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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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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法

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法范文第1篇

(一)、顾客丢失物品与网吧责任

顾客物品丢失是网吧日常管理中普遍遇到的问题,而一旦出现此种情况,网吧和顾客往往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端自然难以化解。此种情形出现的频繁性使得网吧往往疲于应付,也难以防范。那么从法律上而言,顾客丢失物品网吧到底负不负法律责任?负多大责任?以及负不负责任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看我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某些条文以及民法赔偿原则如何理解。

一般的观点是,消费者到网吧上网,网吧和消费者之间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同时该消费合同以消费者充值成功为其成立的标志。既然消费合同成立,那么就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所以,网吧要对顾客丢失物品负责,但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顾客就应该承担证明物品在网吧丢失的举证责任。

上述观点是否有问题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七条规定不能孤立地理解,要结合该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来理解。这个规定其实是特指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发生的与经营者或者商品制造者有关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才可以要求赔偿。像电视机爆炸、化妆品失效导致毁容等等。如果是因为其他的原因比如消费者违规操作导致损害发生,再让商家负责于理于法也说不过去。所以不能笼统地说顾客丢失物品就一定由网吧负责。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要考虑民法上赔偿的原则:一是过错,二是因果关系。因此,首先就要考虑网吧到底有没有过错,若有过错,该过错和顾客丢失物品这个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网吧对顾客有提示安全的义务,只要尽到此种义务,网吧对顾客丢失物品这一行为上就没有过错。如果没有尽到此种义务,网吧还是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但一般不会是全责。其次要考虑因果关系。网吧的合同义务是提供上网服务,这和物品丢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网吧没有尽到提示安全的义务和物品丢失之间也不是完全的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关键之处就是网吧是否履行提示安全的义务,如果履行该义务,那网吧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网吧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应该是全责。至于一概而论,认为网吧对顾客物品丢失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在实践操作中仍然有问题。因为即便认为网吧承担法律责任,顾客仍然要承担证明其物品在网吧丢失的举证责任,而事实上顾客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因为物品已经丢失,物证一般也随之消失。证人证言一般由与顾客一同上网的朋友提供,其证据效力有限。

而且具体到个案中我们还要区分顾客的物品是在什么地点丢失的。手机、钱包之类的物品一般是在网吧内上网时丢失的,而自行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一般是在网吧门外丢失的。第一个问题见上述所论,第二个问题也往往使网吧倍受困惑,因为这种情况也时常发生。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比较少,因为自行车的价值一般比较小,为此诉讼得不偿失。但网吧日常管理中还是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此简单分析一下。如果网吧之外没有围墙或者院子,那就不属于网吧可控制的范围,网吧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若是网吧之外还有围墙或者院子,网吧是应该履行一定的安全义务。这个和网吧内顾客丢失物品不一样,因为相比较而言,自行车是在网吧的控制范围内,而顾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主要是在顾客的控制范围内。

实践中还发生过这样一个案子,就是某人在上网时把物品交给网吧服务人员保管,因为网吧人多管理又比较乱导致物品丢失,这种情况下网吧负不负责任双方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网吧服务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后果由网吧负责:一种观点认为保管物品不在网吧经营范围内,保管行为是网管个人行为,网吧不负责任。笔者认为网吧服务人员代顾客保管物品的行为还是属于职务行为,网吧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服务人员确实是出于个人行为为顾客的物品进行保管,而非工作职务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工作人员自行赔偿。但若没有证据只能推定是一种职务行为,由网吧负责,但网吧在做出赔偿之后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向相关服务人员追偿。

(二)、打架事件中网吧的责任范围

2005年沈阳发生了一个案件,一个高一男孩在网吧上网时与他人发生争执,结果被群殴致死,其母认为网吧不及时报警、容留未成年人上网,对其儿子的惨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网吧及其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这是辽宁省首起状告网吧的案件。网吧方面由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律师称,惨剧并不是在网吧内发生的,网吧在殴打发生时也报了警,而且原告的死是加害人行凶造成的,网吧不该承担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诉讼理由,法院认为,基于王某等人实施的是暴力性犯罪行为,已超出了被告所能控制或制止的范围,且被告已采取了劝阻和报警等措施,故原告的该项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反映的这类事件是网吧日常管理中经常遇到的,只是打架的后果轻重有别。但一旦后果比较严重,网吧往往受到牵连,网吧经营者经常被这个问题困惑。到底网吧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网吧责任范围的界限在哪?

