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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循环经济已成为我国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举措,废弃物循环利用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虽然废弃物循环利用能减少废弃物弃置与增加资源供给的收益,但过程中需要投入资金、劳动力、资源等成本,其边际成本一般随着废弃物循环利用程度的提高而加大,因此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程度并不是越大越好,废弃物的过度循环利用可能导致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降低。因此,废弃物循环利用的适度水平成为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以废纸为例探讨废弃物循环利用的适度水平。
随着森林资源日益减少,废纸循环利用开始得到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重视,废纸循环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如美国的废纸回收率从1990年的33.5%提高到了2008年的58.3%。我国的废纸循环利用水平也逐年提高,废纸回收率从1980年的16.4%提高到2008年的39.5%[1]。
废纸循环利用虽然可以减少废纸处置量和木材等自然资源消耗,但同时需要成本支出,例如废纸收运、分类、运输、利用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劳动力和资本投入等。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不少学者已对废纸循环利用的资源与环境净效益提出了质疑。奈杰尔等[2]认为,由于废纸回收、分类、利用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并且废纸循环利用也带来不可忽视的污染排放问题,综合来说废纸循环利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甚至大于原生纤维的利用。国际应用系统分析学会森林资源项目负责人斯特恩教授也指出,“废纸循环利用显然是有利的,但应该有一个限度”[3]。关于废纸循环利用的成本与效益,学术界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芬恩韦登和艾克瓦尔[4]对废旧纸包装材料的循环利用与焚烧处理进行了生命周期分析比较研究,发现循环利用过程的能耗较小。卢志玉[5]采用生命周期分析方法分析了废纸不同处理方法的温室效应,指出与焚烧处理相比,废纸填埋处理产生的温室效应较大。赵会芳等[6]发现与木材制浆造纸相比,废纸再生利用在原材料消耗、能源消耗、环境污染排放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经济评价方面,亚瑟[7]对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的废纸制浆造纸与木材制浆造纸的企业成本进行了比较,认为废纸制浆造纸最高可节约生产成本110美元/吨。可见,当前围绕废纸循环利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比较废纸的循环利用与其他处理方式之间的环境影响的不同和企业成本的不同,对废纸循环利用适度水平的研究较少。本文基于生命周期分析方法,识别并量化废纸循环利用各个环节的实物收益与成本,进一步通过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得到货币化度量的边际社会效益和边际社会成本,探究社会最优标准下的废纸循环利用水平。
2 废纸循环利用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效益界定
废弃物循环利用的适度水平是社会福利最大化标准下的循环水平,此时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边际社会成本和边际社会效益相等。社会成本与社会效益的识别与货币化度量,是研究废弃物循环利用适度水平的基础。关于废纸循环利用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效益,首先构建与废纸循环利用系统基本功能相同的传统系统作为参照系统,然后以参照系统为对照基于生命周期分析方法识别出废纸循环利用各个环节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概括来讲,废纸循环利用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效益分别指与参照系统相比,废纸循环利用系统多消耗或者节约的环境资源、资本和劳动力的价值。
2.1 参照系统的选择
废纸循环利用系统具有处理废纸和生成造纸纤维两项基本功能,此处选择具有这两项基本功能的传统系统作为参照系统。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假定废纸循环利用替代的纤维原料类型为木浆(国内外学者在分析废纸循环利用的资源环境效益时,通常对废纸循环利用与木浆造纸进行比较,如芬恩韦登、艾克瓦尔、赵会芳、方程冉、张建英),替代的废纸处理方式为填埋,即设定参照系统由废纸填埋子系统与木浆造纸子系统共同构成。根据我国普遍采用的工艺流程,将两个系统的工艺环节细化为:
(1)废纸循环利用系统[8]:“废纸分类收集(或收集分类)→运输→碎浆、疏解→筛选、净化→打浆→抄纸→涂布→成纸”;
(2)参照系统:由废纸填埋子系统与木浆造纸子系统构成,其中:
①废纸填埋子系统[9]:“生活垃圾收集(含未回收废纸)→运输→填埋”;②木浆造纸子系统[8]:“木材采伐→运输→备料→蒸煮→漂白→抄纸→涂布→成纸”。
从工艺流程和物料平衡的角度来看,废纸制浆造纸与木浆造纸的差别主要在于制浆过程,之后的“抄纸→涂布→成纸”过程基本一致,为简化分析将这些基本相同的环节划在分析系统之外。经过简化、合并后的两个系统对照如图1所示。
图1 废纸循环利用系统与参照系统的主要环节比较
2.2 废纸循环利用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基于生命周期分析方法,以参照系统为基准,从各个环节入手识别废纸循环利用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废纸循环利用的社会效益,是指因改变废纸处置方式(以填埋为对照)以及替代某些类型的原生纤维(以木材为对照)而减少的资源使用及其价值;而社会成本则是相对于废纸的填埋处理方式而言,为实现废纸循环利用需要额外增加的资源使用及其价值。具体来说,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主要来自于三个环节的对比:(1)废纸收运环节:对比参照系统,废纸循环利用系统增加了废纸分类工作,从而增加了资本和劳动力的使用。但在废纸收运环节,循环利用与填埋两种方式的自然资源消耗与污染排放大体相同[10],可以认为该环节废纸循环利用的环境资源影响保持不变。(2)制浆环节:对比参照系统,废纸循环利用系统节约了环境资源和资本的使用。(3)木材采运环节与废纸填埋环节:这两个环节仅存在于参照系统,因此,废纸循环利用系统可以节约资源的使用。同时,由于废纸运输与木材运输对环境资源使用差别不大[11],因此可以假定木材采运环节废纸循环利用的环境资源影响保持不变。废纸循环利用在各个环节对三类资源使用的影响见表1。
