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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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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专项规划

乡村专项规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 规划编制 问题 对策

市政工程专项规划主要包括道路工程规划、给排水工程规划、电力电信工程规划、燃气供热工程规划等。科学合理的市政工程专项规划是城市合理发展的前提,因此要针对当前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提高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为城市的规划与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

1、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城市的发展规模与发展水平。合理的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却暴露出种种问题,导致工程建设与城市化进程不能协调发展。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规范性不强。由于缺乏统一的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办法,导致规划编审程序和编制技术的规范性不强。目前,关于市政工程规划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相对较少,没有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编制办法,这是造成规划编制规范性不强的主要原因。

第二,缺乏宏观指导。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基本上停留在微观层面,对于城市的总体布局缺乏宏观指导,造成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等问题。没有科学合理的宏观指导,城市与工程规划之间会产生矛盾,不能协调发展。

第三,缺少理论研究。关于市政工程规划的理论研究工作非常少,没有建立起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的系统理论科学。很多市政工程并没有从科学合理的角度进行规划编制,不经具体分析和研究便随意制定工程方案,使规划编制演变成花样文章,无法发挥指导工程建设的作用。

第四,缺少技术优势。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的技术含量不高,编制人员只是做一些表面文章,无法从实质上提高编制的质量。为了节省成本,采用低水平编制技术,使规划编制陷入技术倒退的困境。这种缺少技术优势的现状,导致无法实现规划编制的综合协调功能,抑制了城市的规划与发展。

第五,重视程度不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科学的工程规划应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需求,而政府的行政干预则是保证工程规划编制质量的重要前提。但是,受到政策不健全、政府分管不明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工程规划编制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规划编制无法实现应有的作用。

第六,编制与管理工作脱节。在规划编制中,规划管理手段和管理目标不明确。规划管理中涉及到的控制要素、工程建设时序等问题,规划编制中都没有给予明确的解决措施。这些问题通常都交给工程运营商自行解决,导致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脱节,规划编制成为形同虚设的环节。

2、加强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的对策

针对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相关工作经验,提出一些改进规划编制的相应对策,希望能够对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有所增益。

第一,重视工程现状的现场勘查工作。编制市政工程专项规划之前,要详细了解工程的现状。重视现场勘查工作,并及时搜集工程资料,绘制工程现状图,认真分析工程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合理的管线分布方案。重视工程现状的勘查工作,能够确保现状与规划之间有效融合,提高规划编制的可操作性与科学性。

第二,加强市政工程规划编制的规范性。国家应完善相关立法,制定统一的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办法,建立健全市政工程总体规划体系,制定统一的编制技术标准,提高规划编制的规范性,进而增强规划的法定性。

第三,协调市政工程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编制市政工程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城市用地布局和用地性质,使工程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发展。专项规划要以总体规划为指导,在规划编制中要充分体现城市整体规划的发展策略,紧密联系实际完成专项规划工作。

第四,从实际出发,合理编制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如果市政工程综合规划的条件不足,可考虑先编制亟待解决的工程规划。例如,独立编制城市给排水工程专项规划。通常情况下,道路工程和排水工程专项规划应该优先编制。由于排水管线占地空间较多,位于其他管线的下方,直接影响其他管线的布置,所以要优先编制道路工程和排水工程专项规划。部分城市由于排水系统不完善,导致下水道中的污水经常溢出,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第五,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强规划编制的合理性。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往往需要很多行业和部门的参与,所以要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规划部门、政府部门、行业部门等的合作机制。通过加强沟通,达成规划要求的一致性,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第六,做好道路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道路工程规划是工程总体规划的基础,道路工程规划的合理性将决定工程总体规划的合理性。城市道路的合理布局是准确布置各种工程管线的前提,只有做好道路工程专项规划编制这个基础工作,才能确保其他各项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的合理完成。

第七,实现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市政工程将不断更新,市政工程规划也会随着向前发展。因此,规划编制工作不能驻足不前,而是要形成动态更新机制,不断提高编制技术,实现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3、结语

编制市政工程专项规划是为了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与城市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解决工程建设随意和不合理的现象。因此,要重视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针对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探索更新更好的解决办法,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为城市的规划与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

参考文献

[1] 郝天文.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几点问题的探讨[J].城市规划,2008(09).

