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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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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城镇 道路路线 道路横断面 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U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2(a)-0043-01

小城镇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它具有组织生产、交流信息、流通商品等多种功能,发展小城镇的经济是缩小城乡差异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的小城镇发展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小城镇建设的标准规范不健全,难以适应当前小城镇发展实际问题最为突出。小城镇的道路设计标准几乎为空白,现行的小城镇的道路路线设计技术较不规范,质量差异较大,有些道路参照农村公路设计标准,有些参照城市道路的设计标准,还有些同时执行这两种标准,这将影响小城镇的道路交通的正常发展。该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道路路线设计问题,提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设计指标体系,为工程实践提供必要指导。

1 小城镇道路路线设计概述

道路是由路基、隧道、路面、涵洞、桥梁等设施组成的三维空间实体[1]。道路路线的设计是指道路中线空间位置的设计与各部分几何尺寸的确定[2]。进行道路路线的设计时,一般解剖成路线的纵断面、平面、横断面、交叉处等几个方面来设计。

1.1 道路路线设计的指标体系设计原则

道路路线的指标体系作为道路路线设计的重要依据,将推动道路设计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结合小城镇道路现状,其道路路线设计的指标体系构建原则包括系统性、全面性、实用性和科学性。

1.2 道路路线设计要素控制

在小城镇的道路路线设计中,涉及多种控制要素,如:道路分级、车辆速度、车辆类型、年限、抗震、设防、建筑界限等。

根据小城镇道路网的交通与服务功能,可以将小城镇道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巷道这四个等级。主干道是交通性的干道,应保持车速30~40 km/h,取双向2~4车道,交叉口要保持大于500 m的间距,并在路段一定距离处设置停车的场所;次干道是城镇服务最广泛的干道,根据道路网络情况可将次干道分为交通性次干道和综合性次干道两种;小城镇的支路侧重于服务功能,支路主要包含步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保证道路系统整体的可达性和通达;巷道是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集散的道路,有独立的设施通道和红线宽度,具有一定的分流功能,是公共活动中心和居民区的内部道路。

设计速度是在良好的交通、气候条件下,当各路段的各项道路设计特征符合相应规定时,驾驶者能舒适、安全行驶的最大车速[3]。设计速度是小城镇道路的几何设计基础,对道路的弯道超高、弯道半径、行车视距、道路侧向净宽、横断面尺寸、纵断面坡度等要素都有重要影响作用。小城镇的道路设计速度一般远低于城市行车速度。设计速度直接影响道路工程的整体造价,一般设计速度越高,其工程造价也就越高。

设计车辆是选取的道路设计中代表性的车型,其载重量、外廓尺寸、运行性能是小城镇道路交叉几何设计、几何设计、路基宽度设定的重要依据。小城镇的道路设计年限一般按如下规定,主干道20年;次干道15年;支路与巷道在10~15年之间。小城镇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在0.05~0.4之间时应进行抗震设计,超过0.4的小城镇要专门研究道路抗震问题。

1.3 道路路线设计指标体系的整体框架

小城镇的道路路线设计的指标体系包含设计要素控制、横断面设计、纵断面设计、平面设计、交叉口设计、道路景观设计等方面。

2 小城镇道路路线指标体系设计

2.1 小城镇的道路平面设计

小城镇道路的平面设计包含平面的线形设计、弯道的特殊设计、行车视距等内容。平面线形由平曲线和直线组成,对行车质量要求和设计速度较低的生活性次干道,平曲线采取圆曲线;对设计要求较高的交通性次干道和主干道,在圆曲线与直线间还应设缓和曲线。道路的弯道特殊设计主要是弯道的加宽设计和超高设计。建议小城镇道路的最大超高值为2%,曲线半径不大于250m时,应设置曲线内侧的加宽。行车车距受路面状况、车速、障碍物情况、驾驶员素质等因素影响,分为会车视距、停车视距、超车视距。小城镇一般不允许超车,现只考虑停车视距和会车视距,停车视距根据公式计算可得,会车视距取停车视距的2倍。

2.2 小城镇道路的横断面设计

根据车行道的布置形式不同,可将城镇的道路横断面分为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四幅路,我国现行的小城镇道路以一幅路和三幅路使用较多。

小城镇道路的机动车道有以下三个宽度推荐值,分别是:3.0 m、3.25 m、3.5 m;非机动车行车道的宽度推荐值有3.5 m、4.5 m、 5.5 m、6.5 m、7.5 m等几种,但最小不小于3.0 m。路侧带包含设施带、人行道、绿化带三种。根据具体情况,小城镇的步行带一般取0.75 m;设施带取0.5~1.5 m;绿化带一般取0.8~1.5 m。分车带包括两侧路缘带和分隔带,其最小宽度一般为1.5~2.0 m。小城镇的道路路肩应铺筑路面,路肩最小宽度为1.25 m。