此外,废纸循环利用系统在木材采运环节节省的资源主要包括资本与劳动力。由于在分析废纸循环利用系统在制浆环节节省的木材成本时,可以认为木材的市场价格包括了采运环节的资本与劳动力投入,因此木材采运环节节省成本的效益不再单独分析。
通过合并处理后,废纸循环利用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进一步确定为:社会效益包括 制浆环节与废纸填埋环节节约的三类资源使用的价值;社会成本则包括废纸收运环节增加的资本和劳动力的价值。
3 我国废纸循环利用适度水平的实证分析
3.1 废纸循环利用边际社会效益的定量分析
在废纸循环利用的过程中,处理的废纸量与生成的纤维量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一般地,消耗废纸1.25吨可生成1吨废纸浆[12]。废纸循环利用的边际社会效益即生成1吨纸浆带来的社会效益增加。一般地,废纸循环利用边际社会效益随着废纸循环利用量的上升而下降,但是由于数据资料限制难以得到这一函数关系,因此假定废纸循环利用边际社会效益不随废纸循环利用量的变化而变化,即边际社会效益固定。从环境资源、资本和劳动力三方面定量分析废纸循环利用的边际社会效益。
3.1.1 环境资源影响及其货币化度量
运用生命周期分析方法识别并量化废纸循环利用系统各个环节对环境资源使用的实物影响,主要包括:(1)废纸收集与运输阶段,包括能源的利用和的排放;(2)木材获取阶段,包括能源的利用和的排放;(3)制浆阶段,包括纤维原料、各种化学药品、水、能源的使用及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排放;(4)废纸填埋阶段,包括和的排放。根据前文界定,此处仅分析制浆环节与填埋环节的环境影响,分原材料、能源和污染排放三类进行计算。进一步地运用环境影响经济评估方法将废纸循环利用对环境资源使用的实物影响进行货币化度量。下文各种资源使用的经济评价均以2008年价格为核算基准。
(1)原材料消耗
与木材制浆相比,废纸制浆少了蒸煮、漂白等工序,进而减少了木材、水和化学药品等材料消耗,所节约的材料分为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两类。
可再生资源方面,废纸循环利用节约的可再生资源主要包括森林与水资源。对于森林资源,除可以提供木材和各种林副产品等直接使用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休憩与审美等间接使用价值,此处借鉴徐嵩龄[13]对两种价值量比例的估算方法。对于节省的水资源而言,考虑到Ⅳ类水可达到工业用水的要求,此处以Ⅳ类水的价值作为废纸循环利用节约水资源价值的核算单位,此处借鉴王基建等[14]采用恢复支出法对水资源价值量的评估结果。
不可再生资源方面,烧碱、硫化钠、芒硝等化学品均来自于不可再生资源,对这些项目的环境价值评估比较复杂,此处用其市场价格替代其影子价格。
(2)能源利用
造纸对于电能和热能的需求都很大。我国大部分电能和热能来自燃煤发电,可以近似地认为废纸循环利用系统和参照系统利用的能源均来自于煤炭。在制浆阶段,与参照系统相比,废纸循环利用系统单位功能可节省电耗350度,汽耗1吨,相当于节省电力444度。在计算过程中将以能源的市场价格近似地代替其影子价格。
(3)污染排放
制浆环节:产生的水体污染物包括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其中,无机污染物主要是酸或碱,有机污染物主要是木素、纤维素及半纤维素的降解物等(以SS、COD、BOD等指标表征)。大气污染物主要是蒸煮工段产生的烟尘和含硫气体(主要包括等)。除此之外,由于在此工段使用的主要能源是煤炭,还会导致、等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备料工段的树皮、锯末,蒸煮后筛出的木节、浆渣,漂白工段废水二级和三级处理所形成的污泥等。
填埋环节:主要环境影响是温室气体排放,在我国1吨废纸若被填埋处理,进行厌氧降解可产生730kg和270kg[5]。那么废纸循环利用系统“处理1.25吨废纸”可减少912.5kg和337.5kg温室气体排放。
①水体污染物。造纸工业是导致水污染的主要行业之一。据估算,1998年和2000年我国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2 475亿元和2 323亿元[15],假定水污染经济损失与废水排放量成正比,那么1998年和2000年平均每吨工业废水污染的经济损失分别为14.71元/吨和14.43元/吨,此处取均值(14.57元/吨)表示国内单位造纸工业废水排放导致的经济损失。
②大气污染物。与参照系统相比,废纸循环利用减少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可导致大气酸化的氮氧化物、硫化氢、二氧化硫以及温室气体。
采用防护支出法来评价废纸循环利用避免大气酸化的经济价值。首先,根据当量因子[16]将对象系统单位功能大气酸化气体的减排量折算为当量;其次,以脱硫成本作为经济评估依据。不同脱硫技术成本存在一定差异[17],采用各种技术脱硫成本的平均值956.90元/吨作为影子价格。
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经济价值,首先将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均折算为当量。参考世界银行的报告,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下形成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中,2008年每吨减排量的价格为116.39元,以此作为影子价格。
③固体废物填埋。与参照系统相比,废纸循环利用所节省的土地占用主要包括林地和垃圾填埋空间。林地占用土地的经济价值实际上已包含在森林生态价值当中,这里不再讨论。选取不包含发电项目垃圾填埋场的全生命周期垃圾处理成本52.04元/吨[18]作为垃圾填埋处理的成本。这里的成本不仅包括土地占用成本,还包括垃圾填埋消耗的资本和劳动力的成本。
综上,分项核算我国废纸循环利用制成1吨纸浆因减少环境资源消耗带来的社会效益,结果见表2。可见,与参照系统相比,我国废纸循环利用系统生成1吨纸浆所节约的环境资源的社会效益约为13 999元,其中直接经济效益约为5 185元,占总社会效益的37%。图2反映了各项目社会效益占总社会效益的比例。从图中可以看出,废纸循环利用因节约可再生资源产生的社会效益最高,占总社会效益的65.65%;其次是因减少水体污染物产生的效益,占12.49%;因减少固体废物填埋产生的效益最少,仅占0.65%。
