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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社会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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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社会经济地位

主观社会经济地位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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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规模    |  总投资    |              银    行    贷    款

|城市(单位)名称|              |            |-------------------

|                |(万平方米)  |  (亿元)  |    合计    |    建行  |    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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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5820.95|478.47|177.71|88.0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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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  387.00|  39.50|    7.20|  2.10|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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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  327.00|  30.05|  11.55|  7.85|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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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      |    90.00|    8.30|    3.00|  2.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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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      |    20.00|    2.50|    1.00|  0.50|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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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        |    35.00|    3.25|    1.25|  1.05|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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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        |    25.00|    2.50|    1.00|  0.50|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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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        |    45.00|    4.00|    1.60|  1.00|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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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        |    12.00|    1.00|    0.40|          |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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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        |    11.00|    1.30|    0.50|          |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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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        |    24.00|    2.00|    0.80|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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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        |    25.00|    2.00|    0.80|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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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        |    20.00|    1.60|    0.60|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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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      |    20.00|    1.60|    0.60|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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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  104.90|  11.26|    4.79|  0.82|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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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        |    26.00|    3.84|    2.00|  0.20|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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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        |    11.00|    0.99|    0.39|  0.13|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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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        |    12.00|    1.32|    0.52|  0.15|  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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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        |      5.00|    0.58|    0.18|  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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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城        |    25.40|    2.15|    0.75|  0.20|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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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汾        |    10.00|    1.01|    0.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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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次        |    14.00|    1.25|    0.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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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州        |      1.50|    0.12|    0.05|          |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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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66|    7.69|    3.04|  1.64|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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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洲里      |      4.00|    0.25|    0.10|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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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数    (亿  元)              |    地方    |                              |

---------------------|    自筹    |              备    注        |

    农行  |  中行  |  交行  |    其他  |  (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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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3.87|2.30|15.05|29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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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        |2.00|          |  3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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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8.50|                              |

主观社会经济地位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主观社会经济地位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基本原则 经济法 理论体系

一般而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明确表示在法典之中的,但是源于经济法没有制定法典,因此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始终以学理的形式存在,并且这些关于基本原则的学理研究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体系建立完善的重要标志,如果缺乏统一的原则认识,既不利于发经济法具体条款的颁布和实施,同时也不利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建设的完善。由此,明确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无论在立法还是实践中都有其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始终贯穿经济法立法和实践中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是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同是也是经济法精神价值的主观反映。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本质和宗旨所在,而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和社会市场,将所有的经济资源合理分配,以营造出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为目的,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体现的是经济法最基本的本质所在,同时包含了经济法最基本的三个原则,也就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能够始终贯穿整个经济法理论体系,在每个经济法的法域中都可以适用,而在不同的法域中,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的侧重也都有不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社会经济的两极分化,侧重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从而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原则中的主体中包括国家, 因此也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发展的适度干预,既体现了责任和权力之间的统一,同时也反映了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原则。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的平衡和谐,不仅是这一基本原则的关键词,同时也要贯穿经济法的始终,这一原则突出反映出对市场规制的一种要求,也包含了某些学者所提出的维护公平竞争和平衡协调原则。无论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还是营造和谐社会经济环境原则,都是为了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这一原则的前提和保证,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发展的最终目的,同是也是经济法本质的体现。

二、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1.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如何评价分配经济资源的合理性,在历史上有不同的认知。早期的封建社会,认为将社会资源按照社会地位的不同来实现经济资源的不同分配是最为合理的,这是当时社会发展程度的必然认识。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以后,经济资源的分配的提出标准则是按照各自的资本来分配,从考虑社会地位到考虑个人所拥有的资本,这种对于经济资源分配合理性的标准无疑是个极大的进步,但是按资本分配也存在相应的弊端。按资本分配一方面会带来贫富分化日益严重,产生较为激烈的社会矛盾,同时也会带来频繁的经济危机,阻碍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至于空想社会主义中按需分配的理论构想,由于完全脱离了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因此根本无法在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得以实现。

