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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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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计划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约因素;对策

【Abstract】Currently, the strength and level of scientific research of our universities have significantly enhanced. However,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chievements in universities is not satisfied. This article from the university itself, proposes the problems of universities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chievements.They are the lack of willingness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chievements, and the gap between scientific achievements and practical needs, puting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chievements of universities.

【Key words】universiti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chievements; restricting factor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6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2-0061-01

杨振宁曾说过:“中国已经掌握了世界上最先进最复杂的技术,如卫星和火箭技术,但中国最失败的地方,是没有学会怎样把科技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高校作为科技成果的重要发源地,提高其科技成果转化率,可为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供有力支撑,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效保证。当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如人意。本文从高校自身出发,剖析科技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高校缺失科技成果转化意愿

高校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源头,其主观意愿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决定因素。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高校的功能长期定位于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忽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长期以来,高校排名也多以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学生规模等为依据,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与质量并非重要评价指标,因而高校自身对科技成果转化缺乏紧迫感。在以篇数、出版专著部数、获奖成果数量、级别等评价指标的引导下,高校教师从事科研的目的是晋职称,提升自己的学术水平,获得更大的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既不作为教师考核的指标,更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高校教师没有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与现实需求存在差距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科研体制仍沿袭计划经济体制的模式,科研项目和研究方向均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制定,导致科研项目缺乏针对性、与市场相分离。

另外,高校的理论性探索比较多,实践性研究比较少,研究多侧重于技术领域的前沿和高新,研究过程缺乏市场调研和企业的参与,较少关注市场需求和经济效应,高校与企业、市场信息不对称,致使产生的成果或先进有余而实用性不足,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分析

(一)转变思想观念,形成有利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

首先,教育主管部门及高校领导需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自觉树立高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坚持依托高校学科优势,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教学、科研形成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科研人员(主要是高校教师)要树立正确的科研价值观,改变从事科研是为了发论文、提职称的错误观念。重新审视科研的目的,充分认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实现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与科研人员人生价值的最大统一。

其次,要完善高校评价体系及科研人员考核制度。

教育主管部门应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作用在高校评价指标中的比重。

高校应根据科研人员不同的分工,采取不同的考核管理模式。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侧重于考察其论文及专著的数量和质量;对于从事应用研究的人员,重点考察其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企业的评价。打破原有惟论文、专著数量、理论水平为标准的评价制度,形成重科技开发工作之风。

在保障高校正常教学和科研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校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为对科研人员评估、科研立项和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在职称评定上给予必要的倾斜,激发研究机构与个人参与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积极性。

(二)契合现实需求,构建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机制

首先,科研过程要注重市场导向。目前高校科研人员在科研立项选题时,主要考虑原有研究成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较少考虑市场需求。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从项目源头入手重视市场需求、吸收企业参与研究。搭建高校与企业的沟通渠道,鼓励科研人员积极与企业联合,定期交流高校科技进展和产业发展需求,掌握市场动态,充分发挥高校的研发优势和企业的产业化与市场优势。高校除了在科研选题时注重同市场的衔接,在成果鉴定时,要完善工业性试验,使科技成果具备实用性、新颖性、效益性及理论上的科学性;在申报奖励时,将科研成果具备的经济、社会效益列为重要评价指标,突出技术经济价值。只有把市场需求与学科优势很好地结合起来,使科研过程与生产效益紧密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成熟性、实用性和效益性,科技成果转化才能成功。

第二,积极利用技术中介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主要职能有:分析市场需求,指导高校科研方向;鼓励高校与企业共同选题,合作开发;运用市场化的方法和评价体系,对高校科技成果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与企业联络、谈判,说服企业接受并经营具有一定市场和技术风险的高新技术成果,并签署中试、转让协议;为高校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和产业化多方筹措资金、提供法律帮助等专业化的服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既可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避免企业挑选科技成果时的盲目性,促进企业的发展;也避免高校有开发价值科技成果的的浪费;保证企业及高校在委托转让过程中的正当权益,易使高校与企业在转让问题上达成一致,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参考文献

[1] 陈英德.高校科研管理的困惑与思考[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3):72-77.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范文第2篇

