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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价值论;挑战;意义
1 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源泉及主要内容
1.1 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源泉
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在 1662 年的《赋税论》中提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这是首次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领域由流通转向了生产。威廉・配第觉得,劳动是体现价值的根源,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了价值,且区分了“政治价格”、“自然价格”、“真正的市场价格”。此外,他还初步的提出了劳动的复杂性与简单性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他提出的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没有形成体系,但是却奠定了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形成了劳动价值论的雏形。亚当・斯密对劳动价值论进行了补充,于1776 年发表了闻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阐述了劳动价值理论,并对其发展做了一定的贡献。他提出“应当注意,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它种物品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亚当・斯密认为劳动工资、土地资本和资本利润构成了商品的真实价格,科学劳动价值论的产生以亚当・斯密的生产劳动创造价值的论断为基础。
大卫・李嘉图进一步发展了亚当・斯密的价值理论,他提了由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共同形成商品价值,但物化劳动只是转移自身价值并不创造价值的观点。大卫・李嘉图比威廉・配第和亚当・斯密更加坚定地坚持了劳动是“唯一原则”的观点。他批判地继承了斯密的观点,同时根据劳动价值论对斯密、萨伊等人关于非劳动价值论的错误观点进行批判。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的观点,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2 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具有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劳动是指生产某种使用价值进行的特定的生产活动,它体现了包含在生产资料和原材料中原有价值向新商品中的转移,并创造出不同质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是指撇开各种具体形式的一般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由于劳动二重性的发现,才解开了物所掩盖的社会生产关系,彻底揭示出了商品经济的矛盾,更为重要的是揭示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
在劳动二重性的基础上,马克思明确阐述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者的对立与统一的关系,他提出,商品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都是二重属性,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这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这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属于历史的范畴。马克思认为,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所固有的基本规律,价格除了受价值决定,还要受到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一规律使得生产者必须尽量缩短自己的生产时间,使得自己的生产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这样,生产者才能获得效益,否则只能因效率低下被社会淘汰。这就让整个社会的效率得到了提高,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引领社会前进。
2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以物质产品生产为中心而将大部分服务业部门排除在外的劳动价值论受到了经济现实的挑战。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建立在工农业生产的基础之上,并围绕着物质产品生产过程而展开的,与物质产品生产没有直接联系的服务业部门基本上被排除在价值创造的考察范围之外。但是,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产生的历史条件相比,现代经济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现代产业结构中,服务业的比重不断上升,发达国家出现了经济服务化趋势,服务业的生产和就业在整个经济和社会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以物质产品生产为中心而将大部分服务业部门排除在外的劳动价值论受到了经济现实的挑战,深化对服务劳动与价值创造过程的认识,成为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
2.2 科技革命引起的劳动形式和价值创造方式的变化对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新的挑战。
马克思建立劳动价值论所依据的生产方式是工业机器大生产,活劳动在运用生产资料生产物质产品的过程中创造新的价值,生产资料则在劳动过程中实现价值转移,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流程很清晰。但是,现代科技革命大大地提高了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程度,出现了无人车间以至无人工厂,活劳动的耗费降低到最小程度,而物质财富及其体现的价值量却成十倍成百倍地增长,其中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3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诞生于19 世纪的资本主义社会,尽管历史的车轮已经向前滚动了一百多年,具体的历史条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仍然是围绕着劳动价值论而进行的,并没有超出这一范畴,那么,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就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在我国的建设中,劳动价值论依然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第一方面,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对人道主义的坚持。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阐述了单一按劳分配的正义性和合理性,他认为要充分保证劳动者的权益,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是劳动主体得到解放。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助于保证劳动者的权益。目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休息权不能得到有效保证等现象比较普遍,继承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体现的人道主义精神有助于减少这种情况,至少用人单位能够意识到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这样,反过来也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对于劳动者技能的提高也大有裨益。第二方面,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将收入分配关系合理化的指导思想。依据马克思的观点,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收入分配的制度,而劳动价值论不能成为分配制度的依据。依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根源,物化劳动在劳动过程中能转移自身的价值,但是并不能直接形成新的价值。所以,在建立一定的收入分配制度时,首先应当充分考虑的是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4 总结