2.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政治经济学将国家职能划分为维护阶级统治职能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维护阶级统治职能是国家职能中的首要职能。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在国内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国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则显得更加突出。各国在实施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时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这里提到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的层次中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消费权益,阻碍了该行业通过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法则来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3.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出现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联合国的会议报告上,目的就在于维护现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反展。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在社会发展史上的又一次的理论升华,不仅突出了人类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并且也体现了人类和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将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法的理论相结合是历史的必然。经济法理论认为法不只是巩固保护已有的权益,它也要开辟未来,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而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价值取向实现的需要。所以,将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原则和经济法理论充分结合起来,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不仅是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同时也是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实践要求。

综上所述,经济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确定,是从对经济法理论的宗旨和本质中分析得出的,从不同的侧重点上都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立法精神。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所想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的共同和谐发展,体现的是经济秩序和民主的统一要求。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2003,(2)

主观社会经济地位范文第4篇

一、经济法利用法定责任来弥补民商法中的约定责任

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行为主要是依照各主体真实意思表示,通过约定形成缔约关系,各主体之间违反约定的法律责任通常也是各主体通过约定加以确定的。所以,民商法律责任通常都是一种约定责任。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对大多数行为要承担何种的法律义务都直接加以规定,因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民商法约定义务不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社会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 平等主体之间约定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内被经济法加以完善,经济法对民商法提供了补充的作用。

二、法律责任性质上的互补

平等民商事主体间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发生纠纷和矛盾时,通常是按照约定或者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与纠纷,民商法中也有许多关于各个主体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加以填补漏洞的条款。发生法律纠纷时, 民商法主要是通过补偿性的赔偿责任对各个民商事主体的损失进行弥补,惩罚性法律责任相对较少。但是,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 这种补偿性的法律责任很难对社会整体利益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就需要经济法发挥其补充的价值。因为, 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 通过惩罚性的法律责任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任何违反经济法律规定的主体都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在惩罚违法者同时对其他主体还有一定的警醒作用,警醒民商事主体不作出越界的行为, 补充民商事法律强制性不足的缺点。

三、归责原则上的互补

当社会中的各个主体因民商事行为发生纠纷时,归责方式基本上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民商事主体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时,该主体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少数无过错责任外, 民商事一般情况下是无过错无责任,并且损害他人权利的民商事主体大多数承担的都是补偿性的责任。然而, 在生产生活中,这些民商事主体的行为不仅仅会侵犯到社会个体的合法权利,很多时候还会危害到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时,民商事法律归责原则与补偿性救济原则在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时就会显得势单力薄。但是,经济法所规定的严格责任研究就能对民商法归责原则提供很好的补充。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在行为人因为一定行为需要承担责任时, 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而是直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 因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追究产品生产者责任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产品问题直接损害的是消费者利益,但除此之外,还损害到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 民商法能够帮助消费者向产品生产者主张权利, 但是这并不能达到惩罚产品生产者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利益的目的。由此可见,经济法从宏观的角度出发, 以强制力追究违法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能够有效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主观社会经济地位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生活水平;城市居民;影响因素

一、研究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居民的生活水平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整体上居民生活水平均有所上升。居民生活水平,“是指在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人们的物质、精神各方面所能享受到的平均高低程度。居民家庭生活水应了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状况,对于居民生活水平的研究可以了解整个社会的状况。而厘清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因素可以使得我们进一步了解居民生活状况一些居民需求。本文尝试着对影响居民生活水平因素进行分析,找出哪些具体因素在影响居民生活水平,以及影响作用有多大,以其更好的了解当前居民的生活水平状况。

二、文献与理论

生活水平包含一系列满足居民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内容,一般用指标体系来测定。1978年联合国进一步修订了《社会和人口统计体系》(SSDS)文件专辑,提出了测定生活水平的12类指标,包括出生率、死亡率、医疗卫生条件、教育和文化、居民的收入和支出、生活费用、社会保障等。

在对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因素的分析中,有学者根据联合国对于生活水平的测定和划分提出并分析了一些影响因素,“包括出生率、死亡率及其他人口学特征,教育和文化,劳动条件和就业率,生活费用和消费价格,运输情况,国家政策及国家经济状况等”。国际上一般采用恩格尔系数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状况,但是学者们对于恩格尔系数的缺陷及其适用性存在一定争议。就心理学对与个体的研究而言,个体的因素对于个人与家庭均有着很重要的影响,而社会资本理论则重视个体与家庭的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源。

