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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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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区别范文第1篇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自会计改革以来一直没有中断过讨论,随着改革的深入,要求更全面、更明确地回答这些问题。

一、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和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制来说,国家作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一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入、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账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账,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账职工福利欠账,环境治理欠账,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应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哪个主体进行分配,在哪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五,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僧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投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部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的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值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量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合认训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因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级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在内的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络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来为经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这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随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于对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大股东,对小股东潜在的损害,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账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现实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并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久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账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不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任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期,不失为一种尝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税跨期分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系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

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standards或accounting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义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的研究会主达成一致意见,今天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需要理顺,从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为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薄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处,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我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账户设置、记录内容和借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账的规定,比如,单设账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属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账户的设置、账务处理程序、账户对应关系,账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账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

笔者认为,会计制度有关记录环节的规定,主要是帮助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不象会计准则那样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取决于企业会计实务有没有这个需求。离开特定环境,绝对地说取消会计制度或保留会计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包括会计记录在内的账务处理作出规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设的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国家会计指导委员会(即steeringcommittee;我国会计文献大都将其译为“筹划委员会”。笔者认为,译为“指导委员会”更为贴切),其研究课题之一是,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不要就会计程序提供指南提出决策建议。另外,法国的通过会计制度(即plangeneralcomptibles;国内大多将其译为“会计总计划”或“会计总方案”,这实际上是对法文的直译。法律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献,将其译为generalaccountingsystem.笔者以为,为正确表达这份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应当译为“通用会计制度”)作为法国会计特色的体现,在西非国家及世界一些地区有很大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命题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国通用会计制度那样的会计指南。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会计实务来说,企业会计制度体系还没有形成,企业会计人员尚不习惯于自己设计会计制度,所以提供一套与会计准则相配套的会计制度,推荐会计科目,解释会计科目的性质和使用方法、交代会计程序、提供主要经济事项分录范例,对于帮助企业更好地运用会计准则,提高会计效率,加强内部监督和政府监督,还是有必要的。鉴于目前会计制度种类比较多,不便于检索和执行,建议适当加以归并。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企业会计人员薄记水平的提高,加这之会计准则指南中提供了各类业务的相关会计科目和记账方向,会计制度的作用将逐步弱化。什么时候会计人员感觉到这套制度对于企业说没有什么参考价值了,这套会计制度也就自动取消了。我们实施没有必要再在准则与制度的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区别范文第2篇

一、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和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制来说,国家作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一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入、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账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账,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账职工福利欠账,环境治理欠账,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应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哪个主体进行分配,在哪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五,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僧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投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部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的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值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量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合认训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因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级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在内的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络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来为经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这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随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于对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大股东,对小股东潜在的损害,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账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现实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并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久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账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不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任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期,不失为一种尝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税跨期分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系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standards或accounting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义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的研究会主达成一致意见,今天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需要理顺,从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为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薄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处,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我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账户设置、记录内容和借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账的规定,比如,单设账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属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账户的设置、账务处理程序、账户对应关系,账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账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区别范文第3篇

认识,分析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提出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实行适当分离,并实现财务会计与

税务会计的有效协调。

关键词:财务税务会计分离协调

一、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认识

财务会计是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一门记述性、

分析性和信息系统的学科,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济活

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

活动。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依据,按照会计准则和会

计制度的基本要求,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对企事业单位

经济活动中的涉税事项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专业会计。

通过自己长期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和参加税务会计师

的学习,我认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有以下区别与联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会计制度的目标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是不同的。财务会计目

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能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

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公平、社会分配。两者目标不

同,必然使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发生重大差异,并且认

为力图缩小两者差异的努力是不可能成功的。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核算原则

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而税务

会计核算的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财务会计以权

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

标准,能使收入费用恰当的配比,合理确定各期经营成

果,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而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