2.3 小城镇道路的纵断面设计

道路的纵断面设计包含竖曲线设计、纵坡设计、平面与纵断面配合设计等方面。考虑非机动车安全行驶的要求,小城镇的纵坡的坡度一般在2.5%~3.0%,坡长在200~300 m。竖曲线在设计速度为40 km/h、30 km/h、20 km/h时,其最小长度分别为35 m、25 m、20 m。平面和纵断面组合的设计要点主要有:与满足行车安全,与景观、周围环境协调,保证路面顺畅的排水,引导驾驶员视线等。

2.4 小城镇道路的平面交叉口设计

根据道路周围建筑、道路规划等具体情况,平面交叉口主要有T型、十字型、Y型、X型、各路交叉、错位交叉、畸形交叉等类型。

小城镇的平面交叉口设计要点:相交的道路不宜过多,型式尽可能简单;斜交路口改用接近90°;保证主、次干道的直通性,不宜有两条以上的路段交会情况;避免多路交叉或畸形交叉。平面交叉口的设计速度按相交直行道路的设计速度的0.5~0.7倍来进行计算。平面交叉口的拓宽设计需解决拓宽道路位置、拓宽道路数、拓宽道长度三个问题。环形交叉口分为普通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直径大于25 m)和入口让路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直径为5~25 m)两种。

3 结语

该文根据小城镇的道路交通量、道路等级、平纵线形的控制指标、交叉口形式尺寸等具体情况,提出了小城镇的道路路线设计的指标体系,对具体工程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主要的指标体系是参照城市的道路设计规范计算或修正得出,大的指标体系框架已经建立起来,接下来可根据建设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修正。

参考文献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泥混凝土路面;旧路改造;新老路基处理

中图分类号: U41 文献标识码:A

1前期踏勘

在进行旧路改造设计过程中,由于长期的交通荷载作用下,原有的旧路路基已出现不均匀沉降,路面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松散、变形等破坏现象;原有旧路两侧的建筑物大幅度增加,原有旧路的控制点已不能满足城市区域发展的要求;同时针对旧路不同形式的结构层在改造设计阶段需要做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在旧路改造设计之前,需对原有旧路进行详细的勘察。

对原有旧路区域控制点的踏勘

在国内大多数城市的建设中均以道路辐射面积进行建筑物的修建,城镇总体来说都是围绕着道路逐步发展起来的,原有旧路的两侧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厂房和住宅。在进行旧路改造设计之前,对原有旧路的控制点必须明确。

城市的逐步发展,改造设计时的控制点与原有旧路设计时控制点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原有旧路部分控制点已不能满足城市的发展需求,需对道路部分辐射区域内的控制点进行增加或者减少,需对部分商业繁华路段的控制点进行合理的优化。

对原有旧路路基的踏勘

原有旧路由于长年的交通荷载作用下,路基状况较工后发生较大变化,部分地区出现路基塌陷,其地基承载力大幅降低;部分旧路路段由于在地下水作用下,形成了路面“空洞”,不能直接加铺沥青面层。根据原有旧路路基不同的损坏程度需做好完整记录,针对不同的不良路基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使原有旧路路基经过处理后能达到设计要求。

对原有旧路路面结构踏勘

对现有的水泥混凝土路面进行详细的调查是进行旧路改造设计的基础。在进行旧路改造设计踏勘时需要对旧路路面破损情况(位置及破损程度)、开裂板块(位置及开裂程度)、板边角破损状况(位置及破损程度)、板块错台位置及高度、板底脱空位置等。在调查过程中做好数据记录并绘制草图留着后续设计的依据。

2旧路改造设计

2.1旧路改造路基设计

有了前期的旧路路基踏勘资料,在旧路改造路基设计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切实有效的处理方法。对于路基沉陷地段可挖开旧路路基进行换填处理;若地基沉陷是由于地下水造成的可在换填的同时进行排水措施处理;若出现脱空板块其最好采用板底压浆处理。利用灰浆泵的压力将水泥浆液通过预先钻好的孔洞直接压入板下,填充板下出现的空洞,使基层重新稳定。

2.2旧路改造平面设计

改造道路的平面设计应根据交通预测结果及沿线建筑物、地形条件再结合规划的用地情况进行合理的布置。为适应城市未来的发展,在改造设计时应以满足技术标准为主,在达到设计规范要求下,尽可能地充分利用现有旧路。对于局部线性指标过低,视距不良,交通堵塞的严重路段,经经济技术论证之后可重新布线。

旧路改造选择中线时,应尽可能采用单侧加宽,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旧路,同时可以使路基、桥梁加宽、涵洞接长施工方便,减少纵向接缝数量,确保路基的整体稳定性,特别是两侧加宽的宽度不大又是填方路段,不但不利于机械施工而且路基压实度也无法保证,更加适合单侧加宽。若受地形、建筑物等因素限制单侧加宽时应给出实际方案进行双侧加宽。

