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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目的
㈠全面掌握辖区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做到“五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清、职工人数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清、工资支付情况清、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清),建立全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分类监管、分类指导、动态管理;
㈡集中整治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存在的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等方面不规范现象,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使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劳动用工行为进一步规范;
㈢通过检查,大力开展“五送”、算“五笔帐”等宣传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从源头规范用工行为;
㈣针对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加大对劳务派遣检查力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㈤与用人单位建立有效联系机制,做好为企服务工作,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
二、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全区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具体包括《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重点是辖区内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砖瓦窑厂、小作坊、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厂中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无证照经营的用人单位等。
三、检查内容
㈠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㈡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㈢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情况;
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㈤支付劳动者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㈥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支付情况;
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㈧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
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用工检查的重点是: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劳务派遣情况;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情况;有无使用童工情况。
四、检查方式
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书面审查为辅。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监管相结合原则,重点企业(以市涉企检查备案系统公布名单为准)由区仲裁监察处负责,非重点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办公室负责。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关于建立重点企业检查抄告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2013年度内未发生劳动用工投诉举报的重点企业仅书面审查不做实地检查,其他被检查单位通过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参保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书面资料及向劳动者询问用工情况等方式,直接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
五、检查步骤
㈠宣传动员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各社区要制定相应的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部署本辖区的检查活动。区劳动人事局将统一印制宣传条幅、《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书》等书面宣传材料,组织开展专题性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大劳动用工检查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对专项检查的重视和认识。同时,区劳动人事局将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统一检查标准、检查方式和检查步骤。各社区可结合工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工作,通过集中组织辖区企业负责人开展特色培训活动和邀请公益律师提供法律意见等多种方式,提高企业规范用工和安全生产意识,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
㈡全面审查和整改阶段(8月16日至10月15日)
2013年度未发生劳动投诉举报的重点企业,由区劳动人事局下达书面年审通知,要求企业报送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有劳动投诉举报的重点企业,由区劳动人事局进行实地检查。对实地检查的用人单位,区、社区两级检查部门应当现场审查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社会保险参保凭证等书面材料,现场查看有无使用童工行为,并向职工询问核实实际用工情况。区、社区两级检查部门应当将检查情况详实记录在《劳动用工专项检查情况登记表》,各社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填写《规范企业用工建议书》,告知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予整改的应当以《企业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抄告单》形式通报区劳动人事局。对拒不提供书面审查材料、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由区劳动人事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理。