对于这类问题,认定网吧承担法律责任与否需要从两个角度考虑:

一、网吧是否履行自己的义务。网吧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有维持其秩序的义务,具体到打架事件上,网吧有制止的义务,若制止不成应该及时报警,由相关部门来处理,并有提供肇事者或者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的义务。而且,对于打架事件出现受伤的,应该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一般只要尽到这些义务网吧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打架事件发生的地点以及与网吧是否有联系。有法律人士认为应该区分打架事件发生在网吧内还是网吧外。发生在网吧内的话,网吧有制止的义务;发生在网吧外的话,网吧则没有义务,因为不在其控制范围内。这种看法并不全面,笔者认为除了考虑打架事件发生的地方之外,还应该综合考虑打架事件与网吧是否有一定的联系。如果打架事件最初发生在网吧内,且这个事件处于持续过程中,只是中间由网吧内转移到网吧门外,那么网吧同样还有制止、报警甚至救助伤残者的义务。

对于网吧而言,如何防范此类风险?笔者认为,在制止打架事件的同时最好报警。因为一旦出现纠纷,网吧经营业者需要证明自己尽到制止的义务才能免责。而在程序上,网吧经营者一般只能通过证人作证的方式来证明,很多情况下难以找到证人,而报警则会留下记录。所以从日后诉讼的角度而言,最好在制止的同时进行报警,这样会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因举证不能而承担法律责任。

(三)、接纳未成年人引发的纠纷中的责任辨析

1、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还以沈阳网吧第一案为例,原告认为按规定,网吧是 不允许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的。“我儿子还没成年,网吧让他上网就不对。既然网吧让儿子上网了,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网吧有责任保证儿子的人身安全。”

被告认为:“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确实违法了规定,但网吧已经为此受到了处罚,交了1,5万元的高额罚款。网吧没有义务再向原告进行赔偿。”

其实此处涉及的就是网吧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分问题。网吧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义务,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吧不能容留未成年人进入,这也是近年来网吧整顿的重点内容。而本案中被告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这是明显违法的行为,应该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而原告以合同法为依据要求被告赔偿则是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私法上的责任,

私法的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原告依据的是违约责任。那么这个责任是否成立就看网吧是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网吧和顾客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是网吧的附属义务。若未履行这个义务就应该承担民事上的责任。但这个责任不同于行政责任,因此不能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由让网吧承担民事责任。

2、网吧责任与监护人的责任

2001年湖南曾经发生一起一岁幼儿状告网吧老板的案子。案情如下:甲某因有事外出,将刚满一岁的儿子丙某交与1 3岁的外甥乙某照看。乙某随后将甲某的儿子带到网吧内玩耍。乙某只顾与他人玩游戏,无人照看的丙某弄翻了桌上的热水瓶,造成身体多部位严重烫伤。网吧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但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后因丙某伤残严重,甲某找到网吧老板进行交涉。交涉未果,甲某以其儿子丙某的名义将网吧老板告上法庭。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网吧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致热水瓶倒后爆炸,将丙某严重烫伤。事后被告也未采取救护措施,也未将丙某送医院救治。故要求网吧承担赔偿责任,索赔数额6万。

被告辩称,丙被开水烫伤系其自己扳倒热水瓶所致,其法定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丙委托未成年人看管,是导致原告被烫伤的真正原因。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监护人应承担85%赔偿份额,被告应承担15%的赔偿份额。原告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双方的主次责任正确,但酌情由被告赔偿的比例过低,应由被告赔偿30%的经济损失。

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在网吧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问题时,除了考虑网吧的义务和责任,监护人的责任也需要考虑,这个案子无论一审还是二审,法院都认定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只是承担责任的比重。依此司法实践,未成年人在网吧出现打架事件时监护人也是有监护不周的责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时,文化部门只处罚网吧的做法是否合理也是值得探讨的。

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法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让人担忧的趋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等职责。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适用刑事政策,建立有效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论文关键词 检察工作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让人担忧的趋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等职责。如何既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又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适用刑事政策,建立有效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概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人才,担当着重要的使命。然而,日益严重的未成年刑事犯罪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都带来了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我地区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年龄集中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之间。2013年,我院受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共7件11人,其中这11人均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占受理未成年人案件人数的100%。

第二,受理起诉罪名主要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013年,我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故意伤害、罪9人,占发案未成年人数的81.8%,抢劫、盗窃罪2人,占发案未成年人数的18.2%。

