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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作的方法
“提问本”发到每一个学生的手中,要想使它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如何操作“提问本”也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使学生明确要求和掌握提问的方法。
学生初次接触“提问本”,要做什么、怎么做可能会比较茫然,尤其不知道怎样提问题、提什么问题。刚开始时,有的学生干脆从课本上抄一道题作为问题交上来。例如:【问题】“林庄有一个长方形花圃,长120米,宽50米,还有一个正方形苗圃,边长80米。花圃和苗圃比,哪个面积大?大多少平方米?(摘录学生手稿)
教师要先给学生讲解一些方法和要求。必要时还须给中下生做示范,引导他们上轨道。
1. 要求:学生在每节数学课前或课后至少要提一个问题,每天下午放学前由小组长统一提交给老师。为了使责任落实到位,把学生分为10个小组,推选小组长,每周向老师汇报小组的提问情况,组织小组成员讨论并解决自己提的问题。
2.提问的方法:告诉学生要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把课前预习中遇到的不懂问题,课堂上没机会提或不敢提的问题,解法和意见表示质疑的问题,课堂上没弄清楚的问题,课后突发奇想的问题写在“提问本”上。
其次,及时做好批阅和评价。
1. 批阅和分类。每天“提问本”交上来后,我都要进行认真的批阅,了解学生的提问情况。并把问题分成有价值问题和无价值问题。例如,【三(下)】《年、月、日》一课中,有学生在“提问本”上写道:课本中“通常”和“一般”指的是什么?为什么要说“通常”?为什么整百数的公历年份,必须是400的倍数才是闰年呢?有没有更好更快的方法来判断哪一年是不是闰年呢?(摘录学生手稿)
这样的问题是非常有价值的问题。对于这样的问题,我把它们收集记录起来。通过批阅和分类,我知道学生在学习上遇到的困难,进一步了解学生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 评价和展示。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提出的问题要给予及时的评价和鼓励,甚至奖励,才能使学生的提问欲望持续发展,同时要针对不同的个体进行不同的评价。
对学困生提的问题,多采取肯定的态度,无论提的问题质量怎么样,都给予鼓励,并指导提问的方法,目的是让他会问。某个学困生提的问题:有一阵我一直把单位的转换给写错,如:1平方分米=100平方厘米,我总写成10平方厘米,陈老师,你有什么办法让我不再写错?(摘录学生手稿)
(教师的评价:你已经发现错了,相信你今后不会再出错。)
对于胆小内向学生提的问题,除了给予鼓励表扬外,可利用课前3至5分钟的时间,对某些特殊的案例进行展示,让提出问题的学生上台讲述,老师在旁边做指导,提高他们的自信心,目的是让他敢问。
对于善于提问的学生,有时根据教学的需要,把他提的问题直接作为“以问导学”课堂资源。例如,有个学生在预习【四(下)】《三角形内角和》一课中提出了3个问题:我预习了《三角形内角和》这一课,有3个问题想问老师:
(1)为什么三角形三个内角的和是180??
(2)什么是内角?
(3)它可以应用在哪里?(摘录学生手稿)
(教师的评价:你能带着问题预习,是个好习惯,值得表扬!)
