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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未成年人 财产权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2-0379-02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也是社会的发展动力,同样未成年人,也关系着国家的未来。自从国家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社会各界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与研究,其中,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就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是基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以及法律等平台,从而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不受到侵害。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群体,他们和成年人不一样,不具有独自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还不够成熟,如何才可以完善未成人财产权的保护制度,也是当今社会,乃至整个世界都要去重视、去探讨的话题。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也有着重大的影响,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于国家来讲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都是至关重要的。它影响祖国的发展和民族的进步,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落实以人为本,提高未成年人道德建设,实施的重要措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所以法律也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保护概论、意义
1.澄清与界定
研究问题要抓住根源,也是必要的先行条件。因此,明确未成年人的概念,具有重大意义,也为问题的发展探究奠定了基础。未成年人的含义,目前对它的界定一般都是由法律做出具体的规定。可以对比其他国家的规定,很多国家都是以18周岁作为年龄的具体上限。英国《刑法》将14-18岁之间,应负刑事责任者称之为未成年人。我国的宪法则是规定:年满18周岁后即成为成年人,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就是18周岁,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致的,未成年人概念范围较广,而每个国家对于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不过一般都是在未满15-20岁的范围内。因为环境、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所以对未成年界定不一致。具体本国而言,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与法律,则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的年龄争议不大,通常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理论基础
权益,大多数人认为指的就是权利和意义。其实权益具有多层含义,并不可以从一个方面来对它进行衡量。一是指法律上所具有的保护,权利以及意义。二是指资产包括所有人、债权人两方面的权益。权利和权益是不同的,但是也有相同之处。权利与权益含义,可能是一致的,两者或许可以进行通用。无论是权益还是权利,两者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个角度出发,探究得知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从语言的角度来说,财产就是指一个人所拥有的,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价值的东西。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上来讲,财产预算有不同含义的。A仅指有体物品,B不仅包括有形的物品,也同样包括无形的产物。C既包括资产,也包括债务。《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主要指物质财富,比如拥有的资金、股票”等等。未成年人通过继承或劳动得到财产,同时享有了民事的权利。在未成年人财产中,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也包括无形的财产。有形财产指的就是所有物,而无形的财产,可能指的是知识产权,或者认为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称之为财产。未成年人处于弱势群体,有必要保护他们的财产权益。法律应当保护未成年财产权益的正当性和公平性。他们也同样享有财产所有权。并且可以对财产进行处理。因为享有财产权益,所以其人格才是独立存在与完善的。
3.保护的意义
财产可以把它称之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体现出人对于自身福利的关注。尽管未成年人生存能力对比于成年人是比较微弱的,但是,却不能把他们进行忽视,因此,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财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没有财产人将无法在社会进行生存,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也有助于增强他们的生存能力。未成年人还处在弱势的一方,仅仅靠自身能力,生存是十分困难的,必须借助法律等力量来进行对未成年人的帮助。所以,加强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通过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保护,社会也可以更加的稳定和谐。让每一个人都能独立的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想要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就需要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宪法,从而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也是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的反映。一方面,可以保护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维护家庭稳定;一方面,可以落实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社会是由全人类组成的,未成年人也是全人类的一部分,所以社会和谐也需要未成年人和谐,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最基本的利益。只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展变好,家庭才能和谐,社会才能进步,而且,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承载了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一个好的社会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关爱未成年人、关心未成年人、始终想着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这样才能从根本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1.明确法律范围制度
首先明确想要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权益是什么。未成年人通过劳动或其他有偿方式获得财产。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利,那么也将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如果不能得到自己应有的报酬,那么就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进行合理的所要。这也是τ谖闯赡耆说模保护法律所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它是正规的、合理的,并且是有效的,为未成年人争取到应得的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还可以通过,继承或无偿方式取得报酬。父母可以把财产赠与子女,如果是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善意的方式之下,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律,对所拥有的财产进行登记,从而使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会被别人恶意掠夺,这也体现出了法律的重要性,要未成年人有法可依,做到有法必依,那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能受到法律的良好保护,从而使未成年人,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所以,法律制度的存在与完善,是非常具有意义和存在必要的。
