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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至12月,某外来工服务机构在XXXXXXX农民工工伤者进行了探访,共完成673份工伤探访表。笔者作为志愿者参与其中,通过对这些探访表进行整理和统计,我们可以对他们的基本信息、权益状况、受伤情况和治疗过程有一个比较客观清楚的认识。
从性别来看,工伤者以男性居多,占84%,女性只有16%。他们的平均年龄为25岁,其中一半的被访者在23岁以下。如果从文化程度角度加以比较,工伤者的文化程度明显低于外来工总体。
统计显示,工伤者月平均收入为777元,明显低于一般外来工。不仅这样,有25%的被访者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拖欠现象非常严重。与普通外来工群体相比,工伤者的工作时间更长。他们日平均工作时间将近11个小时,每周平均工作6.8天,过高的劳动强度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更容易受伤。
工伤者的权益在出工伤之后难以保障。65%的工伤者未签劳动合同,企业也很少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统计数据还显示,少数(3.4%)工伤者所在的企业没有营业执照。这就造成了工伤者的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即使进入到劳动仲裁和司法程序中,也增大了工伤者维权的成本。
对于受伤的工人来说,许多非常现实的问题是他们自身无法控制的。在外来工人看来,维持在当地的基本生存和多赚点钱回家永远是第一位的考虑。在毫无社会保障的前提下,失业就意味着失去生存的机会,因此“找不着工作、赚不到钱、无法生存”是他们面对的现实威胁,这种威胁在工人的概念里远远超过了工伤的潜在威胁。这也是为什么73%工伤者明知所在企业以前曾发生过工伤,而自己仍然坚持在危险的岗位工作的原因。
调查还发现,受伤后工资降低,工资拖欠更加严重是工伤者不得不面对的又一个问题。工人受伤住院后,只有41%的人能够按时领到工资,有11%的工厂只给工伤者发部分工资,有17%的工厂干脆不发工资。
不仅如此,还有相当数量的工伤者无人护理。统计显示,有21%的被访问者表示住院期间无人护理,探访过程中我们经常能见到工伤者自己拿着吊瓶上厕所,自己靠在床头勉强吃饭的情形。
另外,急救后续治疗不足也成为影响工伤者治疗效果的重要原因。由于多数工伤者医疗经济承受能力低,并且无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他们只能要求提前出院。这就导致并发症的发生率增加,同时也影响机体功能的恢复。
工伤农民工维权面临四大障碍
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当他们受了工伤享受不到应有的治疗或赔偿,不得不维权时,维权的道路也格外的艰辛。根据我们的调查,他们在维权过程中面临四大障碍。
障碍一:被迫使用假身份证进厂,被迫用假名住院,被迫进入未经工商注册的“黑厂”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在受伤后维权困难
为了获得一份工作,农民工经常被迫以假身份证进厂或者进入未经工商注册的“黑厂”,这种“被迫”的进入得到了地方劳动管理部门的默认。当农民工受伤需要住院时,迫使工人用假名住院成为工厂的惯用手段,而医院和某些社会保险监管机构对此也予以默认,某种程度上,医院基于自身利益考虑,甚至还成为工厂对付工伤者的帮手。当工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地方劳动管理部门会以身份不符为由不予认定。
一位22岁的啤机工向我们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我受伤后,在住院登记时,老板让我用另一个名字登记住院,说他交了保险,这样我的医疗费就有保证了。我当时急着住院,也没想太多,就按照老板拿来的别人身份证登记住院了。后来发现不对劲,我就找到医院去修改,医生说要厂里出证明才行,我就找到厂里,厂里不答应,没办法,没改成。没想到后来出院以后,厂里就翻脸了,说住院的是张某,不是我,我现在都不知道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障碍二:工伤者即使启动了维权程序,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与最后所得到的补偿相比,往往也是得不偿失
按照现行规定,从工伤认定到诉讼结束,整个程序持续的时间至少在360天到510天之间。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厂方和一些地方劳动管理部门、地方司法体系,采用种种手段,将时间期限运用到最高限度,迫使工人走完所有的政策规定过程和司法程序,从而使所有的劳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程序发生连接,最终使工人在维权过程中付出极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往往得不偿失。
35岁的秦某是某公司的电焊工,他2000年4月4日被录用,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2002年6月26日,他发生工伤事故,右眼受损,8颗牙齿脱落。2002年7月19日,秦某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3日被确认为工伤,9月5日被评为8级伤残。2002年10月28日,秦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工伤赔偿金等费用。2003年1月10日,仲裁委员会裁决部分支持申诉人请求。秦某不服,2003年3月7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4月28日,当地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5月12日,厂方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8月19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故发生后,秦某历经工伤认定、伤残评级、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诉讼等法律程序,历时将近420天,至今仍未拿到工伤赔偿金,为了这场官司,秦某已疲备不堪,一贫如洗。
障碍三:工伤者付出了极大的成本后也将面对非常恶劣的结局
部分拒绝和老板“私了”的工伤者在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付出了极大的成本,他们期待的是一个合理的赔偿。但是,资本和地方权力体系通过选择对自身有利的制度、选择非必经程序等策略迫使工伤者即使付出了极大成本,其结局也非常悲惨。
2002年春天,四川籍农民工黎相树因给工人送饭时不慎滑倒造成脑外伤后右侧偏瘫,属伤残二级。为了给这起摔伤事故讨个说法,2002年7月,他委托律师向所在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请求,结果劳动局下发了工伤认定书,但黎相树所在公司不服,于是向劳动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成都市劳动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认为,黎相树与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责令当地劳动局重新做出认定。结果,劳动局在随后出具的几份工伤认定书上认定黎相树不是工伤,而且自相矛盾。于是,黎相树又只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法院判决认为劳动局关于黎相树不是工伤的认定存在矛盾,事实不清,责成他们重新做出认定。就这样,同一起摔伤事故,同一个劳动部门,反反复复地工伤认定,使得他直到目前仍没有领到补偿金。自从2002年6月12日摔伤,黎相树躺在床上已经一年多,生活十分艰苦。
障碍四:厂方利用种种手段压制工友对工伤者的帮助支持
在维权过程中获得来自工友的支持和帮助对工伤者而言是极其重要的。例如,如果工人使用假身份证而遭遇工伤认定障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由工友提供证明;如果劳动局认为工人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时效,一旦有工友证明工伤者确实与厂方发生了争议,就会增加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可能性;如果工厂拒绝提供工资表,工友的证明也将起到很大作用。但是,这种来自工友的可能的支持却受到厂方种种手段的压制,在劳动力市场绝对供大于求的前提下,工友们很难将支持进行到底。
“左手受伤后,我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我进厂用的是假身份证,厂里就说没有这个人。有人建议我找几个同工厂工作的老乡,或者工友什么的,写个证明,证明我是这个厂的工人。我找过他们,但是他们都不敢答应。”一位24岁的锣机工这样讲述自己的经历。当我们为他的遭遇愤愤不平时,他却说:“唉,其实我也理解他们,他们要是给我作证的话,工厂就会把他们开了,这还是好的,说不定还找人报复他们,我们那里又不是没发生过这种事情,我就听说有些人给其他人作证被老板开了,有的还是老板的老乡什么的。”
遭遇保险骗局版权所有
在外务工的农民工经常会遭遇各种各样的保险骗局,而这些骗局往往是在他们受了工伤,需要保险时才会意识到。即使是工伤者已经上了保险,他们如愿获取保险赔偿也将面临重重阻碍。
地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_________镇(乡)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招用外地职工的规定,招收乙方。双方根据有关劳动管理规定,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头_________天为试用期)
