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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电工程 验收调查 实施方案 要点
中图分类号:X508 文献标识码:X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50401
某水电工程位于某江干流上,电站装机容量1350MW,水库总库容9.4亿m3,工程任务以发电为主。
该工程自1993年开始前期准备,1997年经国家批准正式开工,同年11月顺利实现了大江截流,于2001年下闸蓄水,同年第一台机组投产发电,2003年6台机组全部建成发电。
1.调查方法
根据工程不同时期的环境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根据调查的目的和内容,确定环境调查的方法包括:历史文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现场踏勘和环境质量监测;遥感影像的判读和解译。
2.调查范围
结合工程区域环境特点、环境影响的范围及因子、环保设施的分布等,拟定调查范围为:
(1)水环境调查范围:包括水库库区及坝址下游共计全长93.25km的河道。
(2)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调查范围:主要为水库库区及库周地区、坝区及坝下游地区、施工区(施工场地、弃渣场、砂石料场、施工营地及施工道路等)、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绿化工程等实施区域。
(3)地质灾害调查范围:滑坡区和库区有潜在灾害的地区。
(4)施工期环境影响调查范围:工程施工区、弃渣场、施工生活区及施工道路等,合计面积323.61hm2。
(5)移民安置调查范围:移民安置区。
3.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原则上采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采用的标准,已经修订的标准,在验收中采用新标准进行校核。如水环境质量标准,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采用的评价标准为国家1983年颁布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第二级水质标准,该标准于1983年首次,之后分别于1988年、1999年和2002年分别进行了三次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为第三次修订以后颁布的,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标准》(GB 3838-83)和《地表水环境标准》(GHZB-1999)同时废止。验收调查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中的第二级水质标准为验收标准,同时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进行校核。
4.环境敏感目标
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范围内没有需特殊保护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5.调点
环境调查的重点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审批文件中提出的主要环境影响;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及效果;工程运行期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措施实施及效果;工程施工期和试运营期实际存在的环境问题以及公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情况。
6.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
该工程的勘测设计和开工建设时期,正处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刚刚起步并在逐步发展的时期,许多环保法规正处于酝酿之中或刚刚颁布实施不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也处在探索阶段。评价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分析,认为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涉及水质水温、生物生态、水沙情势、环境卫生、水库泥沙、文物景观、人群健康、环境地质、库周社会经济与移民、施工期环境影响等多个方面,并针对上述各方面的环境质量现状及工程对其的主要影响进行了现场调查与评价,编制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为:
(1)工程建成后可提供大量的清洁能源,满足地方发展工农业用电需要,对环境和经济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为当地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带来契机;
(2)水库为季调节水库,对澜沧江干流洪水削峰作用小,入库水量和下泄水量受上游水库调节的影响,但对区间洪水有较好的调节能力,建库后对水质影响不大,有益于水库水质的改善;
(3)水库蓄水后,库区热量平衡条件改变,对局地气候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局地气候的优化,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
(4)水库水温结构为典型的混合型,下泄水对下游生活用水以及水生生态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由于下游无灌溉要求,因而对农作物也没有影响;
(5)水库蓄水后,水生生态系统的演变也不会造成物种的灭绝;水库河段无内河和海洋间的洄游性鱼类,无需设置过鱼设施;
(6)水库蓄水后,对库区土壤、植被、陆生动物影响甚微,无物种灭绝的可能;
(7)水库蓄水后,由于库岸较陡,消落深度大,无大面积浅水区,不利于蚊虫孳生,只要做好库底清理、消毒防疫工作,预计不会引起疟病等与水体有关的疾病流行;
(8)水库不存在渗漏、浸没问题,库岸稳定性较好,无影响工程安全大滑坡体或不稳定岩体;
(9)水库蓄水后,将淹没库区两个新石器时代遗址,计划在蓄水前进行发掘处理;
(10)水库蓄水将淹没一定的土地、房屋,将产生移民,移民安置将破坏生态环境,产生水土流失;
(11)在工程施工期废气、粉尘和噪声等将产生短期影响,可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主要环保措施:
(1)工程施工期间,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并管理好水源;经常对施工区和生活区道路洒水以防止产生大量飘尘,并安装相应的防尘设备;应设立足够的医疗保健站,以防止疾病的传播;
(2)对因水库淹没需要清理发掘的两个新石器时代遗址等,以及需补偿的淹没损失及移民安置费,两项费用均在水库费用中列支;
(3)库周区土地尽量做到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变目前在陡坡地带种植作物的状况;
(4)加强库周区医疗保健工作,对一些易于产生传播源的地方,应彻底清除;
(5)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包括水质监测,施工期环境监测(大气、噪声及流行病预防等),以预防突发性的环境灾害发生;
