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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月23日,由武汉市总工会牵头,该市餐饮行业企业和职工代表共同签订了《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工资标准、薪酬涨幅及福利待遇都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全行业最低工资比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2011年餐饮行业职工工资涨幅不低于9%。
鉴于武汉市尚未建立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武汉市总工会确定采取“以上代下”的方式,由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方,由武汉餐饮协会代表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
这是截至目前我国涉及从业人员最多的一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工作部部长张建国说,它的签订对于探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份合同到底如何出台?中间经过多少波折?让我们揭开合同背后艰难的谈判过程。
谈判60天,前期准备两年
“从双方代表第一次协商到正式文本签订,时间不到60天。但为了这60天,我们准备了整整两年。”职工方代表、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常务副主席周国华表示。
两年里,他们走访了近100家餐饮企业,和1000多名从业人员沟通,完成600份针对劳资双方的调查问卷。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后,今年3月24日,劳资双方代表草签了合同文本,并进行公示。为期一周的公示期中,热线电话几乎被餐饮企业和员工打爆,意见主要集中在17个地方。
公示期结束后,劳资双方代表再次进行协商。“这期间双方争执得很激烈,互不让步。”周国华说,尤其是针对合同第八条“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后,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方代表认为,只能支付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实在谈不下去时,只好休会。”周国华说,谈判双方分别开起“会中会”。经过反复休会、分头商议,职工方代表的建议最终被采纳。
企业方从“跳脚”到“点头”
武汉餐饮协会现有会员700家,该协会会长、小蓝鲸健康美食公司董事长刘国梁先生代表企业方签订了合同。“开始一听说要给员工涨工资,许多餐饮业主,特别是中小餐饮业主都‘跳脚’反对。”
武汉餐饮协会为此开了“办公会”,大家对武汉餐饮业现状达成共识:武汉餐饮业很火爆,实事求是地说,为员工加薪也是回报社会,这有利于改善餐饮业企业家的形象;相对于全国同类城市而言,武汉餐饮业员工工资水平略低,近些年很多企业包括餐饮业都面临用工难题,餐饮旺季用工缺口达3%―5%。
接下来,武汉餐饮协会接连开了“5拨会议”,除了刘国梁等9个固定代表,每次都有不同“新人”参加。刘国梁说:我们反复给一些中小餐饮业主做工作,让同行们渐渐认识到:改善员工待遇是大势所趋,眼下可能增加支出,长远看是划算的。经过艰苦的“内部协商”,多数餐饮业主表示理解和支持。
合同规定,餐饮业最低工资比全市最低工资高30%,今年涨幅不低于9%,这是如何确定的呢?
刘国梁介绍,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大型餐饮店员工工资都分别高出最低工资30%左右,多数中型企业的工资水平接近这一标准,一些小型餐馆要低一些。我们综合平衡才定了这个标准,不是拍脑袋定的。“现在社会上呼吁,让人们收入水平的增幅不低于GDP的增速,我们考虑不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今年餐饮业员工工资涨幅不低于9%。”
合同内容好,能否做得到
“整体来看,合同将对武汉餐饮行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湖锦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谢华柱表示,该酒店员工的最低工资已经高于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落实合同内容问题不大。餐饮行业用工量大,没有好的待遇,很难留住人。“该合同的出台,对中小餐饮店来说是一种压力,可能导致武汉餐饮业重新洗牌。”
周国华也估计,约5%的小餐饮店可能会被市场淘汰。
武昌、汉口的多家小餐馆,员工工资一般都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最低月薪1196元,但也有一些餐馆的洗碗工收入很低,月薪不到900元。
武昌东亭路上一家餐馆的负责人彭先生称,该店员工的最低工资都达到合同的要求,但对于“今年工资涨幅不低于9%等规定”,落实起来就有一定困难。
不少小餐馆的服务员看了打印的合同内容后表示,合同内容虽好,但不知道能不能落实,她们经常加班,没有加班费,餐馆也没有给她们买社保、医保。
家住汉口古田的龚先生担心,酒店员工的收入不断提高,增加的这部分成本会不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3项措施促进合同落实
武汉市有近4万家餐饮企业,中小企业占到84%,常态从业人员达45万人,其中八成企业只在乎保证大厨和服务总监等高端员工的福利待遇,普通员工的权益缺乏保障。2009年底起,省总工会、武汉市总工会开始推动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但当时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时机并不成熟。
随着全球经济回暖,就业难变成用工荒。“餐饮企业也逐渐意识到要突破发展瓶颈,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时机成熟了。”周国华说。
周国华表示,在执行《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情况下,还鼓励区域性餐饮企业结合当地情况进行二次工资集体协商,一些具备条件的餐饮企业进行企业内部三次工资集体协商。
如何确保集体合同得到执行?周国华说,目前合同正在报武汉市劳动部门审批,一旦通过,将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武汉市餐饮业协会将组织企业家们集中学习合同内容;武汉市总工会则将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在餐饮企业中普遍建立工会组织。
刘国梁目前对此比较乐观。他说:正如协商过程一样,大中型餐饮企业执行起来不难,实际上不少已经做到了,难的是一些小型企业。不过,如果这份合同推广为行规,谁不遵守集体决定,会有损其行业信誉;媒体等社会舆论监督也很厉害,违规可能被曝光;各级工会组织也会依法介入,为员工维权。最重要的是,谁家不按规定涨工资,员工会“用脚投票”,要走人了。
杨学友,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同意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去年10月初,张先生被一家印染公司聘为技术员。与张先生一起被聘用的共有5人。上班的当日,公司就有言在先:劳动合同定于2011年1月中旬正式签订,此前这3个月属于临时工性质,不算工龄,如果不同意,公司将不予聘用。并拿出写有此项内容的意向书,让张先生等人签字。想到找工作的不容易,张先生他们均同意并签字。最近,张先生因与技术部主管几次发生矛盾,决定辞职,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3个月时间,要求公司按双倍工资给予补偿。公司回答说,当初有言在先,而且是你自己同意并在意向书上签字的,不同意给予补偿。
