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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这种建设工程中财务决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一个项目评析的标志和表现,面对当下很多的工程决算财务报表中出现的失真现象,实在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深思。
一、当下的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中,经常在审核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当前的发展现状
(一)当下的建设工程中由于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导致的问题和现状以及最佳的解决方法。
不少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的财务决算审核中相对较松,这就使得一些漏洞的出现,以及报表的失真现象的产生。不免让一些人钻了空子。我国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要求也相对较低,较弱,主要的原因大概分为几点,比如不少建设单位在主观上对财务决算的控制和管理相对忽略,只注重一些表面的东西,比如说进度,形式,并不注重财务的内部管理。这就使得制度没有了保障,制度不健全以及不完善,从而在监督机制上格外欠缺。
第二个原因主要就是由于这一工程具有阶段性的特点,这就使得很多的财务负责人员不能从头至尾的参加和参与同一项工程的竣工财务预算。这在客观上就造成了人员的紧缺和人员调动的紧张。从而业务能力下降,业务水平降低,监督管理能力和要求也不断的下降,难以有效的对内部的财务进行监督。
第三个原因是因为主要的管理层人员都是临时抽调的,具有很强的临时性,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人员的不稳定,组成人员的变动较大,专业性不是那么的强,造成了在工作上彼此协调的时候比较难。
第四个原因就是很多相关的部门,比较重视一些浮华的外在的东西,轻视一些内在的实质的东西,造成了职责不能够被很好的履行。因此在项目的进行中,相关的责任部门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到人员的重用而非经常更换,这样可以确保工程顺利竣工,以及对于建设工程竣工的财务决算做出正确的报表和审核。
二、建设工程竣工的财务决算审核过程中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看来,我国的普遍现象表明,我国造价咨询事务所,从事的建设工程竣工方面的财务决算审核是他们最基本的业务,并且大多为政府性的投资项目。所以我们必须清醒而明确的意识到这一现状的单一性和目的性。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在建设工程竣工项目的财务决算审核方面的现状大致分为以下几种。首先的一点就是做财务决算审核的工作人员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理解和知识认识极度匮乏,不能够很好并且正确的将一些报表中的信息反映出来,导致内容和相关的规定彼此之间差距很大,从而影响了财务决算在数据的统计上的正确性和信息的真实性。其次的一点就是很多时候审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亲力亲为,亲自来到现场进行勘察和监测,导致了一些虚假或者估测的数据,从而影响财务决算的统计,导致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的财务决算审核报表中的数据和信息出现失真的现象。最后的一点就是目前我国对于财务审核这一块,并没有严格的准确的执业准则和要求.
三、对此我们应该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一)对于政府性的一些投资项目,要不断的加强对于项目的管理,基本建设管理水平要不断的提高和完善。
首先,对于政府性的投资项目,在事前的监督上,必须要努力的做到监督管理力度的加大和加强。在事前监督方面,要将监督放在一些关键的步骤上,在事前做好相关的审查和预算工作,这将很大程度上做好了事前监督的任务,体现了事前监督的有效性和正确性。另外,在审查上,要派去发改委等一些有资质有权威性的代表去做审查,而不是囫囵吞枣的随意选择。要有针对性和权威性,对项目工程的审查要落到实处。这就对审查的相关部门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要求,比如说权责分明,不可互相争抢对方的工作,都要努力做好自己的本分的东西就可以了。例如发改委要做好对项目工程的计划书以及相关的提前准备的材料的审核,而财政部门需要根据发改委在审核的计划书和材料中无异议的那些中做出相应的财政预算和财政审查,严把金钱观,这就使得每个部门都有了自己的责任和工作,保障了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中的真实性和经济的安全性。另外除了请相关的部门对此进行审查和预算之外,还可以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一些相关的人士做出公平合理的决算和评估,这些都是为了在财务决算审核中取得好的效果。
(二)其次,在加强了事前监督和控制的同时,也要不断的加强在财务决算审核的事中和事后的控制。
在一项工程开始之后,我们应该非常的谨慎和认真,在选择材料,进行规划,投入施工等过程中,必须充分的意识到建筑工程的大局性。对于日常采购,平时对于工程的勘察,介入,以及相应的调查和规范,都是事中管理和控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部分,项目投资的日常管理中的全部事项这一管理中极其重要的,也是不可以忽略的。
(三)不断的加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财务和资金是一项工程中最为核心的动力和基础,没有资金就无法进行项目工程的施工,以至于更无法谈到建设工程竣工的财务决算问题,所以我们必须要保障建设工程资金的安全性和财务工作的透明性,确保资金的到位和真实。因此不断的加强项目资金和项目财务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该对资金进行数据库分析,这样就可以更加清晰的做出关于资金的判断。更加一目了然的明白资金的动向,以至于可以更好地进行后期的项目投资和管理,对资金在工程上的投入进行合理的拨款,规范支持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支出都落到实处,切实的做到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建立一套完全的资金预算,资金支出以及资金相关计划投入的体系,保障资金的流动动向,安全施工,安全的进行财务审核。
结束语
对于一项建设工程来说,竣工时候的财务决算审核必须要切实的保障其正确性和安全性,这是对整项施工项目的安全责任的体现,也是相关的审查部门和财政部门秉公执法的体现,很多时候我国的相关体制并不健全,这就导致很多时候在最终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时出现太多的报表失真现象。对此我们应该引起极其高度的重视,我们不能在财务审核的报表上面进行错误的录入或者人为的失误,这就需要我们自身做好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和严格的规范,另外要在相关的体制上进行完善处理,不断的对监督体制进行更加严格的规范。我们不能只做一些表面文章,只是重视一些进度,却忽视了太多的隐患和细节,只有在小的地方做好,才能够真正的做到在最终的财务决算审核中做到万无一失,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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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秀青.浅议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0,S1:27-28.
【关键词】工程竣工 财务 决算审计
