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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经济;分配不公;分配方式;分配行为
一、引言德国统计学家洛仓兹提出以“基尼系数”来测评分配是否公平合理,这个指数在0.25-0.3之间为合理公平,小于0.25过于平均,大于0.3则差距过大。国际上通常把O.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
据世界银行数据统计,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1977年为0.3左右,1988年为0.385,1994年为0.434,1995年为0.445,1998年为0.456,2001年为0.459,2005年为0.47,2006年为0.496,2007年为0.48,2008年为0.51。数据表明,我国收入差距宏观指数基本在不断扩大,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收入分配不公日渐成为我国社会所面临的严峻问题,而且扩大的收入差距已对社会和谐构成影响。
纠其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是拉大我国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本文将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原则出发,分别从分配方式和分配行为两个角度论证市场经济会导致分配不公的观点。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方式与分配不公在按要素分配的原则下,个人收入的水平,取决于两个因素,即个人所能提供的各种要素的数量以及这些要素的价格。将市场机制引入分配方式中,目的是推动实现最终的机会公平和条件公平。但是,我国渐进式改革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难以完全保障机会公平和条件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体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种类和数量不同,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同导致要素的价格差异较大,例如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由于供给的短缺,要素价格较高,这与低价的劳动力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还有各种非竞争性的因素干扰,例如在生产过程中,资本、技术等要素的边际产出大于一般劳动的边际产出,这使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收益大大高于一般劳动的收益。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各经济主体获得的收人出现较大的差异,导致社会成员间分配不公,出现了“越有钱的就越有财产,越有财产的又越有钱”的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2007年11月公布的《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中显示,1990年至2005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低到41.4%,而同期营业余额占GDP的比例却从21.9%增加到29.6%。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国民收入分配向资本所有者倾斜,在工业领域也是如此。1998年,国有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资总额是企业利润的2.4倍,到2005年降到了0.43倍。
同时,市场化带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原因在于城市等相对经济基础更好的地区,凭借较高的生产要素收益率的优势,获得更多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流入,而生产要素流入后又反过来促进城市经济的增长,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相对较快;而落后的农村地区却相反,要素流入量少,经济增长缓慢。这样就造成了城乡的收入分配不公。2008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4140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9.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13786元,实际增长12.2%。
上述分析表明: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要求分配方式首先必须与要素的投入方式相一致,实行谁投入谁受益,否则就会丧失经济效率,然而这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方式会导致收入分配不公。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的市场分配行为与分配不公市场经济倡导企业或个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但由于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分配行为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从而导致分配结果的不公,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性垄断的存在。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部分行业的进入壁垒过高,为实现行业的规模效益,逐渐形成了行政性垄断行业,使得市场价格受到政府行为和行业行为的负面影响,这部分行业通过垄断经营获取超额利润。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有企业利润留在企业,除去用于再投资以外,部分转化为行业内经营者和职工工资、福利,造成目前行业收入差距高达几倍甚至十几倍。据统计,目前我国的电力、电信、石油、金融、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的职工人数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人总额估算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2008年,我国证券、银行和保险业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72123元、62254元和41190元,是当年全国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9229元的5.89倍、2.13倍和1.41倍。以上分析表明,由于行政垄断的存在,垄断行业一般员工的工资收入比非垄断行业高3倍以上,由此出现了收入分配不公。
2.不同地区间市场分割的存在。一方面,由于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一个地区由于资源配置优势以低成本生产出的产品到另外一个地区销售时会受到地方企业的排挤,因此企业实现市场网络化建设受阻,再加上目前我国交通运输成本较高,使得企业的产品跨区域销售后就没有价格优势。这些各方面的因素将影响企业的发展,进而影响收入分配。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要求市场是开放的,要素是自由流动的,但是由于户籍制度、行政隶属关系、人事档案制度等等,加上地方保护,使得要素还不能自由的流动,开放和竞争都还不是充分的,这样就产生了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以上分析表明:无论是产品市场还是要素市场,不同地区间都存在着市场分割,都会产生收入分配不公现象。经济师与服务