1.1科技成果提质增效

为大力发展通江县干果产业,2003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关心指导下,通江县积极投入林业科研项目研究。截至目前,已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林木良种8个(银杏4个、核桃4个),先后主研的《银杏丰产精研制与应用》、《银杏丰产经营技术》、《“巴山银杏”良种选育基因库建设项目》、《“巴山银杏”良种选育基因库建设项目》、《通江县珍稀树种银杏良种推广项目》分别获得市、县科技进步奖。通过林业科技工作者的共同努力,通江县紧紧围绕选育8个林木良种,建设了国家银杏良种基地和核桃良种采穗圃,对新成果进行转化应用。林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30%,科技成果应用率超过35%。通过大面积对林木良种进行推广应用,带动了青裕、广纳、空山、云昙等乡镇23000余户农户种植银杏和核桃,不仅推进了通江干果产业的发展,提高了良种使用率,也使得林农增收致富。

1.2科技体系建设明显增强

通过强化科技体系建设,有效提高了林业科技在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病虫害防治等领域的贡献率。一是健全科技服务网络。利用现场指导、技术咨询、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让林业科技人员真正上山入林,服务指导到农家院户、山头地块,基本形成了县、乡、村、社四级林业科技服务网络。二是加大林农技术培训。初步统计,从2012年起分批次集中培训林农达11万人次,有的“土专家”不仅成了林业专业大户,而且成为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带头人。三是加强对外技术合作。聘请省林科院专家为该县核桃产业科技顾问,同时引进印山红农业科技公司在通江县成立了巴中市首家民营性质的核桃产业技术研究院,并与中国核桃产业协会开展核桃研发合作。四是强化部门联动。通过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供科学技术支持,林业推广中心进行科技推广,森防站、产业办、核桃产业发展中心实践,乡镇林业工作机构试点实施,形成了四级联动科技推广体系。五是重视培养科技人才。近两年来通江县高度重视林业科技人才的培养,通过人才引进、招考录等方式引进林业科技人才22名。至此全县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355人,其中拥有工程师等中级以上职称134人,高级工程师4人;现有116名技术人员从事林业科技推广工作。

1.3经济效益日渐显现

选育的林木良种通过无性系繁殖,植株能保持原品种性状不变,且嫁接苗比扦插苗、实生苗生长发育快,植株适应环境和抗病能力强。根据试验证明,银杏、核桃嫁接后,通过田间抚育管理,3~5年70%~80%的树开始坐果,大大缩短了生育周期。且良种果实销售具有市场竞争力,售价每公斤高于普通品种10~15元不等,经济收益可观。据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农户通过林业种植年收入增加1.5万余元。

2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问题

2.1林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成本较高

林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且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远远大于其经济利益。加之通江县良种推广受地域限制,成本高、后续管理难度大、投资力度不够、政府扶持不到位等导致推广应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短期内难以取得成效。比如核桃良种的推广:一般栽植于高山地区,良种嫁接苗成本6.5~7元/株(通过国家林木良种补贴后限价销售的),在栽植后管理所需肥料、农药、人工等投入,预计4~5年后,每株投入成本达到300元,而核桃等良种通过无性系繁殖栽植后,少则3年多则5年才能取得直接性经济效益,且收入甚少,老百姓资金压力大,无力承受。

2.2科技推广机制不健全,科技推广落实难到位

推广机制不健全,现有的推广机构没有发挥到应有的职能职责。一是全县推广人员中大部分集中在县以上单位,真正扎根在基层一线的科技成员很少。二是科技推广最重要的一环,还是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它是直接为老百姓提供科学技术指导。通江县自2009年将乡镇林业工作职能和林业员并入农业综合服务站后,已有相当一部分乡镇的林业员未能坚守林业岗位,或被政府调配到乡镇其他岗位兼职,或被下派担任村支书、村主任,甚至有的因为政府管理不严长期不在岗,导致县-乡机构出现了“脱钩”现象,人员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乡镇机构正常职能的发挥。

2.3科技人员技能偏低,技术培训力度不够

科技成员是新成果和新技术应用传播的纽带,而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科技成果传播和应用的力度。目前通江县科技人员业务水平普遍偏低,接受学习机会不多,掌握新技术、新成果少,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不强。在实用技术方面甚至落后于当地的林业生产大户,真正能承担科技推广技术指导工作的林业科技人员不多。农村留守人员接受林业新成果、新技术能力困难,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之一。

