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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深入学习。
县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把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工作日程,组织全县的法律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带头学习,大力宣传,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普及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轨道。
二、形式多样、广泛宣传
1、县司法局联合团县委、县教育局开展以“预防犯罪、与法同行”为主题的送法进校园活动,举办以现身说法为主要形式的法制教育讲座50多场,编印下发《青少年法律知识手册》5000多册,组织法律知识竞赛18场次。
2、组织学校、社区及有关单位结合“12.4”法制宣传日、安全教育日等活动,以未成年人学生为主体,组织开展
禁毒、交通安全法规等大规模的全民普法教育活动。
3、在全县各公共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采取刷写墙字,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等形式,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开展法律宣传在校园系列活动。县司法局的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都被各学校聘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学期都到学校举行“以案说法”报告会,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使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使其心灵受到震撼,从而自觉地遵法守法。今年,我县司法局还通过参加学校组织举的办主题班会、主题队会、知识竞赛和出版专题板报的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局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问题应该说还是共性的,我们将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认识存在偏差。从家庭和学校看,个别家长和老师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即使在工作中渗透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但也不是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高度去认识。一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失之于教育,失之于管理,有的甚至剥夺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二)措施还不到位。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普及还存在死角死面,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工作方法滞后,挽救性的措施多,预防性的措施少,老办法多,新措施少,工作措施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近来年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县城流动人口增多,随着农村人口的大量涌入县城,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及时入学,很快就流入社会,成为“家庭管不着、社会管不着、学校管不着”的“三不管”少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纳入普法规划,并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普及方案。宣传要向深度、广度扩展,要体现宣传效果,常抓不懈,要突出重点,扩大面上的普及宣传。要突出教育系统这个重点,把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普法结合起来,扩大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宣传面不断扩大。
《扬子晚报》2014年7月7日报道:昨天上午10点多,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铁心桥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3岁男孩小张的报警电话。原来小张的父母趁他不在家,看了他的QQ聊天内容,还删除了很多聊天记录和QQ好友。这让小张非常愤怒,他询问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民警劝慰了这位情绪激动的男孩,小张也答应民警,不再和他父母生气。
分析:
面对13岁小张的报警,相信不仅是接警的苏警官在思考小张父母行为的合理性。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份子,每一位父母都面临着监护权与子女隐私权的矛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提纲挈领地指明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了最主要的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而教育与保护离不开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看护、心理探寻――然而父母看护和探寻的手段,往往可能触碰到未成年人的隐私,从而带来监护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
监护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是单纯的谁重于谁,或者谁服务于谁的关系。
十多岁的未成年人往往情感丰富、羞耻心强烈,而当代社会的未成年人权利意识清晰,对隐私权也就尤为敏感。于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由此可知,对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即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权了解他们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中的隐私。因而,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对父母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获悉其隐私的要求,应当予以配合,而父母对由此而获悉的未成年人隐私,应当予以严格保密并合法使用,不可以滥用此权利而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但是面对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则无权开拆、查阅他们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如果擅自开拆、查阅,有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明确了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相应罚则:“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那么是否可以得出结论:隐私权高于监护权,父母即使为了履行监护义务,也不能触及子女隐私?答案并非如此,隐私权与监护权的矛盾天然存在,但只要是以保护和引导未成年人为目的,监护的方式方法是可以变通的。
应当看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确认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父母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义务。为了履行前述义务,在一些情况下父母需要通过触碰未成年人的隐私来保护未成年人。比如在未成年人有沉迷网络可能的情况下,父母需要了解未成年人的行踪、经常访问的网络地址、在网络上接触到的观点和人群等,以此来判断该未成年人是否有沉迷网络的危险。针对这种情况,法律的价值取舍倾向于监护权的行使,而最终目的还是在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从前述分析可见,结合“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目的,可以调和父母监护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矛盾――因为无论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还是监护权的设定,归根结底都是从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美国《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个人数据、考试分数、所受奖惩等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并且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同意,学校不可向第三者透漏以上信息。”由此可见,即便是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相对发达的美国,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方面也并不排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介入;与此相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反而应当参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全世界都受到特别的重视。中国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然而近年来,作为新闻媒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报道的时候,却屡屡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的侵害。
