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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合作社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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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合作社财务制度

农机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5.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99-02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12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执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会计制度体系。本文就两个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研究。

一、资产的比较研究

1.资产组成内容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将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则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资产分类具有以下特点:(1)将农民专业合作的所有投资统一为对外投资,不区分为短期和长期投资;(2)增加了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

2.存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存货的核算有以下两点不同:(1)存货核算范围扩大了,增加诸如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内容的核算;(2)仅对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即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价值计入其他支出,而对存货盘盈未规定其处理方法。

3.对外投资的比较。关于对外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并分别规定其会计核算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未将对外投资进行短期和长期之分。

4.固定资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主要有两项变化:(1)增加了接受捐赠旧固定资产的计价内容,即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2)未对盘盈固定资产确认、计量和记录做出规定。

5.无形资产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形资产的内容,并对无形资产计价、摊销方法、转让无形资产的处理等均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未有相应的规定。

二、所有者权益的比较研究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所有者权益有以下不同:(1)部分项目的称谓不同,如收到投入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股金”;(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的核算;(3)部分核算内容更为细化,如接受捐赠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计入公积公益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单独计入专项基金。

三、收入和收益(盈余)的比较研究

(一)收入的比较

收入内容的比较。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两个制度关于各项收入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差异不大。

(二)收益(盈余)的比较

1.称谓不同。作为反映和考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果的综合性财务指标,《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

2.构成不同。虽然两个制度均将收益(盈余)区分了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盈余),但其构成确不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3.收益分配核算内容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对其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公益金;(2)提取应付福利费;(3)外来投资分利;(4)农户分配;(5)其他分配等,其核算内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利和进行农户分配等内容。

四、会计报表的比较研究

(一)会计报表组成的比较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和年度终了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种类有所不同:

1.年度中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其中。科目余额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月或按季度编制,用以反映月末或季度末会计科目余额的会计报表;收支明细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月或各季发生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2.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终了,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收益分配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收益实现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其中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结构等内容基本相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成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比较

1.资产负债表的比较。由于两个制度关于资产、所有者权益组成内容的差异,进而影响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部分的结构以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四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三项内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和其他资产三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五个项目。

2.收益(盈余)及收益(盈余)分配表的比较。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实际情况的会计报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而《农民专业合作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不仅称谓不同,其结构也不同: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采用的是报告式结构,其上端为收益的形成,分为经营收入、经营收益和本年收益三个层次,下端则为收益分配,包括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和年末未分配收益部分。

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则采用账户式结构,左边为“本年盈余”,右边则为“盈余分配”。每一方分为若干具体项目,左边项目是依据“本年盈余=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的依存关系排列,而右边“盈余分配”则是根据“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转入-提取盈余公积-盈余返还-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的依存关系排列。

农机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要以科学建设、管理、规范运营为中心,以提高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经营、管理水平为目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总体建设合理布局、实行企业化管理、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规模化经营,探索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新路子,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现代化农业生产中的核心作用,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二条市政府负责合作社建设总体规划和组织领导,协调各单位在合作社建设中发挥自身职能,加强合作社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机局负责组织合作社建设申报工作,帮助编写项目建设可研报告,并进行申报,指导合作社建设,以及建成后的技术指导;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章程和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加大对合作社理事长、财务人员、农机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农机服务能力;帮助合作社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做好合作社建成后移交乡镇政府进行管理的手续。

第四条财政局负责为合作社建设申报提供贷款还款担保,会同工商局、房产局做好合作社资产反担保登记备案工作,按国家规定负责收缴合作社贷款并还贷。

第五条合作社建设所在乡镇政府作为合作社建设与行政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合作社申报资格的初选及合作社建成后的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工作,落实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反担保和还贷工作。

第六条农业局负责合作社现代农业规模经营种植技术指导。

第七条经管站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国土局负责办理合作社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保证合作社用地审批不影响合作社建设工期。

第九条林业局负责办理合作社建设用地上的树木采伐审批手续,保证合作社如期开工。

第十条住建局负责合作社项目建设规划及审批工作,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保证合作社建设。

第十一条电业局负责办理合作社用电手续及线路施工,保证合作社正常用电。

第十二条工商局负责办理合作社工商登记手续,指导合作社制定章程,帮助财政部门做好合作社动产反担保手续。

第十三条交运局负责办理合作社在公路上开辟道口审批手续,在保证交通顺畅的同时保证合作社机具的出行方便。

第十四条房产局负责合作社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协助财政局做好不动产反担保手续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发改局负责合作社的项目立项及进口机具申请项目备案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消防支队负责合作社审批建设安全审批手续,指导合作社安全生产,保证合作社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环保局负责合作社场库建设的环评工作。

