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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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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第1篇

(20__年9月19日)

我市生活垃圾目前采用垃圾箱不分类的收集方法和简单的填埋与焚烧式处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实现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集中处理,彻

底消除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已经成为提高城市环境竞争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用垃圾箱简单收集,浪费人力物力,并造成二次污染。

我市共有垃圾箱2083个,垃圾房(架)3143个,由于垃圾箱都是铁制品,受到垃圾腐蚀和空气

氧化之后,很

快就会破损,一般使用寿命只有二三年。我市日产生活垃圾995吨,如果按国家环保总局统计

城市生活垃圾每年8的增长率计算,目前垃圾箱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城市承载垃圾的需要。

为方便倾倒垃圾,我市垃圾箱常设在居民区内和企事业单位附近,由于常设垃圾箱管理不善和个别居民的素质低下,原来投放时加盖的垃圾箱不出几日就变成了敞口垃圾箱,垃圾随意堆放,饭店附近更为严重,箱内或周围的垃圾有时会随风飞扬、臭气熏天、蚊蝇滋生、污水外溢。垃圾在适宜的温度下,每天还会向大气中释放100多种有害气体,还有多种致癌、致畸物质,危害极大。清运有时不及时,既影响城市景观,又造成了二次污染。

环卫部门每天要派6391名清洁员在大街小巷清扫和保洁,每个清洁员要分管10个垃圾箱

,从早上5:00到晚上5:00长达12个小时,但效果还是不尽人意,人们对垃圾箱周围卫生怨声

载道。

2、简单的填埋和焚烧式处理垃圾,浪费了资源。

垃圾箱中的生活垃圾多数没有分类,每天要由垃圾压缩车搬运一、二次,运往我市唯一

的羊耳峪垃圾场做填埋和焚烧式处理。

据了解,生活垃圾中可利用的有机垃圾和可回收的垃圾都是资源垃圾,把这些垃圾做简

单填埋和焚烧式处理,极大地浪费了资源。3、认识不清,资金不足,尚未从源头控制。

我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基础设施单一,无分类收集,填埋后无害化效果不理想,先进的

垃圾堆肥技术未被启用,生活垃圾尚未形成有利于垃圾从源头资源化、减量化的有效管理体

制和机制。这些问题的出现,在于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不清,政府投入不足,公众对垃圾处理

缺乏应有的认识,对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的研究力量薄弱。

二、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应从长远和全局出发,认识城市垃圾收集与处理

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议强化领导意识,齐抓共管,落实项目,落实资金,促进垃圾无害化设施建设,出台配套政策,精心制定工作方案,为垃圾的收集与处理提供保障。2、全面发动,大力宣传。垃圾的收集与处理需要全社会的动员与参与,应加强宣传

教育,提高保护环境意识,认清垃圾带来的危害,让全市人民都来关心和支持垃圾的收集与

处理工作。建议成立领导小组,印发公开信,召开动员大会,争取社会支持,为垃圾的分类

收集与集中处理奠定基础。

3、合理分类,定期收集。建议学习国内外分类收集垃圾的先进经验,取消常设垃圾

,改设定期定时收集的垃圾摆放点,引进奖励机制,按期按时投放者奖励,否则罚款,资源

垃圾投放达到一定数量者给予奖励。定期定时分类收集垃圾的摆放点可先在规范的小区内试行,然后再向全市推广。收集时可派监督指导员指导分类或由监督员大体分拣,这样把可回收、可利用的垃圾作为资源收集起来

,把不可回收利用的送到垃圾场或焚烧或填埋或堆肥(危险品另外处理),既增加了社会财

富,又减少了垃圾的生成,化害为利,造福人类。

4、全程管理,推进减量化。城市生活垃圾的“三化”处理指的是“无害化”、“资源

化”和“减量化”。其中“减量化”要求控制好垃圾的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减少一次

性豪华包装,尽量不用外包装。

垃圾减量化后再进行集中填埋处理所带来的效益是巨大的。建一个填埋场需要大面积的空旷地带,且一个耗资几千万元的填埋场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并且产品在包装、运输及垃圾在

