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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水利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逐渐增多,尤其是2009年中央《关于加强水利工作的决定》1号文件的出台后,水利部组织实施了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等一些水利工程,投资比较大,这就需要基层水利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范基建会计核算,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下面就目前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改进管理工作做如下探讨。
1 当前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会计核算不规范
1.1.1 建账欠规范
由于基层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单位基本建设规模小,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直接在单位的事业账簿中统一核算,且很多项目捆绑在一起,很难分清每个项目的资金情况,更谈不上项目的成本核算,无法控制项目成本,应按规定设置基建账簿,合理核算。
1.1.2 设置会计科目的使用不科学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待摊投资核算过于粗线条,明细账核算不严谨,仅核算至二级科目,甚至有的小型项目直接在一级科目中核算,以至于在做项目财务决算报表时,无法对应或者分摊到相应栏目中,不能真实反映正确成本,满足不了报表填制要求。
1.1.3 建设项目成本核算不完备
由于投资的多元化,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较多,一般有:国债资金、中央专项基金、省级配套资金、地方财政拨款等地方配套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基层配套资金以投工投劳等其他投资方式,而不是直接拨付给建设单位的,有的出资方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不与建设单位履行拨款凭证交接手续,导致建设单位无法获取入账原始凭证,以至于在账务处理时无据可依,造成建设项目成本归集缺失。
1.2 资金管理不规范
1.2.1 账户开设随意性大
要规范账户的管理,加强审批。要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账户,不能按项目资金渠道、性质,多头开户,也不能把建设资金在其他性质的资金账户中核算;同一建设项目在几个银行开设账户核算单位建设资金,违背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1.2.2 工程款项支付随意性大
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随意预付工程款,且支付比例过高,占用了基本建设资金,造成资金的浪费,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应按照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单位的要求,在没有拿到项目开工令之前,先支付一定的前期工作费用,但不得预支工程款,必须在项目开工后根据工程进度,监理签字确认后支付工程款。
1.2.3 预留质量保证金随意性大
预留质量保证金是为了约束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预防工程质量有问题时可向施工单位要回垫付的款项,是对建设单位的权益保证。按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而在实际工作中是否预留保证金预留比例多少随意性大。
1.2.4 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随意化
应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为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应据实列支管理费,按总额控制,不能扩大开支标准,超预算列支,不能从别的账户列转支出,不能以提代支等挤占建设成本。
1.2.5 资金筹措不到位
水利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于资金来源渠道较多,中央与地方资金相配套,不能由于缺少工作主观能动性,导致地方配套资金迟迟不到位,而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1.2.6 工程结余资金处置不当
有些单位工程完工,资产交付以后,结余资金迟迟不做处理,要不就不请示随意处置,更有甚者直接转事业单位的账上,作为单位的事业基金处理。
1.3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各建设单位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本规范为依据,在本系统或上级领导机构的工程内部控制规定基础上,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例如: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制度、项目决策控制制度、概预算控制制度、价款支付控制制度、竣工决算控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2 造成上述财务管理问题的原因
2.1 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认识不足
一是单位领导对财务管理认识不足。二是会计人员对基本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缺乏认识。
2.2 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不严格、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缺失
2.3 和有关单位、部门的沟通不足,造成会计核算建设成本不完整,计量支付等制度执行不严格
2.4 财务监督、财务检查缺位
3 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措施
3.1 单位领导要重视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而财务人员在项目立项前就应该主支参与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在项目过程中对变更调整要规范手续,避免随意虚增支出。
3.2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要建立适合本单位的财务制度,按照开支标准,开支范围,按预算执行;要及时竣工验收,编制财务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达到资金使用效果,发挥经济效益。
3.3 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本系统的财务人员以前对基本建设项目核算较少,而近几年随着国家投入的增加,基本建设核算工作量加大,应加强基建财务的培训。特别要对基本建设项目如何单独设置基建账进行核算,如何贯彻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程序和核算办法,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正确归集建设成本,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告进行培训。
3.4 做好财务管理应加强服务意识
财务人员要加强沟通,参与到整个项目中,增强服务意识,获得真实可靠,合理合法的记账依据。
3.5 加强财务监督力度
随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不断重视,在基建工作也要把内部控制,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渗透于各个环节,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但不包括经财政部批准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还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
