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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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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简单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一、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和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制来说,国家作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一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入、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账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账,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账职工福利欠账,环境治理欠账,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应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哪个主体进行分配,在哪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五,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僧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投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部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的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值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量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合认训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因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级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在内的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络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来为经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这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随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于对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大股东,对小股东潜在的损害,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账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现实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并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久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账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不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任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期,不失为一种尝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税跨期分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系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standards或accounting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义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的研究会主达成一致意见,今天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需要理顺,从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为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薄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处,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我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账户设置、记录内容和借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账的规定,比如,单设账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属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账户的设置、账务处理程序、账户对应关系,账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账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

笔者认为,会计制度有关记录环节的规定,主要是帮助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不象会计准则那样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取决于企业会计实务有没有这个需求。离开特定环境,绝对地说取消会计制度或保留会计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包括会计记录在内的账务处理作出规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设的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国家会计指导委员会(即steeringcommittee;我国会计文献大都将其译为"筹划委员会"。笔者认为,译为"指导委员会"更为贴切),其研究课题之一是,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不要就会计程序提供指南提出决策建议。另外,法国的通过会计制度(即plangeneralcomptibles;国内大多将其译为"会计总计划"或"会计总方案",这实际上是对法文的直译。法律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献,将其译为generalaccountingsystem。笔者以为,为正确表达这份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应当译为"通用会计制度")作为法国会计特色的体现,在西非国家及世界一些地区有很大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命题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国通用会计制度那样的会计指南。

简单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贯彻;问题;解决途径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医院财务制度成为了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全民化的医疗目标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新形势下要求医院的医疗服务更加优质、高效、安全以及经济。国家卫生部、财务部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紧急出台了《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极大地改善了医院财务管理体制,给广大医疗患者带来了福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尚有一些无法革除的弊端有待解决。

一、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一)制度更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于新制度的实施,原有的科目数量得到了扩充,一些本没有的科目现已经增设。但是在新旧制度的更替阶段,由于时间紧张等问题,使得会计核算依然沿袭原来的会计制度,造成了核算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对于某些特殊的科目,比如新增设的科目——资产项目,这不仅是对原来固定资产核算方法的一种改进,也是根据实际需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在核算的时候就不能再使用以往的核算方法,要依据新出台的核算方法,对资产折旧和净资产的多少进行核算。(二)成本费用控制不到位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医院大都是带有公益性质的福利机构。但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造成了医院的运营成本一直居高不下以及成本控制松懈等问题。新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对于这个状况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成本的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依然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使得成本核算仅仅只是简单地以奖金作为核算的标准。(三)信息自动化管理水平不高对于费用监督问题,尤其是成本费用监督,注重的不是事前的成本控制,而是事后的成本费用核算。而对于医院的收支费用核算都是将各项细小的收支费用作为依据,但是由于款项众多,所以不得不借助信息技术的自动化管理,这不仅能够简化工作,降低工作成本,而且能够保证数据的正确性,所以财务管理要求自动化管理系统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但是目前我国的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水平并不能够满足实际的要求,两者之间形成了矛盾。(四)财务预算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医院的财务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虽然设有审计部门,但是其工作却往往只是流于形式。财务预算直接决定着资金的使用量,这也间接关联着活动的开展质量。由于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预算的制约作用也受到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五)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和会计核算软件没有进行统一和完善由于技术上的欠缺,造成医院的信息管理系统存在着很多的高危漏洞,这不仅无法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而且还有可能导致数据被更改。此外,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医院都要采用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但是由于各个医院的实际情况不同,很多没有按照国家颁布的条例进行更换。由于各大医院使用操作软件的支持平台不同,并且不同操作平台的数据结构也有着显著的区别,编写程序的风格也存在着不小的差异,相互之间没有有效的沟通交流,也没有相关的协议进行制约,所以数据也就无法统一,给彼此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六)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太大根据相关的调查研究显示,新旧制度的更替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较以前相比,增加了大概三倍左右。工作从固定资产的清理核算到核算软件的统一,财务人员的加班次数以及频率呈现上升趋势,但是由于核算工作性质较为特殊,时间又比较紧张,所以往往在很多医院出现了最后连会计报表都没有完成的情况,而对于其他科室的核算工作也因为时间的紧张而不能够如期开展。通过总结以及研究发现其中具体的原因在于,一是财务人员对新会计制度的了解还不够透彻,所以对核算的内容了解程度不深,造成了核算效率的低下。二是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到位,无法对新制度有一个良好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制度的推行进度。三是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不高,相关的业务知识比较缺乏,尤其是对于电算化等知识的了解较为模糊,造成核算软件的使用比较生疏,无法有效保证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影响了实际的工作进度。最后,医院的信息化水平与实际的工作需要之间构成了矛盾,医院的信息管理系统无法与会计核算系统进行对接,导致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需要借助人工操作进行数据的输入工作,这不仅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推迟了实际的工作进度。(七)制度的更替,增加了医院的负债率目前我国很多医院的历史较为悠久,房屋以及设备没有得到很好的更换,而且规模又相对比较大等,由于连续多年没有进行对固有资产的清理核算,也没有对相关的设备及房屋等进行修缮,造成了固定资产的大量贬值。但是医院的负债并不是与医院的总资产成正相关,也就是说医院的负债并不会因为医院总资产的减少而降低,这就造成了医院的负债率过高等问题的产生。而且国家已经长时间没有对相关医院进行资金扶持,所以医院的大型设备购买以及基础设施修缮等资金支出都是靠医院自行解决,这不仅提高了医院的负债率,而且使得医院在短时间内无法对现有问题进行解决而长期处在高负债的状态。