上课时,我展示了他提的这3个问题,并黑板上板书:“验证、为什么、作用”。引导学生围绕这3个问题开展教学活动……这节课的教学效果很好,学生对同学提的问题作为教学资源,都很感兴趣。对于提出问题的学生来说,提的问题成为老师和同学研究的内容,内心油然而生的喜悦和自豪感胜过其它形式的奖励,今后可能会更加积极认真地提问题。
二、取得的效果
实验证明,以“提问本”为载体,进行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试验以来,不同层次学生的“问题意识”和提问能力都有明显提高。
通过一年的实验,我对四(1)班的学生进行了提问情况分析:
从分析表中可以发现,想提问题的学生几乎增加了一半,说明学生已经有了提问的欲望,产生了问题意识。很多学生突破了各种因素(包括环境、心理……等因素)的约束大胆发问,提高了学习数学的兴趣和信心。部分学生开始已经能从自身的需要出发,能用数学语言提出自己真实所在的数学问题(有价值的数学问题)。课堂质疑问难的触角延伸到课外。班上涌现了像周泽宇、戴茂林、李铭鸿等喜爱提问质疑的学生。
【关键词】小学语文教学 点拨 艺术 教学
1小学语文教学教师点拨现状
现在很多小学语文教师都能够按照素质教育的教学计划和要求展开教学,但是在教学的过程中却并没有实现教学点拨。比如教师在教授《想飞的乌龟》这篇文章的时候,大多数教师都先让学生自读课文,总结自己了解的文章内容,说出不明白的地方;然后教师要组织学生在班级内部展开交流;之后教师让学生带着问题读文章;再组织全体同学展开讨论;最后就是让学生说出自己对文章深层次的理解。通过对教学过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一味地让学生自行理解分析,教师不加以适当的点拨,学生不能实现思维的深入。教师单纯的引导学生思考想象,不加以适当的启示和引导,就不能实现优秀人才的培养。
有些教师虽然认识到了在小学语文课堂上要重视对学生的教育点拨,但是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却不能正确应用,实现不了计划中的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善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积极进取的精神,引导学生开展探究式学习,在强化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的同时认识到自身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教师要设计具有深度的课堂问题,实现和学生的交流;另外教师要及时筛选变化中生成的教学内容,引导学生确定学习重点。
2小学语文教学中点拨艺术的实施重点
2.1抓住闪光点,适时点拨
小学语文教学过程中的教学点拨要把握适当的实际,小学生经常会在课堂上突发奇想,虽然他们想的问题和课文没有太多关系,但是教师要抓住学生思维的闪光点展开点拨。之前在学习《回自己的祖国去》这篇文章的时候,有些学生就会在刚开始阅读文章的时候对华罗庚毅然决然回到刚解放的中国的行为不理解,有些学生会说华罗庚放弃美国的房和车这些别人梦寐以求的东西回到祖国,一定是祖国有很重要的事情要做,教师要在学生认识到这一点的时候引导学生分析后面的文章内容,要让学生知道华罗庚是为了要为祖国做出奉献,帮助祖国不断强盛而回到祖国的,为此他放弃了优越的生活,毅然投身于祖国的建设中。之后教师要让学生明确华罗庚的爱国主义情感,以此展开面向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的熏陶,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2.2设计“支点”,实施适量点拨
小学语文教学点拨要精准,要控制点拨量。教师在开展语文教学的时候要尽量保证在文章的关键之处进行点拨,实现推进整体学习效果的作用。在教授《手捧空花盆的花子》的时候,教师在带领学生阅读课文的时候读到国王说“你就是我的继承人”的时候,教师要将这句话作为教学的支点,向同学提问国王为什么这么说。学生们会有此回顾前文,既然国王要找能够培育出最美花朵的孩子作为继承人,为什么还要没有种出花的熊日作为他的继承人呢?带着这样的问题阅读后边的文章,待到最后的时候学生就会明白原来国王交给孩子们的都是煮熟的花籽,国王想要以此考验孩子们寻找最诚实的人。这样让学生带着疑问阅读课文,带着问题分析前后文,不仅能够加强学生对文章的理解更会对学习过程的印象更为深刻。这种由文章主要句子入手深化全文理解的教学方法,能够完成对全文的梳理,引导学生自主思考。
2.3提出疑问,实施点拨
小学生的好奇心是提高其语文学习成绩的重要基础,教师要通过适当的途径引导学生主动实施探究式学习。在教授《山沟里的孩子》这篇文章的时候,教师可以通过带领学生阅读文章让学生理解文章的意思,在学生读到文章中“理想的灿烂的黎明”的时候,有些学生会对此提出疑问,学生会提出黎明不是每天都回来们,前文也说学生们日复一日,由白到黑,由黑到白的往返于学校和家的路上,为什么还要期盼“理想而灿烂的黎明”呢?对于学生的疑问教师可以结合文章内容,引导学生感受山沟里的孩子渴望通过学习改变命运,走出大山,走进光明的新生活。而这句“理想而灿烂的文明”正是作者对孩子们寄予的无限期望,他相信并期盼他们收获美好的未来。这样通过学生的疑问,引导学生感悟文章主旨的教学点拨方式能够强化学生对文章思想内容的理解,有效提升教学效果。
2.4强化语言训练、开展教学点拨
小学语文教师要重视生活中对学生语言的点拨,引导学生合理运用汉语文字,要强化学生对知识文字的认识,引导学生深入了解,使其获得知识。教师可以通过日常和学生的谈话,在教学中和学生的交流等方面引导学生学会对语言的合理运用,以此提高学生合理运用语言的能力,这样除了能够强化语文教学效果之外,还能有效提升小学生的语言使用质量。
2.5深化思维点,实施多角度点拨
小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特别强,具有很强的创造精神。儿童活跃的思维是实现多角度思考和学习创造的重要基础,小学语文教师要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从多角度分析研究问题,带领学生实现新的发现。比如在教授《小蝌蚪找妈妈》的时候,到最后发现青蛙是小蝌蚪的妈妈,教师就要结合文章内容引导学生从多角度看问题,实现创新思考,不要拘泥于固定的思维模式中。
2.6确定平价点、实施赏识点拨
赏识肯定能够提升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小学语文教师要在教学过程中及时肯定学生的优点,要在全班同学面前对表现优秀的同学给予表扬。在表扬的同时传授给学生新的学习方法,这样就能实现在鼓励学生的同时,提高其他同学的学习积极性。
3结论
文章通过几个方面深入分析小学语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提升的教学点拨方法,为小学语文教学的效果、学生成绩的提升和教师水平的提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申继亮,张彩云. 教师反思性对话的实践模式[J]. 教师教育研究,2006(04).