2.完善法律保障体制
正确的看待监护和亲权。亲权,就是有着浓厚的情感因素,更多的体现出的是父母的权利。而监护不需要以血缘为基础。监护人除了亲属外,其他社会组织也同样可以。完善未成年人的保障体系,也有助于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只有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其权益才能不受到他人的威胁,只有保障的完善,才能使未成年人,在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时候能更大程度的帮到自己。所以完善法律保障体制,也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3.完善法律权利保护
可以通过设置财产管理人,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进行保护。设立监督监护人机构,如果没有监督的权利,那么就会产生问题,监护也是如此,通过国家的公力监督,与私力监督,共同发挥作用,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才能大程度得到保护。《婚姻法》是调解婚姻当事人、家庭成员、以及家庭社会自己的关系。一部重要的法律应当充分发挥它应有的法律价值,并且不能够忽略未成年人在其中所占的地位。从国家《婚姻法》相关规定中可以得知,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比较薄弱的,需要进行完善:首先,可以把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写到《婚姻法》里面,并同时规定父母,在这方面所要尽到的职责,不能够滥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次,要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个问题是比较难解决的。因为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有可能对子女的财产进行侵害,另一方面,发现侵害时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时间,所以在法律的基础上更要进行关注和完善,同样也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各方面的发展,如果要进行诉讼时,可以增设未成年人,财产诉讼人,毕竟未成年人不具备诉讼能力,找寻一个能够代表未成年人利益的人也是十分重要的。要把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大力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这对于社会乃至整个国家都具有重大意义,法律能够很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所以一定要完善,并且使之能一直为未成年人权益做出贡献,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结束语
经过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和法律保护进行分析,可以得知法律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更是国家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乃至世界都要追求的目标,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既能体现出法律的自由与平等的基本价值,又可以体现出,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未成年人同样存在着缺陷,行为能力不够全面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要加强对未成年的财产权益保护,法律能够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有了法律作为未成年人的支撑,他们的财产权益能更好的被保护而不受侵害,合理的运用法律,不断的完善法律,更好的对国家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刘胜娟.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以特定情形下未成年人监护为视角[D].云南财经大学,2012.
[2]刘镭.论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D].华中师范大学,2015.
[3]毛莉.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0.
[4]梁丽容.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D].北京工商大学,2008.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
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不足之处
未成年人的权益能否被更好地维护,与审判阶段中的每一道程序都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对未成年权益的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在审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辩护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审判制度的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世界各国大多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少年审判组织,由专门机关或者人员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我国,虽然在少数大城市法院也建立了少年法庭,遗憾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全国性法律均未对少年法庭有明确的认可,更未对少年审判司法制度作必要的完备性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亦尚未对少年司法制度,特别是少年法庭的地位问题作明确的规定和认可。可以说,我们的未成年审判组织“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少年法庭的存在都受到威胁,在基层法院很少设立少年法庭。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是由所谓的“少年专审法庭”审理,其实这种少年法庭名义上是专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质上只是普通法庭的“变体”。普通法庭的审判组织原封不动,只是被冠以“少年法庭”的名号而已。[1]这样的审判主体制度安排并不能对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权益的特殊保护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辩护权利的保护不足之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末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在侦察阶段律师不是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的,而只有进入审判阶段的时候,律师才可以以辩护人身份介入。在审判阶段才能作为辩护人,这会使律师没有充足的时间阅卷、了解案情,为辩护做准备,而且也不利于监督侦查机关的行为。[2]这样使得辩护人不能为未成年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三)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规定的不足之处