(6)工程施工期间所排的生活污水需经处理后排入下游河道;
(7)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区及生活区需进行植被恢复与绿化,面积为350亩。
7.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内容
根据水电工程的特点和影响方式及对工程初步调查结果的分析,环境影响调查拟设置以下专题:
(1)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调查;
(2)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3)水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5)大气环境和声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6)社会环境影响调查;
(7)环境管理状况调查及监测计划落实情况调查;
(8)公众意见调查。
作者简介
周景舒(1992.4――),女,河海大学水文水资源学院,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为认真贯彻省、市治太、治水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镇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提高全镇水环境质量,根据县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镇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涉及水环境管理的镇办所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水环境整治工作的协调、项目推进、督查指导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认识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水环境综合整治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进程,关系到“生态立县”战略实施,关系到全镇经济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我镇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尤其是近年来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有效改善了全镇的水环境。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要看到我镇的水环境仍然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形势,部分地方污染问题仍较突出,境内河沟水质尚不稳定,环境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监管水平亟待提高,对此全镇上下要有清醒的认识,吸取太湖蓝藻事件教训,树立忧患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切实做好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落实推进。
根据县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要求,分解落实责任,围绕这一目标采取以下措施:
1、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对列入整改范围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分类整治,限期治理,验收不达标的一律依法关闭;对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内计划年内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提前到2008年全部依法关闭到位(责任单位:镇投资促进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镇环保办公室)。
2、规划建设农民居住集中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原薛城的区域重点推广应用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等生活污水处理应用技术(责任单位:镇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镇环保办公室)。
3、完善垃圾统一收集处理机制,抓好生活垃圾中转站的管理(责任单位:镇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保洁所)
4、积极推进生态县创建,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县生态县创建实施意见》,根据《县生态县创建规划》要求,编制淳溪镇创建生态县三年实施规划,实施生态建设项目,创建省级生态村,申报绿色有机产品,推进生态工业项目。同时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紧紧围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开展“强基工程”创建达标工作,使我镇生态县创建工作走在全县前列(责任单位:镇环境保护办公室)。
5、加强畜禽养殖项目的整治,严格控制规模,在本镇域范围内沿固城湖的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原有规模较小的要切实做好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扩大有机肥料使用量,减少水产养殖饲养量。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的环境监管(责任单位: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镇环境保护办公室)。
6、会同县交通、水务部门制定官溪河综合整治计划,疏浚河道、护堤砌坡,减少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单位:镇水利管理服务中心)。
7、坚决取缔水上餐厅和船舶水产经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渔民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渔民保护水环境的自觉性,在渔业村拆迁安置工作基本结束后,将会同水务、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容等单位联合执法,按照县统一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实施责任、保洁制度、减少不卫生餐饮对固城湖水体的污染(责任单位:镇水利管理服务中心、镇环境保护办公室、镇村管理服务中心)。
四、实行目标管理,严格奖罚考核
1、健全环境目标责任考核、问责和奖惩制度,对没有完成环保目标责任制,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坚决实行评选评优环保“一票否决”,严重失职者将丢官“下课”(责任单位:镇纪检、监察室)。
