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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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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北京:业主负责制

各建设单位是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组织中枢,在保证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质量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为此,北京市档案局联合主管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中始终强调实行业主负责制,以抓建设单位档案工作为重心,通过业主职责的充分履行,推动该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在实际工作中,承担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都能明确机构,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程序,实施合同制管理,并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使他们能够明确任务、分清职责,做好各自的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了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如,北京城建集团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管理纳入ISO质量管理体系,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资料实行全过程监控。国家体育总局奥建办将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纳入对总包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范围,保证归档工作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北京建工集团建立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定期对工程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市自来水集团将档案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并采取档案保证金合同管理办法,保证了竣工档案的及时接收。北京电力公司以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档案为重点,探索电子档案归档模式与方式,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福建:项目档案登记制度

随着重点项目数量的逐年增加,单从过去的点上指导已很难达到对全省重点项目档案的全面监控。为了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以及档案工作情况,以便及时跟踪服务,福建省每年在省政府颁布重点项目名单后,即主动与重点办联系,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福建省档案登记办法》、《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要求,下发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提出重点项目档案登记的范围、时间及具体要求,依法开展重点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并及时对登记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过项目档案登记,使他们基本掌握了个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形成档案的管理情况,对明确重点项目档案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阶段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起了很好的作用。各设区市档案局也都能及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情况进行登记。

重庆轨道公司:“工程档案技术交底会”制度

为了保证施工、监理单位从一开始就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工作,重庆轨道公司从轻轨工程开工建设时起,就坚持实行了“工程档案技术交底会”制度,有针对性的对已中标合同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进行工程档案技术交底。通过工程档案技术交底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使每个参建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从工程开工建设时起,就能够明确本合同工程对项目档案有哪些要求,必须采取哪些措施才能保证项目档案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规范、按期归档和移交;从项目经理、技术总工到质检员、施工员、测量员、内业资料员都能明确自己的职责。特别是在轻轨工程的重大合同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重庆轨公司还针对项目档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及时召开项目档案工作协调会的方式,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参建各方履行档案工作职责提出具体要求。工程档案技术交底这一措施的推行,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在轻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形成了参建各方职责清楚,沟通及时,工作到位,措施有力的良好工作局面,保证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项目档案信息通报制度

为组织开展好项目档案工作,航天档案馆加强了组织和管理,加大监督指导的力度,实施项目档案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以书面和简报等形式对各单位项目档案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加强各级档案部门之间、档案部门与投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联系,保证有关领导和部门能够及时了解项目档案工作动态,支持档案部门能更好地开展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三制度”

任何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和完成的很重要一点在于执行。在制定了项目档案工作方针后,要确保工作的开展和进行,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加强措施。为此,航天档案馆从制度、人员、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加强措施。肖俊主任明确要求项目档案工作实行实行“三三制度”,即在检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并通过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下发档案验收结论。有关部门要指定1名人员对单位和项目实行责任制,并负责对口单位的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在进行具体项目检查前,对有关检查员集中召开1次情况交流说明会,就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进行交流和说明。在项目检查验收后及时对有关情况和数据进行汇总。

山东:全方位服务制度

针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形成周期长,时间跨度大,流动性较强等特点,山东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拓思路、创新方法,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全方位监控管理,保证了档案的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移交及时、保管安全。山东省档案局为加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掌控,对每个项目单位发放档案登记表,要求各项目单位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每年度12月底前、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填写有关档案登记事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对每个项目都组织进行档案专项验收,按验收标准逐项打分。济南市档案局对城市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跟踪监督指导,自城市建设指挥部成立起即积极介入,印发《加强指挥部档案管理的通知》,明确指挥部应归档文件材料范围和归档要求,不定期到各指挥部检查文书档案收集归档情况;对在建项目及时送达《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监督通知书》和《济南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督促各项目单位做好档案管理。青岛市档案局的做法是首先建立信息提报制度,根据事前掌握的项目信息提前介入,向项目建设单位制发《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监督通知书》和《青岛市重点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登记表》,各项目单位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档案局再将信息输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数据库中,实行科学管理;其次是及时跟进,加强事中监督,把项目档案管理与档案目标管理认定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对档案管理薄弱的单位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指导;最后是参加档案验收,把好事后监控关,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单位及时整改。其他各市、县(市、区)档案局也都把档案登记、档案验收、积极介入监督指导作为监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手段。

