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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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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践报告

物业管理实践报告范文第1篇

今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开始,我在美佳物业**花园进行了物业管理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依次对设施管理、事务管理、保安管理进行了实习。在实习中,我在管理处指导老师的热心指导下,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物业管理理论知识对照实际

今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开始,我在美佳物业**花园进行了物业管理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依次对设施管理、事务管理、保安管理进行了实习。在实习中,我在管理处指导老师的热心指导下,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物业管理理论知识对照实际工作,用理论知识加深对实际工作的认识,用实践验证所学的物业管理理论,探求物业管理工作的本质与规律。简短的实习生活,既紧张,又新奇,收获也很多。通过实习,使我对物业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感性与理性的认识。

我所实习的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隶属于香港沿海绿色家园集团。目前,该公司拥有员工近1500人,在深圳、厦门、福州、上海、武汉、鞍山、北京、大连、长沙等大中城市均有物业管理的项目。管理面积约300万平方米,管理项目类别有大型住宅区、高层商住大厦、商场、公寓、别墅、酒店、高等院校等物业。**花园是其所管辖的物业管理项目之一。**花园由2栋19层高的塔楼组合而成,小区面积约29000平方米,居住270户,居住人口近一千人,管理处员工26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

回顾实习生活,感触是很深的,收获是丰硕的。实习中,我采用了看、问等方式,对**花园管理处的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分析了管理处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特点、方式、运作规律。同时,对管理处的设施管理、事务管理、保安管理有了初步了解。

一、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创“学习型、创新型”企业。

严把员工招聘关。美佳物业在招聘管理人员须毕业于物业管理专业;招聘维修人员须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多面手,并持有《上岗证》;招聘安保人员须属退伍军人,对其身高、体能、知识、品格、心理素质等都进行严格考核挑选。

做好员工的入职、在职培训工作。美佳物业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相关培训工作,使员工对小区的基本情况、应开展的工作心中有数,减少盲目性;随着市场竞争激烈,知识、技能的不断更新,对在职员工提供各类专业性的培训机会。美佳物业提倡“工作就是学习,工作就是创新”,每位员工都争做“学习型、创新型”员工,员工中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的比帮赶超的竞争氛围。从而,使员工个人素质得以提高,管理处的管理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益得以提高,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从实际出发,管理处严格参照ls09000质量体系运作,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规程、工作标准、考核标准。管理处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制定全方位的上级、平级、下级的360度考核办法;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实行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增强了考核的可操作性,减少考核时人为因素的影响;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避免了考核走过场的现象,通过考核机制的建立,增强了员工的危机感、紧迫感,促使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培育自身核心专长,创特色服务,提升核心竞争力。

在实习中,我看到一套由沿海集团、易建科技、美佳物业合作自行设计开发的“一站式物业管理资迅系统”物业管理服务软件。该软件包括:“一站式客户服务、一站式资迅管理、一站式数码社区”三大体系,是一个利用网络、电子商务、科技手段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效地开发、整合、利用客户资源的资迅系统。管理处全面提倡“一站式服务”、“最佳保安”的特色管理服务。从而,实现了高效的管理运作,解决了业主的奔波之苦,创造了一种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提升了服务效率,提高了业主满意度,提升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和服务质量,最终提升了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

三、推行“顾客互动年”,促进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良性互动。

美佳物业在与业主关系管理方面,在实习中我了解到,在xx年美佳重点开展了“顾客互动年”活动。成立了美佳俱乐部,设立新生活服务中心,开通客户服务热线,及根据小区居住的业主不同的年龄、不同的爱好与兴趣、不同的层次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的社区活动与主题活动。如:三月份,开展了学雷锋义务服务活动;“六一”儿童节,与幼儿园联谊开展游戏活动;十月份,组织小区业主观看露天电影;十二月份,圣诞节由圣诞老人派发圣诞礼物……通过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互动活动,加强了公司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交流,创建了互动的顾客关系,营造了浓厚的社区氛围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四、重视物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设备管理。

