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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省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及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在青少年审判工作中,坚持教育与打击相结合,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打击惩处为辅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充分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开展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坚持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将其作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通过该活动的开展,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缓解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了人民法院的全面建设,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调动了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2002年被团市委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刑事审判庭少年合议庭2007年被共青团***省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二个部门命名表彰为***省2005-2006年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一、领导重视,不断提高对青少年维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未年成人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1、坚持“两个必须”。未成年人由于年幼无知,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其智力、阅历、法律知识和自我辩护能力明显处于弱势。为查明事实,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2、坚持不公开审理。3、坚持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4、坚持法律标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未成年人初犯平均年龄已由上世纪80年代的16岁变为目前的14岁。而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本文就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如何预防浅谈几点看法。
1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的范畴是指年龄在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人;少年的范畴是指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人。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这个概念在我国还不是法律术语,只是一种习惯性称呼,对其内涵、外延有一些不同意见。我国刑法上所说的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类型
(1)好奇。青少年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这是他们的天性。但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对好坏良莠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易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违法犯罪。
(2)盲从。在一些共同犯罪中,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并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只是随其他成员盲目干事,人云亦云,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
(3)攀比虚荣。近年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好逸恶劳,导致他们不择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利。
(4)逆反。青少年正当逆反心理强烈的时期,对一些家长的“棍棒教育”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差生的做法,一些青少年,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甚至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反抗。
(5)报复。蓄意报复是青少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主要动机之一。由于青少年心理状态不稳定,易冲动,当遇到别人的挑衅时,往往表现得格外烦躁,缺乏理性思考。
(6)寻求刺激。由于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产品的腐蚀和诱导,一部分青少年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有着畸形的追求,喜欢寻求一些所谓的刺激,甚至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畴。
3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3.1 自身原因
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青少年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过渡阶段,其特点是可塑性大,有一定的辩别是非、控制行为的能力,但自我控制力非常脆弱,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若无积极引导,在一定内外因素作用下,好奇冒险的心理极易导致犯罪行为产生。
3.2 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
3.3 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但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
3.4 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打打杀杀,危害社会。
4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4.1 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以及自尊、自强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4.2 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4.3 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种种后果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可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否则,他就可能走上歧途。