在旧路改造平面设计中,对于改造道路红线宽度及平面设计应多征求有关部门和沿线居民的意见,这样能够提高道路的改造速度。在旧路改造道路线性设计中应尽量采用较高标准,以满足未来城市的发展要求。

2.3旧路改造横断面设计

旧路改造横断面布置设计应根据前期的现场踏勘资料、交通预测数据及参考规划提供的横断面来确定。若仅仅按照规划的横断面形式来进行设计,其往往会发生较大的拆迁量,造成工程的实施难度与投资规模大幅增加。因此,在进行旧路改造横断面设计时,要充分结合规划与现状,考虑城市形象绿化等因素进行横断面的设计。

实例:金堂县淮口镇兴淮大道改建工程

图1——兴淮大道现状横断面图

金堂县淮口镇兴淮大道的现状是双向四车道城市道路,其中车行道宽度16米,人行道宽度20米,总宽36米。道路两侧为住宅区及商铺,原有的两侧建筑物与人行道边缘高差较小。

规划断面与现状道路横断面一致,但通过交通调查及交通预测数据分析,现状道路的横断面已不能满足该区域的交通需求,过往车辆存在堵塞现象,严重限制该区域经济的发展。故根据现场踏勘资料、规划断面及交通预测分析,我们对该横断面进行了增加车道的优化处理方式,其设计横断面详见下图。

图2——兴淮大道设计横断面图

2.4改造旧路纵断面设计

纵断面控制点一般有桥梁、相交道路、城镇等。桥梁设计高程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及设计洪水频率要求的泄洪断面要求,对立体相交的道路要满足本路和被交路的行车净空要求,对平面交叉的道路要顺适衔接,路线穿越城镇时应尽量和地形、地物相一致。

由于原有旧路的道路两侧的厂房、住宅等大量建筑物已经形成,较大的限制了改造旧路的纵断面设计。在进行纵断面设计时需要考虑道路边缘与建筑物的室内高差,切忌道路边缘高程高于建筑物室内高程,以避免出现雨水流向建筑物室内的现象。同时,原有旧路的板块发生破碎、开裂、脱空等病害,需要对原有旧路进行补强处理。原有旧路的补强处理与改造道路的纵断面设计相辅相成的。在改造道路进行纵断面拉坡设计时应以最大限度的使纵坡调整值贴近旧路补强厚度值为原则,进行设计。

旧路改造纵断面设计时,为充分利用老路,一般纵坡较碎,坡长较短,但在有条件时还应采用较高的指标,以求良好的行驶条件,旧路改造一般不建议采用最大纵坡值,最小纵坡值也不宜轻易采取。当纵坡小于0.5%时,应加大路面横坡,否则路面排水不良,将影响汽车行驶。同时在纵断面设计中也应考虑平纵组合,使纵断面方案不但经济合理,而且有良好的线性。

2.5改造旧路路面结构设计

2.5.1 改造旧路路面结构设计需要与交通预测分析、交通使用年限、交通使用功能等相适应。大多数旧路改造路面结构设计是通过对原有道路的处理之后进行罩面处理,对于具体的罩面厚度以及层数则需要进行细致的考究,需要与改造后的使用功能相适应。在设计时,需要对原有旧路的路面进行一次彻底的弯沉检测,根据测试的弯沉值进行路面结构试算。

2.5.2改造旧路路面结构设计需要与现状建筑物高程相适应。以金堂县淮口镇兴淮大道改建工程为例,本工程旧路道路红线宽度36米,车行道2×8米,人行道2×10米。若按4cm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6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进行设计,则原有的路缘石与改造后的路面齐高,不利于排水以及行人安全,同时也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通过反复比较,最后确定采用以下路面结构形式:人行道面砖采用广场砖,将其坡度降为1%。

结语

旧路改造在较多已成规模的大城市区域还是道路建设的主要方式之一,对旧路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等级标准以及服务水平,在今后的相当长时间内还会继续下去。旧路改造设计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在满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利用好旧路,做好各阶段的各项设计。总之,旧路改造设计需要结合标准与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范文第3篇

关键词:山区城镇道路;竖向设计; 标高

Abstract: combined with example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mountain towns of the road to the vertical design should be focusing on the slope, road drainage, elevation, the line a balance of earth and road landscape in design.