2、认真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努力推动各类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力争全镇所有重点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责任单位:镇投资促进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镇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和保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以下简称河流交接断面),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置的,用于实施水质监测并明确保护管理责任的河流交接点位。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河流的干流和主要支流,应当设置河流交接断面。
设置河流交接断面,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河流的自然特征;
(二)便于划分责任;
(三)充分反映水质状况;
(四)有利于水质监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河流水质保护控制的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目标。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入海河流的水质监测和保护,确保入海河流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功能区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水质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的具体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渔业、经贸、国土资源、电力、卫生、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流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纳入环境保护和生态省建设年度考核范围。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河流交接断面的设置、变更或者取消,由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相邻各方的人民政府协商决定。
跨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的设置、变更或者取消,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状况、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分别制定跨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并监督实施,同时向社会公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饮用水功能的一、二级水源保护区交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还应当报省建设、水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需要,组织建设水环境自动监测站,并对其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建设、运行维护、质量控制和信息传输的具体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损毁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测管理工作的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
水环境自动监测站在正常运行时的水质监测结果,作为确定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状况的依据。
第十一条尚不具备水环境自动监测条件的河流交接断面,由相邻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联合监测。联合监测技术规范及监测结果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确保监测结果的客观真实。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
河流交接断面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跨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状况。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可能对河流交接断面水质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河流交接断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征求河流交接断面相邻的人民政府的意见;在报送审批的规划草案中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可能对河流交接断面水质造成不良环境影响,且相邻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责任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削减超标污染物排放的时间表,重新核定相关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指标,直至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在尚未达到控制目标前,该责任区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河流交接断面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达不到控制目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的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畜禽水产养殖、化肥农药使用等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河道保洁工作。
第十九条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以及相关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区域的人民政府。