(三)本合同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
二、工作任务和岗位
(一)乙方工作岗位(工种)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时间与休假
(一)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确需加班加点的必须经乙方和工会同意。
(二)乙方在合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婚丧、女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但不得无故擅自超假。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保证乙方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工资形式、标准:
1.乙方的工资形式:_________;
2.乙方的工资标准:_________元/月(或_________元/时);
3.乙方月工资收入,由甲方按本单位工资管理制度,根据乙方工作成绩、出勤和纪律情况,考核发放。
(三)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如期发放工资。如超过规定日期的,从第六日起,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资额1%赔偿乙方。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无法安排补休的,按国家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五)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给予乙方停工待遇。
五、保险待遇
(一)乙方因工死亡,按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如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计发抚恤金。
(二)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1.医疗终结期内,乙方的医疗待遇、工伤生活费等待遇,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工厂用工合同范本
2.合同期满,且已医疗终结后,经指定医院诊断,市、县(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残废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相应的残废保险待遇。
(三)发给一次性各项工伤保险费后,甲乙双方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待遇:
1.停工医疗期限,由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制度确定;
2.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与甲方的合同制职工相同;
3.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_________元。
(五)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甲方统一标准酌情发给乙方家属丧葬补助费元和一次性优抚金_________元。
(六)企业应为乙方办理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手续。
六、劳动保护
(一)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有关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八、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在不违反本市有关招用外地工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如双方同意,可以重新签订合同。但各合同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如乙方属本市区农业户口人员和市属县(市)城乡户口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主要通用技术性工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无正当理由屡次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2.乙方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满,且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4.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但须征求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终结前或合同期内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仍住院治疗的;
3.职工在享受法定假期间的;
4.乙方为女职工,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经济补偿金按国家和广州市规定执行。
(七)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2项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甲方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_________.
(八)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甲方交给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等如数交还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低值易耗品除外)
(九)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对方,但在试用期内,以及符合第八条第(三)款3项、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包括原因、依据及生效时间等内容。
九、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十、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一、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人员管理问题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具有劳动密集型的特性。投入劳动力众多,对每个操作人员实现有效控制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首要任务。然而,从目前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看,建筑工人文化素质偏低,流动性大,技能不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现象严重,成为制约建筑施工科学管理的的巨大障碍。据调查,建筑施工工人主要是农民工,他们来自农村,大部分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而且90%以上的农民工从未参加过技能岗位培训,拥有有关岗位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的更是寥寥无几,用广泛流传的话说,就是“放下镰刀拿起瓦刀,放下锄头砌起砖头”。加之有些建筑企业管理不严格,缺乏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民工培训学校形同虚设,技术交底工作落实不力,势必造成施工无计划,操作无标准,纪律松散,效率低下,材料乱放,工具乱丢,施工现场环境脏、乱、差等一系列管理问题,不仅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成为建筑施工安全问题的巨大隐患。
(二)材料管理问题一般来说,建筑施工现场投入材料的种类多,数量大。对建筑材料的管理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又一重要因素。实践工作中,也许工厂化的设备及批量产品质量合格,可以达到产品检验标准,也可以顺利通过试验产品质量测试,但也不排除许多材料,如砂、石、砖等质量较差,加之材料在运输过程中的疏漏,运进进场时不再严格检查检测,往往因此而造成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
(三)机械设备操作及成品、半成品管理问题建筑施工过程中除了建筑材料以外,还有大量建筑设备以及运输工具、各种配件、成品、半成品等等,这些材料、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任何懈怠和疏忽,都可能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特别是在租赁机械和设备使用中,由于很多建筑企业机械操作人员没有经过正规的岗前培训,不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因此而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事例屡见不鲜。
