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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现有人口5.1万人,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8128人,占总人口的15.94%,高出我市老年人所占人口比例1.8个百分点。该镇一直重视老龄工作。自1996年《老年法》颁布以来,××镇老龄委已经通过法律途径为170多名老人争取了受赡养扶助、人身、婚姻等合法权益。 现将维权工作总结
如下:
为了使尊老、敬老、养老的社会风气深入人心,××镇老龄委还在全镇范围内评选老年文明户。今年共评出865户文明户,比去年多出了245户。领回奖状、光荣榜、光荣花,村民们真正感到了尊老、敬老、养老光荣。
××镇××村××老人生有3个儿子,老人长期与小儿子生活在一起。后来,小儿子就是不肯让老人进门,老人勉强留在家中,也会被停电停水。××被逼离家长达半年。××村老年协会得知此事后,先后多次上门调解,但××的三个儿子没有一个愿意履行赡养义务。
今年3月,××镇老龄委在征求了老人的意见之后,将其3个儿子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的3个儿子每人每年付给老人生活费240元,口粮75公斤,医药费由三个儿子均摊。法院判决后,3个儿子就是不履行。××又找到镇老龄委,希望他们帮助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二儿媳仍然拒绝执行,法院当即对她实施了拘留。5天后,3个儿子要求放回二儿媳,并表示愿意按判决书执行,履行赡养义务。老人的生活终于有了着落。
今年7月,该镇曾庄村老人曾仁元来镇老龄委反映,他的儿子不仅不履行赡养义务,有时还打骂老人。老龄委的同志立即上门调解,他们向曾仁元的儿子、儿媳讲述了我国法律对敬老养老的规定,告诉他们老年人应该享受哪些合法权益。曾老的儿子、儿媳当场认了错,并与老人签订了赡养协议书。
[关键词] 抗日根据地 纠纷 调解
期间,陕甘宁、晋察冀等抗日根据地革旧鼎新,从政治、经济和司法等方面实行一系列符合当时实际而又贴近百姓生活的具体制度,保障了抗战的持续有效进行。其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团结稳定根据地人民集中力量抗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抗日根据地纠纷处理概况
面对抗日根据地内部的各种矛盾纷争,边区司法机关采取了以调解为主的解纷方式。在当时特殊的时代条件下,这种纠纷调节制度的选择有其产生的必要性和实施的必然性。当时,抗日根据地纠纷解决的司法资源十分匮乏,正如陕甘宁边区政府一份官方报告所揭示的:“边区因地区偏僻、文化落后,故司法干部是比较缺乏的。现有司法干部未进过专门学校,主要的是依靠他对人民、民族、国家的忠诚,获得人民的信任,由边区的人民选举出来,再根据他的能力分配以适当的工作[1]。”专业人员缺乏,民事立法单薄,边区经济相对落后以及文化封闭,这些司法基本条件使得庭审判决具有一定的难度。加之抗战混乱时局,更需根据地人心团结,一致对外。而司法判决结果必定使一方当事人败诉,进而可能造成双方失和,影响团结稳定,难以达到双赢的效果;且边区法律大多是参考西方法律制定的,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和价值有着较大的反差[2],在实际的判决过程中往往造成边区民众对政府的不满,影响政府与民众的团结。这些都促使边区政府从民间找寻新的调解力量,以解决纠纷,缓和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借助民众对民间威望人士的信任,边区政府制定了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解纷方式,运用调解机制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以达到增加农村和睦,节省劳力,集中精力从事生产支援抗战的效果[3]。调解制度在抗日根据地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各抗日根据地均制定了适应于本地区的调解法规,例如《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1年)、《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1942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1943年)、《渤海区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4年)、《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1945年)、《冀南区民刑事调解条例》(1946年)等等。从这些具体办法和条例看,当时抗日根据地的纠纷调解方式,带有我国特色的新民主主义色彩。对此,时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的林伯渠,在其年度总结报告中也曾说过,“边区的人民与政权是一种革命的人民与政权,旧型司法制度和旧型法律,自然就不能不顾实际的硬搬”[4],此处的“革命”即新民主主义,在抗战的特殊年代下,它提倡将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即“专员兼高等法院分庭庭长,县长兼县司法处长”[5],倡导以德高望重的民间人士(多为无产阶级)为调解者,将新民主主义的精神与边区实际相结合,从而有效解决纠纷,化解内部矛盾。调解制度在抗日根据地实施有其必然性。
抗日根据地司法与行政相结合,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裁判方式,不仅在当时快速便捷地解决了纠纷,而且其利用民间人士调解纠纷的机制,也逐渐成为我国历史上乃至现今的一大优良传统。同时,随着抗日根据地建设的发展,调解制度的不断实践,调解人员技能和素质的逐步提高,纠纷调解经验的丰富积累,调解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在纠纷调节过程中,出现了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而受推崇的人民调解模式,以及一批被根据地民众称为“青天”的调解人员,如马锡五、郭维德、奥海清、石静山等。实践证明,在当时司法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这种纠纷调节制度适应时局,顺应民心,化解了矛盾,提高了审判质量,对维护边区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抗日根据地调解制度的基本内容
1、调解目的。抗日根据地的团结稳定十分重要,影响到抗日的进程。而根据地民众之间的矛盾大都集中在婚姻、家庭、土地等与生产生活相关的日常小事上,这样的日常琐事处理好了,容易化干戈为玉帛,使邻里和睦,社会安宁,人心凝聚,否则人心不齐,易滋生事端。因而各根据地的调解规则以巩固农村统一战线、减免人民讼累为首要目的,如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为提倡民间调解纷争,减少诉讼制定之”[6];又如1945年通过的《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苏中区人民纠纷本新民主主义互助互让团结抗战之精神,求合理之解决,特订本办法”。这些条款体现了调解团结民心,减少讼累,集中精力一致对外的要求。