第三章合作社的股份构成与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股份制经济实体。

第十九条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范围:机械整地、播种、中耕、植保、收获、农田运输、农田基本建设等项经营作业。

第二十条合作社的社员为农户、农机大户、种粮大户等自愿出资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提供流动资金和场库棚建设资金的参股者。

第二十一条各参股人可用货币、农机装备和固定资产等形式参股。

第二十二条参股资金的构成:

(一)国家投资以及农户、村集体、企业或者其他投资人以货币形式购置设备的入股资金。

(二)农民自愿以土地按亩折资作为农民入股资金。

(三)农机大户、种粮大户自筹场库棚建设资金以及其它流动资金分别作为参股资金。

第二十三条国家投入的资金属于无偿投入,产权属于国有。合作社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产生的收益应按一定比例和组建方式合理分配给各投资方,具体分配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参股人的权利包括:

(一)根据其实际参股的份额,参加理事会;

(二)了解掌握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对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股份可以转让;

(五)依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获取红利。

第二十五条参股人的义务:

(一)依其参股的份额承担合作社债务;

(二)不得抽回股金;

(三)不得以红利抵扣机耕费。

第四章合作社的组织结构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理事会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参股方选派。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3人,理事长由最高参股方选派。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开一次股东大会和两次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的理事会会议,其一切活动要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执行。

理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确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

(二)审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三)听取并审议合作社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定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利润分配。

(五)决定对合作社经理的奖惩。

(六)聘任和解聘合作社经理。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2人。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社财务;

(二)对理事、经理执行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监事会主席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设经理、副经理各1人。经理实行理事会聘用制,并签定聘书,可在本村或社会招聘,竞争上岗。合作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负责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聘用的经理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农业机械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

第五章合作社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二十九条人员管理

对选聘人员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及机车、农具的保养和维修。

第三十条生产管理

合作社实行“六统一”的生产管理办法,即统一停放保管、统一管理和作业指挥、统一作业质量和验收标准、统一作业收费和结算、统一油料供应、统一保养和维修验收标准。

第三十一条财务管理

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联合印发的《农村农机作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合作社要建立成本核算制度。

合作社经营成本包括以下9项费用:农机装备折旧费、库棚折旧费、大修理费、日常维修费、轮胎磨损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油料费、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

所有的固定资产要单独设帐,制定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固定资产报废和更新,必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机务管理

合作社要配备专职的机务管理人员,负责机务管理工作。聘用的驾驶员和农业机械修理人员必须懂机械构造、懂机务规章、懂农业生产技术,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会机械化生产作业。

农机装备要做到专人使用和保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技术标准进行保养和大修,其作业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农机田间作业质量标准》,对耗油以其作业量为依据定额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装备技术档案、检测档案、修理档案,做到由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省农机主管部门培训;驾驶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农机主管部门培训。合作社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场库棚建设合作社场库棚建设必须达到省规定标准。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国投装备在折旧期限内不得进行变卖和转让。私自出卖的,由农机局处以国家投资额或补贴资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回国家投资或补贴款。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机械装备在需要更新时,首先向市财政和农机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三十八条财务管理上实行“四统一”:统一下帐时间、统一设置帐目、统一凭证规格样式、统一记帐填制标准。

第三十九条按照省、市行业管理规范,市成立农机协会,各农机作业合作社必须加入市农机协会,作为会员单位必须按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农机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第3篇

通过调研,全面准确掌握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总结近几年来的工作经验、教训,找出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探讨破解发展瓶颈的办法,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二、调研形式

采取统一调研时间、统一调研内容,分行业、综合调研等行之有效的调研形式。即由市委农工部牵头,组织市农业局、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供销社等农口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五个调研组,每个组选择3~5个合作社进行重点解剖式调研,分析办得好坏的原因,并形成单独的调研材料。

三、调研时间

2012年7月27日至7月31日。

四、调研内容及方法

1、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数量及构成(农民、非农民等)情况。查看合作社章程及社员名单。

2、社员出资情况即现金入股、实物折价入股情况。查看章程及出资情况表。

3、合作社章程及岗位职责、组织活动、民主管理和监督、生产管理、财务、利润分配、风险保障、社(会)员档案管理等制度是否建立和是否切合合作社实际及执行情况。查看制度牌及有关记录,询问合作社负责人及2-3个社(会)员。