[2] 刘光治,葛幼松,周彧.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工作探讨[J].江苏城市规划,2008(08).

[3] 刘亚丽,彭瑶玲,孟庆,丁湘城.国内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经验借鉴和启示[J].规划师,2010(02).

乡村专项规划范文第2篇

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城乡建设的整体要求,年。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县委九届七次全会工作部署,树立“经营乡村”理念,依照“改造城北、提升城中、开发城南”总体思路,继续强力推进“融城、拓城、秀城”进程,大力实施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绿化、亮化、美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乡村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提高乡村综合服务功能,取得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乡村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一、树立经营乡村理念。

主要是县城20平方公里总体规划修编》8个乡镇总体规划》集中供热可研规划》县城垃圾处置可研规划》县住房建设规划(-2012乡村道路专项规划》乡村给、《排水专项规划》《乡村公交专项规划》《乡村绿化专项规划》为加快城乡建设局提供科学依据。一是加大城乡规划编制、论证、评审和上报工作。共编制完成各类规划9项。

确保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全年受检建筑工程项目37项,二是全力抓好重点工程建设。新开工建筑工程29项,建筑面积50617平方米,投资4538.48万元;跨年度工程8项,建筑面积32015平方米,投资1168.9万元。质监工作重点放在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等重点部位质量巡查,严把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管和抽样检验关。针对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现浇混凝土未进行重量比、构造柱加密区未设置箍筋、混凝土梁柱涨模、砖砌体施工方法不规范等质量通病进行预防和纠正。对18项工程下达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对3项工程下达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停工通知书》并采取有效措施,完全消除质量隐患,确保了工程质量。

共下达11份平安隐患整改通知单,三是依照“平安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严格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重点对建筑工地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临时用电、外脚手架搭设、临时防护、施工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1份工程停工整改,及时消除了平安隐患,有效遏制了平安事故的发生,实现了全年建设领域平安生产零事故。

进场交易36项建设工程,中标价6467万元,拦标价7338万元,节约资金871万元,节约资金率为11.9%建设工程进场交易率达100%严把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关,工程竣工结算送审价1927.29元,审核价1420.27万元,节约资金507万元,结余资金率26%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本钱,四是强化重点工程监督。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中标制度。实现了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防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8份,施工许可证14份,招投标合同》审查备案36份。全年未发生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风。

清理整顿乡村土地市场秩序。共查处违章建筑12处,五是积极空虚土地贮藏库。建筑面积1095.75平方米;依法撤除违章建筑2处,建筑面积213.5平方米;整改10处,建筑面积882.25平方米。有效遏制了违章建设上升的势头。

实施城北英巴扎北路改造工程。完成对英巴扎北路71户居民住房状况入户调查和建档、分类、汇总工作。其中需要拆迁改建二层的51户,六是突出刀郎文化。需要外观装修改造的20户。截止目前,申请动工12户,已开工实施二层改建的6户。

种植4875棵各类风景树和3万盆花卉绿化小品以及乡村绿化维护项目;投资119.5万元广场四周建筑物亮化工程。乡村绿地面积达42.5万平方米,七是大力实施”美化、亮化、绿化”工程。投资97万元。每天开灯11小时,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提高了乡村档次和品味。

努力提高招商项目的承载力和吸引力。主要是工业园区5.7公里道路扩建工程,八是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2100万元;乡村排水工业园区段3.8公里主管网建设工程,投资295.9万元。提高了园区综合服务功能,有效的增强了园区的承载力,和吸引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不时完善乡村服务功能

局始终坚持乡村建设“以人为本”理念,一年以来。不时完善乡村服务功能,满足各族群众需要。其中市政设施基础建设项目6个,总投资3322.8万元。医疗卫生设施建设项目1个,总投资308万元。文教设施建设项目8个,总投资1057.724万元。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3个,总投资4259.266万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项目12个,投资总1062.303万元。目前,县城区面积9.6平方公里,县城道路总里程达53.05公里,同比增加12.04%乡村排水主管网总长达39.8公里,同比增加8.15%乡村供热总吨位达95吨,同比增加50%供热主管网达17.3公里,同比增加4.84%乡村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强化综合执法。