2、调解范围。抗日根据地调解制度的范围极广,不仅民事案件可以调解,刑事案件也可以调解。一般民事、轻微刑事案件均由乡、区调解,而部分刑事案件经过被害人同意,亦可调解,1942年的《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中列举了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调解;而1943年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中,则作了禁止性规定,列举了严重危害边区政权和危害人民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等罪不许调解,其他各罪均需调解,等等。但此种涉及刑事案件的调解一般是指庭内调解,是一种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而且笔者认为,这些案件大多不谋求最终审判,而是以另一种正确的解决作为自己的任务,即学者棚濑孝雄所述的教化型调[7],采取的多是教育态度,如1944年《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中曾收录这样一案[8]:被告人李锁子两岁时被李高氏夫妇收养,并随养父学习木匠。养父去世后,李锁子由李高氏养育,后由于家庭矛盾,被告人李锁子与养母李高氏发生口角,遂对李高氏任意打骂,并将李高氏所住房屋挖毁,触犯了“遗弃罪”。法庭审理中,李高氏希望对被告着重教育,于是经调解,被告李锁子也表示悔改之意,后判处苦役半年,因其老母妻幼无人抚养,准予具保假释,带罪侍母,如再遗弃,则加重处罚。可见,与单纯具有强制力的审判形式相比,这种刑事调解方式是一种审判与调解相结合、以调解为主的教化型模式。
3、调解机构。抗日根据地调解机构一般有村、区、县调解,以及法院调解,在一些根据地还存在一定的顺序性。一般先由村调解,若调解不成,由乡交由区调解,若还不成,再交由县调解,逐级向上,若当事人还不服才可提讼或仲裁。在法院,大多仍以调解为先,征询双方的意见,在不能调解之下才审判,如《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1942年4月1日)第四条规定,“因债务、物权、亲属、继承发生的民事纠纷,得先请求村公所(民政委员会)调解,已者亦可随时进行调解”[9],以至出现了部分民事纠纷都以调解为诉讼的必要程序的情况,更有甚者混淆了调解与仲裁。于是,在1945年10月至12月,高等法院召开规模盛大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对调解工作进行专题讨论,明确规定“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10]。
4、调解人资格。抗日根据地的调解条例并没有对调解人的资格做详细且严格的规定。它基于人们生活的区域集中在农村,调解的事项集中在婚姻家庭,土地债务等事项,仅仅是明确了调解要邀请乡(村)干部和当地公平人士参加。调解人员大都由乡邻、劳动英雄、有威望的老人、公正人士和司法工作人员组成,而且这些调解人员属于自发性义务劳动,所以当时并没有具体规定调解人员资格与禁止担任的情形。
5、调解程序。与民国政府相对正式的调解程序相比,抗日根据地的调解程序简便,方式多样,以贴近群众为原则,可操作性较强。调解程序各边区规定比较灵活,既可由民间自行调解,也可由村公所主持调解。如果是村公所调解,则由村长、农会主任(或其他干部)召集双方当事人亲邻、公正人士、民众团体或其他德高望重人员,召开调解会,由大家评论曲直并提出调解方案,劝导双方息争。[11]调解的地点可在田间地头,调解的时间或早或晚,方便群众,便于查清事实,及时快捷解决问题。
6、调解效力。抗日根据地的调解制度,以“当事人自愿同意”为调解成立的生效要件。对于已生效的案件,赋予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如1944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加强村调解工作与建立区调处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了“调解结果除当事人依照期限声明不服的以外,即和已经确定的判决有同样效力,可以强制执行。但调处不同于审判和仲裁,不服调处的案件,经县审判或仲裁仍应做第一审或第一仲裁,当事人如有不服,仍可依法上诉或请求复裁,不因曾经调处而受限制”[12]。以获得当事人的合意为主,为促进及保证这样的交涉更有效地进行而赋予一定的强制力(即交涉型调解[13])。
三、抗日根据地调解制度对当代司法制度建设的历史借鉴
抗日根据地的调解制度不仅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而且对于建立现代社会解纷机制,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抗日根据地的纠纷调解制度包含了民间调解和法院调解二大类,而其中尤应借鉴的是民间调解。民间调解仍为现代社会解纷机制之一,2007年立法机关已将人民调解法列入工作计划,司法部正在抓紧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因而,借鉴抗日根据地的调解制度,取其精髓,弃其缺陷,对于当代的立法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其由乡至区的方式,注重吸收当地群众的新经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吸取抗日根据地优秀调解员如郭德维、奥海清等在调解中充分依靠群众力量,不推卸责任,抓住时机,客观民主解决纠纷的经验。开拓交涉型调解的空间,谦虚谨慎为民服务,掌握当事人的思想情绪和真实意图,结合法律,提出合理建议,采取果断措施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法院调解而言,基层法院、人民法庭面对的当事人,大多缺乏法律常识,且出于多方面考虑,许多人没有聘请律师,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处于中立地位,不得有超越职权的行为。建议在基层法院开设调解庭,调解员多做细心的疏导调解工作,亲力亲为,发挥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模式,积极主动平息纠纷,教育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实现社会和谐,开拓教化型调解的空间。调解过程中,依法行事,坚持有原则调解。同样,调解庭调解后,经双方同意,可以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雷经天:《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载1938年8月28日《解放》第50期,转见《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第161页。
[2]候欣一:《陕甘宁边区人民调解制度研究》,载于《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第111页。
[3]参见《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指示信》,载于《调解为主,审判为辅》,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编印,1944年8月,第10页。
