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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控辍保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张宝忠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教育局、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司法局、文广新局、民政局、计生局、县妇联、团县委等(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是对全县控辍工作进行督查领导。
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管理机制。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各乡镇主要领导是控辍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好责任承包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乡镇领导干部包干到村委、村委干部包干到户,确保流失适龄儿童少年返校学习。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进一步增强控辍保学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健全制度,制定措施,创新方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进一步明确控辍保学工作的责任分工
按照领导小组工作任务,根据实际,乡镇级政府及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职责。负责辖区内控辍保学工作。监督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就读情况,及时督促监护人按时送被监护人入学,组织指导各村(居委会)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村(居委会)要加大对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敦促家长依法及时送子女上学。对经过积极动员未复学的学生,下发《辍学学生复学通知书》,依法组织复学,学生仍未返校的,则对辍学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送学生上学,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教育局工作职责。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深化农村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努力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农村中小学办学吸引力,督导并协同各级各类学校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学籍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辍学生报告制度、动员复学制度、义务教育证书制度、奖励和惩罚制度和督导评价制度等,还要积极落实家访制度、流失生报告制度,做到上通下达,管理到位。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职责。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定期对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用工单位进行检查,对非法招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责令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处理。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加强对当地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监管。对招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用工单位和个人,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切实保护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
(五)公安局工作职责。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力度。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少年儿童,依法严肃处理扰乱学校秩序,殴打、侮辱学生造成学生失学的人员,并结合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六)司法局工作职责。对督促教育仍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司法部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工作职责。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为控辍保学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并结合政府、教育和执法部门的工作,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果。
此外,县民政局要在社区开辟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组织学生开展活动,与学校密切联系沟通,对重点学生进行帮扶;县计生局要提供本县出生未申报户口的人员名册;团县委、县妇联等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通过丰富多彩的助学活动,与各成员单位协调联动,共同做好控辍工作。
严格落实控辍保学工作程序的组织实施
(一)通知入学。县、乡镇政府要结合公安、计生、教育等部门,共同建立0-17周岁人口名册,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学校根据公安、计生部门提供的适龄人口名册,通知要进入小学或初中学习的教育对象,并发放《入学通知书》。每学期开学前,广电部门都要以公益广告等形式做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二)造册建档。学生入学后,取得相应学籍,学校要登记造册,建立学籍档案,教育部门要逐校、逐班、逐人核实。对无故不到校学生,学校应在当日组织家访核实情况,并填写家访记录。
(三)教育劝学。经确认为辍学的,学校校长要在2日内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共同出面做好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返校动员工作。
(四)敦促复学。经教育劝学无效者,学校应在3日内向乡镇政府、县教育局写出书面报告,并下发《限期入学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及时送子女返校学习。反复劝说和批评教育无效后,经乡(镇)政府批准,下发《行政处罚通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不服从判罚,县政府组织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强制执行。
加强依法治教的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以建筑、加工制造、流通和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为重点,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检查和处罚力度,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记录下来,情节严重的,列为监管工作的重点;二是对被前置许可部门取消前置许可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向广大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对企业执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情况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介绍和使用童工、侵害女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等非法行为,切实维护女农民工、未成年工的劳动权益。
三、把好职介机构准入关,严厉打击“黑职介”,为农民工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不断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把好职介机构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注册;强化对有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定期巡查制度,规范其经营行为,完善职介机构执业人员备案制度,建立职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有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活动的职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由工商部门向社会公示;对已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严厉打击“黑职介”,对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向社会公布查处“黑职介”的举办电话、举报信箱,接到举报,立即核实查处。