一、 劳资、经济纠纷的特点
(一)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其他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维护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二)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多。绝大多数劳资、经济纠纷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劳动报酬是引发劳资、经济纠纷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再次是自动离职或辞职。
(三)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四)寻求解决的途径转变很大。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不自愿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集体上访、封堵政府机关,甚至有集体堵塞道路交通的行为发生。
(五)涉及利益的人员多,规模不断扩大。如20__年1月份来访中有11批集体访反映劳资、经济纠纷问题,人员最多的达22人。
二、劳资、经济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萎缩,利益矛盾冲突复杂。一些合同无法履行,拖欠工程工资无法兑现。一些企业停产、倒闭矿产,债权难以实现等产生劳资、经济纠纷。
(二)管理监控环节薄弱。如有的企业用工不规范,无用工合同,有的工程是层层转包。
(三)民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有的民工已半年未付工资,才来申诉,有的没有工资结算单。
(四)承包商为转嫁风险损失。有的承包商以未领到工程款为由,拖欠民工工资,把矛盾推向社会、交给政府。
(五)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资、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劳资、经济纠纷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在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经济纠纷。同时,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路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消除一些劳动者“打官司跑断腿,不如集体上访、上路拦车讨钱快”的错误认识。注意发挥新闻舆论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严重不规范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和批评。
(二)切实加强管理,创新快速调解机制,依法高效化解纠纷。要求企业将合同文本送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以便及时检查和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劳资、经济纠纷发生较多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这些企业中检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必要的处罚。同时建立职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欠薪保障金,缴费比例标准应与过去和现在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指标挂钩。如果受保企业职工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可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向职工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足部分可通过变现企业资产来筹集。畅通诉讼、仲裁、、调解等渠道,创新健全调解机制,坚持完善下访约访等联系群众制度,及时掌握矛盾纠纷隐患。
如果你打算创业、如果你想创业成功,那么在你的创业过程中请不要被以下四种理论所误导。
所有权误导
一些创业者不愿意找有能力的人来共同合作创业,这些人的思想中大多有一种“拥有”情结,不懂得合作与分享。针对于创业此乃“大忌”。为什么很多创业企业做不大?稍微大一点,又要裂变?其根源在于人们的观念。创业团队一定要合力把“饼”做大。有位创业者曾深感痛惜地说:“失误在于当初把股份看得太重,该进来的人没有进来,所以企业至今还是一块‘小饼’。”在创业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作为创业者要不断吸取他人的教训和经验,尽量避免创业误区,成功的机会才能更大。
感情误导
很多创业企业是由亲朋好友或同学组建起来的,有的虽一人出资,但起初加盟的都是熟人。由于彼此十分熟悉了解,因此在创业期常常凭借昔日的感情做事,忽视了必备的契约安排。这种“重感情、轻契约”的工作关系,随着创业企业的成长,矛盾和问题会逐渐暴露出来。比如,很多企业的创业同盟者起初很少提报酬的问题,可随着企业业绩的增长,一些创业者由于考虑公司的财务还相当紧张,因此认为报酬还不到提高的时候;另一些创业者由于过于守财,则故意默许起初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薪酬标准;还有一些创业者提出了遥遥无期的股权分配计划。这一问题不解决,必然成为日后效率低下、分道扬镳的根源之一。
资本误导
商业圈子里资金缺乏是普遍现象,企业家缺几百万、几千万元项目基金,巷子口的小店也需要借个几千元周转,资金不足并不是创业的绝对障碍,创业者可以从不需要大量资金的小生意做起,或是把你的创业计划缩小,再不然你还可以把它拆成几块。总之,你总能找到办法,先把生意做起来,等最初的生意做成功赚了钱,再设法扩大范围,只要你掌握住做生意的原则和拥有足够的运气,最后你还是能够成功的。
构想误导
真正好的构想常常是在不够好的构想基础上改进而来的。创业者不可因为只是一些普通的构想,就停步不前,放弃创业的心愿。所谓好的构想还须经过市场验证才真正算得上好,既然知识和经验天天都在增加,创业构想当然也经常需要调整、修正、补充、创新。所以,当其他条件都有眉目的时候,即使创业构想并不显得那么突出,仍然可以选择“在相同水平上和人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始自己的事业,成功的关键在于实践,创业者至少可以得到一个中等的成果。倘若拥有上好的生意构想,却不用心执行,结果什么也得不到。
如何从刊物收集市场信息
收集和分析出版刊物上公开的信息通常称为“资料分析”。资料分析的范围很广,包括利用各种潜在的来源,比如图书馆,同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刊物和政府的出版物。开始时,应首先广泛收集资料,然后筛选出有价值的部分进行详细分析。
政府出版的刊物是常用的来源,相对来说,这个来源比较容易得到。但是经验证明,这对于小企业用处并不大,因为政府统计常按一套标准分类,从中很难看出消费者的需要和潜在的市场但由于可以在公共图书馆中自由查阅,可以把这些出版物作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另外,有些高等院校的图书馆也对公众开放,这也是一个来源。如果企业所在地区的院校有经济或商业方面的专业,这又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很好来源。
