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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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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专项规划

建筑垃圾专项规划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体现历史文化的古遗址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域。

第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管理和编制规划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市建设、土地、园林、文化、宗教、旅游、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保护意识。

第九条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制定保护图则。

第十一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古遗址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突出保护明城的完整格局,显示唐城的宏大规模,加强周秦汉唐重大遗址保护管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二)注重保护古城历史风貌、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体现古城特色;(三)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四)适应城市居民现代化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第十三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保护图则,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和保护图则需要作局部变更和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并公布。

第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和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检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第十七条古遗址保护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改造、迁建或者依法拆除。依照前款规定迁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于历史上所形成或者经批准建成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予以安置和补偿;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章古遗址区域的保护

第十八条古遗址区域是指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代所遗留下来的村落、城苑、宫殿等基址保护区域。主要包括:蓝田猿人遗址、半坡遗址、周丰镐遗址、秦阿房宫遗址、汉城遗址、唐大明宫和华清宫遗址等。

第十九条古遗址的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保持古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原始地形;禁止挖沙取土、挖建池塘,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从事其他有损遗址的活动。

第二十条在古遗址保护区域内因特殊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古遗址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第二十二条古遗址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保持古遗址的完整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和遗址保护实施性详细规划,结合古遗址的特点和地理环境,植树种草,改善环境,建设遗址公园、博物苑,提高古遗址的旅游观光价值。

第四章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是指明洪武年在隋唐皇城基础上扩建保留至今的城墙区域和城墙以内的区域。古城墙区域包括城墙、护城河、环城林带和环城路。

第二十四条古城墙以内区域的保护,应当体现历史风貌,保持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其城市功能应当以商贸、旅游为主,逐步降低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居住人口密度。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国家机关、城市居民和事业单位的用房建设应当从严限制;不适应城市功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限期调整或者外迁。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墙、护城河、环城林带的保护管理,修复城墙,治理污染,改善护城河水质,建设环城林带,形成具有古城特色的环城公园。禁止向护城河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抛撒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古城墙内、外侧的建筑高度和风格。古城墙内、外侧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古城墙内侧20米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予拆除,沿墙恢复为马道或者建设为绿地;100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建筑形式应当采取传统风格;100米以外,应当以梯级形式过渡,过渡区的建筑形式应当为青灰色全坡顶建筑:(二)以东、西、南、北城楼内沿线中心为点,半径100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城楼的建筑风格、色彩相协调;(三)以东、西、南、北城楼外沿线中心为点,半径200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半径200米外,建筑高度各以60米距离为过渡区,从24米以下向36米以下、50米以下递升;(四)古城墙外侧至环城路林带绿地按照规划只允许建设高度不超过6米的园林式公共服务设施;(五)护城河至环城路之间的地带,应当建设为绿地,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专项规划拆除、改造;(六)环城路外侧红线以外的建筑高度,应当各以60米距离为过渡区,从24米以下向36米以下、50米以下递升。

第二十七条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所在保护区的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传统建筑风格和特色。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建筑高度实行分区控制,整体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36米;综合容积率控制在2.5以下;在单位和居民院落内不得插建建筑物。维修、改建、翻建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和传统民居、店铺,应当修旧如旧,保持原貌。

第二十八条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北院门、三学街、竹笆市、德福巷、湘子庙街区为历史街区。北院门街区东至社会路、西至早慈巷、北至红阜街、南至西大街,三学街街区东至开通巷、西至南大街、南至城墙、北至东木头市,其街区内的建筑应当保持传统庭院式格局和建筑风格。竹笆市、德福巷、湘子庙街区的临街建筑,应当保持、恢复为传统建筑风格。

第二十九条钟楼、鼓楼、碑林、宝庆寺塔、城隍庙、化觉巷清真寺以及八路军办事处、旧址等古城墙以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予以保护,其周边的建筑高度、风格应当与保护对象相协调。

第三十条钟楼至东、西、南、北城楼划定文物古迹通视走廊。钟楼至东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50米,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通视走廊外侧20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钟楼至西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100米,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钟楼至南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60米;钟楼至北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50米。