四、组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者学习有关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其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规定,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积极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理解尊重农民工,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按照贺州市委、市府的工作部署,我局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从企业个体科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中我市未发现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大部分砖窑厂存在着用工未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签订劳动合同不到位,只给部分人员购买商业性质的意外伤害保险,而其他人员基本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六、及时、认真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山西部分地区发生黑砖窑非法用工、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恶劣。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明确职责开展工作。局领导亲自指挥,各县(分)局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的骨干参加整治专项行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突出重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市场巡查力度,采取边宣传、边检查,边发现、边处理,至20*年8月7日止,出动执法529人次,检查已登记的“四小”户次209,其中小砖窑53户次、小矿山98户次、小作坊58户次;查处无证照“四小”户次74,其中小砖窑60户次、小矿山8户次、小作坊6户次;取缔无证照“四小”户次25,其中小砖窑15户次、小矿山4户次、小作坊6户次。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当前全国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芜湖市已进入发展的关键阶段,未成年人工作始终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我就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增强三个意识,努力开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兴衰、民族复兴。保护教育好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也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实施《若干意见》的实际行动。要率先全面建小康、率先实现现代化,必须进一步认识做好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树立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成长环境,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明确指出“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律教育,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环境”,同志在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着重强调:“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我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重要方面”。芜湖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精神和物质条件,有力地促进了未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文化意识等也给未成年人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在新的形势、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教育与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和对待各种社会思潮、树立正确的生活方式及文化理念,是我们面对的重大课题和挑战。我们要以《若干意见》为重要指针,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从培养新世纪合格的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建设者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认真研究和解决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担负起教育、培养和保护下一代的历史重任。
二要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把握好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有利时机。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市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加快推进芜湖融入长三角经济圈,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关键的一年。这些年来芜湖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我市围绕“加快发展,强市富民”战略目标开展的一系列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既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也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可以说,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正面临着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未保工作大有作为,任务艰巨,我们必须牢牢把握。我们要以培养“四有”新人为根本目标,全心全意为未成年人成长成才提供服务,大力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努力培养出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新一代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要进一步增强开拓创新意识,不断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好新形势下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是要不断更新思想观念。牢固确立“服务第一,预防为主”的宗旨。要深入到未成年人中去,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及时掌握他们需求的变化,倾听他们的呼声和愿望加强引导,为他们提供服务,并切实解决他们在成长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二是要不断创新工作载体。要与时俱进,紧扣时代脉搏,针对未成年人工作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及时加以分析研究和总结要不断拓宽工作领域,创新活动内容,延伸服务触角,积极开展符合当代未成年人思想特点和心理特征的各类活动,如举办一些读书会、益智类的趣味知识竞赛、亲子教育讲座等。三是要不断深化工作内容。要进一步开拓视野,完善功能,在整合社会各类资源、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网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服务功能。除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法制宣传、权益维护等工作外,还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校外活动、生理心理健康、社会活动参与、司法保护、社会保障权等自我保护、自我成长方面的关注力度。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寻找更多能够牵动社会、影响社会、整合资源的载体,创新工作品牌。
二、突出三大功能,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优势和作用版权所有
正确认识和把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功能、维权服务功能、环境营造功能,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自身素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努力方向。
一要切实加强未保工作的宣传教育功能。党的十六大提出,要进一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各级未保组织要对广大未成年人加强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思想道德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各类主题学习活动,使未成年人牢固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引导未成年人了解和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和实质,从小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远大理想,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培养能够适应芜湖发展、推动芜湖发展的青年人才。
二要努力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维权服务功能。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在整合资源、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建设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相互协作。各相关部门要不断挖掘潜力,以“切实履行维权职能,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主题,进一步完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考核机制,拓宽创建领域,深化创建活动内容,扩大维权服务面。要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司法保护、法律援助、帮扶救助、权益维护等各项服务。要延伸服务触角,将维权服务向基层扩展,深入到学校、街道、乡镇和社区,逐步构建青少年维权联动网络。要提高优秀维权岗的质量和信誉度,建立并完善淘汰和退出机制。对维权功能退化、不符合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要求的,予以摘牌,保证典型的示范和激励作用。