4.4 社会预防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135-02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我国青少年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持续增长,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在1987年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为11.1%,1988年为14.7%,1991年增加到22.5%,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增长。
资料表明,1990-2001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青少年(不满25岁)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的比例由1990年的57.31%下降到33.96%,共下降了23.35个百分点;而相比之下,其中未成年人(不满18岁)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则由1990年的12.64%上升到19.68%,上升了7.04个百分点,其上升幅度之大、增长速度之快令人震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犯罪82 692人,占当年全部行使犯罪总人数的9.81%。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对维护稳定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根据山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从总体上看,进入21世纪以来,山东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呈上升趋势,其中2006年上半年全省公安机关抓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总人数比2001年同期上升了57.34%,2006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批捕未成年人总人数比2001年同期上升了99.6%,2006年上半年全省审判机关判决未成年犯总人数比2001年同期上升了63.72%,2006年上半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新收押未成年犯总人数比2001年同期上升了121.94%
一系列的数字无不说明社会转型时期青少年犯罪在数量上和社会危害性上都呈现了严重发展的趋势,日益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财产型犯罪比例大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多发犯罪类型排列依次为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其中盗窃、抢劫和抢夺等犯罪,约占青少年犯罪类型总数的大部分。
2.团伙犯罪突出
一些犯罪团伙三五结帮,连续作案,集盗窃、抢夺、抢劫为一体,如沪州市破获的“新龙会”案件,该帮会有成员97人,大部分是在校生,且多数是16岁以下,他们有头目、有分工,还有严格的帮规并收取会费,这个由近百人组成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在我国近年来实属罕见。
3.低龄化趋势明显
2002年,安徽省查处的未成年刑事作案人员中,16周岁以下的比2000年增长70%以上;吉林省公安机关抓获的13岁以下的刑事作案人员,1998年为363人,2002年增加到850人;2008年1月舒兰市警方所破获的连续发生的多起夜间出租车抢劫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都是未成年人,且其中2人则刚满14周岁。
4.作案手段成人化、智能化
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在作案手段上,逐步倾向成人化、智能化。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也有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
(一)社会上腐朽思想和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主要有: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与法制、道德教育的薄弱;社会潜意识、不良亚文化消极影响;不良娱乐场所的消极诱惑。
(二)法制、学校教育的滞后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正规教育的主要场所,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大部分时间应该是在学校的学习生活中度过的,但学校教育因其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其应有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相反常常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重视智育,轻视德育;教育思想不端正;教师师德建设滞后。
(三)家庭教育的薄弱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家庭原因导致犯罪历来是中外犯罪学家研究的重点,特别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家庭的影响要远远大于成年人。因为绝大部分未成年人在脱离家庭监护、独立生活之前,多数时间均生活在父母身边。如果家庭的教育和控制功能弱化,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发生疏漏。据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心在上海少年管教所调查发现,由于家庭因素走上犯罪的占总数的48%。在影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诸环境因素中,家庭因素占据着首要地位。通过分析,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家庭教育的影响。失衡的家庭结构。不和谐的家庭气氛如:父母之间关系不和通常容易对未成年子女产生不良影响;亲子关系的不融洽也会对未成年人犯罪产生重要影响。这种不融洽的表现主要为父母不尊重子女、家长暴力、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这些都对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直接的影响。
(四)青少年自身素质的低下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未成年人个体因素对其犯罪行为的促成也有极大的关系,表现在: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青少年的认识现实能力的偏颇;青少年的意志性格尚未定型,可塑性大、自控力差。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一)提高青少年的自身素质
1.培养法律意识
青少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只有加强前少年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其犯罪。要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一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阵地,广泛地开展“模拟法庭”、“法制宣传周”等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作为法制教育的主阵地,要设置相应层次的法制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也可设置“法制教育宣传专栏”,让学生自己去主办宣传法律,宣传一些典型案例,也可让一些未成年犯罪者主动地去学校、社会演讲自己的犯罪经历,并以此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
2.培养社会责任感