非经营性项目等集建设资金仍按现行制度管理。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项目据以向投资者发给出资证明。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国家资本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政府设立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其它财政性资金等。
第十条对于国家投入资本金比例较大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资本金应按国宗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程序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款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五条经营性项目在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后,财务管理不再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在建项目已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仍按现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其包干节余接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包干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顶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有节余的,可按单项工程节余的20%预提包干节余,待全部工程竣工办理竣工决算时统一清算。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佘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第十七条应交财政的包干节余和竣工结余要在办理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它投资支出。
第十九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客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特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帐损失、借款等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嚣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其它特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客和标准控制侍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二条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廷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特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项目完工(或取消)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统建住宅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统建住房和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转出投资的受让单位和接受经营性项目转入资产的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应根据项目的资金来源,分别作增加负债和增加资本公积处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转入事业单位的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它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
四、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三十一条试运行期的确定:引进国外设备硬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支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三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夫,结余部分,按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分配。
第三十四条基建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按财政部门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方面的开支,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经营性项目留成收入的余额转为企业的盈余公积金,非经营性项目留成收入的余额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八条各级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建收入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虚列基建收入或擅自扩大留成比例。
第三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都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四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客,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
第四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后,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关键词 高职院校 事业会计 基建会计 设想
一、高职院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分开建账存在的问题
(一)分开建账造成会计主体不完整
高职院校实行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分离的政策,将高职院校这一完整的会计主体人为地划分为高职院校事业单位和高职院校基本建设单位两个会计主体,造成高职院校会计主体不完整,形成了“一个单位,两个主体,两套账本”的问题,资金流向也形成“井水不犯河水”的格局。一方面高职院校事业会计账务只反映教学日常经费的往来,不对基本建设的资金往来进行反映,也不用对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投入进行反映,只有当工程竣工完成并交付时,按有关部门批复的自筹基建投资计划转出自筹基建经费,形成固定资产转入高职院校事业单位会计账务中进行反映。这样对于一个新校区建设需要相当长的时期才能完成的工程项目来说,在整个项目竣工完成交付使用前长期不能清楚地反映工程项目的资金动态流转情况,从而缺乏有效监管。
(二)分开建账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
1.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讲,要了解一所高职院校会计信息不仅是高职院校事业会计提供的高职院校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等日常教学经济活动的经费收支情况,还应该包括基本建设相关的经费收支情况。为了获取全面的会计信息就需要把高职院校事业会计信息和基建会计信息进行合并加工。这样一来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增加了工作,并且在合并加工处理过程中又多增加了一道人工处理环节,这样增加了会计信息产生错误的风险。