三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环境营造功能。要进一步加大“五项保护”的工作力度,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每年争取解决一至两个未成年人成长成才过程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学校保护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大力保证农村和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权利,不断推进素质教育在家庭保护方面,要通过举办各类家长学校以及家庭文化、法制教育培训班等,全面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在社会保护方面,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要在文化市场、劳动用工、未成年人卫生保健等方面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大力优化社会环境,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保护方面,要坚持“打击与挽救相结合,维权与帮教相结合、履行司法职能与预防犯罪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司法保护。同时,要高度重视对特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作,为智残、体残青少年和弃婴、流浪儿童以及未成年人中的特困、失足等弱势群体提供帮扶,使他们在接受教育、就业培训、回归社会等方面享受到特殊保护。
三、抓好三项工作,努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这项工程的主要倡导者和具体推动者,使命所系,重任在肩,责无旁贷。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抓好组织基础建设,确保工作发展。组织体系是未保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一个地方未保工作的组织基础实不实,一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制度能否始终保持完整和有效,领导班子能否随着机构和人员的变动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二看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能否到位、在位,能否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起到指导和推进作用三看经费的保障情况。任何工作的正常开展,都需要人、财、物的保障,未保工作也不例外。现在,一些同志认为,未保工作是由各有关部门在具体操作的,部门的工作经费已经在预算中作了安排,因而对未保工作的专项经费没有予以考虑。事实上,未保工作有不少是专项性工作,需要多部门的协同配合,没有一定的经费保证是难以正常运作的。希望各县区也要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予以落实。各级未保组织要根据未保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预算方案,争取将一些重要的专项活动列入相应财政预算计划,以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版权所有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目标考评
将全年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工作日程,为了抓好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党委政府将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列入目标管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根据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制定了20__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二、狠抓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
1、抓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我镇党委、政府坚持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镇党委中心学习组在每月一次中心组学习中都安排了一定的法律法规集中学习,并要求领导干部利用工作之余挤时间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以提高领导班子的法律素质、法治意识和依法决策的能力。将学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有效结合起来,并使之制度化。
2、加强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把中学作为法制教育基地,把法制课列为学生必修课,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坚持法制教育常规化、制度化,做到“四有”(有计划、有课时、有教材、有教师),充分发挥法制教育基地的作用,使学生受到警示教育。以增强青少年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3、切实加强对农民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我镇切实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工作,经常组织宣传车和文化节目送法进村。
三、认真搞好街头法制宣传活动
切实开展街头法制宣传,宣传了《宪法》、《环境保护法》、《水法》、《土地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调解法》及禁毒知识等法律法规,并在全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制宣传月活动。
四、下半年的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流动人口的学法用法工作。
二是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继续认真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月活动,并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橱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做好网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
三是大力发挥法制宣传员、联络员和普法讲师团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
四是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大力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同时努力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农村开展基层民主实践。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但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必然发生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但不一定存在人身损害赔偿,因为还必须看导致人身损害这一行为是否违法,主观过错如何,正确区分二者的关系,在预防、减少工伤事故,正确适用法律,对保护劳动者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容易掌握工伤事故中的工伤保障待遇补偿关系,而同时出现的侵权损害赔偿却容易被忽视。如前面案例中,使人一目了然便知这是典型的职业病死亡,家属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补偿,而其中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成立就要分析塑料厂是否有违法行为,这一行为与患职业病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后面详述。
二、工伤事故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1.一项民事赔偿制度,其作用均是两方面的,其一是弥补损失;其二是减少行为对人身、财物的损害。目前,对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已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弥补直接损失。但这一体系的功能无法溯及到减少工伤事故对人身的损害。根据马克思的资本理论,用人单位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忽视工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使用廉价有害的材料、或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或对机器设备不作必要维修等,想尽办法降低生产成本。一旦出现事故,社会保险补偿往往成了用人单位掩人耳目,减少费用支付的挡箭牌,里面隐藏的违法侵权行为容易被忽视,因此,本着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在工伤事故中贯彻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法学理念,对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对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虽然根据《劳动法》和安全生产的法规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制裁,甚至可以根据《刑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员进行刑事制裁,恰恰缺少对其进行民事、经济制裁的法律,然而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违法目的往往是高额利润的经济目的。对主观目的为经济目的而为因经济制裁手段不会起太大作用,由此可知,在工伤事故中,正确贯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让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对其进行必要的民事制裁是对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的重要补充,充分发挥民事制裁的补偿和惩罚性,对增强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有重要作用。