第三,未成年人多为脱离了家长的管教,在社会上游荡,朋友良莠不齐,加上没有正当的生活来源,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价值观念扭曲,道德水平低下

未成年人的年龄偏低,社会经验较少,世界观尚未成熟;文化素质低下,理想信念淡薄,受好逸恶劳等腐朽思想侵蚀;容易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而在思想上又贪图享受,行为上好逸恶劳,甚至为达到个人目的不择手段。另外由于未成年人喜欢结群、喜欢交际却又不能很好的明辨是非,容易在“攀比”和“享乐”的腐败气息的驱使下,很小的诱惑都可能导致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法制观念淡薄

在近几年侦破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因家庭原因造成犯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较多,这些人员中有的父母离异或父母长期不合,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这些原因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他们走向犯罪道路。另外法制宣传在农村具有滞后性,大部分学校也是进行填鸭式的法制教育,使学生被动接受,导致未成年人并没有真正的法律意识。对于什么是犯罪,犯罪后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根本没有清晰的概念。

(三)心理素质低下,情绪不稳定,鉴别是非能力差

由于未成年人处于心理发展时期,心理承受能力不强,自我调控能力很差,又缺乏应付复杂情况的经验,一遇到棘手的事情,便情绪化的对待。在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情况下,极易干出违法犯罪的事。与成年人犯罪不同,许多涉案的未成年人大多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问题,他们大都认识能力不高,明辨是非能力不强以及情绪不够稳定,缺乏对事物的辨别力和控制力,又容易冲动,在犯罪过程中只图一时之快而不计后果。如薛某故意伤害一案,薛某系学生,在校期间因与同学言语不和,将同学打成轻伤。未成年人这种冲动热血,情绪不稳定很容易引发他们犯罪。

(四)辍学脱离正面教育,文化水平较低

未成年人在离开学校后散游在社会上,思想教育、文化教育、道德教育均跟不上,又缺少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生活空间大都是在网吧、游戏厅、台球厅等地方度过,因缺少必要的教育,需要金钱时,在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如17岁的由某,就是因为辍学在家,出入网吧场所,看见网管的iphone4手机正在吧台充电,便产生盗窃该网管iphone4手机的想法。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对世界认知还不全面,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同时,他们又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容易教育和矫正。在实际工作中,充分考虑未成年的情况,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来办理案件。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促使未成年人悔罪自新。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社会调查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社会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犯罪后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为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依据,也为以后在同类案件中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依据。

(三)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未成年人还不具有完全的刑事行为能力,故需要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可以对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合适成年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四)犯罪记录封存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90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在办理的未成年案件中多为可以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并予以封存。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保障了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后可以堂堂正正的生活,不受外界社会人员的歧视。但是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的规定,为特殊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以被查看。但是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五)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基于起诉便宜主义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在诉讼程序上的特殊保护。在办理案件中,张某入室盗窃,但是其盗窃未遂,主观恶性小,悔罪表现明显,危害后果不大,如果判刑,应当在一年之内。但如果判刑后,张某的受刑会计入档案,会影响他今后的生活。而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卷宗会集中封存,除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查阅,这就有效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罪犯的隐私。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机制

(一)加强未成年人道德建设,提高未成年人的自身免疫力

构建和促进未成年人道德建设的社会体系,将未成年人的道德建设作为预防犯罪的根本途径,通过道德建设提高未成年人的自身免疫力,培养他们处理各种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侵害,造就道德高尚、出淤泥而不染的新一代。

(二)努力构建家庭、社会的整体防线,采取多种预防措施提高综合防范能力

学校、司法机关、家庭、社会各界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创造条件,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帮助、教育、挽救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对未成年进行法制教育、把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工作真正纳入学校教育的整体计划,构筑家庭防线,提高监护人素质,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措施。

(三)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积极贯彻依法预防,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纳入法治化轨道。增强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对相关法律的认知程度。全社会都应该积极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世界各界都认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四)切实抓好九年义务教育,杜绝辍学现象

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法范文第3篇

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作为教师,我们应当自主学习、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虽然在初中的思想品德教科书中穿插着很多的法律知识,如侵犯受教育权、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侵犯隐私权等方面的知识。作为人民教师,要抓好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帮助学生了解更多更实用的法律知识,就必须得自主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如宪法、民法、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的地方管理条例等这些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法律知识。只有用这些法律知识先武装好自己的头脑,规范好自己的行为,才有可能教育好学生,使学生从小做起,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学生。