一、前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工程建设项目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这些工程的建设涉及到很多部门,工程复杂。当工程快要竣工时,财务决算审计方面就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审计需要的资料不完全,会计核算不够规范,这样难以满足财务决算审计的要求等诸多问题,这样使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度缓慢,效率低下。由此可见,做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务必要完整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资料通常较多,包括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审批手续、概算、资金、合同等诸多方面的资料。具体而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是否可行的研究报告,工程的初步设计,需要的资金、设备等;
(二)工程每次审计的财务报表,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三)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图纸,以及图纸的会审情况;
(四)工程中设计改变的情况的记录;
(五)工程需要的相关材料设备等一些的采购,出入库资料;
(六)工程如果存在停工、复工,那么就需要报告资料;
(七)与工程施工方面有关的费用记录资料;
(八)工程涉及到的承包商需要相关的合同和协议书;
(九)工程中财务会计报表等一些会计资料;
(十)项目财产移交清单;
(十一)工程中涉及到的材料,设备等的增加减少的批复资料;
(十二)工程投标价与结算价报表;
(十三)工程需要的资金审核报告和资金定案表;
(十四)关于招标的文件,以及中标的通知书等一些资料;
(十五)工程的施工图、竣工图等
(十六)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十七)其他与竣工决算相关资料;
三、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步骤
(一)收集竣工工程的相关资料,比如工程量,工程建设地点,资金的来源,承包商,开工竣工时间等。
(二)对工程涉及到的相关资料分类整理,然后进行审查。查看工程审批资料是否完整,承包商情况,各种资料是否齐全。
(三)审查工程相关的财务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归类整理保管好。涉及到审查的财务方面的资料有:工程是否有专门的银行账户,账户上每笔资金的记录;工程建设所报的资金方面是否符合真实性要求;资金工资支出是否有相关的凭据,凭据是否真实可靠;工程各种债权债务是不是真的,是否存在违法挪用资金等问题;工程的审查单位的制度和管理是否完善,是否执行了相关的规定;财务会计是否对相关资料装订好,并且专门保管好。
(四)对于工程资金的来源,以及使用情况严格审查,防止不合理的支出等情况。资金的去向是不是合理的,是不是因为工程建设需要而支出的。工程款是不是在规定的合同款内,是不是存在乱用的情况。
(五)审查工程款是否存在高估情况,工程在施工中的变更手续是否真实。有没有因为决策的问题导致资金的浪费,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预付等情况。
(六)资产的交付情况,工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损失,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交接是否真实合法。
四、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所需要注意的方面
要做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还有很多其他方面需要注意的。
(一)在审计前,首先要确定这项工程是否已经满足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条件。比如: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工程竣工报告是否真实可靠等。
(二)审计中,对发现的问题都要有所依据,不能只凭主观的判断。对于出现的问题,收集相关资料,报告给相关的单位,听取他们的建议。
(三)审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的知识以及严谨的作风,只用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专业性。不能随意安排人员进行审计。
(四)在审计中,审计人员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良好的沟通,是他们积极配合工作,这样能够是审计工作进行起来比较容易,也能得到比较多的资料,提高审计的效率。
(五)审计的目的就是要真实的反映工程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审计机关一定要监督施工单位整改工程,解决问题。
(六)在审计中,审计的真实性,有一些需要了解的情况,没法送达审计,那么审计人员就要到达现场亲自审查,比如不动产等一些在工程中交付的资产是否真实,必须要掌握真实资料。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是工程竣工前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才能保证审计的真实,才能完成工程竣工。
参考文献
[1]王斌.浅析建设工程造价预决算审核的方法及措施[J].中华民居.2012,23(01):13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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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桂朋.浅谈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2,19(02):178-182.
关键词:市政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对策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projects of municipal construction project final accounts reflect actual cost and investment benefit, is used for the delivery of newly increased fixed assets. The article elabor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 final accounting problems,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proposed in the final process of coping strategies.
Key words: municipal construction project final accounts;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工程竣工决算是以建设单位为主,在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配合下共同完成的,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重要资料,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乎续的依据。因此,如何解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存在的问题,正确核增固定资产,己经成为领导及管理人员面临的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难办的原因