[4]参见《关于改善司法工作(林伯渠主席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的一部分)》,载于《调解为主,审判为辅》,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编印,1944年8月,第1页。
[5]参见《关于改善司法工作(林伯渠主席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的一部分)》,载于《调解为主,审判为辅》,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编印,1944年8月,第1-2页。
[6]《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载于《调解为主 审判为辅》,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编印,1944年8月,第5页。
[7][13]参见[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63、60页。
[8]参见汪世荣:《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判例判词点评》,载于《中国审判》2007年第4期,第76页。
[9]《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选自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出版。
[10]吕毅:《“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吉林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第3页。
近年来,我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坚持“夯实基层、打牢基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勇于创新,大胆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稳步推进。主要体现在: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完善。目前,全市共建立了各类人民调解组织867个,其中乡镇街调解委员会54个,村(居)民调解委员会720个,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60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9个,其他调解委员会14个,基本形成了以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和维稳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2、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一是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规范。全市54个乡镇基层司法所全部升格为副科级建制,40%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了有标识、有固定调解室、有印章、有文书档案、有统一台帐的“五有”要求。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充实。全市各县区都推行了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和首席调解员制,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结合农村两委换届的机会,选聘了一批群众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目前,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员5329人、人民调解志愿者2200余人,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的调解员队伍。三是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注重在“防”字上下功夫,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建立了防控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每月一次矛盾排查制度、岗位责任制、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矛盾纠纷信息报告、纠纷调解督办等一系列制度。
3、人民调解工作方法不断创新。上栗县各乡镇建立了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题的矛盾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接待、一道程序办结、一套方案考评”,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的相互推诿、敷衍了事的现象;芦溪县以典型促工作,今年县委县政府组织了全县的“十佳调解员”评选活动,将人民调解员与全县的纳税大户一起进行表彰;芦溪县宣风镇将人民调解作为自己的一块品牌,今年2月,成立了全省首家以基层调解员命名的“杨斌圣工作室”,8个月来,接待群众法律咨询300余人次,调处各类矛盾纠纷80余起;*县高洲乡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村民遵纪守法意识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将祭祀先人的祠堂作为法制宣传的基地,将法律搬入祠堂,在潜移默化中将法律知识渗透到群众心中。
4、“三调联动”初步形成。“三调联动”是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对接联动的工作方法。我市的“三调联动”已初步形成,人民法院将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侮辱等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纳入调解范围,建立了诉前告知、诉中委托和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等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公安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轻伤害案件、治安处罚案件时,采取轻伤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复杂纠纷实行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等方式,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良性互动。今年1-10月,“三调联动”共调处纠纷2183起,办结1969起。