收集、运输、建场、管理的成本方面数目巨大,如果减量化再进行填埋处理,能延长填埋场

使用时间,间接地降低了垃圾的处理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建议逐步调整垃圾管理战略,

积极引导垃圾减量化,实行以垃圾减量化为核心的管理方针,做到从源头减量,从源头控制

,对社会生产、流通及消费全过程制定严格的垃圾减量措施,使垃圾中的部分资源返回经济

循环,变废为宝,削减初级资源的消耗量和废弃物的排放量。

5、积极探索,变废为宝。填埋法、堆肥法和焚烧法是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的三种方法

,填埋

法因费用低、方法简单而被普遍使用,填埋后的垃圾有机物,在厌氧微生物的作用下,会产

生大量沼气,建议把沼气收集起来作为燃料,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还会节省很多

能源。另外把垃圾堆肥作为绿色肥料,把蔬菜在净菜销售前的下脚料、骨壳类垃圾、食品产

业废弃物等加以利用,还可产生大量的再生资源。

6、走产业化道路,良性发展。建议各级政府要制定政策,引导社会来利用垃圾资源

,发展

垃圾产业,提高垃圾收集与处理水平。适当征收居民排污费,动态监测羊耳峪垃圾场的堆积

量和污染情况。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吸引各方面资金来进行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设

施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体制,切实保障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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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参见《苏州每天收集的生活垃圾近4000吨,每年递增3%》,《城市商报》,2012年12月19日,http:///2012-12/19/c_114078534.htm。

③参见:《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④参见谭文柱:《城市生活垃圾困境与制度创新--以台北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为例》,《城市发展研究》,2011年第7期。

⑤季卫东:《法治程序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⑥李洁 《循环经济视野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第33页。

⑦西伟力:《日本垃圾分类及处理现状》,《环境卫生工程》,2007年4月版,第28页。

⑧卢英芳:《瑞士、德国的垃圾管理》,《城乡建设》,2007年2月版,第72页。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处理技术;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排放量在迅速增加。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堆存量已达60亿吨,占用耕地5亿平方米,全国660个城市中有200个城市陷入垃圾包围之中。以城市人口2.6亿计算,如每人每天产生1 kg垃圾,一年产生垃圾量就接近一亿吨。垃圾已日趋严重地污染着我们的生存环境、制约着城市经济的发展、更危害到我们的健康安全,垃圾处理已经成为一个至关重要和日趋紧迫的课题。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起步于20 世纪80年代后期,发展于90 年代,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更为明显。根据2009年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截至2008年底,全国655座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1.54亿吨, 集中处理量约1亿吨,集中处理率为66.8%;有各类生活垃圾场超过500座,其中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407座;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厂14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74座;其他为一些综合处理厂。

从全国总体情况调查分析,中国有95%以上的城市垃圾采用填埋处理;堆肥占很小比例;焚烧还处在发展阶段,其处理量仅占总处理量的1%左右。因此,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程度很低。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特性

城市生活垃圾的构成特性与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水平、消费结构以及城市居民燃气化率等因素有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特性有:

第一,我国生活垃圾含水高,一般为55%-65%,一些南方城市在夏季高达70%,而西方国家一般为30%—35%。

第二,我国生活垃圾中厨余和餐饮等有机废物比例大,约占总量(水份除外)的60%,无机物约占40%,其中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可回收物约占总量的20%。西方发达国家有机废物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

第三,我国生活垃圾依然以混合收集为主,尽管近年来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但收效甚微,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处理的都是混合原生垃圾。而发达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在60%以上,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超过80%。

此外,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改变,城市生活垃圾在产量迅速增加的同时,其构成及特性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垃圾中的可燃物不断增多,可利用价值也逐渐增大,今后随着城市燃气化率的不断普及,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含量及垃圾的热值将进一步增加。

三、城市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生活垃圾的这些特性,使我们面临的问题比发达国家更加棘手。目前,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上,我国尚未形成完全适合国情的技术路线,还存在一些误区和问题:

1.分类收集与回收利用不能得到有效和普遍推广。

分类收集的目的在于提高废品回收率和便于分类处理。总体而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才刚开始,分类收集的效果还不是很大。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推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公众的环境意识不高,为方便起见,随手乱仍的现象比较普遍;

第二,分类收集设施不足,在设计上缺乏分类引导;

第三,分类运输的设施不足,致使本已分类收集的垃圾,又混合运输;

第四,缺乏分类处理的基础设施;

第五,缺乏优惠的废品回收政策。

2. 填埋处理比例过大,难以满足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要求。

目前城市垃圾填埋处理的比例超过95%,问题也最突出:

一是消耗大量土地资源,不少城市很难找到新的填埋场;

二是产生大量渗沥液,大部分垃圾场存在渗沥液污染问题;

三是填埋气体污染大气,并存在爆炸的安全隐患,目前能够对填埋气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填埋场不足3%;

四是大部分可回收资源一埋了之,不能再生利用。

3. 焚烧处理发展过猛,许多项目存在隐患和风险。垃圾焚烧处理具有占地小、场地选择易,处理时间短、减量化显著(减重一般达70%,减容一般达90%。),无害化较彻底以及可回收垃圾焚烧余热等优点,在发达国家得到越来越广泛应用。近年来,我国垃圾焚烧技术得到快速发展, 2008年焚烧处理能力是2000年的18倍,达到5.16万吨/日。但快速发展的同时必须考虑一些问题:

一是更高的投资和运行成本。制约垃圾垃圾焚烧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于焚烧厂的建设一次性投资太大,以及建成后的运行成本太高,日处理1000吨垃圾工程投资4亿-6亿元,平均每吨垃圾处理成本超过15O元;由于我国生活垃圾含水高,发热量相对较低,约为发达国家的1/3,并不适合直接焚烧,垃圾加煤焚烧是无奈之举,煤的热利用效率低,约为常规锅炉燃煤的1/2,这进一步增加了投资和运行成本;

二是依赖于较高的上网电价,为追逐发电收益,一些企业过量加煤,实际演变成“小火电”项目;

三是焚烧产生的飞灰和二恶英等二次污染问题容易被忽视,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四、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对策

在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上,各种资源正在不断减少,但垃圾这种“放错地方的资源”却是唯一在增长的资源,我国是一个资源匮乏的国家,因此我们要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垃圾处理路线,在解决日趋严重的垃圾污染的同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注重垃圾资源化处理,着力把生活垃圾处理发展为资源再生产业,达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主要对策有: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生活垃圾;回收刹用;建议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2-0048-02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城市化进程也明显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不断攀升,也导致了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垃圾问题日益突出。截至2009年年末浙江省城镇常住人口为5180万人,其中全市常住人口达810万人,若按全国平均水平――城市人均年产生活垃圾440kg、日产垃圾1.2 kg来计算,2010年杭州市将至少产生活垃圾356.4万吨,平均日产垃圾9720吨。这一数字表明杭州市的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己日益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紧迫任务之一。

一、杭州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低碳经济的观念开始形成,并被国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全国不少城市环卫部门在城市垃圾回收、运输和处理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城市垃圾处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发展速度较慢、垃圾处理技术落后,尤其是运行经费的欠缺,垃圾包围城市、垃圾污染城市的现象仍十分普遍。

杭州市老城区目前平均日产生活垃圾2800余吨,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场的承受力趋于饱和状态。杭州市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随着居民环保意识的增加,纸包装将会增加,塑料包装袋将会减少,玻璃的比重将有所上升,金属的比重会有一定的增长。在环卫作业方面,根据杭州市环卫科研所的调查分析,由于受到行政管理条块的限制,承担垃圾收运处理的是政府部门下属的环卫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从属于不同级别、不同区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多个不同的管理主体,造成相互之间因利益的分配和管理界限的制约而难以协调,导致垃圾收集、储分、运输、处理及回收各个环节重叠与脱节并存,计划与市场交错。设施、设备资源配置失衡,设施、设备闲置与短缺的现象同时存在,垃圾收集工不能到最近的中转站倾卸垃圾,工作效率低、工作强度大、人力和物力不能有效调配和利用,直接导致成本抬高、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出现“卫生死角”和“城郊结合部垃圾问题”等顽症。