虽然人有好问的天性,但学生积极主动的问题意识,善于提问题的能力和勇于挑战权威的精神仍需要或者说要靠后天的培养。以下我谈谈怎样来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
1 创设民主氛围,使学生敢问,激起问的勇气
学生之所以不敢提问,是因为没有把老师和同学当成与他共同探讨知识的朋友和伙伴。传统的课堂上,我们不乏看到这样的情景:老师站在讲台上频频发问,然后指名回答,不允许自由回答,更不允许插话,学生回答错了可能还会遭到批评。“师道尊严”仍蛰伏于许多人的思想深处,学生对老师既敬且畏,教师永远是正确的,对书本质疑、向教师发问,便是对教师不敬,便是没有好好听讲,换来的是教师的不屑、不耐烦甚至训斥,于是课堂上便只剩下教师的声音了。久而久之,连会回答问题的学生都怯于举手了,怎么还敢主动提问题呢?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过:“只有民主才能解放最大多数人的创造力,而且使最大多数人之创造力发挥到最高峰,应创设教学中良好的师生关系。”因此,要让学生大胆提问,改善师生关系,给学生创造民主、自由的学习氛围是非常必要。
如果教师能民主、平等地对待学生,鼓动学生大胆质疑、提问,鼓动学生求新求异,正确对待学生提问,不讥讽,不嘲弄,挖掘其可贵之处,保护学生的积极性,建立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这就为问题意识这颗种子的生长提供了充足了阳光、水分、适宜的土壤,使其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所以我十分注意和学生交谈,一起谈学习,谈动画片,一起做游戏,努力形成一种亲近感;课中转变教师和学生的角色: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是组织者、引导者、合作者,多用商量的口吻,多用激励性的语言,允许学生自由发言,鼓励发表自已的独立见解。又如:我让学生在课下收集关于“时、分、秒”的有关知识。新授时,我问:“关于时、分、秒你都了解哪些知识?”大家纷纷举手,踊跃发言。
(1)“说现在几点了?都用几时几分做单位,我想时、分、秒肯定是时间单位。”
(2)“钟面上有12个大格,那么时针走1格就是1时吧?”
(3)“钟面上还有60个小格,分针走1小格,是1分吗?”
(4)“时针走1大格,分针正好走1圈,1圈就是60小格,是不是1时就是60分呢?”
(5)“分针走1小格,秒针也走1圈,那么1分不就是60秒吗?”
