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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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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总结

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总结范文第1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我市的劳动保障工作始终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了以《劳动法》为龙头,以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突破口。始终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儿童义务教育法》作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以加大法制宣传和严肃查处相结合,制止和纠正侵害务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杜绝非法使用童工,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机制,落实特殊保护措施,使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工作达到了制度化、规范化要求,走上了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保护的运行轨道。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学习贯彻《劳动法》的自觉性

我们从本市的实际出发,把宣传《劳动法》的重点放在乡镇、放在企业,因地制宜的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乡镇、深入社区、深入企业、深入员工中重点突出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宣传普及,通过宣传周、劳动法律咨询等形式,发放《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汇编材料余册,宣传提纲余份。同时在有线电视播放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法律知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营造劳动保障法制氛围。今年来,我们举办企业劳工干部培训班期,有人次的企业经营者、劳工干部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依法用工行为,提高了企业主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使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真正得到落实。

二、牢记“三个代表”的核心,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利益

一是依法行政,落实特殊保护措施。未成年劳动者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过渡,他们在生产劳动的同时还要进行学习。过重的、长时间的或过度紧张的劳动,不良的工作环境,不适的劳动工种和劳动岗位,都会对未成年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学习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劳动者时,要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录用,录用后每年必须定期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保护措施作为工作重中之重,今年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家,查处存在违规现象家,立案受理女职工举报投诉案件件,结案率,有力地保护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

二是深入企业,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健康,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性,我们定期深入企业、深入员工中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的各项特殊保护措施,以实际行动实现政府对女职工的关怀。首先,督促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纳入到本单位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环节中去,在制定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时,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进行明确规定和合理安排,要求企业在组织生产劳动时,照顾女职工的特点,坚决纠正违反国家关于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法律、法规的现象。其次,要求企业不断加强关于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指导企业建立身体健康检查制度、登记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今年来共检查企业家,涉及人数人,提出整改意见条,清退童工名。

三、牢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立足服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奉献社会

⒈设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服务窗口。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形成,各用人单位,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越来越多的女职工出现了,但在生产实践中,有不少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由于法律、法规知识缺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设立了女职工、未成年工法律咨询窗口,宣传国家对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的有关法律、政策,免费为企业提供《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使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⒉超前服务。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开展以来,我们有意识地扩大服务范围和领域,主动贴近企业、贴近女职工、未成年工,直接面对危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健康成长的各种违法行为,当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遇到侵害和困难时,我们迅速出击,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⒊开创就业渠道、发挥妇女作用

认真做好妇女就业工作,这不仅是发挥妇女作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做好妇女再就业工作,我们积极开展了“一三一服务工程”,即进行一次免费培训、提供三个供选择岗位、进行一次职业指导。近年来共培训女职工期人,推荐就业人,其中推荐下岗再就业女职工人,农村剩余劳动力女青年人、残疾妇女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率达,有力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着力扩大妇女生育保险覆盖面,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家,参保人数人,基金收入万元,支出万元。其中:企业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家,参保人数人,基金收入万元,支出万元;机关事业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家,参保人数人,基金收入万元,支出万元。让更多的育龄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保证基金安全,对符合报销规定的及时给予报销费用。

四、构筑服务网络,及时化解矛盾

针对我市企业大多分布在乡镇,我们从实际出发,构筑了市、镇、社区三级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各乡镇对本辖区底子清、情况熟、服务及时的特点,在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了“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服务窗口”,并确定了四个重点服务群体。第一个重点群体是未成年人。他们处在一个特殊的成长阶段,各方面没有发育成熟。一旦发生侵害,对他们的身心产生的影响是不可逆转的。第二个重点群体是进城务工青年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女职工。这一群体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他们中的很多人处在社会的边缘,游离于正常的组织体系之外,在工作中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从心理上、情感上都有很大的社会压力。第三个重点群体是下岗失业青年、残疾、贫困青少年群体以及两劳释放人员。这一群体在成长中遇到了暂时的困难,如果不能妥善地引导,他们就可能因贫困而绝望,因挫折而颓废。第四个重点群体是农村女青年。这一群体生活工作的状况同城市青年区别很大,他们的权益往往受到世俗观念、地方传统观念的影响而无法得到保障。面对这些重点群体,我们因地制宜贴近企业、贴近员工中去宣传、教育、引导、保护、服务、跟踪问效为主要支点,带有接力性、连续性的维权岗服务网络,使需要帮助的女职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得到维权岗的服务。版权所有

