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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知识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未成年保护法知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未成年保护法知识

未成年保护法知识范文第1篇

一、组织领导、深入学习。

县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把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纳入工作日程,组织全县的法律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带头学习,大力宣传,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普及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轨道。

二、形式多样、广泛宣传

1、县司法局联合团县委、县教育局开展以“预防犯罪、与法同行”为主题的送法进校园活动,举办以现身说法为主要形式的法制教育讲座50多场,编印下发《青少年法律知识手册》5000多册,组织法律知识竞赛18场次。

2、组织学校、社区及有关单位结合“12.4”法制宣传日、安全教育日等活动,以未成年人学生为主体,组织开展

禁毒、交通安全法规等大规模的全民普法教育活动。

3、在全县各公共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采取刷写墙字,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等形式,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开展法律宣传在校园系列活动。县司法局的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都被各学校聘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学期都到学校举行“以案说法”报告会,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使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使其心灵受到震撼,从而自觉地遵法守法。今年,我县司法局还通过参加学校组织举的办主题班会、主题队会、知识竞赛和出版专题板报的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局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问题应该说还是共性的,我们将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认识存在偏差。从家庭和学校看,个别家长和老师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即使在工作中渗透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但也不是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高度去认识。一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失之于教育,失之于管理,有的甚至剥夺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二)措施还不到位。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普及还存在死角死面,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工作方法滞后,挽救性的措施多,预防性的措施少,老办法多,新措施少,工作措施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近来年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县城流动人口增多,随着农村人口的大量涌入县城,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及时入学,很快就流入社会,成为“家庭管不着、社会管不着、学校管不着”的“三不管”少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纳入普法规划,并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普及方案。宣传要向深度、广度扩展,要体现宣传效果,常抓不懈,要突出重点,扩大面上的普及宣传。要突出教育系统这个重点,把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普法结合起来,扩大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宣传面不断扩大。

未成年保护法知识范文第2篇

提高辨别是非能力及用法律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过程与方法:

本框内容是第六课思想教育的落脚点和归宿,教师应结合学生的实际有针对性的进行讲述,或者让学生提出自己的疑问与问题,通过与学生一起讨论,共同总结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使学生充分认识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引导学生珍惜和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教学重点:

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相结合

教具准备:课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前面我们学习未成年人保护的的哪些内容?

下面看案例:投影:2001,洛阳市3名小学生在金某违法经营的电脑游厅打游戏时,因欠交2.5元,竟被金某用刀杀害。………

讨论:这案件给我们什么启示?

归纳:--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只是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机关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自己长本事,提高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才能有效地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侵权侵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板书)

1.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十分必要(板书)

讨论:中学生应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求分组讨论,各组推举一位同学发言)

师进行归纳,除点明书中观点,要做相应的补充。

2.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板书)

(1)要依法自律。

除书中列举的不良行为外,投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不许旷课、不得偷窃、严禁携带管制刀具等不良行为。

(2)要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文字资料:(新闻调查)---《网瘾少年》。吴穹在网吧玩7天7夜,被挽救的事。.......

讨论:应怎样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师归纳:独立自主意识与父母、老师教育并不矛盾。

练习:在下列选项中,未成年人对待家长和教师教育的正确做法有:()

A.做任何事情都不必经过家长或老师的同意

B.虚心接受家长和教师的正确指导

C.做任何事情都必须经过家长或老师的同意

D.采取自己独立思考与尊重家长、教师的正确意见相结合的方法

(3)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同学举身边事例来说明。(可用小品形式)如:父母不让你上学怎么办?你去商场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保安搜身怎么办?遇坏人暴力侵害要怎么办?