学生通过充分发言、提问及群体的交流,结合具体的生活经验以及教师的适当引导,建立了相关的概念,初步体会到了时、秒的实际意义,学生明白了时、分、秒是时间单位;日常生活中常用几时几分计时:1时=60分;1分=60秒等。在和谐、民主的课堂上,孩子们是那么投入。这样,和谐的师生关系和民主自由的学习氛围中,学生渐渐地就会在课堂上敢于向老师和同学提出问题。
2 激发提问热情,使学生好问,培养问的习惯
杰出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仅仅是一个数学上的技能而已。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都需要创造性的想像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先有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创造性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创造性地提出问题。为了使学生养成勤于思考的好习惯,我采取了这样的方法:将全班分成四个小组,在课室的一角挂四个本子,每当该组的组员发现一个问题,就写在该组的本子上,那组就可以加1分,如果其它组的组员能解决一个现成的问题,就在他的积分本上加2分,提出一个新问题加3分,提出问题并有自己的解决方案加4分。这样,学生的学习热情被激发,学生主动提出的数学问题五花八门、层出不穷。有家中遇到的、学校碰到的、购物消费时碰到的,这些问题,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可以和家长、同学交流,还解决不了的,可以和教师进行交流。这样,时常把学生置于“问题情境”中,使学生养成思考的习惯。
一、高考生源相对传统高校艺术基础比较薄弱,优质生源不足。这主要因为独立学院作为二级学院,没有优先选择学生的权利,基本是其他高校选完剩下的学生。
二、师资队伍参差不齐,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有限。因独立学校成立至今也不过十几年的时间,而且普遍是年轻的教师,教师的教学经验不足。
三、“重理轻文”的观念较普遍,艺术基础教育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四、就业瓶颈的诸多限制。
五、教学模式还不够成熟还在不断完善中。
通过对独立学院艺术基础教育教学所存在的这些特殊性研究,目前,独立学院艺术基础教育教学存在下几点突出问题:
一、 艺术基础薄弱,自主学习能力欠缺
由于缺少真正喜爱艺术且为之努力的好的学苗。目前艺术类考生除了极少数是本身热爱艺术这个专业,绝大多数的学生报考艺术类是无奈的选择,原因有:1艺术类的文化课入取分数低,、为了能够上大学,很多考生都选择艺术类专业来圆自己的大学梦,使自己能有考上大学的机会。2艺术考前培训班的不断壮大使没有基础的学生在短期内就能通过艺术基础的加试,成为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保障。3未来就业的前景使一些家长对未来孩子从事艺术设计专业充满希望。以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为例,2012年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环境艺术专业学生60人,有5人是从小就喜欢艺术,其余的55人都是一般喜欢或者不喜欢只是想上大学的同学,真正喜欢艺术专业的不到10%,有90%的学生对专业没有兴趣。艺术基础薄弱给独立学院艺术基础教学带来不小的压力,在教学中需要加大基础教学的练习,为在有限的时间内达到理想的教学目的增加了难度。
二、独立学院发展晚,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尤其是师资力量的培养需要时间不断完善
教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我国独立民办学校还处于建校阶段,办学资产积累严重不足。目前独立学院的教师大部分是年轻教师,其中刚研究生毕业的年轻教师占绝大多数,具有教学经验的老教师较少。这就造成独立学院的艺术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无法保障,教学水平不高,学术水平不高。
三、传统的教育理念影响独立学院的长远发展
由于独立学院是中国新兴起的民办高等院校,历史较短,文化艺术积淀尚浅,“重理轻文”的观念较普遍,艺术基础教育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独立学院办学历史不长,最长的不过30余年,多数只有10年左右时间,因此,文化艺术积淀比较浅。传统的高校产业发展主要是把理工科作为创业和创收的主要支柱性学科,而大大忽略了人文艺术学科中所蕴涵的创意价值。
四、独立学院的就业压力尤为突出
独立学院的艺术基础教育教学最终目的是培养人才,使培养的学生能找到理想的工作,但目前艺术类考生的数量庞大,专业的市场饱和大,就业压力不段增加。
五、如何构建新型的教学模式迫在眉睫
独立学院的教学模式还处在不断探索和研究阶段,未来需要什么样的发展模式需要时间的检验。传统的高校产业发展主要是把理工科作为创业和创收的主要支柱性学科,而大大忽略了人文艺术学科中所蕴涵的创意价值。如何在新形式下构建新型的教学模式是目前独立学院发展的重要步骤。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段发展,艺术类专业能成为一种创意产业,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也能带动相关数个领域的迅速发展,成为新的院校重点发展的发向。
那么面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做好规划,合理调整教学秩序,深入探讨可行的教育发展模式方案就尤为重要
一、 针对目前独立学院的艺术基础教育教学存在诸多问题,如何能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教学理念和模式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1形成科学的、系统的教育教学理念。
独立学院作为高校本身是社会的精神文化中心,担负起了传播人类知识文化和道德的重要职责;因此,把培养艺术文化作为立校的基础,在文化产业兴盛的今天,以文化艺术为基础,大力发展现在文化产业和科学研究相关领域是目前教育教学的目的和责任。艺术设计专业的发展是一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一种形式,不仅需要传统文化的积淀,也需要新兴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创造,强调文化艺术教育不仅对经济起着支持与推动作用,同时满足了人民的精神生活。
2、建立完善的网络教学平台
网络教学就是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教学活动,是基于因特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支撑平台,为远程教学的教育者和学习者双方提供授课、学习、答疑。整合国内高等专业院校的教学资源,根据独立院校的学生和师资特点,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数字网络教学平台,从而弥补因暂时师资不足,学生基础薄弱带来的教学压力。目前国内高等专业院校都有网络课程,名师讲座,精品课程等网络教学,学生可以自由选择自己薄弱的、感兴趣的课程作为辅助的学习工具,同时也是教师提高业务水平,搞好学术交流的平台。
3、建立以理论为基础,实践为手段的、科学的实验室教学模式。
实验室教学是独立学院教学、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建立独立学院的重要条件。不仅对教学的质量、科学研究的成果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对人才培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实验室教学,组织学生通过对专业材料的动手设计和操作,不段培养学生创新和实践的能力。同时,建立实验室实际项目招标课程练习,针对实际的项目有目的的进行教学,