Keywords: mountain towns road; The vertical design; elevation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山区城镇的发展,为山区城镇道路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也给市政设计行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对于同一条城镇道路,道路路面结构、道路标准横断面和排水管材可能只有一个或几个方案,而道路的竖向设计千变万化,可有无数个竖向方案,竖向设计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城镇道路的投资和使用性能。为了使城镇道路的竖向设计更加合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设计。

1纵坡度

跟平原地区市政道路相比,山区城镇道路兼有城市道路和山区公路的特点。山区城镇大都依山或傍水,城镇地形复杂,地质条件变化多端。为尽量减少道路的填挖,保持原状地质构造,节省工程造价,很多山区城镇道路都具有纵坡度大、变坡频繁的特点。具体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从汽车行驶方面来考虑,为确保道路行车安全、舒适,山区城镇道路的纵坡应该尽量缓顺,起伏不宜太频繁。

2)道路纵坡i的取值应符合如下条件:

i=0.3%是保证路面雨水能顺利排出的最小排水坡度,应选取适当的i值确保下暴雨时的路面水能顺利流出,减少路面积水现象。i=8%是《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规定的最大纵坡一般值。实践表明,山区城镇道路的最大纵坡度不能像平原地区的城市道路那样采用自行车的最大爬坡度i=2.5%。很多城镇道路受地形、现状道路等条件限制,纵坡度大于8%的情况也经常可见。例如,由于受周边道路和已有建筑的影响,云南省富源县营上镇龙峰街的最大纵坡度为8.65%。

2道路排水

在山区城镇修道路,道路原地形高低不平,为减少路基填挖量,道路纵坡最好沿原地面线设计。一般情况下,道路和排水的坡向一致是设计的理想状态,应尽量采用。如果排水坡向和道路坡向一致会导致水排不出去的现象,此时应综合以下三个方案做出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1)道路纵坡沿原地面线设计,排水坡向相反,排水管道埋深较大。(2)排水坡向与道路坡向相同,道路需要大填大挖。(3)道路坡向和排水坡向相同,在适当位置加设提升泵站。例如在云南省富源县胜境南路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时,终点桩号止于无名小桥。桥面标高比道路标高都高,道路纵坡坡向是桥面指向起点方向才能避免大填大挖现象,但雨水流向必须跟道路坡向相反,才能保证附近雨水流入小河。经过综合考虑,采取雨水管道加大埋深,流向跟道路坡向相反,污水管道跟道路坡向一致的做法。

道路竖向设计应满足现状及新设地下管线的覆土要求,有矛盾时应从调整道路竖向和处理地下管道两个方面综合考虑以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排水规范要求,一般地下管道必须保持管顶最小覆土厚度70cm。从施工操作的角度看,70cm左右的覆土在施工时不方便,因为从路面下70cm左右范围是路面结构层,管道在路基埋设后几乎没有覆土,管顶附近的结构层也不容易达到规定的压实度。因此,管顶覆土应尽可能大于70cm,一般为1m左右最佳,特殊情况小于70cm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线位标高

线位标高是指道路起终点、道路中线和道路交叉口的路面设计标高。线位标高的确定是竖向设计时重点考虑的因素。山区城镇道路线位标高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道路起终点标高的确定,应遵循路网规划要求,结合实际,考虑路线再延伸时线位标高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2)中线标高应略低于临街建筑物的地坪标高。一般情况下,中线标高应比临街建筑物的地坪标高低20-30cm左右,以保证临街建筑物出入口的纵坡平缓和自建筑物向路面的横向排水通畅。如果高差过大,将导致临街建筑物出入困难。跟平原地区相比,山区城镇道路具有纵坡较大,临街建筑物混乱等因素,为了避免已有建筑物的拆迁,有些城镇道路旁边的建筑物有时不得不被悬空,建筑物和道路之间只能通过踏步来连接。例如在富源县营上镇龙峰街民家小学段施工图设计时,因太重视道路纵坡的平顺性和对沿路地形情况勘察不仔细,设计的纵向方案导致旁边的民家小学建筑物被悬在道路上空,临空面有2m的高差。考虑到踏步数量太多、建筑物基础不好等因素,该段道路只得采取分离式横断面的补救办法。

3)交叉口的标高一般应与相交道路高程及纵坡协调。跟平原地区城市道路相比,山区城镇道路具有路窄弯多,交叉口较小等特点。这就给交叉口的竖向设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山区城镇道路竖向设计除了综合考虑相交道路高程的衔接、排水的流向、两侧建筑物地坪标高等因素,还需考虑到相交道路坡度、坡长、支挡防护工程以及交叉口控制高程对交叉口竖向设计的影响等。

4土方平衡

跟平原地区一样,山区城镇道路标高不可随意确定。竖向设计时,道路标高应比原地面高程略高或略低,避免大填大挖。确定道路控制高程时,如果考虑挖方与填方能平衡,则可以降低投资。只有因地制宜地进行竖向设计,才能大大减少路基土石方量和路基防护工程的数量,尽可能地做到全线土石方量平衡,降低道路工程造价。

5道路景观

山区城市道路在横断面上多为半填半挖的断面,导致支挡防护结构较多,即使在交叉口位置,也很可能几面都需要修筑护坡挡土墙等构筑物。如果填挖量较大,山区城市道路工程的实施必然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为此,在道路建设过程中需融入生态理念,对挡土墙进行美化装潢,对边坡采用本土植被进行绿化,减少地和挖方岩石,尽量减少施工的痕迹,并通过对分隔带、绿化带、行道树进行景观设计,使山区城镇道路在交通功能、生态环境和景观功能方面协调统一。

