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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一旦确定了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更换。
第二章 证券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四)不超过60周岁;
(五)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2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
(三)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 证券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9月受理申请。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七)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申请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五)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汇总表;
(七)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总结;
(九)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十)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应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要求审查并出具有关文件后,一同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式两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申请材料不足时,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并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颁发证券许可证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 证券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入其他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行业工作,或者转入未取得证券许可证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其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证券许可证收回,送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转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在证券许可证上交后3年内重新进入具有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证券许可证申报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超过3年的,经过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培训,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
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恢复手续。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申请表或者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原证券许可证或者证券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转所批准文件或转所登记表复印件;
(六)身份证复印件;
(七)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八)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后,12个月之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等行为,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合并后或分立后符合证券许可证申请条件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保留、收回或者变更其证券许可证。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证券许可证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在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期间,擅自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前款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许可证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前款行为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有前款行为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作出,其中,属于吊销证券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作出。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证券许可证管理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关键词】新医院财务制度;医院财务管理;管理工作变革
新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从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收支结余管理、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新规定,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出了明确的新指导。在这种情况下,全面了解新制度的管理规定,有效认识到新制度实施的影响,并根据实际的规定调整相关的工作,对于主动迎接新制度,适时调整好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有着关键的影响。因此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在保障基本管理工作高质量完成的同时,积极学习相关的规定,并对新医院财务制度作出相应的研究,继而从管理实践着手,积极推动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变革。
一、新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影响
文章在本节,首先结合实际的探究,梳理新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后会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产生的主要影响,继而从制度出发,全面分析医院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条件与新局势,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调整完善提供相应的借鉴。
1.新制度对有效财务管理机制的构建做了明确规定
从新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来看,规定对医院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的构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制度规定要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要建立健全医院内控机制,同时还应当积极建设科学合理的规划机制,并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对财务管理的过程与结果做统一的研究。而最终在借助绩效考评等方法,来推动财务管理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实现医院的良性管理。这些要求首先从总体上对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的指导,要求医院建设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不仅要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还应当拓展财务管理的功能,积极将激励机制的作用发挥到医院的一线,使得医院在有效的财务管理工作下实现医院管理效率的提升。
2.新制度要求医院加强预算管理工作
预算管理工作一直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内容,也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此次新管理制度的实施,对预算工作做了重点强调,要求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可以进一步促进医院预算管理工作完善,继而为医院医疗资源的合理规划与分配提供基本的指导。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了基本的前提,后期管理工作以预算为标准,保障了资源的合理分配与高效利用。
3.新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医院加强成本管理
医院运营成本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可持续经营,成本管理的混乱以及资源的浪费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流失,继而对我国医疗事业的长期发展带来毁灭性灾难。因此在新财务制度下,医院要积极开展精细化的成本管理工作,根据不同的对象,实现分科室、分项目、分病种等财务成本的核算,保障成本管理的合理性与透明性。
二、新医院财务制度实施下医院财务管理工作
结合前期的分析,新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从财务机制建设、预算、成本等多个方面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出了规定,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造成了显著的影响。文章在本节结合前期的探究,对新财务制度实施下医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的对策做出探究。
1.全面加强医院各部门科室信息管理,为财务管理提供基本参考
从新制度来看,无论是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等工作,都要求加强统一协调,加强全面管理体系的建设,并结合实际特点开展精细化的财务管理工作。因此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首先就应当要求医院各个部门各个科室信息的及时传送,以保障财务部门能够结合科室的实际情况,对医疗资源做个性化的分配,编制合理的预算,同时根据各科室的动态信息,对各个科室医疗资源的使用状况做出科学的考评。只有在这一前提下,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才有了基本的参展,各项工作的针对性才能提升。
2.保障财务管理工作与业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共享,拓展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功能
财务管理工作要想发挥好激励作用,应当积极与业务管理工作相对接,实现信息的共享。新制度要求财务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发挥激励与约束作用,因此财务部门应当与业务管理部门相对接,收集各科室的业务信息,并及时向业务部门提交收支情况,联合业务部门构建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继而通过两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对医院业务人员、管理人员的主要业务水平与绩效做出考评,实现对医院工作的有效激励,促进医院工作效率的提升。
三、结束语
文章结新医院财务制度的内容,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做出探究,从探究来看,新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从财务机制建设、预算、成本等多个方面对医院财务管理造成了显著的影响,医院应当加强各部门科室信息管理,为财务管理提供基本参考;而财务部门则应当积极与业务管理部门相对接,实现信息共享,继而发挥财务绩效管理的激励作用,最终实现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完善与功能的拓展。
参考文献:
[1]杨新英.浅析新《医院财务制度》下的医院全面预算管理[J].财会研究,2013,(10):59-61.
