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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教材中的《经济法》课程主要有: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和经济纠纷的仲裁与诉讼等,它们与财会专业的其他课程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比如,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利润分配顺序就与《财务会计》里的利润分配章节有关,正是由于有法律的规定,我们才知道企业年终结算的时候,不能随心所欲,必须依法办事,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次地做好公司的利润分配。还有会计法律制度中的会计核算,就明确地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而《基础会计》中的会计核算就是这个法律制度具体化的表现。因此《经济法》课程与其他财会专业课程是紧密联系的,它是这些专业课程的法律依据,有了经济法律条文的指引,才能为更好地掌握会计工作的方法、程序。
2 《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五个学会
《经济法》都是法律条文,课程中大都是法律条文的解释,既枯燥又难于记忆。如何让在教学中让从未有社会实践经验的学生,能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掌握大量的法律条文,又能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很好地运用到财会专业的实践中去,就是我们授课老师的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在教学中应该让学生把握五个学会。
2.1 学会善于归纳和总结
《经济法》课程中有很多的名词解释、设立条件、程序等,在课堂的学习中,根据教师的讲述,大多学生都会明白。但是,课后学生再复习的时候,有些概念就很容易混淆不清。为此,在要教会学生学会归纳和总结。为此,在学习完整个章节后,我们要把一些关键的知识点做成一个表,分别对以上的公司的概念、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等作一个归纳和总结。那么,学生记起来就容易得多,也容易把握一些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2.2 学会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条件这么多,如果要一一地背下来,那是不现实的,况且授课的对象是从未有社会实践经验的中职学生,而且即使背下来了,也不一定理解其中的含义,也就达不到学习的目的。因此,要好《经济法》,学会理解就是关键。比如怎样理解合伙企业法的特征之一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呢?我们可以举例来让学生理解。举例:如果A、B、C、D 成立甲合伙企业,甲向乙银行贷款100 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经过强制执行,合伙企业甲的全部财产只有40 万元,则剩余的60 万元,债权人乙方可以任意向A、B、C、D 任意一人或数人要求还款,A、B、C、D 任意一人不能拒绝。通过这样的举例,学生在记合伙企业特征时,就不会单纯地死记硬背,而是通过理解的基础上去记知识点。
2.3 学会分析案例的条理性
案例分析是《经济法》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教材中每个章节都有不同的案例分析,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学生感性认识,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对于中职学生来说,既要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用于分析中,又要把这个分析写好确实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为此,应该教学会生分析案例中各项事件的先后,然后再根据事件的先后把分析有条理的写出来。
2.4 学会在遇到问题中思考
在《经济法》的授课中,全部运用案例法对知识点进行讲授,学生对一些知识的难点理解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完全地运用案例法进行教授,会形成学生一种依赖性,失去了对问题的独立思考性。为此,在教学中,我们要根据具体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去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进而拓展学习思维。例如,在讲授合同法的主要条款时,我们可以这样引导学生去思考,假如你和别人做生意要签订合同,那么应该如何入手呢?首先考虑的是什么?价格应该如何确定?假如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抗力应该怎么办等等,通过这样的引导,从而一步步地把合同的主要条款讲授开来,既教会了学生遇问题的思考方式,也解决了对知识点枯燥的记忆。
2.5 学会在实践中运用
教学的目的除了把握知识点外,更重要地是要教会学生如何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达到理论与实际的相结合。《经济法》的知识点都是实践性较强的。为此,在教学中还要教会学生学会实践的运用。比如,通过学习合同法,要求学生能写出一份简单的合同;通过学习劳动保障法,要求学生懂得在以后找工作或者工作中如何维权;通过学习会计法,要求学生学会了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手续等。
3 《经济法》教学方式的多样性
对于中职学生来说,《经济法》是一门比较枯燥的学科,但它又是必须掌握的学科。因为,在学生今后的技能提升中,如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经济法》的内容必然会考到;在学生今后的工作中,如报税、报账、验资,都会涉及到《经济法》的内容。所以,学生一定要把它学好学透,把《经济法》的内容很好地运用到今后的工作当中。
【关键词】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
一、案情简介
2012年8月,甲公司中标承建一安置房工地的土方、土建等工程。2013年7月,甲公司将土方工程分为A、B两个区块分包,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承包A区土方工程,同年8月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甲公司与前期负责打桩的乙公司存在工程款纠纷,乙公司将部分设备遗留在工地,阻碍张某正常施工,故甲公司将B标段工程换给张某。2013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纠纷解决,便重新找了李某负责A区工程,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得知后,以甲公司未补偿其在A区停工损失为由,采用挖机堵工地大门等方式阻扰李某在A区施工。因阻扰施工行为影响总体施工进度,甲公司要求李某及犯罪嫌疑人张某全部退场,签订了退场协议,并将A、B区工程交给丙公司做,丙公司进场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仍以与甲公司工程款未结算清楚为由,多次以堵门等方式阻扰丙公司施工,甲公司多次报警、协商未果,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刑拘。
二、争议焦点
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能否定罪、构成何罪,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纠集人员,为索取工程费用而用挖机堵门,经公安部门多次处警调解、制止,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上述行为造成其他施工单位严重的经济损失,符合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构成“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嫌疑人张某阻扰施工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工程款,系出于“个人目的”;上述行为致使其他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作业,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符合“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嫌疑人张某纠集多人多次阻扰施工,持续时间较长,其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并致使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犯罪嫌疑人张某作为首要分子,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