对于设备管理,我在实习中看到,管理处着重建立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对各类设备都建立设备 卡片;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巡视,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修、清洁,并认真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对水池、水箱半年清洗消毒一次,进行水质化验,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发电机每月试运行一次;消防泵每月点动一次,以确保发生火灾险情时,消防泵能正常使用。等等。

五、管理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安保队伍。

管理处的保安管理设大堂岗、巡逻岗、监控岗、指挥岗,岗与岗之间密切联系,对小区实行24小时的安全保卫。建立并完善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对新招聘的安保员进行上岗前岗位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加大对在职安保员的培训力度,注重岗位形象、礼节礼貌、应急处理能力等培训,从而增强安保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整体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友善与威严共存、服务与警卫并在”的服务职责,安保人员在做好治安管理职能外,还为业主提供各种服务,形成了管理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短暂的实习转眼而过,回顾实习生活,我在实习的过程中,既有收获的喜悦,也有一些遗憾。通过实习,加深了我对物业管理知识的理解,丰富了我的物业管理知识,使我对物业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感性和理性认识。同时,由于时间短暂,感到有一些遗憾。对物业管理有些工作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表面,只是在看人做,听人讲如何做,未能够亲身感受、具体处理一些工作,所以未能领会其精髓。

物业管理实践报告范文第2篇

梅婉雯,女,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ICU 215200,住院医师,研究方向:急救工作

【关键词】乌头碱中毒;心律失常;血液灌流

临床上川乌、草乌等有祛风除寒、温经止痛的功效,加入酒泡制后口服治疗风湿性关节痛、腰腿痛等有较好效果。但泡制或服用不当或误服可导致乌头碱中毒,引起心律失常,严重者可致死亡。我院2010年3月收治乌头碱中毒致严重心律失常1例,常规治疗无效,血液灌流效果明显,现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患者男性,65岁,3月25日因自服药酒(内含生草乌及生川乌等成分)两大口,量约100ml,2小时后感四肢麻木,恶心呕吐。查体:血压92/57mmHg,心率188次/分,心律不齐,神志朦胧,心电监护提示:“室性心动过速, 室早二联律”。 入院诊断为: ①乌头碱中毒,②心律失常:室性心动过速。入院后常规予洗胃,开放静脉通道,补液促进毒物排泄,给予可达龙、利多卡因等药物反复静脉推注抗心律失常,但效果不明显,未能转复窦性心律,并出现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及室颤;予胸外心脏按压,多次施行同步电复律术效果不理想,室性心律失常反复发作持续长达30min,查血肌酸激酶,206U/L,肌酸激酶-MB,83U/L。床边心电图:室早二联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考虑和乌头碱中毒致心肌损害有关。为了促进毒物排泄,给予血液灌流治疗2小时。期间患者呼吸困难,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经血液灌流治疗1h后,患者心律即转为窦性自主心律,第2天患者神志转清,脱离呼吸机随后拔除气管插管,第4天治愈出院。

2 讨论

乌头碱是毛莨科乌头属草本植物的主要成分,为一种毒性剧烈的生物碱,乌头药用其块根,主根为乌头,旁根为附子,乌头性热,味辛苦,全株有毒,以根最毒,次为种子和叶,主要有毒成份为二萜类生物碱,乌头碱亲脂性强,易溶于酒精等有机溶剂,微溶于水,易从消化道、破损的皮肤吸收,其吸收和排泄均较迅速,主要在肝脏和肾脏代谢,从尿液和唾液中排出体外。乌头碱类中草药具有祛寒、散风、温经、止痛之功效,民间常用于治疗腰腿痛、跌打损伤、抗风湿及滋补温阳等,治疗剂量有强心作用,中毒原因多为煎煮炮制不当,乌头类药物浸酒饮用或服用民间医生自制含乌头碱类药物的制剂过量,乌头碱毒性极强,其治疗剂量和中毒剂量十分接近。纯乌头碱结晶成人口服0.2mg即中毒,2~4mg即致死[1]。乌头碱易溶于酒精,故生药泡酒或配酒后服用更易中毒,急性中毒致死率可达3.1%[2]。