第三十一条在古城墙以内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在钟楼盘道和东、西、南、北城楼盘道内侧以及外侧周边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墙以内区域园林、绿地、古树名木和广场的保护管理工作,有计划地新建、扩建城市街心花园、街头绿地、休闲广场,增加行道树木,扩大植被。

第五章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域是指除古遗址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外,以文物古迹为依托,所形成的体现文物景观、环境风貌和其所在历史时期文化特色的一定范围的区域。主要包括:秦始皇陵园、霸陵、大雁塔、小雁塔、华清池、楼观台、大兴善寺、兴教寺、青龙寺、草堂寺、八仙庵、水陆庵等保护区域。

第三十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应当保持文物古迹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保护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树木和绿地等。

第三十五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改造、建设,应当以开辟绿地、广场为主,根据保护规划需要建设少量的文化旅游设施和管理用房的,其建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应当与文物古迹相协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建设工程的;(二)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建设工程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一)未办理建设规划方案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的;(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造型、立面、色彩、面积、高度、密度、容积率的。

第三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勘探、建设或者损坏文物及文物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由建设、土地、旅游、园林、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筑垃圾专项规划范文第2篇

一、完成整治任务

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接续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城市环境薄弱地段脏乱差问题整治,扎实开展优秀管理城市、城市管理示范路和城市管理示范社区创建,城市面貌和功能品质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整治城郊结合部1片、城中村2个、棚户区1个、老旧小区2个、背街小巷2条、城市河道1条、建设工地2个、建设经营疏导点2处,新建公共停车设施1处、新增公共停车泊位120个,整治户外广告8处。

结合本地实际,深化拓展整治内容,拆除违法建筑30处560平方米,改造公共厕所1座,新建改造出新环卫服务设施200处。

二、推进长效管理

对已完成整治项目进行“回头看”,落实管理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巩固整治成果,提高城市管理常态化、长效化水平。全面建成运行数字城管系统并顺利通过省级验收。落实数字化城管运行评估办法及标准,建立运行评估分析、督查通报机制,规范系统运行,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推行城管工作重心下移,发挥街道主抓、社区自治作用,实施网格化联合联动管理,城管进社区覆盖率达到50%;坚持源头防控、长效管理,构建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体系;深入开展“城市洁净工程”,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主次干道市容环境责任书签约率达到100%,履约率达到95%以上。积极推进环卫机械化作业,机扫率达到80%;建立完善物业管理机制,老旧小区全面落实“基本保洁、基本保绿、基本养护”的管理服务要求,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60%;建立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长效维护保洁工作机制,着力消除城市河道黑臭现象,保持河道清洁、河水清澈常态化,河道日常保洁覆盖率达到100%;落实建设工地规范化管理要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率达到100%,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运行规范,无安全隐患;加强停车管理机构建设,推行建立“应设尽设、应收尽收、应管尽管、应罚尽罚”车辆停放长效管理机制;按照《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纲要》编制(修编)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提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范化水平。

三、落实工作要求

注重因地制宜,拓展整治内容,突出整治重点;强化示范引领,提升功能品质,彰显城市特色;坚持集约节约,合理配置资源,避免大拆大建;坚持疏堵结合,实施风险评估,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整治管理,防止工程扰民,避免安全事故;按照《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技术指南》规定性要求,明确整治标准,严把整治质量,推行先进技术,提高整治水平;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群众需求,引导社会参与,落实投诉受理和解决机制,提高群众满意度。

建筑垃圾专项规划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打造精品”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作为重点,营造城市景观、提升城区品位、彰显地域特色,以靓丽、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迎接第十二届全运会召开。

二、活动内容

一绿化

增加绿化面积。以公园、游园、广场建设为板块,1.以多种树、种大苗为重点。营造城市精品绿地。以街路、公路、铁路两侧绿化带为骨架,建设绿色生态长廊。以居民区和单位庭院等附属绿地为载体,构建宜居环境。以立体、屋顶绿化为辅助,构建城市绿色空间。