(四)安全意识模糊,责任不明确问题现场施工的安全工作是整个工程进程的关键,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此认识不到位,导致他们在管理工作中,不能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摆到首要位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只是停留在口头,没有根植于心。平时不能深入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文件,上级领导也不能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到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贫乏。有的企业没有建立安全责任制,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安全责任制,但落实上从上到下逐级减弱,有的企业责任不明确,不能按项目特点制定,不考虑时间、项目、人员变动等因素制定安全责任制,使得责任非常模糊。例如,不少施工企业这个工地的责任制和另一个工地的责任制一个样,几年前制定现场施工制度和现场施工责任制一个样,使得贯彻制度和落实责任制的时候,走过场,流于形势,对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无法按照责任制处罚。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的对策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是企业管理的基础管理。研究和探讨如何加强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是管理人员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紧紧抓住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人的决定性因素人是直接参与施工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人为本,增强建筑施工管理者和生产者的责任感,培养主人翁的意识,提高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素质,避免人为的失误,是最根本的任务。笔者认为主要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加强全员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术强的基建队伍要充分认识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管理出精品,管理出效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高瞻远瞩,将安全生产制度化、常态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勇于实践,开拓进取,要善于总结实践经验,乐于接受新事物,努力掌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施工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施工经验,熟悉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服从指挥,安全意识强。2.坚持目标管理,有效落实生产责任制要对施工中的人的管理和对物及环境因素状的管理结合起来,有效的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事故隐患,实现保护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目标。3.坚持全员管理在施工现场中的安全控制,不仅要突出一个“严”字,狠抓一个“细”字,更要强调一个“全”字。安全管理不是少数人的事情,也不仅仅是安全机构的事情,而是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共同的事情,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任何一个人的失误,都可能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因此,缺乏全员的参与,安全管理不会有成效。4.实行全面控制结合每一个工程的特点,从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技术业务素质、管理水平素质等方面综合考虑人的使用,根据人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及心理行为习惯掌控人的使用。特别是对农民工的管理,要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摆在突出位置。由于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接受能力较差,流动性较大,工种更换频繁,安全意识淡薄,客观上给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带来许多困难。因此,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促使农民工掌握各工种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二)抓好材料管理,是实现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目标和效益目标的重要任务严格把好材料关,在材料采购时不能仅仅考虑价格高低因素,更要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严格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做到不符要求的材料坚决不购买,已经购买的不合格材料坚决清除出场。首先要加强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配备,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采用科学合理的检测程序、方法和手段,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做到“双控”,质保书、合格证、材料复试报告等资料齐全,未经检验的材料坚决避免在工程中使用,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请退出场。把对钢筋焊接半成品的质量检查作为重点,先从外观上对轴线位移、弯折角度、裂纹凹坑等进行检查,再随机抽取焊接件检测。另外,水泥、砂、石、水、外加剂在工程使用最普遍、工程需要量较大,这些混凝土工程中的材料质量一定要满足要求,在此基础上,确定浇筑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程序,校核各种计量表具、量具,审核混凝土的配合比。严格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建筑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目标和效益目标。
(三)建立健全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要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就必须建立健全切合建筑企业实际的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考勤制度、施工现场例会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机械操作制度、材料采购验收制度、文明卫生制度、消防制度等。贯彻落实这些制度必须做到定人、定位、定操作、定质量、定劳动定额,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并通过定期召开施工现场工作例会,收集各工种监管人员现场发现和反馈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的理方法。
(四)搞好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程序管理和成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中,安全是保障,质量是根本,科学的进度计划和材料管理是效益的直接体现。要把施工现场的各种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形成有机的生产系统,达到优质、高效、低耗、安全、文明的生产目的,就必须加强劳动管理,合理配置劳动力,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改善施工技术,严格材料和成品管理制度,充分调动生产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效率。首先,要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工程的质量要求,完善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方案,组织好质量管理,使每项工作责任到人,努力实现优良工程、精品工程。其次,要加强质量意识,实行“三检”。施工单位的每一个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有关工程施工人员要有明确的质量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三检”制,在经过质监部门质检员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再次,严把隐蔽工程签字验收关,发现质量隐患立即整改。严防施工单位质检员验收签字流于形式,监理方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待施工单位处理或返工完成后,还要再进行复检。