制为基础,比应收、应付标准更加准确,既操作简便,

又可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在我国,由于税收政策

和会计政策同出于财政一个"口子",这种核算原则上

差别的协调体现的更为充分。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会计制度的程序

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的顺序。凭证、账簿、报表之间有密切的逻

辑关系。税务会计按照道理也可以遵循这个程序,但没

有规范化的要求,企业一般在期末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数

据资料,按照税法规定调整,据以编制纳税申报表。

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会计制度的要素

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

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就是围绕着这六大要素进行的;而

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

得和应纳税额。这里的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和财务会计

中的收入、费用不一定相同。在确认的时间、范围、计

量标准和方法上也可能发生差异。

5、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

财务会计主要依据的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税务

会计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法。两者因其法律依据不同,

固其收入确认范围与确认时间不同,从而造成会计收

益与应纳税所得的重大差异,为分别核算和反映这种差

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适当分离。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二者

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

行核算与监督。在会计主体、记账基础、核算方法等方

面二者具有相同之处,税务会计植根于财务会计,是会

计与税收共同发展的产物;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前

提、基础和依据,税务会计则是对财务会计记录的合理

加工和必要补充。在我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

关系显然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既是企业的所

有者,又是企业的债权人,同时又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指

挥者和国家税收的征收主体。企业与企业之间也是同属

于一个出资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注定我国会计更强调

协调统一,强调服务于税收工作的需要。《会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反映了财务

会计和税务会计高度重合,财务会计的目标服务于政府

税收工作需要的特点。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适度分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过度分离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项目过

多,加之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许多规定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和WTO规则不协调,因此可以

断定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过度分离的现象。

1、税法对财务制度的强化以及对企业违法违规处罚

的加重与税收宏观调控功能不匹配。

2、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的存在难以体现公平原则,

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

3、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存在过度使用谨慎性原则的

现象,为企业人为调节利润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4、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二)应注意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过度分离对税

收监管的影响

首先,从企业角度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过度

分离带来会计信息的复杂化。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过

度分离不仅加大了纳税人的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规

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纳

税申报时,会计核算应该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

规定进行处理,而纳税申报时要依据税收法规、法律中

规定的税收政策要求进行处理,由于存在大量的政策差

异,对存在的差异进行调整成为一件难度较大的工作。

与此同时,有的企业还利用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的

差异偷逃税收,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税收,减少纳税,导

致会计失真现象蔓延,社会财务诚信危机,税收流失。

其次,从税收机关的角度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

计的过度分离加大了征税人监管的难度。财务会计与税

务会计的过度分离加大了征税的成本,使税收监管的专

业化要求愈来愈高。纳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和应纳税额计

算,一般都要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当会计制度与税法之

间存在大量的差异时,税收征管如稽查的首要任务是在

大量的会计信息中鉴别其真实性,如果还采用过去的方

法,偷逃税的查获率会大大降低。这不仅仅对税务人员的

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制度

建设,管理的程序以及征税的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该实行分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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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分离应该适度。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实行适当分离

为了实现我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当分离,保

持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协调,有必要改进现行的企业会

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制度。

1、适当改进企业会计制度

首先,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有待完善,资本

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企业会计舞弊行为比较普遍的情况

下,暂时取消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

值准备的做法,倡导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

法,改进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不失为明智之举。

其次,应对企业贿赂支出及因违法违规而支付的

罚款、罚金和滞纳金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

2、适当改进企业所得税制度

首先,改进税前扣除项目中限制性项目的标准和禁

止性项目的范围,取消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企业的工薪

支出及"三费"计提采用外资企业现行办法较为可行,企

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应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相协

调,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列支标准应尽可能简化。

其次,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消除内外资企业

间应税所得计算的差异,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

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三、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有效协调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协调的基本思路

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

则的基础上完成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的。会计目标是多元

化的,强调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管理者等相关利益

人服务,而会计信息对税收提供支持,仅仅是其目标之

一。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在不成熟的发展阶段,在

会计制度的建设中应强调会计信息的宏观经济管理服务

职能,而不仅仅是为投资人和债权人服务。所以,我国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处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等发