2.4科技设施设备落后,科技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中央财政对林业科技支撑项目和费用有所增加,且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于项目实施,但是随着项目争取难度大,加之地方财政资金困难,往往将其项目资金整合使用,导致林业科技推广项目资金困难,难以实施。目前,基层林业推广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非常落后,科研单位除电脑、游标卡尺、天平、电子称等几样简易的设施外,基本无科研试验需要的设施设备及试验基地。

3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与建议

3.1加强林业科技培训和宣传力度

加强林业科技人员技术培训,采取“走出去、引进来”措施,创造机会到省、市内外科技推广项目基地学习交流,吸取经验和学习先进技术。并聘请省、市林业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如种植技术、栽培技术、管理技术等。同时要举办培训班,对山区林农进行大量培训,尤其是对林业实用技能的培训要进一步加大力度,以使林农掌握更多的专业技术,为林业产业化建设提供科技保障。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介加大对林业科技成果的宣传,让群众了解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宣传形式上实现创新,由原有的静态纸质、照片资料转变为动态影像资料宣传,让群众一目了然。

3.2稳定和建立多方联动的林业科技推广体系

由政府牵头,建立一个集推广人员、推广任务、推广经费、推广措施的组织机构,稳定机构人员。着力打造上下相通,左右相联的推广技术服务网络,明确科技推广渠道。另外要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专业合作社、民营企业、林业协(学)会的作用,着力构建以科技为先导的事业与企业结合,技术与资金结合,实验与阵地结合的社会化服务实体,有计划有目的地推广林业新成果、新技术。

3.3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要以市场为向导

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要面向实际,紧跟市场需要,推广前先做好市场调研。并实行配套推广,如推广核桃良种,尽量把育种、栽培、嫁接、田间管理、经济效益、社会需求等配套技术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的技术体系,实现科技成果系列化开发。要注重地域适应性。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自然、经济和生态条件,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要因地适宜,防止盲目引进和栽植。如通江县选育的“空山核桃”属高山地区良种,如果在广纳、诺江等低山区乡镇栽植,地理环境和气候就不适宜。所以科技推广要尊重科学、讲究科学、合理规划,才能见效快,收益好。

3.4坚持打造样板示范

林业生产周期长、直接经济效益慢,而它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往往被人们忽视。推广机构应选择适宜地区条件好的地方,建立一两个具有代表强、基础较好、规模适当的示范林和科研试验基地。实行边试验、边推广,以试验带动示范、以点带动面来推广科研新成果。并为大范围、大面积科技成果转化积累技术经验。

3.5加大资金投入,严格资金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产业;融资机制;融资模式

一、前言

在经济活动中,融资是一种极为常见的经济行为,将会为经济活动提供极大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是一种极具复杂性的技术经济行为,在其开展环节将会受到诸多因素干扰,而融资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中最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将会深刻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结果。因此,在实践中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机制以及相应模式加以研究,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价值。

二、科技成果转化概述

1.科技成果转化内涵

科技研发是推进社会进步的主要途径,科技成果将会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从实质上来看,科技成果转化就是一种以提高生产力水平为目标的技术经济行为,这种行为可将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1]。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就是将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后续开发、优化、应用和推广,形成新工艺、新产品或新产业的过程。目前,科技成果转化可从概念上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前者是指科技成果应用、劳动者技能和素质提升,以及生产效率增加;而后者则意味着创新性技术成果从科研到生产的转移过程。科技成果转化不仅可以提高生产力,更会为经济增长提供助力。在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包含直接转化和间接转化两个方面。直接转化是由科研人员和单位直接推进的科技成果转化。比如,科研人员创业、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研究或人才交流、校企合作网络平台等。间接转化,则是基于中介机构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这些中介机构有官办也有民办,更有官民合办;机构功能主要与机构规模相关,规模越大功能越全面。