打造具有特色的精品工程。按照1000米绿地服务半径,2.大幅度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规划建设单位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城市新区新建1处5万平方米以上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综合性公园。新建1条主干路两侧留10米以上生态绿色廊道,形成园林化景观大道。

建设绿色景观风光带,3.以城市河道、人工湖等为体系。营造优美的水系环境,给市民提供足够戏水、亲水场所,使城市环境和观水、戏水相得益彰。

二美化

整治主干路临街建筑立面。编制城市色彩专项规划,1.规范城市建筑色调。营造和谐城市色彩环境。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保持整洁,对脏损或陈旧立面进行清洗、粉饰或添平,拆除违规、破旧、废弃建筑。保留建筑根据建筑风格和特点进行粉饰;具有历史价值建筑按照原有风貌进行粉饰;破损、脏污建筑进行修缮。保持主要街路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鼓励楼顶“平改坡”营造良好的视觉环境。

建设一批设置艺术化、路段特色化、效果景观化的广告牌匾。清理规范交通标识路牌,2.规划户外广告、路牌和公共标识。拆除城区及铁路、公路沿线陈旧破损、影响观瞻及未经审批设置的广告设施。规范车站、宾馆、饭店等部位导向标识和内容。

规范户外广告及围挡设置,3.加大整治广告牌匾力度。对画面污损字体和夜景照明设施残缺的商业门面、牌匾进行清洁和修理。取缔城区主次干道、街巷路两侧违规设置的招牌、灯箱。

对第十二届全运会筹备和比赛实况进行宣传和转播,4.完善户外宣传设施。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和重点部位完善、新建一批电子广告屏和公益广告牌。营造文化氛围。

营造内涵丰富、景物宜人的艺术氛围。5.设置公共艺术小品。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公园等场所建设一批体现城市特色的建筑小品、雕塑和植物花卉景观。

三净化

消灭城区管理死角。具备早扫条件的城区主次干道执行早扫,1.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全天保洁,清扫保洁率达99%以上。城区各出口路面及时清扫或保洁,道路两侧无存积垃圾、残土,堵塞的沟渠、涵洞要疏通,破损的要及时修复。

不留死角。垃圾日产日清,2.街巷路和居民小区内卫生做到日扫。清运率达100%垃圾容器外观洁净、无破损;垃圾箱、垃圾点周围整洁;街巷路面干净,下水通畅;居民区化粪池定期清掏清运,污水、粪便无外溢。

杜绝乱排乱倒现象。确保铁路和公路沿线环境整洁美观,3.清除铁路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市场与居民区结合部残土垃圾和“白色污染”物。无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无破旧建筑及残墙断壁、无乱堆柴草、无暴露垃圾渣土、无河塘漂浮物。

火车站和汽车站,4.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庭院内外。公园和风景区、宾馆、歌舞厅、运动场馆等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保持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乱倒垃圾、乱扔污物和随地吐痰现象;卫生设施齐备,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经营单位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公共娱乐场所设置禁烟标志;越冬垃圾、残土和残冰积雪清除彻底。

做到环境整洁,5.集贸市场(摊区设置卫生设施。无乱摆乱放、乱扔乱倒等现象。

推进占道市场退路进厅工作,6.取缔违规占道经营马路市场、加工厂、摊点、流动商贩、店外经营、露天烧烤。对暂时无法实现退路进厅的占道市场加强管理。全面规范市场秩序,做到市场设置规范、不影响交通、不堵塞公交线路。学校周边300米范围内无占道市场和摊群,严格遵守经营时间,不超时超界经营,市场内不搭建棚厦。

实行封闭施工。场地整洁,7.建筑施工现场按规定标准设置围挡。物料堆放整齐,运输车辆无遗洒、滴漏;用地不超占,马路作业有措施、基建残土无积存;各类待开工的施工现场及时拆除施工暂设、清运积存建筑物料,恢复道路原状,确保路面完好无损。实行文明施工,严禁夜间施工,防止噪声扰民。