(五)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目的就是通过采取生产要素的科学管理手段和措施,针对生产活动的特点,有效防止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实行安全教育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做好每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每一位工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卡,一人一卡,真正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一般来说,培训内容主要实行三级安全教育,第一级是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第二级是项目安全培训教育,主要是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工地安全制度、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第三级是班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案例剖析等。安全技术交底主要是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具体的预防措施、安全事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等。要特别强调的是:①不同的施工阶段具有不同的不安全因素,如钢筋工,在围护结构施工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安全隐患大不相同;围护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在施工现场专用钢筋加工及安装,但在主体施工阶段,重点安全隐患集中在支架、模板、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方面;②因季节或气温变化而产生的不安全因素,例如,雨季施工安全隐患危害程度要远远大于平时,高温天气施工安全隐患危害程度要远远大于常温条件下的施工;③不同工种之间交叉作业带来的安全隐患。要教育施工人员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被物体伤害;④消防、施工用电也要作为日常安全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时刻提醒作业人员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生产教育要制度化。例如:班前班后安全会、安全会议、安全活动日、事故现场会、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知识考核、安全教育陈列室、安全教育电影、宣传栏、宣传画、警示牌、横幅标语、安全操作规程牌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好安全管理细则并严格执行,使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努力使工程项目施工成为达标工地、样板工地。
一、县域经济发展的成效
(一)县域经济总体保持较快发展,在全国经济发展中占据了相当高的份额。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08年底,县域经济GDP约占全国GDP的60%;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际利用外资等指标均占全国的1/3左右。
(二)一些发达县域的经济快速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一个亮点。2008年,全国百强县人口占全部县域的7.7%,行政区域面积占1.3%,实现的地区生产总值占全部县域的1/4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1/3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占46.7%,出口总额占2/3。人均GDP3.4万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 495元。
(三)全国形成了一批县域经济发展的成功模式。全国县域大概形成了三类富有特色的发展模式:第一类是广东模式,即依托良好的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两头在外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部分产品占据了国内外市场的较大份额。第二类是江浙模式,即走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民营经济,通过块状经济振兴县域的好路子,目前江苏和浙江县域经济已占70%左右的份额。第三类是山东模式,即一方面依托区域优势实施对外开放,另一方面依托专业化市场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并取得巨大进步。
二、当前县域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全国县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发达县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而落后县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
(二)县域经济的产业结构层次偏低,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供应不足。目前,全国县域经济的一产比重约25%,而2008年全国GDP中一产的比重是11.7%。因此,县域经济整体上仍然没有摆脱“农业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的总体特征。
(三)县域经济的发展方式有待转变,工业化和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存在盲目性。片面理解发展工业化仅为上项目、建工厂、建开发区,个别项目能耗高、污染重。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和对“三农”利益的损害。
(四)县乡财政困难问题仍然突出,县级政府经济调节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不足。除少量经济强县外,县级政府动用各方面力量发展经济、调控经济的手段不强,自主加强公共服务的能力普遍较弱。
(五)县域经济的体制束缚仍较严重,自我发展能力和活力有待增强。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随着地改市的推行,由市管县带来的体制性负面效应也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因机构层级较多,行政成本增加,行政效率下降;另一方面,市级政府往往倾向于调配市域内资源来集中发展中心城市,由此造成了县域经济自身活力不强、财力不足、资源不够。在农业生产方式上,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不适应现代化生产经营的问题正日益显现,农用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仍受诸多制约,而“农地入股”试验也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偿债”风险。在企业改革发展方面,虽然县乡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已取得重要进展,但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普遍没有建立起来,县域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融资、技术、人才、咨询、物流服务等方面存在着较多障碍。
三、政策建议
(一)制定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县域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县域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国家有必要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尽快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县域经济发展的定位、方向、原则、重点领域和政策支持的基本框架,从总体上引导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研究制定配套性政策体系,努力解决县域经济发展的要素制约。在财税政策上,建议突出县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控制县乡财政风险、增强县域发展能力三大目标,紧密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增加和规范国家、省、市三级对县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促进发展的财政能力,逐步解决因体制、政策原因造成的学校建设负债和乡镇企业负债的历史遗留问题;在金融政策上,建议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将其定位由“服务三农”扩展到“服务县域经济”,使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与县域工业化、城镇化紧密结合起来;在科技和人才政策上,加大政府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力度,通过支持农业企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把适应市场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辐射转移到农村。