劳动用工专项检查,既是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掌握,对违法用工行为的规范,也是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区、社区两级检查部门应当在检查中积极开展“送法律、送服务、送合同、送政策、送提示”“五送”上门活动和为企业算好“时间帐、成本帐、风险帐、发展帐、和谐帐”五笔帐活动,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自觉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意识,指导协助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同时做好跟踪督促落实工作,做到宣传到位、规范到位。
㈢抽查验收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
为确保此次劳动用工检查落到实处,区劳动人事局将对各社区报送的用人单位检查结果进行抽查验收,抽查数量不得低于送审单位数量的5%,如发现实际检查结果与书面资料明显不符和已备案的劳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未被列入检查对象的,不予验收通过,并由所在社区负责重新进行检查。
㈤总结上报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
各社区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并及时将总结和统计报表上报区劳动人事局。各社区要根据检查结果建立辖区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台帐,对辖区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建立辖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实现对辖区用人单位的分类监管、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
六、有关要求
㈠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劳动用工专项检查是对全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又一次整体摸排,对推进城乡统筹的劳动用工关系,提升全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各社区要高度重视,抓住此次活动的有力契机,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基层优势作用,全面摸排、不留死角,准确掌握辖区用人单位的详细信息,尤其是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等情况。同时,通过专项检查活动,使区、社区两级劳动用工监管部门与用人单位建立起有效的联系机制,通过持续有效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指导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从源头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使本辖区用工信息和就业信息形成互动,促进就业。劳动用工检查期间,区劳动人事局将组成检查小组对各社区劳动用工检查进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和指导。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矿山救护队资质、安全培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食品生产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
(二)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将第六条第二款移至第五章,单列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修改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将第四款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
5?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6?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7?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8?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9?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10?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11?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12?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3?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修改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4?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15?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16?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7?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8?删除第二十九条。