一是建立了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方式,落实创建内容。在争创的过程中,加强管理,突出劳动保障特点,围绕劳动保护措施主线开展具有劳动保障特色的创建活动。落实一套完备的工作制度,包括维权岗工作职能、青少年投诉程序和受理程序等制度;并配备一名有青少年工作经验的咨询服务人员,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公布了维权热线电话。

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总结范文第2篇

 

 

宪法日活动总结1    根据〔xx〕9号文件通知精神关于开展xx年“124”全国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日宣传活动,在宣传日期间,我校开展了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校园。”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活动,结合学校实际开展“法治创建”活动,使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形成了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根据法治教育宣传日的通知精神,制定了我校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我们对《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学校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学习学习重点章节做摘记,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执教能力。通过近一周的集中宣传和学习,我校师生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明显提高。现就活动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1、学校利用周一例会,向全体教师宣传了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及活动方案;另外学校教导处还专门召开了班主任会,重点布置各年级所要开展的活动内容,要求各班办一期宣传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日黑板报。

   2、由少队部分别利用两次国旗下讲话开展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日教育活动

   3、活动的开展,班主任工作很重要,本次法治宣传月活动班主任围绕学校法治宣传日的宣传主题,在课间不断对学生进行法治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各班都按学校的要求刊出法制宣传黑板报,学生积极踊跃,教育氛围浓厚,教育效果好。

   在这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学校师生齐动员,扎扎实实的对我校的全体师生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师生们的法律意识加强了,依法保护自己意识提高了。但今后我们对法治教育的宣传还会常抓不懈,坚持下去。

宪法日活动总结2

   按照司法部门的要求,我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开展“12.4”宪法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按方案要求,及时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为开展好“12.4”宪法宣传系列活动,我校决定提前启动系列活动,11月初,制定实施方案,安排布置系列宣传活动。召集会议,明确参加系列宣传活动的人员、所要宣传的法律法规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行宣传。

   二、围绕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一)利用大课间向中学生宣传宪法日内容。

   (二)利用主题班会向中学生宣传宪法日内容。

   (三)利用中学生向家长宣传宪法日内容。

   (四)中学生利用双休日向社会宣传宪法日内容。

   (五)司法部门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为契机,联合学校在912余学生中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要内容,给师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向参加活动的每位学生发放了1份《未成年人保护法》单行条文。

   (六)今年的系列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000份,法律法规单行本400册,法律知识读本200册,法律法规汇编30本,解答法律咨询230人次,出动宣传人员100多人次。所宣传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毒法》。

   总之,我校围绕“宪法日”工程,结合实际,将系列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圆满完成了“宪法日”普法工作任务。

宪法日活动总结3    为隆重纪念X个国家宪法日,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江南大学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在12月4日前后先后开展了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旨在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广大师生法制观念。

   全面部署学校法治精神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集体学习活动,围绕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和《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认真开展相关学习研讨。集体学习会上,还专门邀请法学院教授作关于依法治国、宪法基本知识等方面的专题解读报告。同时,学校就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国家宪法宣传日”教育活动做出相关部署,希望进一步增强全校师生的宪法意识、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并在全校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从而为学生的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举办国家宪法日师生座谈会

   12月3日,该校生工学院、纺服学院等举行师生座谈会,集体学习宪法知识,交流对宪法的认识和看法。座谈会上,首先就中央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相关背景知识进行了介绍,并指出继国家将12月4日原定位“全国法制宣传日”之后,今年又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更加体现了国家对于宪法的重视。参加座谈会的同学们纷纷发言,表示将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并在学生中积极宣传宪法,做好榜样,提升法律意识。生工学院强化1302班程同学认为:“当代大学生不仅要理解宪法的历史、意义,更要依法办事,将法治思想落实到日常生活当中。对大学生来说,考试周即将来临,同学们在考试中模范遵守校规校纪,这就是最直接的践行法治思想的表现。”