图2 各项目社会效益占总社会效益的比例比较
3.1.2 资本与劳动力价值的经济评价
定量分析废纸循环利用系统在制浆、填埋环节所节约的资本和劳动力。填埋环节节约的资本和劳动力的价值,已经包含在上文的垃圾填埋成本中,故不再讨论。制浆环节减少或者增加的劳动力投入,由于情况比较复杂且无数据支持,这里主要分析废纸循环利用系统在制浆环节节约的资本的市场价值。
废纸循环利用由于生产流程较简单而降低了投资费用[6],其节约的资本主要表现为减少的投资设备折旧数量。以新闻纸为例,在不包括固定设备折旧的前提下,国内新闻纸厂的平均成本为3 910元/吨[22],同时根据陈立等人[23]的研究,折旧费在单位浆纸产品的成本构成中的比例约为2.38%,据此 估算单位新闻纸产品中设备折旧费约为95元/吨。由于废纸制浆的投资约为同等规模木材制浆厂的50%~70%,那么废纸替代木材生产1吨纸浆可以节约的资本量约为29~48元/吨,此处取中值38元/吨。
综上,我国用1.25吨废纸替代木材生产1吨纸浆的社会效益为14 037元,直接经济效益为5 223元。
3.2 废纸循环利用边际社会成本的定量分析
废纸循环利用的社会成本,主要包括废纸收运环节增加的资本与劳动力资源使用的价值,考虑采用基于不同回收率的回收成本的函数进行表征。关于废旧物资回收对城市固体废物收运成本的影响国外学者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史蒂文斯[24]基于生态数据对美国60个城市随机抽取调研的结果,对废物总收运成本(即回收物资收运成本与普通废物收运成本之和)的影响进行了估计,如表3所示。
因各种废弃物的收运成本函数形式基本相似,此处借用美国普通废弃物收运成本的定量函数形式,调整以得到我国废纸循环利用的边际社会成本。由于本文界定的废纸循环利用社会成本是相对参照系统而言的,因此需要研究“废纸循环利用收运成本与参照系统收运成本之差”与循环利用率的函数关系。类似地,基于美国废旧物资回收成本调查资料,研究“因回收产生的平均成本增量”与回收率的函数关系。考虑到边际成本递增的经济学假设,这里采用指数函数拟合二者之间的函数关系,结果如下:
其中,c为城市固体废弃物总体平均收运成本增量,RR为垃圾回收率(%)。同时有:
MC的涵义是,每增加1单位的固体废弃物回收量所带来的城市固体废弃物收运总成本增量的增加量。
其次,设定废纸回收边际成本的一般函数形式。基于前文假定,相对于参照系统的废纸回收边际成本具有与城市固体废弃物收运边际成本相同的函数形式,各自的特征以函数的系数表征。以待定系数A代替式(4)中常数,得到废纸回收边际成本函数的一般形式:
式中,MCP为废纸回收的边际成本,RRP为废纸回收率(%),暂不考虑废纸循环利用率为零的情况,即RRP为正;A为地区特征参数,并且满足A≥0①。
由式(5)可见,每回收一单位废纸带来的废纸收运总成本增量随着回收率的提高而增加。
再次,假定现实中废纸回收利用已达市场均衡,即废纸回收利用的边际直接效益与边际直接成本相等,以此求得参数A。根据上文计算,我国废纸循环利用的边际直接效益为5 223(元/1.25吨废纸)(或元/吨纸浆),而边际直接成本的量纲是“元/吨废纸”,对量纲进行统一后,将边际直接效益与2008年我国废纸回收率(39.5%)代入式(5)可确定系数A,从而得到边际成本与废纸回收率的函数关系:
3.3 我国废纸循环利用的适度水平
根据社会福利最大化时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社会效益相等得到我国废纸循环利用的适度水平。2008年,我国废纸循环利用的边际社会效益为14 037(元/1.25吨废纸),废纸循环利用的边际社会成本(函数)为(元/1.25吨废纸)。据此得到我国2008年废纸循环利用的适度水平(以废纸回收率表征)RRP*=60.1%。
相比之下,我国2008年实际废纸回收率为39.5%。可见,2008年我国废纸循环利用的水平低于社会最优水平,适当提高我国废纸循环利用水平,可以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
4 结语
废纸循环利用的适度水平是社会福利最大化下的循环水平。本文首先基于功能相同原则设定了由废纸填埋子系统与木浆造纸子系统构成的参照系统,据此界定废纸循环利用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然后运用生命周期分析方法,识别并货币化度量废纸循环利用的边际社会效益与直接经济效益,得到我国用1.25吨废纸替代木材生产1吨纸浆的社会效益为14 037元,相应地,废纸循环利用的边际直接经济效益为5 223元;并结合发达国家废弃物收运成本与回收率之间的函数关系构建了我国废纸循环利用的边际成本函数(元/1.25吨废纸)。最后,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时边际等值原理,得到我国2008年废纸循环利用的适度水平为60.1%,高于同期国内废纸循环利用的实际水平39.5%。因此,适当提高现阶段我国废纸循环利用水平可以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
需要说明的是,从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研究废纸循环利用的适度水平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现实中废纸循环利用系统与参照系统采用的生产工艺多种多样,每个工艺流程的资源、资本与劳动力投入各不相同,进一步的研究需要更加深入地分析不同工艺的技术水平。本文仅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生产工艺进行规律性研究,未来可结合具体的案例开展进一步研究。
一、目前主要的服装循环利用方式
目前国外纺织服装循环利用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服装的循环消费。另一类是服装回收后的纤维循环利用(见图1)。
1.服装循环消费
通过对国外服装循环利用的研究发现国外服装的循环消费主要通过三条渠道展开:
(1)家庭庭院甩卖
甩卖的一般都是旧服装,但也有对卖者来说无用的没有穿着过的新服装。家庭渠道自由度较大,组织灵活,但是受众范围相对较小。
(2)慈善机构开办的旧货店
慈善机构开设的拍卖店(或称节俭店)收集募捐的服装,经过进行清洗、消毒和整理,使其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后,放在商店里出售。节俭商店也为捐物的居民提供减税证明。这种服装循环利用方式由于做到了资源的有效调配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
(3)网站拍卖
在二手服装拍卖网站购买二手服装已成为一种时尚潮流,尤其是明星的二手服装以及高档二手服装或者奢侈品,更是受到众多年轻人的追捧。
2.服装纤维循环利用
重复利用纺织品的一个重大优点是有机会避开纱线染色,除此以外外,还能减少固体废物处置量和改善资源管理。因此,重复利用和再生。作为一种可持续工艺,受到非常高的评价。服装纤维回收和循环利用的主要方式如左表总结。