5、调处领域不断拓展。随着形势的变化,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已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损害赔偿等民间纠纷拓展到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企业改制、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热点难点问题,20*年,我市市、县两级还组建了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三年来,我市年均调解矛盾纠纷1万余起,仅今年1-10月,全市各级调解委员会就排查矛盾纠纷8796起,调解成功8604起;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矛盾2442起,调处成功2352起;制止群众性械斗38起;防止群众性上访106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65起,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逐步显现。
二、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仍存在不足。总体上看,我市各级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是重视的,但不可否认,有些部门和领导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第一道防线”的重要性仍认识不足。虽然我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做了大量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也涌现了杨斌圣和安源区青山镇等一批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和全省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但至今为止,我市尚未召开过专门工作会议,对这些经验进行总结,对这些先进进行表彰。
2、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仍有待加强。一是管理体制不顺。基层司法所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阵地,目前只有芦溪县实行了以县司法局和乡镇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其他县区司法所的调解人员经常还要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以外的工作。二是人民调解组织还存在“空档”和“盲点”。几乎所有的民营企业都没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一些国有、集体企业由于改制等原因,人民调解组织处于瘫痪状况。三是调解员素质有待提高。懂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缺乏,依法调解、熟悉人民调解技巧和方法的调解员不多,有些工作还是依靠个人的威望进行调解,一旦出现复杂的涉法纠纷和突发性矛盾纠纷,就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调处。四是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还停留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与基层法院联合培训的机制尚未建立。
3、“三调联动”对接机制仍有待完善。“三调联动”涉及到方方面面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仅仅依靠司法部门牵头、协调难度较大。由于缺乏有力协调和相应的措施,目前司法、法院、公安和等部门开展调解工作更多的还是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真正意义上的联动、对接还没有形成。
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仍较薄弱。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已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是调研中普遍反映的问题。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三部分,尽管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市、县两级财政均未列入预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也难以得到保障,相对而言,*县的高洲、*、*等乡镇解决得比较好,但也只是从农村村委会干部的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针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提出几点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与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一是要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之称的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及时、快捷、经济、简便等优势,有专家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相比,所消耗的人力和物力之比是1:7。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有利于将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只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和基础性作用,才能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只有做好了人民调解工作,才能推进社会的稳定;只有做好了人民调解工作,党政领导才有精力抓经济。二是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在新闻媒体上开设一定的版面和时段,宣传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宣传广大调解员作出的无私奉献和工作业绩,通过宣传,使人民调解成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三是要推广芦溪县的做法,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十佳人民调解员”,坚持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宣扬和推广杨斌圣、廖湘志等一批全国、全省模范人民调解员和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验,表彰一批人民调解先进单位和个人,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
