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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援助单位及受援地区
参加援助单位为**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受援地区为崇左市、钦州市、北海市、玉林市、梧州市、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
二、对口援助单位、项目名称及时间
1、医疗援助项目。由**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具体组织**老科协医科大学分会、中医学院分会、区妇幼保健院分会对口援助宁明、浦北、灵山三个县,援助项目为医疗卫生。以临床带教、门诊带班、查房及病例分析、会诊、技术讲座等形式,以内科、外科、骨伤科、妇产科、儿科及当地发病率高的专科开展活动,进行在岗培训,不断提高当地医院及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医疗水平。时间4个月为一期。每月8~12天。
2、科技咨询项目。由**老科协专家委员会组织**老科协科技厅、**科学院、**化工研究院等单位老专家,对口援助宁明县膨润土资源开发利用咨询项目。以组织相关专家4~5人实地考察,查询国内外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最后给崇左市等有关部门提供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建议书。时间:5~10月。
3、实施提高科学素质行动项目。组织**科普演讲团的26名专家、教授,到崇左、钦州、玉林、梧州、贵港、北海等市及所辖县,开展科学素质报告活动100场,提高领导干部及公务员、中小学生、农村农民、城镇劳动者。中老年人的科学素质,受益群众3.5万人次以上。其中领导干部及公务员10场、中小学生65场、中老年人10场。时间:5~12月。
三、工作职责
1、**老龄办:①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工作方案的审定、督促检查及验收;②提供项目经费;③对参加项目的老专家的体检、购买(项目实施期间)专家的人身保险;④项目启动。
2、**老科协:①承担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②根据实施方案,选派专家参加项目行动;③落实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各项事宜;④负责管理和使用好项目专项经费;⑤项目结束后及时向区老龄办提交工作总结。
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开展学习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深对实现中医药科学发展的认识和理解,在推进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发挥省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的功能和作用,积极与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厅局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努力形成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工作机制和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医药情况的调研,做好中医药发展的整体规划,科学制订贯彻《意见》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方案,部署落实各项重点任务,为今后我省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较好的工作基础。
二、不断加强中医“名院”和重点中医院建设,进一步夯实中医药发展基础。按照《**省中医“名院”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省中医“名院”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要求,对建设单位进行中期评估。在此基础上,推荐一批中医“名院”成为全国示范中医院创建单位。按照建设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重点针对县级中医医院,启动一批中医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统筹省级财政和中央拨款,每年重点支持5-8家单位,滚动建设。加快国债中医药项目建设进程,确保建设质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努力提高中医“名科”建设水平,进一步强化中医药特色服务。加强国家、省级中医重点专科、示范中医科的建设力度,通过专科协作组等形式,明确建设重点,提升建设成效。积极发挥重点学科建设的示范、辐射作用,注重创新发展和绩效管理,争取1-2个中医药学科成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按照“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做好对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等中医“名科”建设项目的中期评估考核工作。推动中医药特色诊疗区域建设,通过调整布局、优化资源等,引导中医医院集中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的服务科室、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巩固和发展临床特色,提升规模效应,浓厚中医药氛围。开展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建设,提升中药制剂的研发、生产能力和使用率。全面实施《**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诊疗规范》,加快诊疗规范的推广和临床应用,增强中医药诊疗行为的规范性,使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得到进一步显现。
四、持续加快科技进步,着力提升中医药自主创新水平。建设好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认真制定实施计划,集聚优势研究资源,搭建研究创新平台,集中学科联合攻关,建立健全有利于基地建设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条件,力争在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防治重大疑难病和传染病等方面有所突破,形成高水平、开放式的中医药临床研究平台、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充分发挥基地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省中医药科技创新。加强省级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对中医药等级实验室、研究室的指导和考核。开展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及新一轮申报启动工作,开展中医药二级实验室的遴选工作;规范省中医药优势病种研究推广中心、省中医“治未病”研究中心、省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推进中医药科技工作的有序开展。扎实推进中医药科技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规范开展中医药科技成果奖励工作。认真做好科研项目招标、立项工作,按照定向招标、顶层设计的模式,重视重大疾病的中医药基础和临床研究,力争在若干优势领域取得突破。切实推进中医“治未病”工作,努力探索构建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体系。进一步扶持畲族医药的研究与开发。