乡村专项规划范文第3篇

健全绩效评估制度。加快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建立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监控。加强重大项目的规划研究,对区域交通基础设施、重大能源、产业园区承接、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在选址前进行规划评估,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高效性。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十大工程”和“四区建设”为抓手,强化城乡规划的引领调控作用,构建“视野前瞻、定位准确、系统完善、管理科学、覆盖城乡”新型城镇规划建设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编制一批科学性、实用性、操作性强的规划,1坚持规划指导建设原则。围绕当前建设重点。指导城乡建设有序开展。

对已有规划抓紧修订、补充和完善,2坚持适应形势发展原则。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对未编规划抓紧启动编制。

又着眼长远和前瞻性的规划,3坚持即期长远结合原则。编制一批既立足当前。增强规划的引导性。

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4坚持规划联动衔接原则。城镇规划编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城市、县、镇总体规划

完善城市、县和建制镇总体规划,按照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的战略定位。为城镇建设提供更合理的框架结构、更充裕的发展空间和更科学的规划指引。年完成市和四县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南部城镇群发展战略规划以及20个重点镇的总体规划修编、修订,年底前全面完成建制镇总体规划修订工作。

近期工作重点:

统筹安排市域交通、供电、防洪等重大基础设施,1修编《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用地功能布局。对旅游、生态、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利用等提出规划指引原则。同步完成未来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及近期建设区的控规编制工作。

突出“古城保护与新区开发”并举;县以“与中心城区同城化”为原则,2修编“四县总体规划(-2030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完成四县总体规划修编。歙县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为总体定位。做好与中心城区的衔接,同步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开展近期建设区域的控规编制;黟县围绕西递、宏村等重要节点,依托文化遗产密集区的资源优势,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关系;祁门县以“新城”开发建设为主要载体,重点开发建设新城区,同步改造提升老城区。

全面修订全市建制镇总体规划,3修订建制镇总体规划。根据新一轮城镇体系规划要求。以20个特色镇为重点(名单附后)突出发展特色和优势,做好镇区规模拓展和镇域村庄协调建设,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科学的规划指引。

明确重点发展区域,4编制南部城镇群发展战略规划。立足区域经济一体化。统筹资源共享、设施共建,形成以中心城区(含屯溪组团、新城组团、岩寺组团)为核心,海阳组团、歙县徽城组团为两翼“一加二”空间结构框架,统筹南部城镇群协调发展,为市城市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二)城乡重点发展建设区域规划

服务即期建设需要,围绕“十大工程”建设。年底前完成一批重要区域、重点项目的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为开发建设提供翔实的规划依据。古村落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可延至年底前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划定范围,分区域、分阶段组织编制。

近期工作重点:

以服务景区为目标,1编制《环周边区域协调发展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四门洞开,山上山下互动”总体要求,处理好景区与周边汤口镇、谭家桥镇、耿城镇、镇、镇和林场区域之间的关系,尽快编制完成“景区外部交通专项规划”和“环周边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带动并加快“五镇一场”建设,提升景区及周边城镇接待能力和容量,形成以风景区为中心的大大联动、大旅游”格局。

控制面积27平方公里的规模,2编制《高铁站站前区综合规划》按照规划用地面积10平方公里。通过编制高铁站站前区综合规划,实现站前区枢纽交通与市域和市区交通的无缝”衔接。按照商贸旅游、商务办公、文体娱乐和高品质居住区的功能定位,编制站前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站前区的开发建设提供依据。

东至花山景区的新安江综合开发规划。以老街区域为核心,3编制《新安江综合开发工程规划》制定西起桃花岛。改造提升老城区沿江风貌,完善旅游服务功能,编制三江口、桃花岛和江心洲三个主要节点周边的详细规划建设方案。以花山谜窟为核心,拓展城市空间,丰富新型旅游业态,新增城镇建设用地面积3-4平方公里,规划建设旅游休闲度假区。

以加快环湖区建设为主题,4完善《太平湖风景区总体规划》按照建设国际一流滨湖旅游度假区的要求。以环湖公路为主线,拓展环湖区建设用地规模,完善太平湖总体规划内容,为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提供空间,为太平湖的大发展、大跨越提供规划依据,年接待能力从80万人次提升到200万人次以上。