   召开“宪法是什么”专场知识讲座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当天,校党委宣传部邀请该校法学院方老师为广大师生做题为“宪法是什么”的专题知识讲座,向广大师生普及宪法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广大同学要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当代合格大学生。

   举行国家宪法日主题升旗仪式

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总结范文第3篇

摘要:未成年人由于其意思能力尚未健全,其主观方面不一定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屡见不鲜。本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主体数目、行为发生地、行为方式等因素,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作出了具体论述。

关键词: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

一、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有时用“过错行为”表示,有时用“不法行为”表示,但其本意是一种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行为。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理论界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一、过错行为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过错,是违约行为之外的民事过错行为;二、违反法定义务说 。英国学者温菲尔德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是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此种义务是针对一般人而言的。因此,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当事人自行协定的针对特定人的义务;三、责任说,侵权行为常常被称为民事不法行为的责任。大陆法系的学者偏爱使用“责任”这一概念来表述侵权行为,而且侧重于构成要件的规定,并突出过错责任原则;四、不法侵害他人权益说,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他人之行为。

关于未成年人能否实施侵权行为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均予以肯定的答复。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由于其实施主体的意思能力的特殊性而成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笔者认为应当对“过错”采用客观过错认定原则,即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的义务及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为认定标准,正如王利明先生所说,对于未成年人侵权的认定,应当在不考虑其年龄及意思能力的情况下进行判定。

二、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

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也具有其特殊性,具体而言,包括主要以下几种责任承担方式:

1.监护人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由于意思能力不健全,不能有效的判断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其实施民事侵权行为时,对侵权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也就不存在主观意义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然而其又不同于成年人在无意识状态下的致害行为,因为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其对其行为的对与错又是具有一定是非辨别能力。那么,其侵权责任能力是否具有特殊性就成为侵权责任承担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问题上,大陆法系有两大立法例:一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国模式,其否认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具有特殊性,认为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规定了过错认定采用客观过错标准即以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善良家父”标准,并不会为未成年人设定特殊的标准;二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德国模式,其肯定未成年人在侵权责任能力问题上存在特殊性,认为应对未成年人作一分为二的划分,一部分未成年人因不具有相应的辨识能力或判断能力,故无侵权责任能力,由此规定该部分未成年人侵权,其本人无需承担责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管人依法承担。而另一部分具有足够辨识能力或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才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其本人需承担责任。

由上述可知,无论是否承认未成年人责任能力存在特殊性,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最终承担问题上,法德两种模式都规定了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有鉴于此,我国立法者承认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具有特殊性,采取了侵权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对分离的方式,对于一般情况下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首先由未成年人本人财产予以赔偿,本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时,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监护人之外的特定对象承担责任

(1)学校、幼儿园的责任

学校、幼儿园,基于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及保护职能,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未成年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亦是其应尽的义务。同时,正是基于其职能范围,其义务领域仅限于学校、幼儿园以及校车接送过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针对不同的侵害人,对于校方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童工雇佣单位的责任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对于童工的雇佣单位,应当区分为合法用工单位及违法用工单位。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单位与未成年人的法定人签订了合法的雇佣合同,在职务范围内,发生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时,应当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承当相应责任。对于非法雇佣童工的单位,其合同无效。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已经进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单位的管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发生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非法用工单位基于其对场所以及童工的管理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3)委托监护人的责任

委托监护,指监护人处于种种原因而暂时将被监护人交由监护人之外的人予监管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受托人暂时具有了监护权中的部分权能,当然,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其有过错时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数名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

对于数名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相对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健全的意思能力,不能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正确的判断,对侵权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也就不存在一般侵权意义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换言之,数名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即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然而,基于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具有与各自年龄相当辨识能力,在数名未成年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原因力结合或原因力竞合侵权行为进行责任分配时,应当对此予以考虑。