2.对于高职院校财务管理来讲,因为有两个会计主体、两套账、两套会计报表,两个会计主体都通过各自的渠道上报,一套报表都只是学校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不能反映高职院校整个经济活动的全貌,也不便于高职院校内部财务管理和财务决策,这种会计信息失真是一种制度性失真。
二、高职院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合并的设想
(一)建立高职院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合并的财务制度,提高会计人员水平
高职院校基建财务制度尚不健全,基建会计人员配备不足。由于部分高职院校领导将大部分精力放在教学、科研以及人员的日常管理上,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事业会计这块比较重视,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健全,而对基建会计不够重视。发生在高职院校与基本建设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足以说明这一点。另外,基建会计人员的对基本建设项目相关业务了解不够,不能适应当前高职院校基建会计发展的要求。高职院校基建会计基础工作出现不规范现象, 在很大程度上与基建财务制度不健全和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低下有关。因此,建立一套使高职院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合并后的财务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加强高职院校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当务之急。在实际工作中,既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素质,使会计人员熟悉基建会计处理程序,精通相应的会计法规制度,又要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使会计人员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诚信为本、奉公守法,不丧失原则,不谋取私利,能及时为单位领导及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有用的会计信息。
(二)在高职院校事业会计的基础上增设基建会计科目
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合并后,必然会引起基本建设财政资金流入、流出的变化,为了提高高职院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全面性,应增加一些相关的会计科目。
1.在资产类科目中,为体现基建专款专用,应在高职院校事业会计账务中开设基建专户,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基建专户”二级明细科目,使基建资金在基建专户进行反映;为进一步真实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度,应增设“在建工程”科目,“在建工程”科目下设“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二级科目。本科目按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后,由“在建工程”转入“基本支出”,“在建工程”年末数表示尚未完工的工程投入。为反映对开发商的预付工程款及材料供应商的预付材料款,应增设“预付工程款”及“预付备料款”科目;为正确反映工程项目,不能直接记入“在建工程”的待摊费用,应增设“待摊投资”科目,设具体待摊费用为二级科目,在整个工程项目竣工完成后将“待摊投资”科目的借方余额分摊到各个具体项目中给予资本化。
2.在收入类科目中,为反映用于基建资金来源,应增设“基建拨款”科目,核算本年度财政基建拨款。其中“基建拨款\财政基建拨款收入”核算国家财政部门为学校拨入的基本建设专款,“基建拨款\上级基建补助收入”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基建补助款,“基建拨款\事业结余基建资金”核算高职院校利用事业结余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在取得上述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贷记“基建拨款”科目。年末将本科目全年发生额转入“基建结余”的贷方。
3.在支出类科目中,应增设“基建支出”科目。用以核算已完工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成本和项目完工后基建借款的利息等费用,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年末将全年发生额转入“基建结余”的借方。如偿还基建项目完工后借款利息时,借记“基建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如待摊费用分摊时,借记“基建支出”贷记“待摊投资”,年终结转时,借记“基建结余”贷记“基建支出”。本科目期末无余额。
参考文献:
[1]朱鸿眉.高职院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一体化浅探.财会通讯综合,2008(2)
关键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探析
基本建设竣工决算是建设单位报告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对总结基本建设过程的财务管理工作、检查竣工项目设计概算和基本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水利部于1990年以水财〔1990〕53号文《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规定》,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指导了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1998年财政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修改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新的要求,以财基字〔1998〕498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的通知》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了新的规定。2001年,水利部组织部分专家在1990年竣工决算编制规定的基础上起草并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规程》。2002年,财政部以财建〔2002〕394号文印发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再一次对竣工财务决算作了新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要报两套竣工决算报表,一套按财政部的要求,一套按水利部的要求。这样做加重了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决算报表时的工作负担。同时,竣工决算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财政部和水利部的规定都没有很好地解决,给竣工决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关于征地移民拆迁等大额非工程类费用的处理
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征地移民拆迁费用一般可占到总投资的5%,金额比较大。征地移民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如果不借助地方政府的行政力量,工作很难开展。这一部分投资,大多数建设单位全部交由地方政府使用,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委托协议,财务上根据协议支付款项。这一投资的核算与管理都没什么问题,但由于投资额较大,到工程竣工时可能就出现这样的问题:在编制竣工工程决算时要不要像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那样列出实物量?如果不列出实物量,如何考核验收成果?
