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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部审计 医院内部控制 作用
医院作为我国特殊的事业单位,国家近几年加快了医改的步伐,这给医院内部控制带来了新的挑战,医改的深入使得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变得十分重要。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关键部分,在保护医院资产完整、会计信息真实、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医院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作用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外部审计相比,内部审计是在熟悉医院内部情况,在资料获取和操作上相对容易。医院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对医院涉及财务收支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减少差错的发生,杜绝因财务管理不规范引起资金损失,可以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终实现综合效益的提高。其对内部控制的具体作用表现如下:
(一)利于推动医院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
医院内部审计是为内部控制服务,在内部控制过程中,要制定符合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并对内部控制政策、目标与所需完成的任务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内控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提供科学的建议,推动内控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此外,内部控制不是静止不变的,是随着经济、国家政策需要而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这必然会对医院内部控制工作不断进行调整,调整中问题较多,需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从而推动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
(二)利于规范和落实医院内控工作
内部审计实质是内控的监督手段,其职能发挥作用的大小关系重大。在监督方面,内部审计主要对涉及医院收支、病房扩建、员工增加、药品购买等方面进行监控,同时也加强对医院各个职能部门进行审计。在审计手段上,不仅要进行内部审计,还要对内部控制制定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医院各部门内部控制执行力度情况,通过审计从而可以使医院财务内控管理工作在国家新财务制度下运行,确保医院内控制度的落于实处。
(三)利于提高医院服务质量
针对目前我国医院看病难、看病贵、部分医院服务态度恶劣的现状,相关公立医院在内部控制方面对涉及上述问题费用方面制定了管理办法,而内部审计能够很好对内部控制中关于手术治疗、药品收费问题进行监督落实,杜绝个别医院违规乱收费等问题发生,同时能够对内外科临床诊断过程进行有效监督,规范临床医生行为,利于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医院的服务病人水平。
二、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问题和内部审计的调整
内部审计工作是一种约束机制,在健全内部控制、改善医院财务管理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新医院财务制度的印发,我国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在老问题未解决的同时出现了新问题,不利于我国内控工作的开展。
(二)医院内审模式的调整
鉴于上述医院内审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新医院财务制度,对内审模式应进行调整。新医院财务制度创新包括对药品收支进行核算、计提风险基金等,同时在核算方面要求更加规范,医院的收支状况要如实反映医院现状;此外,在新医院的财务制度中,预算管理尤为突出,在预算管理中根据预算的分类要不断创新审计方法,加大医院财务监督。为此,医院内审人员应该根据新的要求,对原有工作做出调整,扩大审计范围,取得医院领导支持,提高自身能力,从而开展专项审计,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结合新医院财务制度发挥医院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作用
医院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作用较大,然而在新医院的财务制度下必须针对现有内部审计问题对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改善,从而发挥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作用。具体政策如下:
(一)加强内部审计认识,扩宽审计范围
针对目前部分公立医院已建立内部审计机构但审计范围有限的现状,医院审计人员需要熟悉新医院财务制度内容,并与旧的财务制度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可以针对新的财务需求对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调整,在内审工作重点上要结合新医院财务管理主要任务要求,加强对编制预算、节约成本、成本控制的审计。此外,要全面了解内部审计工作实质,内部审计工作不仅要适应新的医院财务制度要求和不局限于医院财务管理工作,还要扩大审计范围,把医院内部控制内容全部纳入内部审计范围,从而对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监督,督促内部控制工作的落实。
(二)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处理能力
针对新医院财务制度的印发,医院审计人员负担更大,要综合医院具体财务情况合理增加审计人员。在人员配置上,应该打破事业单位门槛和内部招聘的惯例,积极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引进专业审计人才,提高审计机构审计水平;同时,审计人员要实行竞争上岗或轮岗的方式,给审计人员以压力,促使审计人员增强学习能力,及时掌握最新医院财务动态,从而不断根据财务变化而调整审计方式。如新医院财务制度中关于成本核算的要求,成本核算按对象分为科室、医疗服务、病种成本、床日等核算。其中科室核算还可以分为临床服务类、医疗辅助类、医疗技术类和后勤类,在进行成本核算审计时,要对不同的成本核算分类进行重新划分,调整审计方式,从而提高成本审计工作的效率和保证成本核算真实可靠。此外,在财务人员结构上,要处理好年龄结构问题,增加审计工作中年轻员工的比重,从而利于增强审计部门活力,为做好内部控制工作起到保障作用。
(三)增强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医院内审工作是否具有权威性关键在于医院领导对内部审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新医院财务制度实施以来,医院领导应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了解,正确认识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理顺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作用,通过制度把内部审计工作确定下来,同时要树立榜样,以身作则,树立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做到上行下效,把医院各部门工作纳入监督中。此外,要强化审计人员责任意识,审计过程中要斩断利益关系,做好监督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起到弥补内部控制漏洞的作用。
(四)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关键词:事业单位 财务制度 改革措施
一、前言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是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一环,是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仍存在很多问题,应该顺应时展及时调整,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措施,根据“2011年6月中央提出了对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路线图”①,我国将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与非公益两类进行管理,对于这样的改变,要完成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不以生产经营和盈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为上层建筑服务,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单位。”②而其财务制度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日常的财务活动,使财务部门在事业单位管理和事业单位经营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改革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能更好的维护事业员工的利益,提高的经事业单位济效益。事业单位的经费大多是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所以它的财政问题与国家的经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事业单位的财政仍存在许多问题,现状不容乐观。
(一)现状
事业单位财务的主要职能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计划;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分析和监督等五项。”③建立财务制度是发展事业单位的保障,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才能提高单位的效益产出。在内容上,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较单一,但因它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要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是现今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的头等大事,而任何事件要正常发展就应该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度落后会导致行动的迟缓,现阶段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最大任务就是对财务制度进行改革。
(二)存在问题
明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存在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新形势下,事业单位有自己的财务制度,这些制度在新浪潮之下,稍显不足,与时代脱节,呈现出不同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财务制度中规定的财务会计的分工过于死板。使用单位的财务会计分工比起其它企业而言有很大不同,它的分工过细,设置的小科目过多,没有一个较为系统的设置方式。所以在新形势下,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分工普遍呈现出一种混乱的局面,这就造成信息的传达不及时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单位管理层的决策力,造成决策不当或决策延误现象时常发生。
财务制度中设定的财会呈报体系不合理。目前,事业单位的财会报表无法如实反映的单位财务情况,且在报表中没有设置变动情况表,无法反映出单位资金流动的具体情况,这样就会造成财会核算中的不实现象,造成虚假报表,一方面影响单位决策者的决定,另一方面还可能造成事业单位的违规违法现象。
