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律师个人情况总结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九月十日入律所实习至今已有两月有余,感受颇多,著述为文,当作总结。
律师要有自己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律师,永远也不会成为一流的律师。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业运作的归则,理解法官裁判风格,体会客户真正需求。同时,思想上还要注意遵守执业操守,保护好律所和律师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这些复杂的关系,需要律师将具体的工作逐步提炼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作中去。这样,有了思想作为指导,律师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稳健的执业风格。
律师仅有思想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特别注重实务操作。
律师实务操作应是多方面的,但本人想结合自身实习经历,浅谈两个方面。
一、 案源
有人认为实习律师当务之急是学会案件实务基本操作,有没有案源关系不大。实习时要尽快学会实务操作无可厚非,但对待案源的态度,本人不敢苟同。实习是为一年后执业作准备的,如果不从实习阶段就开拓案源,那么等到执业以后再去开拓,就会像有的律师一样,执业都一两年了,还没什么案子,没什么事可做。那就未免太晚矣!其实自己细想一下也知道,案源是律师执业的第一步,没有案子,还怎么做案子?所以说实习阶段就开拓案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既然如此,那么怎么开拓案源呢?
我想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 宣传自己,让客户了解自己。把自己的个人情况放到律所网站上,制作个人网页,参加网上法制评论等。
(二) 培养社会关系
1. 培养与公检法司各机关的关系
(1)通过随律师一起办案认识各机关人员,了解他们,向他们虚心请教一些办案问题,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给他们留下深刻地印象。
(2)通过自己单独去办律师交办的案子,认识各机关人员。去办案见面时要有礼有节,给人留下良好地第一印象,这样第二次去就会记得起你。如此“一回生二回熟”,彼此就认识了,以后要办类似的案子就方便多了。
(3)通过亲戚朋友认识公检法司各机关人员,并保持良好关系。
2.培养与各企业的关系
(1)通过亲朋好友认识企业管理人员,与他们沟通,保持联络,为一年后打下案源基础。
(2)通过老乡关系认识了解一批企业,为今后执业,进一步开拓案源和市场。
3.培养社会其他各行各业人员的社会关系,包括同事关系。
律师的实习工作总结
九月十日入律所实习至今已有两月有余,感受颇多,著述为文,当作总结。
简历是有针对性的自我介绍的一种规范化、逻辑化的书面表达。对应聘者来说,简历是求职的“敲门砖”。那你知道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有哪些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1姓名:杨女士性别:女
婚姻状况:已婚民族:汉族
户籍:江苏-淮阴年龄:30
现所在地:广东-东莞身高:160cm
希望地区:广东-东莞
希望岗位:律师
寻求职位:律师
待遇要求:可面议
最快到岗:随时到岗
教育经历
2002-06~2006-06北京大学法律本科
培训经历
2010-10~2010-11东莞科技办企业专利管理专利工作者证
2009-06~2009-09在职学习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证
2007-11~2007-12江苏淮阴黄河驾校汽车驾驶驾驶证
工作经验至今6年0月工作经验,曾在3家公司工作
_公司(2010-07~至今)
公司性质:其他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执业律师岗位类别:律师
工作描述:担任政府、协会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刑事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
经济、民事、行政、劳动案件的调解、诉讼与仲裁。
清收债款、工程款等。
办理投资、融资、并购、清算与破产、公司上市等法律事务。
企业劳动规章、工资制度审核与制定等劳动法律事务。
_公司(2009-06~2010-06)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行业类别:其它生产、制造、加工
担任职位:法务主管岗位类别:法务人员
工作描述:建立与完善公司合同管理体系。
建立与完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修订企业规章制度。
诉讼案件的处理。
法务室管理工作。
企业法律宣传工作。
_公司(2007-03~2009-05)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法务专员岗位类别: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1﹑负责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纠纷等诉讼案件处理,在职处理案件近五十余起,案件胜诉率达90%以上。
2﹑审查公司一系列商业合同。
3﹑制定修改公司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拟定劳动合同版本。
4﹑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交流﹐强化企业法治管理。
5﹑回复企业相关法律咨询。
_公司(2005-12~2006-12)
公司性质:其他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律师助理岗位类别: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起草各类法律文书、_协助律师参加案件诉讼程序、接受各类法律咨询服务、整理归档案卷资料及协助执业律师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
计算机水平:初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技能专长:擅长写作、绘画。
语言能力
普通话:粤语:
英语水平:PET3口语一般
英语:一般
求职意向
发展方向:希望从事法务经理、企业法律顾问