二、对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强化措施

(一)加强信息化自动化建设,提供便捷简单化的数字核算自动化水平的提高是推动新财务制度贯彻的重要动力,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修补了原有的信息管理漏洞,使得医院的收入与支出费用统计更加详细透彻;二是自动化能够高效率地利用医院信息,为减少医院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等提供了发展的契机。此外,还可以利用先进的自动化系统对医院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及时的升级,以实现医院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二)割除陈旧的管理理念,实现良好的财务监督管理机制对于财务人员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的标准,与传统的会计制度比较,新会计制度的要求相对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一是要求财务人员在工作时不仅要对相关数据进行核算,而且还要具有一定的管理监控能力;二是要求财务人员要定期的参加相关的培训工作,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三)开展全成本核算,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为了保证资产的真实性,核算医院总资产的时候要进行医院资产折旧费用的核算。而且,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了明确医院的资产总值,必须按照折旧计算医院的总资产。此外,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较为繁琐,而且工作量极大,必须借助会计核算软件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工作进度。例如,在进行全成本核算的时候,通常采用的是多步式的方法,即首先将当期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最后得出的数额总和就是当期的利润。(四)加强财务制度的审计监督和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审计作为一项重要的财务监督手段,近年来在医院的财务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院内部实施的固定资产考核机制和控制机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运行,有针对性地对相关的数据进行审查,例如使用评估的方法对财产的购置效益进行评判。此外,还要加强采购、稽查盘点的盈亏处置和卫生材料的发出和库存管理等,要及时发现固定资产成本的核算、低值易损成本的核算、卫生材料成本的核算等核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有效的监督。(五)改革医院财务报表,顺应医院发展需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更加趋向多样化和复杂化。在这种形式下,医院的发展趋势也在不断明朗化,但是与此同时,市场发展不稳定加大了医院的经营风险。所以为了降低医院经营的风险,原有的简单化的财务报表已经不能够满足使用者的需求,所以财务部门应该在原有的财务报表上增加医院经营成果的记录以及决策现金流等信息。而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日渐成熟,已经完全可以在财务会计管理中进行使用,不仅能够取代较为落后的财务报表,提高工作的效率,而且容纳的信息将会进一步增加,提高财务报表的使用价值。(六)加强医院应付账款管理,降低医院资产负债率应付账款是医院一项比较大的流动负债,主要体现医院在短时间内能够偿还债务的能力。降低应付债款的额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医院负债的压力,所以医院可以设置二级账目进行细化管理。同时,为了降低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人为差错的概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付账款的流程。此外,医院在进行全局考虑的前提下,适当的调整应付账款的周期,周期的选择必须以医院实际的偿还能力大小作为基础,确保医院足够的流动资金支持运转。