(二)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2?在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2?将第六条修改为:“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3?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4?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5?将第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6?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7?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8?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将第三款修改为:“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9?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10?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安全资格证”均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11?将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12?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四)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中的“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修改为“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2?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修改为“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将第二十九条分拆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预防”修改为“防止”。
2?将第六条修改为:“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3?将第七条修改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条件。
食品生产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将第九条修改为:“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七项中的“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七)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删去第九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八)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
2?删去第十五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4?将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固定资产的证明;”。
此外,对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调整。
实践德育的提出是在反思传统知性德育和灌输式德育模式的基础上,为提高当前德育实效的一种有益探索,从其产生到走向成熟必然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一)实践德育思想的历史寻思
从古今中外相关德育理论的研究论述来看,生活德育、劳动德育、活动德育以及社会参与德育是实践德育形成的重要理论渊源。西方传统文化对人的情感设计自古以来有理性主义与感性主义两种进路。而西方人现世生活中感性与理性的二元对立与冲突,造成在现代西方德育思想中,“认知主义流派偏重于培养道德认知能力而轻视培养道德情感,非理性主义流派放纵感望而贬低理性思维。”同时,就西方道德教育而言,西方文化重视理智德性,强调知性德育,如苏格拉底就明确主张:“美德即知识。”在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知性德育一直是西方道德教育的主流形式。但是在我们仔细研读西方学者对道德教育的论著时,也会发现,西方人在个体的品德发展和道德教育时也未完全忽视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的作用,特别是进入近现代以来,相关的论述越来越丰富。美国教育家杜威(John Dewey)认为学校的社会生活是道德教育的基本要素,道德教育不能只是直接传授道德知识,学校不必专门开设道德教育课程,而主要通过学校生活来进行。他认为道德观念是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因此主张通过学校一切媒介、手段、材料对学生的个体发生影响,组织儿童直接参加社会生活。以美国心理学家科尔伯格(L-Kohlberg)等人为代表的道德认知发展阶段论认为,“教育原则中除了包括要了解儿童的道德发展阶段外,更重要的是要设法引起儿童真正的道德冲突,认为冲突的交往和生活情境最适合于促进个体道德判断力的发展,藉此向儿童揭示道德思维方式,促进其道德思维能力的发展和良好道德行为的出现。”与西方伦理道德文化和西方道德教育大相径庭的是,中国传统文化重视实践伦理,强调践行德性的重要性。在中国,传统伦理精神中强烈的入世态度决定了实践在德育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儒家思想认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不断深化人的德性体悟,发展人的德行能力。孔子认为,仁即“立人达人”,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身体力行,“力行近乎仁”。在儒家看来,贯彻孝道根本做法是“行孝”,而不是口头说孝。因此,儒家在论述德育的时候多强调践履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践履道德并不是要人特意去做某些行为,而只是要人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处理好即可。”朱熹曾明确主张个体践履道德要在其“日用之间”进行。由此可见,中国传统道德教育中蕴含着“生活即德育”、“美德在践履”的思想,成为当前中国德育研究可以借鉴吸收的优秀精华。陶行知先生是当代“实践德育”理论与实践的最有影响的教育家。他提出了著名的“生活即教育”论断,“主张让学生通过自治生活培养自我解决困难和问题的能力,提高评价道德行为和判断道德是非的能力,负担起自我解决问题的责任;让学生通过集体生活培养集体精神,在合理、进步、丰富的集体生活中使学生的品德和精神受到真正的陶冶锻炼,同时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个性,成为真善美的人”。
(二)实践德育内涵的现代解读