2、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一是逐步理顺基层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基层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施者,建立以县区司法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有利于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利于人民调解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开展以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技巧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旁听等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调解技能。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积极参与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组织他们旁听案件审判,安排他们参与庭审前的辅工作,并选择部分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高其业务水平。三是改善调解员队伍结构,广泛吸收律师、政法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法官和检察官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支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热爱调解工作的调解队伍。四是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在消费者协会、大型集贸市场等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展专业性调解组织,以适应新时期化解复杂性矛盾纠纷的需要。
从4月27日转入分析检查阶段以来,政法委按照区委的部署和安排,紧紧围绕“重在总结经验教训,重在完善发展思路”和“三个防止”(查摆问题要防止流于形式,分析原因要防止轻描淡写,制订措施要防止大而不当)的要求,在学习调研的基础上,对照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对照新时期政法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扎实开展分析检查活动。现将分析检查阶段工作总结如下:
一、分析检查阶段完成的主要工作
这一阶段,我们在继续深化学习的同时,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开好转段工作会议。在区委4月27日转段工作会议后,政法委又于4月30日召开转段工作会议,由副书记***同志作转段讲话,区委第三指导组组长***同志到会讲话。
2、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政法委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于5月26日召开,领导班子4名成员参加了会议,区委第三指导组组长赵群笑同志到会指导。按照要求,我们在民主生活会前向党员干部通报了上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反馈;组织好会前学习和开展谈心活动,准备好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民主生活会上,班子成员按照“四联系四对照四找准”要求,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讨论了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和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气氛活跃、和谐,达到了预期目的。
3、形成质量较高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主要领导组织认真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及时交区委指导组审查把关,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集体讨论修改,召开党员干部大会进行评议完善,现已形成质量较高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4、开展“下基层、解难题、送温暖”活动。按照区委 “下基层、解难题、送温暖”活动方案的要求,政法委领导干部模范带头,带领党员干部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围绕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边查边改,千方百计为基层省繁减压,为企业排忧解难,为群众办好事实事。
5、开展保增长、促发展帮扶活动。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企业、联系基层制度,结合部门职能,开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活动,落实帮扶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二、主要特点和成效
一是领导干部深入企业排忧解难。政法委领导李青亮、巢建勋、区铮森同志深入到我区重点企业荣信电路板有限公司调研时,了解到该厂的个别员工晚上在厂区外围活动时,曾受到一些不明身份人员的勒索和恐吓;近期又发生一起员工非因工死亡补偿纠纷案件,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李青亮同志立即组织政法委党员干部分成两组,一组由巢建勋同志带领,负责调解;另一组由区铮森同志带领,负责整治,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调解组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反复、耐心地做好劳资双方的调解工作,缓和矛盾,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事件得到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了一宗越级上访事件发生,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使企业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整治组与公安分局、高新区派出所研究制定了对该厂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晚上加大巡逻伏击力度;同时指导该厂加强和改进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做好防范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该厂及周边治安环境明显好转,进一步增强企业投资信心,维护了我区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是边查边改取得初步成效。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我们及时进行边查边改,一些制约政法工作科学发展的难题正在开始破解,边查边改取得初步成效。如经过与区有关部门的积极协调沟通,5月份已协助区法院建立了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和执行救助制度,今年执行救助制度所需的5万元启动资金,区财政局已划拨到法院帐户。今年初公安分局由市下放区管理后暂时还未理顺的问题,正在逐步理顺,队伍思想保持稳定。荣信电路板有限公司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也初见成效,该厂及周边治安环境明显好转,企业反映比较满意。