实验室建设能在学校与社会之间建立联系,通过参与实际项目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4、发挥独立学院的特点(校、企联合的特点),提高学生就业机会。
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的优势,及时的,有针对性的,有计划的培养人才,使学生在校期间能充分了解企业的发展模式,人才需求情况,专业培养的方向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国际和国内优秀的企业与高校联系越来越紧密,优秀的人才在校期间就已经与企业签署了就业协议,人才能被更好、更快利用,避免了资源浪费。
5、鼓励大学声自主创业,建设自主创业平台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41
一、民间文学艺术之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念辨析
1997年,WIPO主持下的研究报告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一直以来没有一个普遍确立的定义。”无论是国际间组织还是国内的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之探讨从未休止。由于缺少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概念界定,常有学者将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folklore)、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概念相混淆。
从分析概念的上下位关系切入,从民俗(folklore)――对社会民众代代相传的民间生活风俗的统称――的语境出发,民俗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而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是并列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仅指由来源地区的群体或个体创作,并世代传承至今的独具该区域传统文化特色的民间生活风俗。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特定的集体社区族群之中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代代相传的具有反映本族群历史与文化特性的艺术遗产表达。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民间文学(如民间歌谣、长诗、谚语、等)、音乐(如民族歌曲、器乐、舞蹈乐等)、舞蹈(如生活舞蹈、艺术舞蹈等)、美术(如绘画、雕艺、建筑艺术、工艺美术等)、曲艺(如平话、快板等)、戏剧(如棒子、乱弹、皮黄等)六种作品。
(二) 民间文学艺术主要特征
1.集体性:
又称民族性、群体性和群众性,体现于民间文学艺术身上无处不在的民族烙印中,诸如该民族所特有的传统习俗、思维方式、语言、服饰、饮食习惯以及情感表达等。重庆民间文学艺术中最能体现集体性的当属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摆手舞,它是以摆手为基本特征的祭祀性舞蹈,是土家族人民祭祀与报酬神灵祖先、传承土家族文化的重要形式,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将酉阳土家摆手舞列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鲜明的民族特色正是其价值所在。
追根溯源,民间文学艺术乃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为集体服务的集体智慧结晶,并为集体所共有。随着时间的推移,民间文学艺术无论是个人创造还是集体创作,其个人色彩都在逐渐淡化,在流传的过程中也将殊途同归,不断地添加进集体的智慧,使其能够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真实的思想感情,最终能为大众所接受。
2.延续性:
又称传承性,即民间文学艺术通过代代相传而延续至今,无传承,即死亡。基于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这种传承多发生在特定民族或家族之内,以亲身传授将民间文学艺术之精髓延续至下一代,如重庆綦江区的綦江农民版画,取材于广大农民群众之生产生活方式,自明清年间一直延续至今。
3.活变性:
即民间文学艺术的活态性与变异性。正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延续性,才有了活变性。所谓“活”,即民间文学艺术在创造与传承过程之中,重视民族之价值,其“活”性贯彻始终,如重庆大足陪歌、西山神歌、仙女山耍铜锣等,这些都需要再动态的表现来完成;再如南岸农民油画则是在制作技艺活之动态中完成。所谓“变”,是指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活态流变,即特定民族之内的人民对其进行再创作,亦或是在流传过程中被遗忘与增添。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本身不断地被更新与再创作,以期适应环境与时代之变化。虽然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活变性,但其本质却依旧能够保存一致,这也是其另一个性质――传统性。
4.传统性:
又称稳定性、稳固性,即民间文学艺术自创作之初起其创作主旨、体裁、语言特色、艺术风格等主要表现形式都较为稳定。基于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和延续性,各民族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与区域中传承其特有的民间文学艺术,铸就了民间文学艺术更为深远的历史渊源与更为广大的群众根基,使得中华文明源远流长而从未断绝。如重庆市石柱土家自治县的土家??儿调、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酉阳民歌等都有几千年的历史,被人们称之为“活化石”。
5.主体不确定性:
又称主体不特定性、主体复杂性,是指民间文学艺术在延续的过程中,若单纯从传承人的角度上看,其主体具有个体特性,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民间文学艺术多基于集体性和活变性,通常是以文化社区、民族或者国家为单位进行流传、延续与传播。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悠久的历史,创造人早已无迹可寻。除了传承人之外,发现人、记录人、收集人、整理人、改编人、再创作人、传播人、群体代表与民间组织、国家及国家授权机关等主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发现、发展、保护、传播。集体之中每个人都发挥了自身的作用,这些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出突出的贡献不应被忽视与埋没。
因此,在探讨主体身份界定时,应当对其是否有权参与民间文学艺术的管理、收益以及诉讼加以研究,以实现实质正义。若是离开了这群体,民间文学艺术则不可以称其为“民间”之文化。也正是因为主体关系之复杂,才导致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困难。
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式微
(一)民间文学艺术立法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立法规定,而是散乱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体育法》等相关条文之中。《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提到以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但也只是一笔带过,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具体的界定,截止到目前依然未有专门法规出台。