达国家的做法而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进行。在具体的

协作思路上,我们认为,在我国税收监管体制不完善的现

状下,会计制度也应该体现"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

理"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应该利用"税收工

作存在很大的会计信息依赖性"以及"税收对会计信息的

反馈作用"来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必要协作。 (二)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方式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提出的企

业计算缴纳税款的总原则,可以作为二者协调的一个起

点。两者的差异与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

协调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做出合理

的调整。协调的过程要依据业务性质的差异采取不同的

标准,在差异分析基础上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

提出以下思路:

1、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

的过程

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与税收都

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做出各自相应的调

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

业务有不同的协作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

极谋求与企业财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

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

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2、要加强财务会计制度与纳税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

合作与配合

会计与税收的法规制定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定和

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

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章制度制

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其会计

准则由民间机构制定不同的是,我国的会计准则由政府

制定,因此部门之间具有沟通优势。加强两个部门之间

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

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

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两者的合作,

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与税务界相互宣传的一个重要媒

介,也可以提高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3、会计要加强必要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

我国会计制度建设除了要解决具体业务规范制订

外,还要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

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税务

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

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该利用数据分析优

势使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进一步深入。

4、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具体实务操作上

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

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两者的协作要使税收

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调。

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

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

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由于其会计制度本身不够

完善或缺少有效的会计规制,则这些业务类型协作中的

税收的处理难随其行。目前如果硬性加强会计制度与税

收法规的协调,只会带来日后发展中更大的不确定性,如

对企业并购,以及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处理,所以要首先

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加快步伐,使业务处理逐步规范化。

四、结论与建议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与协调所要求的现实基础

表明:会计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熟悉会

计制度和税法知识。会计相对于税法而言,分离是实质

性的、内在的;协调则是形式化的、外显的,我们必须

认识理解,加以领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对外

部审计和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会使

会计师们可以凭借其职业优势对这种观点实施更多的判

断,即所谓"公允表达",这显然有助于弥补企业会计

对于会计原则认识和税收法规知识的不足。

总之,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必然会为财务会

计与税务会计的切实分离与有效协调提供良好的运作环

境,也必然促进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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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区别范文第4篇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否应该分离,关键在于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两者的差异程度及其可协调性。我们认为,从我国的税收制度、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和现状看,并不存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现实必要性。

要讨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问题,首先应明确税务会计的定义。但,见诸于书刊的关于税务会计的定义众说不一,甚至是含混不清的。有的认为税务会计即是所得税纳税的会计处理;有的则认为,通常意义上的纳税的会计处理不是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是用专门的理论和方法来处理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差异的一个会计分支。有的认为,税务会计就是所得税会计;有的则认为税务会计的内涵大于所得税会计,它还应包括流转税会计。之所以有种种内涵不十分明确的说法,源出于来自美国等国家的税务会计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而我国一些学者所讲的税务会计基本上都是从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的所得税会计演变过来的。因此,我们的讨论,是把税务会计定义为,以对所得税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差异为核算对象,建立专门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形成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这一观点为前提的。

主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以下简称“分离论”)的理由之一是,税收目标与会计目标不同。认为财务会计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能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税务会计的目标是保证财政收入、调节、公平分配。两者目标不同,必然使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发生重大差异,并且认为力图缩小两者差异的努力,是不可能成功的。从以上的论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分离论”是以会计目标和税收目标的不可协调性为假定条件的。其实这一假定条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世界各国在处理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方面有多种模式,如法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由于会计准则(或制度)的法制化,政府一般要求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制定应满足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要求,使税法要求与会计核算趋于基本一致。因而在这些国家里,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比较小,这些国家的会计学者也很少论及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问题。但在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情况则大不一样,这些国家里,由会计职业团体制定的会计准则,强调会计的客观性、公允性,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也有很大的自由度,并不与税法要求主动协调,使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并使这种差异的核算变得相当复杂,所以这些国家的学者也就提出了建立税务会计的问题。从各国实践看,在处理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的关系上,既存在相互协调的模式,也存在不相协调的模式。在,会计准则是由政府制定的,会计与税法之间更有着充分的可协调性。这样,一个尖锐的问题就提到我们面前来了:为什么法国、日本、德国可以做到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比较小,而我们两者之间的差异本来就很小,为什么必须扩大两者的差异,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呢!

