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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总结
根据矿业公司《转发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我们对黄河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行了自评工作,根据自评结果,针对原有财务制度中的弱项和缺陷,以及财务制度尚未管控到位的方面,再结合黄河煤业公司目前处于项目建设的实际现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结果梳理汇报如下:
一、公司财务机构设置情况
黄河公司目前有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一名,下设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经理一名、会计五名和出纳两名。
二、财务制度修订完善情况
为满足黄河公司业务需要,消除原有财务制度缺陷和弱项,我们计划对原有的《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修订,对日常管理中涉及到的备用金、网上银行操作安全、通讯费,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五个方面,但原有管理制度未涉及或管理不到位的地方进行新增制定。
在实际修订及完善、新增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过程中,我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量大小及是否开展等实际管理需要,最终修订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新增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均超出原先计划。
1. 实际修订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差旅费管理办法》、《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账务处理程序》、《会计原始凭据管理办法》、《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有些制度是把过去的一些制度进行整合,如《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是过去的《财务手续办理指引》和报销管理办法进行整合,同时费用报销涵盖了我公司的备用金管理办法,所以新增制度中未另行新增备用金管理办法;黄河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在按照国家财政部2019年上半年最新出台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引用。新修订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多的体现实际财务人员较少但职能不能缺失的要求来重新修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 新增财务管理制度
(1)新增的财务管理制度有《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因为黄河目前处于项目建设前期,我们根据项目建设中涉及到的财务规则、财务管理、基建收入等,结合国家财政部出台的一些纪检财务管理规定,对黄河煤业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制定了这项《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同时针对项目建设资金金额较大,前期财务人员少,特从资金安全方面考虑,同时结合网上银行的操作规范、以及涉及网银安全管理方面内容,制定了《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目前黄河公司处于项目建设前期,公司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特别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方面,管理制度和管理经验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加强,为堵塞漏洞和提升管理,我们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2)4月29日已签发了《资金审批管理办法》;6月19日已签发了《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全面预算管理考核办法》、《增收节支实施方案》、《增收节支考核办法》四项制度;
(3)预计10月底将签发已上会通过的《差旅费(暂行)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会计原始凭据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
(4)预计10月底将上会审议签发《资金安全管理办法》、《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三项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梳理结果
目前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满足黄河煤业公司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阶段资金管理、费用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要求。但是结合集团公司的要求的相关原则,尚有一定差距。
1.合法性原则方面
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均遵循了《会计法》、《企业财务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运营安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2.规范性原则方面
目前现有制度的名称规范,制度命名符合国家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相对较为完整,从目前看不缺失不遗漏,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结构清晰,制度中涉及的内容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有关规定,力求达到逻辑严密、层次清晰、语言简练、表意清楚等有关要求。
在格式标准,制度文本的写作格式能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或其他公文写作样式有关规定。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财务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简要汇报发言:
一、筑牢思想防线,拧紧“总开关”
一是认真学习党内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时时处处用党纪党规对照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每月的科务会上组织学习会计法律法规,讨论如何坚持党风廉政建设搞好财务工作,增强廉政意识,筑牢思想防线,不碰廉政底线,不越法纪红线。
二、完善制度规范,构建“防火墙”
按照把关要严、服务要精、核算要准、标准要细来统筹考虑财务制度建设,提升整个财务工作规范化水平。一是建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差旅费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班值班补助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财务工作,让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二是强执行,进一步加强制度执行的力度,用制度管钱、管权,坚持原则、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严格执行支出审批制度,明确经费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制度措施;三是建机制,根据国家新出台的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中,各部门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修订完善办公室财务制度,使现行制度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更适用于办公室机关工作实际。
三、狠抓工作落实,种好“责任田”
一是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情况,把好经费审核关口;二是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做好各自职责内工作;三是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合理控制现金支出,规范资金账目管理,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四是坚持财务公开,设立财务公开栏,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全面公开,使各项收支处于“阳光之下”;五是主动接受机关内部和外部审计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五是加强工作协作,服从办公室统筹安排,配合其他相关科室做好相关工作。