这个问题在两部的规定中都没有涉及。在实际工作中,较好的方式是要求受托方报送竣工的有关资料,包括征地多少公顷、移民多少人、搬迁多少户等情况,并经监理审核。有了这些基础资料,在支付合同款时才更有依据,也更能使投资落到实处。笔者认为,这样做是较为科学合理的,特别是投资额较大时,为加强管理,这样做更为必要。如果平时已经把这些基础工作做好了,在编制竣工决算时列出实物量、考核验收成果就比较容易。
不仅仅是征地移民拆迁费用,勘测科研设计、监理等费用也有类似的问题。在编报竣工决算时,勘测科研设计费是否也需要编报完成的工作成果如完成多少图纸、多少钻孔等?监理费是否要编报在施工现场的具体人数及工作时数?编制竣工决算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并考核建设成果,那么对于所有的成本费用项目,能详细列明的应该尽量详细,这也算是编制竣工决算的一个原则。基于此,笔者认为,像征地移民拆迁、勘测科研设计、监理这样能报出工作量的费用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时应列出完成工作量的详细情况。
二、关于概算项目与会计核算科目的不一致
现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科目与概算项目不一致已是老问题,目前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会计科目与概算项目的不一致主要表现在概算的其他费用与会计核算中某些科目不一致,比如建设管理费,概算中包括开办费、经常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等内容,而会计科目中待摊投资的二级明细科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实际上仅包括经常费一项内容,其他的内容要在其他一级或二级科目中核算。又如概算中的开办费,在会计核算中无对应的科目,可以放在待摊投资,也可以放在其他投资,随意性较大。由于各自包括的内容不一样,在会计核算时,难免出现人为划分科目的情况,同一个建设项目其核算的结果可能会不一样,既不利于财务预算管理,也不利于考核概算执行情况。
在编制竣工决算时,这一矛盾也是存在的。竣工决算中的项目投资分析表是按概算项目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表则是按会计科目汇总编制,这就使得各决算报表编制的口径不一致,造成在决算编制过程中资料收集难度很大的实际问题,会计人员在核算时需要做两套账,一套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以满足财务决算的要求,一套按概算项目核算以满足投资分析的要求,这样极大地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其实概算项目与会计科目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无非都是把建设项目中的费用进行分类归集,不同的只是概算是事前的控制,其归集的项目反映应该需要的投资,会计科目则是反映不同项目内容实际发生的投资。这并不矛盾,而且可以说是一致的,因为会计核算也可看成是对概算执行情况的一种记录,两者完全可以统一标准。至于是统一到会计科目上来还是统一到概算项目上来,笔者认为会计上资金占用类科目可以与概算项目完全一致,资金来源类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样处理可使两者结合起来,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当然,如何处理还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有关主管部门要决定是否统一标准。
三、关于概算的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从投资的角度来说,重点是对概算执行的管理;作为一种总结性报告,竣工决算的一个重要功能也是考核概算的执行情况。但是概算编制本身的不合理,使得执行困难重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竣工决算的编制。
现行的概算编制是按水利部水建〔1998〕5号文《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规定进行的。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是部分项目概算标准偏低,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这一问题集中体现在建设管理费上,按5号文规定,建设管理费中经常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7699~19092元,该标准是按规定的人数乘以定额来确定的,而定额则是按人员工资每月132元(工人,占30%)~271元(干部,占70%)计算的,这样的标准明显偏低。如果按目前全国人均收入水平570元/月(2001年标准)来计算,经常费的标准最低限应为每人每年35227元。概算部分项目标准过低的结果就是在概算的执行时根本控制不了投资,突破概算就不可避免。
二是概算漏项,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概算中没有列出。概算作为一种事前的预计,不可能考虑得尽善尽美,总会有遗漏的时候,更何况还会出现种种在编制概算时根本就预测不到的突况。比如一个防洪工程,原计划在枯水期完工,汛前就交付使用,但枯水期水位异常升高,影响了工程进度,只好采取应急措施,等到汛后接着施工,完工后再交付。在这个变化中,至少有两块费用概算是没有考虑的,一是应急处理的费用,如临时围堰的材料、机械、人工等费用;二是汛期的运行维护费用,如人工、修复等费用。这些费用都属于概算漏项。
概算作为一种明显的计划经济产物,要想真正适应现实情况的发展,引入竞争机制应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比如以招标投标价代替概算。囿于篇幅,本文对此不作展开。
四、关于资产交付
工程在编制竣工决算、办理竣工验收后就应由建设单位移交管理单位,在这里竣工决算的作用是作为资产移交的依据。资产的交付对于一般的工程没什么困难,无非是将工作做细,资料收集齐全,实物管理妥当即可。但是一些特殊的工程比如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20多个项目同时开工,每个项目分不同标段、分年实施,在移交资产时就会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当年招标的单项工程完工后是否于当年移交?对这个问题,财政部和水利部关于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规定中没有提到,实际工作中却不可回避。
进一步分析,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当年移交,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在财务的处理上必须将这一年度的投资来源冲销,这样到整个工程结束时,财务账上反映的投资来源只是最后一年的数额,是不完整的;
二是由于待摊费用一般来说是根据整个工程中单项工程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而在全部工程完工前,这一比例是不能确定的,所以每个单项工程决算时所分摊的金额也不可能准确;
