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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道路 竣工验收 环保验收调查 问题
中图分类号:X322;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361-01
1 前言
近年来,青岛市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较多,因此,竣工后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以下简称验收调查)的此类项目比较集中。笔者根据近年来从事验收调查工作的经验,针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需关注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与建议,以期对今后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本文主要从工程变更情况调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调查、环境影响调查等三大方面进行分析。
2 工程变更情况调查
2.1 主要问题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一般是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开展的工作,因此,工程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环评阶段相比有所变更,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中需对这些变更情况进行调查。因为一些项目建设时间较长,到了验收阶段,时过境迁,建设单位人员更换对变更原因及其环境影响说不清楚,项目也没有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等工作,导致验收调查单位对工程变更情况很难掌握。遇到的变更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线路发生偏移;
(2)线路节点发生变化;
(3)工程量发生变化;
(3)敏感目标发生变化。
2.2 建议
(1)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期间,遇到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要求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或分析、说明;
(2)验收调查单位应加强与环评单位的交流、沟通,使验收调查工作能快速的有清晰的思路、能更准确的抓住工作重点;
(3)针对重大变更或其他难以确定的工程变更情况,验收调查单位需要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个相关单位进行一一核实;
(4)验收调查工作尽早介入,以便较多的了解工程实际情况。
3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调查
3.1 主要问题
竣工环保验收调查要求对环评批复及环评报告书中的环保措施一一对照说明落实情况。可调查中发现,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随着环境恢复措施的落实,一般都已经消失。由于现阶段验收的项目在环评阶段均未要求实施环境监理,但工程建设过程中大多未开展环境监理,对环境的影响及对附近居民的影响程度只能通过施工期监测计划及走访当地群众来了解。在具体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两类问题:
(1)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制定的施工期监测计划执行率不高
环境影响评价阶段通常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期监测计划,但从目前验收的情况来看,执行率并不高,从而导致验收调查单位及环境管理部门不能及时了解工程施工阶段的实际环境影响、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的实施效果,大大降低了施工期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效果。
(2)走访调查效果难以保证
由于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施工期一般较长,城市道路通车至少两年后才开始进行竣工验收工作,时间跨度较长,调查对象基本对施工期的印象已经模糊,再加上调查对象素质不一,调查结果的可靠性难以保证,对环境的影响不易发现。
3.2 建议
(1)建设单位应自觉执行环境保护要求,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监测工作;
(2)环境监理单位应严格、规范地进行监理,及时做好记录并存档;
(3)环保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评及批复要求。
4 环境影响调查
4.1 生态环境调查
(1)对环评阶段提出的生态措施进行定量化核实问题
生态措施无法定量化是普遍的问题,尤其体现在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工作中。例如,环评文件中对施工迹地的生态保护措施基本都是要进行生态恢复,而没有定量的细化的要求。这就导致验收调查时无法判别是否真正符合环评要求。在作者的验收调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三种情况:
①植草皮面积小或太小太分散;
②植树太稀疏;
③绿化植物管护不善,成活率低。
建议:在环评阶段提出具体要求,如植物盖度、乔灌草结合、乔木比例等。
(2)对生态影响的调查仅停留在微观阶段
目前,线型工程的生态影响的关注仅停留在保护区、保护物种、水土流失、植被恢复等层面,还没有从更大的地区和整个生态系统角度研究,更没有相关法规和保护性政策的制约。
建议:国家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展开宏观层次的生态影响调查研究,并采取可行的对策,为生态影响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3)水土流失调查缺少水保验收支撑
有些地区水土保持方案不是项目前期手续的制约因素,环评阶段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支撑,水土保持章节论述不够专业、具体。到了验收调查阶段,项目根本没做过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做过水土保持方案,但未进行水保验收,作为环保验收调查人员,根本不具备水保专业知识,无法对水土流失、水保措施建设情况进行专业的判断,从而使得水土流失调查无据可依,只能泛泛而谈。
建议:当地发改部门应重视水土保持方案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严加要求,也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立项条件之一;当地环保部门重视水土保持验收工作,项目未开展水土保持验收工作,不受理环保验收调查文件。
4.2 噪声环境影响调查
(1)噪声执行标准平等性问题
在城市道路项目环保验收调查工作中发现,经常出现在城市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执行4a类标准,相邻的区域执行1类标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标准时经常会出现矛盾,即距离城市道路近、受到噪声影响大的敏感目标不超标,无需采取措施;而距离城市道路远、受到噪声影响小的敏感目标超标,从而必须采取措施。
建议:在实际调查工作中,应对这种情况充分重视,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并充分考虑相邻性及平等性原则来确定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和可行的降噪措施。
(2)噪声监测避让问题
噪声验收监测时,噪声应包括工程引起的贡献量与环境背景值两部分。这里的背景值往往不容易判断,会受到其它噪声源的干扰,不能正确判断城市道路噪声的实际贡献值。
建议:撇清真正的背景值与周边噪声污染源,需要避开的因素主要有:自然界的虫鸣狗叫要避开;学校、幼儿园等敏感点的上课声要避开;敏感点周边其它噪声污染源要避开。
4.3 社会环境调查
社会环境调点在于调查拆迁安置问题。拆迁安置工作通常涉及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搬迁户,是较为复杂的问题。
经调查研究,群众反映的拆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①拆迁款不到位或对补偿不满意;②只拆迁一定范围内的房屋,保留同一家庭的其他房屋给家庭生活带来不便;③回迁房屋因多种原因,迟迟不建设。
针对以上问题,在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中,仅能如实反映事实,无有效的解决方法,有待于国家修订工程赔偿方法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