二、国外纺织服装循环利用现状
1.英国
英国政府支持发展纺织品服装的再循环市场。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将调查英国每年200万吨服装的生命周期,对英国和北爱尔兰垃圾流水线每年出现的116万吨纺织品进行评估。英国政府成立更多的服装回收站、更多的低档服装市场,以及制定自愿生产者衣服责任协议,并制定纺织品再循环指标,利用现有的再循环信贷制度,支持旧衣服回收。
2.美国
美国转售和旧货店协会的数据显示,其销售额以每年5%的速度增长,根据美国调研集团2006年调查,12~15%的美国商店从事寄售或转售。纺织品回收委员会估计,有25亿磅使用过的纺织品被回收,占所有丢弃总量的15%。泛美贸易公司年处理1200万磅过剩纺织品,按其款式、尺寸及材质分成300多个类别。其中30%的纺织品制成工业吸水抹布,25%回收成纤维,用于室内装潢、绝缘材料的填塞料和纸类制品。另外,美国也通过海外流通消化了其很大一部分的过剩服装,是世界上二手服装的出口大国。
3.日本
案例研究:日本二手服装连锁店――Kingfamily
日本Kingfamily是一家经营二手服装回收和再出售的连锁店铺,店铺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左右,加盟投资需要1850万丹(约合人民币111万),投资收回成本约3.5年。店铺运营流程如图2所示。目前共有86家店铺,遍布日本各处,成为日本人尤其是年轻人经常光顾的场所。
日本是领导服装新潮流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旧服装的大市场。日本共有2000多家古着(二手服装)店,店主们还成立了行业联合会,他们对店铺在个性化时代的生存充满乐观。原宿、涩谷和下北泽等地区有较集中的二手衣市场。名牌旧服装最受年轻人青睐。名牌旧衣服的外观与新货区分不大,但价格只有新服装的10%到30%。用低廉的价格买到自己心仪的名牌服装,这对喜好时尚的年轻人来说,是一件值得自豪的事。
三、服装循环利用存在的问题
服装的循环利用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与服装循环的各个环节密不可分。例如对于服装上游产业,需要提倡服用材料天然纤维(如植物纤维和动物纤维)生产、整理、消毒等过程中使用对人类无毒无害的助剂等,才能保证服装循环利用进入良性循环。目前,纺织服装循环利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纺织服装材料的多样性导致回收分类复杂;
2.生产和流通过程较复杂,回收成本利用成本高,难以投入实际应用;
3.人们对服装循环利用存在观念上的误区,虽然认同服装循环利用对环境保护及建设循环型社会的积极作用,但自身却并不太愿意尝试二手服装。
关键词: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法律移植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3-0037-03
我国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保障人体健康。因此有必要对电子废弃物处理加强法制化管理。以此为出发点,我国2011年来实施了包括《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通过对中日两国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回收法律体系中关于家电生产者规定的对比,找出我国现行法律中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中日废旧家电回收法律体系中关于生产者的规定
(一)日本法律体系中关于生产者的规定
首先,在《循环经济社会促进法》(日文名称《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规定了:为了保证产品、包装等循环资源可以正确有效地循环利用,明确国家、社会团体、生产者、销售者和国民各自的地位,从产品及包装的设计、原材料选择、产品及包装作为循环资源的收集等观点出发,生产者应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及包装承担(包含产品及包装等循环资源的)回收、交付以及正确循环利用的义务。
其次,在《家电循环再利用法规》(日文名称《特定家庭用电器再商品化法》)的基本方针部分中,在家用电器生产环节就从回收再利用的角度出发进行了规定:
家用电器的生产者必须努力提高产品耐用性和完善维修体制,以减少家用电器废弃物的产生。必须通过对家用电器的设计、零件、原材料的选择和加工等方面的优化,努力降低家用电器循环再利用的成本。
同时,实施细则部分中,有详细的对生产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十七条,生产者在回收自己生产的家用电器时,必须引领最终用户到自己指定的回收场所进行回收。第十八条,生产者在回收废旧家电之后,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尽快对回收的废旧家电进行循环利用。第十九条,生产者有权在回收废旧家电时向最终用户收取对该产品进行循环利用相关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并在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对此费用的设定、公示和监督等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者必须对其指定的回收场所相关的地理条件、交通状况、产品销售状况等进行考察,以保证废旧家电能够有效地循环利用。为了能使最终用户和销售者顺利的交还废旧家电对指定回收场所进行合理的配置。第五十八条,对于违反第十七条关于生产者回收家用电器的规定和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一条关于收取合理费用的规定的行为,处以50万日元的罚款。
(二)中国法律体系关于生产者的规定
我国法律中关于生产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它对生产者进行了总括性和根本性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另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对生产者也有着相似的规定,例如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条中的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但是从法律的措辞中不难看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关于生产者的规定都是建议、鼓励性质,不像《循环经济促进法》中那样有严格明确的规定。所以本文的比较研究主要采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规定。