国内学者关于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因素分析的研究相对而言在统计分析上较为简单,偏重于描述分析,试图研究全国范围内的生活水平,涉及面太过宽泛,难免疏于表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扩大,对于生活水平的测定范围也在不断变多。本文中,由于研究范围相对较小,研究数据有限,所以对于可能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因素考虑的可能不会那么全面,更多的是验证那些可能会存在很大影响的因素。

三、假设

因此,根据文献的回顾以及理论的展开,对于生活水平影响因素的分析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体因素,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个人年收入、个人婚姻状况,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消费习惯等;二是家庭因素:父母受教育程度、职业性质、家庭收入与支出等;三是主观因素主要是生活满意度。

基于此,本文的研究假设为:

假设1:个体因素中,男子的,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高、个人年收入越多的,个人婚姻美满的、个体社会经济地位高的、消费习惯好的人家庭生活水平要高。

假设2:家庭因素中,父母受教育程度越高、职业声望越高、家庭收入越高、支出越少的人家庭生活水平较高。

假设3:生活满意度高的人家庭生活水平较高。

四、数据

本文采用的是CGSS2007数据。CGSS调查是中国综合社会调查项目,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和香港科技大学调查研究中心和共同主持。该年度的调查除了被访者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以外,还包括了社会交往、职业经历、评价与认同。态度和行为等,数据较为全面。

此次调查只包括城镇,共涉及了125个县级单位,559个居委会,5900名被访者,收回有效数据5894条。其中,男性2835个样本,占48.10%;女性3059个样本,占51.90%。

五、变量与测量

本次研究的因变量为家庭生活水平。分为五个层次:上层、中上层、中层、中下层、下层,赋值为1-5,得分越低,生活水平越高。但是为了便于分析,在处理数据的时候将家庭生活水平的赋值方向转换,即从上层到下层的赋值为5-1,得分越高生活水平越高。

本文选取的自变量,个体因素为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个人年收入、个人婚姻状况,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消费习惯。将年龄分为三组,第一组为15-28岁,第二组为29-55岁,第三组为55岁及以上。对于受教育程度,将“私塾”选项处理为缺失值,给教育程度赋值0-10,赋值越大,表示教育程度越高。对于个人年收入,分为几组,0-30000为一组,30001-50000为一组,50001-100000为一组,100001-300000为一组,剩下为一组。婚姻状况分组为单身与非单身,把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归为单身一类,已婚、离婚后再婚、丧偶后再婚归为非单身一类,用单身一类做参照。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赋值如上。对于消费习惯而言,没有直接的变量,但是可以用是否到名店购物、家庭耐用品是否是名牌、用艺术品来装饰家庭氛围来代替,为了便于比较分析,将很符合、较符合、不太符合、很不符合合并成两类:符合与不符合。

家庭因素中,对于父母亲的受教育程度的处理和个人的受教育程度的处理方式一样。家庭收入赋值方式如上,但是间距稍大。

主观因素中,将不符合分析的数据定义为缺失值,其次将幸福感程度分为五个虚拟变量,即“非常幸福”、“幸福”、“一般”、“不幸福”、“非常不幸福”。

六、研究方法

因变量为定序变量,所以选用定序logit回归模型进行分析。统计软件为stata11.0。

七、结果与分析

将相关的影响因素纳入定序logit回归模型中,得到模型如下:

模型一中,纳入的样本数量为5524,似然比检验数值为-6307.9308。个体情况对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水平有显著性影响,性别、年龄、受教育年限、年收入、个人婚姻状况,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消费习惯等对居民生活水平均有正向影响。在控制其他情况下,与男性相比,女性的家庭生活水平高0.145个logit单位;教育程度每增加一个单位,家庭生活水平上升0.143个logit单位;与单身的人相比,非单身的人的家庭生活水平高0.539个logit单位。个体的年收入与其生活水平联系密切,可见,物质生物仍是当前我们社会追求的主流。