以人为本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更是一种管理方式和理念,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要时刻注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重视员工的需要,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保障员工的权益,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继续延续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精神,对于今天“以人为本”的坚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科技时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困境与出路》.刘冠军.[J].学术界. 2008(03)
【2】《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新探》.何炼成.[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 2003(02)
【3】《科学认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李俊.[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2003(02)
【4】《马克思“生产劳动”概念的现代拓展》.孙峰.[J]. 南方论刊. 2011(04)
【5】《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再认识》蔡云辉.[J].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 2003(05)
【6】《商品价值新论》.冯春安.[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8)
【7】《深化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刍议》.何桂美. [J].鄂州大学学报.2007(6)
关键词: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中国税制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5-0016-03
强调高职教育教学方法的实践性,强化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性,这既是高职教育教学特色的基本保证,也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为此,笔者通过多年高职教育的浸染体验和亲身实践教学方法的探究,在吸收他人先进教学方法的基础上,首创了“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在教学环节上强调“实”字当头,教学过程围绕“实”字做文章,以“实例”为始、“实务”为重、“实用”为主、“实效”为本,从而促进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牢固掌握和对基本技能的灵活运用,实现教学相长的良性循环。
一、“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牵引为手段、实效为目的的一种全新教学方法,不同于“驱动法”,更有别于“填鸭式”教学法。“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基本原理(见图1)是通过选取与课程内容密切相关的教学实例(并不只是仅仅穿插几个案例),通过“实例、实务、实用、实效”的牵引,巧妙设计教学任务和教学路径,将实例所要揭示的内容于适时融入提问、讨论等互动方式中层层展开,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激发学生求知欲望。然后再通过实务和习题加以验证和巩固,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强化解决问题的成就感。这样,学生自然就会不把学习当作是一种负担,潜意识中就形成“我要学”的求知欲,将被动接受学习转变为主动投入学习。“双基四实”牵引教学过程是一个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统一整体,整个过程呈逻辑性递进式的周而复始[1]。
(一)实例牵引――激活问题
实例牵引就是以实例导入来激活教学内容。教学中的实例应紧扣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并具有真实性、新颖性和吸引力。实例牵引包括收集实例、提炼实例、设计教案三个环节。
(二)实务牵引――阐释基础
实务牵引是指以实务来加强基础知识的讲解。实务牵引主要强调“三多”,就是授课教师对课程的基础知识进行精确细致的“多讲”;教学中进行多种方式提问的“多问”;要求学生参与到基础知识融通到实例中的“多思”。
(三)实用牵引――培养技能
实用牵引是指结合实例和实务,体现互动性,着重基本技能的培养,把学业与就业、创业紧密结合,突出教学的实用性,注重职业素质的培养,努力使学生通过实训教学获得就业的技能。
(四)实效牵引――检验总结
教学取得实效是硬道理。实效牵引是指通过总结,检验教学效果如何。总结分三个层次,即授课教师小结阶段性授课内容和对实例教学情况得失的总结;同行(教学团队)通过研讨、公开课、互相听课等方式对一段时期的教学情况进行总结;学生对教学情况进行评价总结。通过总结,完善“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提升教学效果。
二、“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教学示例
拟以高职“中国税制”课程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节内容进行示例教学。
教师结合学生已有的知识体系,拟定教学方案和教学设计,应用“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对增值税之征税范围(2课时)的教学内容进行总体实施方案的安排和缜密的教学设计(见图2)。
实例牵引导入新课实务牵引知识剖析
实用牵引归纳总结实效牵引作业练习
图2基于“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下的教学设计
实例牵引,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实例牵引 实例1:简要回顾上节课有关“增值税纳税人”方面已经教学的内容,知道了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两类,同时也知道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交纳增值税,那么具体到哪些活动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如,卷烟厂对外销售卷烟与发给职工福利型的卷烟是不是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实例2: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下列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有( )。
A.汽车的租赁B.桥梁的修理C.房屋的装潢D.受托加工白酒
师:这两个实例实际上讨论的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学们想一想,从增值税的概念中,我们是否可以找到答案呢?
生:可以,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
师:很好。但这只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还有没有一些特殊规定呢?下面带着这些问题,一起来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
实务牵引,结合实例牵引于启发的问题之中,详解本节课的知识点,并进行实用牵引
从增值税的概念中,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提炼,即得到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一般规定――“货物”和“劳务”
1.货物的界定
实例牵引(1)何为货物?先叫学生信手拈来几个日常生活中“货物”实例,然后再提问学生“电灯泡”是不是货物?再问诸如“电、房屋、阳光、空气”等是不是货物?