l、市政建设工程连带安置房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对于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在工程实施中一定会迁涉到拆迁安置问题,由于征地、确定安置房的设计方案、落实安置房的地块需经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审批手续关卡多,程序繁锁,这样就拖延了工程决算时间。再则,在实际工作中,道路建设工程本身特点就是工期短、建设速度快,而安置房建设需要较长的工程期限,如果将两者合并为一个项目建设施工,必定会造成工程决算的延迟或推迟。
2、由于工程决算超出工程预算,致使工程决算无法办理
有些工程项目,工程立项时投资测算为某一定数额,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及时按时开工建设,随着物价的上涨,当时测定的预算数已远远满足不了本年的决算数额,并且近年财政资金又不能弥补这些工程的缺口资金,致使工程不能及时办理决算。以某单位为例:2005年承建的某工程,当时的预算额为500万元,由于当时没按时开工建设,到2007年底才开始施工,此时由于材料设备上涨,工程造价超出了预算价,而财政资金又无法弥补缺口额,因而至今也无法办理决算;再者,概算编制中漏项较多或任意压低,导致实际发生额超出概算数,最后概算调整与计划安排相脱节。
3、由于工程建设人员调动频繁缺乏终生责任制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是一个是非之地,有大批能人将士不计辛劳造福于民,也有人在不该拿的时候他“伸手”拿了,栽进去就的换人,造成人员调动频繁,也有主管领导及经办人员因人事等各种原因频繁调动,前任同后来的末及时交接,造成遗留问题难以解决。以某单位为例:从2008年至2011年,在这短短的4年里,主管领导一连换了3任,由于新任主管领导对前任期间的工作不了解,也就不能及时地办理工程决算。
4、施工单位人员素质及工程分包拖延决算时间
某些施工企业从表面上看作为工程项目总包,但在实际中建设单位肢解分包工程普遍存在,如打桩工程、水电工程,由于建设施工单位自行分包,但工程竣工结算均纳入总包单位,肢解了工程分包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最终导致了施工企业竣工结算无法及时办理。并且,一些施工单位人员素质差,不具备施工条件,其工程预算、决算均要他人代为办理,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工程决算难以及时办理。
5、审价周期过长
结算审价没有法定时间约束,建设单位审核或者委托审价单位审核没有法定期限约束,审价或者委托审价往往不及时。既审价又审计,导致不必要的重复审价。由于工程竣工结算的方法、时间、程序、效力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一些工程竣工结算先经过审价部门审价,再经审计部门审计,造成的后果还是无限期的拖延工程结算时间。
二、解决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难的具体对策
不难看出,一项工程从竣工交付使用起,一年二年甚至更长时间未能办理结算的比比皆是,其原因是有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人们法制观念淡薄,建筑市场机制薄弱等原因造成的。为了改变目前这种状态,我们要提高思想认识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树立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完善和健全建筑市场体系,要规范建筑市场,坚持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严格资质审查,提高建筑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
1、道路工程建设同安置房建设要分开立项
拆迁安置滞后问题已严重地影响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了市政府在人民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规定,应在工程项目立项时确定安置房地块,使安置房建设同工程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且要简化不必要的重复的审批手续,要根据道路建设和安置房建设的特点,实行分项实施,以避免安置房建设周期长而拖延道路建设工程的财务决算。
2、要加强在建工程的申报备案工作
对于已申请立项的工程项目,要按时开工建设,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迟开工建设,对于确定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一时难以开工建设的,要按规定上报,申请暂缓报停施工,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待重新开工时再申请建设资金,否则的话,建设工期延长,很有可能会导致工程决算价超出预算价的必然性。
3、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以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款支付要按工程进度支出,要提高工程尾款额度,除留足5%的工程款外,还需要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确保工程质量,变被动为主动。除此之外还要避免通过人情关系支付工程款,以确保工程质量。当前国家税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加强了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例如:建设工程每月按工程进度完工后要及时开具完工发票,按时缴纳税款,均衡国家税收。
4、加强施工单位人员素质,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包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禁止建设单位以及某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将工程项目肢解分包。确因需要将工程项目分包的要另立协议由分包单位各自办理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建设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以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
5、规范合同主体间平等关系,提高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
在施工合同协议的签订过程中,须遵循合同立体之间的相互平等,现场的各种联系单的签订也该如此。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严密,条款解释只有唯一性,不留活口;联系单签订必须规范,手续上应由两人以上签订,单价组成须列计算过程;现场人员须做好施工日记,以便顺利办理工程结算。
6、建设市场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按工程阶段款结算或工程终造价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如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工程变更联系单计算其工程量,只对计算过程进行复核,签证单不必再另行审查,以从根本上加强和提高结算效率。
三、结语
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采取措施提高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严禁“三边”工程,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工期;规范建筑市场,坚持工程报建制度,强化资质管理,建立责任人制度,加强和提高施工队伍人员素质,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而且要加强和建立、健全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工程技术和财务人员等综合能力素质,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向.工程项日竣工决算审计问题及对策[J].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2007,02