严格道路挖掘管理,8.加强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和安全排查工作。提高市政设施完好率。确保城区主次干路、路面平整无坑包、边石顺直无破损、步道美观无缺失、井盖平稳无松动。提高排水能力,确保城市主干路、出口路及车站等重点部位遭遇暴雨时,路面不积水。

四亮化

合理设置景观照明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1.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逐步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实现城市街巷路、小区、单位和居民楼道亮化,消灭城区摸黑路。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新产品、新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高水平规划、设计和建设一批重点突出、结构合理、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体系,2.编制和完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城市主干路两侧楼宇、标志性建筑、广场、公园、城市出入口、车站等场所。形成简洁大气、点线面结合、动静适宜的城市整体亮化夜景。

建立健全城市照明巡视、维护管理责任体系。加强亮化设施维护和管理,3.认真落实《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有关节能规定。杜绝照明灯饰设施不亮、缺失、损坏、断条现象,保障亮化效果。

三、工作要求

精心组织一加强领导。

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城市“四化”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城市“四化”竞赛活动组织和领导。加强监督考核和“民心网”民意测评工作,1.为加强对“四化”竞赛活动的领导。及时通报情况,搞好督办落实,迎接省、市检查验收。

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2.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市“四化”竞赛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城市“四化”竞赛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突出重点,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将城市“四化”竞赛活动内容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3.全面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城市“四化”竞赛活动达到预期目的取得较好效果。

落实责任二明确任务。

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把城市“四化”竞赛活动各项任务和本行业、本部门的年度计划、工作职能相结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扎实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具体分工如下:

1.县委宣传部:负责“四化”竞赛活动宣传工作。

2.县政府纠风办:负责“四化”竞赛活动“民心网”测评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四化”竞赛活动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导向标识整治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四化”竞赛活动资金保证。

重点抓好电子广告屏、公益广告牌、公共艺术小品设置、楼顶“平改坡”工程、城市建筑立面粉饰、施工现场整治,5.县城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四化”竞赛活动工作。城市绿化、亮化、环卫、市政设施、水系建设整治,未验收进户小区的环境整治,四化”活动中涉及的各项专项规划工作。

取缔违规占道经营、露天烧烤、拆除违规建筑、废旧建筑、未经审批设置的广告等工作。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四化”竞赛活动整治占道市场。

负责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红线内环境整治工作。7.县交通局:负责“四化”竞赛活动公路路域环境及汽车站、火车站等部位整治工作。

8.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负责“四化”竞赛活动体育、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整治及历史建筑、文化古迹修缮、粉饰及景区导向标识整治工作。

9.县卫生局:负责“四化”竞赛活动公共场所卫生整治工作。

10.县工商局:负责“四化”竞赛活动工商个体有序经营及集贸市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11.台东区、台南区、台西区、台北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四化”竞赛活动开展工作。

建筑垃圾专项规划范文第4篇

着力优化城市化布局,努力实现新型城市化发展新突破。一是研究提出“十二五”时期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的目标任务。研究提出《浙江省人民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动推进浙江新型城市化发展合作意见》的行动计划。总结“十一五”时期新型城市化发展的经验,研究提出“十二五”时期新型城市化发展目标任务,继续探索新型城市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力争在行政推动和政策激励上取得新突破。筹备召开全省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工作会议。二是全面实施《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加快形成“三群四区七核五级网络化”的城镇空间结构和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不断优化空间发展布局,促进不同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同发展。三是加快培育建设城市群和都市区

完善城市群发展协调机制,全面实施《浙中城市群规划》,加快《三门湾规划》编制,着手开展台州城市群规划。培育提升杭州、宁波、温州、金华-义乌四大都市区的核心功能,集聚高端要素,发展高端产业,加快建设现代化都市区。四是重点加强中心镇和小城市规划建设。力争2012年底前修编完善全省200个中心镇(除县城以外)总体规划,编制完成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完善中心镇、小城市建设发展标准研究,、加快中心镇道路、给排水、燃气、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中心镇基础设施向周边乡镇延伸覆盖,引导有条件的中心镇向小城市发展。