2.科技成果转化特点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涉及到的主体较为多样,政府、企业、高校以及科研机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都被涵盖其中[2]。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系统运行过程中,将受到多种外部环境因素干扰,而且还表现出了如下特点。第一,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性表现在价值方面,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进一步推进教学与科研融合,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辅助。同时,科技成果转化还能为企业经营提供更为多样的方法,增强企业生产力,并为助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发展奠定基础。第二,复杂性。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涉及多个主体和领域,所以在其管理环节表现出了复杂性特点。基于科技成果转化,可以生产出科技产品,而这些产品大多为国家级或省部级纵向科研任务;或者来自于企业委托或校企联合的技术攻关任务。前一种科技成果多为理论创新,成果转化的专业性要求高、难度大且规范性强,拥有多层次管理体系和制度,还极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而后一种则以提高生产力为科研目的,转化管理工作主要依靠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完成,大多由企业聘请的专业人才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共同研究。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机制

1.资本形成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融资环节的资本形成机制,同时受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作用。在这一层面,以金融中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本形成机制,将基于政策性金融引导和商业性金融竞争,实现资本优化配置的融资机制,其应用可以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极为必要的资金支持。在实践中,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对科技成果转化融资的影响存在差异,在融资中金融支持的方向往往是由政策性转向商业性。当科技成果转化正处于初创期以及成长期时,该项工作的不确定影响因素众多,所以风险控制严谨性高、回报率高且以提高资本流动速率为目标的商业性金融并不适用。因此,这一阶段往往难以通过商业金融支持填补资金缺口,只能让政策性金融拔得头筹。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大多来自于科技担保机构、政策性银行或科技保险机构,它们依靠信息优势,能不断基于政策性和商业性运营原则开创新的融资项目,依托于少部分政策性资金,完成倡导性投资,从而鼓励商业性金融资本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在这一过程中,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介入以及相应的资金支持,都为商业性金融机构传递了信号,让他们能主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并通过拓展相应业务和提供科技贷款,来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有效[3]。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商业性金融的介入和支持力度将不断扩大,而当它们的占比超过政策性金融时,前者将居于主导地位,后者也需要及时退出。

2.风险分散机制

在融资环节,如何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所有投资人都应该关心的重点。在这一问题上,银行以及股票市场都拥有一定的发言权,它们都能为分散流动性风险提供助力。而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而言,普通居民的投资意向,以及他们对流动性风险的厌恶程度,将成为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的关键。在实践中,若投资者极为厌恶风险,则大多选择通过银行来规避流动性风险;反之,当他们不太厌恶风险时,会选择金融市场来规避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明确的投资倾向,十分有利于形成资本,能实现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助推。但是,在实际作业环节投资者对风险的厌恶以及投资方式并不会有如此明显的差异,他们的选择有着极高的随意性和跟风性。因此,为了能让科技成果转化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并实现风险分散,相关工作人员应协调金融中介以及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状态,让二者齐头并进。

3.激励约束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融资工作的开展,大多基于融资中介而完成。大多数科研机构或科技企业在接受融资中介的资金支持时,都会与之签订合同,从而保障双方利益。而为了能让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更为有效地开展,融资中介机构应该积极构建激励约束机制,为规避投资风险做好充分准备。为了避免融资中介因贷款科技企业故意延误时机或放缓进度而出现利益受损,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建立明确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双方权责加以设定。比如,签订信贷契约,对科技企业需要贷款的金额、利率、抵押担保物进行明确,并写明还款方式、限制条款和违约责任,基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保障双方利益不受损。科技企业与融资中介所签订的合同,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行为,让他们能积极努力地完成科研和成果转化任务。当然,为了保证激励约束机制的应用有效性,融资中介还应该开展全过程监督和管理[4]。比如,开展全过程追踪调查工作,基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度和工作成效,管理持续贷款、提前收款等业务,为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还款空间。

4.信息揭示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揭示机制同时受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作用,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互相配合,完善信息揭示机制,降低融资风险。内外部影响因素众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的复杂性较高,也使得该项工作面临较高的专业要求。对于单一的投资者而言,其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十分有限,并不能完全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需求;而在信息采集处理不完全的情况下,投资者将无法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成本进行正确评估,十分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并导致资金配置不当,加剧项目的融资风险。为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加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融资风险,相关工作人员应该积极建设信息揭示机制,让融资机构能够充分展现信息优势,发挥有效配置资金的职能。相比于非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金融中介机构有着明显的信息获取优势,它们能更快速、准确且全面地获得可作用于项目的有用信息,可为规避信息风险奠定基础。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模式