一、关于农民工的由来
一个国家要实现由传统的农业、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必须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在工业化过程中,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转到工厂成为工人,工厂的集中形成了城市,所以通常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同步的,农民进了工厂,也就自然成为城市居民。中国在50年代进行国家工业化的时期,也是这样的,一面是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一面是大量的农民进城,成为城市居民。那时,城市化率每年提高一个多百分点。但是,自从60年代初出了三年经济困难,国家为了应对当时的短缺经济,严格实行城乡分治的户口制度,严格限制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当时工业建设仍在继续进行,但城市化却停滞了。直到1978年,全国的城市化率只有17.9%,82.1%的人口还是农民。以后,农村率先改革,实行,农业生产连年大幅度增长,粮食和农产品的供给状况大有改善。与此同时,农业剩余劳动力也大量出现,这正是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好时机。
60年代三年经济困难饿死人的教训实在太深刻了。所以当1984年农业特大丰收,第一次出现卖粮难的时候,有关方面并没有改革严格限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人口的户籍制度。农民为了要致富,而农业生产容纳不了众多的剩余劳动力,进城又不被容许,不得已,农民就地办起了乡镇企业,自发地向二、三产业转移。于是就有了“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
农民工者,农民工人也。他们是农业户口,户籍身份是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但他们在乡镇企业里上班,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拿乡镇企业的工资,就职业说,他们已经是工人。“工作三班倒,种田早中晚”是他们的写照。
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扩展到城市,城里的二、三产业大发展,需要劳动力,于是“进厂又进城,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就大量出现了。按说,这部分劳动力从农村进入工厂,从企业取得工资收入,成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理应是工人了,理应是工厂、企业所在地的居民了。但是由于中国特有的户籍制度限制(全世界除中国只有北朝鲜、贝宁等极少数国家实行),他们的户口不能迁,农业户口、农民的身份不能变,他们在城市里,在工厂里干了5年、10年、15年了,他们还是农民工。
从各地发展的趋势看,一方面是城镇工业化,经济发展需要劳动力,有了强大的拉力,另一方面,农村有数以亿计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城乡存在巨大差别,农民要增加收入,特别是青年农民要寻找出路,有巨大的推力,农民进城打工是他们最好的选择。现阶段,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改革,产业结构、就业结构正在调整,有大批的工人职员下岗转业,一方面,农民工涌进的城市并没有接纳如此众多外来劳动力的准备,另一方面,不少城市的领导想通过限制农民工进城安排下岗职工就业。但许多企事业单位出于经济效益的驱动,还在大批接纳勤劳、肯干、价廉的农民工,而且正在逐渐形成一个企业两种工人的制度。开始农民工只是少量的,是补充、是为辅的,以后逐渐变成农民工成为多数,是为主的,正式职工反成了少数。大批的农民工还会源源不断地进城来,其势不可当。于是社会上就有了种种议论。到底我们应该怎么看待农民工进城的问题?利耶?弊耶?现在在不少城市实际上已经形成一个工厂,两种工人,两种待遇的格局,而且正在逐渐形成制度,这样长此下去行不行?这涉及到我们国家制度性建设的大问题,涉及到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途命运的大问题,需要认真讨论,从长计议。
二、农民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1.农民工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正在逐渐演变为工人阶级的主力军。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0年,我国城镇从业人员23151万人,其中国有单位8102万人,集体单位1499万人,共计9601万人。除去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97万,则我国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二、三产业职工为8504万人。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离开户籍所在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1.2亿。其中进入城镇在二、三产业单位打工“离土离乡”的农民工约为8000万人。随着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工业化大步前进,“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越来越多,据农业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估计,2002年离土离乡的农民工约为9460万。从这个估算的数字看,农民工在人数上已经超过城镇有户籍的公有制二三产业的职工。而在有些行业,有些地区的二、三产业的职工已经主要是农民工,如建筑、建材、采掘、纺织、服装、玩具等行业的第一线职工80%以上是农民工。因我们国家至今没有建立对农民工统计的指标和体系,所以到底有多少农民工?他们是怎么分布的,他们的状况如何?没有确切的统计,但农民工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则是确凿无疑的。
近几年国有企业调整改革,结构优化,减员增效,大约已有3000万人下岗了。据有关调查表明,有些企业把有城镇户籍的职工精减了,因工作还需要,另外找农民工来递补。在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推动下,这些企业不仅在搞“减员增效”,而且也在搞“换员增效”。这种趋势还在发展,农民工队伍还在继续扩大。
另外,还有一类是“离土不离乡”在本地乡镇企业里工作的农民工。国家统计局1998年统计。1997年有乡镇企业的职工13050万人,其中在工业企业工作的有8563万,在建筑业的有1814万,在交通运输的有544万,三项共计10921万人。这些人是亦工亦农的劳动者,如果按《工会法》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可确认为职工身份的条款,若以半数而论,那么又约有5000多万“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正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所以说,农民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主力军,这已经是客观事实。
2.农民工为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功勋卓著的巨大贡献,农民工创造的伟大业绩将永载中国现代化事业的史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农民工是新时期我国工人阶级的杰出代表。
农民工从他进城的第一天起,就是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开始打工的。农民工以其能吃苦,肯出力、勤奋进取,任劳任怨,且又廉价,获得用工单位的青睐,站住了脚跟,以后逐渐扩展,形成了今天这样的庞大队伍。现在全国各地各个城市,各个行业,各条战线,都有农民工在劳动。现在的矿山,真正在井下第一线工作的80~90%是农民工,现在的建筑工地,80~90%是农民工,北京、上海、深圳及各大城市的高楼大厦、楼堂馆所、公路铁路、基础设施、站台码头在90年代以后,有哪一栋哪一条不是主要由农民工施工、建造的。现在许多行业的工厂、车间在第一线劳动的多数也是农民工,以致在汽车、家电等产业工厂生产线上操作的,也都是农民工。上至星级宾馆、超级市场,下至饭摊、大排档,街道社区的送煤、送奶站点,也大多是农民工在服务。举凡城市里最累、最苦、最脏、最险的工作大多是农民工在干,在默默地劳动着。现在的农民工已经融进了我国正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方方面面,成了各行各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每到年关,农民工多数要返乡过年,不少餐饮、服务行业不得不歇业,许多城市到春节出现了无人送煤、送奶,老年人无人照料,早点铺无人服务的窘境,一些重要工地和要完成定单的工厂就想方设法挽留农民工,城市已经离不开农民工了。