修订完善《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整治规划》完成老街区域交通协调规划研究工作和小街小巷保护与开发建设的规划控制导则。深化《歙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府衙修复、斗山街改造、渔梁坝开发和练江改造等方面做到详细规划的深度。以“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为抓手,5修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古村落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围绕正街整治、小巷开发、改造和配套。以等一批重要的历史村落为重点,修订和完善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和其它古村落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一个新村(解决村民的居住问题,疏解古村落的保护压力)一批项目(提升旅游接待水平,丰富旅游服务业态)一套设施(道路交通、消防供水、污水排放)要求,完善和拓展开发利用篇章。

尽快完成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完善工作。近期重点完善和编制雨润商务度假区、茶博园、新徽天地旅游度假区、黎阳老街改造、徽文化艺术长廊、东旅游小镇、太平湖SPG项目、金盆湾旅游度假区、北驿度假区、奇墅湖旅游度假村、新安医药博物园、纳尼亚小镇等一批用地面积在1000亩左右的重大旅游休闲、文化产业项目详细规划。同时按照整合教育资源的要求,6编制和完善重点建设区域详细规划。根据重点项目实施情况。抓紧编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规划。

因地制宜,7抓好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别不同区域。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旅游道路沿线和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生态、徽韵”原则;景区景点周边按照“建设新村、配套功能”原则;城郊按照“集约用地、风貌整治”原则,结合“村庄清洁工程”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三)城乡发展重要支撑专项规划

年底前,保障发展需要。加快完成一批重要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提升城市承载力和综合竞争力。

近期工作重点:

结合高铁建设,1编制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按照服务“大交通”要求。尽快完成高铁站站前区综合交通规划,确保高速铁路与城市道路交通配套设施同时建成投入使用。抓紧做好市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全市公路网和旅游公路网发展规划,尽快形成以高铁站为核心、高速公路为骨架、等级道路为脉络、县乡公路为延伸的市域道路交通体系。

编制自驾车旅游服务专项规划,2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按照服务“大旅游”要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全市自驾游服务中心”各区县规划建设“自驾游服务区”景区景点周边规划建设“自驾游服务接待点”通过三级体系建设,构建自驾游配套服务网络。修编市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抓好乡村旅游全市统筹,完成乡村旅游的规划布点和用地布局,促进城乡互动协调发展。

抓紧完成全市各经济园区总体规划修订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3修订和完善经济园区总体规划。按照服务“园区建设”要求。为园区发展建设提供依据。按照园区集中、产业积聚的发展思路,着力扩大园区规模,经济开发区原则上按照20平方公里规模进行建设;区县园区通过整合资源,盘活土地,结合发展条件,适当拓展规模。现有园区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承接长三角产业转移的要求,全市统筹安排2-3个新的园区。

四)城乡环境风貌整治规划

按照“突出特色,针对需要重点整治环境风貌的节点、路段和区域。提升品位”要求,年底前,编制完成环境风貌整治和整体改造详细规划,塑造现代国际旅游城市新面貌。

完成高速公路率水桥区域、草市—篁墩区域、汤屯高速公路出口区域环境风貌整治改造详细规划,近期工作重点:1编制城市重要节点改造规划。中心城区按照“拓展和内涵提升”要求。同时启动仙人洞路整体改造详细规划,完成建成区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区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规划,提升城市形象。各区县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选择若干“重要路段、重要节点、重要出入口”区域,完成一批改造提升和环境整治项目规划,通过环境整治和整体改造,迅速改善城市面貌。

群体要有美感,2编制特色风貌规划。以“整体要有规划。单体要有特色”和“瘦、透、秀”总体要求,制定城乡特色风貌控制导则和新农村民居建设标准图集,分类指导各地建设。编制完成城市(区县城)亮化规划,提升亮化的品位和档次。

三、保障措施

抓好任务分解落实。市委、市政府成立构建新型城镇规划建设体系工作领导小组,1加强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抓紧做好规划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工作,制定具体的规划编制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做好资金保障供给。城市、县、镇总体规划等要充分发挥政府财政的主导作用,2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同时各项目业主要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项目开发建设的总投资,保障资金供给,确保各项规划编制任务的完成。