为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收集管理,切实解决档案流失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收集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建设与房屋改造项目工程档案收集工程的通知》、《关于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的通知》、《关于调整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建设工程档案收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收集管理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档案是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信息,是住房工作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是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执行政策、实施行政管理、进行市场调控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运营养护、维修改建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城市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应对突出事件,对于实现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档案收集的范围及内容
工建、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房屋、产权登记;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工程;各类建筑节能工程;机关文书、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等,在建设过程中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声像,包括建设项目从提出立项、规划、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形成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三、档案收集的步骤要求
从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制的《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为更好落实“两书一证”制度,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村镇规划区内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档案收集按以下步骤要求办理。
(一)建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有建设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签订的《省建设建设档案移交合同书》,未签订合同书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城建部门在核发城市道路工程及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除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外,还应要求建设单位报送管线现状资料和电子文件,并提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管线查询证明,同时还需要建设单位提交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监护方案。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建部门还应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报告》进行竣工测量,管线测量成果作为工程档案预验收的必查资料,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三)质监、开发办、村镇处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把《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必要条件,未出具预验收意见书的不预进行竣工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配合质监部门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建设单位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档案预验收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将整改意见一次性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限期补充完善资料。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并发放《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五)园林、市政环卫、人防、供热、风景名胜局等部门,在各自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档案资料。
(六)房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证时,必须把《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必要条件,建设单位未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关键词]施工技术管理; 道路施工; 道路竣工;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道路施工技术管理的原则
(1)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国家经济政策是根据自然资源的特点,依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律以及国家不同时期的技术经济状况而制定的,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如节约木材、节约能源、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农田、保护历史文物、施工机械化、施工管理科学化等。
(2)按照科学技术的基本要求。按照道路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机具设备安全施工等具体技术要求进行管理,对采用的新技术应经过实验。
(3)经济节约。要把企业和国家、当前和长远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全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对重要的施工部位进行多方案比较。
2.道路施工准备阶段的技术管理
道路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是保证施工任务得以顺利完成的前提条件。主要是了解和分析工程特点、要求、进度、根据施工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分配施工力量并制定施工方案,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而充分及时地从物资、技术、人力和组织等方面保证施工过程连续、均衡、节奏地进行,保证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使用。为此,要抓好以下施工技术管理基础工作:
2.1 建立各级技术负责制
道路施工要建立和完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从上到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系统。要制定明确的总工程师职责、主任工程师职责、专职工程师职责、技术负责人职责,使各级技术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做到明职、明责。
2.2 建立健全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道路施工具有多变繁杂等特点,因而必须通过建立健全严格的技术管理制度,保证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把技术管理工作科学地组织起来,使技术活动无论在室内或作业现场,都有明确的目标、具体的内容和严格的检查制度,从而保证技术工作有目的、有条理的开展。
2.2.1 建立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制度
图纸会审是为了避免图纸本身的错误而导致施工的严重后果。要有组织、有步骤的进行。技术核定是针对工程变更内容,召集有关部门在技术上、经济上、质量上和使用功能上充分研究、协商,各方意见统一后以文字记录下来,技术负责人签字后作为施工依据。会审图纸的内容有:
(1)整体性。审查图纸及设计说明是否完整、清楚,图中尺寸、坐标、标高、轴线等是否准确;一套图纸前后是否一致;互相联系的各套图纸设计是否有矛盾;同一设计中的地上、地下部分是否吻合。
(2)合法性。审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
(3)主结构、主部位。审查主要结构的设计在刚度、强度、稳定性等方面有无问题,主要部位在结构构成设计中是否合理。
(4)合理化建议。收集有关各方对工程设计的合理化建议。
(5)路、桥、涵。审查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等设计图有否矛盾,在交叉施工时是否会存在问题。
(6)设计选用材料。审查设计选用的材料与采购供应的材料在品种、规格、质量、性能、数量等方面是否相符。
(7)疑问解释。将对设计图的疑问提请设计单位解释。
(8)施工技术装备。审查施工技术装备条件能否满足工程设计要求,施工单位能否按照设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2.2.2 建立施工日记制度
道路施工日记是对整个施工活动和现场情况变化的综合性记录。
(1)日期、气候。
(2)工程部位、施工组队。(3)施工活动记载。主要记录工程施工的起止日期,施工中的停水、停电、停工,质量、安全、设备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设计单位现场解决问题,技术复核、技术交底、隐蔽工程验收,有关领导和部门对工程作出的指示或决定等。施工日记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施工日记从施工开始时就必须以单位技术负责人为主、全体技术人员参加进行,直至工程竣工,不允许中断。在做好施工日记的同时,还必须做好施工记录。施工记录是按工程施工技术规范以及验收规范填写各种记录表格,起到检验施工操作和技术资料的作用,是工程的重要档案。
2.2.3 建立道路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道路施工通过技术交底,可使参与施工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明确施工任务及特点、施工工艺、技术要求等,从而做到心中有数,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程施工。作业技术人员向工人交底的内容是:
(1)道路施工图纸交底。主要是施工设计图的交底。
(2)道路施工工艺交底。主要是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以及其他工种配合等的交底。
(3)道路施工材料交底。主要是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以及使用要求的交底。
(4)道路施工规范、标准交底。施工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交底。
(5)道路施工措施交底。主要是质量保证、安全生产、节约成本等技术措施交底。
(6)道路施工样板或实际样品交底。技术交底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结合分部、分项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2.2.4 建立道路施工工程验收制度
在道路施工过程中除按有关质量标准逐项检查操作质量以外,还必须根据道路施工的特点,建立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中间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2.3 建立道路施工标准化技术管理体系
道路施工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是组织现代化施工的重要技术保证,分为国家标准、部级标准、企业标准三个等级。贯彻执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是:①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熟悉、掌握有关标准与规程;
②加强技术监督与检查;③分解技术标准和规程,使其具体化。
2.4 建立道路施工技术档案
道路施工技术档案不同于一般的技术资料,是在道路项目施工、科研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4.1 为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相关技术资料
(1)地基、隐蔽工程资料。地基处理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2)材料检验资料。所用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结果。
(3)材料使用资料。材料配比、拌和加工控制检查和试验数据。
(4)各项质量资料。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
表。
(5)补救施工资料。对质量事故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要求的证明文
件。
(6)非正常情况资料。施工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
量的影响分析。
2.4.2 为道路施工企业管理需要保存的技术资料
(1)施工总结材料。
(2)施工组织设计、各种定额执行情况。
(3)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情况。
(4)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措施。
(5)技术管理工作总结等。
2.5 建立信息收集和科技研究制度
道路施工的科技信息工作主要包括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道等。要注重信息资源的收集,建立信息系统,组织学习,开展专题讲座、讨论会、现场交流等活动。
3.道路施工现场技术管理
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就是施工过程的技术管理,现场技术管理是整个施工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
(1)道路施工图纸会审。坚持图纸会审制度,坚持按图施工。
(2)道路施工的优化方案。修正并优化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包括技术组织、节约成本措施、合理化建议等。
(3)贯彻道路施工的规程。坚决执行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施工计划或施工措施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4)严格道路施工检查制度。严格施工进度和施工计划的检查,根据实际变化及时有效地调整资源使用计划。
(5)做好道路施工记录。做好施工日记,做好施工记录,实事求是的做好施工检查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道路施工的资料收集整理。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积累和整理工作,与施工进度同步进行。
4.竣工验收阶段的技术管理
(1)道路的实验检查。组织试验人员进行以试通车为主的全面实验检查。
(2)道路的预验收。组织预验收,填写竣工报告。
(3)总结。完成交工报告和技术总结。交工技术资料一是指将平时积累的资料审查、整理、检查有无差错,使之形成一套完整的质量达标竣工资料;二是按竣工图如实绘制。
(4)交工。向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交工技术文件归档;作业层和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将交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送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查并与业主办理手续。
5结束语
道路施工的技术管理的重要策略和对象是技术文件。技术文件是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是企业生产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其内容极为丰富。所以,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专职管理机构,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从而保证将技术管理活动与施工具体活动有效的结合起来,满足施工生产和科技研究的需要,使道路工程施工又快又好地实现施工目标和任务。
参考文献