几乎每一个行业都有相应的协会,种类非常多,这也是有用的信息来源,因为其中大多数的成员在自己的行业内有丰富的经验。有的协会有自己的信息咨询中心,有的还定期公布行业的情况,各专业部门的特别报告。不过这类组织太多,找起来也是个问题,所以最好事先了解一下它们都承担哪些服务,需要多少服务费等。
行业杂志是有价值的信息来源之一。它经常刊登有关市场预测、竞争对手和顾客需求情况的文章,也有新产品介绍,顾客对产品的评价等栏目。另外,它所刊登的广告会提供关于竞争产品和销售数量方面的背景信息,有助于企业对产品和竞争对手进行分类。应该把这些重要的文章和广告积累起来,因为只记住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杂志名称毫无用处。对资料分类整理后,当需要有关信息时,就可以从整理过的材料中找到相应的重要内容。
发生经济纠纷该如何处理
经济纠纷,是指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有不同的认识和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为避免出现经济纠纷,应该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保留证据材料,当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处理。
处理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协商。是指在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解决纠纷的行为。
二、调解。是指在经济纠纷发生后,通过第三方主持并从中斡旋以解决经济纠纷的行为。具体分为五种方式:
1.由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第三人调解。
2.由一方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费者协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由一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4.由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裁决之前进行调解。
5.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调解。前四种调解叫做非诉讼调解,后一种调解叫诉讼调解。诉讼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整个活动。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官司主要有以下十二类:
第一类是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离婚的财产纠纷、恋爱引起的财物纠纷、抚育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纠纷、析产纠纷、分割纠纷、赔偿金、补助金、保险金纠纷。
第二类是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使用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代管纠纷、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换房纠纷、退出强占公房纠纷、拆除违章建筑纠纷、房屋附着(定着)纠纷等。
第三类是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受领纠纷、分享遗产纠纷、确认丧失继承权纠纷。
第四类是债务纠纷。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抵押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贷款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追还定金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帐务纠纷等。
第五类是人身、财产权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坏赔偿纠纷、追还财产纠纷、违约金纠纷、要求消除危险纠纷、恢复财产原状纠纷、排除妨碍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纠纷等。
第六类是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界址纠纷、宅基地附着(定着)物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
第七类是相邻关系纠纷。包括采光纠纷、通风纠纷、通道使用纠纷、排水纠纷、排队竹木妨害纠纷、噪音纠纷等。
第八类是其他财物权纠纷。包括山林纠纷、水利纠纷、树林、竹园产权纠纷、财物权属纠纷。
第九类是人身权纠纷。包括侵犯姓名权(名称权)、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侵犯荣誉权等引起的纠纷。
第十类是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发现权纠纷、发明权纠纷等。
第十一类属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包括选民资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撤销死亡宣告、撤销失踪宣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无主财产、不服指定监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
第十二类是上述十一类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事由。
经济纠纷可以诉诸法院的有以下九大类:
(一)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法人之间、 法人与公民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购销合同纠纷;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4.供用电合同纠纷;
5.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6.承包合同纠纷;
7.联营合同纠纷;
8.运输合同纠纷;
9.借款合同纠纷;
10.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1.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14.外贸合同纠纷;
15.行纪合同纠纷;
16.居间合同纠纷;
17.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二)技术合同(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包括: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3.专利申请权转让纠 纷;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6.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7.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三)涉外涉港澳台经济合同纠纷,包括国内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订立的 经济合同的纠纷。具体包括:
1.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2.来料加工合同纠纷;