社会责任感是指在一定社会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全体社会成员应当对社会和他人负责的一些最基本、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教育工作者要引导和培养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使他们遇事能够作出正确的道德行为选择。同时,整个社会,特别是成年人应该以身作则,为未成年人提供行动的榜样。
(二)优化家庭教育,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防线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主动地进行各种知识的学习,不但要加强对法律知识和道德知识的学习,还要加强常识的学习,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的教育计划,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于因父母外出打工或不良家庭结构等缺乏家庭温暖,缺乏家庭必要的监护或因家长疏于管教而缺乏家庭必要管束的未成年人,有关组织如(居民)村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等,应负担起关心、帮助和保护他们利益的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让他们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对情节严重者,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重视和改善学校教育,巩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学校防线
学校不仅有教书的职责,也有育人的义务。学校不能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模式上,要把思想道德教育放在首位。在教育中,要针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情况和表现实际,加强德育的渗透。学校在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的同时,也要提高教育者自身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学校应重视对双差生、后进生的关心、鼓励、帮助和爱护工作,针对不同学生辍学、失学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教师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将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纳入教师工作激励和评价体系,将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纳入教师业绩考核之中,大力查究学生辍学率、失学率较高学校的校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净化社会环境,开展综合治理,强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防线
1.网络文化的建设
通过加强网络行业自身建设,健全网络法制,采取网络和游戏信息分级管理制度,大力研发网络过滤技术并快速升级,强化国际联合与协作等方式,加强对“网毒”的治理。
2.加强对传媒文化的监控
鉴于暴力电影电视对于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建议借鉴新加坡等国对电影业实行分级制度,比如将影片内容分为普遍级、家长辅导级、青年级、限制级以及成熟级等,电视剧也应采取分级制,提倡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和开办好少儿专栏或专题节目。
3.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消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
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共青团、公安机关、文化部门等有关部门应联合行动,对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图书市场等场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活动,给青少年提供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
四、结语
综上所述,青少年的犯罪行为绝大多数是可以预防的,这就需要针对青少年犯罪的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措施,从宏观上、多层次、多方面上去预防,加强青少年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家庭教育;加强学校教育;加强社会管理;加强社会保障,给青少年提供就业机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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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市教育局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20*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全市教育系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方案要求,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机构,为全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大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市教育局统一要求,周密部署,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认真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对“两法”地深入学习,广大师生既掌握了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又解决了思想认识问题。我们的具体做法是:一是制定规划。在认真总结几年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工作计划。二是组织培训。在教师培训中。一方面积极组织系统地学习两法内容;另一方面全面提高班主任法律意识,强化“两法”的贯彻落实。学校给每位班主任教师购买了霍懋征《没有教不好的学生》一书、定购了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主流媒体《德育报》,学校利用网络下载文章供教师学习,以更新教育观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更好的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坚持月培训制度,针对班主任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科学指导,聘请专家对班主任进行了《如何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怎样写学生的个性化操行评语》、《如何有效加强班级管理》等讲座。三是搞好宣传。为使“两法”深入人心,学校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了宣传工作。通过组织学生上街发放宣传单、悬挂过街横幅、校园广播、召开主题班会等宣传形式,使“两法”逐渐深入人心。