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不判处死刑,最多判处无期徒刑,我国刑法中的无期徒刑是有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但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违背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法规定。另外自首与立功制度,特别是缓刑制度中,没有关于未成年人从宽量刑的规定,把未成年人等同于成年人对待,这对未成年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完善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建设
首先,应加强少年法庭和少年法院的建设。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统一规定,它使得我国少年法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但还需从法律上明确少年法庭的法律地位,条件成熟可以设立独立的少年法院,其具体的设置可作如下设计:级别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它设置于设区的市,全市的涉少一审案件均到该少年法院审判,少年案件的终审权则归属该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中央直辖市内少年法院的设置,因为目前的直辖市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可在中级法院辖区内设置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的少年法院,终审权属该中级法院。[3]其次,可以由普通刑事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但对法官要有特殊的限制。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设置方面,可以由一名女法官担任审判长,会同两位人民陪审员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因为女法官善于发挥女性特有的缜密、细致、耐心的长处及敏锐的观察力,易发现被忽视的细微枝节问题或事实,并以此作为突破口而消除法官与未成年被告人间的隔阂。且女法官的母性本质,更富教育感化能力,其丰富的感情、温和的言谈更易博得未成年被告人的信任和敬爱,从而使他们能向女法官主动倾诉真言。[4]另外,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可以吸收心理辅导专家、教师作为人民陪审员,对未成年被告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其紧张情绪,这样不仅更加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而且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帮扶作用很大,把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降到最低。
(二)将指定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
由于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识别能力相对较弱,对法律的了解较少,也有可能存在对司法机关的畏惧心理,所以更易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律师的加入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或其它的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律师也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其成长经历,分析案情,更早地为辩护做准备,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另外,律师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以避免犯罪污染。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保护未成年人的辩护权,将为未成年人指定律师提前到侦查阶段,能够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权益。
(三)正确使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措施
对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措施,向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发展,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替代刑制度。自由刑是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针对各国刑罚发展、青少年犯罪特点及中国特色,建议在传统的刑罚体系基础上,建立替代刑制度。比如暂缓判决制度,暂缓判决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中,经过开庭审理,对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确定罪名,暂不判处刑罚,同时设置适当的考察期予以帮教矫治,让其在社会上继续学习或工作,考察期结束后,再结合悔罪表现予以判决的一种审判方法。[5]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对那些经开庭审理已经查明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能在审判期限内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实行暂缓判决,法官就有时间区别和判断各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同情况,最大限度地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开辟了一条教育矫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新途径。
尽可能大量适用自首与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缓刑制度及配套的调查、监督和社会帮教制度,促使未成年人犯再社会化。严格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适用缓刑制度的标准。对未成年人犯尽可能大量适用缓刑制度是未成年人犯恢复性司法的有效措施,对促进未成年人犯回归社会有良好效果和重要意义。
三、结语
少年时期是人生成长经历中十分关键又十分脆弱的时期,需要我们特别的照顾和保护。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意义并不单纯在于防治青少年犯罪,更为深度的价值诉求是彰显成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重视、尊重与关爱。在刑事诉讼领域,我们应当以开阔的视野、创新的理念为指导,使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走向科学化、理性化。
[参考文献]
[1]马柳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程序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2]高素.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问题微探.科教文汇。2008.01上旬刊
[3]姚建龙.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一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思考.中国青年研究,2001,(6).
1.什么是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一般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有哪些内容?
(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的劳动和对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
(2)用人单位录用未成年工时,应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能录用,录用后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
(4)组织、指导未成年工的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帮助他们提高文化技术水平;
(5)必要时要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年休假的假期;
(6)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
3.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包括哪些内容?