第四,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张某虽然纠集人员实施了堵门、拦挖机等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讨要未支付的工程款,其行为客观上虽然一定程度破坏了社会秩序,但是其主观上并无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的寻衅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侵财故意,其行为虽有不当,但可治安行政处罚,不应苛以刑责。
三、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阻拦施工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判例。如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等,认为阻拦施工的行为应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3)雨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65号刑事裁定书等则认为应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即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具体认定时,需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张某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还是私人财产权?第二,在未使用暴力等手段的情况下,案例中的堵门、拦挖机等阻扰施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第三,张某的行为危害性是否达到入刑的标准?
首先,张某的行为主要侵犯的私人财产权,而非公共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罪都属于《刑法》第六章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两罪的犯罪客体均要求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而本案张某阻扰施工的行为主要发生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工地,对于社会公共秩序并没有造成明显的破坏。张某的阻扰行为主要针对的是他人正常施工,通过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方式施加压力,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故张某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私人财产权,应当属于财产型犯罪。
其次,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的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律条文仅列举“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两种犯罪手段。有学者认为,其他方法应当是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相类似的毁坏财物的方法,并不泛指任何方法;也有学者认为,随着时代的进步,破坏生产经营的手段层出不穷,因此对于“其他”方法的解释应当与时俱进,不应当局限于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相类似的毁坏财物的方法,而应当采用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方法对“其他方法”进行界定。
第三,张某的行为危害性足以达到入刑的标准。本案中,张某堵门、拦挖机的行为造成其他施工单位无法施工,承受经济损失,若不打击、群起效法,则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示范效应。发包方与张某在签订清场协议时,已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时间,张某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意图通过堵门、拦挖机、阻止他人施工的手段来逼迫发包方提前支付工程款,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再者,即使张某与发包方存在经济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者仲裁等合法方式解决,但张某却选择使用阻扰他人施工的非法手段,且客观上造成其他单位经济损失。故张某通过非法手段以期满足不合理诉求,客观上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结语
在刑法理论上,阻扰他人施工行为的定性存在很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处理也截然不同。对此,我们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侵犯的法益、社会危害性,对法律条文进行合理解读,从而对具体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
参考文献
乙方:_________
经甲方与乙方认真协商,甲方将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门市房__________平方米租赁于乙方,租赁期__________年,年租金__________万元。
一、租金
自甲乙双方签订租赁房屋合同时起,租赁房屋合同生效,具有法律生效责任,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内各项事宜。自签订租房合同时起,乙方须将租赁房屋租金交付于甲方 万元人民币。待11个月后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之前乙方须将第二年租金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交付甲方。如乙方拖延交付或有意拒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房屋,合同失效终止。
二、乙方的责任
自租赁甲方门市房起,具有门市房使用权,乙方需装修房屋,如改变内部房屋格局,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改变房屋格局,装修费由乙方自担。但租赁期满如不再租赁,须经甲方检查房屋,如发现房屋在乙方租赁期间主体结构遭到,须按市价进行补偿。
1、乙方租赁甲方门市期间,乙方须认真守法经商,要遵守消防、防火安全,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及所涉及的一切法律程序,经营期间出现一切问题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在租赁甲方房屋期间及合同期满后交付甲方时,乙方不准将甲方门市房租赁别人。
3、待乙方租房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继续租赁,将门市房交付给甲方时内部装修不得拆除。
4、在乙方租赁甲方门市房期间,房屋水费、电费、环保费、治安费、卫生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间因乙方拒交费用而与收费单位发生重大矛盾出现严重影响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把费用补交完并解决处理好纠纷,如乙方拒绝交费,甲方有权收回门市房,余下租金不退。
三、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乙方租房合同签字时起,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条文下),甲方具有监督乙方使用房屋的权利,如发现乙方在经营期间出现严重违反租赁门市房合同中事宜,甲方有权收回门市房,余下租金甲方不退给乙方。