4、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提供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加工、销售、资金等服务情况。查看有关记录并随机询问2-3个社(会)员。

5、合作社社员(成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的组建及活动情况,合作社的民主决策情况。查阅有关记录并询问合作社负责人及2-3个社(会)员。

6、合作社的经营及收入情况,主要包括年销售收入、纯利润、公积金、公益金及第二次分配等情况。查看合作社帐本并随机询问2-3个社员。

7、财务制度及财务人员情况。查看制度牌、财务票据及有关会议记录等。

8、利润分配制度及实际分配情况。查看合作社帐本并随机询问2-3个社员。

9、合作社与农户联结的形式及效果。查看协议(合同)、带动农户表册等,并询问合作社负责人及2-3位农户。

10、决策的方式。查阅有关记录并询问合作社负责人和2-3个社(会)员。

11、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询问合作社组织负责人和2-3个业务骨干。

五、调研组成员及分工

六、调研要求

农机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第4篇

1、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活动的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型的、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依法登记后,即取得与公司等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平等法人地位。但从合作社的性质看,又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所以法律规定其实行不同于一般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制度,具体的财务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制定。

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活动特殊性的表现。

(1)合作社法人是使用者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强调的是“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基于使用的分配方式”。企业则是面向社会的。理论上说,前者是以全体成员利益优先,后者是以资本利益优先。

(2)合作社是以对抗市场失衡或信息不对称、由处于不利市场地位的弱势者联合组成的组织。而企业往往是强强联合(有资本的入股办企业)。

(3)合作社是一种管理成本相对较高、运行效率相对较低的组织。由于合作社原则(第三条)的推行,使得其组织内部运行协调难度大,吸引外来资本能力弱,在与企业的竞争中需要政府的扶持。因为其决策强调的是民主性,而企业则强调股权控制。

(4)合作社对内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则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讲究经营效率,追求经济利益。而社团组织一般只是开展非盈利性的服务,不能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3、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家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合作社及社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它合法权益,严禁没有法律依据,巧立名目的各种收费、罚款,增加农民负担。

二、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保护成员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是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这些资料与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作为合作社的出资者和利用者,应当享有查阅这些资料的权利。

2、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合作社可以将财务报告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三、合作社盈亏及公积金处理规定

1、相关概念。

(1)盈余——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即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的那部分经营所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

(2)可分配盈余——指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a、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注:依法应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b、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注:

成员账户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应当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因为补助和捐赠的财产是以合作社为对象的,而由此财产产生的盈余则应当归全体成员平均所有)。

(3)公积金——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组织的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从利润中积存的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注: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2、成员账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1、该成员的出资额;

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注:农民成立或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个人办不了、办不好或者办了不合算的事情,主要是为了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因此,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合作社进行交易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以是商品买卖,也可以是购买生产资料,也可以是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交易的情况应当记载在该成员账户中〉。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交易,应当分别核算(注:实行单独记账)。

3、两个说明。

(1)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

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与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规定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可以看出——可分配盈余中的大头按交易量(额)返还,小头按财产额分配,即盈余分配额不完全与财产额成正比,这样既鼓励了出资额较小但交易量(额)又较大的一般成员的积极性,也比较保护出资大户的积极性。应该努力的是——出资大户应确保出资额与交易量(额)成正比,实现双丰收。

(2)与可分配盈余剩余部分可依据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分配给成员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与量化的公积金份额、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应该分别核算和记载。

四、合作社章程中还应明确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1、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或每季度第×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2、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合作社财会人员。

3、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明确成员出资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基础。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规模差异很大,因此对资金的要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一律要求农民加入合作社必须出资或者必须有法定的出资额都是不现实的。所以,成员入社是否出资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来决定);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5)他人捐赠款;

(6)其他资金。

4、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5、合作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个月内缴清。

6、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7、经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

8、为实现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9、合作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合作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10、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注: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11、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注: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12、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合作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13、合作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负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14、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内部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根据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合作社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作社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五、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权利的保护性和处罚性规定

1、保护性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农机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农业机械化;现状;成效;福建顺昌;大干镇

中图分类号 S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7-0215-01

农业机械化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解放农村劳动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关键元素,是实现传统农业向现化农业转变的重要手段。发展农业机械化,可以使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改善,提高农业生产劳动强度,降低成本,增加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全方位地促进农民增收。同时也要紧紧围绕农民增收发展农业机械化,再以农业机械化促进农民增收。