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充分引入竞争机制,3开放市场。拓展视野,开门规划,加强与国际接轨,开放搞活规划编制设计市场。广泛借助“外脑”引进“外智”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加强前期论证和调研,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真正做到高质量规划、高水平管理、高标准实施。

乡村专项规划范文第4篇

最新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县城、镇的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纽、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州政府所在城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对独立的市辖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县的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协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其中,规定空间管制的强制性要求应当在规划成果中明确标示并独立成篇。

省会城市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在甘及省上单位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县城、镇、乡的规划要立足县、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并为周边农村生活、生产提供服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城镇体系规划与总体规划合并编制。

第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

编制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空间发展战略、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综合交通、资源环境承载力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报告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

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先制定总体规划纲要,并按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提请批准该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纲要在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前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宅建设技术导则和图则,具体确定农宅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新增规划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两年内完成。编制旧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权属和优化用地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划分规划控制地块。

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基础设施主干网络系统布局和规划规模,基础设施枢纽工程的用地,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绿化、历史街区和重点文物、水体等的保护和控制范围。

第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组织编制重要地块和旧城区内土地使用权属复杂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模较小的县城和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直接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要求驻地大专院校、大型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依据总体规划直接编制所在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矿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编制的需要向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关规划以及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规划批准后15日内,县城总体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认为上报的城乡规划存在违反上位规划和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责令组织编制机关限期修改,并按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批准并备案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成果;其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永久性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成果除外。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固定场馆,对城乡规划进行公告、公布。

第三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护各类资源,传承历史风貌和体现本地特色。

新区开发,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旧区改建,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推动停车场、环卫设施、绿地及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场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

第十八条 全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规划许可证书的办理程序、时限及规划许可附件的内容、格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时,应当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建设项目使用所需的交通、消防通道及其他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空间关系,保证相邻权益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安全以及土地使用等权益。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报国家或者省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在已有用地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属人已经取得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需变更规划条件和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新的土地使用权属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设用地的建设现状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附件。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地区已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

对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确需进行项目建设的,规划条件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城乡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编制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拟定,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后提出。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进行工程设计的规划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施工许可和房屋预售许可。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1年。

临时建设工程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核发该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和现场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转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不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宅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农宅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性质提供以下资料: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

(三)三层及以上农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许可变更。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不配套的、房屋安全及适用性鉴定不合格的、未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的以及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的,不得作出规划变更许可。

第四章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体规划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乡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一)规划公告情况和公众意见;

(二)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情况;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四)绿化、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模、发展目标和整体功能布局及规划区范围,涉及多项强制性内容调整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应当按照制定新版规划的程序进行;

(二)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影响建设用地规模、发展目标和整体功能布局及规划区范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专题评估,编制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由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中具体作出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一)新编制的总体规划或者修改的总体规划对规划地段有新要求的;

(二)规划地段内出现新的利害关系,需要修改规划解决的;

(三)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评估的监督检查。,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规划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督察意见、建议,在规定工作日内完善相关规划工作,并向其作出报告。监督检查机关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相关权益人对取得的规划许可有异议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可以向作出规划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维持原许可或限期办理、责令纠正、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在规定限期内办理、纠正或重新办理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提出监督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修改、报批、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确定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又未按程序修改规划的;

(五)未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的;

(六)做出的规划许可违反国家标准、规范的;

(七)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向未依照本条例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

(三)未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向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许可或者房屋预售许可;

(六)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验线的。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对城市、县城、镇的空间布局、防灾能力、交通能力、环境质量形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七章附则

乡村专项规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南浔,空间布局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城乡一体化是指城市和乡村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空间布局上实现整体性的协调发展。当前,城乡一体化作为一种理想模式日益受到重视,传统的城市与乡村分离的发展方式已无法解决城乡空间利用冲突的矛盾,因此要求我们以城乡一体化视角重新审视城乡关系,以整体观念协调城乡空间发展,引导城乡空间的有机协同。

南浔区位于浙江省湖州市东部,在中国近代史上曾极度辉煌,是全国罕见的巨富之镇,而如今南浔区经济社会发展却在长三角地区处于后进位置,历史上区域核心地位荡然无存。究其原因极为错综复杂,但不可否认地是,南浔区长期以来忽视城乡空间格局的优化成为限制其快速发展的樊篱。在城乡一体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如何冲破樊篱,踏上快速发展的轨道?本文基于此,试图针对南浔区城乡空间布局的优化完善问题进行探讨。