1.风险投资

(1)风险投资特点风险投资也被称之为创业投资,属于私人股权投资,在该模式运行环节投资者将会为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获得该企业的股份。风险投资过程中,将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若投资成功则会为投资者带来巨大收益,但若投资失败也将会导致投资者承担巨大经济损失。通常,接受风险投资的行业多为高新技术产业,这些领域的初创企业富有技术专长,可以将新技术转化为实用产品的,甚至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引领市场风向。比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都曾经接受过风险投资,并让投资人获得了极高回报。风险投资家大多拥有强大的技术背景和专业的经营管理知识,所以他们能理解高新技术行业初创企业的发展困境,可以理解他们的商业模式,更能从新技术和新产品中找到商机。正是因为风险投资的这种特点,才使得这种投资模式被广泛应用在科技成果转化之中。(2)风险投资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是新技术向新产品投放的过程,也是基于新技术革新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过程。项目开展环节涉及多方利益,受到过多因素干扰,所以在融资方面进展艰难。大多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都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投资理念较为保守的投资者与他们无法达成共识。不过,风险投资却可以满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融资需求,风投企业可以通过分期注资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并以此为依据分得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认股期权,还能获得该企业的经营或管理权。虽然,风险投资机构在提供了资金以后,将会获得被投资企业的部分管理权限,但他们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控制该企业,而是通过自身的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弥补被投资企业在管理和运营方面的不足,让企业能得到更加健康且长远的规划,实现规范经营。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大多以管理者和风险投资者共同持股,而且为了保证项目进行顺利且高效,必然会建立非常具有激励性质的薪酬体系,从而在创业者、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之间形成利益共生关系。这种关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创业者。创业者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负责人,该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创业者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和专业能力,为企业贡献发展力量。在实践中,风险投资模式的应用,将会为创业者提供更为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更具约束力的管理规范。在此情况之下,创业者可获得更为稳定舒适的发展空间,将进一步展现自身的天赋和技能,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融资中的逆向选择行为。而且,风险投资机构的介入,也是对创业者行为的有效监督,可以约束创业者思想和行为,规避因创业者不思进取而导致企业或投资机构利益受损的风险。②风险投资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风险投资机构提供的资金并不是一次打完,而是分批注入。基于经济视角,这些分批注入的风险投资资金将会随时间而出现规模效应递减趋势,而风投机构的投资风险也将随时间延长而降低。换言之,风险投资资金注入时间越靠后,需要付出的溢价越高,回报率越低。虽然,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启动前期,风险投资机构承担的风险很大,但回报率同样非常高;而到了中后期,项目已然走入正轨,风险投资的风险以及回报率都会随之下降[5]。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而言,要保证投资成功就必须确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得以顺利进行,且被投资企业所研发的科技成果具备市场应用和普及价值。那么,在投资前就需要风险投资机构妥善开展项目调研工作,为保证投资准确性和投资适配性奠定基础。当风险投资机构与面临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达成共识以后,双方将会建立利益共生关系,风险投资机构将会深入了解企业项目的实用性和市场价值,并且可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进度加以追踪,从而及时了解企业动向,调整投资计划。在这一环节,风险投资的行业特征,就意味着他们并不会执着于某一特定企业或行业,而是会审时度势,为自己预留合理退出的空间。比如,建立风险资本退出渠道,构建风险投资机构准出机制等。