同时虽然诸如云南、贵州、福建以及新疆等地出台了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其只能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实行,权威性和统一性不足,并且其行政色彩更为浓厚,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者、使用者、传播者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不明确,没有达到实质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效果。
笔者认为,基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特有的表达形式,其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以著作权保护制度为主,同时不能忽视商标法、专利法的保护制度。
(二)民间文学艺术司法瓶颈路在何方
在解决民间文学艺术引发的纠纷时,往往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如何在保护和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保存和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发展二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
其次,基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应该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界定。
再者,著作权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其理论框架是否可以完全适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之合理性
(一)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基础
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自然正当性的解释依据。自然状态中,基于劳动,人人享有平等的财产权,一个人可通过劳动摆脱这种自然状态,将劳动所得纳为个人所属。同理类推,可将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延伸至知识产权领域,即可解释为智慧是人身体的一种延伸,人对承载其意识形式享有知识产权(准财产权或准所有权)。民间文学艺术乃是特定的族群集体共同劳动创造而来,其知识产权应当归属于族群集体。
其次,康德的人格权学说认为作者的作品即为作者人格的一部分,著作权则充当着保护这一部分人格的角色。以康德的著作人格权学说为基础,黑格尔强调人的意志必须自由,这种自由的体现即为定在,在法律上表现为个人对财产享有的自由处分权。理念产品作为大脑的延伸,外化为抽象的表达形式,则个人对该思想表现的形式也存在着财产意思的权利,即表现为知识产权,同时人的意志自由也包括了理念自由,而理念的产品乃是大脑的外延,而对这种外延的权利即为知识财产权,法律上表现为外部定在财产的演变。笔者认为,该理论同样可以应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之中,换而言之,民间文学艺术族群社区完成相关民间文学艺术创造后,享有对其知识表达形式的财产权。当然,这种理论亦是具有局限性,以“自由意志”为基点,过于强调著作权于财产意义的分配效率,往往忽视了作者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
(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又称作利益均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 利益平衡理论在知识产权框架下就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与限制,其意义在于不因知识产权的保护而限制知识产权的产品创新。利益平衡具有相对性,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革都会引发新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因此有必要创设一个新的利益平衡。
笔者认为,对于已经成为公共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可采用对内软保护、对外硬保护的方式,亦即在国内,以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为最低保护限度,积极促进公民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了解、利用和再创造,对国外,以政府为权利主体对侵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进行追责。对于尚未完全进入公共领域、仍以区域集体或个人为权利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采用以著作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提供有效并且有一定期限的法律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激励
激励理论是古典经济学家用以论证公共产品保护合理性的主要理论基础。公共产品在消费上不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与此相对应的私人产品在消费上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基于知识产权的独立性,知识产品一般为信息,而信息具有可共享性、易复制性,因而不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公共领域中的“搭便车”行为极大地消灭了人们创造知识的积极性。
“著作权法激励机制的范围是通过制定法确定的专有权的范围和相应的确保公众适当接近著作权作品所限制的。” 著作权是通过赋予权利人类垄断性质的权利,激励权利主体积极参与创造活动。单纯从对传统文化保护的道德标准来要求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积极参与保护和发展工作,这是极为苛刻的。作为理性经济人,若权利行使成本大于所得利益,权利主体必然会怠于行使权利。
因此,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应明晰主体的权利范围,充分保护私权行使。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突出的公益性,著作权应确保社会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适当接触,平衡专有权和公共利益的冲突。
四、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义务主体资格认定之探索与实践
(一)个人主义权利主体观
个人主义权利主体观将民间文学艺术视为著作权法上一般的作品,对作品付出独创性智力劳动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以贵州蜡染案为例,被告青林海、陈华及苗艺文化中心共同辩称原告洪福远所主张著作权的蜡染产品设计图,并非其本人独立创作,这里的设计图反映的内容均为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或历史形象,应当属于公有领域中的文化遗产,洪福远并无排他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洪福远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蜡染产品设计图在其线条运用、色彩搭配以及图案分布等方面都具有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因而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但是对于蜡染艺术与原告洪福远所主张的著作权的蜡染产品设计图纸关系的界定,即特定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人所主张的设计图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作出回应。亦即,法院在判决中避开了侵权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历史形象产品还是独创性作品的回答,涉案作品是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还是单独属于民间艺人自己的著作问题并未得以解决。