十多年来,数千万农民工为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创造了难以估量的财富,提供了各种各类的服务。深圳有一项调查说:“在特区20年的发展史中,千百万外来工始终是各种新兴经济部门的主力军,他们为深圳创造了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原始资本积累。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深圳奇迹与致富之“源”是这个地方充满活力的生产力--丰富而廉价的外来工和新兴经济部门为追求财富而奋斗拓进的结果。正因为千百万外来工的辛勤劳作才有深圳今天的繁荣与富裕”。早在1990年,深圳市委宣传部等六部委的联合调查组在《深圳百万临时工调查报告》中就指出:农民工是深圳“工人阶级的主体,他们不仅是深圳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也是深圳市和社会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些调查研究的结论是完全正确的,农民工的这种丰功伟绩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巨大作用,在全国许多城市、许多行业中也是这样在实践着。
3.农民工进城打工,有利于沟通城乡关系,调整城乡社会结构,缓解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的矛盾,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人多地少,不少地区人均耕地不到一亩,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农业劳力大量过剩,许多农村的青年农民无事可做,收入极低。农民工进城打工,使他们就业有了出路,也得到了一定的收入。“出外打工一人,脱贫一户。”据四川、安徽、河南、江西、湖南等省的统计,每年农民工从打工地汇回家乡的钱,都在100~200亿元以上,相当于甚至超过了全省的财政收入。1997年以后,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市场疲软,销售困难,价格下降,农民的农业生产收入连年下降,这五年农民收入仍能维持低速增长,靠的是非农收入的增加,其中农民进城打工收入是主要的。许多农户靠农民工的收入来弥补家用,支付农村的三提五统和各种税费,从而缓解了城乡矛盾,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这对大局是有利的。
各地都有一部分农民工,通过在城市打工,见了世面,开阔了视野,学习了技术,学到了市场经营的本领,也积累了一点资金,回到家乡,创办了乡镇企业,带动了家乡二、三产业的发展,为农村建设做出了贡献。
三、农民工体制的种种弊端
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的一面。但是,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农民的贡献是在工作环境很不正常,各方面条件很不利的情况下做出来的,更显得这种贡献的可贵。大家知道,在50年代后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实行城乡分治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城市居民实行一种政策,对农村农民实行另一种政策。因为户籍制度至今并没有根本改革,形成了这种一国两策的格局。所以,虽然农民进城了,在城里的二、三产业的单位里工作了,但农民工的户籍仍是农业户口,农民的身份没有变,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1.在政治上,农民工干了工人的活,但没有得到工人的身份。
农民工者,农民工人也,是农民身份的工人。有相当多的农民工,在工厂里,在企业里,在单位里,已经工作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了,还是农民工。因为他的户籍是农业户口,不是市民,不是非农业户口,所以得不到正式职工的身份。因为是农民工,不是正式职工,即使他工作得最好(农民工是招之即来,挥之则去的,工作得不好就不可能在一个单位里工作十年、二十年)。有的农民工很能干,表现有出色的才干,但得不到应有的任用、培训、升迁,更谈不上在这个工厂里有当家作主的地位。通常,决定重大事项的职工大会,他们是无权参加的,他们不能享有应有的民利,农民身份决定了他们永远是临时工(有的称他们为外来工,也有的称劳务工、轮换工、建勤工、合同工等等)。相当一个时期里,他们不能参加工会。现在可以允许参加了,但也是另外登记,享受不到正式工人一样的工会会员的同等权利。
2.在经济上,农民工和正式工人同工不能同酬,同工不能同时,同工不能同权。
正式工人每周有双休日,有法定的节假日,8小时工作制,农民工一般不享有这些权利,平时基本没有节假日,常常要加班加点。据调查,深圳的多数工厂,农民工每月工作在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1小时左右,有时有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的。
农民工付出了如此辛勤的劳动,却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待遇。因为身份的差别,在同一个工厂里,同工不能同酬。据深圳市劳动局企业员工收入分配课题组1995年对114家国有企业调查,在相同的岗位上,外来工的月工资是800元左右,而有深圳户籍的员工工资则高达2500元左右。在非国有企业里,这种有城市户籍和农民户籍不同身份的员工,每月工资至少要差600元以上。更有甚者,这些年来,城市的一般职工的工资水平是逐年有所提高的。因为各种原因农民工的工资实际是下降的(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进城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劳动力供大于求,企业主用经常更换工人的办法,使工资水平越来越低)。深圳农民工的历史已经有20多年,但深圳农民工这些年的平均工资是下降的,2001年深圳农民工的月工资平均是588元,低于80年代的水平,而不少工厂里,有父子两代一起打工的。物价已经涨了好几倍了,儿子现在挣的工资还不如老子一辈在80年代初的数额。
农民工付出的劳动很多,而他的所得很少。工资已经很低了,但还常常受到企业主的克扣和拖欠。有的农民工干了几个月甚至一年,到头来,企业主、包工头跑了,分文无得。近几年,这种状况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劳资纠纷和事件也越来越多。农民工的劳动所得很少,但还要交各种不合理的规费,农民工外出要交外出务工许可证费,到务工地要交办理城镇劳务许可证费,办理暂住户口证费,进城务工管理服务费等等……有的还要给用工单位交抵押金。中央下达了取消这些不合理的对农民工乱收费的文件,但不少地方换个名目,还是照样在收。农民工成了唐僧肉,不少部门和单位找个籍口都争着吃一块。这几年,连铁道和交通部门也乘农民工过年大批返乡的机会,乘机把交通费涨价20~30%,从中分一杯羹。
3.在社会方面,农民工因为没有城镇居民的户籍,所以他们在一个城市打工多年,他们始终是这个城市的边缘群体。
农民工是边缘人,融不进这个城市社会,他们对这个城市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却不被承认是这个城市的居民,因而也享受不到应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民利,得不到这个城市社会的各种福利待遇。例如失业了,得不到失业救济;生活困难了,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有病了,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因工负伤了,致残了,也得不到应有照顾和抚恤,只好自认倒霉回到农村,悲惨地渡过余生。在一些工矿,农民工去打工,常常被收走身份证,失去人身自由,有的还被迫签下生死合同,一旦罹难了,家属只得到很少的赔偿金,有的连尸骨都找不到。因为农民工的劳动条件恶劣,这种悲剧时有发生。近年来,各地煤矿恶性事故频频发生,数以百计的农民工在事故中丧生。
农民工这个社会群体,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般的重大成就,但是他们得不到社会承认(例如上海和北京,90年代以来是建设和发展得最快、最好的,他们各自有300多万农民工在劳动,但到统计成绩的时候,在计算人均GDP时,这总人口中,就没有把农民工的人数算进去)。农民工干了最重、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劳动,付出了血和汗的代价,但他们没有得应有报酬,他们至今仍受到社会岐视,他们是城市的边缘群体,弱势群体,这当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正的。这是就农民工个人而言,从农民工这个群体而言,如果我们站在国家社会的立场上,从国家长远发展历史的视角看,那末,我们就会看到这种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逐渐形成的农民工制度,对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对社会长治久安,更是十分不利的,将会造成无穷的后患,这种制度安排是必须改革的。
1.排除农民工的工人阶级队伍是不正常的,甚至可说是畸形的。
在同一个企业里,城市和乡村两种户籍身份不同的工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待遇不同,企业对他们的管理方式也不同,前者有各种优待,后者则受到岐视性的对待,实际上形成了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局面。据我们对工业、建筑业、商业、餐饮服务业单位的调查,现在这些企业有三部分人,一部分是企业领导层、中层干部等组成的管理者,第二部分是有城市户籍的正式工人,第三部分是农民工。现在多数企业的第二部分人正在逐渐缩小,少进多出,只出不进,而农民工已占多数或占绝大部分。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层是稳定的,有城市籍的工人减到一定数量后,也逐渐稳定了,所以这两部分人年龄在老化,而农民工是大量流动的,工作几年之后,体力消耗的差不多了,也该涨工资了,就被辞退了,再找年青的。这部分人的平均年龄常在23岁左右摆动。结果我们看到,一部分中老年干部和中老年的正式工人,领着一大帮小青年在劳动、工作,如果这种制度安排不改,再十年、二十年后将是个什么样的队伍呢?