乌头碱引起心理失常的机制复杂:1)兴奋心脏迷走神经,释放大量乙酰胆碱,降低窦房结的自律性和房室结的传导性,引起窦性心动过缓和房室传导阻滞;另外,乙酰胆碱作用于心房肌细胞可导致心房肌绝对和相对不应期缩短,易于折返,诱发室上性心动过速和心房颤动。2 )心脏毒性:乌头碱对心肌有特殊的亲和力,直接作用于心脏,出现心肌的损害,导致异位节律、心肌各部分兴奋、传导和不应期不一致,复极不同步,形成室性期前收缩、室性心动过速,严重时出现心室颤动[3]。

乌头碱中毒目前缺乏有效解毒药,治疗越早越好,早期彻底洗胃,阻断毒物的吸收,控制心理失常。本例患者系乌头碱中毒引起致命性的心律失常,持续时间长且较为顽固,虽经反复多次的同步电复律,应用抗心律失常药物,但患者心律失常仍未能得到有效纠正,考虑和口服毒物的剂量较大和救治时机较晚有关。该例患者的抢救过程中及时使用电动洗胃治疗阻止了毒物的继续吸收,并果断地采取血液灌流治疗促进了毒物清除,积极的补液脱水治疗促进了毒物的排泄,是心律失常得到有效控制的关键措施。

血液灌流是利用碳肾中的活性炭吸附血液中的毒物,以达到血液净化目的的方法,主要用于中分子物质,小分子环状结构物质和部分血浆蛋白结合的大分子物质的清除。乌头碱二萜类生物碱,脂溶性的小分子物质分子结构中含有环状结构,所以血液灌流效果较好。血液灌流是治疗乌头碱中毒的一种有效方法[4]。

参考文献

[1]任引津,张寿林,倪为民,等.实用急性中毒全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911-912.

[2]赵初环,卢中秋,黄维佳,等. 血液净化治疗乌头碱中毒.中国内科杂志2001,40(7):502.