部门职能:
全面负责机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各项工作合理、有序进行,为公司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资料。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做好机场公司收入结算和成本控制工作,根据会计准则、财务通则,按现行会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会计核算。
负责机场公司节能降耗、经营绩效考核工作。
工作职责:
一、收入核算
1.负责制定及完善公司收入核算相关管理规定;
2.负责公司航空性及地服收入的核算工作;
3.负责公司非航及其他收入的核算工作。
二、费用报销
1.负责制定及完善公司内部报销管理规定、差旅费报销实施细则、资金审批权限管理规定及财务制度执行考核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报销单据的审核、资金拨付、账务处理等工作。
三、 资金管理
1.负责对公司各类资金收付加以管理,并真实记录每笔经济业务的发生;
2.负责对公司资金进行管理,将公司闲置资金进行定期存款业务,增加公司利息收入;
3.负责及时催收航空性等应收款项,及时回笼资金。
四、投资管理
1.参与公司所有投资的谈判工作;
2.负责制定各基建项目指挥部财务内部报销管理办法;
3.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验收工作;
4.负责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账面管理工作,并对出售、调拨、报废和清理等资产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5.配合市场规划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五、税金管理
1.负责各类税金的计提、申报及缴纳工作;
2.负责发票的领取、使用、保管工作;
3.负责发票抵扣联的认证、装订工作。
六、报表管理
1.负责华北局、首都机场集团、财政局、内蒙机场集团各类月报、年报的编报工作;
2.负责统计局月报、年报的编报工作;
3.负责编报公司内部分析报表,及时准确反映公司预算执行及经营情况。
七、预算管理
1.负责制定预算管理及考核相关管理规定;
2.负责收集汇总各部门运输生产预算、费用预算、投资预算、人工成本预算,将通过公司会议审定通过的年度预算上报集团公司;
3.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以及公司各部门年度预算需求,分析整理各部门年度预算需求并报公司预算委;
4.监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各部门预算严格控制各部门费用支出,以保证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完成;
5.负责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八、 合同签署的审核
在合同签署的审核中,财务审核侧重于对合同中涉及财务条款的审查与核对:
1.对合同金额进行审核;
2.对结算条款进行审核;
3.对涉税事项进行审核;
4.对特殊事项进行审核;
5.负责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工作。
九、会计档案管理
1.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进行装订、保管;
2.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进行归档;
3.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参与会计档案的销毁等工作。
十、保险业务管理
负责机场公司机场责任险等保险业务的办理及理赔工作。
十一、节能减排
1.制定公司节能减排管理规定和节能减排考核方案;
2.组织实施公司节能减排管理。
十二、绩效管理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 前言
(1)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承建的基建项目数量和投资额都快速增长,因而在财务管理方面也日益出现了新的问题,国家随之出台了多项管理规定。2002年,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从制度层面加大了国有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和监督。2012年,修订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明确了基建投资并入事业单位“大帐”中反映。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3年4月,财政部起草并公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发挥事业单位在促进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中坚力量,必须要强化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
(2)笔者在财政部门从事基建财务监督管理工作10余年,从对辖区内国有建设单位审计情况看,事业单位的基建财务管理并不尽如人意。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事业单位对基建财务的管理仍比较混乱,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还亟待进一步提高。经过多年的监管,事业单位基本都能够单独设置基本建设财务账,建设资金与事业经费分别核算,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不规范,不能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进行会计处理,工程完工后不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超标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挤占、挪用财政建设资金,无法正确核算建设成本,项目投资、进度难以控制等各种各样的问题,造成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
2. 当前事业单位基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内部控制制度缺失。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了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当前事业单位承建基建项目,多数是成立临时机构,从相关单位抽调部分人员,有些可能从未接触过基建和财务专业,然后摸着石头过河,边干边学。由于精通财务管理专业的人员很少,领导对内部控制不够重视,加之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所以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基建管理很少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有些领导凭着经验,认为会计和出纳分离就是内部控制了,甚至有些单位因为人员少,会计和出纳也一人兼任。至于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等制度很少单位知道,更不用谈及落实了。