一、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责任单位,有义务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要求,对基本建设、维修改造支出严格把关,努力节约财政性资金,凡已竣工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按规定程序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查,以取得与法规相符合的支出手续。
(一)建设项目立项后,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招标。工程招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合同应及时报区财政、审计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要签定补充协议,也需及时报区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工程需要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的,应在充分考虑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的基础上,选择监理单位,并签定合同,其合同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建设单位必须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记录。
1.工程招标过程中重大事项的记录,合同签定前施工方提出疑问的解答;
2.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就有关事项的会商记录;
3.对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的记录,对工程变更情况的记录,特别是减少的工程量要及时办理签证;
4.对进场的各种主要材料、装璜材料的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等进行详细记录,同时要有甲、乙双方及监理的签证记录。
(四)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特别是需要增加费用的,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认可,并在三天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单送到财政、审计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增加费用。
(五)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来的工程决算资料,本单位有工程技术人员的可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或要求监理人员进行初审,对决算有疑问的也可退回施工方重新编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决算初审后,应加盖公章,在一个月内将所有资料报送财政局。
(六)建设单位要对工程的立项、预算、施工、验收及结算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特别要加强隐蔽工程的监督。对预算的变更、工程量的核定和特殊材料的定价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七)建设单位项目必须经专人审计后,由部门领导签字,提交财政、审计部门审计。送审的预算、结算项目,未经领导审核,或送审的预、结算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审计部门不予受理,造成后果的,由项目单位负责。
(八)所有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留足40%的预留款,经审计后方能支付。凡不按规定和未按审计支付工程预留款的,视同违反财务制度行为处理,由此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所有维修改造项目,需报分管区长审批,在确定项目资金来源、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十)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项目完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申请资产登记、进行资产会计核算等相应工作。
(十一)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二、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是基建工程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整准确地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决算书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建设单位对决算资料初审后,由双方盖章,上报审核。
(一)招投标工程应报送的资料:
1.立项文件、招投标文件及答疑;
2.施工合同;
3.以标底价中标需报送标底,以投标价中标需报送投标书;
4.中标通知书;
5.全套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图纸);
6.图纸会审记录;
7.甲、乙双方及监理签证的变更单及签证单;
8.项目施工中有隐蔽工程的需提供隐蔽工程施工作法和甲方、乙方、监理的签证记录;
9.建设单位提供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并附甲方、乙方、监理的签证记录;
10.施工日记;
1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决算书(施工单位预决算章印必须齐全);
12.以施工方案竞标的,要有监理或建设单位认定的施工方案签证手续;
13.竣工验收报告书。
(二)非招投标工程造价报审,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但着重需要报下列资料:
1.立项文件、施工合同;
2.全套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图纸);
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决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等);
4.图纸会审记录;
5.施工变更由甲乙双方及监理签证记录;
6.垫层、基础、路面、下水道等隐蔽工程施工作法会签记录;
7.甲方提供材料品种、规格、型号、价格,并附建设部门的手续;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以及国家、省安排城市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四)国债、政府担保融资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五)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第四条城市建设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政府采购,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财务审计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建项目的审批、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财务管理监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概、预、决(结)算的审查管理,监督执行工程取费标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预(概)算管理