物业管理实践报告范文第3篇

业大物业管理专业模拟实践课程的设计

实践教学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学生所学理论与方法,采用相应手段,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进行实际教学的教学活动,是使学生掌握基本技能的必要教学活动。为了使业大学生能够顺利地参与、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我们尝试在业大学生的教学活动中进行模拟实践实习。(一)物业管理模拟实践课程设计由于进行的是现场情景的模拟实践实习,与真实的现场环境必然还是存在差别的。为了能达到尽可能逼真的实习效果,我们仿照物业管理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不同内容的单元模块设计。每一单元模块内容包含了相应大类的物业管理内容。各个单元模块内容相对独立,以便学生能方便开展相关内容的实习实践活动。同时,各个单元模块内容又有内在联系。把各个单元模块联系起来,就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物业管理实际现场情景。为了给学生创造一个真实的物业管理“现场”实习感觉,创造身临其境的环境,在各个单元模块内容实习完成后,我们把所有的单元模块内容综合起来,让学生自己组建物业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活动。而其他没有进入该“物业公司”的学生,自然成为其服务的物业小区的业主。这样的物业公司成立不止一个,让所有的学生都能成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或业主,都能得到实践的机会。公司成立后,我们要求同学们把在物业公司运作过程中的相关内容和可能发生地情况事先提出来,进行充分讨论。然后编排成情景短剧,由学生自编自演,同时进行录像。情景短剧演完后,重新播放,组织同学们(同时就是剧中的演员)观看、分析、点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老师给予适当的评价。以上一系列的实践教学活动,既可以给同学们一种真实的亲临现场实习的感觉,又能使同学们分辨清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处理相关的问题,哪些处理是正确的,哪些处理是欠妥的。同时也提高了同学们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指导实践,反过通过实践来验证所学的理论知识,正可谓一举多得。(二)物业管理模拟实践单元模块设计内容我们设计的物业管理单元模块内容包括:①物业管理企业的组建;②业主的入伙管理;③物业装修管理;④物业环境管理;⑤物业客服管理;⑥综合演练,情景剧的自编自演。每一个单元模块都是首先由教师按照物业管理工作内容的实际提出要求、注意事项等,由学生分组(假设的各个物业公司),组员共同讨论完成,形成相应的文件、操作程序、成员分工,最后形成书面的文档。最后,每个学生写出实习报告,进行全面的自我总结。(三)成绩考核成绩考核是督促学生自觉自主学习,实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教学目标的必要手段。模拟实践实习,分单元进行考核。按各个单元模拟进行的内容及要求,检查每一位学生在其小组(虚拟公司)分工负责工作的文本资料、情景短剧表演中处理问题的能力和表现、模拟实践实习结束后的模拟实践实习报告、全体学生对情景短剧剧中人表现的评议等,综合评定出该学生的总成绩。(四)物业管理模拟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价通过物业管理模拟实践的实习,学生们掌握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和不同于一般企业设立的特殊程序过程。通过各个单元模块模拟实习,尤其是最后的情景短剧的综合模拟演练实习,同学们基本上掌握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过程和熟悉了相关内容。在情景短剧的演练中,学生完全是物业管理的主角,由其担任的各个物业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其切身感受、体会、收获甚至超过了现场实习。在整个实习过程中,学生们在教师的要求和引导下,充分讨论,自行准备相关的文件、设计办事程序、找出问题解决的办法等,强化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取得了预期的教学效果。

模拟实习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的设想

物业管理实践报告范文第4篇

在实习过程中,我在管理处指导老师的热心指导下,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物业管理理论知识对照实际工作,用理论知识加深对实际工作的认识,用实践验证所学的物业管理理论,探求物业管理工作的本质与规律。简短的实习生活,既紧张,又新奇,收获也很多。通过实习,使我对物业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感性与理性的认识。

我所实习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隶属于xx集团。目前,该公司拥有员工近1500人,在深圳、厦门、福州、上海、武汉、鞍山、北京、大连、长沙等大中城市均有物业管理的项目。管理面积约300万平方米,管理项目类别有大型住宅区、高层商住大厦、商场、公寓、别墅、酒店、高等院校等物业。xx花园是其所管辖的物业管理项目之一。xx花园由2栋19层高的塔楼组合而成,小区面积约29000平方米,居住270户,居住人口近一千人,管理处员工26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

回顾实习生活,感触是很深的,收获是丰硕的。实习中,我采用了看、实习报告网问等方式,对xx花园管理处的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分析了管理处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特点、方式、运作规律。同时,对管理处的设施管理、事务管理、保安管理有了初步了解。

一、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创“学习型、创新型”企业。

严把员工招聘关。xx物业在招聘管理人员须毕业于物业管理专业;招聘维修人员须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多面手,并持有《上岗证》;招聘安保人员须属退伍军人,对其身高、体能、知识、品格、心理素质等都进行严格考核挑选。

做好员工的入职、在职培训工作。xx物业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相关培训工作,使员工对小区的基本情况、应开展的工作心中有数,减少盲目性;随着市场竞争激烈,知识、技能的不断更新,对在职员工提供各类专业性的培训机会。xx物业提倡“工作就是学习,工作就是创新”,每位员工都争做“学习型、创新型”员工,员工中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的比帮赶超的竞争氛围。从而,使员工个人素质得以提高,管理处的管理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益得以提高,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从实际出发,管理处严格参照lS09000质量体系运作,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规程、工作标准、考核标准。管理处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制定全方位的上级、平级、下级的360度考核办法;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实行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增强了考核的可操作性,减少考核时人为因素的影响;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避免了考核走过场的现象,通过考核机制的建立,增强了员工的危机感、紧迫感,促使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培育自身核心专长,创特色服务,提升核心竞争力。实习报告网