其他要求:
自身情况
自我评价: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2基本信息
姓名:赵_
性别:女
婚姻状况:未婚
民族:汉
户籍:天津
年龄:28
现所在地:长沙
身高:165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律师
工作年限:6年
职称:初级
求职类型:全职
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
工作经历
_年3月—至今_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部/经理助理。主要工作是:
一、对外方面
1、在律师的指导下负责该公司全部对外法律事务。
2、参与公司大型合作项目(包括学校设施整改工程、装修扩建等项目)的洽谈,项目分析、论证以及公关工作,实施执行,沟通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提升工作效率。
3、在学校学生保险方面因业务接触也很多也熟悉该业务流程。
二、对内方面兼管理行政事务
1、起草,审议公司业务有关合同,记录/回答有关法律问题咨询,处理一般劳动争议事件等。
2、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任务或是公关任务。
3、有一定的行政后勤工作经验:采购工作服装、安排卫生清洁、车辆管理。
_年3月—_年7月_有限公司,担任法务专员。主要工作是:
1、合同管理,起拟文稿,办理律师证年检,及相关文案管理工作。
与客户沟通提供公证/见证业务咨询等,客户接待。
2、为有关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或合作参与相关调解工作。
3、组建核心团队长期永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等公司风险管控(包括车贷/房贷等不良资产管控)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4、合作中长期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单位处理不良资产或提供法律意见;
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5、为广州市内几大汽车销售商常年提供法律服务并承办车贷担保的风险管控,熟悉该单位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6、广东省内客户公司的商帐管理,安排人员调查跟踪财产线索以及正面接触当事人;
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客直接洽谈诉讼业务及其实施细节,并根据客户要求迅速及时处理高难度的调查取证工作。
7、在律师的指导下能独立完成民事类案件,从调查分析,提出实施意见,整理数据,补充证据,立案,起诉,出庭到最后阶段执行工作,根据委托人要求与法院协调推动案件审理、审判或执行的相关工作。
8、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案卷整理,归档管理,办案总结,做好回访;
并根据合作需要制定业务申请计划大力拓展新客户。
9、曾经独立过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10、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历:本科
毕业日期:2009-07
专业:法学
语言能力
英语水平:一般
国语水平:良好
粤语水平:优秀
自我评价
1、本人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有较长时间的法务实践,在公关接洽,合同管理,财产调查、起草文案等方面都有工作经验积累。
2、在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的指导下曾经独立过十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尤其熟悉民商事合同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3、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4、在公司从法务专员成长到经理助理,尤其熟悉公司一般法务工作,在处理人事和劳动纠纷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
5、适应能力较强,性格随和,做事耐心。
擅于沟通总结,勇敢改正错误,团结友人。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3本人概况
姓名:_
性别:男
民族:汉
政治面目:党员
学历(学位):本科
专业:法律
联系电话:_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_号
邮编:
EmailAddress:
呼机: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中央民族大学1992.9--1996.7法律专业
_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
_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听说读写熟练
_练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操作及使用
工作经历
_996.9--1998.9_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
法务人员
处理公司日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及知识产权事务/负责防范法律范围内的风险,与其他部门共同协作防范各类风险/培训员工法律知识
_998.10--至今_集团公司
律师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相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文件/拟定公司法律规章制度和法制建设方案/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
个人简介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较好的团队精神。
本人性格
开朗、谦虚、自律、自信(根据本人情况)。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4基本资料
姓名:
性别:男
民族:汉
政治面目:党员
学历(学位):本科