实务牵引学生的回答中可能存在争议。在争议中阐释知识:增值税中的“货物”是指包括电、热、气等在内的所有有形动产,要特别强调“有形”和“动产”这两个基本特征。“有形”就是指有形状,“动产”就表示在移动时不会改变自身的性质和结构。由此判断,“电灯泡”、“电”等都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的货物;“房屋”不能“动”,所以不是货物;“阳光、空气”也不是货物,因为它们不是商品(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可以趁热打铁地再追问一句:“人”是不是货物?学生肯定会发笑,可以引导学生从构成货物的条件考虑,可以说,人既“有形”,又可“动”,两个条件皆满足,但不是货物,因为,人口买卖是非法的。
实用牵引注意提醒税收专业术语中的“货物”与日常生活中“货物”的区别,在货物学中货物的定义:凡是经由运输部门或仓储部门承运的一切原料、材料、工农业产品、商品以及其他产品。还要提醒学生注意将来学习关税时,关税的征税范围是指“货物”和“物品”,但关税中的“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将来学习要注意区分增值税中“货物”与关税中的“货物”、“物品”及与日常生活中所讲的“货物”、“物品”之间的关系和不同。
实用牵引(2)货物何时纳税?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时要缴纳增值税。
2.劳务的界定
实例牵引何为劳务?仍然叫学生举几个身边“劳务”的实例,如吃饭时食堂提供的服务,打电话电信部门提供的服务。其实,劳务范围很广,是指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的劳动事务。
实务牵引但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只有两种劳务,即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劳务(委托加工或者受托加工):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劳务:受托方对受损或者丧失自身使用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或功能的业务。
实用牵引提示注意:①加工劳务的条件: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②应税劳务的对象为增值税的应税货物;③有偿(货币形式或其他经济利益)提供的应税劳务;④纳税处理:由受托方按照所收取的加工费缴纳增值税。
实效牵引通过学习给出实例2的答案为D。
介绍了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后,下面讲解“特殊规定”。
(二)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特殊项目包括有:①货物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这里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而不包括金融期货)。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③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④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⑤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实务牵引解释清楚“特殊”在什么地方:一是要注意虽然销售的是“货物”,但销售者的主业务是属于非增值税征税范围;二是特殊项目的有限性及纳税环节的具体化规定。
2.特殊行为。特殊行为就是指特殊的销售行为,那么何为正常的销售行为呢?正常的销售货物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并同时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即通常所讲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1)视同销售行为。实务牵引视同销售行为一共有八种:第①②项说的是同一“代销”业务的双方,即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第③项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分支机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第④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第⑥⑦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及无偿赠送给他人。
实用牵引①纳税处理:所谓视同销售行为就是指货物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所有权未必发生了转移;或者货物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未必获得到相关的经济收益,但都应该进行增值税纳税处理。如“代销”的双方均应纳税,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受托方是在售出代销的货物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里受托方虽然进行了货物的销售,但货款并不归受托方所有,且受托方还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以此设问:这样纳税处理是不是重复征税了?与增值税“税不重征”的特点是否矛盾?一分钱没收到为什么还要进行纳税处理?(先设疑,将在后面增值税计算原理讲解中解决这些疑问)②将上述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目的: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2)混合销售行为。实务牵引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且前后两者关系密切。这里非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之外的其他劳务;前后两者关系密切是指,后者提供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直接为前者销售货物服务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实际上就是一项销售行为。
实用牵引纳税处理:混合销售行为发生后,要把两项收入(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合并,然后根据纳税人主业经营的原则,判定是要缴纳营业税,还是征增值税。即如果主业是要缴纳增值税的,那么一并缴纳增值税;如果主业是要缴纳营业税的,那么一并缴纳营业税。
特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3)兼营行为。实务牵引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前后两者关系不密切,即该非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实用牵引纳税处理: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后,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别计缴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兼有行为。实务牵引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称为兼有行为。即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如某门市部既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
实用牵引纳税处理: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并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三)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这部分作为了解内容,引导学生看课本,提醒注意免税项目的特点及符合免税的条件。
实效牵引,并融合于实用牵引之中
1.内容的总结。通过上面的共同学习,我们已经明确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学习这部分知识的时候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及“特殊规定”中视同销售行为的认定、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及各自纳税的处理。
2.在解决问题中检验学生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反馈
知识的应用能力
实效牵引问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
A.建材商店在销售建材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服务
B.汽车制造公司在生产销售汽车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
C.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为其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
实效牵引问题2:销售电话机并代客安装。问题设置:判断这是一种什么销售行为(主要检验学生对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要义理解)?如何进行纳税处理(主要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灵活运用程度)?