除了以上几种外,你有没有其他好的方法?(请同学回答,力求有各种不同方法)

小结:(略)

未成年保护法知识范文第3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未成年保护法知识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网络 监护

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推动了社会的进步,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随着信息网络化的浪潮席卷全球,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使用网络。然而网络在带给未成年人便捷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不良影响,甚至是伤害。面对庞大的青少年网民群体,我们不得不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

一、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设立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8月3日的《2011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中国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规模达2.32亿人,占总体网民的45.1%,同比增长9.0%。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普及率高达64.4%,超出全国平均水平26.1个百分点。网民低龄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未成年人大量涌入网络的时候,网络不健康信息、网络社交、网络娱乐(主要指网络游戏)以及网络商务交易都有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该侵害包括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直接侵害主要体现为对未成年人财产权、人身权的侵犯。这种侵害易于被人们所察觉,侵害可以在短期内体现出来。如在网络上消息,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通过网络商务交易侵害未成年人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等。间接侵害主要体现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伤害。它不易在短期内被发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诉性。如由于未成年人长期沉溺于网络致使其精神和躯体出现病症,性格变得更加敏感、忧郁,不愿服从社会规范,甚至出现精神障碍和犯罪等情况。

(二)未成年人网络监护的价值

对于上述侵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政策先后规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归纳起来,笔者将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各种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源头治理措施,一类是末端治理措施。源头治理措施是指从网络信息的源头进行控制。但由于技术水平、法学伦理和执法效率等原因,源头治理不足以保证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因此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末端治理也十分重要。末端治理是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进行管理或对已的网络信息进行筛选,从而保证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接受到的信息和进行的交互行为健康、安全。在末端治理中,除了安装“绿坝—花季护航”、豍提供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措施外,还包括网络环境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和智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他们无法或者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网络行为中的监护便十分必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者。除了在学校和培训机构之外,孩子的生活主要是与监护人共同度过的。因此由监护人来完成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监护十分有效。通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上网地点、上网时长、上网内容的管理可以使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不健康信息的侵扰、适度从事网络游戏和网络社交活动。

二、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监护制度立法分析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产生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以及其他合法利益予以监督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8条、《民通意见》第10条到23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收养法》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对象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具体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纠纷时,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二)在网络时代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

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监护职责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囿于历史背景等原因,《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没有将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监督、管理纳入到职责范围内。一方面,这是制定法滞后性的体现——使法律规范不能很好地适应网络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也是机遇——为我们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命题。其实,在网络时代,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对监护人职责规定的不完善上。面对目前网民低龄化的趋势和网络对未成年人侵害的严峻形势,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进行监护十分必要。如果能将网络监护纳入到法定的监护职责,那么将是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有力补充。也只有将网络监护纳入到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才能够使得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时俱进,从而实现立法目的——即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设立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分析,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我国设立未成年人网络监护制度势在必行。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但《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为设立网络监护权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宪法》第46条规定是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设立的宪法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18条全面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设立的基本法律依据。2007年开始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补充和拓展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设立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扩充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将网络监护纳入其中,从而设立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

三、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职责范围

(一)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内涵界定

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的职责。这里的“网络环境”是指将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多个多媒体计算机物理上互联,依据某种协议互相通信,实现软、硬件及其网络文化共享的系统。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主要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自然人”。至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这类人群应当被纳入网络安全保护的范畴,但其毕竟已经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比同龄人更具有经济和思想上的独立性,因此无需被纳入未成年人网络监护的范围。

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并不是一种单独的民事权利,而是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被视为对未成年人监护内容的补充。由于其较之传统的监护内容有所区别,因此将其称为一种“权”,以便于使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监护权虽然以“权”字命名,但其并非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是一种义务性职务。豏作为监护权的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也是一种职责。理论上来讲,这种职责是法定的。因此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才有可能得以真正适用。

(二)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主体及职责范围

由于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是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组成部分,因此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的主体应当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网络监护的主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负有如下义务:

第一,提供健康的网络环境的义务。家庭中健康、宽松的网络环境有利于使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从而避免沉迷于商业网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和社区向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义务。其实,监护人也应当负有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的上网环境的义务。一方面,监护人应当因势利导,鼓励未成年人开展有益的网络活动,杜绝简单粗暴地禁止上网的作法。另一方面,如果有条件,尽量为孩子设置单独的电脑。如果家庭中成年人与孩子共用电脑上网的话,建议家长在同一台电脑上为孩子设置独立的帐户,以利于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上网环境。