专业: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邮编:
email:
背景
毕业院校:中央民族大学
通过国家律师资格
通过国家六级,听说读写熟练
熟练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操作及使用
工作经历
20__/9——20__/9,__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
法务人员
处理公司日常诉讼、非诉讼事务及知识产权事务/负责防范范围内的风险,与其他部门共同协作防范各类风险/培训员工知识
20__/10——至今,__集团公司
律师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相关合同方面的文件/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制建设方案/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
个人简介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较好的团队精神。
本人性格
开朗、谦虚、自律、自信(根据本人情况)。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5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居住地:上海
电话:
E—mail:
最近工作〔2个月〕
公司: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行业:法律
职位:专职律师
学历
学历:硕士
专业:法学
学校:复旦大学
自我评价
本人勤奋踏实,细致谨慎,能吃苦耐劳,上进心与学习能力较强。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兼顾诉讼与非诉业务且均较为熟练,口才好,擅长商业谈判,擅长销售、租赁、并购等房地产传统业务,透彻了解企业融资方案的实际、风险的把控、熟悉担保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法律,金融/投资/证券,多元化业务集团公司,建筑/建材/工程,房地产开发
目标地点:上海,浙江
期望月薪:10000—14999/月
目标职能:律师/法务/合规,咨询/顾问
工作经验2010/7——至今: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50—500人)〔2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公司与房地产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领域法律事务,业务涵盖公司法务、争议解决、股权转让、房地产信托、知识产权等。
2009/3——2010/6:上海__律师事务所(少于50人)〔1年3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专职律师,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务、股权转让、劳动争议等合同法、经济法领域法律事务。公司法务:根据律所安排,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合同审核、纠纷解决、项目跟踪等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教育经历
20__/9——20__6__大学法学硕士
20__/9——20__/7__大学日语本科
证书:
20__/3律师执业证书
20__/1职业咨询师(中级)
20__/9国家司法考试证书A证
20__/7日语一级证书
20__/6大学英语六级
语言能力
日语(精通)
英语(精通)
一如我在实习的第一天在日志上写的那般:“法律如果不被适用,那么它将形同虚设”。而在我们特定的中国语境中法律的欠缺操作性和技术性的障碍总是对律师的业务水准提出了空前的挑战。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如果不被法律禁止即可实施”,在当今的公民社会中,我国的私法却又暗含着对公民社会的保障不充分和不周全。这也就在司法的实践中造成了律师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的结果既是对案件的不同认知,由认知的不一所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在此就生出了障碍,这种障碍有时在我们制定法律时就已显现,而显现的障碍并不能导致相关利益主体割舍自身的利益,而由司法的实践去检验障碍就成为必然。
例如,在我们所的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中,老太太和自己的养女签订了此协议,由养女负责自己生老病死的各种事情,而在其死后由养女继承自己的遗产,而老太太的亲身女却以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具有赡养权的人签订为由提讼。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理论学说,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成立的相关主体应是本身没有抚养权和赡养权的双方,要是双方本身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就不必签订此协议。因为子女本身就对父母富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并没有相对应的“对价”予以对等。而在此案中,双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既是属于私法的范畴,且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此种协议,到底是认可这种协议还是按照理论学说不予认可即成为本案的焦点。我们倾向于认可此种协议,考虑的原因是:老太太与本身享有赡养自己的养女签订此协议,一是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种协议对于保障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有益无弊,三是此协议的内容与形式都没违反法律的规定。假设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没有一个人愿意赡养,而老太太又想享受细致周到的关怀,以此种协议去约束子女无疑是众多选择中最佳的。子女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老太太可单方面接触协议,此种对于子女的约定约束是比法律的强制规定要好的多。