因为农民工的身份是农民,他们在工厂、企业里注定永远是临时工的地位,同干部和正式工之间有一条人为分隔的鸿沟,有体制性的障碍,不能融为一体。在实践劳动过程中常常是“小工干,大工看”的局面,而在政治生活中,在工厂、企业的重大决策面前则是“大工定,小工看”的局面。据我们调查,在相当多的工厂、企业里,党团组织都是分设的,领导和管理干部和有城市户籍的正式工人党员是一个支部,农民工党员是另一个支部,有的工厂、企业连农民工支部也没有,农民工的党员、团员不过组织生活,他们的党费、团费回农村交纳。因为农民工是临时工,他们在这个工厂、企业里,就永远有临时观念,谈不上有以厂、以企业为家的当家作主的观念。他们白天干活挣钱,晚上想的是农村、家里的事。有的农民工在城里打工十年、十多年了,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是农民,没有被城市社会化,工业化、现代化对他们的影响甚小,这样的工人阶级主体队伍,怎么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在大多数的工厂、企业里,把农民工只作为劳动力使用,基本上不管他们的培养和教育,开始上工的时候,只作短期的培训,教会基本操作就派去劳动了,技术培训轮不到农民工。农民自身也有临时观念,多数不好好钻研技术,能干活挣钱就行了。而正式工因为有城市户籍,基本上还是铁饭碗,也不好好钻研技术,这样就形成了目前工人队伍中熟练工人严重稀缺的状况,现在多数城市要找熟练工人、高级技工比找硕士生还难(最近有些媒体报导,有关方面正在从日本引进高级技工,在深圳现在每天有大量的香港技师早上从罗湖桥过来,晚上回的香港现象)。工人队伍的这种状况,同我们国家正在成为世界制造业大国的地位和要求是很不相称的。
2.现行的农民工制度是农村把青壮年劳力输送到城市,而城市却把劳动后伤残病弱者退到农村,把扶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社会负担都抛给农村,这是一种城乡不等价、不合理的交换形式,也是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深圳的一项调查,仅深圳七家医院的统计,1998年平均每天有31人因工伤致残,平均每4天有1人因工伤死亡。这一年1万多伤残的农民工,多数在出院后不久就都退回农村去了。1994年深圳劳动部门对5920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厂的调查中发现,无任何防护设施的有3108家,占52.7%,防护设施不合格的2577家,占43.7%。在个人防护用品方面,99.7%的农民工是在无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不合格的条件下劳动的。长期在这种厂里劳动,必然是中毒受害。1998年深圳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在9582家企业中发现,有毒有害企业4301家作业工人11.6万人。当年中毒人数371人,死亡23人。这些在有毒害企业中劳动的农民工多数是慢性中毒,日积月累,以致丧失劳动能力,只好返回农村。有关调查表明,有相当一部分女农民工,35岁左右就因劳累过度中毒等原因而体衰力竭,回农村养息。在深圳500多万农民工中,女性占大部分,这300多万女农民工中,几乎没有35岁以上的,过度劳累、中毒等原因使体力不支,已经不能胜任工厂的操作是重要因素。
因为是农民工,他们在城市打10年、20年也还是单身,子女的扶养教育也都放在农村。相对贫穷的农村却承担着为农民工子女进行义务教育的责任,这当然是很不合理的。最近有关部门和领导,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着手解决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教育的问题,使他们能“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这当然很好,但因刚起步,实际上还只是少数城市在做。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白天在工厂里劳动,晚上挤在十多人,数十人的集体宿舍里休息,能把家属子女接到城市来居住的,还只是少数几个幸运有了住房的。对多数农民工来说,农民身份不解决,临时工的身份不解决,没有居民资格,没有租或买的居所,是谈不上家庭团聚和子女在城里就学的问题的。同样的道理,老人也只好留在农村,由农村养着。
数千万农民工,把最好的青春年华,都贡献给城市了,为城市创造了巨额的财富,哪个城市使用的农民工多,哪个城市就是最繁荣、发展最快的。相比而言,输出农民工多的农村却并没有相应富庶起来。城市把劳动中致伤、致残的,体衰病弱的都退给了农村,子女和老人也多数由农村扶养着,这样的城乡关系是不正常、不合理的,需要改革、调整。
3.农民工制度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产生的,本来只是权宜之计,以后逐渐演变成一种制度性的安排,但这种农民工制度对2010年要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分不利,对当前要扩大内需,使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增长也是很不利的。
要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商品流通要市场化,而且也要求劳动力、资金、土地、技术等等生产要素要实行市场化。农民工制度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基础上的,把人分为城里人和乡下人两种,在一个工厂、企业里实行两种不同待遇的用工制度,使劳动力这个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不能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配置,造成了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显然,这种农民工制度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不相容的。
前面说过,农民工在城市经济建设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巨大的代价,但是他们的所得甚少。这几年工业生产的生产率提高了,城里的干部和职工工资普遍地提高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普遍地提高了。但是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却没有相应的提高,有的地区和城市反而还逐年下降。农民工的工资少,购买力就低,消费水平就低。据我们在深圳做的各类不同社会群体消费水平的调查,在住房、交通、用水、用电、用气、饮食、服装、电讯、医疗、教育、文娱、休闲、旅游等方面的消费,从综合数据看,一个农民工同有深圳户籍的职工对比,相差5~6倍。就是说5~6个农民工的消费支出,才抵得上一个有户籍职工的消费支出。这里面当然一方面是因为农民工收入低,另一方面也因为他们是外来工,他们的家在农村,自己节衣缩食,尽量压低自己的消费,省出钱来,捎回乡里养家糊口。所以他们职业上已是工人了,也生活在城市里了,但他们的身份还是农民,他们的观念还是农民,他们的生活方式消费水平也还是农民。