对于问题1的解析:答案是C 。A属于兼营行为;B属于不同税率项目的兼营;D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C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问题2的解析注意引导学生的解题思路:首先,电话机是有形动产,销售电话机即是销售货物,要缴纳增值税的,而代客安装属于劳务范畴,但又不是“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属于非应税劳务。据此,对销售行为的性质进行判断。其次,判断如何进行纳税。根据判断出的是何种行为并结合纳税处理原则进行纳税处理。最后给出答案:“销售电话机并代客安装”不难判断其是混合销售行为,这样可能很多学生认为,把销售电话机和代客安装两项费用加起来,一并缴纳增值税,也可能有的认为一并缴纳的是营业税。其实,单独这一句话是无法判断要缴纳什么税的,如果改成“邮电局销售电话机并代客安装”,这样根据主业经营原则,可判断一并缴纳的是营业税;再举一反三,如果改成“商场销售电话机并代客安装”,那么,就应判断一并缴纳的是增值税。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要多启发学生熟悉生活中的增值税例子,使他们认识到增值税就在我们的身边。并要求完成作业(作业形式有理解题、选择题和判断题):掌握并理解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调查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对其把握的程度。
参考文献:
[1]吴波.“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探讨――基于高校“中国税制”课程的教学创新[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2,(3).
[2]孙刚,吴波等.中国税制[M].安徽人民出版社,2012,(12).
收稿日期:2013-08-03
1、建筑物的商品性质和使用价值建筑物是房屋的构筑物的总称。它直接建造在使用地点的土地上,起到住人和载物的作用。它概括了房屋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土木工程范畴,是建筑业的产品。建筑物作为商品,有如下一些特点:
1.1群体性。往往由一组不同功能的建筑物组成,发挥总体的作用,来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因此,在同一地点,要由不同专业、不同工种、不同工艺交叉生产。不象一般商品,采用比较单一工艺,不受干扰地进行生产。
1.2固定性。每一建筑物都要固定在一定地点的土地上,分散进行生产。不象一般商品能够集中生产,自由运输。
1.3单件性。每一建筑物都要与周围环境结合。由于环境、地基承载力的变化,只能单独设计生产,不象一般商品,同一类型,成批生产。
1.4协作性。每一建筑物从设计到施工,需要很多性质完全不同的工种,协作配合,才能进行生产。不象一般商品,只需要单一或少数工种配合就可以生产。
1.5复合性。很多建筑物都是现场建造和工厂预制相结合的复合体。预制程度愈高,建筑工业化的水平也愈高。不象一般商品,都是在工厂生产组装而成。
1.6预约性。建筑物不象一般商品,可以拿到市场交换,只能在现场根据要求进行生产。因此,选择生产厂家,通过投标、竞争、订约、成交,就成为建筑业物质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就是事先要对这项产品的工期、造价和质量提出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监督。因此,我们在预约和组织生产建筑物时,必须针对上述建筑所特有的商品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组织生产和监督检查,才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筑物的使用价值,是商品所必备的属性,它表现在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中对建筑物的各种需求。作为建筑物的使用价值,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适用性。任何建筑物首先要满足它的使用要求。例如住宅,要满足居住的要求;影剧院要满足文娱的要求;各类工厂要满足生产的要求;输水管线要满足供排水的要求;水电站要满足发电的要求;码头要满足船舶停靠装卸货物的要求。凡此种种,不同的使用功能,都要求制定一系列专门的建筑标准;(2)可靠性。任何建筑物都必须坚实可靠,足以承担它所负载的人和物的重量、风雪和自然灾害的侵袭。这就要求根据不同性质的工程结构,制定一系列结构标准;(3)耐久性。任何建筑物都要考虑满足它的使用年限和防止水、火和腐蚀性物质的侵袭。这就要求在建筑材料、构造上制订一系列的标准;(4)美观性。任何建筑物都要根据它的特点和所处的环境,为人类提供赏心悦目、丰富多彩的造型和景观,这就要求对建筑物的型体、装饰、园林绿化等方面制订一系列的标准;(5)经济性。建筑物作为商品,当满足了适用、可靠、耐久,美观等各种要求以后,能否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主要取决于它的经济性。只有做到物美价廉,才能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所以也要制订一系列定额、标准作为衡量、控制造价的指标。