2、持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及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经营者凭身份证到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到检验检疫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
3、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再持《营业执照》及《财务制度》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4、最后持《土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到建设局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
[关键词] 高校 财务经营 资金效益
高校扩招以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新形势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不断出现的复杂情况,高校财务工作应牢固树立财务经营理念,营造和谐的理财环境,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建设现代大学提供坚实的财力支撑。
一、牢固树立高校财务经营理念
作为学院管理财务的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增收节支方面的参谋作用,积极树立财务经营理念,建立高校增收激励机制,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1.健全学费管理体制。(1)制订学费收缴奖励制度。高校应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一系列的学费管理办法,完善恶意欠费生处罚办法,降低学费呆、坏账比重,保证学校预算的顺利执行。(2)完善助学贷款管理制度。高校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力争助学贷款步入可持续、良性发展轨道,缓解贫困学生的欠费压力。
2.发挥校内各单位创收积极性。一是积极鼓励各中层单位特别是教学、科研团队争取各种横向、纵向合作项目资金,完善各类政府专项资金的配套奖励办法;二是挖掘校内服务市场,制订校内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创新服务收费途径,弥补正常经费不足;三是建立教学院系办学收入的激励制度。
3.进一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高校要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资金和政策倾斜,努力争取其它社会捐赠资金,多种形式办学,不断开辟新的筹资渠道。
二、营造和谐的理财环境
高校财务部门要充分处理好校内关系,在校内中层单位中培育一支协助财务工作的队伍,有针对性的开展财会知识讲座和培训,争取各部门对财务工作的理解,减少财务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磨擦。
政府部门、审计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和金融部门共同构成了学校的环境,财务部门要协调好对外的关系,争取多方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理财环境,防范各种财务风险。
三、规范校内财务收支行为
高校要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确保财务管理“活而不乱、管而不死”,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稳步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首先,规范校内现金支付行为,加强校内现金管理,对不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况严格控制;其次,强化预算项目管理。高校要加强基建、维修、设备采购等大额支出的财务监管,杜绝超付、重付和提前支付,积极争取延期支付,探索利用经销商信用的新途径。再次,加强校内各单位二级预算管理,确保各项支出符合学校预算指导思想。最后,高校要制定一系列财务包干管理办法,构建节约型校园,如低值消耗品及办公用品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差旅费包干管理办法和设备招标采购办法等。
四、搭建现代化校园理财平台
财务部门要通过网络平台公布各项财务制度和办事程序,向各单位通报资金运作情况,协助各单位自觉控制遵守财经纪律。
1.财务部门要定期教职工关注的财务信息,如工资项目说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个人项目借款、学生欠费、学生奖助学金等,依法加强财务监督,推进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2.建立财务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师生查询经费情况和学费信息,节约咨询人力,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3.通过网上银行和校园一卡通项目,提高资金结算效率。财务部门要着力搭建现代化理财平台,减少校内现金流通,加强对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发放的管理,方便学费催缴,及时回笼学费。
五、建立一支业务娴熟的财会队伍
管理是基础,人才是关键。高校要强化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专题讲座、业务知识能力测试,选派重点对象外出学习等,激励广大财会人员学习业务,主动适应信息时代对财会人员的要求。同时,出台财务处内部分配制度、会计人员考核制度、会计人员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一支业务娴熟的财会队伍,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适应现代大学财务管理需要。
参考文献:
(一)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二)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二)建议财政部出台相应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明确AMC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财务处理、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处罚等,以规范AMC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减少抵债资产的人为流失。通过制定统一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既可解决目前各AMC内部管理制度不同而导致的监管乏据、标准不一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前述抵债资产核算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等。在抵债资产处置期限问题上,根据AMC六年来的处置实践,建议财政部参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二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二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一年内予以处置。
(三)加强对AMC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方面,AMC要在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和财务处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特别是财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切实落实抵债资产的实地盘点制度,坚决杜绝抵债资产账外管理与处置、以非合法方式取得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抵债资产等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财政、审计和银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AMC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目前各AMC抵债资产核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不合规问题,要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责令其尽快自查自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