如果说,农民工只是几千人,几万人,他们有这种消费观念,消费水平,那是无碍大局的。但现在,“离乡离土”的农民工已有8000~9000多万人,这是个硕大的消费群体。如果我们通过改革,调整、逐步把农民工这个群体转变为城市居民,城市职工,姑不论其他方面,仅就提高消费水平,提高社会购买力一项,就有很大很大的潜力,内需就自然扩大了,现在供过于求的农产品、家电、服装、生活用品,各种轻工产品,就会很快卖出去了。所以,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工人阶级队伍,加快城市化步伐,扩大内需,使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这几个方面说,农民工这个制度也该到要加快改革调整的时候了。
四、解决农民工问题要从根上治理
农民工问题表面看是要解决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在就业方面的不合理限制,给予农民工应有的国民待遇等问题,而实质则是我们国家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工人阶级队伍,构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阶层结构,是建设一个城乡一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维持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的问题。农民工问题解决的好与不好,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前途命运的大问题。真到了应该重视应该解决的时候了,所以,我有以下建议:
1.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农民工问题。
现行的农民工的体制和做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在成熟的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可以不要也不应该要这一套农民工体制的做法。农民就是农民,工人就是工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十六大政治报告),所有现代化的国家,都有一个大部分、绝大部分农民转变为工人、市民的过程,并没有搞农民工这一套。我国是在当时的国情条件下,农村容不了这么多劳动力,农民要发展,城市也需要用工,但户籍制度等没有改革,不得已,只好当农民工。应该说,农民进城当工人,这是符合历史规律的;但搞成农民工这一套,这是计划经济体制后遗症的表现,也是我们改革不及时,不到位的恶果,所以给农民工带来了许多的苦难,给社会给政府造成了这么多的“麻烦”。客观地说:这都是计划经济体制、户籍制度惹的祸,本来可以不是这样的。因此,要解决农民工问题,不能就事论事,就农民工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那是永远也解决不好的,而是应该从根本上改革现在已经形成的农民工这套体制和做法。要釜底抽薪而不能扬汤止沸。当然,现在已经形成了这样的格局,政府和有关部门出面作一些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工作,也是完全必要的,是好事。
2.要改革户籍制度。
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实际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即不科学,也不合理,许多问题由此滥觞出来。同现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不适应,是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要“统筹城乡社会发展”,要解决三农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就一定要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作为主管户籍管理的公安部门,也认为应该改革了,他们在1985年就开始起草《户籍法》,数易其稿,但遭到一些部门和部分大城市的反对,只好采取逐步放开的做法。现在像江苏、宁波、石家庄等省市已经率先进行户口改革,像江苏省今年就宣布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和称谓,废除“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体制,实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度。实行以后,效果都比较好,并没有引起不少部门和有些同志担心的那种大量农民涌入城市,造成秩序混乱,社会不稳定的状况。但户口制度是涉及到人口流动、迁徙等全局性的问题,必须由国家审视度势,做出决策,在全国实行,才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件事已不宜再拖了。既迟早要解决,早解决比迟解决好。改革了户籍制度,消除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也就消除了实际上存在的农民非农民的身份制,这就给农民工摘掉了农民的帽子,这就为根本上解决了农民工的问题准备了体制性的条件。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早就在盼望户籍制度的改革了。户籍制不改,他们就永远不能转为正式工人,不能成为城市的居民,永远只能当农民工,融不进城市的社会,园不了他们的梦!
3.要改革现行的人事劳动制度。
原来企事业单位使用民工,是要经过行政审批的。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1号文件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这个问题有了初步的解决。但企事业单位录用农民工以后,在工种分配,工资发放,劳动管理,技术培训,职务升迁等方面,还是实行着对两种户口的工人,用两种办法,而不能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共同权,不能做到农民工和城镇居民户口的工人一视同仁。这种一厂两制的做法,从近期看,对工厂有利,但从长远看,很不合理,也带来一系列的后遗症,形成一个企业两种工人,不利于管理,更不利于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潜力,也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工人阶级队伍。所以这套人事劳动就业制度应该及时改革,逐步实行现代企业的一体化管理。
4.制定规划,采取措施,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