2、建筑标准是提高建筑经济效益的基础建筑物的使用价值,就在于以符合适用、可靠、耐久、美观等各项要求和符合当前经济上最优条件所制订的各项建筑标准,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因此,制订建筑业的各类建筑标准,就成为提高建筑经济效益的基础。而这些建筑标准的制订,都是通过科研和生产实践,肯定合理的指标,通过鉴定,以建筑标准的形式,在不同的实施范围,用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区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形式颁发。建筑标准依其作用的不同,又可分为名词术语、图例符号、模数、气象参数等类基础标准;满足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以及工期、造价、劳动材料定额等控制标准;试验检侧、设计计算、施工操作、检查验收鉴定、安装技术等方法标准;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建筑机具、模具等产品标准。为了国内外竞争的需要各类建筑品的生产工厂,还可以编制比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要求更高的内控标准、超前标准以及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等等。建筑企业保证建筑物设计施工质量,除了要依据上述各类技术标准外,还要制订包括计划管理、工序管理、物料管理、机具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标准。上述这些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不仅是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据以生产的标准,也是国家据以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标准。结合当前建筑业改革的形势,政府部门为了提高建筑经济效益,对建筑业有关标准的修订、颁发、管理,已是刻不容缓。而这些标准的编修颁发工作不是一劳永逸,它要随着生产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充实、更新。、所以每个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都要落实到编制管理单位长期管理,才能为不断提高建筑经济效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3、建筑标准化是提高建筑经济效益的手段建筑标准化就是人们在建筑活动中,为了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应遵循的规则,作为指导人们进行建筑实践的依据。建筑物是一个复合产品,它是由多种多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在现场组建而成,往往涉及到几十几百个生产单位。为了组织建筑产品的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必须运用模数化、定型化、体系化、综合化等方式,在严密分工和广泛协作的基础上,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因此,建筑标准化工作对提高建筑经济效益起到不可缺少的纽带作用。
3.1模数化。建筑模数是一种选定的建筑标准尺度单位,作为建筑物、建筑成材、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等尺寸间相互协调的基础。我国《建筑统一模数制(CB12—73)》规定以100毫米作为模数的基础,称为基本模数;基本模数的倍数,称为扩大模数;基本模数的分数,称为分模数。建筑设计上一切尺寸小至缝隙的留置,大至建筑物的跨度、柱距、层高,均须按规定的分模数、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数列和幅度采用。协调建筑物构造尺寸与建筑成材、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相配合,对减少尺寸类型、简化品种,扩大构件制品的通用性和互换性,起到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3.2定型化。定型化是对大量重复修建使用的各种类型房屋、构筑物、建筑、配件、建筑设备以及施工机具、模具等,结合地区具体条件,经过科学试验和实践检验,通过鉴定编制成系列化的标准图或通用图,编制好定型产品目录,供设计、生产、施工选用,借以提高设计效率、确保设计质量,发展专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促进建筑工业化水平,获得建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搞好定型设计,必须与有关生产、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每一个存在的问题。同时还要解决好工业化生产与多样化的矛盾,满足不同类型建筑产品灵活多样组合的需要。
3.3体系化21世纪以来,我国标准化工作,又进一步向体系化方向发展。体系化就是把建筑物组建的全过程,从使用功能、平立面组合、艺术造型、结构布置、材料选择、构配件生产、施工工艺、施工机具、施工组织、技术经济效益等各个环节,进行通盘考虑,综合研究,配套解决,选择经济效益最佳方案,形成从设计、生产到施工的成套技术文件,进行建筑物的设计施工。这对组成专业化建筑体系公司,全面承担规划、设计、生产、施工任务,经济效益尤为显著。目前国内在房屋建筑中已推广的建筑体系有预制框架体系、预制排架体系、升板体系、滑模体系、大板体系、大模板体系、预应力板柱体系、隧道模体系、盒子体系等。
3.4综合化。是目前我国在制定各类产品标准工作上的新发展。综合标准化是指在制定或修订某项产品的质量性能指标、技术条件和参数的过程,通过综合分析和平衡,对所涉及的有关标准,同时进行制定或修订,使各种标准能协调、统一、配套形成体系,以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时,在某项标准指标提高以后,其他各项相关标准也必须及时调整,才能适应新发展的需要。例如当前在钢门窗综合标准化的工作中,除了修订钢门窗本身的规格质量标准外,还要确定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基本尺寸,也要考虑建材生产平板玻璃的规格尺寸,经过协调以后,玻璃的出材率从过去的50%~70%上升到85%以上。而冶金部主管的窗框钢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也要进行协调,才能保证钢门窗的质量。同时轻工部主管的门窗五金配件,也要与钢门窗的规格尺寸,配套制定。只有通过跨行业的协调,才能形成钢门窗综合标准化体系,从而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