一、对受害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常常成为受欺负、受侵害的对象而新闻媒体又常常对他们“雪上加霜”。如今年初在京某电视台法制栏目曾报道了一名16岁少女遭的事件,电视画面上竟然未对这位少女做任何的保护处理,既没有让她背对观众,也没有在她的正面形象上做“马赛克”遮挡,使这一位肉体上受欺凌的少女又遭受了一次更大的精神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O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新闻报道中,一些新闻单位时常忽略这一规定。有一雇主残酷虐待小保姆的案例,少数报刊为招揽读者,在报道中不厌其烦地披露雇主对小保姆耍流氓的犯罪细节,详尽报道小保姆受辱的经过,一家报纸甚至从公安机关找来该案的预审记录,在报纸上不加选择地登出来。再者,还有一些报刊在报道打击拐卖少女的新闻中,详细披露少女受辱的情况,尔后,又在报道中登出该少女的姓名或家庭所在地;还有的报刊刊登被拐卖少女与解救她们的公安人员依依惜别时的新闻照片,电视新闻报道中也时常播出类似的镜头。诸如此类的做法,在被拐卖少女的家乡所在地,也很容易引起当地人们的注意,实际上间接地披露了少女被拐卖受辱的隐私,也是不妥当的。
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新闻报道自然对此颇为关注。但是在这些新闻报道中也有两个偏向: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过程表现过细,容易造成其他未成年人模仿,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如去年12月浙江省永嘉县桥头中学学生邹昭静被同班两名同学绑架、勒索、杀害的事件,从这两名同学如何骗邹昭静出校,到如何勒索要钱、如何杀死他等等,新闻报道中表现的十分详细;二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出生地、家庭、学校、老师、父母等交待的过分详细,甚至还进行了专门采访。
前不久,一家地方电视台在报道当地刚刚抓获的一少年犯罪团伙的新闻中,电视屏幕上—一出现这些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写镜头。与此同时,播音员将每一名犯罪少年的姓名、年龄、就读学校和年级、父母亲职业等情况,—一向观众作出介绍。如此做法,更是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样,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获取新生重新走进学校、走向社会时几乎没有“栖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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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方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
在涉及未成年人采访报道的其它方面,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这一条款的规定,新闻单位一般说来是不可能直接违反的。但有的新闻单位由于疏忽大意还是出了问题:一家报纸曾刊登过一条评选“十佳保姆”并予以表彰的新闻,遗憾的是,被表彰的“十佳保姆”中,最小的一名保姆竟然是个年龄只有15岁的小女孩。
另外,在现今某些报刊上,甚至在以青少年为读者对象的一些青少年报刊上,为了招揽读者,也时常出现具体描绘、暴力、凶杀、恐怖等方面内容的文章或作品。在某些地方电视台公开播放一些录像节目中,也不乏表现、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画面。报刊、电视台的这些做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极为不利的,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不允许的。
在一些新闻单位中,时常出现一些侵犯未成年人著作权的情况,有的新闻单位刊登、播放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作品,以著作权人尚未成年为由,不署上作者的姓名,不按规定支付作者应得的报酬。还有的不经未成年人的允许和同意,非法刊登、选编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作品。这些行为,不仅直接违反我国的《著作权法》,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四、原因和对策
1、轻视未成年人现象
许多新闻从业人员头脑中有这么一种观念,认为成年人才具有法律的责任和义务,才具有合法权益,而未成年人似乎就没有。所以在采访报道中,对成年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方面还比较注意保护,怕惹上官司。而对未成年人似乎就不屑一顾了,好像未成年人就是他们任意摆布的对象,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拍摄就怎么拍摄,想怎么“暴露”就怎么“暴露”。实际上,未成年人享有许多成年人所没有的特殊权利,未成年人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
2、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
造成未成年人在新闻报道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就是这些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平时或许只注重了业务知识的学习,而对于法律知识过问的甚少,甚至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在我们国家实行“以法治国”的今天,全社会日益走上法制化轨道的时候,这样的业务素质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其实,当你在采访报道未成年人事件的时候,只要看一看相关的法律,就可心中有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共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一、领导高度重视,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学校领导非常重视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成立了活动周专门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德育处负责具体落实工作,召开办公会议,研讨活动方案,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开展多种活动,宣传法律法规
1.召开主题班队会,进行法制宣传
学校组织各班利用周一的班队会时间,进行了一次“法制教育”主题班队会。内容由各班主任根据本班学生的年龄特点,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自行选择。形式多种多样,不拘一格:一、二年级主要是通过播放法制宣传片等生动直观地形式进行教育;高年级运用教师讲座、视频播放、学生讲述身边的案例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并在班队会后写出学习心得体会,或者设计成手抄报,用展板进行展示,巩固教育效果。
2.请法制副校长进校讲座,推进宣传力度
我校自建校以来就聘任了城关派出所所长为法制副校长。平日里,我们每学期都聘请他来我校一至两次,参与学校管理、对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本次法制教育宣传周里,我们再一次邀请派出所的干警们来校,举行了一场全体师生共同参加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题讲座。讲座中,公安干警引用了许多实际案例进行了生动的阐述,使学生明白了,很多不良行为和习惯如果任其发展,就很可能滑向犯罪的深渊!几位干警还在现场就学生提出的一些相关问题做了解答。通过讲座,学生理解了从小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了孩子们的法律素质,增强了法制意识。
3.问卷调查,检测活动成果
在一周的时间里,我校进行了一系列法制教育宣传活动,为了检测一下实际效果如何,德育处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低年级段主要是通过口头座谈,让孩子们谈谈自己的收获;中高年级段进行了笔试,发放了600多份《未成年人保护法》试题,由各班班主任监考,学校统一时间进行测试。以此来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理解法律精神,不断提高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正确维护合法权益的素质。
4.普法教育需常抓不懈,活动周后继续开展后续工作
一、学校高度重视,全员动员
法制宣传教育历来就是我校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开学初,我校专门利用行政会研究法制教育的活动方案。由校长主抓,安全办主任专门负责,制定了一系列的活动方案。然后通过校会向全体教师和学生渗透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让全体师生在思想和行动上重视这项活动,从而加强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使教师树立知法守法的意识。
二、以板报、广播、课堂为阵地,向师生进行法制宣传
为了让每一位同学都能够接触到法制教育,我校在全校班级中进行了法制宣传中队会评比活动。要求每个班级都要开展一次关于法制教育方面的主题中队会,内容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新小学生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同时开展手抄报评比、国旗下讲话等活动,提高学生们理解法律的能力。通过这样的活动,使在校的每一位同学都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常识有一定的了解,从而提高学生们的法律观念。
三、利用校园,播放法制录像
我校少先大队部组织了学生观看法制教育录像。我们利用每天下午播放法制方面的教育宣传片,组织各班学生观看。同时对学生们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讨论,让大家畅所欲言,并对问题进行解决。通过这种形式的法制教育,让学生们更直观的了解法制方面的问题,从而加深印象,避免了学生们在法制方面容易出现的误区和错误行为。
四、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