主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第二个理由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主要依据的是会计准则;后者则是国家税法。两者因其法律依据不同,故其收入确认范围与确认时间不同,从而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者的重大差异。为分别核算和反映这种差异,税务会计应与财务会计相分离。这一论据是与上述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不同的论据相联系的。注意两者之间的协调,差异就小;互不协调差异就大,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否应该分离取决于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程度。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差异有两类:一类是永久性差异;一类是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由计算一定期间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口径)不同而发生的,在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差异。由于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并不涉及深奥的理论和复杂的会计方法,因而一般并不作为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理由,尽管它属于税务会计的一项内容。时间性差异是由一定期间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所包含项目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在以后期间可以转回的差异。时间性差异的核算涉及一定的理论和复杂的会计方法。正是由于税务会计实际上主要是研究核算时间性差异的理论和方法,因而,税务会计是否要与财务会计相分离,最终取决于时间性差异的程度和时间性差异是否具有可控性。时间性差异尽管可以列举许多条,但在我国实际上主要是折旧,以及长期合同的收益计算等几个问题。我们认为,对这些问题是应当而且也可以通过税收政策、财务政策与会计政策之间的协调予以控制的。

以折旧为例,我国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了一些行业可以实行快速折旧,而税收法规认可财务制度的规定,在这里财务政策与税收政策是统一的,都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为目标,因此在折旧问题上也就不存在什么时间性差异的问题了。税法在许多方面认可财务制度,也是符合我国历史传统和适合我国会计人员工作习惯的,也是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的明智之举。税收法规认可财务制度,不是税法跟财务制度走,而是法规体系中高一层次的法规(国务院颁发的税收条例)对低一层次的法规(由财政部长令的“两则”)的认可和肯定,是税收政策与财务政策之间协调的一种正常而又重要的方式。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作为同一层次的法规,同样存在着可协调性,如果把这种同一层次法规之间协调,看成是一种谁跟谁走、谁服从谁的关系,那就必然会走到互不协调、相互排斥的路子上去,由此会带来种种不必要的矛盾。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指出的是,“分离论”在论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问题时,总是回避了我国现实存在的财务制度体系。或许认为在1993年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后,建立起来的由《企业财务通则》、行业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成的新财务制度体系是多此一举,本不该存在;或者认为这是一种过渡,最终会被税法和会计准则所替代,而置于视野之外。但这种研究问题的方法本身脱离了我国的实际,是以外国不存在财务制度体系作为研究前提的。其实,在美国等国也不是没有财务政策,只是分别在税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作出规定,只是没有形成象中国这样完整的财务制度体系。而且就我们的判断,或许正是由于他们没有形成完备的财务制度体系,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规范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而使所得税法的规定十分复杂,甚至复杂到要请注册会计师、律师才能准确计算应税所得的地步。在中国则由于有了完备的财务制度体系,并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相协调,许多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得以事先处理,使会计与税收的核算依据趋于接近,而不是拉大差异,使所得税法规有可能做到简明、易懂、方便纳税和征管。

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第三个理由是,财务会计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法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征管,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税法与财务会计在核算原则上确实存在上述差别。但问题在于,税法的反对估计,不允许有不确定性的核算原则,在复杂的经济情况下也存在着灵活性,即可协调性,核算原则的可变动性。以美国对长期合同收益的会计处理为例,在1989年前,允许纳税人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工合同法之间进行选择,列报纳税所得。完工百分比法要求纳税人每年根据估计合同完工百分比确认一部分合同收益进行纳税。完工合同法则在合同完工且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益。因此,纳税人通常选用完工合同法从而递延确认收入,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纳税人会以合同未完工为名递延多年。考虑到递延的机会及潜在的弊端,美国国会采用各种措施,缓慢却又是坚决地限制使用完工合同法,终于在1989年,停止使用完工合同法。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研究项目ED32,即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中,对确认建筑合同的收入和净收益,也建议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如达不到确认利润的条件,则确认与成本有关的收入,并建议删去全部完工法。这个例子说明,虽然完工合同法没有估计和半点不确定性,却可在税法中不允许采用;完工百分法,虽有估计成份,却在税法中强制采用。可见,所谓税法与财务会计核算原则不同,并不是绝对的,还是可以视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的。