与前文对实践德育的种种论述相对应,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特别是今天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本文所述的实践德育是指德育工作者通过组织、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实践活动,提高其思想认识水平、政治参与能力、道德行为选择能力的德育过程;这一活动过程主张把社会实践作为德育的重要途径和过程特征。具体来讲,实践德育的内涵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践德育主张将社会实践作为德育的重要途径和过程特征,是一种主体性德育;这是其区别于知性德育和灌输式德育最显著的特征。二是实践德育主张将社会实践作为德育的重要途径,这里实践的内涵是被严格限定的,如前所述,的实践观———“人们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仍是最好的解释。三是对实践德育的正确理解,还必须理清其与“生活德育”的关系。就实践与生活的关系来看,实践是生活的下位概念,实践的内涵要小于生活的内涵。因而,实践德育的内涵也是小于生活德育的,实践德育只是主张将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德育重要途径的育德模式。
二、实践德育的主要形式
目前,在学校实践德育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实践活动的不同类型和实践活动的具体特征可以将实践德育的具体形式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生活性实践德育
生活性实践德育的提出其实是对“生活即教育”理念的进一步阐发,“认为生活与教育是同一的,是一个现象的两个名词而不是分割开的两样东西。”就生活本身的内涵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活,指的是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既包括物质活动也包括精神活动。狭义的生活是与广义的生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泛指人的日常生活。从生活本身的内涵可知,一方面,生活性的实践德育主张生活可以成为其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载体,而具体的社会实践形式应该包含生活的方方面面,依此推之,德育对象的个体日常生活活动理所当然地被包含在内。
(二)活动性实践德育
如前所述,这里的活动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符合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相关理解,纯粹的认识活动,如参观访问,调查研究等是不在实践德育范围之内的。在有些德育工作者那里,似乎只要走出课堂,就是进行实践活动了,这样不仅会导致社会实践在理论逻辑上出现混乱,也会使活动性实践德育走入误区,无法真正实现社会实践的德育价值。据此,笔者认为,活动性实践德育包含下述两种类型:一是校内活动性实践德育。顾名思义,校内活动性实践德育主要是通过学校内部开展的活动来实施德育,培养德育对象良好品德行为习惯的方式。就当前中国校内活动性德育的实施状况来看,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成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校园文化活动既是学生之间进行相互学习借鉴的重要方式,同时,学生还可以通过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培养自身的公平竞争精神,以及为他人服务、与他人合作的品格,增强了个体对集体的归属感和遵守集体的行动规范和秩序的意识。二是校外活动性实践德育。校外活动性实践德育是与校内活动性实践德育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德育对象根据自身情况,主动选择参加校外活动,并在校外活动中践行良好个体思想品德行为的德育方式。当前存在于很多大学校园里的勤工助学活动是这一活动性实践德育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公益性实践德育
公益性实践德育是指学校德育部门在正常的德育教学活动之外,有目的、有计划、积极地组织和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会服务、和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让学生通过这些活动来自觉践行个体良好品德行为的育德方式。在具体实施公益性实践德育的过程中,学生一方面通过公益活动,运用自身的知识、技能,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逐步培养自身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另一方面,德育对象还可以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改变和纠正原先存在的错误观念和不良行为,树立起好的思想品德意识。
(四)情景模拟性实践德育
情景模拟性实践德育主要是指德育工作者在德育活动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实现德育目的而人为地创设特定的德育情景,让学生在具体的情景中加深自己的品德认知、升华自己的品德情感,提高对相关德育内容的认知;自觉践行良好品德行为的德育过程。情景模拟性实践德育类似于德育界人士常说的行为训练法,“是指通过道德实践和对道德行为的价值领悟、策略训练、奖励与惩罚等方式进行道德教育,以形成或巩固个体的道德信念、磨炼个体的道德意志、促使个体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的一种德育方法。”
三、实践德育的一般实施过程
实践德育的实施过程中,德育工作者要善于根据不同的德育目标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提高实践德育的效果。一般来说实践德育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和进行反馈评估三个阶段。
(一)实施方案的制定
实践德育实施方案的制定是指德育工作者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征和道德品质形成的一般规律,按照德育目标的具体要求,由学校和教育者来精心设计、选择、构建系统的具有针对性的实践德育具体实施方案。生活性实践德育实施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学生家长在其中的积极辅助作用,使方案的制定有利于发挥学校、家庭的德育合力;避免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产生冲突。活动性实践德育实施方案的制定,要严格在社会实践的范围内确定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形式。绝不能为了单纯追求实践形式,而忽视实践德育的本质。“公益性实践德育实施方案的制定,德育工作者要充分考虑活动实施的连续性,要让学生通过反复的公益实践活动,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切忌‘一站式’的公益性实践活动。”最后,情景模拟性实践德育实施方案的制定。其中最核心的是“设置德育情景”。之所以称之为“设置德育情景”,是因为这一过程是真实、生动的实践活动,并隐含着通过活动来促进学生对特定品德问题的体验、某些品德问题的解决、品德习惯的养成和道德能力的增长。除了上述四种不同的实践德育形式在具体实施方案制定中的要求不同之外,它们作为实践德育在实施方案的制定中还要充分尊重德育对象的主体地位,善于倾听他们的实际需要,尽量使实践德育方案的制定贴近学生的生活、贴近学生的实际,更好地发挥社会实践活动的德育价值。