二、中日法律体系中关于生产者规定的比较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从上文中日两国的法律关于生产者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两国都要求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及外包装进行妥善的回收,自行处理和循环利用或交付第三方处理和循环利用。这是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做出的规定。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一词最早出现在瑞典隆德大学的托马斯·林赫斯特提交给瑞典环境部的报告中。在报告中他认为:生产者的责任应该延伸至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除了生产、运输、销售过程外,在产品生命周期后的回收、处置、循环再利用等也该纳入生产者的责任当中。目前多数的东西方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德国、意大利、瑞典、荷兰等国,均对不同的产品实施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施不但可以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的压力,同时还可以提高废物管理的效率,扩大了二手产品的循环再利用,减少生产产品时的材料需求。此外,当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时,为了提高产品的回收及循环利用的效率,将会促使生产者不断改进对产品的设计、对原材料的选取和生产工艺。
虽然对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日两国的选择都是相同的,但在法律法规的体现和实施中却有不同。
日本在2001年实施的《循环经济社会促进法》中,就已经规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而我国直到2009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才有了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
除了《循环经济社会促进法》之外,日本在同时期实施的《家电循环再利用法规》中,对家用电器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制度进行了规定,包括生产者所承担的义务、收取费用甚至包括回收点的选址也在规定之内。而在中国,跟家用电器生产者联系最紧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虽然是2011年1月才开始实行,期中却反而缺少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只对第三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者进行了规定。规定不仅不够完善,而且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有所不符。
值得肯定的是我国已经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放在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这样的基本法中,对这种制度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很高的地位。要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在充分肯定同时,在总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涉及的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回收环节、循环利用环节分别设置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另外,还要统一基本法与部门法、行政法规等次级法律之间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不能与基本法不符或相冲突。
(二)收费回收制度
这是中日两国废旧家电回收法律体系中,对于生产者规定最显著的不同点之一。
在日本,当电视机、洗衣机、空调、个人电脑等产品损坏、即使经过维修也不能符合使用标准时,国民必须将这些产品交还给其生产厂商进行处理和循环利用。这时,交还废旧家用电器产品的国民必须向负责回收的生产厂商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且价格不菲。并且将收费由法律规定为生产者的权利之一。而在中国,处理废旧家用电器的主要方式是交付给第三方回收者、处理者或二手产品销售者,与此同时废旧家用电器的原拥有者还可以从交付过程中得到一定的费用。可以说中日两国是完全相反的两种情况。
联系中国实际国情来看,首先,对于家用电器的消费者来说,家用电器的购买可以说是日常性消费。而且由于家用电器使用期普遍偏长,废旧家电的回收对于单一的消费者来说是相当低频率的消费行为,因此回收循环利用废旧家用电器的费用对于这些一般家庭的消费者来说不会构成负担。收费回收制度是完全可以实行的,但是其阻碍在于消费者的心理反差。交付给第三方回收者可以等到金钱,而交付给生产者回收却要交钱,那又为何要交付给生产者?所以,在初期阶段只能采用在生产者回收废旧家电时同样支付给消费者一定费用的方式。
其次,而对于生产者来说,基于中国现有的废旧家用电器循环利用的技术水平,循环利用所节约的生产原料成本甚至难以平衡进行循环利用所需的技术、设备成本,因此循环利用还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的。对于一些大型的家用电器生产企业来说都是捉襟见肘,那些中小型的生产企业更是难以实行。如果在这样的环境下还要求生产者在回收废旧产品时支付一定费用的话,那结果必然是生产者将产品价格提高,将这些费用重新转嫁给消费者的恶性循环。
再次,因为相对于日本来说中国的国土面积要大得多,交通运输状况也不及日本那般发达,家电生产者很难完全回收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如果用分区设置回收点的方式的话,则又要给生产者增加资金、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负担。这种情况使得我国合法与不合法的第三方回收者有了发展空间。而第三方回收者的发展又使得生产者不愿再去投入资金进行废旧产品的回收。而即便企业有能力而且愿意通过收费回收制度回收自己的产品,第三方回收者也形成强烈的竞争,因为如果第三方回收者出价更高的话,人们还是会将废旧家电交给他们。