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包括以下内容:
(1)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
(2)禁止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3)禁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颁发个体营业执照;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
对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需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批准招用少年、儿童就业,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促进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享受当地规定的义务教育。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哪些工作?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8) 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5.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怎么办?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力字〔1992〕27号)等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也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情节恶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使用童工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和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罚款具体项目标准为:
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
3、《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一)对单位使用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二)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数次、长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童工及数次出具假证明的,加重罚款三倍。
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
一、基础案例教学法
在给学生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时,笔者就结合实际列举了几个案例。
案例一:2014年3月,温州市一位年仅9岁的女孩遭受虐待的悲惨经历引起了当地市民乃至全国民众的极大愤慨。3月21日,在哭泣声中,小丹开始讲述自己遭受亲生父母虐待的悲惨经历:“爸爸时常用烟蒂烫我的大腿,妈妈更坏,竟用烧红的菜刀烫我的屁股……求求你们救救我,千万不要送我回家,不然他们会杀了我的。前几天,他们吵完架后,妈妈就将我手脚捆绑起来,用抹布塞住我的嘴,再把用火烧红的菜刀放到我的屁股上烫,无论我怎么求饶,妈妈还不放过我。”据温州市瓯海娄桥派出所民警调查,小丹是附近陈庄村的农家小孩,今年仅9岁,在家经常受父母的虐待,身体上到处是伤疤,尤其在她的大腿上,几乎没有一处完好的肌肤,满眼都是拧伤、烫伤的痕迹,更让人触目的是她的臀部被烫伤后已开始化脓了,裤子都粘在了伤口上。除此之外,小丹还经常被父母掴耳光、拧大腿,有时候还被关到棚屋里,不给她吃饭。
案例二:在京城一餐馆当厨师的朱某与妻子孙某育有一女, 4月1日凌晨,出生仅六个半月的女儿小利突然发病,经医生诊断,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及重度肺炎,必须住院治疗,各种治疗费用总共需要约六七万元。因没有那么多钱给孩子治病,夫妇俩只好将小利先带回到住处。朱某认为他一人打工只够维持全家三口的日常生活,如果借钱给孩子看病,那么高的医疗费用难以还清,还会影响到他们今后的生活,只能将孩子扔了。二人觉得儿童医院条件好,找不到家长的孩子医院就会管起来,孩子不会受苦,于是当天晚上,二人再次带孩子到了早上就诊的儿童医院。朱某找借口去找妻子,将女儿托付给在此处带孩子看病的张某暂时照看,就再没有回来。不见孩子父母回来的张某无奈之下报了警,孩子也由派出所暂时照看。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许多学生都对案例中的未成年人的悲惨遭遇感到伤心和愤慨。不少学生在指责上述不履行抚养和保护孩子责任的父母的同时,也提出了被害的未成年人应该到执法部门去寻求帮助。至此,学生能很好地懂得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自己及他人的作用。
我们的教学目的己经达到,但是我们教育学生的脚步并不能就此停下。十几岁的学生普遍处于情感不稳定期,极易出现早恋现象。而由早恋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如学习成绩下滑、打架斗殴、怀孕流产、辍学等现象我们早已屡见不鲜。如何解决这些让老师和家长头痛的事呢?要运用正当的教育方式帮助未成年人认识社会,提高抵御社会不良因素侵袭的能力;帮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会管理自己、控制自己。这就需要采用引申案例教学法。
二、引申案例
案例一:16岁的少女刘某与同班同学张某相恋,后两人禁不住诱惑偷吃了禁果。三个月后,刘某才意识到自己怀孕了。但因为中考将近,故刘某与张某商量等中考过后再去打胎。平时刘某就穿一些宽松的衣服,用以掩饰日渐隆起的小腹。中考过后,已怀有五六个月身孕的刘某在张某的陪同下来到一家私人小诊所进行流产手术。因为操作不当,刘某在手术中大出血不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位花季少女就这样凋谢了。
案例二:丽丽一直在山东老家的职高上学,去年1月,她参加同学聚会,因醉酒留宿在了同学家。第二天早晨起来,她甚至不知道自己在醉酒时和同学发生了性关系。后来的几个月,丽丽没有来月经,身体开始发福。但因为她有1米70的个头,一百三四十斤,几个月间,她并未发现怀有身孕。随后暑假来临,丽丽来到一家图书市场打工。8月的一天晚上,她觉得肚子疼痛,在厕所内生下了孩子。丽丽说,当时她吓坏了,又怕因为未婚产子被人说闲话,就把孩子丢弃在垃圾桶内,躲回宿舍。第二天清晨,清洁工发现了孩子,并赶紧送到医院。但是经抢救无效,婴儿已经死亡。后经警方排查,丽丽因涉嫌遗弃罪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