在我国,由于税收政策、财务政策和政策同出于财政一个“口子”,这种核算原则上差别的协调,体现得更为充分。例如,我国财务制度中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坏帐准备,同时规定了计提坏帐准备的和计提比例,并为所得税条例所认可。这样在这方面也就不会发生什么时间性差异了。

讨论我国是否应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还应考虑中美等国在这方面的差异。在美国等国家里,会计制度一开始就是由企业自行设计的。公司所得税开征后,由于税法只能按照税收政策的要求来规定纳税所得额的和扣除项目、标准,不可能也不应该承认各个企业自行设计的财务会计制度所计算出来的利润直接作为纳税所得额。因而征收公司所得税后,就对公司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标准和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行规范,随着人们对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之间差异的认识加深,不断作出补充性规范而使所得税法规显得十分复杂。

我国的情况则大不一样,新成立后,一直重视财务制度建设,当时没有开征企业所得税,西方国家由所得税规范的一些扣除项目、标准,都是由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来规范的。如成本项目、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以及企业因违反税法而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在进行利改税改革后,也是以财务制度来规范的企业开支办法来计算纳税所得额的。进入90年代以来,为促进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1994年1月1日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条例》对企业的收入、费用的确认,资产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范,除了所得税《条例》认可财务制度的部分外,对财务制度与《条例》有抵触的部分,财政部对财务制度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发出了有关衔接的通知,得到了有效的协调。会计收益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一些永久性差异(如工资支出、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等,财务上可据实计入成本费用,税收上则规定不能超过扣除标准;有的项目如赞助支出不准扣除等)。但这些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而会计处理化较复杂的时间性差异,则很少存在了。我们认为,有完备的财务制度,有搞好协调的条件,是我国的一个特色,符合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传统习惯;也简化了纳税所得的计算,有利于税收征管,因而不应作为一种“弊端”来革除。

我国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虽然很小,但毕竟存在。是扩大这种差异,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路子?还是进一步搞好财务政策、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协调,努力缩小这种差异?有的主张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同志认为,财务制度规定的原本属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内容,认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最终要替代财务制度。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来自西方国家没有财务制度的现实,但其所得税制度过于复杂的弊端却被忽视了。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和财务规范有其历史的过程,并形成了一定的惯例,是不宜照抄照搬的。对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作了初步的。不考虑我们自己的传统和习惯,只能把问题搞得复杂化,甚至带来不必要的混乱。其实,问题不在于由谁作出规定,重要的是财务政策与税收政策必须保持一致性。我们过去财务制度中的问题是统的过多、管的过死。经过十几年的改革,特别是《企业财务通则》的实施,应当说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在今后,重要的是在进一步的改革中搞好三者的协调,保持三者政策上的一致性,切忌出现各搞各的、互不协调的情况。在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处理上,力求控制时间性差异,决不应人为扩大这种差异。如有的主张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同志提出,应由税收法规作出统一的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规定,并且应当是没有弹性的价值标准。这种观点只能是把问题搞得复杂化,把应税所得额的调整搞得十分繁琐,而对税收本身并无实际益处。这种主张,无异是把分离变成目的,为分离而分离。

总之,时间性差异不是不可协调控制的,而税务会计主要是时间性差异核算的和方法的学科。既然缩小时间性差异的努力是可以成功的,那么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学科,也就不再是一种客观的必然性了。

我们主张控制会计收益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不搞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还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应当让我们的财务会计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管理上,减少不甚必要的繁琐的核算工作;