着力推进区域城乡统筹,努力实现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新突破。一是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的报批实施。积极配合省政府做好县(市)域总体规划审核审批工作,力争尽早全部批准实施,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及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实施机制。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大平台、大产业、大企业和大项目建设和实施海洋经济战略的要求,加快依法修编完善城乡规划。二是抓好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督促和指导各地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逐年编制城市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会同省电力部门开展全省电力设施专项规划实施评估,与省通信管理部门联动推进城乡通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城市抗震设防工作,抗震设防地区城市抓紧开展城市抗震设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力争两年内完成,三是全面实施《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配合省政府制定出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管理规定,做好《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修订工作,制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开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贯彻实施的督查工作。继续派驻第3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四是大力推动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管理,重点抓好杭州、宁波、温州等大城市和城市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2011年全省11个设区城市都要规划建设一个以上上规模、上水平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试点示范工程(包括地下快速通道、停车场、城市管线共同沟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等),所有城市新区必须做到地上地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所有新建建筑必须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地下停车设施,、五是进一步提升村镇规划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项目带动村镇规划一体化”试点精神,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求,抓好镇域规划编制试点工作,不断建立完善村镇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深入开展优秀村镇规划评比、农房优秀设计方案评选和“百千”服务活动,不断提高村镇规划水平。力争到2012年,修编完善4000个中心村规划,逐步完善中心村镇、沿线村镇和保留特色村镇规划。

着力加快公租房建设,努力实现城乡住房保障新突破。一是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为重点,着力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扩大城镇住房保障受益覆盖面,抓好试点示范,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今年新建廉租住房受益家庭1万户以上,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8万套、5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租赁住房5万套、300万平方米以上,同时,新开工建设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支持住房300万平方米以上,改造老住宅区危旧房100万平方米以上。要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抓好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厉的后续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合理配置,同时,加强立法调研,研究起草《浙江省城镇住厉保障管理办法》,力争列入政屙2012年立法计划。会同工商部门抓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和《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二是深入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四年目标任务,完成农村住房改造建设30万户,完成农村困难家庭危屠改造4.2万户。、加快中心镇域、中心村域的农房集聚集约改造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在农村用地、农房产权、农村金融、投融资等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创新力度,修改和出台《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继续推进与省工商银行合作,探索与省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房改造建设,三是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启动全省房地产监管分析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全面贯彻实施《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积极研究制订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争取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物业服务业会议,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四是进一步稳步扩大住厉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监督制度。研究制定住厉公积金工作人员准八、责效考核、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制度,要继续完善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公积金稽察员制度,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着力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努力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新突破。一是着力破解城市交通拥堵。要指导支持杭州、宁渡和温州等大城市加快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快地铁和轻轨等大容量快速交通系统建设。要以城市快速道路建设为重点,加快城市道路网络建设和停车场等静态交通设

施建设,进一步增强城市的可达性。二是继续推进城乡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同时,要积极争取世行贷款钱塘江流域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早日生效并全面开工实施。三是努力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城镇供水设施配套建设,提高城市供水水质检测能力。继续推进国家级和省级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大对城市破旧供水管网的提升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损率,力争全省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O.5个百分点。四是积极推动美丽乡村行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广安吉等美丽乡村建设做法,加快村庄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加强农村绿色生态建设,保护特色村落和江南农房传统文化建筑。加大农村危旧房整治力度,推广垃圾和污水处理适用技术。