当然我并不很是赞同将此种协议在社会推广,因为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些老人自己本身并没有所谓的“财产”,或是自己的财产与子女的并没有明确的分割,二是让老人以财产的继承要求子女赡养自己于情理上老人做不来。我们在向法官举证说明时就是以上述的理由阐述,并详细说明了此种协议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此案的最好见证。最后法官的判决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们所应看到的。私法的原则体现并不是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更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于现实社会。对于本案,本身并没有太多涉及律师和法官认知上问题,我想在此阐述的是,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到底是基于什么又在贯彻着什么样的原则性。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践行了,理论学说的意见是不予认可,而不予认可的学说又与私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两种利益主体的“解释”都是在向本身于己有利的方面解释,而我们到底以何种的理解和解释原则才可避免法律适用的尴尬。
作为律师,我想,首先的基本价值尺度应是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理解和解释,而不是仅仅站在自己当事人的角度分析。在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违背时还应坚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世人说,律师仅仅是为当事人说话的,在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时律师可以通过自身对法律的狭义理解违背法律却还是站在法律的原则下行事。而在我所经历的种种律师办案实践中,试图以我在学校中学到的理论和设想论证这种假设时却显得那般力不从心。中国的法治进程并没——也更不是很如——我们想象或是他们想象的那般脆弱。律师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权益保障,按照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与人口数相比,我们的律师数量还远远低于法治国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并不倾向于仅仅是以数量和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比这些更为深切的原由是我们的司法需要和他们不可相提并论。还因我们的司法本土资源和他们的制度基因有着天壤之别。世人那样去说律师的价值是以他们固有或是以他们所片面的了解信息得知的,而在实践中亲身接触了律师的生存景况后却是那般的思索万千。
首先,在中国本土做律师,律师有时真的不是在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前去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而考虑更多的却是关系和人情,这是中国化法治进程有的现象。一个案件的双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长,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个局的局长,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时候,这个案件即外化成了权利纷争的舞台,因为双方都会通过关系说话。这时展现彼此理由的事实即被权利所替代,而律师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时也在想,他们到底是在为了什么而为当事人利益作保障。说按法律,这个案件本身就没按法律办,说按关系,这个案件里面还是要暗含着法律的阴影的,因为法官在判决时总要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铺垫。很有意思的是,即使这个案件完全是个十足的法律错案,在法官的判决中一般人也会认为这是个在法律上看来公正的判决,因为法官会在写判决时经过特殊化的处理试图为自己的法律错案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支撑,而且这种法律法规的支撑在有些法律人看来也是正确的,因为法官是在适用现行的法律办案。我们无力去说此种法律法规有问题。当然,这样的案件总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们实习的过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说的是这样的案件不是说少了我们就庆幸了,我们理应庆幸的是这样的案件在中国绝迹而不是仅仅说减少了。关于关系案或人情案对司法正义或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自不言自明,而考虑到中国特定的语境,法治的追求目标总是和世人的理想目标相去甚远,连同律师的角色定位也遭诟病,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理应以何种姿态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并让世人尊敬这个职业进而敬畏这个职业即成为一个值得探讨和思索的话题。