三、结语

本文就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目前经济发展态势迅猛,经济活动较之以前也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医院的经营风险进一步增加,只有强有效的财务监督才能够降低这一风险,并保证所有的病患在新制度的执行下得到相应的优惠。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医院大多是带有公益性质的福利机构,先进的财务管理机制能够有效地保证带有公益性的机构的成本得到良好的控制,并且能够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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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农村财务 规范化 管理体系 乡镇政府

农村财务管理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同时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农村基层组织、思想、政权建设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搞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一项大事来抓。近年来,农村财务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够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农村工作的正常运转,所以建立和完善农村财务管理规范体系在当前已是刻不容缓。

一、农村财务管理规范体系建设的目标

农村财务管理规范体系的建设目标应是:建立责权利明晰、科学民主、运作规则完善高效的农村财务管理规范体系。

所谓“责权利明晰”,主要是指农村财务关系所涉及的国家、集体及农民个人各主体,财务管理各层次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经济责任界定、权力划分、利益分配等要明确,责权利关系要对等。所谓“科学民主”,是指处理农村财务关系所建立的基本规则和操作规程要建立在科学的理论之上并符合民主财政和民主财务制度建设的方向。所谓“运作规则完善高效”,是指农村财务管理的运作程序和方法的制度安排要全面完整,要有较高的运作效率。应当说,“责权利明晰”是基础,“科学民主”是核心,“运作规则完善高效”是保障。

二、制定和完善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制度

当前急需制定和完善的制度主要包括:

1.《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消了乡统筹和村提留,原《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关于乡统筹和村提留的财务管理规范和会计处理制度必须加以修改,以适应新的财务与会计环境。

2.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1995年12月国务院曾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部于19%年9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提出了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的基本要求,但目前仍然停留在《通知》的形式,没有形成专门、完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应结合新的税费制度的要求,尽快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农村集体组织资产的民主管理制度、承包经营制度、资产流转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资产报告制度等,以规范集体资产的管理行为。

3.财务公开及民主管理制度目前虽然已有1997年农业部、监察部联合制定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督促和规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行为,但应结合这次税费改革的要求,尽快对《暂行规定》加以修改完善,使其成为正式规定以指导和约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行为。

4.农村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及乡镇政府的财务监管制度

目前,村级会计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类:一是由会计主体单位自我管理;二是由乡镇政府统管统派;三是多元主体管理,即主管部门、村经济组织、会计服务中心对会计人员进行多重管理,各主体共同参与会计人员管理,都有一定的权力和责任。究竟应该建立怎样的管理体制,虽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来确定,但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应尽可能地提供这样的指导性规范。可以考虑在相关制度中提出几种主要模式的运作框架,以指导和规范村级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安排。

三、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农村财务管理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业务性极强的工作。因此,稳定财会人员队伍,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至关重要。一是应健全财会人员任免制度。凡经群众推荐,村委会上报,乡镇考核合格,应由乡镇会计管理站审批并统一颁发聘书;二是建立财务人员人事管理制度。对村级财会人员的配备、考核、聘任以及劳动报酬、岗位责任制等均做出明确规定,不经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调换和聘任财会人员;三是对乡村财会人员进行全面清查,建立会计人员档案管理网络,以便储备和统一调配整个乡镇的会计人员,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做好人力资源准备。

四、乡镇政府在农村财务管理中的职责

乡镇经管站代表乡镇政府行使对村财务的管理权,是村财务的直接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的方针、政策,保证党在农村政策的落实,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工作,负责制定农业、农村发展及基础设施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服务。

乡镇政府介入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的方式主要是指导和监管。这种指导和监管要渗透到村级财务的决策、控制和内部监督的全过程。而指导和监管的重点是程序或过程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管。

对会计人员进行管理,并通过会计人员体制的设计实现对村级组织的财务监管是乡镇政府介人村级财务管理的重要方式。在许多地区存在着“一任村书记(村主任),一任村会计”的不正常状况。通过会计人员的统一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村级财务的控制作用。