正如有的学者评价的:“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实务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演绎作品及根据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的作品之间概念上的混淆。”
笔者认为,与民间文学艺术的延续性、活变性与主体不确定性相对应的,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之中不断地发展、创新与完善,这其中有发现者、记录者、收集者、整理者、改编者等演绎者,他们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与创新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故而也应当得到相应的权利。
(二)集体主义权利主体观
集体主义权利主体观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乃是其本质特征,故而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被界定为创作和保存的特定民族族群或者文化社区集体,继而通过一些特殊的制度来保障该群体实现的可能性,如公益诉讼制度,备案制度,权利管理信息数据库注册制度,使用收费制度,转让审批制度等。我国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占中国民间文学艺术总资源的90%以上 ,故而有不少学者认为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权益应当属于整个少数民族,并且这种权益的享有者应当是少数民族整体。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乌苏里船歌》案,该民族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有权主张对民歌享有著作权,都可以维护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不受侵害。
有学者提出,民间文学艺术来源于某个群体,被视为整个群体的宝贵财富,也从这一个意义上出发,民间文学艺术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创造、发展、保持它的群体。
(三)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
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认为国家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同时,国家可以通过授权具体的部门或者主管机构代为行使著作权,并承担相应的保护与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义务。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应当属于全国人民,而国家自然而然地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来行使著作权。再者,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活变性与主体不确定性,将国家设定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对内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篡改,对外则可以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不受外来侵犯。其次,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数量大且分布散,唯有国家可堪此重任。亦即将对民间文学艺术之保护和对作品文化秩序之维护工作委托给国家代为负责从而保护公众整体利益不受侵犯。
(四)多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
多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从多角度出发,总结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多层次的,包括所有者、持有者、管理者、权利行使者、传承人、邻接权人以及受益人等等。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应当首先将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来源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区集体视为其权利主体,而该来源群体可以通过代表或者成立民间自治组织来实现其集体版权的行使;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再者,根据民间文学艺术在创造、传承、发现、发展与保存等过程中不同主体付出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不同,进行相应的权利分配。
仍有学者对多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持有质疑,认为多层次主义权利主体观“混淆了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或管理主体以及民间文学艺术邻接权主体和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但笔者认为正是基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不同于一般作品,所以其权利主体不能简单地划分为公法上或者私法上的主体。再者,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不确定性,其主体界定问题较为复杂,并不能单纯地界定为一种主体而忽略其多元的传统文化元素。若是一昧地将主体单一化,则会造成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也与文化激励理论相冲突。
五、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未来:制度的构建
(一)构建集体与个人的二元共生结构
民族族群与文化社区集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之来源,赋予其主体资格毋庸置疑,但同时不可忽视传承人的再创造贡献。
民间文学艺术大多是在一定时期内经过特定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区集体中几代人的长期模仿、传承、改善、连续创作而来,并且该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区集体内的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做出了自己智力劳动的贡献,故而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区集体可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也只有来源民族族群以及文化社区集体才对其自己的民间文学艺术之特性最为熟悉,也更为明白以何种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开发与利用才是最合适的。