(二)应当让我们的税务人员把精力放在贯彻税收政策和加强征管上,减少不甚必要的繁琐的核算工作;

(三)我们应当看到,由于今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力图搞好会计准则的协调,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不是扩大的趋势,而是在向缩小选择范围的趋势发展。例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表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专辑曾指出,“随着公布的会计准则越来越多,个别企业选择的范围不可避免地会变得越来越狭”。我们现在扩大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是由于过去企业这方面的自主权过小,因而是正确的、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到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不应把现在美、加等国企业在会计政策上自由度作为我们的样板。

(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也应该权衡成本与效益。两者分离后,必然带来不小的操作成本,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可能是“得不偿失”。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 会计 关系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财务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二者对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都是不可或缺的。长期以来,人们对于财务和会计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认识,导致二者的发展受到一些限制。在历史上出现过“大会计观”、“大财务观”、“会计和财务并列”三种观点,但是在研究范围不断扩大的现代社会,很难真正判别谁包含谁,并且纠结于此也没有实质意义。笔者认为,财务与会计既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一、财务与会计的概念

财务管理以微观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研究企业特别是公司制企业资本价值经营问题,其核心是投资、融资和收益分配管理。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方面,是企业的价值管理活动,是对企业资本进行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的一种资本经营与管理活动。财务产生于货币的资本化,其本质是资本价值经营及其所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资本、资金、资产是财务的基本要素,具体的内容包括资金筹集与投放、资金耗费和结转、资金回收和分配三个方面。财务目标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开展财务管理活动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目前以三种观点最具代表性:利润最大化,每股收益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

关于会计的定义学者的认识尚未统一,目前以管理工作工具论、艺术论、应用技术论、管理活动论、信息系统论五种观点最具代表性。笔者比较赞同信息系统论和管理活动论,会计的本质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是旨在提高经济效益,主要运用货币形式,采用专门方法和程序提供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其对象为企业的资金运动,目标是通过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通用要求。

二、财务与会计的区别

(一)本质与职能不同

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是对经济业务进行计量、加工和处理的信息系统。其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侧重资金的反映和监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会计活动范围的扩大,衍生出参与决策职能,企业决策者利用会计提供的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数据帮助决策者从各种生产经营方案中选取最优方案。

财务是一个管理工具,一种价值手段,通过规划、控制、分析和评价,提供决策支撑,同时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信息报告和披露服务。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分为筹资、调节、分配、监督,侧重于对资金的组织运用和管理,要求企业经营活动按既定的目标和轨迹运行,是一种直接的、全过程的管理。

(二)内容、依据和方法不同

会计是以原始凭证为依据,使用专门的方法,如设置账簿,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告,对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会计核算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权责发生制五大基础假设为前提,信息质量应满足客观性、可比性、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谨慎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会计核算的依据是财政部统一颁布的会计制度,具体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用由企业根据统一会计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定。

财务管理是依据国家政策法律并结合企业情况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运用定额管理、预算管理、可行性分析、预测等进行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财务管理是建立在财务主体、理性理财、委托、有效市场、风险厌恶四大基本假设之上的。我们可以看出管理者在制定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时享有独立的理财自和自主决策权,而会计在很多方面则没有选择权。

(三)影响因素和确认计量原则不同

企业选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既受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限制,又受到会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的束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最根本的两种计量属性是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只是在不同条件下公允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目前,在一般的企业中,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政府等非营利性企业为收付实现制),对于大多数的资产(负债)以历史成本计量,如固定资产等,而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此类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有严格的要求,其公允价值或者根据活跃市场价格确定,或者根据同类商品价格确定。总之会计计量利用的是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

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除了受法律环境、资本市场环境、经济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外,主要受到企业投资报酬率风险的影响,而投资报酬率为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之和,无风险报酬率是企业一个既定报酬率,所以影响财务目标的根本因素是风险报酬率,而风险报酬率主要受投资项目资本结构、股利分配政策等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的影响。财务管理更加强调现金流的重要性,货币时间价值原则是理财第一原则,在对项目进行评估时更多地使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所以财务利用的是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