2.债权融资

(1)债权融资特点债权融资是企业基于举债形式开展的融资方式,企业在通过债权融资形式获得资金后,需要先承担资金利息并在达到借款期限以后向债权人返还本金。所以,基于债权融资企业需要还本付息。虽然,企业需要承担利息,但却不必因融资而让渡股权,所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并不会发生变化。通常来说,债权融资可基于信用、租赁、贷款、市场融资以及外资等方式开展[6]。企业可利用企业主的私人信用或企业的商业信用获得融资;也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还能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或选择外资渠道获取资金。(2)债权融资形式对于面临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而言,债权融资是一种极为适用的融资方式。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会通过发行债券或打包贷款的形式开展债权融资,融资成功率相对较高,能为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进入到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往往拥有了较大发展规模、资产,企业的业务记录也相对完善,而且经过有效运营企业的信息公示能力和透明度也将大幅提升。在这种背景之下,企业良好的信誉、优越的发展前景都将吸引众多投资者,企业获得来自于资本市场或银行的贷款几率会大大提升。当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也有许多企业试图以股权融资的形式获取资金支持。但是,股权融资意味着被投资企业需要为了获取资金而引进新的股东,新旧股东将成为利益共同体共担企业的盈利和损失。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过多,投资的市场和管理风险都相对较高,并不利于获得商业贷款,赢得股权融资。所以,在大部分情况下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方式仍然以债权融资为主。为了能进一步提高债权融资模式的应用成效,为更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政府部门应该发挥自身职能,整合市场资源,构建具有优越性能的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服务平台。比如,基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征信机构等多方利益主体,共同打造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更为全面地服务和保障。利用信息化金融服务平台,深度分析科技成果转化各阶段的融资需要,并基于其融资需求匹配投资机构,实现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有效连接。同时,还可以酌情放宽有科技成果转化需求企业的贷款审核要求,为它们提供更为有利地债权融资机会,让企业能获得资金支持,保证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工作顺利开展。

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融资是极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将会直接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性和生产力水平。因此,在实践中科研人员应该重视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问题,明确各阶段的融资需要和风险,建立并选用科学的融资机制和模式,从而为科研成果转化全过程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周阳,丁奕文,陈雪琳,等.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以四川省为例[J].网信军民融合,2020,(03):56~60.

[2]寇亚迪,陈雨生.海洋国家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问题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20,40(05):55~61.

[3]贺海波,邹坤,杨昌英,等.新形势下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与对策[J].黑龙江科学,2020,11(05):159~161.

[4]高志勇.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激励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9,(21):65~66+74.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范文第4篇

1 立法先行确保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制定科技政策和颁布技术法律,以国家意志干预和促进高新技术的是一种国际性趋势。美国为提高科技立法的权威性,早在200多年前就在其宪法中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及发明家对其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时间内之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这是世界最早对科学技术进步以宪法形式作出规定,它对美国后来和世界各国的科技立法起到积极的指导性作用。根据这项规定,美国政府在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有力地促进了发明成果的推广应用。美国还制定了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基本法,如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技术革新法》,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强调采取多方面的经济立法手段加速技术应用,使美国现有的国内先进技术能够在国内获得充分利用。根据美国原来的法律,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联邦政府,这在一定程度上科研机构和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为此,美国《1980年政府专利政策法》、《1980年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凡已同联邦政府订立合同的学术部门和小企业均可保留及获得其技术发明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再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得强制技术专利商业化;允许学术部门和企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专利转让措施。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可以享有成果权。从而为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法国在198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振兴法》,规定了法国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该法规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是国家的优先项目,重点课题是推动企业的研究发展以及技术革新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

2 明确政府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定职责

在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都专门通过立法成立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日本早在1961年5月就颁布了《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该法规定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的设立目的在于开发推广科技成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流向企业界。英国的国家技术集团、法国的国家科研促进会、澳大利亚的国家技术集团等都是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也从原来主要由政府科技官员组成改变为由官、产、学、研的人员组成。

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的《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研究与发展成果的转化负有责任,要求政府部门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实质上就是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到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中,从而使政府部门的职责制度化、法律化。在英国、欧盟等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主要是积极引导和鼓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竞争力。政府的重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政府的任务不是告诉科技界要做什么,而是由科技界提出要做什么,以争取政府的支持。对于政府支持的成果转化,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转化计划,协调企业界和科技界共同行动,实现成果转化。对于一般项目和领域,政府给予提供帮助,如税收减免。对于重点发展的特殊领域,政府直接给予扶持[1]。