江苏润扬大桥:声像档案跟踪采集制度

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重视工程档案管理,在润扬长江公路大桥工程项目(简称“润扬大桥”)工程建设管理期间,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了项目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推进,实现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双套制归档,并形成和完善了声像档案跟踪采集制度。工作中,为形象再现工程建设全过程,反映工程建设重点、难点以及运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指挥部聘请南京电影制片厂专门对工程建设实施跟踪摄影,制作了多角度反映工程建设的专题片。聘请南京浩清广告公司专业人员跟踪拍摄工程照片。指挥部还依靠施工、监理单位的力量收集施工现场第一手照片,在《润扬大桥工程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编制声像档案的责任,要求参建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内容,拍摄能够反映工程建设的图片,连同竣工文件一并移交,确保了润扬大桥工程建设照片档案的系统与完整。

四川:重点建设项目单位间协作和交叉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档案法及规范化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科技档案工作的规范和标准,促进全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的协作交流,提高全省经济科技档案管理水平,四川省档案局按片区组建省属及中央在川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经济科技档案工作协作组,建立单位间的协作和交叉检查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属于其中的重要组成单位,共十七个组,其中几个组长单位就是重点建设项目单位。2006年9月底已完成组建工作,年底全省形成一个较为健全的经济科技档案工作网络。2007年起将适时开展交叉检查,已有几个协作组将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档案工作纳入检查计划之中。

重钢集团公司:技改建设项目档案三级验收制度

为了保证项目竣工档案齐全、完整、准确,整理符合规范要求,重钢集团公司坚持实行了技改建设项目档案三级验收制度,即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预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交工验收,重钢集团公司(重大建设项目由市档案局负责)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专项验收。通过三级验收,对工程竣工档案的质量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上一级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级验收,凡档案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为了确保竣工档案的质量,并按期归档,重钢集团公司还实行了严格的竣工档案审查签字程序,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技改处、质监站、档案处层层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办理竣工档案移交手续,合同预算处才能办理工程决算。

湖北:档案管理纳入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制度

湖北省档案局在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中,十分注重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充分发挥他们的行政职能作用,建立了将项目档案管理纳入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的制度。省发改委领导将档案管理作为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积极支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重点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单位之一参加整体竣工验收。省发改委每年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报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有关职能处室在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认真审查其档案的管理和验收情况,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档案收集、整理和验收的要求,较好地保证了重点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省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较多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本系统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将档案质量提到与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湖北省水利厅领导对长江堤防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明确提出要求:要做到“三个一”,即:创一项优质工程、交一个清白财务、建一份明白档案。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分管领导负总责、办公室主任负全责、领导小组成员各负其责、专兼职档案人员具体负责的档案工作组织网络。领导亲自参加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档案同步管理情况,有效地保证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辽宁:竣工档案验收监理制度

要做好重点工程档案工作,关键之一就是必须有一批业务能力强的档案监理人员,以落实竣工档案验收监理制度。为此,根据辽宁省档案局、省建委、省计委联合的《辽宁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他们每3年一次,联合举办了5期竣工档案监理培训班,邀请国家档案局、省发改委、省建委、省经贸委相关处室的领导和专家授课;请项目档案工作先进单位介绍经验。由省档案局、省发改委等单位联合聘任“辽宁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监理”,颁发监理证。由省直单位联合聘任监理,加大了监理员在监督指导工作中的力度和权威。竣工档案验收监理员持证上岗,活跃在全省各个国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第一线,为确保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江西: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制度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发改委(局)、国土、交通、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立项、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建设、国土整治、环保审批等方面负责把关,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审批同意之前,有关部门不得进行审批。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负责征收堤防修建维护管理费;

2、组织编制河道规划,审查河道开发与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审查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论证;

4、负责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淘金、取土、石翻动土石方等生产作业活动的管理,负责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

5、负责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协调处理河道纠纷。

6、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它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堤防建设管理处受委托负责**市区的防洪规划、堤防建设与管理。堤防建设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四条河道分级管理的权限:

1、沅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管理;