三、突出重点,实行了综合治理。突出抓好了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了未成年人犯罪。一是从学校教育入手,强化法制意识。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相结合,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组织学生收听法制报告,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参观监狱等教育形式,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二是从社会环境入手,治理校园周边秩序。为巩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效果,保证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成长的学习环境,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校领导坚持值班制度,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三是从父母影响入手,抓好家庭教育。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切实提高家长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建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学校每年集中举办家长培训班,并把“两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家长明确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自觉地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方法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四是从教育转化入手,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我们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有计划地开展了思想、道德、纪律教育,做好后进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使之成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有效途径。
四、进一步完善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为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市直各院校和县(市)区部分学校设立了驻校警务室,配备了法治副校长,学校和公安部门有了经常性的联系,确保学生身心安全,避免伤害事件发生。今年上半年,全市共聘任法制副校长865人,进行法制讲座、法制报告250多场次,受教育师生30多万人(次)。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缓刑;矫正;监督
一、青少年缓刑后矫正与监督的概念
研究表明,青少年的犯罪率远高于成年人,有犯罪前科的重新犯罪率远高于无犯罪前科的犯罪率,有犯罪前科的青少年其重新犯罪率又远高于有犯罪前科的成年人。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是否健康成长关系重大,因此,我们必须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采取措施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与监督,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目前我国在司法适用上尝试借鉴外别国的少年矫正经验,对少年被告人加大适用缓刑力度,是教育方针、挽救方针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少年犯的挽救和成长。由于是否能够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是少年犯是否适用缓刑的客观标准,因此也成为能否大胆适用缓行的关键。所以,加强青少年犯罪缓刑的矫正与监督将有助于法官更加倾向适用缓刑,使得更多的青少年得到再造的机会。
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界不仅有了对少年犯罪多适用缓刑的指导思想,而且在对少年犯正确地适用缓刑上也积累了具体经验。此外,一些法院在对少年犯适用缓刑时,不仅仅在对缓刑条件的掌握上适当扩展,还尽可能创造条件,对更多的少年犯适用缓刑。但是,为了确保充分地发挥缓刑的积极作用,还应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的考察教育,以更有效地预防他们的重新犯罪。笔者在此讨论缓行的矫正与监督,以倡导尽可能在少年犯中多适用缓刑,挽救更多的青少年。
二、青少年缓刑矫正与监督的社会背景
(一)青少年缓刑中矫正与监督环节相对薄弱
青少年因心智还尚未成熟,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预见性,因此少年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纠和性强、反复性强、感染力强、悔改性强,犯罪类型主要为小额财产类犯罪或伤害型犯罪,多数少年犯受不良的家庭因素影响,失学学生及外地流动人口占很大一部分比例等。正是因为少年犯罪具有上述特点,说明少年犯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低,且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因此,对于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则应该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即便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也应尽量让其不脱离社会,在一个正常人所生活的健康的环境中进行改造,让少年犯感到自己并没有被社会所抛弃,从而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降低再犯率。但是目前由于缓刑的矫正效果以及监督质量相对薄弱,为防止少年犯有再次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尤其是对于一些外来的流动人口和缺少监护人的少年,好多法官倾向于将少年犯判处短期监禁刑。
(二)青少年缓刑的矫正与监督模式相对单一
构成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少量条文涉及到少年司法制度。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独立、协调、统一的处理少年犯罪及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机制。现阶段的主要矫治措施大部分是将具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的少年集中在相对固定且封闭的场所进行管理,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模式将少年与社会相隔离,将来很难让其再次融入社会和家庭的日常生活,且由于矫治场所的硬件条件有限,多数是以限制自由和强制劳动为主,而对于让其掌握一定的生活技能、文化知识以及心理教育则做得远远不够,少年犯之间交叉感染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三)青少年缓刑矫正与监督缺少有效约束
当前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有:1.法庭模式,2.福利医疗模式,3.社区模式,而我国目前正在探索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则可以称为“社会司法”模式。其特点是社区广泛参与帮助教育违法犯罪少年工作,将国家司法机关的干预减到最小限度。这种模式要求无论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软硬件的建设上都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而我国对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还规定得极其不够,根据对少年犯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为主,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等等,需要对少年刑事法律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由犯罪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在缓刑适用范围扩大的情况下,由于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侦查工作和治安管理等工作,内部并没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执行缓刑的考察工作,往往是对判处缓刑的犯罪人放任不管,使其流于形式。尤其对于少年缓刑犯来说,若是不及时对其加以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他自身可能并没有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性,认为缓刑和没判刑没有区别,从而产生再次犯罪的心理。