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的扩大。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用于处理污染事故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因河流上游地区污染造成下游地区水质达不到控制目标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因上游地区水污染事故造成下游地区损失的,由上游地区负有责任的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以河流中心线为行政区划界限的共有河段水质保护工作,由共有河段相邻各方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共有河段水质控制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共有河段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相邻各方的人民政府制定,并由该相邻各方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水质保护具体实施方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不定期公布水质状况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编制规划不征求相邻的人民政府意见或者对意见不作说明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工作失误、防治不力,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事故危害扩大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拒报、谎报或者二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监测结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摘要:水系一直是支撑城市的繁荣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水环境的好坏对城市的兴衰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深入人心和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部分古城水域环境相机没落萧条,基于对工业文明的反思,赋予古城崭新的文明形象,历史文化名城水环境保护势在必行。
关键词:水环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作者简介:李珩(1980-),单位:南京市解放门8号明城垣史博物馆。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2)-07-0180-01
前言
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城市化进程加速,中国水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1] ,水污染,这个充满着悲怆意味的名词,正在一点一点渗入每座城市,渗入人民的血液。日趋加剧的水环境污染,已对人类的生存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并给历史文化名城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重大阻碍。上世纪90年代后期,在水利部门的强烈呼吁下,城市管理部门逐渐认识城市水环境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规划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要充分认识水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之间的关系,挖掘城市水环境保护的新功能,以此促进文化古城的新兴发展。
一、水环境对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重要性
1、水环境孕育古城文明
纵观华夏大地,大多古城都与江河湖泊相毗邻:有背山面海、南高北低、水资源丰富,为堤筑塘,最终造就古代越地鼎盛的绍兴古城;有伊、洛、瀍、涧四河蜿蜒环绕的中原发祥地洛阳;有一城春水瘦西湖映扬州古城。都江堰稳稳当当地占据了渺远的时间,长远地灌溉了中华民族,创造了“天府之国”成都,使之至今都是一座让人来了不想离开的城市。
作为国务院公布的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南京在道德信仰、人的气质与性格上无不打上深深的“水文化”烙印。三个湖泊,玄武湖、莫愁湖、燕雀湖;二条河流,北部金川河与南部秦淮河,再往北郊有长江。河流对城市的形成,起源,发展有重要作用,南京城就是源于秦淮河冲积平原。河湖纵横的优越自然条件让历史多次眷顾南京,让南京成了六朝古都。秦淮河与金川河,这两条河扮演了孕育南京城市文明的要角。
“自古以来,人类的文明与水共存。人类在河湖之滨,发展起富有‘水与绿’的城市”。良好的水环境是城市发展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条件。随着社会主义文明新城市建设的崛起,越来越多古城更加重视水环境保护和建设,投入巨额开展城市水利建设,做好古城水环境保护的篇章,继续打造古城一流水环境。与此同时,改善城市面貌,扮靓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
为了古城南京既保有古韵又充满生机活力,南京的人民一直在努力寻求着“新”和“旧”之间的平衡点。在现代工业文明的冲击下,市委、市政府在旧城改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一直十分注重水环境保护,努力将水环境保护和古都文化、民国文化、科教文化、革命文化等优秀文化有机结合,建设一个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大力彰显其独特的现代文明魅力。
二、古城新建给水环境带来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古城在发展过程中规划、建设方案、设计中缺乏水环境保护意识,没有正确处理好用水环境保护和古城发展的关系,随之而来的是水域填占、水质污染、水土流失等相当严重的问题,古城水环境遭到破坏并急剧退化,加上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滞后,很多古城的水环境不容乐观。城市的发展首先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城市生态,而一座城市的水环境则决定着城市生态的品质和形态。在城市规划建设特别是历史文化古城改造时,一定要善于发现城市与水的联系。
三、如何处理水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古城的关系
1、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古城发展
首先,古城发展应体现生态性。建设古城的同时,应加大力度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充分体现古城水环境的景观功能。由此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古城有必要坚持生态建设理念,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城市的自然生态品质提供核心支撑,并使之成为一张亮丽的城市名片。其次,古城发展应融多项功能于一体。古城历史悠久和深厚文化底蕴的本质决定了它的多功能性。古城发展要最大限度地同水环境保护结合,特色上突出品质。因势、因时、因景而异打造其水环境的重要节点,彰显独特性,体现差异化。