2.2财务制度不健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已经颁布了很多年,但是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参差不齐,领导对规定理解不深不透,使得落实情况差距很大。长年从事基建财务的单位如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相对健全;承担建设项目较少的事业单位尤其是临时组建建设班子的,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没有进行过深入学习,连基本的会计科目使用都不规范,财务管理较混乱。
(1)随意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由于基建项目投资金额大,使得有些事业单位将基建账务当成了三公经费的小金库,随意发放奖金,补贴,不按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要求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有些事业单位承建的项目投资金额很大,但是建设期限并不长,可以列支的招待费金额比单位正常经费要高出很多倍,抱着不花白不花的态度造成了挥霍浪费。还有些事业单位,无视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超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10%后仍然继续支出,财政审批基建财务决算时,单位无法弥补超支的费用,形成了烂尾账。《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更改了管理费用的标准,提出项目建设管理费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也是对这一现象进行遏制。
(2)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但是现实情况中,项目竣工后,很多事业单位承建的基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人员就解散撤离了,工程结算审查没有专人负责,竣工财务决算迟迟不能编制,但是管理费用却一直列支。
(3)基建账务数据未并入会计大帐反映。
笔者所在地区,事业单位经费账务由财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集中核算,基本建设财务由单位设立专户自行核算。基建账均未并入会计大帐反映。
2.3基建财务人员专业水平低。
当前,事业单位的基建财务管理中,财务人员有些是临时抽调,有些是从社会上聘任,由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运用的范围较窄,熟悉精通该行业的人员很少。会计人员往往是从事了该行业后才开始学习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即使是有会计功底的人员,也可能因为对基建行业不了解所以核算不够精确。还有些既不懂会计又未参与过基建管理的人员从事基建财务专业,更是问题层出不穷。可以说,这样专业素养不足的财务人员已经成为事业单位基建财务管理的重大隐患。
2.4预算约束性差。
很多事业单位从申报项目开始,就只重视项目资金的争取,不注重调查研究和项目论证,设计方案不切实际、内容粗糙,不适应项目实际建设需要。项目开始实施后,不按正常的程序做出合理的调整变更,随意调整建设内容,甚至有的单位在未经过审批的情况下盲目开展建设,导致了基建项目预算流于形式,实际施工使用金额远远超出原计划的资金标准,出现超投资、超概算、超标准“三超”现象。
3. 加强事业单位基建财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3.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事业单位应该针对基建财务的行业特点,梳理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如预算、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材料设备、会计电算化等。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3.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
建议将事业单位基建财务中的管理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业务招待费建议按照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建设期限设定标准。管理费用的使用,可以采取建设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计划时,将工程款和管理费用分别下达预算指标,分年度据实列支,一旦出现超标准列支现象,马上进行整改。
(2)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议基建项目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超过3个月后,如不办理竣工验收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停止拨付事业单位基建款项,后期所发生的费用不准在基建投资中列支。以此督促事业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真实反映项目投资。
(3)基建账务并入会计大帐反映
事业单位要按月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大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大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3.3提高事业单位基建财务人员素质。
由于基建财务核算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性强,一个单体工程就涉及土建、安装、设备、装饰工程等十几项分项工程核算,有些还涉及到拆迁补偿费等明细核算。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相比,基建工程核算连续性强、时间跨度大。因此,基建财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解释;了解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工程知识,还应当认真学习招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事业单位要为财务人员创造学习的条件,进行一定的人力与物力以及资金上的投入,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提高那些专业素养不足、工作能力较差的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积极组织财务知识培训以及有针对性的开展基建工程决算班,使财务人员能够有的放矢的开展学习。
3.4强化预算约束。
(1)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要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要组织规划、工程、技术、财会、法律等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确保建设项目的科学性,这是控制工程成本的关键。在编制预算时,做到建设规模适度,保证资金来源。对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工程量增减变动的,要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工程款使用过程中,严格审核工程进度,根据进度结算按比例拨款。 基建管理全过程做到概算控制,预算管理。
一、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现状分析