2、甲方负责供热费。
四、其他
1、在甲方将门市房租赁乙方经营使用期间,如发生不是人为的天灾使房屋遭到损坏,甲方不追究乙方的责任,余下房租退还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
2、如在乙方经营期间,租赁合同没到期,遇到国家,有关单位和开发商对房屋进行动迁的情况时,乙方需无条件的停止经营,甲方按合同规定余下的租金退还于乙方。合同终止。
3、自接到动迁搬迁通知起,乙方须在 日内,搬出所租赁的房屋,甲方不负责乙方任何附加的条件,一切和乙方遗留的问题和经济纠纷及所装修造成损失及带来的其他问题,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不动迁,租赁房屋期满后,如乙方再租甲方门市房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重新签订租房合同。
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__________份。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关键词:经济法;工学结合;教学目标;分层次教学;案例教学;实训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92-02
“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是高职院校遵从职业教育规律、凝炼发展特色、提升办学水平、增强育人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的必由之路,也是全世界高职教育发展的共同取向。《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院校经贸类专业的必修课,由于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覆盖了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知识点众多,且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又要求学生具备较高的逻辑概括能力和问题分析能力,因此,对尚未投身社会的学生而言,学习难度是较大的。如何切实增强《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使高职学生真正达到能懂会用的目的,确需我们在教学中不断探讨,改革教学方法手段、教学程序设计以及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在此,笔者就如何契合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对高职经贸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高职经贸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开设的现状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不仅符合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适应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与此相适应,高职院校在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人才过程中,在大多数专业的培养计划中,经济法都是被作为必修课或者选修课安排的。特别是在会计、金融、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经贸类专业中,基于其人才培养目标为适应经贸部门或企业经营管理第一线需要、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定位,其在知识的结构中,就必然要包括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法律在内的非常广泛的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通过加强对我国以及主要贸易国经济领域的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以培养学生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的能力为重点,使其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初步掌握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符合现代企业对员工的基本素质要求。因此,经济法课程已成为各类高职院校经贸类专业培养既懂经贸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高素质经贸人才的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
二、高职经贸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内容未能突出重点,不利于学生学习目标的确定
《经济法》课程由于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因此,对于非法学专业的高职经贸类学生而言,在学习中不仅会处处遇到抽象、专业的法学专有术语的问题,还经常感到知识点太多,难以掌握,从而容易滋生畏难情绪,影响了对学科学习兴趣的产生。此外,经济法属于法学体系中的内容涉猎很广,覆盖了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学生既需要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又需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的知识。因此,如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只是根据经济法学科的结构体例逐章讲解,而不是根据课程开设要达到的使学生能真正掌握必备的法律实务技能,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最终形成处理职业中的法律事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务能力,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技能人才的目的来安排教学,突出实用性技能方面内容的教学重点,必然使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兴趣不高,学习《经济法》课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最终使该课程开设的目的不能达到。
(二)以理论知识讲授为主,理论联系实践不够
法律课程由于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概念和具体的法律条文,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是注重概念的解释,特别是对于非法律专业的经贸类学生,为便于学生理解陌生的法律专业术语,老师理论知识的讲授时间一般较多。但这种传统的以法律概念、特征、作用为主要知识点的理论讲授模式,使学生每节课都是被动地接受老师的讲授的大量概念,不仅在知识消化上存在一定难度,使学生作为一个初学者在接触新概念、新知识时可能产生种种错误和不解;而且由于不能将抽象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文与具体的实践生活、社会现象相联系,结果往往使学生不能理解法律的抽象与社会生活的具体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学习者在学习经济法过程中对经济法知识性的了解和掌握与经济法的实际运用存在着一定差距,理论联系实践不够,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不强,导致课堂讲授的知识缺乏说服力。
(三)教学手段单一,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提高