五、切实重视人才培养,持续提升中医药队伍素质。一是充分发挥省名中医研究院的作用,加强对国家和省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指导,实施省名中医系列学术讲座计划,强化对省名中医的考核和评价工作。完成第一批省级中青年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考核工作,启动第二批省级中青年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培养项目。开展新一轮省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二是切实加强第四批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和第二批全国中医临床研修人才培养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工作要求,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培养成效。三是全面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发挥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骨干单位的作用,积极改善教学条件,加强师资力量建设,努力培养出一批基础较扎实、临床能力强、知识结构优化的实用型中医药人才。四是继续开展西学中人才、农村中医骨干和乡村医生大专学历教育等多样化、多层次人才培养项目,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培养质量。五是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培养一批以中医药服务为主要手段、掌握全科医学知识的社区中医药人才。六是启动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考试和培养工作。
关键词: 网页设计;任务驱动;“211”模式;人才培养;教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19-4461-02
结合学校“21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精神,经过几年发展,软件工程专业已经完成专业定位,初步确立了软件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在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逐渐确立之后,教学改革和研究作为培养应用性人才有效的实施措施,对合格人才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
《网页设计与制作》课程是软件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相比其他课程,它即包含丰富的理论知识,又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综合性。为了培养学生学习的能动性、创新性、合作性,提高综合素质和提升就业能力,需要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中进行不断的探索和改进。
1 教学现状
《网页设计与制作》课程中,传统的教学方法是课堂教学结合上机实践的两段式教学,通常是教师在多媒体教室进行理论讲解和演示操作,学生在计算机房进行操作实践。在理论课堂上,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知识,如果课前不预习,就会存在进度跟不上、课后就遗忘等现象。因此,在实践课中,学生往往只是纯粹模仿老师的实例进行操作,而且大多数学生往往会忘记操作步骤或过程,实践课上需要教师逐个指导学生操作,因此通常只有小部分学生得到及时的指导,大部分时间都在等待中浪费了,部分学生渐渐失去了学习兴趣。甚至有些学生在即使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了操作任务,过后也是似懂非懂,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教学过程中往往将80%的时间都放在工具软件的使用方法上,结果是学生仅仅掌握了工具软件的使用,却不能独立地完成网站规划和页面设计的任务。即使完成了,网站也达不到应有的功能效果和视觉效果。课程内容上重“技术”轻“设计”,这样导致学生不会从全局的角度开发设计,创新意识得不到培养,综合素质更无从提高。[2]
2 任务驱动法在《网页设计与制作》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2.1 任务驱动法的实施
所谓任务驱动法,也就是说,由教师根据具体的教学目标来设计制定并提出相关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演示或讲解等各种方法将完成任务的具体步骤、方法和结果展示给学生,并且引导学生进行练习以及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最终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3,4]
任务驱动法的本质是以任务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协作、创新的一种亲型教学模式。基于任务的教学方法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贯穿若干个典型的各类项目,然后根据章节内容把每个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子项目,采用循序渐进、逐渐深入的方式一步一步地完成整个项目;在项目任务之中明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以项目内的完整构建过程为线索安排网页设计课程中任务驱动法的研究与实施
黄霞1,杨凡2
(湖北文理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摘要:网页设计作为高校软件工程专业学生的专业课程,是一门具有极强的创造性、实践性的综合操作课程,涉及到多种学科和软件。针对提高学生网页设计能力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探讨了如何应用任务驱动的教学方法提高本课程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关键词: 网页设计;任务驱动;“211”模式;人才培养;教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19-4461-02
结合学校“21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精神,经过几年发展,软件工程专业已经完成专业定位,初步确立了软件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在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逐渐确立之后,教学改革和研究作为培养应用性人才有效的实施措施,对合格人才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