从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现状来看,其正处在从传统的财务管理向现代财务管理转型的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依法稳健经营,建立了科学的财务管理分析指标。农村信用社引进开发了一些现代化管理手段,通过建立“存贷款业务统计分析表”、“经营指标考核情况表”、“营业费用情况表”、“财务收支分析表”等一系列财务报表,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计算、分析、预测和决策,对信用社筹资管理和资金运用起到了有效的调节和引导作用。其中,固定资产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保证了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保持在上级主管部门控制的指标之内,有效控制了固定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引进的综合费用率管理将费用与财务收入挂钩,费用额较有弹性,较之不管信用社是盈是亏、财务收入是多是少的“费用定额管理”更灵活、有效。
2.以财务决策为中心的现代财务管理机制还没有形成,财务管理仍然属于以计划为中心的传统管理。目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主要围绕存贷款、财务收支、利润三个方面的计划展开,侧重于事后核算,而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很少涉及。即使涉及,也往往由于缺乏科学的方法,造成计算结果与实际误差太大,因而不能追踪千变万化的实际业务发展情况,达不到动态管理的目的。而且,数量指标分析运用相对较少,主要是针对人民银行监管办下达的五项指标进行考核,尤其是费用支出的考核指标单一,仅有“综合费用率”一项。虽然它比费用定额管理前进了一步,但仍不够科学。
3.内部财务管理不严格,体现为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管理松懈。这主要表现在对《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不到位上。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抵贷资产处理不当。近年来,随着经营业务不断扩大,借款人或担保人因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而以资产抵偿贷款本息的情况大量增加,农村信用社由此取得的抵贷资产也就增多。农村信用社在取得抵贷资产时,往往账务处理不当,使“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成为农村信用社转移不良贷款的“避风港”。《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贷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其中,冲减贷款本息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或坏账按规定进行核销;冲减贷款本息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暂作为信用社的负债,待抵贷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但在实际工作中,信用社在取得抵贷资产时,都是以本金全额计入“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而没有把不足以抵偿本金部分冲减贷款呆账准备金、所欠利息部分冲减坏账准备金。这样做的结果是使抵贷资产名不符实,价值相差甚远,使当前利润反映不真实,增加了信用社的税费开支,形成了信用社新的风险源。
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问题的成因
1.观念滞后,未能建立起以利润为目标的财务管理机制。时至今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中心地位还没有确立,我国农村信用社也是如此。勤俭办社的思想较为淡漠,铺张浪费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使本来就很困难的信用社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同时,目前信用社的职工绝大多数是农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子弟兵”,受传统观念影响,人员只能进不能出,不论盈亏,工资比照农行执行,奖金福利攀比商业银行,这种状况大大降低了信用社的活力。
2.农村信用社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农村信用社现行财务制度亟待改进与创新之处有:第一,农村信用社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管理办法的改革与创新;第二,农村信用社业务宣传费计提比例欠合理;第三,由于农村信用社机构数量较多,粗放经营,占用了大量不生息资产,并且这些不生息资产大部分是信贷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盈利水平的提高。
3.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是财务管理的基础,信用社的会计信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提供的信息)披露结构的不完备,使得财务制度或多或少地存在缺陷。会计监督认识不到位,以“做好账、管好账”为标准的会计工作考核使内部控制如同虚设,有的信用社为完成上级任务、出政绩等,不惜采取转移收入或费用、随意变更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人为调节利润、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不同的报表等违规手段操纵会计信息。
4.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低。近80%的信用社会计不能准确、及时、合理、完整地反映经营成果,近一半的农金员不能准确计取计付存贷款利息,尤其是相当多的信用社缺乏既懂经营又会管理的“明白人”。个别信用社主任盲目乐观,丧失自律意识,滥用手中的权力,滥放贷款,乱支费用。另有相当一部分信用社主任无所适从,业务处于瘫痪状态。管理人员和职工的业务素质很难独立承担起自主经营的责任。
三、完善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设想
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应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达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要求,即管住宏观,放开微观。
1.提高人员思想认识,树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新观念。农村信用社要发展,首先必须实现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观念的转变与更新。要明确财务管理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活动的基础,也是农村信用社管理的中心;要更新观念,把人们的思想转变到“自负盈亏”的轨道上来,应树立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服务观念、成本观念、效益观念、风险观念、“三性”观念、决策观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