6结论

山区城镇道路兼具有城市道路和山区公路的特点。对于山区城镇道路来说,需要充分考虑纵坡度、道路排水、线位标高、土石方平衡等方面的因素,并对道路景观和环境功能足够重视,才能设计出好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C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城市旧路 踏勘 设计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 言

相比于新建道路工程,旧路工程的改造设计需要经过更多的调查和实践,对技术的要求也比新建道路要高,需要考虑的各方因素众多、与现场地物的结合要求也更高,但其经济性比新建道路强,且成效更快。因此我们只有秉承科学的设计理念、节约资源、控制工程量、因地制宜、完善结合规划建设要求和施工场地环境特色,满足道路交通现实发展需求,开展人性化、适度性、科学性改造设计,才能真正提升旧路改造综合设计水平,延长道路工程服务使用寿命,并令其创设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二、前期踏勘

旧路因为长期的交通荷载作用下,致使路基路面等都已出现了不现程度的损坏,这就要求我们在对旧路进行改造设计前,对不同的质量及破坏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首先需对原有旧路进行详细的勘察。对原有旧路区域控制点的踏勘在国内大多数城市的建设中均以道路辐射面积进行建筑物的修建,城镇总体来说都是围绕着道路逐步发展起来的,原有旧路的两侧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厂房和住宅。在进行旧路改造设计之前,对原有旧路的控制点必须明确。城市的逐步发展,改造设计时的控制点与原有旧路设计时控制点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原有旧路部分控制点已不能满足城市的发展需求,需对道路部分辐射区域内的控制点进行增加或者减少,需对部分商业繁华路段的控制点进行合理的优化。

2.1 对原有旧路路基的踏勘

原有旧路由于长年的交通荷载作用下,路基状况较工后发生较大变化,部分地区出现路基塌陷,其地基承载力大幅降低;部分旧路路段由于在地下水作用下,形成了路面“空洞”,不能直接加铺沥青面层。根据原有旧路路基不同的损坏程度需做好完整记录,针对不同的不良路基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使原有旧路路基经过处理后能达到设计要求。

2.2 对原有旧路路面结构踏勘

对现有的水泥混凝土路面进行详细的调查是进行旧路改造设计的基础。在进行旧路改造设计踏勘时需要对旧路路面破损情况(位置及破损程度)、开裂板块(位置及开裂程度)、板边角破损状况(位置及破损程度)、板块错台位置及高度、板底脱空位置等。在调查过程中做好数据记录并绘制草图留着后续设计的依据。

三、旧路改造设计

3.1 适应性选择中线

在旧路工程改造设计中的路线定线阶段,应将旧路作为具体控制物并对其充分利用,还应将河流、建筑物作为具体的控制点。在进行线形平面设计之前,还应对旧路两旁的电信、电力、电缆、煤气、给排水等管线开展细致深入的调查,做好地下管线高程与位置的清晰标注,并选择适当的中线,同时还应减少对公共设施、建筑房屋与各类管线的拆除,有效降低相关赔偿费用的投入。同时在中线选择中应尽量进行单侧加宽,进而令旧路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还可加宽桥梁与路基,接长涵洞从而便于施工,降低纵向位置的接缝数量,路基的整体稳定性。倘若受到建筑物或地形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需要进行两侧改造加宽时,则应制定科学可行的实践处理方案。

3.2旧路改造路基设计

有了前期的旧路路基踏勘资料,在旧路改造路基设计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切实有效的处理方法。对于路基沉陷地段可挖开旧路路基进行换填处理;若地基沉陷是由于地下水造成的可在换填的同时进行排水措施处理;若出现脱空板块其最好采用板底压浆处理。利用灰浆泵的压力将水泥浆液通过预先钻好的孔洞直接压人板下,填充板下出现的空洞,使基层重新稳定。

3.3旧路改造平面设计

改造道路的平面设计应根据交通预测结果及沿线建筑物、地形条件再结合规划的用地情况进行合理的布置。为适应城市未来的发展,在改造设计时应以满足技术标准为主,在达到设计规范要求下,尽可能地充分利用现有旧路。对于局部线性指标过低,视距不良,交通堵塞的严重路段,经经济技术论证之后可重新布线。

旧路改造选择中线时,应尽可能采用单侧加宽,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旧路,同时可以使路基、桥梁加宽、涵洞接长施工方便,减少纵向接缝数量,确保路基的整体稳定性,特别是两侧加宽的宽度不大又是填方路段,不但不利于机械施工而且路基压实度也无法保证,更加适合单侧加宽。若受地形、建筑物等因素限制单侧加宽时应给出实际方案进行双侧加宽。