1 大干镇农业机械化发展现状

大干镇地处顺昌县西北部,316国道穿境而过,交通便利,距离县城21 km,属三县交界之地。全镇土地面积为29.42 km2,耕地面积1 200 hm2,人口约1.84万人。截至2012年度,全镇拥有农业机械总动力12 652 kW,其中柴油发动机动力9 428 kW、汽油发动机动力1 438 kW、电动发动机动力1 786 kW。其中小型拖拉机356台、耕整机358台、旋耕机153台、变型拖拉机132台、农用运输车60台、联合收割机19台、水稻插秧机7台、植保机械560台。

2 依靠农业机械化取得的成效

2.1 靠政策拉动,促进农民增收

自从2007年国家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来,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高涨,随着补贴额度和补贴资金逐年增加,全镇农机数量逐渐增多,农机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及农民增收。几年来,全镇总购机补贴221.3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94.76万元,省级财政补贴26.55万元。随着购机补贴力度的加大,农民拥用农业机械逐年增多,农机装备结构也进一步优化,基本上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相适应,农民的收入也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

2.2 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生产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农民的收入。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中,大部分是依靠人工耕作,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生产效率低、成本高。据统计,主要农作物生产成本中,人工费占45%左右,而发达国家仅占15%左右。农业生产过程中,采用新型农业机械代替人力、畜力,就可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农民增收。如:用联合收割机收割稻谷与人工收割相比较,不但收割成本减少了约1 350元/hm2,而且稻谷的遗漏等损失也减少了,与手工收割相比可增收稻谷1.035 t元/hm2,且秸杆还田,肥效增强,也降低了化肥的成本支出。用水稻插秧机机械插秧比人工插秧成本节约1 200元元/hm2左右。推广各种类型的植保机械喷药也可节省35%农药。以上数据表明,农业机械化作业是有节本增效的作用,促进了农民增收。

2.3 提高农产品品质

农产品的质量好坏对农民增收起着关键性因素。如用柑橘鲜果机选果为例,该机可进行洗果、烘干、分级筛选,1 h可处理鲜果2.5 t,效率高,质量好。通过机械化的分级筛选再分级定价,提高了柑橘的收购价格。因此,采用农业机械化作业,能够有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从而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1-2]。

2.4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农业机械化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灌溉机械的应用,增强了抗御灾旱的能力;植保机械的应用增强了农作物抗御病虫害的能力;保护性耕作机械的应用,减少了水土流失;推土机、挖掘机等农业工程机械的应用,在改造中低产田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各种不同的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综合应用,使农业生产的综合能力得到提高,增加了农业产出率,达到促进农业增效的目的,促进了农民增收。如联合收割机收割水稻比人工收割作业效率提高了80倍,且集机割、脱粒、清选、装袋为一体。每合收割机每年可创收达2.4万元左右。机械插秧的工效是人工插秧的16倍。且机械插秧比人工插秧增产约750 kg/hm2。机耕的工效是畜力耕作的12倍。因此,农业机械化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前提。

2.5 加速农业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

农业机械化的重要功能就是替代农村劳动力,促使大

量劳动力解放出来,农村要发展,农民要增收,就要减少农民从事农田的劳力,将剩余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以创造更多的财富。近年来,由于机械化的快速发展,不仅提升了农业生产力水平,还促进了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增加了农民在其他产业收入。以1合收割机为例,每年机割约200 hm2,可为第二、三产业输送劳动力达6 000人次。只有充分实现了农业机械化的基础上,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农村劳动力才会从土地束缚中转移出来,去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和拓展增收渠道[3-6]。

2.6 开展优质服务

发展农业机械化,开展优质服务,增加农机专业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社数量,组织农机跨区作业,充分发挥现有农机资源利用率,促进农民增收。农机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机械组织起来,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系列化服务,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农机服务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农机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增收节支[7-9]。据统计,加入农机合作社成员与未入社的农机相比,年收入提高1倍左右。农机专业合作社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运行机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有显著的综合效益的“五有”标准,实行订单作业,开展水稻“软盘育秧、机械插秧、田间管理、机械收获”一条龙服务,解放农村劳动力,促进劳动力转移,开辟致富新途径;组织农机跨区作业,组建“跨区作业服务队”,拓宽农民致富路;承包流转土地,实行统一耕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

3 参考文献

[1] 姜力群.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评价方法及其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用的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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