三、国外青少年缓刑矫正与监督情况及启示
目前,国际上有关少年司法的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二是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三是《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又称东京规则)。这三个文件已成为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法理渊
源。其中《北京规则》首次确认了“双向保护”原则,即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犯罪少年利益相统一,使这条原则成为贯穿少年司法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另外,刑法谦抑性原则也对少年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对待少年犯不是追求刑罚,而是为了保护矫治,从而应尽量选择替代刑措施。德国法学家李斯特曾说过:“最好的刑事政策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少年司法同样要坚持社会化原则,因为对少年犯的矫治与监督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必须建立起以家庭教育为源头,学校教育为核心,社会教育为保障的综合矫治监督机制。 美国伊利诺伊州设有青少年临时拘留中心和学校,该中心雇用了青少年管理员、专业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牧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设有特殊教育、娱乐、宗教活动、辅导、医疗和牙科服务,并提供均衡的饮食、衣着和安全的住处。这是一种寄宿的办法。第二种办法是非寄宿设施,即违法青少年仍然住在自己的家中,但要按时到指定的地方去工作和学习。这种非寄宿设施使违法犯罪的少年学会生存技能,为他们将来的就业创造条件。另外,伊利诺伊州还成立了伊利诺伊州儿童和家庭服务所,即对受监禁的少年以各种形式将他们的矫治场所置于社会之中。例如有社会上自愿者自发的、由自愿者照顾违法少年的举动,让违法少年寄养在他们家中,他们向违法少年提供关怀和指导,为他们重新回到社会创造一切条件。奥地利和德国对少年犯罪案件实行调解,其宗旨是使青少年远离法庭。英国则实行保护管束制度,即将少年犯释放在自由社会上,规定若干遵守事项,并有保护管束人员予以必要的指导与援助。所有的这些办法,都是为了感化少年,由社会各方力量对少年犯进行教育和监督。
上述做法已经被实践证明可以让少年犯在远离法庭、监狱、劳教所的环境里得到充分的改造,使其在重新走入社会时,不但不会为社会造成负担,相反还会通过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当然受我国生产力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上述做法不可能照搬照抄,我们必须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少年缓刑犯的矫治监督制度。任何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能够有效发挥矫治少年缓刑犯的做法都是可取的。对少年缓刑犯的矫治监督不应是形式的、表象的,而是要对其从行为上、人格上、心理上等多方面加以完善,不能满足于不再违法犯罪,而是要以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这需要社会学、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领域的专家通力合作,需要一大批有爱心、有耐心的志愿者加入到矫治者的队伍中来,使全社会都对少年犯予以特殊的关注,从而让社会对少年犯的犯罪根源加深认识,对他们多一分谅解,少一分歧视,在社会中平等地享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青少年缓刑矫正与监督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专门的缓刑监督机构负责缓刑少年犯的考察工作
笔者认为许多外国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例如新加坡《缓刑法》规定设立了缓刑委员会,它起着缓刑监督机关的作用。根据我国的特点可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设立或专门设立这一专门机构,负责监督考察少年缓刑犯的改造情况,公安、基层组织、家庭予以配合。当法官认为某一少年犯可以考虑判处缓刑时,缓刑监督机构指派缓刑官对该少年犯的帮教条件进行考察,并将情况报告法官,法官综合情况决定是否判处缓刑。法院对少年犯判处缓刑后应把少年缓刑犯的犯罪情况、悔罪表现等有关资料移交监督机构,由该机构建立追踪档案,指派缓刑官负责监督考察,由缓刑官主持帮教小组开展工作。少年缓刑犯应接受机构监督及遵守制度规定,如缓刑官在法定期限内认为该犯改造情况好,向公安机关调查证实其在缓刑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条件的,由缓刑官提交减刑报告给缓刑监督机构。该机构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再予提交中级法院依法审查裁定是否予以减刑,并相应缩减考验期。各地都应依法建立缓刑监督机构,形成网络。法院判决前与当地监督机构联系,落实措施后予以判处缓刑,交由当地监督机构负责考察。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一些按其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或以考虑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只因是流动人口,不宜落实考察监督措施而不判缓刑的情况,也有利于达到对少年犯多判缓刑的目的。
(二)区分犯罪性质,有针对性的进行帮助教育
针对上学有学校或者由父母的监管能力的通过其学校及父母的监管,矫正的力度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而一些社会闲散及家住外地的少年犯,由于没有学校、父母等监管,一些当地派出所也不予合作和通报情况,很难起到真正的矫正、监督作用。考虑国外先进经验,国内应多建立一些训练班、教养所、职业学校等性质的机构。少年犯多系偶犯、初犯,没有什么前科劣迹,采取上述办法既可以保障法院及社会的矫治力度,更可以使他们得到职业能力训练,掌握适应生存和社会发展的过硬本领,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三)加强缓刑立法,建立健全少年缓刑处置的程序和法规
一是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建立专门的《罪犯缓刑法》,从法律方面规范缓刑制度,确定缓刑条件、权利和义务、管理机构,特别是注重从更好地矫正监督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出发,关心他们的改造和成长,增强他们的生存能力。
二是制定具体法规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44条规定,免于、免除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例如,一些学校以各种堂而皇之的理由将宣告缓刑的学生拒之门外,即使法院多次上门,反复工作,学校仍不肯接受。因此,建议
教育管理部门正式下文,对判处缓刑的少年犯不得开除,受歧视,应让其继续回校就学。 三是为加强对缓刑措施的约束力,保证缓刑制度的有效执行,可实行少年犯缓刑保证金制度。即由少年犯家属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缓刑期满,少年犯未再犯罪的,保证金如数退还,有违法的,视情节扣除部分至全部,根据缓刑期的长短及罪犯家长的支付决定保证金。
(四)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