二、自觉守法,言传身教

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虽然说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但作为教师,不只是会“教书”,更重要的是“育人”。只有人格才能影响人格,只有情感才能唤醒情感。在教育教学中,身教胜于言教,换句话说,就是教师的巨大力量在于做出榜样。正所谓有什么样的老师教出什么样的学生。如果作为教师,在校园内披衣散扣,牛话连篇,不按学校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等,那又如何去教育学生遵守校规校纪,文明做人呢于因此,教师要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这就要求我们教师要加强自身的师德修养,严格要求自己。学法、懂法、守法,依法施教,严于律己,做守法的好榜样,用自己的正确行为去引导学生,用自己的榜样力量去感化学生,努力使自己成为更多学生心目中的偶像。只有这样通过身教和言教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才能使更多的学生成为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也只有这样,我们的教育才能不断地结出丰硕的果实,获得丰收的喜悦。

三、注重课堂体验,落实法制教育

对于初中生来说,他们阅历尚浅,步世不深,了解的知识太少,面太窄,特别是法律知识的欠缺。由此,在教学中,教师只是一味地讲解法律条文,进行空泛的理论说教,那么,法制教育就无法落到实处。在课堂教学中要注意结合身边的实例,创设情境,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使学生在思考讨论中体验法律威严,从而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自觉地去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如我们在引导学生学习“我们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一课时,可以这样创设情境:举一个学生辍学的例子,让大家来分析这个学生辍学的原因,然后再让学生想想,他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假如是你,你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这项权利于这样的情境创设既可以为学生营造一个欢快愉悦的学习气氛,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使课堂更加活跃,更见实效。

四、以小事为契机,渗透法制教育

思想品德教师不只是单纯的科任教师,还是学校的重要德育工作者。也就是说我们不光要上好思想品德课,还要帮助学校搞好德育工作,共同管理好学生。要想让中学生不犯错误或者是少犯错误,我们就得以预防为主,做到防微杜渐。正所谓“凡是预则立,不预则废。”思想品德教师要善于抓住一些小事,以此为契机,适时地利用校刊,班刊等形式普及宣传宪法、民法、刑2013年10月上旬刊思想政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利用课余时间让学生收集整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资料,使他们在收集的过程中分析、归类、总结、得出结论,从而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针对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一些小矛盾、小摩擦等芝麻小事,因时、因地制宜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如学生上课迟到、早退、打磕睡、搞小动作等这些小事,教师要及时地帮助学生分析这些事情的危害性,并结合学生实际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从而使学生认识到“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危害性,明白“从小偷针,长大偷金”的人生哲理。

五、开展课外活动,拓展法制教育

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学生犯罪 家庭因素 社会原因 预防

一、中学生犯罪的原因分析

1.家庭因素。(1)家庭结构不完整。主要表现为父母离异、父母犯罪被判刑等,这类情况使未成年子女得不到家庭的温暖,遭到同学、朋友的鄙视和疏远,从而形成不良性格。 (2)家庭教育不当。不少家庭只注重给子女物质生活方面的关怀,忽视对子女思想品质的培养。当子女出现不良行为时,只是以简单的打骂来予以惩戒,或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失去教育信心而放任不管。

2.学校因素。(1)受应试教育、升学考试指挥棒的影响。有的学校重智育轻德育,对后进生的管理缺乏应有的措施和耐心,有的甚至歧视或放弃后进生,使他们放任自流。(2)法制教育欠缺,忽视心理健康教育。有的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简单说教无助于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缺乏科学的引导。(3)校园治安管理差。校园周边影响学生行为的市场太多,很多都是因为碍于面子学校不去治理,不注意学生动态,对学生旷课不查,学生与不良社会分子随意往来,从而促成了部分学生的违法行为。

3社会因素。(1)社会价值标准混乱。一些领域道德失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滋长,导致一些学生思想上出现混乱,产生信仰危机与价值失衡。(2)对游戏机、网吧经营管理不严。虽然多数店铺挂起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明显标志,但他们为了“钱”,丧失良心、理智,投中学生所好,进行通宵营业。(3)缺少必要课外教育基地和活动场所。对中学生教育基地、活动场所等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不能满足他们课外健康活动的需要。