3 建立健全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合作的法律制度

世界科技进步的和实践表明,单纯地增加科技的投入,并不必然能增强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关键的是要正确处理好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和应用之间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迅速崛起,它用较少的科技投入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科技成就,一方面是得益于日本通产省资助的产业合作,另一方面是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起制定的《联合研究制度》、《研究交流促进法》等为科技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而类似的合作在美国却因反托拉斯法的实施而无人胆敢尝试,使人们重新考虑如何应用法律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竞争与合作。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政府开始采取措施减少反托拉斯法对科技创新主体进行科技合作的影响,1984年美国国会为放宽反托拉斯法对相互竞争企业建立合作研究与开发风险机构的约束,通过了《国家研究法案》[2]。1986年美国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授权联邦科研机构与州政府及企业的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该法案不仅鼓励国内各层次科研力量的合作,还鼓励高新技术的国际合作。据统计,截止1993财政年度,美国与世界上70个国家及地区签订的包括谅解备忘录在内的科技合作协定共有645个,国际合作领域主要有能源(包括核能)、地球科学、核安全、卫生与生物医学、航空航天等[3]。

法国1999年6月正式颁布施行《技术创新和科研法》,其主要宗旨是加强科技界与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发展公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该法还为科技人员自由流动提供保障,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保留其公务员身份的最长期限为6年,并可以自由选择回公共部门或者继续留在企业工作。

4 依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

西方发达国家强调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重视科技与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利用产业政策法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在一些国家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由于政策是引导性的、原则性的,政策的实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且政策不如法律稳定,但是法律没有政策灵活。为了使政策能够顺利地实施,将政策加上法律的强制力,法律吸收政策的原则性,两者的结合就产生了产业政策性。产业政策法是指以产业政策为或者以保证产业政策实施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日本等发达国家,产业政策有时候是直接以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充分利用产业政策法推进与的有效结合。在日本的产业政策法中,值得注意的是各种产业振兴法和促进法,从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先后制定了《机械振兴法》、《工业振兴法》、《飞机工业振兴法》等产业政策法,这些产业政策法体现了国家对相关高新技术产业的合理引导、宏观调控和各种优惠政策,使相关领域成熟的科技成果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迅速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美国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避免科技与经济、实际需要相互脱节。根据《技术创新法》设立了联邦技术利用中心,收集可能应用而且企业需要的科技情报,提供给各科研机构或者联邦实验室,要求他们在科研项目开始就制定与企业合作的目标,签订与企业合作的计划,以保证开发成果能最终应用到产业部门,使科技创新成果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5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法律保障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介于科研阶段和生产阶段之间,科研经费一般不会用于转化阶段,而企业生产阶段的投入也不包括转化阶段的费用。另外,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较大,机构一般不敢轻易介入投资,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足。所以,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机制成为各国的共识。

美国1950年制定的《国家基金法》保证了R&D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估计,美国2000年的研发投入实际达到了2642亿美元。美国1988年制定的《贸易和竞争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例如该法鼓励研究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先进技术计划”,“先进技术计划”主要是为企业或者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合体提供启动资金,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工作。该计划自1990年实施以来,政府累计投入约15亿美元[4]。英国政府于1981年制定了《贷款投资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银行机构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其中总金额的80%由政府担保。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持有先进技术,但风险较大,难于产业化的项目提供5年期的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以不偿还。

各国的科研投入都有明确的重点领域。德国法律规定,科研费用的65%用于资助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生物技术等。欧盟在1997年5月提出的研究与技术开发框架计划,计划投资150亿~160亿欧元,重点从事生命与生态科学、信息技术以及可持续技术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各国政府都在大幅增加研究开发经费,但是政府的研究开发经费所占的比例却是逐步下降,相反企业已成为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支出的主体。据对科技投入主体统计,在美国是企业最强,联邦政府最弱,州政府居中;日本、韩国则是企业最强,中央政府居中,地方政府最弱。

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周期长、风险大、利润高等特点,这就决定其资金需求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获得。所以,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高技术风险投资机制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正如美国斯坦福国际研究所所长W.F.米勒所说:“由于科学研究的早期有风险投资的参与,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周期由20年缩短为10年以下”。美国有9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过风险投资的资助。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是为高科技风险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如美国分别于1978年、1981年颁布《收入法》和《经济恢复税法》,规定风险投资额的60%免征税,其余40%减半征税,并将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从49%调至20%,使得1982年风险投资额发展到1970年的12倍。法国1985年颁布的一项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免税数额最多可达到收益的1/3。新加坡政府则规定,风险投资在最初的5~10年内完全免税。