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护地下管线设施,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海域的地下管线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务、交通、公安、国土、公路、人防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市政主管部门。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并责令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补建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在覆土前,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应当提前公布。道路建设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拟开挖道路新建、迁移或者变更、废弃管线的,应当在每年的3月和9月,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下一个半年管线建设计划申请。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汇总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告知申请单位。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市市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档手续,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应当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报告市市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政府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应当纳入市政公共设施实施统一综合管理,提高地下管线维护质量和运行安全水平。
第三十一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缴纳挖掘修复费,由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道路养护单位修复道路。道路修复质量不得低于该段道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使用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标准。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在地下管线档案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原有地下管线已形成的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对已建成而未有档案资料记录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查明管线现状。
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四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已有的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各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地下管线工程覆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或者未按市市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和整改,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未按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明测量,所需费用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管线需要注意避免走过场普查明确实行属地负责制
防止打乱仗,提高普查效率,普查分工明确,牵头部门负责普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基础信息普查工作;行业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地下管线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杜绝数据打架,确保信息准确,普查不仅有自查,还有共查。企业不仅要对自有地下通信管线资源进行普查,修正非标准信息,也要对非自有管线资源与权属单位共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副巡视员沈美丽说。
此次普查有详细的时间表。
各城市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在20xx年底前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全面质量观
一、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以下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质量监督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以往相同工程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而编制监督计划书。
二、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1.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主要检查以下几项: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2)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该工程相符。
3.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
4.对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 (4)对工程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三、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核查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期间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行为: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指定分包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要求承包单位以垫支或带资为条件进行发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点,建设单位应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同时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及与工程有关的技术保证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
(5)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2.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设计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的主要实施者,其质量行为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在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核查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图纸是否通过图纸审查机构的审查等;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转
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在工程施工阶段,主要对监理单位的以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的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合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主要施工方案是否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核查相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
(3)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4)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结束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后,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复查,问题严重的,可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