笔者认为,对于损害赔偿,应当在坚持侵权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对分离原则的基础上,参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多数人侵权中分别侵权之规定予以责任划分,承担与其辨识能力及数人侵权中所起的作用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于未成年人数次实施或者“教唆”他人同时或者单独实施显著有悖于其辨识能力的侵权行为的,由法官据此进行裁量,可引入社区服务令制予以惩罚及矫正。

四、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侵权纠纷,应当以赔偿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为原则,参考侵权主体的人数、行为方式、智力水平等因素,作出合法合理的赔偿责任分配,对于多次实施显著有悖于其辨识能力的侵权行为的,引入社区服务令予以行为矫正,从而保护未成年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法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罗结珍:“法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总结范文第4篇

加强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牢牢把握爱国主义教育这个核心,把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作为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重点,从民族美德、民族文化、民族苦难、民族风俗、民族英雄、民族艺术、民族团结、民族礼仪、民族责任感、民族希望等方面开展教育,教育广大学生胸怀祖国,牢固树立振兴中华的雄心壮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加强诚信校园建设。继续以创建诚信校园、培养诚信学生为目标,开展诚信教育、诚信管理、诚信服务等诚信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学生诚实待人,诚实做人,关心他人,乐于助人,言行一致,不说谎话,为人处事要诚实,作业、考试要不抄袭、不作弊。培养学生守时、守信,言必行,行必果,遇到失误,勇于承担责任,知错就改。

继续实施“四五”普法教育。按照全国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以及教育部、司法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抓好师生的普法学法工作。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继续组织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把法制课列入中小学课程,保证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二、具体工作如下

1、制定“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计划。

2、结合“三八”妇女节,对学生进行礼仪教育。

3、开展向雷锋叔叔学习的社会实践活动。

4、进行热爱大自然、爱护环境的教育。

5、清明时节,开展祭扫烈士墓活动,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6、在师生中广泛开展法制、消防、安全等知识教育。

7、组织学生参加是红色之旅征文竞赛。

8、开展崇尚科学,拒绝活动。

9、切实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继续深化“警校共育”工作

10、开展好“廉洁教育进校园”活动。

11、推荐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12、开展纪念“五.四”活动,组织青年教师、团员开展社会实践考察学习活动,评选、表彰镇级优秀团员。

13、六月份评选表彰镇级“十佳”辅导员和“十佳”少先队员、优秀中队、优秀队员。新队员入队仪式,开展“

六、一”庆祝活动。

14、组队参加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6.1文艺晚会。

15、九月开展教师庆祝活动。

16、参加市德育工作研讨活动。

17、十月,开展“国庆”庆祝活动。

18、老人节开展“尊老敬老”活动。

19、评选本年度“十佳班主任”,举行德育研讨会。

20、评选年度文明班级、文明办公室、文明办公桌等。

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总结范文第5篇

要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把综治工作与教学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奖惩,把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的实绩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中。要把综治工作切实摆上日程,加强工作制度建设,层层落实综治工作责任。要把综治考核结果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加大相关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的力度。

二、巩固平安校园创建成果,深入推进平安建设

加大平安校园创建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开展创建平安校园、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大力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氛围。平安创建工作要确保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加大平安校园创建力度,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平安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平安创建工作。

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力度。各单位要定期对校园及周边环境实行排查,加强监控治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校园周边严重影响师生安全感、安危感的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校园一方安全。切实加强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的查缴力度,认真做好广大师生远离“黄、赌、毒”的教育工作。坚持开展反警示教育活动和无创建活动,确保师生受教育率达到100%。

认真开展校园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加大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工程建设,做好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配齐配强保卫人员,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校园内部突发事故安全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护能力。

三、以宣传普及“两法”为重点,加强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教育

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广泛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抓好“青少年法制学校”、法制教育基地等阵地建设,规范完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工作。全面推进“为了明天工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行动”,切实做好青少年远离、预防艾滋病“青春红领带”行动,组织开展青少年心理咨询活动,不断夯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工作。

四、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全力化解矛盾纠纷

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注重排查调处,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