对村级组织进行审计,是乡镇政府机构对村组织进行财务监督的重要形式。由于大多数村级组织的管理制度缺乏健全性和有效性,加强对村级组织的审计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对没有实行财务双代管的村组织更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五、农村财务管理的主体

简单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民办高校 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 合理回报

中国民办高校近年来迅速发展, 2013年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名单(截止到2013年6月21日)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共有高校2198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24所,约占20%。随着民办高校数量和规模的急剧扩张,其会计核算方面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既阻碍了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也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构建我国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迫在眉睫。

一、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1、民办高校的会计特征

(1)民办高校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性质。我国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说明所有的高等学校,是一个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

(2)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非财政性。我国2002年12月28 日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表明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不是国家机构,办学经费不是国家财政性经费。当然,近年来,政府开始向民办高校划拨少量的财政性资金,以补助其开展高等教育活动。但是,这种补助仅仅是开始,而且规模不大,在办学经费支出中比重很小。

(3)民办高校办学主体非政府。民办高校的出资人不是国家机关,因而民办高校不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归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选择

民办高校应该采用何种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没有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从海南省民办高校的调查中发现,2005年以前,在实践中民办高校执行的会计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一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三是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待学校会计制度》相结合运用。另外,也有属于上市公司控股的民办高校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的。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治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较差,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难以到位,税收关系调理不清,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治理、使用的监管。我国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和高校财务制度大多以财产的公有制性质而设立,强调预算管理,突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功能,不能体现民办高校投资主体的知情权以及成本核算、营利等问题,影响了民办高校出资人的积极性。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施,首先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会计制度的现状,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规范问题。

2005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始执行。海南省除属于上市公司控投的民办高校外,其他民办高校开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奠定了基础,但该制度适用于普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非针对于民办高校。因此,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在执行此制度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不清晰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基于非营利性质,未设置所有者权益,只设置净资产账户,并将净资产划分为非限制性净资产与限制性净资产。这样的设置不能满足民办高校资产的来源,民办高校的资本大部分是办学者出资的,这部分出资并不是不求回报的。因此,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会计核算上就不能体现产权关系,使得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特别是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设置,只反映净资产,不能体现办学者的出资信息,办学者往往会担心自己的出资全部公益化,不利于出资者继续出资。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的核算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完全规范民办高校经济事项

(1)行业(教育)特征不明显。《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对教育单位的教育经济行为反映得不够直接。在收入和支出的会计科目设置中没有体现教育特征的会计科目。

(2)政府补助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了“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结余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但并未规范这些补助收入的计量。民办高校取得的科研经费、教育补贴经费及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给予的示范实训室建设经费等,这些补助有的是收益性的,有的是资产性的,还有的是收益与资产相结合性的。对于收益性的可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范处理,记入当期的净资产。但对于资产性的却不能一次性记入当期净资产。例示范实训室建设经费,形成的是固定资产,这部分固定资产后续如何计量,提不提折旧,是一个困扰会计管理工作的会计核算问题。这里没有一个规范的会计政策,实务中现在也只能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来核算。

(3)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学等。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的特征之二是资源的投资者向该组织投入的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民办高校的出资人是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不求回报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合理回报之间相悖。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规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的特征看,民办高校不具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征。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五十一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些规定就给民办高校定了性,即使民办高校取得了合理回报,也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非营利组织。我国民办高校没有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高校只能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没有疑议。《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上位法,两者谁服从谁是非常明显的。在会计核算上,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如何核算,如何报告,没有统一规范,这样的财务报告就不是很规范了。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过分淡化对税金的核算。事实上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了非营利收入外,还应有营利收入,我们不能笼统地说非营利组织是或不是纳税人,而必须根据有关国家税法规定来正确核算税金。民办高校教学、科研与后勤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其目标不同,资金运动的性质也不同,因此在税务的处理上也是有差异的。在民办高校会计核算中,尽管税金不是主要的支出,但税金与费用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规范税费的核算,因此民办高校缴纳的一些税金在会计核算上就没有统一的核算。从调研的样本来看,民办高校对于缴纳流转税有的计入业务活动成本,有的计入管理费用,有的计入其他费用等,五花八门。另外,在会计实务中对于民办高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民办高校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核算,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所得税费用会计科目,在业务活动表中也没有设置所得税项目。事实上,民办高校有些收入是属于所得税范畴的,对于民办高校缴纳的所得税是在业务税金中核算,还是单列所得税费用,这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表体系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成果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真正的财务状况。如只设置了净资产,没有设置净资产中出资人的资本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业务活动表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的业绩成果,其业务活动表在最后反映的是本年的净资产变动额,报表过于简约,不明晰,不利于报表的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解读。虽然民办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作为核算国家公共资金的事业制度都明确反映结余,难道民间资金反而不应反映结余。任何一个组织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作为会计核算应该明确反映结余,这有利于一个组织衡量自身一个会计年度的业务状况,也有利于管理部门评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营利性。