三是在同一个工程中运行维护和施工建设混在一起,各自负责的单位在工作中肯定会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人为地增加管理的难度。
关键词:基本建设 项目管理 主要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279-02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重点工程规模快速扩张,基本建设项目逐年增多,加之项目资金流量大,专业性强,权力集中,基建领域也成为财政监管的控制重心。而大部分基建单位在项目管理上不够重视,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招投标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本文通过详尽的分析,对如何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有效地管理运用资金、进行内部控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投资决策和内部控制方面。(1)投资决策上存在缺陷。总体规划和长期发展规划有待完善,特别在可行性论证和决策上,缺乏细致的调研,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对基建项目在短期内发展预见不足,一些项目建设为了尽快取得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批复,投资规模报小建大,规模控制不力使得工程项目中“三超”现象普遍存在。(2)项目立项时间较长,建设工期失控。个别建设项目在上级立项批复之前先行施工,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工程监督管理不善,项目一拖再拖,成为“马拉松”工程。(3)对资金使用效益的监控力度不够。由于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大部分为非经营性项目,政府财政为资金筹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这样更容易导致基建部门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尤其是一些临时成立指挥部的项目,在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上更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奖惩措施不完善、不落实。(4)部分建设单位基建管理机制不健全,人员分工与职责未落实。对超概算项目没有进行事后绩效评价和人员奖惩制度;没有配备专职基建财务会计和专业的工程管理人员;没有在内部执行互相稽核制;基建档案资料不全,内部控制薄弱,管理不规范。
2.基建项目招投标及采购管理方面。(1)基建项目存在抓大放小的现象。招投标对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投标的标准中规定:对50万元(市级)以上的主体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对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在30万元(市级)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往往突破招投标规定限额。(2)基建单位采取各种方法规避招投标。如少计工程量、压低造价等方式规避招投标,然后在施工中以增加工程量或变更工程设计来追加工程量,或者借口项目工期紧,改公开招标为议标、邀标、指定招标,将工程发包给有关系的施工单位,搞假招标,从中谋利。(3)招标人员职业素质有待加强。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对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资质、评标人员资格审查不严格,不按规定程序选择队伍,甚至陪标、“转包”,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3.工程监理及合同管理方面。(1)合同条款不完善,项目变更存在漏洞。由于工程合同履行周期长、工程价值量大、工程变更多,以致施工合同普遍存在内容不完善、施工单位“算计”建设单位等问题。(2)部分监理机构和人员素质不高,对施工质量不负责任,往往按照施工单位的要求随意签发变更签证,增加投资。(3)建设单位对监理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评审和监督不严格,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力也不够,有些单独大型修缮、装饰等工程没有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4.财务管理方面。(1)基建项目资金来源使用不合规。个别建设单位挤占公用经费,将基建费用列支在行政事业经费中,或在基建专户里列支行事单位费用,基建款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或未经批准使用其他项目结余资金、使用借款垫付基建款项。(2)缺乏经验丰富的基建财务人员。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一般对基本建设方面的知识掌握较少,在实际中存在未按基建项目进行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设立账户进行财务管理、工程明细项目核算列支未细化、零星工程未按明细核算入账等情况。财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时主要是依据财务制度办事,由于对工程计量与进度环节的不熟悉,单纯从财务制度上审核各项开支,难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3)基建财务核算体系不健全,支付工程款审核把关不严。特别是未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基建项目,存在违规使用现金支付大额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时没有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无工程进度报告直接支付工程款、未按照约定条款支付工程款、或记账凭证附件不全等问题。
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相关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操作出现偏差。现行的经费来源已从过去的单一渠道转化为多渠道、多方位的筹资,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科研经费、自行贷款等,但与之相应的监管机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另外,个别基建法规要求不明确、不一致、操作性不强。
2.缺乏基建管理的专业人才。基建工作相对程序复杂,法规政策性强、涉及领域广,缺乏拥有丰富专业技能和经验的人员,难以使项目管理科学化、财务管理规范化,不少基建单位往往会聘用一些临时技术人员,实际上因为薪金待遇问题,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