4.个人因素。(1)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视法律为儿戏,做事情根本不考虑法律责任、法律后果。(2)自控能力差。有些学生因为一点小事就有可能大动干戈 ,甚至引发流血事件。(3)与有不良行为的人交友。中学生一旦长期与有不良行为的人交往,在心理和言行上会产生极坏的影响,很容易误入歧途。

二、中学生犯罪的特点

1.以侵犯公私财产罪为最多。少数中学生不思进取,爱慕虚荣,贪图享受,父母给的零花钱远远满足不了他们的“消费水准”,于是伸出贼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犯罪低龄化。少数中学生法制观念淡漠,年龄越小,对问题的思考越缺乏理性,在坏人的利诱唆使下易感情用事,做事不计后果。

3.相互勾结,团伙作案,涉案人员多。由于单独作案成功率低,而群体作案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成功率高。在校中学生多数是与同校、同村、同爱好的同龄人共同作案。

三、中学生犯罪的预防

1.家庭预防。(1)父母要努力建立稳定和睦的良好家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2)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3)家长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健康的活动。

2.学校预防。(1)加强师德修养,更新教育观念。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调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2)依法治校,提高师生法制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的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3)做好“双差生”和失足学生的转化工作。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4)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科学管理在校学生。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3. 社会预防。(1)立法、执法部门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在中小学校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社区各街道、村委会对所在区域的在校学生,要及时了解,尤其是对家庭特殊的孩子,做到心中有数,重点帮教,并做好家长的工作,使教育形成合力。(3)政府要加大投入,要尽可能多建一些青少年宫、科技馆、图书馆、体育场等适合中学生学习娱乐的场所,尽快改变中学生活动场所少,业余生活枯燥的现状。(4)各级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要主动与本辖区的中小学校联系,搞好共建活动,定期为学生上法制课,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4.个人预防。(1)应该努力学习法律常识,特别是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必须掌握,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2)应该善于用法。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4)提高自己的自控能力。(5)慎交友 。在生活中多交益友、诤友,不交损友。

中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要让阴暗的云层挡住他们最美好的时光,应该让他们在祖国的大花园里尽情绽放。愿祖国的花朵都有一个灿烂的未来。

参考文献:

[1]田宝富.义务教育阶段七年级《思想品德》上册、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4.

[2]卢少军.义务教育阶段八年级《思想品德》上册、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教育;学校德育;法律素养;学校德育

党的十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而实现这一伟大方略的前提条件是公民素质的提高和法律观念的增强,国家有关教育的文件和法规也一直强调法律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中职阶段是青少年正处于成长发育的青春期,被称为“最珍贵、最个性鲜明的阶段”,青少年在心理上、生理上和人际关系、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认识体会渐渐成熟。同时,这也是一个“高危期”或“暴风骤雨期”。是青少年人生的关键期。也是青少年思想品德逐渐形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科学世界观的重要阶段。如何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帮助他们掌握学习、和社会实践、日常生活中必备的法律理念,培养法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习惯,使自己能够健康成长。我认为,要在加强中职生的法律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挖掘法律课程资源,培养学生法律素养

课堂教材是对学生进行各方面教育的主要形式。而现行的中职思品教材中有许多法律教育的内容,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这些教材中涵盖体现的法律知识都是根据学生的成长规律来编撰的,它并不是枯燥乏味的说教,而是整合了许多鲜活案例、具体情境、生动的图文资料等来帮助学生认知,学生普遍可以接受。这些经过诸多教育专家淘沙取金、实用性的针对性很强的法律案例,给我们的法律教育带来了便利。例如,我在讲人教版中职一年级思品第六课《隐私权初探》时,就使用了教材里案例:未经本人同意,老师拆看自己学生的信件、父母拆看自己孩子的信件,领导拆看阅览单位下属的信件。这些拆信者均认为这是在行使自己教育、管理的权利。先由学生分组讨论:以上行为是否合法?并阐述理由。再引导学生使用教材知识来处理解决问题,同时还引用“知识链接”中《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最终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备在查阅搜寻一课本内容优先的典型案例的同时,我也适时补充,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生动案例。如我在讲《这些财产留给谁?》时,就应用了课本中的案例:大华的父亲病逝后,大华的母亲、祖父母、叔伯谁能继承大华父亲的遗产?还没有成年的大华能继承吗?然后让同学们分组讨论并说明理由。利用教材知识就解决了核心知识。所以,作为从事法律教育的老师应该很好地利用手中掌握的优化配置现有资源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塑造孩子们的法律素养。