与55岁以上的相比,29-55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岁,生活水平就会下降0.382个logit单位,可见,中年人口生活压力很大,既要照顾孩子又要赡养老人,对于生活的满意度也相对要低。社会经济地位与居民生活水平也有正向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社会经济地位高的人的生活水平也会提高0.114个logit单位。个体的消费习惯与家庭生活水平关系巨大。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去名店购物,用名牌产品,用艺术品做装饰等都将极大地提升人们的生活满意度。这一方面可能是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才能从事这方面事物,所以生活满意度要高,也有可能是满足虚荣心时所感受到的满意。

模型二中,纳入的样本数量为4871,似然比检验数值为-5491.6727。纳入模型二,似然比检验提高了816.2。从理论上看,父母的教育程度对生活水平是有一定影响的,但是模型的结果却是无关。父母的工作性质与家庭生活水平有一定影响,但是缺只是父亲的职业也家庭生活水平有关系,且是负面相关的关系。可能是父亲的职业太忙,没有时间顾及家庭,导致其尽管职业很好,但是家庭生活水平不一定高。家庭的收入和支出毫无疑问是决定家庭物质生活水平的基础与关键,在这里,仍然是这样。

模型三中,纳入的样本数量为4858,似然比检验数值为-5229.2651。纳入模型三,似然比检验提高了262.4。主观因素是人们对于家庭生活水平的自我评价,可能其家庭生活水平在物质上并不是最好,但是家庭氛围良好,可以给人以温暖,提升其家庭生活水平。家庭幸福感比较高的,其生活水平也相对要高。在同等条件下,与一般幸福相比,幸福感可以使非常幸福家庭的生活水平增加1.119个logit单位,可以使幸福的家庭的生活水平增加0.821个logit单位。同时,对于幸福感的为不幸福的家庭来说,结果正好相反,其家庭生活水平会因此下降1.187个logit单位。对于幸福感为非常不幸福的家庭,其生活水平更是会下降1.655个单位。

八、结语

通过对居民家庭生活水平影响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到,物质因素仍然是影响家庭生活水平的基础,没有适当的收入和职业,家庭生活水平难以很好。可以看出,恩格尔系数仍是当前比较好的对于对于生活水平评价的的方式之一。个体因素对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人有很大的影响,且多是正向的影响,从性别上来说,女性相对而言生活水平要高一些,这可能是男性工作压力大,顾及家庭生活的时间较少,女性往往更加了解家庭生活水平;年龄上来说,中年人觉得自己的生活水平相对最低,中年人由于处于人生的忙碌期与高分期,不仅要面临社会生活的巨大压力,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同时家庭中的养老养小等均要负责,所以对于生活的满意会有所下降。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其家庭生活水平也要相对高一些。有婚姻家庭的人相对于单身而言,由于有了另一半分担其压力,结婚的人在物质与精神生活的水平上均要高于单身的人。个体的消费习惯对其生活水平的一个反应,具有更高生活水平的家庭与个体,其在名店购物,购买名牌以及追求艺术品上也会相对多一些。

从心理层面上讲,家庭的幸福满意度可以很好地反应家庭的状况,往往家庭幸福感较强的人,家庭生活水平也要高,模型3也证明了这一点。

居民家庭生活水平包含很多的内容,本次研究中,个体因素与心理因素对于家庭生活水平均有很大的影响,而家庭因素相对而言,影响较小。事实上,对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研究与分析还需要包括很多内容,但是这里限制于时间与数据,没能做进一步的分析,这是今后研究中可以更进一步的地方。另外,对于居民生活水平的理论相对而言较少,本文对于理论的运用还很肤浅,没能很好地把理论、假设与文章内容很好地融合在一起,使得理论与文章有脱节的现象,这在今后的研究中,是一个值得继续探究的地方,找到一个具有解释力的理论去进一步挖掘居民生活水平。最后就是,对于统计分析的应用还不是很熟悉,有些分析可能还存在不足之处,也是今后需要改进的地方。

参考文献

[1] 张玉妹.现阶段我国居民生活水平评价[J].中国统计,1999(11).

[2] 韩宇哲.中国居民生活水平多因素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09(04).

[3] 张宇玉.对我国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统计分析[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