(四)目的和结论不同

会计的目的是要得出一本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真账”,满足债权人、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结论要具有公允性、一贯性,相对来讲结论比较固定,不同的人对相同的会计业务进行核算,在重大方面结论大体一致。

财务的目的在于使企业财富的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最大化也就是说它没有极值,只有恰当的合理的,其结论相对来讲比较灵活,其结果不具唯一性,不同的人,由于经验取舍偏好、风险偏好、预期等的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有较大的差异。

(五)分类和服务对象不同

会计主要包括财务会计(对外报告会计)和管理会计(对内报告会计),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研究方向,如税务会计、金融会计、成本会计、环境会计、预算会计等。会计的服务对象是所有有关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除内部管理经营者外,还有外部信息使用者,如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等,是面向过去的,以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对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的确认和记录。

财务按照监督权、决策权、执行权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出资者财务,管理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者在管理对象、管理目标、权限等方面有一些区分。出资者(包括投资者和债权人)更加看重资本的保值和增值,管理者则是看重法人资本的配置与营运,经营者则将安全性和收益性放在首要位置。财务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当局,是面向未来的基于历史资料和现实状况的侧重于未来的预测和决策。

三、财务与会计的联系

(一)研究对象都是资金运动

财务和会计的研究对象都是主体资金的运动,财务是资本的投入与收益活动及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会计是资金与资本运动的价值信息系统。在会计中,资金的结转表现为成本的结转,从货币到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收入、利润,在财务中则表现为资本的投入与收益,从货币资金到材料资金、生产资金、产品资金、结算资金。二者反映的是相同的资金运动,如会计中的原材料则是财务中的材料资金,二者只是侧重有所不同,会计侧重于历史计量,而财务侧重于规划未来。

(二)会计是财务的基础,财务离不开会计

会计的反映和监督职能需要以财务预算和财务制度为依据,会计工作的进行要以财务的筹资活动即资金供应为前提;而在财务上,无论是进行预测还是预算都必须依据会计提供的历史信息与核算资料进行,日常财务活动的绩效必须依靠会计核算来评价,财务事后的分析必须依靠会计报表。会计是财务的基础,财务离不开会计,如果会计的基础薄弱,财务管理必将缺乏坚实的基础,财务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将缺乏可靠的依据。

(三)财务与会计可以有机结合

会计人员通过确认、计量、记录相关的会计业务,形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对企业资金流动以及风险等比较了解。如果会计人员参与财务制度的建立,参与单位财务计划的编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财务管理和重大财务的决策,将会事半功倍。在实务中,财务和会计控制可以有机的结合起来,共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财会人员必须同时掌握财务和会计知识。

(四)会计报表可反映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否实现

财务管理活动是分层次进行的,因监督权、决策权、执行权的要求不同,使得财务的三个层次(出资者财务,管理者财务,经营者财务)拥有不同的目标,而其财务目标实现与否可以通过会计报表来反映。在出资者财务中他们的财务目标是使资本保值增值,这一目标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要素项获得;在管理者财务中,其财务目标则是注重法人资本的配置与营运,这一目标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反映;在经营者财务中,他们把所有者投入的资本转化为能为企业带来未来效益的经济资源,经营者的财务目标就是在保证安全性的同时使利润持续增长,这一财务目标可以在经营者任期内的损益表中反映出来。

四、总结

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一种商业语言;财务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是一种理财手段。会计运用的是权责发生制,是对历史资料的总结,奉行利润至上;而财务运用收付实现制,是对未来的展望,奉行现金至尊。会计信息只能反映事实,而无力改变事实;财务则可以通过财务规划、控制、分析等工具来使资源的有效性达到最大。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会计与财务是独立的,但是二者并不是完全平行的,彼此独立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现代企业中,应该区分财务和会计岗位,明确财务责任和会计责任,二者的有机结合,有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