6 实行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对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税收优惠实际上就是增加高科技投入,它是各国政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法律手段之一。各国的税收优惠一般以间接优惠的形式为主,同时辅之以直接优惠[5]。直接优惠主要有减免所得税、采用低税率等。如从1962年起,美国对公司投资新设备给予税收减免,但是明确只有在新设备正式交付使用后,才能享受投资直接抵冲其应纳所得税款的优惠,这项规定对公司应用新技术设备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在日本,一方面实行了“个人研究奖金免税制度”、“技术出口所得特别减税制度”,另一方面还规定对中小企业实行实验研究费减税制,在年度实验研究所得税中还允许扣除6%~15%。

间接优惠通常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税转贷等。如美国对开发研究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率3年,为所有设备中折旧年限最短的。俄罗斯的《税务法典》对科研机构实行税转贷制度,即根据俄罗斯财政部的规定允许科研机构将利润税转为贷款,也可根据俄罗斯各联邦主体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部分地方税收转为贷款。但是科研机构必须在进行科学研究或者试验设计工作,以及进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和创新活动时才能享受税转贷[6]。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范文第5篇

医学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社会环境是复杂多变的,成果转化对政策和经济有很强的依赖性,风险投资体系的不完善会造成资金风险,市场接受与扩散度,会造成时间风险。

2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管理对策

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管理要按照风险管理的步骤,经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处理和风险监控的过程。风险识别是用判断和归类的方式对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已知的和潜在的风险进行鉴别的过程,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风险分析是对已识别出的风险,找出产生原因,确定与其它风险的关系,并分析风险发生概率及其影响程度,制定出相应的防范计划;风险处理是对已知风险的处理方法和技术,是对防范计划的执行过程,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风险监控是对风险的发展与变化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根据需要进行应对策略的调整。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需要经过开发、应用、推广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具有风险,并且每个阶段的风险都会对后续阶段产生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可用风险管理方法对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阶段进行技术风险管理、转化风险管理与市场风险管理。

2.1技术风险管理

2.1.1选择转化方案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开发阶段十分重要,建立完善科技情报体系,收集情报信息,了解市场行情;强化中介服务体系,对科技成果的潜在市场价值做出客观的评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优转化方案,减少转化阶段的风险发生概率。

2.1.2技术风险控制新技术的可靠性与成熟度未经市场和生产过程的检验,其可行性和市场的潜在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技术本身的风险可使下一阶段的风险增加。因此,要加强激励机制,有效引导科技人员创新潜力,提高技术水平。即时申请专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降低技术风险的发生概率。

2.2转化风险管理

2.2.1选择合作对象医学科技成果能物化的技术都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周期长、风险大,需要巨额资金投入,研究机构自身力量不够,除政府支持的转化项目外,必须与企业进行多种方式的合作。合作对象选择不当,可带来科技成果流失,如人才流失带走成果、专利泄密与侵权以及利益分配纠纷等信用风险,选择最佳合作对象,可减少转化风险的发生概率。

2.2.2减少转化环节风险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环节复杂,需要加强建立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以及合理的运作机制,为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搭建一个平台。要求科技人员拥有企业家的精神是不太现实的,但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可培养一批能够适应学术与商业环境,能够在研究者与投资者之间掌握合理预期、具有法律知识、经济知识与风险管理能力的职业经理人。他们了解科学、发现与开发流程,由他们参与、运作与协调成果的转化过程,可大大降低转化阶段的风险概率。

2.3市场风险管理

2.3.1适应社会环境政治、经济与自然环境的变化对市场的影响很大,亦可带来商机。选择进入市场的时机很重要,加强对市场的观察能力,掌握社会需求,获得需求者认同[2],可降低市场风险。

2.3.2适应市场环境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只有不断地、更快地更新技术,才能跟上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替代品、仿制品有随时出现的可能,尽快地占领市场,提高竞争力,才能延长技术寿命,规避时间风险,创造更大效益。所以,有学者认为,科技转化的速度决定其价值[3]。

3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