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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档案;行政执法;常态化;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单纯依靠行政规章及政策文件进行工作的局面,开始了依法治档的新时期。但是,目前的档案行政执法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改变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阶段性、集中式、突击式为主的执法状况,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纳入经常化、常态化。
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
所谓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档案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
《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得到了较好地贯彻、执行,社会档案意识普遍提高,档案工作进入了黄金发展时期。但是,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否则势必影响和制约档案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1.社会组织和个人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仍然比较淡薄
目前,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虽然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对档案工作的投入,但是相对于招商引资、经济建设等重点工作来说,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往往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实际情况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对档案工作不重视、敷衍了事、管理混乱甚至违反档案法规的现象在各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次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档案法律法规的了解还不够,依法治档的观念还没有真正形成。主要原因:一是对档案工作和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老百姓对档案工作知之甚少。二是社会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出现轻视档案,甚至损毁档案的现象。三是由于档案发挥作用具有间接性特点,容易被人忽视和遗忘。四是多数地区档案部门设备简陋,手段陈旧,服务水平一般,使档案难以发挥作用,档案事业在社会上不易造成较大影响。另外,档案部门自身社会意识的薄弱也严重阻碍了档案法规贯彻实施的深入。
2.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缺乏力度和深度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找出缺点、不足,以利于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形式轰轰烈烈,但实际力度和深度却明显不足,在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中,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小组只能通过听领导汇报、到档案室走马观花看一看,对于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也只能是“雾里看花”,很少发现问题,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力度无形当中也就被削弱了。
3.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偏低
大多数档案执法人员是多年从事业务指导工作,但对法律知识却了解不多。部分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存在着不敢执法、不会执法、不懂执法程序、不会填写执法文书等问题。
4.档案依法行政水平不高,行政处罚不作为现象比较普遍
档案行政执法走过场、一般违法不下达整改通知书、严重违法不进行行政处罚或照顾人情关系等现象还普遍存在。
5.档案执法机构有名无实
有些单位虽然设有档案执法机构,配备了档案执法人员,但并不从事档案执法工作,不深入基层搞调查研究,搜集档案违法线索,而是将其作为档案业务工作的预备队,哪里忙,去哪里挡,从事的都是与档案执法无关的其他业务工作。
三、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常态化的对策
1.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常态执法制度化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是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的一种层级监督工作制度。将档案常态执法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保障常态执法制度化,促进档案行政执法走向规范化。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明确执法责任制为前提,以档案执法行为合理、适当、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为监督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推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的必要保障,是规范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档案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迫切要求。
2.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常态执法优质化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贯彻实施《档案法》的主体,打铁先要自身硬。要把那些政治素质好,通晓《档案法》,熟悉档案业务、刚正无私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档案执法队伍。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难题;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实践培养等多种途径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不仅要认真学习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而且还要努力学习国家的基本法律及和档案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他们真正成为集调查、取证等法律程序的办案高手,真正成为使用法律手段维护档案安全和档案工作健康发展的忠诚卫士。
3.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档案执法常态化
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工作最主要,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可由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组成,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为主,以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监督为辅,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及基层单位贯彻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也应主动接受监督,在执法过程中将执法行为置于法律监督之下,使档案行政执法正规化、规范化。
4.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利用和创造一切宣传机会,运用各种宣传工具,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力争使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公民、档案的利用者都能了解档案法规。档案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人了解档案法规,特别是档案的作用,突出强调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义务,为依法治档打下广泛的社会基础。营造档案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档案部门的形象和社会地位。
5.落实档案执法工作的物质保障体系,确保档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解决必要的办案经费,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使档案执法工作能做到信息灵、行动快、效率高。
6.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程序
加大执法力度就是加强档案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通过执法检查,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原始证据往往是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及时取证。提取有力的证据,是严肃处理档案违法案件的前提,否则,加大执法力度就是一句空话。严格执法程序,就是在档案行政执法中,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每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尤其要保证相对人的权利;要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度,这样既保证了相对人的利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提高了档案执法人员的素质。
参考文献:
[1] 朴莲花,高风英,车铁范.浅谈档案行政执法[J].兰台内外,2006,(1).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制定了《老河口市行政执法规范检查工作方案》,成立了行政执法规范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并对各执法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检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我们依照交通执法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对局属各执法单位对《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学习和贯彻执行情况。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学,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逐条学,逐条对照、逐条执行,基本做到了“应知应会应行”,还积极向社会宣传《忌语》、《禁令》和《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并且做到了执法人员人手一册。对照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对下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达到了执法主体合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合理,严格实行了罚缴分离制度,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文字表述清楚,文书和印章使用正确,并及时进行了案卷整理归档。
三、认真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
这次检查,采取直接查找和自己查找的方式查摆出了九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还不够文明,有个别人使用语言不规范;二是存在只罚款(收)不卸载就放行的行为;三是行为不规范,有不使用标准手势,个别人不亮证执法;四是程序不到位;五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弹性空间大;六是人员素质底,学习不积极;七是巡查流于形式,对发现的问题管而不彻底,领导催办才勉强去办;八是习惯于用陈旧的经验来实施管理,无创新意思;九是缺乏服务意识,对基层和当事人的合理要求视而不见,感情上缺乏尊重,行为上不理睬。
四、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进一步规范各种审批行为。要加强对审批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规范、修正和完善,严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对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对涉及审批的业务,建立受理登记制度和限期答复办理制度。推行一般事项直接办、特殊事项承诺办、重大事项联合办、上报事项责任办,落实被管理者的知情权,解决审批事项和行业管理中存在的封闭运作、暗箱操作等问题,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创造最方便、最快捷的办事通道。
二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认真落实执法“四制”,全面推行先敬礼、先亮证、后说理、再按程序依法处理的执法理念;严格执行挂牌上岗、持证执法的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推行承诺服务。抓住热点、难点问题,明确服务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等实行办公承诺,体现“马上办、主动办、上门办、透明办”的精神,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依据不齐或者内部承办部门之间意见不同,不能及时办理或经审查不予办理的必须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一、指导思想
此次行政执法检查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通过查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包括区属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检查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情况、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等。
三、检查时间及步骤:
检查时间为10月11日~10月31日。
10月11日~10月17日为各单位自查阶段。各部门安排部署本部门的执法检查工作,根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自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写明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建议。
10月18日~10月31日为检查阶段,由区政府办、监察局组成检查组,依次进行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方法如下:
1、听取主要领导的汇报。
2、查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3、查阅制度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处罚等卷宗材料。
四、检查要求: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X府办〔2016〕X号)和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有关文件要求精神,为做好2020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在8月12日至20日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通过随机抽查的科学方法和信息化手段,转变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切实解决社会组织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减少和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理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
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保障监管主体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社会治理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
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公开、随机抽查过程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公开,保障社会组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时间安排及步骤
(一)时间安排
开展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时间拟定于2020年8月12日至20日共9天。
(二)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8月上旬)
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在民政局执法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6人;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在社会组织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0家社会组织(其中一般性社会团体9家、行业协会商会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家、基金会2家),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其中4家行业协会商会由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联合执法检查。
抽取的执法人员和社会组织结果在市民政局、XX市社会组织信息网网站公布,同时发出检查通知,通知相关社会组织做好检查准备和自查自纠。
(三)组织开展检查(8月中旬)
执法人员根据抽签结果,每2名执法人员一组,每组配其他工作人员2人,分两组实地检查相关社会组织。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听取基本情况介绍、材料核查和实地查看等。执法人员负责填写检查报告单和进行谈话笔录。对可以现场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当场指出,要求整改。
(四)督促整改(8月下旬)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办法制机构是本办的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对各执法机构实施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
(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四)其他应检查内容。
第六条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上级部门指定的执法检查,可随时安排。定期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报告,并将检查的结果在全办通报。
第七条经常性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抽查的监督方式。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有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或从事执法,执法证件的合法、有效情况;
(三)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情况;
(八)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第八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
(二)执法证件失效或非法的,暂扣或没收执法证件;
(三)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四)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未按要求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六)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应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第九条在纠正执法行为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机构或人员,由办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办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办法制机构应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制定措施,及时解决;或提出建议,向办领导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