2.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浙江省一直致力于妥善处理生活垃圾这一“错放资源”的研究,杭州市自被确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以来,不断探索。但据我们课题小组的调查,马路、社区设立的分类垃圾回收桶形同虚设,遭遇尴尬境地。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的发展情况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居民垃圾分类意识不足,对于回收利用的效益认识有限。

杭州市目前实行垃圾分类的试点主要是在社区,我们课题小组对下沙的公寓和社区进行垃圾分类回收知识的调查,大多数居民只知道垃圾分为可回收与不可回收,详细的分类基本不知,不足15%的居民会自觉将生活垃圾分类后投放垃圾箱,对回收利用垃圾产生的巨大效益更是知之甚少。

(2)生活垃圾回收不完全,实际清运量与产生量之间存在较大缺口。

(3)“垃圾普遍混装,不利于垃圾中废旧物质回收利用”。作为全国首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之一,杭州市自2000年起就开始在部分地区按照可回收、不可回收的标准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但全市仅有32.8%的社区参与其中,至今垃圾混装现象甚为普遍,分类垃圾箱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4)已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相当部分是简易填埋,不能做到及时覆盖。不具备完善的渗滤液收集和有效处理的设施,填埋气体未加收集和利用,二次污染现象严重。

(5)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市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杭州市通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证的就有近800家,但近90%都是小型企业。这些企业技术装备落后,技术开发能力弱,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垃圾再生利用率低,专业化水平低,平均产能达不到最小规模产量,经济效益较差。另外,市场上大量的个体回收经营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只回收经济价值比较高的生活垃圾,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则排放到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中,造成了“二次污染”。

(6)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的基础工作一生活垃圾分类环节的缺失。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垃圾分类工作相对落后。目前,杭州市采用的是中转式混合收集,即居民将生活垃圾袋装后放入垃圾收集设施中,环卫部门进行收集后只进行打包、压缩后便运往垃圾中转站,之后便直接送往垃圾处理厂,中间并未进行分类回收。政府部门管理体制的落后使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难以实现。

(7)管理思想相对落后,分类回收难以实现。近年来,杭州市对环卫部门进行了改革,实行政企分开,但政府在生产资料和设备上的垄断地位仍十分明显,而垄断带来竞争机制的缺乏,导致其他社会主体难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8)处理技术的落后阻碍了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目前,我国垃圾收集和处理的主要特点是:以混合收集为主,绝大多数未实施垃圾分类和分选;处理上主要以填埋法为主,其次是高温堆肥法,少数采用焚烧处理的,只有很少部分回收利用。这类方法基本遵循“自然资源一产品和用品一废物排放”的开放式流程。生活垃圾处理需要切实可行的配套设施作为保证,以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但目前在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方面还没有可靠的配套设施加以保障。

二、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

社会机构、企业和个人参与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和处理,一方面,可以为这些企业带来可观的赢利空间,提高企业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城市政府部门可将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投入于民众更迫切需要的公共事业建设。

2.社会效益

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可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加强居民对生活垃圾经济价值的认识,逐步形成居民自觉分类收集垃圾,不混装、不乱丢垃圾的意识。同时,可以提供新的资源供给,为减少能源消耗开拓新的渠道;提供新的就业岗位,扩大城市再就业;对改善城市的社会环境和文化形象、提升居民的道德修养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3.环境效益

有效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可以大幅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堆积量,降低城市污染程度,美化城市景观。同时,再生材料是原生材料的替代品,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可以减少对原生材料的开采和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有效保护环境。

三、城市生活垃圾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意识居民的参与与配合是垃圾产业化发展的基础,因此应该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通过社区向居民发放宣传单,进社区宣讲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知识,赠送环保图片和小册子;充分利用学生资

源,针对学生相对较高的垃圾分类回收意识,在各学校实行试点工作,将环保事业从下一代抓起。

2.落实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的的法律法规加大依法执政力度,落实和贯彻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对于回收利用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3.倡导和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2010年以来,杭州已有32个社区的居民率先试点垃圾分类。垃圾分类作为回收利用的第一环节,有利于从一开始就界定了垃圾的回收利用。同时垃圾分类有利于对有害物质进行提前处理。从而减少垃圾回收利用的难度,简化后续进一步的分类工作。