A:无论劳动者同意与否,只要不属于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当事人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所以,凡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者拖延签合同,就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小田于今年2月1月应聘到某阳光能源公司工作。因某种原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6月25日,公司书面通知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想再过几天,满5个月时再正式签订合同,于是就拖延了5天时间。又过了2个月后的8月下旬,小田决定辞去工作,并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了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时,小田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5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以小田拖延签合同为由,拒绝支付。
A: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根据,小田应当得到3个月又22天的双倍工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小田公司是在他工作到4个月另24天时,提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此前的时间内未签订合同的责任在公司,此后的责任在小田。那么,公司向小田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小田上班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1年3月2日,截止时间是6月24日。小田应得双倍工资补偿的时间为3个月另22天。
试用期被辞退,可否主张双倍经济补偿?
2011年6月下旬,马先生应聘到某矿业公司工作,并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3个月试用期。就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公司因环保不达标被要求停产,如果安装环保设备将需要一大笔投资,公司决定停止该项目,对新录用的员工均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马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给予被辞退者以经济赔偿,可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理由,拒绝赔偿。
A:公司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例】2011年12月28日,菊女士与月儿圆的酒店达成口头约定:菊女士负责酒店的整个大厨工作,第一年每月工资3800元,第二年4000元。聘用期限为2年。2012年11月开始,受禁止公款大吃大喝消费整治活动影响,酒店生意接连下滑,菊女士奖金没了不说,还两次被减少工资,每次减200元。2013年五一假过后,酒店效益也未见好转,菊女士主动提出离职,并提出给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但被酒店方拒绝。菊女士以月儿圆的酒店为被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酒店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5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快做出仲裁:以菊女士系主动辞职为由,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而对双倍工资诉求予以支持。
菊女士、酒店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至人民法院。法庭审理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酒店按菊女士12个月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偿菊女士34000元,双方劳动报酬争议就此全部了结。
【点评】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首先,劳动者主动辞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菊女士入职时,双方明确口头约定菊女士的月工资第一年为3800元,第二年为4000元,且无工资可随酒店效益上下浮动之约定,亦无酒店方有权可视情况增减劳动者工资的约定。既然没有约定,酒店方擅自两次减少菊女士的月工资,应属于违约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非调解结案,菊女士应得到2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时,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条法律有两层含意:一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二是“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 “应当(必须)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倘若在“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依然继续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结合本案,菊女士的双倍工资赔偿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用工之日起至满一周年时止。此阶段的双倍工资赔偿应为11个月。第二阶段的起算时间是:从用工满一周年开始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止。此阶段的双倍工资应一直延续并全额计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分析,本案若非调解结案,菊女士应得到近15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首先应该到所在市区的劳动局对公司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对此立案,留下基本资料。然后去公司调查了解,事情属实他们会出面调解,并警告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遇到拒不执行的公司他们会强制执行。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