着力推进绿色城镇行动,努力实现建筑节能和生态资源保护新突破。一是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和低碳城市建设。研究起草《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筹备召开全省绿色建筑工作会议。加强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工作制度建设,研究制订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设计评估审查办法、民用建筑项目节能专项验收办法、建设科技推广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探索建立建筑节能监管、绿色建筑标准、新技术认证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要继续抓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加快全省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平台建设。要进一步推进“绿色出行”。加大对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指导力度,积极推行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做好公共交通尤其是轨道交通与自行车、步行等交通方式的衔接换乘。继续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宣传倡导市民选择绿色交通方式。二是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力度,加快完善城区(县城)管网建设和改造,完成城镇污水管网1500公里以上。积极开展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加快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中心镇及重点流域乡镇建设污水处理厂或就近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今年,全省新建成60个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工艺改造,提高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管理水平。三是进一步推进城镇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要总结推广杭州等地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试点经验,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要求,完善末端无害化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生活垃圾设施无害化提升改造力度。积极推进相关城市开展餐厨垃圾处理方式国家试点工作。加快研究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巩固小液化气站点治理整顿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四是继续推动园林城市创建。修订完善《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和《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进一步加快国家级、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巩固创建成果。积极开展园林城镇创建,在全国率先建立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在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城郊结合区域中大力加强园林绿化建设,积极采用立体绿化、垂直绿化、地形改造美化等多种方式,提高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水平。五是全面加强风景名胜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江郎山申遗工作取得突破为契机,指导杭州做好西湖中遗各项工作。加快推进《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调研工作。探索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总结推广台州城市雕塑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提升城市文化和品位。

着力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努力实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新突破。一是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围绕“建筑强省”战略目标,要切实做到七个转变。从偏重外延扩张量的增加向内涵发展质的提高转变,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资金密集型转变,从粗放型经营管理向集约型经营、精细化管理转变,从单一房建和单纯施工为主向大土木和工程总承包转变,从三个市场一起抓向重点拓展省外、国外市场转变,从偏重物质生产向构建和谐人文环境建设转变,从偏重监管向监管服务并重转变。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要确保年增长15%以上,增加值占全省GDP6%左右,省外产值占总产值50%以上。二是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开展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和A级住宅性能认定,全面推广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全装修住宅。以国家住宅产业化试点省建设为契机,积极推动房地产业向专业化、集团化、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积极拓展房地产服务领域,积极引导房地产服务业向地下空间的延伸发展,加快构建和完善包括物业服务、房地产经纪、评估、咨询、产权产籍管理、房产测绘、房屋拆迁、白蚁防治等在内的服务体系,实现房地产业发展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三是进一步提升勘察设计行业竞争力。探索开展省工程设计大师评选,激励工程勘察设计创新创优,加快形成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环境。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评价标准,突出勘察设计水平在评标中的主体作用。加快工程创意设计园区建设,加强工程设计人员培养和管理,强化行业诚信建设,稳定勘察设计队伍,推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做强做大。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研究建立施工图审查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制度,逐步将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与审查人员岗位资格相挂钩,不断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

建筑垃圾专项规划范文第5篇

一要坚持规划先行,着力在规划设计上实现新发展

以规划引领全域城乡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建设美丽富饶文明和谐河谷城镇体系规划》、《州“城市品牌”建设规划》;力争月底前完成《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风貌塑造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力争月底前完成100个新农村示范片农房建设规划;加快《州河谷民居特色建筑图集》、《特色建筑民居图集》的编印工作,力争月底前完成征集、修订和印发工作。

二要坚持新型城镇化,着力在城市建设上取得新突破

大力实施“城市品牌”战略,着力优化城镇体系,重点培育河谷核心区城镇,以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为抓手,推动城市建设二次跨越,加快打造攀西城市群的模范样板城市和民族地区的生态宜居城市;促进聚居腹心区和藏区的县城及重点城镇加快发展,加快构建支撑全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城镇体系,力争全州每年城镇化率提高1个百分点、河谷地区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测,稳定市场预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力争全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8亿元、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5亿元;加速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全年完成投资50亿元亿元以上,全州城镇建成区面积达到170平方公里,其中县城135平方公里,城镇总人口达到136万人,城镇化率达到28%,全方位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

三要坚持民生优先,着力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取得新进展

切实加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低收入群体和城市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力争全年新增廉租房房源5000套、改造城市棚户区2000套、发放租赁补贴12000户、完成“三房”改造30个村3.6万户、牧民定居行动计划5个定居点212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