三、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建设

上海、江苏、河南等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应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会计规章,制定了本地的《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如《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及江苏省《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和《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以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这些制度的出台和施行为其他地区对加强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结束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严重滞后的状态。但民办高校目前却没有国家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与会计,使其健康发展,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建设思路

(1)以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民办高校的特征制订民办高校会计制度。近十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民办高校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和规定,为研究和设计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家颁布的新《会计法》;2012年12月18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04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这些法规和规章虽然有些比较原则,有些不是针对民办高校的,但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精神是设计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

我国民办高校近十多年的迅速发展,在办学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民办高校资金运动与财务管理上的一些特征。业务活动具有与公立大学相同的核算内容,基础业务上可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做到与公立大学财务信息的相对可比性;民办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后勤社会化。如食堂、学生公寓、医疗、卫生服务等都引入社会资金,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应考虑这一特征;民办高校建立有效的财务约束机制。民办高校经费全部自筹,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多数民办高校建立了财务约束机制。在经费安排上坚持以教学发展为中心,主要经费支出包括教学科研经费、公用支出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民办高校注重人才培养成本核算。全国大多数民办高校一般是按二级学院或系部进行人才培养成本核算,严格控制一般管理费用支出,节省经费开支,部分学校还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人才培养成本。民办高校会计监督社会化。多数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企业化的产权分离,民办高校规定财务决算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保会计报告公允、真实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民办高校引入了经营学校的理念,注重效益的评价,提高了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

(2)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学校,应当充分体现“民办”的特点。民办高校是一个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产业属性的实体,在会计制度设计上,应引入企业核算的相应内容,在办学成本核算和净收益的分配上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范,注重可操作性。

(3)借鉴国外私立大学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在私立高等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印度等都用法规形式确定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在会计核算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如1971年,日本文部省颁布了《学校法人会计基准》,对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作了具体规定,给我们以有益的启迪,值得借鉴。

2、《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基本特点

(1)明晰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对学校的净资产进行分类,引入资本金概念,将学校净资产分为投入资本、教学基金和专用基金三类。投入资本为办学者原始投入的资金(资产),属办学者所有;教学基金和专用基金为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的资产增值,属学校所有。通过对学校净资产的划分,规范办学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学校撤销时,办学者的投入资本可作为返还出资者原始投入的依据。

(2)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民办高校作为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的办学实体,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及费用,应将收益正确地划分当期收益与预期收益。因此,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根据民办高校资金运动的特征相应引入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业务收支结余、净收益分配等会计科目,由于教学学年与会计年度的不一致性,将学年学费收入在两个会计年度间合理划分。同时,对民办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及时反映民办高校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情况。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的特征选择折旧方法,使耗费的资产得到及时补偿,使其会计核算更为科学、合理和稳健,有利于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3)允许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规定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办法。规范学校净收益分配,民办高校净收益的分配原则是优先考虑学校的未来发展,其次才是办学者的回报。首先计提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其次给投资者合理回报,合理回报“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再次将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净收益额为零或负数的,不得分配出资人投资收益。

(4)正确区分和核算费用支出。《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中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可以将业务活动成本分设为教育业务活动成本和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教育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教育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科技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5)建立适用于民办高校的财务报告体系。民办高校财务报告体系应反映民办高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和出资人变动等财务信息。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教育行政部门、捐赠人、学生及家长)等的需要。

在制定《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同时,也应制定相应的《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体制、亲属回避制度、预算审批、备案制度、人员经费支出控制、会计报表编报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结语

民办高校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与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实用性的《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民办高校财务制约机制,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发挥民办教育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使民办高校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民办高校有了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莉: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思考[J].财会通讯・综合,2012(6).