第三,古城发展应注重城市理水。水是众多古城繁荣的源头,是不可多得的资源。在古代城市中,人、水、城和谐发展的情形比比皆是。古苏州城,河网规模大,河道密,“人家尽枕河”。而古都南京在六朝时期格外注重水城发展。以水军立国的孙吴注重河网建设:东凿青溪,西开运渎,北设潮沟,使彼此相连,并北通玄武湖,南接秦淮河。这些河道在当时既有运输功能又有天然壕堑功能。明初由于城墙范围的扩大。护城河的开凿规模也空前盛大。古代已是如此,更何况现代。水环境和水生态系统作为城市生态系统中最活跃的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城市规划的成立、落实、和完善。实现人与水的互相接触,古城根植于有机结合起来的水域网络,将有利于稳定的城市发展。
2、坚持科学治水观促进古城新发展
水是城市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物质基础,良好的水环境是现代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水体对于调节和改善城市气候、美化城市景观、凸显城市特色都承担着重要任务。因此,要坚持科学的治水理念,把水环境保护的规划建设作为古城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和基础。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水环境;治理方案
所谓水环境,是指自然界中水的形成、分布和转化所处空间的环境。是指围绕人群空间及可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水体,其正常功能的各种自然因素和有关的社会因素的总体。水环境主要由地表水环境和地下水环境两部分组成。水环境是构成环境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也是受人类干扰和破坏最严重的领域。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成为当今世界主要的环境问题之一。因此,我们要对水环境的污染引起足够的重视。
1 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1.1 单因子评价法
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明确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
1.2 污染指数评价法
污染指数评价法是用水体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与其评价标准之比作为该项目的污染分指数,然后通过各种数学手段将各项目的分指数综合而得到该水体的污染指数,以此代表水体的污染程度。
1.3 模糊评价法
水环境污染程度与水质分级相互联系并存在模糊性,而水质变化是连续的,模糊评价法较好体现了水环境中客观存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符合客观规律,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1.4 灰色评价法
水环境系统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水环境监测数据是在有限时空范围内获得的,它提供的信息是不完全,不具体的,且评价标准分级之间的界限也不是绝对的。可将水环境系统视为一个灰色系统,应用灰色理论进行评价具有合理性。
1.5 人工神经网络法
一种由大量处理单元组成的非线性自适应的系统,可模拟人脑解决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问题。基本思路:首先将水质标准作为“学习样本”,经过自适应,自组织的多次训练后,网络具有了对学习样本的记忆联想能力,然后将实验资料输入网络系统,由已掌握知识信息的网络对它们进行评价。
1.6 水质指数法
综合指数评价法是对各污染的相对污染指综合水质标识指数,可以表达河流总体的的综合水质信息。
2 水利工程对水环境的影响分析
2.1 对下游的水文系统造成了影响。
水利工程的建设改变了原有的水文规律,进一步引起了水环境的改变,从而对下游的水文系统造成了影响,继而对下游的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水利工程的建设主要是对水量的变化造成影响,水量往往会有季节性的变化,然而水利工程的建设无疑影响了这一变化规律,导致水源无法自动更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下游水环境的净化过程。
2.2 引起了水质水温的变化。
水利工程会定期对流量的变化进行控制,这种做法将直接影响下游水环境的质量。首先,这样会影响长期形成的水文周期,从而对水质净化的特有规律造成影响。进一步影响水质的其他规律,如:水质的扩散,稀释规律等。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如果下游的水质出现富营养化的状况,将会直接导致水的稀释速度减慢,从而影响水质,加重污染。另外,水电站的出水温度往往比较高,这样会影响下游微生物的生长,无疑会对下游水质造成影响。
2.3 其他产业对水环境的影响
随着产业多元化的发展,伴随着水利工程建设的其他产业也在迅猛发展,本文以水库产业为例,剖析其他产业对水环境的影响。水库的养殖业因为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如果对饲料的投放量不加以控制,超出了水质本身的自动净化能力,将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水环境污染。另外,鱼苗的投放量也应加以控制,从一定程度上保护水环境的稳定。
3 对水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案
3.1 退渔还湖。水库产业的发展着实加重了水环境的污染程度,政府应该加大补助力度,促进其他行业的发展。及时对鱼塘进行清理。同时应该修复水库周围的生态系统,如:种植沉水植物,从而过滤,净化水质;种植挺水植物,吸收水中的氮,磷等;此外,还可以在种植生态林,从而防止水土流失。
3.2 加强水质的监测力度。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同时加大水质监测方面的资金投入,确保在水质污染之前能够预防。如:监测水体中的微生物的生长状况,评价水质状况;检测水质温度,溶解氧和PH值等。努力做到积极检测,防患于未然,及时治理,确保安全。
3.3 明确责任主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明确责任到人,加强各人的环境保护意识,从根本上解决水体污染问题,在源头上控制水体污染。
3.4 加大技术设备方面的投资。鼓励保护水质方面的科学研发,加大人力,物力方面的投入,实现对水质变化进行远程的监控和指导。同时对积极防治水污染的单位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和帮助。激起人们的环保意识,共同行动起来,预防水环境污染。
结语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伴随着水环境的污染,它不仅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还将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的问题不容小觑,解决水污染问题迫在眉睫,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治理水环境污染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学尼, 黄廷林. 水文学(第三版).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8
[2] 李砚阁,雷志栋等编著.地下水系统保护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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