会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佳,财会制度中对财会人员的职业培训设置不当。财会人员是财会工作的骨干力量,他们能力的高低是财会工作顺利完成的前提保证。然而,现今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对财会人员的培训问题不够重视,致使一些财会人员职业能力低下,职业素质不高,违反规章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位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新形势下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改革的措施
明确了新形势下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后,才能更好的找到有效可行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保证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从单位管理、职工培训和企业监督三个方面入手解决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加强事业单位内控建设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内部控制体系要不断加强完善。事业单位的内控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事业单位工作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的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促进事业单位实现发展战略,防止营私舞弊的现象出现,为此,事业单位应该要不断改革完善企业财务内控体系,为实现管理的目标,制定相应的措施、程序和方法。且据我国《会计法》规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会内控制度,保证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而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主要由各个财务科目组成,财会制度的改革也包括财会科目的重组,将大部分冗杂,过细的科目重新组合,排演出一套合理的财会分工体系,做到权责分明。现今的事业单位财会分科方式主要是围着日常的工作进行收支核算,也是为了将单位的收支情况纳入国家财政体系中。然而在对单位资金运作规律考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经济体制中资本运作的方式,尽力改变财务科目设置上的一些不足,可以在账目设置中加上实际投资收入一栏,用来核算单位所投的资金、材料、无形资产等情况,使账目更加清晰明确便于查看及核算。
(二)提高会计人员技术水平
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改革与单位中的每一个会计员工息息相关,要做好财务制度改革,就要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从员工自身出发促进改革的发展。
提高会计人员的技术水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强化会计人员的职前培训,会计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严格的培训,这个培训不仅指职业技能培训,保证会计员工拥有良好的核算能力,还必须培养员工爱岗敬业的精神,让他们有“干一行爱一行”的决心和毅力,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其次,主动渗透企业文化,在员工的工作中,管理者要考虑员工的情感、职务等方面的需求,从内到外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让员工与企业建立亲密的伙伴关系,以单位为家,主动寻求技术提高,为单位尽自己的力量。第三,职中技能培训,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不断有新的技术出现,会计人员原有的知识技能无法满足财会工作的要求,所以单位要为员工提供职中教育机会,通过职中培训,让员工与时代接轨学习新的财会运算、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主动为单位献计献策。另外,在进行职前、职中培训的同时,可以给员工提供短期进修、考察的机会,在系统学习中提高自身的水平。
(三)强化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体系
任何工作要取得好成绩必然离不开一个强有力的监督监管体系,例如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互相监督能更快的提高效益。新形势下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改革也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事业单位的监管评价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设立,总监或总会计师的职能主要是防止不规范财会行为的出现,对财会人员的不诚实欺诈行为进行监督,起到承上启下的中介作用,对单位负责人的决策有着重要影响。第二,监管的同时实施强有力的奖惩制度,要使财务制度正常有效运行,一个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比之传统的道德约束有更强的约束力,从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来进行监管。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断改变,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事业单位有了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面对这种情况,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改革愈显重要。为了适应新变,要从单位自身、员工本身和管理体制三个角度,加强事业单位内控建设,提高会计人员技术水平,强化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体系,不断寻求改革的机会,与时俱进,接受不同的挑战,获得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使事业单位在日后的发展里得到更大的空间,取得长足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孙月娥.新形势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创新[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2:78-79
(一)制度缺乏政策法规依据
出台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不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而是脱离学校实际情况,不合乎相关规定,缺乏严肃性。
(二)制度不健全不合理
制度建设严重缺位,相关内容片面、笼统、不规范,有的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失去其合理性,不利于操作。
(三)制度制订过程简易化
宣传工作做的不够,不能虚心广泛征求教职员工意见,制度不能被广泛理解和接受,不能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
(四)制度执行约束力软化
制度只能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落实不到工作上,流于形式。
二、高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的政策法律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是高校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政策和法律依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原则精神是高校制定内部财务制度的直接依据。它明确规定。
(一)高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工俭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高校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高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高校应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三)高校财务管理遵循的一般原则
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事业基金管理应遵循收支平衡原则;专用基金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原则;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原则,按科学规划、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等。
三、高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高校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结余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制度。
(一)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区分不同性质收入来源,合理组织收入;根据资金支出性质、用途,加强支出管理;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管理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重视学校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管理
加强财务管理科学性、真实性、有效性、均衡性,降低风险;建立基本建设投资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财务清算制度,定期报送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
四、高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的保障实施
高校内部财务制度是高校开展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直接依据。高校、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切实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与高校形成合力,保障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一)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高校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管理措施是否有力,落实到位。监督高校专项补助拨款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高校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如有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重大预决算方案变更、重大财务制度实施,应向财政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检查。
(三)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审批制度
高校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设备购置,按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应实行报批和招标采购程序,高校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配置资源。
五、高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 “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 “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