第二,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监控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根据此规定,在未成年人上网过程中,家长应当做到及时监控。但根据我们对北京市朝阳区某教育机构、石景山区某小学以及海淀区某中学的问卷调查显示,无论是6周岁以下、还是6-12周岁,抑或是12-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家长都很少能够做到对孩子的上网行为充分了解。导致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监控缺位的原因在于家长自身网络知识的匮乏以及对未成年人教育的不得法。

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侵害的危害性和隐蔽性,许多监护人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网络侵害不可能“光顾”自己的孩子。然而,网络侵害就在眼前。避免网络侵害的办法,除了源头治理外,就是由监护人通过监控、引导、教育等方式帮助孩子屏蔽掉不健康信息和网络侵害行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监控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上网时长、上网内容和上网方式的监控。家长可以通过某些软件的帮助或者与某些网络游戏企业的协议来实现监控。

第三,接受网络技能培训的义务。很大一部分监护人对网络知识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对被监护人的网络监护,因此有必要对家长进行计算机网络知识方面的培训。当家长掌握了这一现代信息技术,未成年人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网吧上网,家长都可以陪同或者通过电脑程序了解未成年上网的情况,便于及时对未成年进行教育和指导。为了能够使有效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监护,笔者建议将监护人接受网络知识培训作为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相对的,国家和社会应当免费提供此类培训。

未成年保护法知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制度

一、制度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公诉制度(以下简称专人公诉制),是指在各级检察机关审查部门内,设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专门人员负责审查的一项制度。

二、设立的意义

(一)专人负责公诉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制度还不健全,存在着不足和滞后,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种现状,要求全社会必须行动起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制度,使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充分有效的维护和保障。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又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站在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前沿阵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责无旁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公诉制度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同时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真实性、优越性。实行专人公诉制可做到寓教于诉、诉教结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符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

(二)建立专人公诉制是全面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精神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可以看出上述两法的精神实质是预防和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重罚为辅”的原则,即说明了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感化、挽救才是真正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公诉制,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上述两法的精神,找到了有效的途径。检察机关出庭公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专人负责,可激发出庭检察人员的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检察事业心。公诉人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制教育过程,归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深刻剖析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引导未成年被告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摒弃坏毛病、坏习惯,树立远大的理想,使未成年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社会的危害性和犯罪行为的可耻性。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并有痛改前非的决心。因此,在庭审教育阶段,公诉人应充分发挥其在庭审中的职能和作用,奉献自己的一片爱心,用温暖平和的话语,把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都努力教育、感化、挽救过来。这不但是全面贯彻上述两法的需要,同时也是全党和全社会的总要求。

(三)设立专人公诉制是集中精力做好出庭公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需要

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在心理上和生理上具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许多方面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教育得法,还有容易转变过来的一面。所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制度,会很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上是分散办理,势必会影响这类案件的出色完成。同时由于承办人办理各类案件,不利于形成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高度重视,往往出现忽略这类案件一些特别规定的情况,虽然没有直接侵犯到未成年人的权利,但应该体现的精神没有体现,达不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外分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起因、特点等情况进行总结,得不出可供借鉴的经验,无法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措施。如专人集中办理这类案件,能够克服上述缺陷和不足,总结经验,采取对策。

三、专人负责制公诉人的选择

(一)政治思想品德好,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政治工作

政治思想品德是一个人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质量。政治思想品德好,觉悟高尚的人,做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就高瞻远瞩,得心应手,效果就好。相反,政治思想品德差,觉悟低下的人,做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就目光短浅,效果就差。选择专人公诉人时,应首先考虑这一点。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

专人公诉制是办案制度中的一种特例,同时也是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所以公诉人应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对有关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法规要熟知并掌握,为胜任出庭公诉工作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这一点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经验丰富、知识面广、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说教能力

出庭公诉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公诉人要有丰富的出庭经验、并熟悉庭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方面知识。这就要求公诉人博才多学,知识面广。要求公诉人应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针对未成年被告人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缓和法庭气氛,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公诉。态度既要平缓又要不失严肃、用语既要准确,又要通俗易懂,既要注意疏导,又要防止诱供,既要准确地查明并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又要帮助未成年人认识犯罪的原因和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因此,要求公诉人要有较强的说教能力。这一点选择公诉人时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