3.4旧路改造横断面设计

旧路改造横断面布置设计应根据前期的现场踏勘资料、交通预测数据及参考规划提供的横断面来确定。若仅仅按照规划的横断面形式来进行设计,其往往会发生较大的拆迁量,造成工程的实施难度与投资规模大幅增加。因此,在进行旧路改造横断面设计时,要充分结合规划与现状,考虑城市形象绿化等因素进行横断面的设计。

3.5 改造旧路纵断面设计

纵断面控制点一般有桥梁、相交道路、城镇等。桥梁设计高程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及设计洪水频率要求的泄洪断面要求,对立体相交的道路要满足本路和被交路的行车净空要求,对平面交叉的道路要顺适衔接,路线穿越城镇时应尽量和地形、地物相一致。

由于原有旧路的道路两侧的厂房、住宅等大量建筑物已经形成,较大的限制了改造旧路的纵断面设计。在进行纵断面设计时需要考虑道路边缘与建筑物的室内高差,切忌道路边缘高程高于建筑物室内高程,以避免出现雨水流向建筑物室内的现象。同时,原有旧路的板块发生破碎、开裂、脱空等病害,需要对原有旧路进行补强处理。原有旧路的补强处理与改造道路的纵断面设计相辅相成的。在改造道路进行纵断面拉坡设计时应以最大限度的使纵坡调整值贴近旧路补强厚度值为原则,进行设计。

旧路改造纵断面设计时,为充分利用老路,一般纵坡较碎,坡长较短,但在有条件时还应采用较高的指标,以求良好的行驶条件,旧路改造一般不建议采用最大纵坡值,最小纵坡值也不宜轻易采取。当纵坡小于0.3%时,应加大路面横坡,否则路面排水不良,将影响汽车行驶。同时在纵断面设计中也应考虑平纵组合,使纵断面方案不但经济合理,而且有良好的线性。

3.6改造旧路路面结构设计

3.6.1改造旧路路面结构设计需要与交通预测分析、交通使用年限、交通使用功能等相适应。大多数旧路改造路面结构设计是通过对原有道路的处理之后进行罩面处理,对于具体的罩面厚度以及层数则需要进行细致的考究,需要与改造后的使用功能相适应。在设计时,需要对原有旧路的路面进行一次彻底的弯沉检测,根据测试的弯沉值进行路面结构试算。

3.6.2改造旧路路面结构设计需要与现状建筑物高程相适应。以某道路改建工程为例,本工程旧路道路红线宽度36米,车行道2×8米,人行道2×10米。若按4cm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6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进行设计,则原有的路缘石与改造后的路面齐高,不利于排水以及行人安全,同时也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通过反复比较,最后确定采用以下路面结构形式:人行道面砖采用广场砖,将其坡度由2%降为1%。

四、结语

旧路改造在较多已成规模的大城市区域还是道路建设的主要方式之一,对旧路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等级标准以及服务水平,在今后的相当长时间内还会继续下去。旧路改造设计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在满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利用好旧路,做好各阶段的各项设计。总之,旧路改造设计需要结合标准与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范文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

50316—2000

1.0.2本规范适用于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管道及非金属衬里的工业金属管道的设计。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管道的设计:

1.0.3.1.

制造厂成套设计的设备或机器所属的管道;

1.0.3.2.

电力行业的管道;

1.0.3.3.

长输管道;

1.0.3.4.

矿井的管道;

1.0.3.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

1.0.3.6.

地下或室内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管道;

1.0.3.7.

泡沫、二氧化碳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管道。

1.0.3.8.

城镇公用管道。

2.1.1

A1类流体

category

A1

fluid

在本规范内系指剧毒流体,在输送过程中如有极少量的流体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人体接触时,能造成严重中毒,脱离接触后,不能治愈。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中I级(极度危害)的毒物。

2.1.2

A2类流体

category

A2

fluid

在本规范内系指有毒流体,接触此类流体后,会有不同程度的中毒,脱离接触后可治愈。相当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中Ⅱ级以下(高度、中度、轻度危害)的毒物。

2.1.3

B类流体

category

B

fluid

在本规范内系指这些流体在环境或操作条件下是一种气体或可闪蒸产生气体的液体,这些流体能点燃并在空气中连续燃烧。

2.1.4

D类流体

category

D

fluid

指不可燃、无毒、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和设计温度高于—20~186℃之间的流体。

2.1.5.