三是逐步理清了新时期政法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路和对策。经过不断的深化学习和分析检查,逐步理清了新时期政法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路和对策。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政法工作必须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全力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新时期政法、综治、维稳工作必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区目前要特别注意防范和化解因征地拆迁补偿、劳资纠纷、退伍军人优抚安置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要不断更新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方式,完善体制机制,在工作中做到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眼前与长远、治标与治本、惩治与教育、打击与 防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努力做好新时期政法工作。
三、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任职这个法律顾问已经有一段时间了,现将几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供法律咨询
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为公司做的主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提供法律咨询。每当公司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法律方面的问题,都是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同志与我联系、磋商,有时是遇到具体问题的同志直接与我电话联系,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答,提供法律意见。如由商开通的无身份证的用户造成的恶意欠费问题,用户提出的边际漫游问题,蜂窝移动的盲区话费问题,公司的临时用地和租用房屋场地问题等等。以市场部和工程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多。每年都不下几十件。通过咨询,法律顾问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提出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给我印象深刻的有代扣缴税款案。2003年11月,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凭借省税务局对某联通分公司的一个处理文件,以我公司未为代办户代扣代缴税款为由,要求我公司补交税款40万元,并欲对我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在接到综合部通知后,我立即同公司财务部兰经理联系,为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提出法律意见,明确指出税务机关要求我们为具有税务登记手续的代办户代扣代缴税款并无法律依据,即便应当代扣代缴也应当由税务机关事先核定代扣代缴对象,由企业承担税款流失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在兰经理的努力交涉下,市地税局终于收回成命。
二、审核公司合同
根据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法律顾问的另一经常性的工作是审核修改公司各类合同。特别是在2005年至2007年三年间,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制度,法律顾问每周去公司坐班一天,审核处理各类合同,进行会签。每周合同均有四、五十件之多。在审核公司合同中,我发现有如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1、由于贵公司是由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邮电局脱胎而来,许多
职员存在原邮电局具有部分政府管理职能的影响,在合同中违背合同主体平等的原则,在合同中经常出现处罚、罚款之类的字样,建议修改为违约金;2、违约责任不明确,如约定的违约金没有明确是按银行同期存款还是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建议明确细节;3、违约责任不对等,违反了公平原则,如约定的违约责任对方是按合同标的的5%,而公司的是20%等等,建议约定双方一致的违约责任比例;4、在纠纷争议的解决方面约定的管辖机关不明确,既约定法院管辖又约定仲裁管辖,与法律规定冲突。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如约定法院的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仲裁管辖的没有明确仲裁
机构;建议法院管辖的一律修改为约定为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仲裁管辖的必须明确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这些问题经过
一段时间的磨合,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公司的合同会签工作由于以后改为电子会签,不需要法律顾问进行会签了,但遇有比较重要的合同,公司综合部或具体负责的合同拟稿人还是经常与律师咨询讨论。联系的方式有时是律师去公司,有时是公司人员到律师事务所,更多的是通过电子信箱或传真进行联系。如2007年、2008年公司有两个购买办公楼的合同,由于是期房,更由于吸取我省某分公司出现损失的教训,负责该项目的公司工作部的岳某曾多次与律师对合同反复推敲,字斟句酌,几易其稿,并办理了公证。除岳某外,公司工程部和市场部的几乎所有同志都有类似的经历。