物业管理实践报告范文第5篇

一、物业管理交接纠纷频发的原因

物业管理交接纠纷频频发生的原因有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的观念不适应物业管理市场化要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程序不完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沟通方面存在误解、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产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业主大会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为由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管理公司以种种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办理交接,由此导致纠纷。我国有关由业主大会公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本物业区域进行管理的制度刚刚建立,目前大多数的物业区域都由开发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也不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双方缺乏良性互动。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业主大会公开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后,很多小区的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这一权利,以服务不到位为由解聘原物业管理公司。当前产生的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大部分属于这一类,如去年12月8日,杭州最早的高层住宅小区-中山花园业主大会就以“收费过高、管理不善、开支混乱”为由解聘原物业管理公司,并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入驻,但是因为原物业管理公司不配合接交而产生纠纷,导致小区出现物业管理“真空”。

2、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结束,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驻管理,而原物业管理公司不甘退出,继续占据小区,拒绝与新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接,因而产生纠纷。如今年3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撤出的广州翠湖山庄新旧物管交接纠纷案,就是由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完成后业主委员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开发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却拒不移交物业管理权,并与新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严重冲突,致使小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二、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法律性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资料是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必须承担的责任,即《合同法》所规定的“附随合同义务”(见《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因此,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属于合同一方不履行“附随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合同纠纷。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在形式上表现为物业管理公司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资料,但本质上是物业管理公司不移交物业管理权。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并且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但是实际上《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其最长有效日期-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

对于这类有明确期限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适应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享受方便、及时并且与物业管理费相当的物业服务,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相应的服务,致使业主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或者出现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则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合同法》的以上规定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是一种服务,不可能恢复原状,但是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就擅自改变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或者有违章搭建情况的,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恢复原状。这种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因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是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承担的“附随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被解除,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原物业管理公司拒不进行交接而产生纠纷的,原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不依法进行交接的行为给业主或新物业管理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或者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费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要求欠费的业主清偿其所欠费用。

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或者双方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于我国推行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的时间不长,当前还有大量的物业区域由开发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往往比较简单,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合同。对于没有约定服务期限的情况,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做出相应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使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服务期限,而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入驻管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主动要求撤离的话,法律是允许的,但是首先应当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有关协议,解决好物业管理用房、资料移交的问题,只有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单方面的行为解除合同,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由于双方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这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如果业主委员会聘请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主动要求撤离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双方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三、解决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途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进行解决:

1、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由被解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可能还包括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物业管理交接有关事项如拖欠物管费的支付、物管公司代收代缴水电费的结算、物管公司对小区公共建设额外投入的回收等进行协商,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由于这种协商解决的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化解纠纷、平息争议,最大程度的避免双方的经济损失,维护双方的社会声誉,避免给小区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方式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有利的,一旦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2、由物业管理协会、居委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调解解决。随着物业管理协会组织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在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加强,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请求物业管理协会进行调解,双方在物业管理协会代表的主持下解决各项争议并形成书面协议。此外,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

3、申请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后,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立案查处。如果在交接过程中发生治安甚至刑事案件的,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对其中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处理。

4、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者在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争议事项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由于仲裁委员会处于严格的中立地位,其作出的裁决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并且仲裁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选择,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但是我国实行“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一旦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不得再向法院提讼(符合法定条件的除外),因此在选择仲裁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应作充分考虑。

5、向人民法院提讼。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各地基本上确认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当无法通过上述四种方式解决争议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就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向法院物业管理公司,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业主委员会。

四、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的立法建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程序,减少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发生,我们必须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交接的程序和法律责任。

第一,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交接期限,如规定原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15日(或30日)内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资料,并撤离原物业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