其次,中国的律师队伍普遍要比法官队伍整体法律技能高。这样高水准的律师在向低水准的法官阐释法律时难免会出现彼此的理解差异,又因为法官的“权利文化”作怪,律师往往在这一“博弈”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进入律师这个行业它的门槛水准高,原先的法官人员聘用制度都是内部考核,而让自己考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晋升的制度他的弊端是显现的。而律师的行业准入度还是律师资格考试,而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难度和考核水平当然的要比法官的高许多。我们也当然不能以偏盖全的就说法官的水准低律师的水准高,而仅仅是说这个准入的尺度至少说明了他们的前期能力水准的不一。第二就是法官的工资待遇由国家负担,对于法官的社会保障要比律师好的多,某一职业的待遇和薪水好且还没有对此相配套的考核制度,那么此种职业人员业务水准的上升几率即会很少。律师是自谋生路,他们的生活保障完全是考他们自己的业务水平,而且自己的业务水准总是和自己的生活水准相挂钩,而在法院有的法官即使业务水准不强他还一样的可以过上有保障的生活,就因为他处在这个被行政所垄断的体系中可以享受到垄断多带来的利益。当律师和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不一时,虽然律师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可具理纷争,但此种纷争的结果有时在还没有开始纷争时就已注定。又因为律师和法官的之间一个是“权利文化”的替代者,一个仅仅是当事人利益的替代者,而这两替代者之间的利益纷争往往在处于平衡时更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这个外在因素的影响有时竟是定性的,它可以使这个案件完全的倒向另一边。例如上述案件,假使另一方(老太太的亲身女)找到关系说服法院(在这个说服的体系中说服了法院一般都可以说服法官,除非这个法官故意和打招呼的领导闹矛盾不予照办),那么法官也可以将这个案件判决成,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享有赡养权的子女签订,所以此协议无效,为此法官即可以支持亲身女的诉讼。从而在这个“权利文化”的对诀中,没有权利身影的当事人天然的处于不利地位,既而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再者,律师对于案件胜诉决定权的掌握并不是如他们当初向当事人承诺的那般坚定。有的律师总是在接到案件后向当事人承诺,此案一定赢,要是赢不了我可以少受或是不受律师费。这样的承诺于当事人看来是大有好处,而最后真正的结果当当事人不愿看到时,律师与当事人关于承诺的纠纷就此生起。我认为,在当事人向律师阐述案件事实时,总是侥幸的假想或是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认为,案件是他方有错,自己一点错也没有。而且当事人也总是倾向于只说自己对的地方,不说自己错的地方,这样建立起的事实当然的在律师看来是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而假使律师仅仅是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定性案件。那么,案件到了法院审理时,由对方所阐释的另一种事实与自己掌握的自己当事人的事实不一时,由于本身对案件的了解不充分,败诉的几率大那是很有可能的,当败诉的结果已定局时原先的承诺在此即才成为导致律师与当事人纠纷生起的诱因。所以,我认为,在律师受理案件后哪怕自己深信当事人的陈述是正确的,也万不可给当事人做打赢官司的承诺,由于案件单方面的不全面性,到时出现了以外情况.
范冰冰工作室几乎是国内最早职业化专业打造艺人的明星工作室,四年时间,团队成员从2007年的五六人已经发展壮大成十五六人,分工明确,纪律严明,承担了艺人工作上的所有事务,包括经纪、宣传、财务、法律等,而且,员工大部分都是清一色的80后娘子军。
这些年轻的女孩都由范冰冰亲自面试,她们年轻、热情、充满斗志,是圈里公认的能力最强的艺人宣传团队。其中的灵魂人物是工作室的宣传总监杨思维,兼具水瓶座的随性和理性,她和范冰冰亲如闺密,一旦发生危机需要站到台前,她会像家人一样第一时间挺身而出,并指挥工作室的伙伴们像斗士一样战斗。去年范冰冰遇到的最大负面危机是“怀孕流产”传闻,绯闻对象是恒大老板许家印,从新闻爆发的那一天下午开始,杨思维的手机再也没休息过,面对全国各地数十家媒体的来电求证,她不厌其烦而又条理地逐一解释说明情况,并试图说服媒体不要二次传播,被流言制造者所利用。同时迅速与范冰冰、经纪人穆晓光及律师开会,商讨应对策略,安排工作室成员各就各位。律师声明、工作室声明在谨慎讨论中出炉,凌晨4点整理完所有文字和新闻稿,早上6点发送各大网媒邮箱,8点所有人开始轮岗网络监控,监督所有评论和舆论导向,成熟的工作流程已是多年来千锤百炼下的产物,忙乱而不慌乱。在三年前接手范冰冰工作室宣传总监职位时,杨思维就为当时正负面新闻缠身的范冰冰制定了“正本清源”的策略―消除有关范冰冰的所有负面新闻,抑制新的负面新闻产生,同时尽可能与各大媒体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关系,有效沟通的结果是往往现在一有范冰冰的负面新闻出现,或者“匿名”邮件刚刚送达媒体邮箱,范冰冰工作室已在第一时间“拦截”了它们的出路,这也是范冰冰近年来负面新闻越来越少的根本原因,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性化、魅力化、真性情的“范爷”形象塑造。
在明星公民的颁奖台上,范冰冰被杨思维推着一起上台领奖,而范冰冰“老板”一声令下,干脆把在场的范冰冰工作室成员一起叫上台领奖,杨思维此前曾用一句话来总结这个团队成功的原因:“老板与员工之间相互信任,甚至感情问题都要分享。”体谅员工是这位80后老板经营团队的“人情牌”,范冰冰工作起来出了名的“不要命”,前两年高产期同时轧好几部戏,没日没夜赶通告,她会体贴地要求员工轮班,安排好大家休息,所以杨思维常感慨地说,“有时候工作是很辛苦,但是看到老板比我们更辛苦,更努力,是最好的榜样,她都不叫苦,我们还抱怨什么?”除此以外,每年年终丰厚的年终奖也是慰劳工作室一年辛苦的必要配置。
总结范冰冰的2011年,范冰冰工作室对她的评价是:除了不断攀升的商业价值和影响力,相信让人难忘的还有面对各种绯闻和争议时的范爷姿态。无需辩解无需理会的,范爷坦然面对,一笑置之,用事实说话。但当流言飞语伤及身边人时,范爷一定会像拳手一样挺身而出奋力抵抗,用行动捍卫尊严。回顾2011年,我们越发觉得:范爷这个人,只有不敢伤,没有伤不起。
关键词:量刑程序;量刑证据;证据规则
一、再议“证据确实、充分”
证明标准,是在诉讼活动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对证明对象进行证明应当达到的程度。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进行了立法上的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该条文体现了从单一化的定罪标准向多元化的定罪量刑标准转换,也使得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认。“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意味着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都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明对象。同时,对于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查证必须依法定程序,反之,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并确认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一条可以视为《刑事诉讼法》对严格证明原则的部分确认。②在上述证据均已查实的基础上,对于审判机关而言,还应将所有证据联系起进行综合考量,从不同证据相互关系及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中判断能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二、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应然性分析