基于以上三点,笔者认为在中国废旧家电收费回收制度如果想要实行,应该采取三段过渡式的进行模式:
第一阶段,付费回收。这一阶段的要点在于运用各种手段,降低家用电器生产者付费回收的成本。首先需要国家扶持,通过国家建立的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回收基金来分担生产者付费回收所需的资金。国家在各省市建立统一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点,方便家用电器的消费者和生产者交付和回收废旧家电。通过国家政策严格控制和管理第三方回收者,或者将第三方回收者集合成一个统一的集体,让这个集体担当部分回收和运输责任,减轻生产者在此方面的负担。
第二阶段,无费用回收。无费用回收指的是消费者既不从生产者手中获得金钱,生产者也不从消费者手中获得金钱。这一阶段首先要在第一阶段回收物流网络建立成型的基础上进行实施。同时要求通过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提供给生产者更适合循环利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及循环利用的新技术,从侧面进一步降低生产者回收废旧家电所需的资金。还要注重包含废物回收循环利用在内的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努力使人们能够主动自觉地将废旧家电较符合给最适应环境保护要求的回收者,而不是出价最高的回收者。
第三阶段,收费回收。在这一阶段,已经具有了完善的废旧家电回收物流网络,较为高端生产和循环利用技术,人们也具有了相当的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意识。收费回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过度消费行为,让消费者能够更谨慎地选取自己所需的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选择质量更好、更有利于循环经济、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
这种模式目前只是一种设想,要付诸实施除了国家政策指向外,还必须有一套贯穿整个过程并且与时俱进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首先,必须对生产者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包括产品及包装的原材料选择,改善生产工艺,回收所生产的废旧产品并及时处理和循环利用等。其次,要对第三方回收者和循环利用者进行规定,严格要求第三方回收者和循环利用者的资格审查,设立第三方回收者和循环利用者的联合并规范其行为,严厉取缔非法的第三方回收者和循环利用者。最后,还要通过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完善与废旧家电回收相关的各个要件,如交通运输、科学技术、环境保护教育与宣传等等。
(三)罚则的完善
在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可以找到的关于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生产者的罚则就只有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关于生产者的法律责任也只有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日本的《家电循环再利用法规》第五十八到第六十二条详细规定了生产者包括生产者法人变更,收费回收制度相关费用的公示、修改,回收点的设立、考察等一系列的行为都设立了十万日元到五十万日元不等的罚款。
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对于生产者责任的罚则规定上面还有着很大的漏洞。这就导致了虽然在法律中已经规定了生产者应该承担回收其所生产的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责任,但是并没有太多的生产者付诸行动,而且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生产者也无法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了一种有法可依却无法可执的窘境。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完善关于生产者的相关罚则。首先,应该通过环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生产者对生产原料及生产工艺的选择,对违反规定的生产者设置科学的处罚。其次,对生产者回收和循环利用的过程所涉及的行为,也要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并设置相应的处罚。再次,对生产者除生产外的其他行为,如法人资格产生、变更、消灭,指定回收场所的考察、设立等进行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生产者设置科学的处罚。另外付费回收和收费回收的阶段,要对费用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生产者要对费用的设置、变更和取消进行公示。另外包括从业人员、运输规定、产量设定等问题,也应该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规定。
三、总结与展望
总的来说我国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法律体系中还存在着对基本政策不同级别法律规定不统一,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罚则不够全面等诸多不足,亟待国家个法律工作者不断解决和完善。本文也是希望能通过中日两国相关法律的对比研究,找出问题并给出一定的完善建议。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环境保护教育和宣传的不断推广,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于废旧家电生产者的法律法规也会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 肖红礼.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下中国家用电器逆向物流组织模式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2011(6).