三、配合公司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做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对于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除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法制宣传工作以外,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布实施时,我与时任公司市场部经理的文某某、综合部经理的王某某二同志一起参加了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的集中学习。回来后,由我对公司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宣传讲解。2006年,针对公司合同会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公司的统一组织下,我对公司负责合同拟稿和审核的人员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专题讲解,均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四、公司进行调解
几年来我与综合部、市场部一起共同处理客户投诉事件多起,主要是商冒用他人身份证、手机卡过户等类事件。经我们共同努力,均在不违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使客户负气而来,满意而去,或者虽不满意但对我们的处理意见也表示认可,将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纠纷在诉讼之前解决。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
1、水上交通事故案。2003年4月份,我与公司综合部的王经理、赵等几位同志共同处理了一起水上交通事故案件。某处一孟姓船主的船只,在港区内河流入海口附近夜航时发生水上交
通事故,船只的桅杆将我公司设置在港区内跨越河流的光缆撞断,桅杆也被折断。该船主意欲找我公司索赔。经我公司按法定程序向当地港监部门报案,并与该船船主交涉处理善后事宜,明确表示对方如对我方处理意见不满,可以到大连海事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船主最后同意我方的处理方案。
2、公司社区基站投诉案。2005年甲区某社区、2007年某某社区、2008年乙区某社区居民都曾经对我公司设置在该社区的移动基站在噪声、电磁幅射等问题进行投诉,要求我公司撤走移动基站。本人与公司的张副总经理、综合部赵副经理六名同志会同物业、居民委员会、街道、公安部门的同志一赵亲临现场,与社区居民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说服工作,平息事态,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营业厅椅子伤人案。2006年5月14日晚6时许,客户李某某到公司某营业厅交费时,因营业厅内的椅子存在质量问题而摔倒,导致损伤,遂到某县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为腰4-5节间盘脱出、胸外伤及软组织损伤,住院长达近二个月。我和公司综合部赵副经理等三名同志与对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辽宁省公安厅公交(2005)121号文件,同意对客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进行一次性补偿共计48000元,从而息诉止争。
4、公司在模拟网转数字网接待客户投诉。2002年,公司根据省内
有关部门的精神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模拟网转数字网的工作。这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许多客户纷纷到公司投诉,甚至有人到法院起诉。经我与公司的综合部两位经理到法院说明情况,甲区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做撤案处理。对于到公司投诉的客户,我与公司市场部的文经理以及另外两名同志一起自始至终坚持坐班接待客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客户负气成来,满意而去,圆满地完成了模转数的工作,没有发生一起诉讼案件,也没有造成一起意外的不可控制的纠纷事件。
五、处理诉讼案件情况
几年来我与公司综合部王经理、李经理、赵副经理一起,为贵公司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多起。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公司诉讼应当另行收费,但所有的案件本人都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典型案例如下:
(20余起3类诉讼过程涉及多人姓名,此处从略)
4、贾某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2008年5月,社会闲散人员贾某到公司找人要手机卡,在员工通道处受到社会上不明身份人的追杀,在公司外面被人砍伤。此人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给予人身损害赔偿。我与公司职员赵某在详细了解案况后,到法院与承办法官提出四点意见:1、原告与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任何附随义务,也就是安全保障义务关系;2、员工通道不是营业厅,也不是公司对外的经营场所,更不是公司保安的重点防范区域;3、此案系社会人员寻仇所致,原告应当对此有所了解;4、公司在此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无过错责任。。此案被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案。
5、居民王某某诉公司赔偿财产损失案。2008年4月,某县某镇居民王某某以公司光缆经过其家院落为由,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6万元。我与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赵某处理此案。我们提出的答辩意见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损害的事实和证据,公司光缆也已经改线)也没有法律依据(《电信条例》规定基础业务电信运营商有权铺设光缆,任何地区也没有支付费用的先例)。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主持调解,由我方象征性地补偿对方3000元,由对方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调解时本人不在场,调解的原因是公司已经对对方的无理取闹不堪其扰。
六、协助公司完善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