传统的教学手段往往是教师在课堂上唱“独角戏”,老师一本教材、学生一本课一本笔记本,由教师向学生灌输教材内容,且偏重于理论部分,学生采用的是“上课记笔记、下课背笔记、考试考笔记”的应试学习方法,处于一种盲目跟从的地位,缺乏自主思维和学习积极性,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偏少,最终导致培养出的学生学习主动性差,知识面窄,综合素质较低。由于《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而单纯的法律条文又十分枯燥,如果单靠老师一味地说教来讲解,学生就永远只是课堂的配角和被动的接受者,这样,既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又不利于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其结果往往使教学效果事倍功半。所以在讲授《经济法》课程中,教师一方面需要用大量的案例作为辅助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调动其学习兴趣,另一方面,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手段以提高教学效果。
(四)缺少实训内容,未能体现高职院校“工学结合”的教学要求
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来看,高职院校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是其重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根据课程的特点,结合课程开设的目标,将实训内容引入到课堂当中,通过“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切实提高学生的实务应用能力。但从目前各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的讲授情况来看,由于相当部分授课教师本身缺乏具体从事经济法实务工作的经验,甚至由欠缺法学背景的授课者来担当授课教师,由于授课者本身欠缺实际的经济法规训练,往往把经济法教授成单纯的法律条文解释学,更谈不上指导学生结合实际具体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无论有多么科学的教学大纲、适合的教材、先进的教育技术,如果在教学模式中未能加强对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的训练,尤其是那些动手实践性很强的一些专业技能,单靠以教师讲授、理论为主的教学方法来进行课堂教学的话,学生应用能力和实务技能的培养都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改革高职经贸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对策和建议
(一)要明确课程性质,确定教学目标
《经济法》课程的开设,是旨在通过经济领域主要法律制度的学习,使学生能够熟练掌握未来在企业中工作时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最终形成处理职业中的法律事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务能力。因此,在课程开始讲授之前,就必须向学生明确课程的性质,即该课程是属于应用型的课程,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必须开动脑筋、勤思考,多总结,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不仅掌握各种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而且逐步提高应用具体法律规定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能够学以致用,为参与实际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例如,在课程开始讲授之前,我就首先明确,经济法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法律学科,死记硬背没有用,最终,还是要通过掌握法律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由于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作用等问题明确,教学目标清晰,学生比较全面地了解了课程的基本体系与结构,明确了课程在整个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并特别注意与其他紧密相关课程的衔接与配合,这就为切实增强《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要抓住教学重点,采用分层次教学
由于《经济法》课程包括了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等,因此,所包含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对初学者来说,往往因课程的内容广泛而在学习中易于混淆,影响了教学的实际效果。针对这种情况,在教学过程中,笔者采用了“抓住重点,分层教学”的方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具体做法是,根据《经济法》课程的内容特点,将课程内容和要求学生所应掌握的学习内容分为“了解”、“掌握”以及“能用”三个层次。对于经济法的一般原理、概念和功能,要求学生达到“了解”;对于简单而较次要的法律知识,只要求学生达到“掌握”;而对于学生今后工作、生活中要运用到的重要的法律知识,则要求学生达到“能用”。例如,在讲授合同法律制度时,基于商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基本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因此,合同法律制度作为重点讲授的章节,在教学时,我就对教学内容划分了不同的层次,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即属于“了解”层次;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等属于“掌握”层次;而合同的内容、违约的补救方法等则属于“能用”层次,是课程的教学重点。
由于学生对整个课程的教学层次有清晰的了解,在学习重点和分配学习精力上就能有较好的把握,能注意区分重点与非重点,合理分配和使用力量,从而取得了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三)要以实务为主线,进行案例教学
法学课程,可以说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基于法学课程的特性,在《经济法》课程的讲授中,要以实务应用为主线,以学生未来在企业中工作的实际需要为重点,抛弃以往法学教学单纯罗列法条,深奥、枯燥的理论知识较多的教学方式,采用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通过循序渐进、由浅渐深的案例教学,不仅使课堂教学气氛生动,师生交流活跃,也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例如,在合同法律制度的教学中,为了使缺乏合同实务知识的学生能掌握好这一以后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知识,从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违约救济这一整个合同业务流程的法律讲解中,笔者共运用了30多个案例进行案例教学,基本上每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都相应配备了一个案例。使学生通过从每一知识点的导入案例的思考,到带着问题听知识点讲授,到开动思维代入角色分析个案、解决个案,起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边学边积累实务经验的作用。
(四)“工学结合”,加强学生实训演练