2、渠水、舞水(包括太平溪)、巫水、溆水、辰水、酉水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3、沅水、渠水、舞水、巫水、溆水、辰水、酉水等河道的一级支流及以下流由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由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可以委托下级河道管理机构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加强河道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河道监察,所需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全额安排列支。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河道管理范围红线图、位置界限、审批同意书或许可证后,发展改革、交通、建设、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方可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沅水干流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渠水、舞水(包括市区的太平溪)、巫水、溆水、辰水、酉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在其它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初步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1~5公里河道地形图(比例尺1/500~1/10000);

4、最高洪水位时,建设单位拟占用河道情况,包括拟占用河道宽度、顺河长度、平面面积、行洪断面面积;建设项目坐落地现有河道宽度、行洪断面面积,并绘制项目建设前后河道横断面图(标注尺寸与高程);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6、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包括河道行洪、蓄滞洪、水位壅高和影响范围的论证,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水水质影响的论证,以及应采取的防洪补救措施。

对于**市区的涉河建设项目,一律要求建设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第八条在江河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该涉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在江河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口,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进行取水许可审批。

第九条河道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按照防洪编制大纲和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审查时需要勘测论证的,勘测论证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召集,水利、国土资源、交通、(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参加,定期通报河道采砂管理情况,研究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具体措施。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日常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

第十条**市区舞水自红岩电站至三角滩电站划定为禁采区,各县(市、区)要明确河道采砂的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生产活动的,必须事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它管理范围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翻动土石方等生产活动;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它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5、围垦河道造地的。

采砂人在接到准予采砂行政许可决定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并按照许可采砂量的30%预交河道采砂管理费和交纳弃料处置备用金(年采砂量×2~4元),采砂后按季度及时缴纳,年底结清。采砂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开采数量、开采深度等要求进行开采,不得影响防洪安全、通般安全及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

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在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时,须提交经有资质的单位论证的下列有关论证资料:

1、对河道行水及河势影响的分析;

2、对水质影响的分析;

3、对堤防、河岸和沿线建筑物影响的分析;

4、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河道清障坚持“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等活动的,要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和废弃物。对于拒不清除尾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严禁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阻水障碍物或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或改建、拆除:

1、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码头、栈桥、泵站、船台、渡口、丁坝等;

2、严重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3、弃置的矿渣、砂石、渣土、垃圾等;

4、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等;

5、行洪通道的树木或高杆作物等;

6、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措施。

1、擅自修建建筑物、实施开发项目,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

2、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

3、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和入河排污口的;

4、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

5、拒不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

第十七条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或设置厂房、围堤、道路以及其它生产、生活设施;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等阻水作物;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以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造墓、堆放物料、挖筑鱼塘、非法采砂等影响防汛抢险和河道工程安全运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工程原状,并处罚款。逾期不停止、不清除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简称河道工程)是指河床、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桥、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除害兴利水工程。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条后评价工作的重点是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建设项目:

1.40公里以上的国道主干线项目或100公里以上的国道及省道高等级公路项目;

2.利用外资的公路项目;

3.特大型独立公路桥隧项目;

4.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项目。

第三条进行项目后评价的必备条件为:

1.根据预定目标已全部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2.至少经过2~3年的通车运营实践。

第四条后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分为地方、部、国家三个管理层次。地方管理的后评价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按年度下达计划。编制后评价报告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开展工作。后评价报告应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编制。交通部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一般选择四分之一的后评价项目进行部管理,按年度下达计划。国家管理的后评价项目由国家计委确定。

第五条地方管理的项目,其后评价报告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将修改后的报告连同审查意见报交通部综合计划司备案。部管理的项目,其后评价报告一般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部,由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正式审查,并写出《建设项目后评价审查报告》,报国家计委备案。国家计委确定的后评价项目,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组织审查。

第六条项目后评价审查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七条凡属于第二条规定的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建设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批准)开始即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并建立决策、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待后评价成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待建项目。

第九条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可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凡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等城市中心区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Τ接箱电源出线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包括:工程设计、高压Τ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Τ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一户一表”表箱等。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按6KW/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8—10KW/户配置。

(二)住宅项目的其他配套用房供电容量,按每平方米40W/配置。

(三)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由供电部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收取。

第八条供电部门收取的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门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如有节余留在专户中滚动使用或弥补其他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资金缺口,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供电部门在收取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后,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建设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和按时供电,承担今后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供电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配合供电部门协调外线建设破路等相关事宜,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第十二条住宅项目内部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住宅项目外部的供电线路路径规划由供电部门负责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