二、完善法律课堂教学,提升法律学习效果

巩固课堂教学主渠道,我采取升华法律素质和掌握法律知识相融合、法律教育和道德情操教育相融合的方式,以课堂教学作为法律教育的主阵地,对学生开展法律教育。毋庸讳言,新时期的学生对填鸭式教学普遍反感。在课堂教学中,怎样利用并完善课堂教学这一主体形式,激发学生对对法律理念和思维,使学生立体化掌握法律知识,形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具体实践中我做了以下一些尝试。首先,在各个教学周我都会督促学生们收看央视综合频道每天12:38的《今日说法》或央视新闻频道中午12:35的《法治在线》,当然也建议学生们利用课余时间,收看央视法治频道的金牌栏目——《中国法治报道》、《法律讲堂》等法律节目。在收看以上栏目的基础上,要求学生们在上课伊始的五分钟左右时间进行“法治采风”现场交流,让学生在互动中掌握法律知识,熏陶法律教育。其次,在具体的课堂教学中,我还采取了广受学生们欢迎的“法治辩论会”、“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法治征文你我他”等形式进行法律教育,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例如:在讲《公民的人格权和名誉权》时,我创设了模拟法庭的情境来让学生们身临其境,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律教育;在讲《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则公开召集征文比赛,组织撰写法律刊物读后感和法律节目的观后感来调动学生学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们在激扬文字的同时,逐渐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而讲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后,在学生们初步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我又趁热打铁,设计了“宪法知识竞赛”。我提前做了大量准备以确保知识竞赛的最终质量,通过与学生一起浏览下载资料,购买孩子们喜闻乐见的奖品,极大地激发了学生们对于本节知识的学习积极性;再如在讲《驱散阴霾的阳光》时,为了让学生清晰明辨所谓权利义务的知识,形成权利义务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观念,我筹划组织班里学生进行一场生动活泼的“辩论赛”。各个辩手和后援团经过前期的准备演练,在辩论时唇枪舌剑、激情四溢,收到了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一件件鲜活深刻的案例,一场场精彩纷呈的课堂活动,把握住了学生的心弦,使其在自觉主动中掌握了法律知识,培养树立了法律理念,懂得成为一名好公民必须具备的担当和道义。

三、拓宽法律教育途径,夯实学校德育基础

青少年法律教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倡导发动全社会都来关注青少年法律教育,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构筑起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律教育平台,为学生们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情境,促进青少年健康茁壮成长。我通过邀请公安、法院、司法局工作的有一定法律教育经验、思想品德优秀的业务骨干为法律辅导员,定期给学生作法律报告,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鲜活案例现身说法,帮助学生认清美丽公平与丑恶猥琐、正义光明与阴暗龌龊,增强辨析能力,提高维护法律和保护自己的自觉性。我通过引导学生开展课外活动或筹划“法律读书会”来让学生有效认知法律,其中包含但不限于《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以及有关禁绝黄赌毒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同时我还在中职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具体情况开展法律知识竞赛,例如;中职一年级开展“日常行为规范”知识竞赛。中职二年级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知识竞赛。另外,我还在课余课外、日常生活中给学生们结合自身经历讲解法律法规知识。这些看似平常的教育方法和手段都起到了良好的成效。除此之外,我还因势利导地在主题活动日、班级班会日等对学生进行相关教育。每次公休日放假前,都要对学生进行“生活安全教育”等方面的专题培训。这些有的放矢的教育,往往给学生留下终身难忘的印象,收到了理想的效果。法律教育光靠教室和课堂不一定能收到圆满效果,我们还应该从纵横立体交叉整合的角度去为学生们提供法律教育的网状空间。所以我通过沟通交流、磋商观摩等形式,组织班里的学生到法治博物馆进行警示教育,组织学生观看有关电影、VCD等,参观法律教育图片展。总之,中职阶段是我们的教育对象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伴随着身心的迅速变化,孩子们的自我意识逐渐启蒙苏醒后树立成长起来,各种会陪伴终生的行为习惯逐渐养成沿袭。所以,在如此关键的阶段,集思广益、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律教育活动,对他们的今后成长具有长远意义。当然,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程,让我们依靠家庭、依托学校、依赖社会的群策群力,为青少年的茁壮成长开辟出蓬勃气象,万里晴空。

【参考文献】

[1]吴丹.思想品德课教学中渗透法律教育的探索[J].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2):36.

[2]王涛.青少年法律教育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师范大学;2011.

[3]詹云来.中小学法律教育: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