(二)具体方案的实施
实践德育具体方案的实施是实现德育目标的关键步骤,具体包含三个主要环节:首先是“操作体验”,它是在教育者的宏观指导下由学生微观自主进行实践的过程,有控性、自主性、有序性是其主要特点。其次是“分析评价”,这是对品德实践活动的总结、升华阶段,是在师生共同参与的讨论中,鼓励学生进行综合反思,并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以教师的提问、诱导、建议等方式,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珍视的东西,包括对品德需要、德育价值及其意义的认识、对品德规范与品德生活原则的意义之理解、对品德推理方式学习与提高的需求、对品德践行的快乐体验等,最终将实践中获得的感性认识引领到理性阶段。最后是“验证内化”,它不是将某一具体的德育实践重复地进行以检验上一次获得的经验、体会、结论的正误,而是将以前德育实践中所获得的体验或理性认识通过新的德育实践一再地加以运用,并在这种不断的实践中使学生对原有的品德信念进一步获得发自内心的认同,以彻底消除其各种品德疑虑。同时,也使个体的思想品德推理能力及其运用的熟练程度更臻完善,从而为过好完全自主的品德生活提供良好的品德迁移能力,使品德生活体现出灵魂的自觉。上述三个方面实际上是个体品德形成过程中,知、情、信、意、行的统一,它与传统的德育“四要素论”不同的是,品德认知不是以灌输为主导来实现的,“道德情感虽与道德认知有关,但主要不是因对道德知识的深刻理解而产生,它们都是在操作体验、分析评价中获得,并在验证内化过程中形成坚定的道德信念和意志,从而导向更好地选择和珍惜自己的道德行为。”
(三)进行反馈修正与效果评价
关键词:水利工程;投标施工方案;投标报价
在水利工程的投标施工建设中,投标施工方案是指导水利工程投标施工建设的重要途径,因此,有关投标方案的制定在无形中影响着水利工程投标施工的质量,为此,水利工程的管理者应一切从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符合工程投标施工方案的投标报价,并要注重先进技术在工程投标施工阶段中运用。
一、水利工程投标中施工方案的注意事项
在水利工程投标施工阶段,投标施工的方案是工程施工组织中的主要环节,施工方案要从工程的实际出发,并且要全面考虑影响施工方案的各方面因素,为此,要想保证水利工程投标施工方案的有效性,应明确水利工程投标施工方案的注意事项。其中,关于投标施工方案的注意事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施工方案的专业性。在工程投标施工方案的制定中,方案制定者的专业素质与技能都在无形中影响着投标方案的合理性,因此,要想保证施工方案的质量,方案的制定者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同时也要熟练掌握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并且能在很短的时间里及时的制定出合理的施工方案,以便提高制定投标施工方案的效率。可见,在水利工程投标施工的阶段中,应加方案制定者的专业知识技能,以便提高投标施工方案的先进性。
2、施工方案的多样性。与其它的工程建设相比,水利工程的投标施工方案有着独特的多样性,由于水利工程的项目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因此,不同环境下的水利工程投标施工模式具有一定差异性,同样的施工模式不能在不同的地区套用,并且要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环境制定施工方案。由此可见,水利工程在投标施工阶段应注重施工方案的多样性,以便制定出符合实地环境的投标施工方案。
3、施工方案的关联性。在水利工程的投标阶段中,施工方案与工程各个项目都是密切相关的,并且在一定情况下是相互影响的,因此,要想提高施工进度与质量,应有注重施工方案的质量与效率。由此可见,施工方案的关联性不仅关系着施工组织的投标报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水利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完成。因此,要想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工程管理者应注重施工方案与其它个项目的关联性。
二、完善投标实施方案与投标报价的对策
在水利工程的投标阶段中,由于实施方案与投标报价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因此,针对于水利工程的投标状况,工程管理者应适时制定出完善投标实施方案与投标报价的对策,以便提高水利工程投标的质量与效率。其中,关于完善投标实施方案与投标报价的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排合理的编写时间。由于投标施工组织的内容不仅复杂,而且所涉及到的内容也非常广泛,因此,要想保证施工方案的质量,招标单位应给予方案编写者充足的时间,以便编写者能够综合考虑到投标施工方案的各项工作。在以往的方案编写中,由于编写的时间短,而且所要求的施工方案还要面面俱到,这在无形中就增加了施工方案编写的难度,从而严重影响了施工方案的质量。因此,招标单位应从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合理的编写时间,以便确保投标报价的准确性。
2、加强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在水利工程的投标实施方案中,招标文件的规范性严重影响着投标施工方案的制定,有些招标文件没有添加关于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制度,这就导致施工组织无法对重大施工方案进行及时的论述。因此,要想提高投标施工方案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应严格制定合理的招标文件,其中不仅要包括对施工设备的合理配置,同时也要涵盖关于劳动力的数量以及配置的详细分析。
3、加强商标对项目单价的控制。随着招标市场的不断深化与发展,商务标对工程投标项目造价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在水利工程的施工方案中,不仅投标的总价需要商务标的控制,各个项目的单价也需要一定的评分标准,这在无形中提高了工程投标报价的准确度,而且也加强了商标对项目单价的有效控制。因此,招标单位应在加强商标对项目单价控制的基础上,促进超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4、加大施工组织的高度重视。施工组织是水利工程投标施工中的重要环节,同时它也是制定投标方案的重要组织者,可见,投标施工方案的制定与其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工程的管理者应加大对投标施工组织的高度重视,并按时对施工组织者进行培训,在提高组织者专业素质的基础上,注重有关投标先进技术的运用。这样,不仅能够强化工程管理者对施工组织的重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程投标阶段的合理性。由此可见,加大对施工组织的建设,不但可以保证水利工程投标施工方案的准确性,而且也提高了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三、完善投标实施方案与投标报价的重要性