有人认为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只适合工科类的课程,其实是一种误解。不管是的工科类的课程还是文科类的课程,不管是基础理论课还是专业课,课程的教学目标都应是通过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最终达到不断提高实务能力,学以致用的目标。因此,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也应贯穿“工学结合”,学以致用的教学目标,为此,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以及课程的特点,开发了一些与教学同步的实训练习。例如在教授“合同的基本条款”内容时,本人开发的实训内容是:拟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要求学生分组讨论后,各组书面提交一份具体的农产品出口合同。在讲授“邀约与邀约邀请的区别”内容时,开发的实训内容是:提供“服装购销案”的基本素材,由学生分组,分别代表商场和服装厂,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分别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律意见书。在讲授“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内容时,开发的实训内容是:提供“C514产品出口案”基本素材,由学生分组,分别代表中方和美方公司,对案件的诉讼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证据清单,并分别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由于实训是以学生为中心,内容与学生今后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密切相关,从而较好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实训积极性很高,达到了融“教、学、做”为一体,有效提高学生岗位实务能力的预期教学目的。二是加强与商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校企合作,进行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与法院、仲裁机构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参观、顶岗实习、模拟法庭等实习、见习活动,增强学生对课程知识的理解以及对实务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俞仲文.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践教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后悔权;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2-087-01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也被称为消费者冷静期(Cooling-offperiod)制度,它源于经营者的一项营销手段――“无因退货”。后悔权的含义是指:在特定的商品买卖消费活动中,经营者承诺,消费者在支付价款、取得商品之后,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款。后悔权的设立的目的和宗旨在于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以特殊保护,避免头脑发热条件下的不合理性消费行为的发生。
一、我国法律中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白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二)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单方性。消费者后悔权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只有其身份为消费者时才可使用。作为经营者的一方不享有此项后悔权利而是一种相对的义务,因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经济地位的不均衡性,致使消费者长期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对消费者给予一定的倾斜保护。
第二,时效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时间是七天,目的在于保证消费者能够及时、尽快地确定是否需要此项交易、检验是否对其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能够将经营者的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自主性。在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无需说明理由,并且直接针对经营者即可实现,不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避免了繁琐的维权过程。
二、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建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消费者后悔权可能被滥用。赋予消费者以后悔权,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有利的。因为消费者可以随意购买、退货,甚至零成本。但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处境就不乐观了,如果有竞争对手滥用此项权利,会给正常经营者造成巨大损失。如消费者恶意使用后悔权,也会对正常的商品交易产生冲击,严重时会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
其次,后悔权范围的限定性可能被虚化。在一定程度、范围内适用后悔权制度,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完善。但如果广泛适用,则可能造成对契约精神的违背。此次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时使用的术语是“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原意是想将后悔权范围局限到“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新兴购物领域,但在实施时可能会遇到恶意扩大范围的解释,会导致既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
最后,消费者后悔权的配套制度的缺失。新《消法》规定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四类例外商品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然而在实行过程中,可能引发各类争议:如何判定商品完好、如何界定是否影响二次销售;“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是以物流系统显示的签收日期为准,还是以消费者实际拿到的时间为准;另外如果经营者不愿意执行后悔权制度,甚至会想方设法设置实施的障碍;消费者的不理性购物行为,乱用后悔权的行为如何加以抑制等。
三、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建议
后悔权制度的设置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正常经营之间寻求平衡。构建我国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本着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构建符合我国特色的消费者后悔权体系。
第一,完善条文,细化规则。新法的可操作性还需要时间进一步完善:一方而因为霸王条款发生纠纷时如何解决,仍而临许多细节问题;另一方而,即使法规列举出不能进行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但是很难穷尽。为此首先要做的就是使法律条文更加明确易懂,用词得当。
第二,构建与消费者后悔权相协调的法律运行机制。完美无缺的制度的构建必须有系统的保障机制配合其运行,后悔权制度也是如此。只有完美的保障机制才能促使这项权利的有效公正执行,否则,只会增加经济纠纷,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进步。
第二,充分发挥网络交易平台的积极作用。新《消法》第44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防止承诺不兑现,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
后悔权制度是一项“双赢”的制度,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更有益于经营者。这一权利的赋予会将消费者导向于商品质量好、信用高的经营者,促使经营者回归商品的本质,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创造,提高生产经营的技术服务水平,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这不仅有利于培育社会的诚信氛围,而且有利于建立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从而达到一个“双赢”甚至“多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