《网页设计与制作》课程是软件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相比其他课程,它即包含丰富的理论知识,又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综合性。为了培养学生学习的能动性、创新性、合作性,提高综合素质和提升就业能力,需要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中进行不断的探索和改进。
1 教学现状
《网页设计与制作》课程中,传统的教学方法是课堂教学结合上机实践的两段式教学,通常是教师在多媒体教室进行理论讲解和演示操作,学生在计算机房进行操作实践。在理论课堂上,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知识,如果课前不预习,就会存在进度跟不上、课后就遗忘等现象。因此,在实践课中,学生往往只是纯粹模仿老师的实例进行操作,而且大多数学生往往会忘记操作步骤或过程,实践课上需要教师逐个指导学生操作,因此通常只有小部分学生得到及时的指导,大部分时间都在等待中浪费了,部分学生渐渐失去了学习兴趣。甚至有些学生在即使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了操作任务,过后也是似懂非懂,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教学过程中往往将80%的时间都放在工具软件的使用方法上,结果是学生仅仅掌握了工具软件的使用,却不能独立地完成网站规划和页面设计的任务。即使完成了,网站也达不到应有的功能效果和视觉效果。课程内容上重“技术”轻“设计”,这样导致学生不会从全局的角度开发设计,创新意识得不到培养,综合素质更无从提高。[2]
2 任务驱动法在《网页设计与制作》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2.1 任务驱动法的实施
所谓任务驱动法,也就是说,由教师根据具体的教学目标来设计制定并提出相关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演示或讲解等各种方法将完成任务的具体步骤、方法和结果展示给学生,并且引导学生进行练习以及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最终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3,4]
任务驱动法的本质是以任务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协作、创新的一种亲型教学模式。基于任务的教学方法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贯穿若干个典型的各类项目,然后根据章节内容把每个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子项目,采用循序渐进、逐渐深入的方式一步一步地完成整个项目;在项目任务之中明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以项目内的完整构建过程为线索安排教学过程和教学步骤,由项目任务来驱动整个教学进程。[4]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课程需要和项目要求以及学生个人能力,将学生编制成若干个项目组,并使每个小组中每个学生的能力基本达到互补,使之在项目开发合作过程中能够相互促进,相互帮助,互相学习,并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习的兴趣。这样,不仅成功地完成了项目,并让学生亲身感受到了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也极大的提高了学生综合素质。
综上所述,依据任务驱动法的本质,可以按照表1所示的项目类型合理组织《网页设计与制作》教学的全过程。
型项目主要是在实施任务驱动的起始阶段,学生刚刚接触网页设计,有一定的好奇心,但知识准备不充分,所以只涉及到基础知识的运用,并且事先要让学生完成准备好的每个相关知识点的小作业,在此基础上掌握该类型项目的设计过程。能力型项目是在学习型项目的基础上,对教材中知识点的综合应用,要想完成任务,学生必须要进行项目分析和规划设计,通过需求分析,搜集资料,再进行详细的设计才能展示应有的效果。在此过程中,教师要随时了解学生任务完成的情况,以及时掌握学生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瓶颈,并给予及时处理。对于任务成功完成的同学及时进行表扬,并请学生在课堂上讲解学习心得分享制作过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综合型项目是课程全部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的综合运用,以课程设计的形式提出,持续时间一般较长,需要学生分组完成。首先,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第二,确定项目内容,准备素材,给出设计力案;第三,教师根据学生知识掌握情况及学生的特长,针对任务分工进行分组,分配任务;第四,完成作品制作,并调试通过;第五,撰写任务设计说明书。教师在此过程中要及时动态地掌握学生信息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并进行项目监督。学生之间按照团队协作开发的模式进行交流,团结互助,共同完成任务;最后,集中演示讲解学生任务,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发现作品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作品。
2.2 教学效果
教学效果显示学习型项目能够非常有效地帮助学生掌握网页设计的基础知识。能力型项目中贯穿了整个课堂知识,并将所学内容连接成一个整体,极大程度地发挥了学生的个人能动性,提高了学生个人知识,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综合实训项目采用团队开发的模式,促进了学生之间的沟通协作,并整合了网络、布局、美工等各种综合知识,使学生能力得到全面发挥。
因此通过任务驱动法的教学模式,能够极大地改善教学脱离的环节,系统的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自身技能,开拓他们的思维、发挥潜能、培养个性,更提高他们的自信心和成就感。通过小组内的协作、交流、讨论、学习,能够取长补短,培养了团队精神,项目化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是一种更合适的教学模式 [5]
3 结束语
如何深化教学改革,提升学生的整体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教学改革的内容和途径,教学研究的方式和方法,在应用案例的具体实施中,将任务驱动法应用到软件工程专业《网页设计与制作》课程教学中,增强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实践操作技能,教师的业务能力也得以不断提升,有力地提高了本门课程的教学效果和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晓红,周立.《网页设计与制作》课程教学改革[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0(4):90-92.
[2] 杨森,刘潇潇.《网页设计与制作》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探索[J].教育科普,2010(3).
[3] 刘君.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在高等院校《计算机组装与维修术》课程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计算机教学,2013(3).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