3.来件 装配合同纠纷;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6.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7.劳务合同纠纷;
8.购销合同纠纷;
9.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0.信贷合同纠纷;
11.技术引进、出口合同纠纷。
(四)工业产权纠纷。 (包括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专利、商标纠纷 案件)。
1.商标侵权纠纷;
2.商标许可合同纠纷;
3.专利权属 纠纷;
4.专利申请权纠纷;
5.专利使用费纠纷;
(五)经济损害赔偿纠 纷。包括法人之间或法人为一方当事人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 纠纷案。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权损害赔偿纠纷(限于法人 与法人之间);
2.食品卫生方面的损害赔偿纠纷;
3.药品损害赔偿纠纷;
4.环保损害赔偿纠纷;
5.虚假广告损害赔偿纠纷;
6.产品责任纠纷;
7.侵犯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纠纷。
(六)劳动纠纷。包括:
1.劳动合同争议;
2.除名争议;
3.辞退争议;
4.开除争议。
(七)企业破产事件。包括宣告企业破产案件和企业财产清偿案件。
(八)票据纠纷。包括:
1.股票纠纷案件;
2.债券纠纷案件;
企业有了经营风险“预警”
近几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奉贤区着力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诸多中小企业投资入户,成为上海市中小企业总部的所在地。
为了增强中小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切实帮助企业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让入户在奉的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前置性的保护,奉贤法院主动将审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他们联手奉贤区工商联赶在“世博”前夕,专门成立了“奉贤区中小企业纠纷调解工作室”,派驻两名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协助指导、调解尚未涉讼但已由工商联介入的企业经济纠纷,并组建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加强信息沟通,研究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指导他们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及时将经济纠纷消弭在萌芽中,尽可能避免、减少经济损失。同时,该院还开通了以商事审判骨干法官姓氏命名的热线电话――“小江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涉法涉诉相关咨询,破解企业运行法律难题,畅通解决纠纷绿色通道,经营风险预瞽信息,维护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调处纠纷新招频频亮相
奉贤法院致力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管理的创新,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善于整合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积极探索、实践诉与非诉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调处新招频频闪亮登台,相继推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劳资纠纷调解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站、中小企业经济纠纷调解室及“小江热线”,形成了“三中心、二站(室)一线”的纠纷调处立体格局。
上海市首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联合调处中心是奉贤法院与区农委、区司法局联手建立的。该中心的办公场所设在区农委,还在调处中心设立涉农纠纷的专项受理窗口,三方按其职能采取“一门式”服务,主要调处受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人员的配置与整合由区司法局负责,他们主要是来自村、镇基层组织善于做调解工作的相关人员;该机制的仲裁人员为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依法进入诉讼程序的则有经验丰富并目善于做调解工作的资深法官担任主审人,就地进行公开审理,调解不成的则依法判决。该中心通过“人民调解―农业仲裁――法院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方式,快速简便解决农民们的切身利益,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好评。中心成立以来。70%的纠纷在基层得以化解,20%的纠纷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仅有10%的纠纷最终进^诉讼程序。
奉贤法院与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共建的劳资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依托争议地工会及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工会的调解组织,先行开展调解工作。对群体性、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等劳动争议,则由调处中心直接负责处理,共同化解劳资纠纷。劳资纠纷联合调处中心成立以来,55%的纠纷在各镇、开发区基层部门得以化解,25%的纠纷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尚有20%的纠纷最终进入诉讼程序,比原先40%纠纷需通过法院裁决下降幅度达100%。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仅得到快速有效维护,而且也降低了维权威本。
奉贤区人民法院在办案人手少,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抽调两名法官和两名书记员,专门负责诉调对接工作。诉调对接中心的成立,意味着奉贤法院为老百姓打官司又提供了一条更便捷、经济、高效的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只要愿意调解,不用打官司就能解决纠纷。即便案件已立,或已在审理中,当事人只要提出调解,法院随时可进行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站,是奉贤法院把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室搬进公安交警支队,由法官、警官、调解员合署办公,共同调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是奉贤法院在探索多元纠纷调处机制过程中的又一大新招。
保经济发展让百姓得益
“三二一”纠纷调处立体格局的构筑,让奉贤法院司法工作找准了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着力点和落脚点,使化解矛盾的触角伸至不同行业不同层次,覆盖于全区各基层,不仅对一方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而且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