[2] 王大勇、魏锡政、吴永立:完善我国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对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2(2).

[3] 王红梅:民办高校财务会制度改革建议[J].国际商务财会,2009(11).

[4] 陆建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J].会计研究,2004(9).

简单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 缺陷 改革建议

一、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的缺陷

1、制度适用范围存在着局限性。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明确规定该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随着卫生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加入WTO以来,一大批民营医院、慈善医院、外资医院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医院应运而生。对非公有制医院的会计核算如何进行,目前尚无制度规定。

2、部分会计核算原则未被明确规定。⑴未明确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是指在存在经济活动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也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它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修正;⑵未规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当前医院会计核算中,托管、资产重组等新经济事项不断涌现,本着这样的原则判断事实并在会计信息上予以反映,才有利于医院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⑶未明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的效益可以在几个连续的会计期间发挥作用,收益性支出的效益只在当期发挥作用,二者各不相同。而支出核算作为医院会计核算中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对其进行合理地划分则有利于真实反映医院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同时也可以避免随意列支所造成的收支结余不实的问题。

3、医院会计信息披露过于简单。现行医院会计信息披露简单,主要原因在于一般情况下会计报表使用者仅限于医院及上级部门。现行医院财务报告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不够且内容不完整,财务报表项目的貌似确定性掩盖了其本质的不确定性,重法律形式轻经济实质,重货币性信息轻非货币性信息,重硬性资产轻软资产,重财务资源轻财务核心能力,重历史轻未来。随着多种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的涌现,除政府部门以外,不同方面的人员获取会计信息的侧重点不同,各方面要求医院披露的会计信息不断增多,医院内部决策对会计信息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都希望从会计信息中了解医院的经营状况,发现其中的问题,以便尽早找出对策,防患于未然。

二、对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的改革建议

1、在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中补充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随着卫生部门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加入WTO以来,民营医院、外资医院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医院应运而生。国家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对非营利性医院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而营利性医院的会计核算参照执行企业的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而在实际操作中,照搬企业会计核算方法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取的。由于缺乏详细、规范的核算办法,营利性医院的会计核算实际上处于混乱的状态下,不利于医院的管理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因此,建议在医院会计制度中补充营利性医院的会计制度,以适应多种形式下医院会计核算的需要。

2、全面接轨企业会计核算原则。为了加强对医院的会计核算,解决医院发展中的新问题,特别是解决医院净资产不实、总资产虚增的人为会计处理问题,应该全面接轨企业会计核算原则,包括严格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以准确计算和反映医院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针对医院经营环境的现状,借鉴企业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非常必要。现有医院会计核算应该与时俱进,增加反映时代要求和经营要求的一般原则,如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以利于医院强化风险意识,夯实资产,提高职业判断的准确性。

3、医院会计制度要充分考虑医院面临的各种风险。谨慎性原则是经济活动不确定性对医院会计核算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由于竞争以及未来市场价格的波动,医院各种资产都存在着减值风险,故对于医院的药品、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等均应按照核算的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医院风险的另一方面表现在未考虑医疗事故可能导致经济赔偿的财务风险,一旦发生严重的医疗事故,导致巨大的经济赔偿必然会严重影响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医院实施谨慎原则,合理估计存在的风险,就能及时防范与化解风险。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中资产以原始价值记账,不因市场波动而变化,难以真实地反映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有必要引入库存物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正确反映资产价值。

4、改进医院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发表的《改进企业财务报告——顾客导向》特别报告指出,完整的企业财务报告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财务和非财务数据;管理当局对财务和非财务数据的分析;前瞻性信息;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的信息;经营活动的背景资料。对此在改进医院会计信息披露模式过程中应予以借鉴,不断完善会计报表体系,加强财务分析,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层面人员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

参考文献

1 廖聪玲.医院会计改革的几个问题[J].财务与会计,2007(4)

2 陆正洪.论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改革背景和存在的问题[J].中国

卫生经济,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