2南浔区城乡空间布局现状解析

2.1基本情况

南浔区下辖南浔、练市、双林、菱湖、和孚、善琏、旧馆、千金、石淙等9个乡镇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区域面积716平方公里。2012年,全区人口共144150户、491029人。近年来,南浔全力加快中心城区建设,城市框架逐步拉开,建成区面积达14.5 平方公里。同时积极培育练市、双林、菱湖三大中心镇,综合实力不断增强。

2.2主要问题

2.2.1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低

据统计,在南浔区716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分布着3920个村民小组,平均密度为5.6个/平方公里,村庄分布相当分散。另外,现状21平方公里工业用地中城镇规划区、园区范围外工业用地面积3.5平方公里,占总工业用地的17%,几乎每个乡镇都在城镇规划区之外存在工业飞地。

2.2.2城镇体系结构松散

南浔中心城区规模相对较小,首位度较低,对周围地区的经济辐射力有限,难以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其次,区域内大部分城镇规模小、实力弱,条块分割,空间上各自为战,不利于空间集聚。另外,农居点量大面广,不利于农业产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生活环境的改善。

2.2.3产业发展空间不足

目前,南浔区产业平台建设总规划面积71366亩,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只有39548亩(占比55.4%),其中已开发面积28927亩,可用面积只有10621亩。最大的是南浔经济开发区,可用仅剩5929亩,其他平台相对小而散。相比周边先进发达地区,南浔区平台建设不论是现有规模,还是可利用空间都相当小,亟待在全区层面进行统筹空间布局。

2.2.4规划体系有待健全

近年来,南浔区精心组织编制了各类规划,基本形成了从总体规划到分区规划,从专项规划到控制性详规的比较完备的规划体系,切实做到了建设有蓝图,发展有方向。然而,与快速变化的发展形势相比,现状城乡规划体系逐步显现出难以适应的状态,最明显表现为缺乏统筹城乡发展的全域规划指导,同时,各类规划之间存在衔接问题,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缺少与相关专项规划的沟通衔接,导致部分内容存在较大的矛盾。

2.2.5规划监管有待完善

随着城乡规划地位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往往都比较重视规划编制,而规划监管方面就有所忽视,规划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特别是基层规划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力量不到位。另外,“阳光规划”开展力量不足,公众参与程度较弱,公众监督制度尚未发挥真正作用。

3南浔区城乡空间布局优化思路

3.1突出一个理念――规划全覆盖与管理全覆盖

从成都城乡统筹的实践来看,其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坚持以科学规划为统领,把全域规划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全局工作的首要抓手、重要动力和实施保障。另外,仅仅依靠规划实现不了城乡统筹,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系统政策机制配合规划的实施,需要不断创新规划管理体制机制。以规划为先导,以管理为保障,两者必须协调并进,努力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全覆盖与城乡规划管理全覆盖。

3.2明确一个目标――活力城乡、幸福城乡、绿色城乡、宜居城乡

结合南浔区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及生态环境资源,以“江南文化胜地、水乡魅力之城”为其整体形象定位,全力建设产业特色鲜明与又好又快发展的“活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幸福城乡”、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绿色城乡”和空间布局合理与居民生活便利的“宜居城乡”,实现城乡一体、统筹和谐发展。

3.3绘好一张蓝图

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基调,结合南浔区自身与区域发展背景全方位的分析,建议今后应以“中心集聚、分区集中、特色引领、四化互动”作为空间战略,妥善解决集聚和分散、城市和乡村的关系,科学安排建设空间。着力构建以南浔中心城区为核心,以东部城镇集聚发展区、南部特色生态文化区和西北部边界协调区三个发展分区为重点,以多个功能组团为补充的“一城、三分区、多组团”的空间格局,逐步形成“南浔中心城区-中心镇-特色镇―中心村、特色村―集中农居点”职能分工明确、等级规模有序的五级城镇体系,实现区域有机联系,人口相对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4南浔区城乡空间布局优化建议

为优化完善南浔区城乡空间布局,应抓住契机,全力以赴,全面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力求把城乡地域全部纳入规划管理的范畴,使规划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真正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全覆盖与城乡规划管理全覆盖两个“全覆盖”。