4.应用经济杠杆推动城市垃圾处理的产业化

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应用多种经济手段,从事垃圾回收和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支持,鼓励不同的企业开展各种类型资源的回收,使得垃圾处理企业有自己的收益和积累;政府要配合垃圾回收企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以与公示,从而规范垃圾回收和处理产业,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要引入竞争机制,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和政府部门共同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和处理工作,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降低企业的投资和运营成本。

四、城市生活垃圾产业化发展的路径建议

1.成立城市垃圾回收利用企业,实现产业化发展

(1)收编“拾荒者”。收编“拾荒者”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的收入。“拾荒者”具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对垃圾的成分和分类技巧相对熟悉,这与企业雇佣其他劳动力相比,可减少培训实习时间;

“拾荒者”的劳动力成本也较低,降低企业的人力成本;通过对“拾荒者”进行专业化的培训,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利润,进一步细化分工,实现规模生产。通过收编,“拾荒者”也可改善自身工作条件,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和社会福利保障,加强了其社会归属感;通过统一化的管理,还可避免过去“拾荒者”随意拣拾而带来的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和二次污染。

(2)向学区、厂区、居民区免费分派清洁员。这种员工雇用模式实际上大大提高了局部的劳动生产率,减轻了合同双方的经营成本,体现了劳动力的有效整合。于此同时,向校区、厂区、居民区分派清洁员员可以有效控制清洁员对相对贵重垃圾废品的零散变卖,减少了交易的中间商,有利于从源头控制垃圾回收的效率与成本。

(3)上门收集生活垃圾。目前,垃圾分类回收知识在绝大多数市民中缺乏普及性,人们普遍无法准确区分垃圾类型,导致分类垃圾桶等其它配套设施形同虚设。如果企业上门收集居民生活垃圾,则有利于对住户的垃圾分类收集、排放从源头上进行监督和指导。采取累进制收费对居民排放的生活垃圾征收处理费,按照科学的调查和核算制定出基础数量和金额;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遵守分类收集规定者,给予垃圾处理费优惠。

(4)企业内部运作。企业的内部运作基本与其他产业的运作方式相同,包括财务、管理等方面。企业内部过程的设计是为了帮助企业以最低的成本回收的物资和产品,并且从中获得最大的收益。企业应该建立合适的管理系统来管理收回的生活垃圾;采用生活垃圾分拣流水线提高作业效率;关注国内外动态以不断更新技术设备;加强财务管理、成本核算,根据市场及时调整价格;建立稳定的客户网,加强咨询服务,与居民、社区、垃圾处理厂和再生利用终端形成稳定的供求关系。

(5)战略联盟。下游垃圾处理企业日趋完备,有利于构建企业间的战略联盟,真正实现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杭州市目前生活垃圾的处理主要有填埋和焚烧两种途径,拥有天子岭垃圾填埋场和杭州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余杭锦江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及滨江垃圾焚烧发电厂三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与这些已具有相当规模的垃圾处理下游企业的长期合作,一个垃圾回收一垃圾分拣一垃圾处理一条龙的综合性生活垃圾回收处理产业才得以顺利运行。

2.建议政府征收垃圾处理费用

垃圾混合回收的方式不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立法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可以有效地调节垃圾分类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使垃圾分类回收所确立的奖励与处罚机制,得以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和实现。用法律来调节人们的垃圾管理行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杭州市乃至全省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理费的征收,真正实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3.建立城市垃圾处理的“产业链”

城市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取决于多种因素:垃圾的数量和成分、废品回收市场的建设、技术的成本与可操作性、垃圾处置的土地资源、税收的支付能力等。故生活垃圾处理既要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又必须通盘考虑、设计城市垃圾处理的整个“产业链”,包括垃圾收集、分类、运输、加工、交易、废品回收市场建设、检查与监控等各环节的协调发展。

五、结 语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