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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公有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二、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相互交验有关证件,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或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条款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等。其中,将承租房屋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转租人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三、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办理登记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是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转租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文本可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如有不明确的,可向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询问。
七、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八、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页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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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租方(甲方):
受转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1 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____(区/县)____路____弄(新村)__号__室的____(公有居住/非公有居住)房屋已(书面告知公房出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征得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____(全部/部分)即__号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予以明确。甲、乙双方同意附件(二)、(三)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转租期满向甲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____(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赁证)(编号____)。该房屋的用途为____,乙方承诺按____(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用途使用该房屋。
2-2 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____(租赁合同/前一个转租合同)的租期。
3-2 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转租期届满前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币)___ 元,月租金总计为(__币)___元。(大写: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___角整)。
该房屋租金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___(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___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它费用
5-1 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等费用由____(甲方/乙方)承担。其它有关费用,均由____(甲方/乙方)承担。
5-2 乙方负责支付的一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在转租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用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将其所在位于x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 租赁期限:自200x年x月xx日起至200x年x月xx日止。
三 租金及付款方式:
1. 租金优惠至每季xxxx元整(大写数字/元整),乙方在起租日前十天支付给甲方。
2. 租金先付后用,一季一付。
4. 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应开具收据给乙方。
四 甲方提供设备如下:
全装修房一套,含:
上菱冰箱一台、彩电两台、奥克斯空凋一台、家具一套、淋浴器一只、煤气灶一只、脱排油烟机一台等。
五 乙方履约事项:
1、乙方及时清付所使用的水、电、煤气等费用。
2、乙方保证不转租房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的管理制度,如乙方造成甲方房屋和邻居利益受损,甲方可以提前解约,除不返还预付的房租和押金外,还可进一步向乙方索赔和采取其它法律措施。
六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租赁期内解约,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xx元
七 租赁期满,甲方对协议书第四条和第五条进行验收,如无损坏,乙方也无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应退还押金,否则甲方有权酌情扣除押金,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后列第一标示不动产房屋一栋与乙方所有后列第二标示不动产房屋一栋彼此互易约诺。
第二条 前条互易的物连同有关证件于合同订立同时互相点交清楚,并限于一个月内会同向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各方不得怠慢或刁难等情况。
第三条 本件互易甲方愿补贴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即日于乙方凭收据确实向甲方如数亲收足讫。
第四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各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保证与他人毫无瓜葛,日后如有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障碍时,出易人应出来抵御排除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他方蒙受损害。
第五条 出易人各保证其出易标的物未经与他人预约买卖及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为碍,倘有是情,出易人除应即为理清外,并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六条 如违背前面二条合同时,对方除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权利外,并可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互易标的物应负的课征,如税金、会费或其他负有债务时,出易人各应负责即为缴纳或理清。
第八条 本互易诸费除合同代书料印花税费对半负担外,对于过户一切费用于受易人各自负担。
第九条 本件互易成立后,应于一星期内,双方会同,向税务稽征机关,申报各项税款手续,各不得刁难推诿。
第十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如下:
第一标示(甲方所有部分)
一、坐落: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地号、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二、门牌: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共二层楼房一栋。
三、面积:一楼:__________平方米。
二楼:_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所有权全部先将有关产权登记各证件及平面图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与乙方收执营业。
第二标示(乙方所有部分)
一、坐落:__________市__________地号、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二、门牌: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共二层楼房一栋。
面积:一楼:__________平方米。
二楼: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
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区、县);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
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
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
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
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
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
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
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日
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
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
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甲方
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
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
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支付
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
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滞纳金。乙方
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
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房产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设施、设备清单
本《设施清单》为 (甲方)同 (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施、设备:
一、燃气管道[ ]煤气罐[ ]
二、暖气管道[ ]
三、热水管道[ ]
四、燃气热水器[ ] 型号:
电热水器[ ]型号:
五、空调[ ] 型号及数量:
六、家具[ ] 型号及数量:
七、电器[ ] 型号及数量:
八、水表现数:电表现数:燃气表现数:
九、装修状况:
十、其它设施、设备:
甲方:乙方: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19日,上诉人陈福顺与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新世界公司将其开发的沈阳市和平区新世界花园区朗悦居第A6栋2单元5层2号房屋出售给陈福顺。陈福顺付款后,新世界公司于2001年2月24日将房屋交付给陈福顺。陈福顺入住后,因房屋质量问题多次找到新世界公司给予维修,维修后,陈福顺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陈福顺向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平区分站投诉,该单位经调查,于2003年3月17日出具一份关于新世界花园A6-252用户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的情况说明,认为该房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窗台下墙面有漏水痕迹,有少量地板漆面翘起;2、室内墙面抹灰有多处空鼓;3、阳台窗开启不灵、卫生间窗折面损失、卧室窗玻璃裂一块、窗扇封闭不严;4、给水支管管路漏水,已维修完毕。由于陈福顺与新世界公司就房屋维修问题协商未果,陈福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并退还采暖费。
另查明,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陈福顺房屋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结论为共计损失2456元。陈福顺不服,经该鉴定部门复议,补充损失费919元。
上述事实,有资产评估报告、质量监督站情况说明、购房合同、维修记录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
一、二审卷宗为凭,经本院审查及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有义务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质量,现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虽给予相应的维修,但未能维修好,至今仍存在质量问题,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卫生间门口处地板、主、客卧室窗台板的损失情况,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明系被告造成的证据,且被告予以否认,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采暖费,因采暖是基于供暖合同产生的,被告不是供暖单位,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告诉解决,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原告进住房屋后,一直向被告主张对房屋予以维修,被告未能修复,原告曾于2003年3月17日向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平分站主张过权利,被告也参加该部门调解,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定,原告诉讼时效起始时间为2003年3月17日,因此,原告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75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陈福顺、新世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陈福顺上诉称,因新世界公司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上诉人生活困难和财产上的损失。因墙内水管破裂造成卫生间地板损坏,致使卫生间不能正常使用,主卧室因外探窗户上边漏水,造成面板损坏,新世界公司应赔偿损失。一审鉴定费500元,上诉费200元应由新世界公司承担。
新世界公司上诉称,在保修期内,陈福顺投诉存在的问题,我公司履行了保修义务,有陈福顺签字的满意证明。在保修期过后,陈福顺新发现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已不属于我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福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陈福顺与新世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新世界公司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房屋符合质量标准。现新世界公司提供给陈福顺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虽给予相应的维修,但未能维修好,给陈福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故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关于陈福顺提出的卫生间门口处地板、主、客卧室窗台板的损失应由新世界公司赔偿的主张,因陈福顺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项损失是由新世界公司造成的,且新世界公司对该项主张予以否认,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福顺提出一审房屋鉴定费500元应由新世界公司承担的主张,因新世界公司提供给陈福顺的商品房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鉴定费应由新世界公司承担。关于上诉人新世界公司提出陈福顺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已过保修期,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
因新世界公司提供给陈福顺的商品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虽经维修,但未能维修好,上诉人陈福顺一直在主张权利,2003年3月17日陈福顺向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平分站主张过权利,新世界公司也参加该部门调解,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起始时间为2003年3月17日,因此,陈福顺未超过诉讼时效,新世界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