1、提高了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在水利工程投标工作的环节中,施工组织的设计不仅包括施工进度规划、工程概况,同时也涵盖施工的质量控制等,可见,工程投标施工方案的合理与否关系着水利工程的施工的质量,合理的投标实施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相反,不合理的投标实施方案在无形中降低了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因此,完善投标实施方案与投标报价,对提高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2、加快了水利工程的施工进度。投标单位在接到投标任务后,要根据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的实际状况进行编写,整个方案的制定要经过详细的探讨与分析,并要适时借鉴以往的实践经验,对工程投标方案进行合理的编写。通过参照合理的施工方案,不仅减少了水利施工的环节,同时也缩短了水利工程施工的时间。由此可见,完善投标实施方案与投标报价,对加快水利工程施工的进度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水利工程建设的逐步改革,水利工程的投标施工方案与投标报价都面临着新的要求与挑战,为此,水利工程部门应加强投标施工方案与投标报价的管理,这样不仅保证了水利工程投标施工方案的质量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同时也促进水利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因此,作为水利工程的领导者,应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上,加强对水利工程投标阶段的有效管理,以便提高工程投标施工方案与投标报价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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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竞赛是工会发挥群众组织优势,调动广大职工群众以主人翁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新产品开发和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要围绕生产经营中心任务开展劳动竞赛
新时期劳动竞赛,深入贯彻十及工会十六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企业发展的中心任务、提高产品质量开展劳动竞赛。对影响产量、质量的关键指标、主要因素及质量波动情况进行分析,制定高于生产计划要求的考核值和考核细则,明确努力方向;提高经济效益开展劳动竞赛,把各项竞赛指标分解到每个班组,将月生产任务指标分解为日生产进度,强化生产进度跟踪,对班组产量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日报制,未完成日产量任务指标的班组实行问责制,并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和赶产计划,以日保周,以周保旬,确保竞赛目标的实现;围绕技术改造,围绕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开展劳动竞赛,带动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在企业内部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
二、开展劳动竞赛要坚持以人为本
职工是企业活力的源泉,开展劳动竞赛必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努力搭建宣传教育,方法措施、组织监督、方法措施“四个平台”,调动、保护和发展好职工的积极性,提高职工的素质,实现职工自我价值,为竞赛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1、搭建宣传教育平台,以深入的宣传引导人。企业的改革发展不断深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新形势下开展劳动竞赛,就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这个核心,充分考虑生产中可能遇到的困难,超前考虑生产条件变动及原料、设备等影响任务完成“卡脖子”的关键因素,有机地组织、合理地调配人力、物力、财力,高效有序的组织生产。通过精心策划,认真研究,制定劳动竞赛实施方案和办法,各基层单位、车间则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措施,并认真组织职工学习领会,加强宣传,运用会议、竞赛专刊等各种有效的宣传阵地,在厂区、车间醒目位置悬挂竞赛标语、口号,在生产作业现场、班组、标准化记录上设立竞赛宣传栏、竞赛台,大力宣讲竞赛的作用和意义,明确竞赛的主题、目标、内容、措施、考核奖励办法等,同时将项竞赛指标分解到每个班组,开展班产、日产和单项指标破记录竞赛,开展当日产量最高、质量最优、每月明星班组评比活动,营造人人身上有指标,人人肩上有责任,个个岗位创效益的浓厚氛围,使劳动竞赛活动深入人心,产生积极效应。
2、搭建方法措施平台,以精心的组织调动人。新时期劳动竞赛要灵活多样,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型,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用新内容深化劳动竞赛,增强职工参与的热情。一要选择合适的竞赛形式,各级工会组织在组织劳动竞赛活动时,要从求实的角度,坚持长赛有规划,短赛有目标,“小而专”、“短平快”,有针对性地开展季节性、阶段性、目标性竞赛。二要加强对竞赛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制定科学的竞赛目标和措施,创造性地把安全、质量、效益贯穿于竞赛始终,建立车间、班组三级竞赛活动组织机构,完善日跟踪、评价考核体系,实行日生产进度公示和目标管理制度。
3、搭建组织监督平台,以科学的考评激励人。在开展劳动竞赛活动中,要加强对竞赛的组织保障和考核监督作用,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由行政挂帅、党委号召、工会运作,并把竞赛的阵地延伸到各部门,进入各岗位工种,渗透到个人。要突出创新,加大考核权重,与车间、班组层层签订协议,制定切实有效的竞赛指标措施及严格的管理制度,逐条落实推进。为增强竞赛效果,提高职工参与意识,不断修订完善《劳动竞赛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领导组织机制、目标规划机制、制度保证机制和评比激励机制,为竞赛活动取得实效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