3.内控不力,基建管理执行力欠佳。建设单位的内部各个部门管理分工职责不明确,在上项目、跑批文、要资金上积极主动,而在财务核算、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方面相对松懈,部分环节失控。
4.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广泛的监督渠道基本能够发挥作用,但由于基建管理专业的特殊限制,监督实际上也存在着“不到位”的现象。首先是专门监督弱化。由于有些纪检审计人员对工程技术及预决算等方面并不在行,尽管他们也全程参与项目建设,但所起到的作用往往是形式大于内容。其次是群众监督淡化。群众中对于基建领域的腐败行为议论很多,但由于不能深入其中,从而很难发现问题的症结,监督不能到位,造成问题屡查屡犯。
四、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对策措施
1.加强管理和监督,强化内部控制意识。(1)严格落实立项审批程序和标准,从源头上对总规模控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谁决策、谁负责”的投资体制。(2)加强基建管理人员业务学习,重视项目建设的管理。加强建设单位基建管理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建管理专业知识和工作程序的力度,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行法规制度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基建管理水平。(3)建立严格的内部经济责任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建立有效的奖惩措施。
2.规范招投标采购制度,健全监督机制。(1)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规和采购管理办法。基建项目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管理,做到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合规合法,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采购必须实施招标。对一些不需进入招投标中心的,基建单位可自行自主招标,并对招投标的工作程序、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在制度上堵塞各种漏洞。(2)健全基建项目监督机制,加大违规问题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和通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基建工作依法合规。
3.实行合同管理和项目跟踪审计制度,严格资金管理。(1)实施基建工程“全过程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指导和审计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聘请项目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并贯穿于基建项目立项、开工建设到竣工等各个阶段,特别对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暂定材料认价、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审计。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有效控制防范风险,减少或避免违规问题和损失浪费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2)严格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业中标后要及时签订承包合同,在合同中尤其要明确规定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资金、设计变更的计算方法等关键性条款。
4.加强基建财务管理,修订和完善相关基建管理办法。(1)重视基建会计人员配备和会计基础工作,健全财务管理核算体系。(2)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投资效益。通过各级会计核算中心或委派会计对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严格审核,有效的防止建设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定期组织基建会计知识专业的培训,及时更新知识体系。(4)建议上级主管机构制定或修订基建管理办法,并结合地方实情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增强日常基建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5.加强监理工作,提高施工管理水平。(1)充分授权,发挥监理主导作用。为了充分发挥监理作用,应积极向监理授权,在施工过程中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都授权监理单位执行。(2)明确关系,加强管理。建设单位在给监理授权的同时,应注重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重点是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监理人的素质进行全面考查和审核,优选监理单位及人员,使监理资源配置适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3)制定监理奖罚制度。建设单位针对监理工作,应定期进行总结评比。对科学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认真、负责、严格工序验收、监理效果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差的单位进行处罚,以此来激励各监理单位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工程管理中去。
6.严把工程变更签证关。(1)制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明确变更签证应遵循的原则、程序以及变更的审批、变更的时限等。(2)把好变更签证关,控制工程成本。严格执行签证制度,防止人情签证现象的发生。大的变更内容要经过设计部门出具变更通知书,小的变更内容要经过甲方代表和项目监理签字认可,特别是针对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更要加强审查。(3)认真检查变更项目内容是否合规。必须注意审查变更签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及内容是否清楚,认真核实,隐蔽工程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避免虚增签证工程量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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