C类流体

category

C

fluid

系指不包括D类流体的不可燃、无毒的流体。

8

管道的布置

8.1

地上管道

管道的净空高度及净距

8.1.5

架空管道穿过道路、铁路及人行道等的净空高度系指管道隔热层或支承构件最低点的高度,净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机车的铁路,轨顶以上

≥6.6m;

(2)

铁路轨顶以上

≥5.5m;

(3)

道路

推荐值≥5.0m;最小值

4.5m;

(4)

装置内管廊横梁的底面

≥4.0m;

(5)

装置内管廊下面的管道,在通道上方

≥3.2m;

(6)

人行过道,在道路旁

≥2.2m;

(7)

人行过道,在装置小区内

≥2.0m。

(8)

管道与高压电力线路间交叉净距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8.1.6

在外管架(廊)上敷设管道时,管架边缘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除按以下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管架边缘与以下设施的水平距离:

(1)至铁路轨外册

≥3.0m;

(2)至道路边缘

≥1.0m;

(3)至人行道边缘

≥0.5m;

(4)至厂区围墙中心

≥1.0m

;

(5)至有门窗的建筑物外墙

≥3.0m

;

(6)至物门窗的建筑物外墙

≥1.5m。

8.1.7

布置管道时应合理规划操作人行通道及维修通道。操作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8m。

8.2

沟内管道

8.2.1

沟内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8.2.1.1

管道的布置应方便检修及更换管道组成件。为保证安全运行,沟内应有排水措施。对于地下水位高且沟内易积水的地区,地沟及管道又无可靠的防水措施时,不宜将管道布置在管沟内。

8.2.1.2

沟与铁路、道路、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物基础的结构、路基、管道敷设的深度、管径、流体压力及管道井的结构等条件来决定,并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8.2.1.3

避免将管沟平行布置在主通道的下面。

8.2.1.4

本规范第8.1节中有关管道排列、结构、排气、排液等条款也适用于沟内管道。

8.3

埋地管道

8.3.1

埋地管道与铁路、道路及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表F的规定。

8.3.2

管道与管道及电缆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8.3.6

管道与电缆间交叉净距不应小于0.5m。电缆宜敷设在热管道下面,腐蚀性流体管道上面。

8.3.7

B类流体、氧气和热力管道与其他管道的交叉净距不应小于0.25m;C类及D类流体管道间的交叉净距不宜小于0.15m。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006版》GB50253-2003

1.0.2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输送原油、成品油、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的设计。

4.1.5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2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原油、液化石油气、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

5m。

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25m

6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但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7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75m。

注:1本条规定的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由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

的工厂、机场,码头、港口、仓库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公路用地范围,公路路堤侧坡脚加护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l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若未设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lm。

2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他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建(构)

筑物和管道安全后,允许缩小4.1.5条中1~3款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内。

4.1.6

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本规范第4.1.5条所规定的距离增加1倍。

4.1.7

当埋地输油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其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及国家现行标准《110

^-

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的规定。埋地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其距离不应小于上述标准中的规定外,且不应小于10m。

4.1.8埋地输油管道与埋地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敷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规定。

4.

1.

9

埋地输油管道同其他用途的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其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5m。

4.1.10

管道与光缆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距(指两断面垂直投影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7.1.5

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埋地敷设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7.1.5的规定。

表7.1.5

埋地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安全距离

注:1表中距离为边导线至管道任何部分的水平距离。

2

对路径受限制地区的最小水平距离的要求,应计及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风偏。

2

当管道地面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段最高杆(塔)高度。

7.1.6

原油和天然气埋地集输管道同铁路平行敷设时,应距铁路用地范围边界3m以外。当必须通过铁路用地范围内时,应征得相关铁路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加强措施。对相邻电气化铁路的管道还应增加交流电干扰防护措施。

管道同公路平行敷设时,宜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外。对于油田公路,集输管道可敷设在其路肩下。

7.2.1油田内部埋地敷设的原油、稳定轻烃、20℃时饱和蒸气压力小于0.1MPa的天然气凝液、压力小于或等于0小.6MPa的油田气集输管道与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等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管道局部管段不能满足上述距离要求时,可降低设计系数、提高局部管道的设计强度,将距离缩短到5m;地面敷设的上述管道与相应建(构)筑物的距离应增加50%。

7.2.2

20℃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管径小于或等于DN200的埋地天然气凝液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中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确定强度设计系数。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应小于30m;一般建(构)筑物不应小于10m。

2

与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线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应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3

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距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满足本规范第7.1.6条的要求。

GB

50028-2006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

6.1.6

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

的要求。

表6.1.6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

B

1.6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

B

0.4

中压燃气管道

A

0.2

B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

P

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3.3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低压

中压

次高压

B≤0.2

A≤0.4

B0.8

A1.6

建筑物

基础

0.7

1.0

1.5

外墙面(出地面处)

5

13.5

给水管

0.5

0.5

0.5

1

1.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

1.2

1.2

1.5

2.0

电力电缆(含电车电缆)

直埋

0.5

0.5

0.5

1

1.5

在导管内

1.0

1

1

1.0

1.5

通信电缆

直埋

0.5

0.5

0.5

1

1.5

在导管内

1

1

1.0

1

1.5

其他燃气管道

DN≤300m

0.4

0.4

0.4

0.4

0.4

DN>300mm

0.5

0.5

0.5

0.5

0.5

热力管

直埋

1.0

1

1

1.5

2

在管沟内(至外璧)