(徐州工程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0)
摘 要:本文在指出目前高校教材循环利用方面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普及教材循环利用概念、培养学生的资源节约意识、完善旧教材的回收制度、改进旧教材的保管措施、学校和学生应当发挥主体作用、加大对相关部门的扶持力度、创新旧教材的销售方法和二手教材流通方式等改进建议。
关键词 :高校教材;循环利用;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248-02
收稿日期:2014-10-22
基金项目:课题号:201411998001Z,课题名称:高校教材循环利用,课题所属:徐州工程学院,项目级别:省重点,小组成员:李平 杨梦楠 刘立龙 王仪丰 邵杨 颜雨
作者简介:李平(1966-),女,汉族 ,江苏徐州人,副教授 ,研究方向:经济学。邵杨(1993-),男,汉族,江苏宜兴人 ,金融专业学生。颜雨(1993-),女 ,汉族,江苏徐州人,金融专业学生。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推行高校教材循环利用的呼声越来越高,可是高校教材循环利用在我国推行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对高校教材循环利用的了解程度不够;高校教材购买方式单一;已实施高校教材循环利用的高校进展不佳;高校教材循环利用推广实施较困难。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普及教材循环利用概念
调查表明,人们对高校教材循环利用的了解程度严重不够。我们设计调查的学生版调查问卷共回收了244名在读或者已经毕业的高校生的有效问卷,其中有31人第一次听说“教材循环利用”,约占12.7%;有65人经常听说,约占26.64%;多达148人偶尔听说,约占60.66%。由此可见,高校教材循环利用的宣传力度明显不足。
对此,若想推行高校教材循环利用,当务之急就是加大宣传力度,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普及,让更多人了解实行教材循环的意义。在此,我们建议学校可以扩大宣传范围,加强宣传力度,尤其要重视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可借助多种媒介,采取多种手段对教材循环利用的思想进行积极宣传,具体可采取联合学生会进行宣传,举办主题活动周,向学生等相关主体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这样既可使包括学生在内的相关主体意识到教材循环利用的重要性与重大意义,又能让教材公有的概念深入人心,使高校教材循环利用走得更通。
(二)培养学生的资源节约意识
当前高校教材循环利用进展缓慢,很大一个原因是“教材循环,资源节约”观念尚未在学生这一群体中普及。强化学生的环保意识,培养学生的节约观念,让“绿色教育”观念深入大学校园,已成为当前的主要目标之一。
为此,政府和学校应当让同学们认识到合理利用教材是在为我们共建节约型社会献出一份力所能及的力量,应当动员更多的学生支持教材循环利用工作。
(三)完善旧教材的回收制度
根据我们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我们发现,虽然高校中使用过的教材保存完整度极高,100%可以再次利用,但这些教材基本没有进入循环系统,而是被当做废纸卖掉或尘封于箱底,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一些同学还表示,虽然想珍藏教材,但是由于空间有限,他们不得不将积攒多年的教材随意处理掉。因此,如何广泛地将未经充分利用的教材收集起来,是高校教材循环利用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高校也应该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本校建立并且完善教材回收体制。这样,学生在用完教材之后,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有选择性的将教材按照其使用后的破损程度将其折价卖给学校相关机构,再由学校主导、学生可自主选择的推行教材的循环利用。
(四)改进旧教材的保管措施
学校相关机构在回收旧教材之后若不对旧教材加以处理再进行保管,就会出现教材发黄、虫蛀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对教材循环利用的整个过程造成巨大的危害。但是学校如果应用专业设备对回收教材统一做好卫生消毒、破损修复等工作,将会大大的增加旧教材循环利用的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这并不值得提倡。
对此,我们认为回收旧教材的相关机构可以与有意向出售旧教材的同学签订协议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推迟回收时间,减少旧教材的不必要库存。保管工作其本身并不包含太多的技术含量,有意出售旧教材的学生为了提高出售价格,会注意到教材的保管。
(五)学校和学生应当在教材循环利用中发挥主体作用
二手教材的最初提供者和最终使用者都是在校学生,产生和使用的场所都在校园中。
因此,学校应当倡导教师、学生提高教材循环利用,提高他们节约资源的意识,并通过图书借阅,贫困生二手教材捐赠,二手教材信息体系建立等方式在校推行二手教材流通。这不仅有利于降低学生的教育成本,培养学生的节约意识,同时也避免学生上课无教材而影响学校整体的教学质(下转256页)(上接248页)量。同时作为在校学生,教师,应当树立教材循环利用的意识,随时通过出售,租用,捐赠等方式,加强教材的流通,发挥教材应有的作用,为建设节约社会,降低教育成本贡献一份力量。
(六)加大对相关部门的扶持力度以推动教材循环利用的发展
事实证明,我国教材产业利润空间较大,教材产业链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推行教材循环利用显然会影响造纸、印刷、出版、发行及相关群体的利益。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推行教材循环利用受到来自出版方、发行方的阻力很大。
为了推动教材循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在此提出几个适当性建议:政府可对支持和实施教材循环利用的出版社、学校等单位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或给予经费支持,从而弥补学校或出版商在推行教材循环利用项目时的受损利益,加强相关学校和出版社的积极性,促使教材循环利用的相关产业做大做强。
(七)创新旧教材的销售方法
调查表明,如果教材循环利用仅仅以学生自主、学校和二手书店为主体,会大大限制二手教材的流通,造成二手教材的大量积压,也不能很好地满足各专业学生购买二手教材的需求。