3.人身损害赔偿依据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其构成要件,受害人就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加害人给予赔偿,作为工伤事故这种特殊情况下的人身损害,同样不能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排除人身损害赔偿,更不能因为社会工伤保险补偿,而免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对此,在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同样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处理。
三、在工伤事故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实践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对人身损害赔偿由成文法来规范。只是侵犯人身权行为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能依据概念式的规定来概括,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因为过失行为致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上采用列举式: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纵观各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立法,都没有明确将人身损害赔偿排除在工伤事故中的损害之外。
在我国,有多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人身损害作了规定,首先《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06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些规定都是对人基本的人身损害赔偿所作的,但都未排除适用于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只要符合侵犯人身权的侵权损害要件,在工伤事故中同样适用。在部门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这是一条特别保护法条。对照这一条款,案例一中的某塑料厂违法安排未成年工梁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致梁某患职业病死亡,损害了梁某的生命健康权,尽管社会保险部门给予了工伤保险待遇,仍然不能免除其行为对梁某造成损害的侵权民事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劳动法》对承担民事责任的立法到此为止。对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赔偿数额没有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关于人身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失的,最高院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四、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如何认定
在因工伤亡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责任构成,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一样,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二是有损害的事实;三是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上有过错。但这里强调的是在工伤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有其特殊性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主观过错上。主观过错也有轻重之分,一般区分故意与过失,虽然在刑法上,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上,一般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一般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完全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决定故意和过失造成损害承担责任是一样的。笔者认为,就一般的损害赔偿中可以这样,但在工伤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对主观过错程度的轻重作更为明确的区分,从而决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在工伤事故中,国家为用人单位的转移风险,偿补劳动者建立了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轻微的主观过错不应再作民事责任追究。而应对用人单位主观故意行为和主观上有重大过失的行为追究损害赔偿。如案例中的塑胶厂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工作,显然属故意。案例二中,在工人多次提醒缆绳老化的情况,用人单位未引起足够重视,更换缆绳的重大过失,都应负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归责原则。我国民法上的归责分过错责任(其中包括推定过错)、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在认定工伤保险补偿中已经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但在工伤事故中出现的损害赔偿,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即用人单位必须有过错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3.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它在对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具有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主要作用,因此在工伤事故中的损害赔偿中,对于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非常重要的。抗辩事由有一般事由与特别抗辩事由之分,其中,特别抗辩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等等。在这里,主要分析受害人的过错这一抗辩事由。在大部分的工伤事故中,往往都是多因一果的,而且也往往存在着职工自己的过错,比如违章操作、不听指挥、随意换岗、注意力不集中等等,在这种情况,则构成混合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现代民法称之为过失相抵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精神,如劳动者是自伤自残,当然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
4.赔偿范围
在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应把握二条原则:
第一,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以人身损害的内容而定,人身损害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侵害身体权所造成的损害;二是人体致伤,以人体造成伤害为起点,以伤害经治愈为临界点,与人体致残相区别;三是人体致残,以造成人体伤害为前提,以经治疗仍留有残疾为必要条件,与致伤、致死相区别;四是致人死亡,以受害人生命丧失为必要条件的人身权侵害,仍以人身损害为必要前提;五是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所致的精神损害,其中身体权、健康权受损害的受害人精神损害是自己的损害,侵害生命权则是生命丧失之人的近亲所受的精神损害。在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中,根据民法通则119条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显然这一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及其它的必要支出费用都应该列入赔偿范围。
第二,不重复赔偿原则。在工伤事故保险补偿制度中,已对医药费、受伤期的工资(即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作了补偿的规定,根据不重复赔偿原则,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上述费用可不再赔偿,但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未作赔偿,劳动者仍可依据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实际上,对于已为劳动者购买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来说,在工伤事故中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就是精神损害赔偿,而其他的赔偿中的大部分已由社会保险部门以工伤待遇的方式给予分担。
五、在工伤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1.民事、经济制裁的方式提高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意识,从而达到减少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降低生产成本,往往不惜违法使用违禁产品、违法强令员工加班加点,对安全生产没有足够重视,导致近年来屡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一旦出现事故,我国的法律虽然有对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规定,但没有相应的民事制裁和经济制裁,不但无法弥补工人的心灵伤害,更无法达到从根本上使用人单位反省,在经济利益与员工的人身权利的天平中,若不使用人单位得不到违法利益的角度去制裁,其往往将重心倾斜于经济利益,甚至至不惜冒判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