第六条城市建设实行项目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城建资金。城建主管部门每年11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社会各界建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城建项目安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查。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概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财力状况提出调整城建投资计划的意见。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编入本级年度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查批准。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和建设项目进度,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和内容建设。
第八条城建项目的工程预算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投资额进行审核。
第九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城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工程预算的编制范围及内容与原批准概算的范围及内容是否相符;(二)有无擅自扩大投资、建设规模;(三)有无变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设备选型;(四)工程预算的编制是否合规、准确。
第十条未列入年度城建计划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和城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追加城市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制度。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审核结果经财政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转增资产和批复决算的依据。审核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详细说明,经城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总额控制,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财政性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材料设备和服务供应商,并积极推进工程代建制。城建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项目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重点城建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向建设单位派驻财政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监督。财政监督员须具有注册造价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面向社会中介机构招聘。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稽查力度,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的签证和验收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式完整、责任明确,城建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财政监督员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签证要说明原因,按月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对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审核工程预算后将资金拨付城建主管部门,由城建主管部门拨付项目单位包干使用,财政部门参与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城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依法招标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变更项目和有争议的内容,招标合同部分按原约定执行;(二)单项工程的某一单位工程有争议,或单位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三)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建立项目台帐,分项目控制资金拨付进度,按支出内容确定拨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城建主管部门开设“城市建设资金专户”,统一核算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每月15日前,城建主管部门根据下个月城建资金支出需要,提出下月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每月25日前,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计划,将城建资金拨入城市建设资金专户。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逐步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资金按照核定的数额一次性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城建工程款和材料设备采购款按工程进度及监理单位签定的工程报表,按月填报工程用款计划,城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及进度审核确认后,按月逐笔拨付。
第二十四条工程完工后,预留工程价款总额的30%;工程竣工决算后,扣除5%质量保证金外,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对财政投资城建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在财政和审计部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由财政和城建主管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确定还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从每年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安排专项资金清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财政性城建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审核监督。审计部门对财政性投资城市建设工程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有计划地定期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城建工程的审核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和财政监督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可采用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责成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