个人(自然人、单位及其他组织)可否作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义务主体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笔者认为,传承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继承具有极强的人身性,与传统的财产继承概念相距甚远。传承人的行为并非属于简单的机械再现,而是加入了多种元素的表达和再创造。个人对以特定民间文学艺术为创作来源而创作的作品享有知识产权。拥有该民间文学艺术技能的个人,通过表演、口头等形式演绎该艺术,保护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有的学者就指出,很多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呈现出“活态”,在任何一个“活态”现场,都是作为表演者的个人占据中心位置,这样的表演需要特殊的能力,并不是一般人所能替代的。传承人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中尤其是整理文字、图形、模型、都付出了属于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故而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笔者认为,构建集体与个人的二元共生结构不失为厘清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界定的可行之道,一方面肯定了民间文学艺术来源族群的文化价值,并通过配置权利义务方式激励权利主体自发参与到保护、传承民间文化艺术活动中来,另一方面肯定了传承人再创造的贡献价值,保护了民间文学艺术传承的延续性。
(二)平衡演绎作品作者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利益分配
根据利益平衡理论,笔者认为,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界定与制度的构建之时,应当注意演绎作品的作者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之均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双重性,即演绎作者在演绎时应当征得原有作品的作者许可,并表明出处,同时在转让或者许可演绎作品时应当征得原有作品的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演绎作者实际上就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演绎形成新作品的人,诸如将原有的民间歌曲改编成为民间故事,将民间故事再改编成为剧本。当然,这些演绎作品的作者在演绎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除了表明出处、征得许可并请求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尊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原有作品作者或来源群体,不得歪曲、篡改或者贬损民间文学艺术原有作品之形象,不得伤害民族感情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衡量传承人对民间文学艺术做出的贡献时,应从客观标准评价其“创造”因素,当该作品符合演艺作品要件时,传承人享有一般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
(三)肯定特殊情况下国家的权利主体资格
为防止公权力过度干涉社会生活,有必要将国家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不可否认的是,以公权力为核心的国家权利主体权利观,在统一民间文学艺术管理、支撑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和传承资金需要等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非洲各国国家受1979年《班吉协定》与1999年修改后的《班吉协定》影响较大,大都倾向选择国家授权的专门主管机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管理。譬如2000年的喀麦隆的立法者就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政府部门;非洲其他国家亦是采取事先许可制度,且大都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授权的专门政府部门、主管机构,其所有者为社区群体,但也有的直接规定为国家。
然而笔者认为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过分强调国家地位会导致公权力膨胀且造成对私权利的威胁,在处理利益纠纷时往往会损害民族族群与文化社区集体的正当利益。
其次,随着与海外文化交流的加深,民间文学艺术在发展中已渗入不同的国家群体文化,并在当地生根发芽,若是笼统地将某一国划为该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易引发国家间的利益纷争。
笔者认为国家主义权利主体观限制了民族特色的发展,更阻碍了其内在的连续性和一贯性。
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权利主体不明或者进入公共领域,但又亟待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可以由国家以保护、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为目的、充当权利主体身份。国家可以通过授权相关行政机关或者机构代为行使权利,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六、结语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之界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难题。而如今,民间文学艺术正不断遭受着经济商业化、全球化的冲击,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岌岌可危。而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自身的制度建设却显得步履维艰。
事实上,民间文学艺术不仅蕴含着民族情感与尊严,也往往潜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也亦非止于表面呈现的艺术效果,它更多的还包含了文化归属问题。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其特殊属性,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明显不足,为加大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力度,我们应该从权利主体设计这一制度基石着手,以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构。
注释:
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7-18.转引自王英.网络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研究―――以激励论和利益平衡论为视角.理论与探索.2010(11).
冯晓青.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6).
孙彩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