4.1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全覆盖

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以南浔全域规划为纲要,加快优化完善城乡产业发展、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科学安排产业、居住、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用地布局,合理划分功能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发展、人口集聚、功能配套、生态优化,形成城乡统筹、全面覆盖的城乡规划体系。

4.1.1抓好城乡规划统筹

按照“功能区域划分科学、人口空间布局合理、城乡产业有机对接、公共服务相互配套”的要求,建议南浔区组织编制南浔区全域规划,整合城镇空间结构,优化布局形态;协调产业分工,明确产业空间布局;明确划定城镇生态空间,维持区域可持续发展;统筹协调区域交通、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的落实,保证区域长远稳定发展。

4.1.2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4.1.2.1不断强化城市设计和城市风貌特色规划

坚持 “高标准、高质量、高品位”的规划理念,按照“生态、文化、特色、精致”的要求,强化完善南浔中心城区整体城市设计、重要地段以及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工作,同时,不断强化城市风貌特色规划,统筹与突出城市建设特色。

4.1.2.2积极推动城区单元控规和专项规划

按照现代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积极推进南浔城区控规单元编制工作,夯实规划基础,基本实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一轮控规单元全覆盖。同时,以地下空间利用、城市绿道网、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等为重点,推进一批城市专项规划编制项目,科学指导城乡建设。

4.1.2.3逐步完善村镇建设规划

建议适时启动各镇镇域全域规划,并积极修编完善城镇总体规划。加快编制城镇重点片区的城市设计与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南浔区魅力水乡的创建工程,逐步编制村庄建设发展规划。

4.2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管理全覆盖

4.2.1优化规划实施机制

4.2.1.1建立城乡统筹规划实施平台

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城乡统筹工作委员会,总体负责南浔全域规划实施和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工作。在具体执行中,要建立区、镇、村三级工作网络机制,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责权利相统一。

4.2.1.2理顺规划管理体制

一方面,自上而下调整优化规划体制机制。区级层面将区住建局乡镇规划管理职能进行优化整合,区住建局规划科与南浔规划处实行联席办公,做到“两条线、一个口”,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大统小分”的目标。另一方面,自下而上充实壮大规划管理队伍。建议各镇、开发区结合成立专职规划员队伍,促进规划相关专业人才“回流”到擅长岗位。同时,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规划人才招录、培养和选拔力度,形成梯队,在保持基层规划人才队伍稳定的前提下,实现合理流动和适度调配。

4.2.2完善管理制度

4.2.2.1创新管控手段

在城市管控方面,加快制定《南浔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对城市不同区域的开发强度、密度、体量等指标进行控制,引导城市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多样化的空间形态。在城镇管控方面,建议制定《南浔区城镇规划建设技术导则》,采用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简明实用的表现方式明确整体空间形态布局、街道宅间设计和道路系统规划与设计等内容。在村庄管控方面,重点加强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农民建房严格实施“一书一证”规划管理,对违反规划乱批、乱建的行为严肃查处。

4.2.2.2强化规划监督

一是完善阳光规划制度。加强对规划的宣传,让全社会树立自觉敬畏规划、自觉执行规划、自觉维护规划的良好氛围。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吸纳公众参与,寻求社会各界支持、理解和监督,着力打造为民规划、阳光规划。二是建立规划督察专员制度。建议成立南浔区城乡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代表区政府行使规划监督、督察职责,确保城乡统筹规划落到实处。三是建立各级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规划工作、向政协通报情况制度。通过借助外力监督,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随意变更规划。四是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审批用地的,除予以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还要坚决查处。

5结语

城乡一体化是当前区域发展的主流趋势,较大程度地会影响到传统意义上的城乡空间布局。目前,如何基于城乡一体化的视角优化完善空间布局成为亟待探讨的问题。本文尝试通过南浔区的实例,从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两个角度提出一些优化完善城乡空间布局的对策建议,希望能够对其他地区相关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何伟.城乡一体化发展视角下的区域空间结构构建―――以淮安市为例[J].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11(7).

[2] 罗雅丽,张常新.城乡一体化的村镇空间结构分析与优化思路[J]. 中华建设,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