1

1.5

1.5

2.0

4.0

电杆(塔)的基础

≤35kV

1

1

1

1

1

>35kV

2.0

2.0

2

5

5

通信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1

1

1

1.0

1

铁路路堤坡脚

5

5

5

5

5

有轨电车钢轨

2

2

2

2

2.0

街树(至树中心)

0.75

0.75

0.75

1.2

1.2

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

0.15

热力管、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0.15

电缆

0.5

在导管内

0.15

铁路

轨底)

1.2

有轨电车(轨底)

1

注:1

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

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6.3.3-1和表6.3.3-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

表6.3.3-1和表6.3.3-2规定除地下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他规定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执行。

4

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本规范表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表6.3.1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铁路轨顶

6

城市道路路面

5.5

厂区道路路面

5.0

人行道路路面

2.2

续表6.3.15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架空电力线电压

3kV以下

1.5

3~10kV

3

35~66kV

4

其他管道管径

≤300mm

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0.10

同左

>300mm

0.3

0.3

注:1

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2

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3

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4

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5

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规定。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1 本节适用于压力大于1.6MPa(表压)但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管道工程的设计。

6.4.2

城镇燃气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沿线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管道地区等级,并依据管道地区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6.4.3

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作为地区分级单元。

注: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

管道地区等级应根据地区分级单元内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地区: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2)二级地区: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3)三级地区: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有80个或80个以上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但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地区、工业区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线的区域。

4)四级地区: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且占多数、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区(或镇的中心区域等)。

3

二、三、四级地区的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四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最近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2)二、三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该级地区最近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4

确定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宜按城市规划为该地区的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6.4.11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1的规定。

表6.4.11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DN(m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1.61

2.5

4

900

53

60

70

750

40

47

57

600

3l

37

45

450

24

28

35

300

19

23

28

150

14

18

22

DN≤150

11

13

15

注:1

当燃气管道强度设计系数不大于0.4时,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可按表6.4.12确定。

2

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

3 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6.4.12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2的规定。

表6.4.12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和壁厚δ(m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1.61

2.5

4

A所有管径δ

B所有管径9.5

C所有管径δ≥11.9

13.5

15

17.0

6.5

7.5

9.0

3.0

5.0

8

注:1 当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δ

2

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

3

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6.4.13

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6.3.3-2次高压A的规定。但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6m;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注:当达不到本条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

6.4.14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宜大于1.6MPa(表压)。其设计应遵守本规范6.3节的有关规定。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应大于4.0MPa(表压)。

6.4.15

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A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m);

2)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m);

3)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

2

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当受条件限制管道必须在本款所列区域内通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高压燃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方式敷设。当个别地段需要采用架空敷设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7.5的规定。

表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m)

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铁塔或电杆接地体

1

3

5

10

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

5

10

15

30

8.2.9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8.2.9-1和表8.2.9-2的规定。

表8.2.9-1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续表8.2.9-1

注:1 当因客观条件达不到本表规定时。可按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降低管道强度设计系数,增加管道壁厚和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水平净距可适当减小:

2

特殊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从其划定的边界线算起;

3

当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或相邻地下管道中的防腐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时。两相邻地下管道(缆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

表8.2.9-2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构筑物或地下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

注:1

地下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排水管(沟)或其他有沟的管道交叉时,交叉处应加套管;

2

地下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高速公路、I级或Ⅱ级公路交叉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3.9条的有关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液化烃(管道中心)

60

60

80

60

60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6.2煤气管道的敷设

6.2.1.3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

——煤气管道与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2的规定;

6.2.1.4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6.2.1.5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8.1.10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

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8.2.10~表8.2.12的规定时,可在采取有效措施适

当缩小,但应保证生产安全,并应满足施工及检修要求。

8.2

地下管线

8.2.7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

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管线距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边界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2m;

2

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地下水的下游,当

不可避免时,其距其离不应小于4m。

8.2.9

地下管沟沟外壁距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

距树木的距离应避免树木的根系损坏沟壁。其最小间距,大乔木不宜小于5m,

小乔木不宜小于3m,灌木不宜小于2m。

8.2.10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8.2.10的规

定,并应满足管线和相邻设施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检修的要求。其中位于湿陷性

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的管线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工程设计的规定。

8.2.11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8.2.11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

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8.2.11的规定。

8.2.12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宜符合表8.2.12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

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

8.2.12的规定。

8.2.13

埋地的输油、输气管线与埋地的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铺

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

SY00007-99的有关规定。

8.3

地上管线

8.3.9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8.3.9的规定。

表8.3.9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

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本表不适用于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支撑方式;

3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介质的管线、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8.3.10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

8.3.10的规定。

表8.3.10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m)

1

表中净空高度除注明者外管线从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

2

表中铁路一栏的最小净空高度,不适用于由电力牵引机车的线路及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线路

及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线路;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