(一)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事实信息的不一致性
从定义出发,定罪证据的证明对象为犯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包括犯罪行为、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动机、场所、手段、时间,阻却违法性的事实等;量刑证据的证明对象为刑罚事实,即刑罚加重、减轻、免除的原因事实。③可见,二者所对应的事实信息并不一致,尽管在情节上存在重合的部分,但显然定罪证据无法囊括与量刑有关的所有事实。
量刑证据被学者们进一步划分为纯粹的量刑证据与定罪量刑混合证据:纯粹的量刑证据是指与案件中量刑事实相关的,只对法官裁量决定刑罚产生影响的案件事实,例如被告人成长经历、受教育情况;定罪量刑混合及证据是指,既是定罪事实及证据又是量刑事实及证据,例如犯罪手段及情节。④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常常依附于定罪一同提出,而纯粹的量刑证据则鲜受重视,我国的刑事审判依然是紧密围绕着定罪展开,从公诉机关就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庭辩论环节,审判机关侧重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审查的也主要集中于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信息,而对于影响量刑的事实情节却没有通过专门的程序进行深入的调查,最终的量刑裁决显然也无法全面考量被告人情况,其起到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可见一斑。
(二)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辩护律师的二难命题
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而言,目前尽管公诉机关可以发表公诉意见,但由于公诉方对于量刑证据收集方面的缺乏,使得在无法提供全面的量刑证据,这就使得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无法就量刑证据展开质证与辩论,也就削弱了量刑辩护的效果。尤其是在被告方欲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更是让辩护律师陷入二难命题中,若选择对被告人选择无罪辩护则量刑辩护显得多余又矛盾,正如德国学者魏根特教授所言:“因为(法庭同时)审判处理罪与罚的问题,辩护方在作总结陈述时,经常面临两难境地:辩护人如果(现实中他应当这么做)请求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时从轻量刑,则无疑削弱了他对当事人所作的无罪答辩的可信度。”⑤此外,由于在法院确定被告人犯罪之后,并没有为被害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供就量刑问题建议权的途径,而导致辩方无法参与法庭量刑过程,无法就可能对量刑产生消极影响的信息进行辩驳,亦是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削弱。
(三)定罪与量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用
我国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极低,法官在庭审结束后的定罪与量刑过程多在纸面完成,法官几乎不可能关注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及犯罪造成的后果,亦不可能对刑罚效果及被告人的再犯可能进行科学评估,法官多是经过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确立量刑,这体现的更多的是行政化过程,而非控辩审三方参与的结果。量刑信息既没有经过充分的辩论和审查,也没有经过专业人员的社会调查,而完全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事项,不得不说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审判阶段的不完全贯彻。量刑程序作为影响被告人的独立程序理应从定罪程序中剥离开来,然而我国目前人少案多的司法现状无法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完全分离,这使得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设立具有现实意义。在法官定罪裁定结束后,就量刑问题开展非庭审式的听证模式,召集控辩双方从量刑角度进行举证、质证与答辩。而在这种设想下的量刑程序中如何运用量刑证据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量刑证据规则构想
(一)量刑证据的证明客体
在定罪与量刑二合一的模式下的的刑事诉讼法理论惯于将关注点放置于法院定罪权,从学者到辩护律师,每每提到法院定罪裁判便如临大敌,在上述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若将定罪的严格标准移植到量刑程序中则显得量刑程序依然依附于定罪程序而存在,失去了独立设立的意义。基于刑罚的目的,量刑主要考察的是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此乃量刑证明的客体。因而表明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即量刑情节,是犯罪分子负刑事责任和实现刑罚的根据。⑥因此法官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所要审查的主要是那些在定罪裁判阶段没有接触过的量刑信息。