因此,为了使旧教材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循环利用,应积极构建多元化载体平台,可以构建相应的B2C或者C2C 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的学生和旧教材回收机构共同参与的二手教材交流平台的建立,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从而提高教材循环利用的覆盖面和利用率。
(八)创新二手教材流通方式
教材捐赠。高等教育大众化为更多的学生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目前学校中贫困学生的比例和人数也是大幅度的增加,每年教材费用将是大部分贫困学生较大的经济开支。学校教材由于适用范围的限制不可能捐赠给贫困山区,而教材校内捐赠也换为一种学校奉献爱心的有益方式,值得进一步推广。
教材代销。任何一种教材都有使用周期,这无疑会给二手教材经营者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给教材拥有者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二手教材流通体系中书店和学生应该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分担经营风险,采用二手教材代售的方式将大大促进二手教材的流通。
随着废旧纺织品服装对环境影响备受关注,有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的研究机构着眼于对废旧纺织品服装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研究。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E)的多项研究报告显示,近年来“快时尚”风潮让消费者以更便宜的价格追赶时尚潮流,同时消费者比以往更快的速度淘汰便宜的服装,由此加剧了废旧纺织品服装对环境的压力。数据显示,2007年英国纺织品服装消费量达203.6万t,其中,服装消费量为125.1万t。英国大约有2650万家庭,每年英国家庭废弃的纺织品服装总量高达53.99万t。
2005—2008年间,英国纺织品服装回收量迅速增长,从2005年的32.4万t,上升到2008年的52.3万t,3年间增长了20万t。由于英国废旧纺织品服装再利用率高,同期作为城市固体垃圾而废弃的纺织品服装数量在不断减少,从2003年的116.5万t,到2008年下降到108.1万t,废旧织物的循环再利用率从22%上升至33%。
一、对纺织品服装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界定
目前英国对废旧纺织品服装的界定是以2010年12月欧盟生效的垃圾框架指令(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以下简称WFD)(2008/98/EC)为依据,WFD是一个欧盟范围内的指令,每个欧盟成员需要以WFD为框架指导国内法规的制定。
1、垃圾界定
WFD将垃圾定义为:一旦物品成为垃圾,将意味着这一弃物已被充分循环利用,而且不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可能的威胁。
而织物垃圾的分类较为复杂。如果是公众捐赠给慈善商店的服装,不属于垃圾;如果捐赠给慈善商店的服装不能再销售,或者给慈善商店的织物不能再销售给抹布商,这类织物才被视为垃圾。
2、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界定
根据WFD的相关条款,再利用(reuse)是指在通过零售商店二次销售的纺织品服装,被视为再利用的纺织品服装。循环利用(recycling)是指织物可以作为落纱或碎片进行再生纤维加工后,制成新的产品。垃圾是指织物不能被再销售,或被循环利用,只能作为垃圾废弃。
通常所说的二手服装是指可以被再次穿着或使用,依据WFD条款规定,不属垃圾,即:能够被作为服装继续穿着;也可以作为服装出口销售或使用。二手服装包括:捐赠给慈善商店的织物、上门回收的织物和投放到回收银行的织物。其中织物银行回收的大部分服装是可以再利用,而不是作为循环利用的碎布材料。
二、英国废旧纺织品服装回收渠道
在英国,作为废旧纺织品服装而回收的范围较广包括:家庭织物,如衣物、袜子、床单、枕头等;床垫;地毯;鞋。
1、按照回收渠道划分
废旧纺织品服装按照回收渠道分类,包括:慈善商店、织物回收银行、上门回收、当地回收机构、家庭垃圾回收中心、学校、英国地毯回收、直接再利用。
目前,英国慈善商店协会大约拥有6800多家回收废旧织物的慈善商店。慈善商店是英国回收和销售旧织物的主要渠道。慈善商店协会还拥有织物回收银行,在英国大约有6500多家回收银行,每年回收织物的数量在6万t左右。慈善机构上门回收的织物被直接被送到慈善商店销售。括捐赠给慈善商店的织物、从公众那里回收的织物、上门回收的织物和织物回收银行的回收。表1数据是按照最终再利用途径统计,慈善机构处理的废旧织物中不包括抹布和因不能再次销售的破旧衣服。
2、按照纺织品服装再利用方式划分
通常大众淘汰衣服的主要原因是家里空间不足,再利用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直接再利用和间按再利用两种。
图1显示,直接再利用方式包括:将旧衣物继续在家中再利用,如用作抹布等;有的家庭将旧衣服捐赠、卖掉、或者与他人交换(包括在eBay上出售)。通常家庭之间赠送的衣物主要是童装、孕妇装、校服,交换渠道可以通过网络、跳骚市场等。目前,许多居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个人问的服装交易和赠与,在英国,每年通过互联网销售给二手市场的服装大约为1000 t。
间接再利用包括:捐赠给第三方,如慈善商店;各类回收机构,如回收企业、回收银行等。在英国,通过学校集中回收织物已越来越普遍,包括书包、校服,每年回收量在2万t规模。英国大约有1.1万家工业回收银行,每年每个工业回收银行平均回收织物量达9.23 t。
三、英国纺织品服装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现状
1、英国纺织品服装再利用现状
英国织物再利用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到16世纪,服装交易中心早在伊丽莎白时期已经建立,例如威斯敏斯特。在20世纪末,再利用市场对于二手服装销售来说变得更加重要。
表2显示,2005年和2008年英国回收的废旧织物,按照在英国国内和海外最终用途划分为:再(二次)销售、用作抹布、循环利用(作为再生纤维生产原料循环利用)和作为垃圾填埋等4类。
其中,在英国国内,废旧织物再销售的数量从2005年的4.1万t,2008年上升到10.6万t;作为再生纤维生产原料被循环利用的织物数量从2005年的3.4万t,2008年下降到1万t;作为垃圾填埋的废旧织物,2008年为2.5万t,与2005年相比,仅增长了0.4万t。从整体上讲,在英国,废旧织物再利用率大幅度提高,而传统废旧织物利用方式日益削弱,如用作抹布的数量在减少,主要因制造业和造船业的萎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