尽管量刑程序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但针对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若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无一例外地适用量刑程序,不仅加重了审判机关的负担,还有可能大大延长审判期限。因而笔者认为,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由于定罪情节已无争议,法庭的审理侧重点必然放置于量刑情节上,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应当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依据量刑证据规则对被告人的量刑做出裁定。另一方面,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则既可以适用定罪量刑合一的程序,亦可以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前者为普遍适用,若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申请,则审判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适用。
(二)量刑证据的收集的责任分配
对于法定侦查机关而言,有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责任,因此在侦查阶段收集证据也应当包括量刑证据。到了审查程序,检察机关同样负有核实包括量刑证据在内的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所有证据。而当庭审进行到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时,被告人的定罪已无异议,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而言,从维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在量刑阶段提供尽可能充分的量刑材料以支持其量刑意见。同样的,被害人、自诉人作为诉讼主体有权参与量刑程序,提出量刑意见并提供量刑证据,以积极影响法庭裁判结果,使审判机关在量刑程序中能够全面听取各方的意见以做出公正的裁决。
(三)量刑证据的证明标准
在证明理论中,证明标准依确定程度由高到低被分为绝对确定、排除合理怀疑、清楚而令人信服的证据、可能的理由、优势证据、合理怀疑等几个层次。在定罪程序中,证据的证明标准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诸如被告人品格证据等都被排除在定罪程序之外,而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这些在定罪裁决阶段被严格禁止出现在法庭上的证据,在此阶段都可以提出,并作为量刑的依据。公诉方、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均有权提出的新的量刑意见并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然而证明标准若依然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不仅对于各方而言举证难度陡然增加,更使得量刑程序的独立性无法发挥作用。
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应区分为不利于被告人的从重、加重情节和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量刑证据,从保障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前者的证明标准应高于后者,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的证明标准可以借鉴民事诉讼上的“优势证据”标,对于从重、加重情节,若为死刑或重大罪行案件,则应当达到与定罪证据等同的标准,反言之,若从重、加重的量刑情节无法达到“确实、充分”,而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证据具有优势盖然性,则法官的量刑裁判应当有利于被告人。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而一个科学、公正的量刑裁决不能仅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还应依据其他与定罪无关的量刑信息和量刑情节上。刑事司法的正义不仅是实体的正义,更应注重通过程序的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公正的量刑程序既是保障量刑合理性的关键,同样也是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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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瑞华:《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3]《严格程序 规范量刑 确保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1日.
[4]顾永忠:《试论量刑与量刑程序涉及的关系》,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5期.
[5]左卫民:《中国量刑程序改革:误区与正道——基于比较与实证研究的反思》,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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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瑞华:《论量刑建议》,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8]樊文:《犯罪控制的惩罚主义及其效果》,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注 释:
①参见卞建林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07页.
②参见叶青、王晓华:《述评》,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1月第29卷第1期.
③参见陈卫东、张佳华:《量刑程序改革语境中的量刑证据初探》,载《证据科学》2009年第17卷(第1期).
④参见顾永忠:《试论量刑与量刑程序涉及的关系》,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