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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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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制度

劳动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者、劳动者求职择业和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发展多种类型的劳动力市场服务组织,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就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管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三)综合管理和调控劳动力市场的运行;

(四)依法监督检查劳动力市场,查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组织

第七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求职择业提供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开力公益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其他单位和公民或以开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者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

第九条开力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须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应当持《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省外组织、公民在本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劳务管理机构,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对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用人需求进行登记,并组织供求双方洽谈;

(二)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库,为劳动雾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提供招用人员信息、职业指导和劳动政策咨询,开展对劳动者素质的测评;

(三)为公民或者家庭用工提供中介服务;

(四)为职业培训提供职业需求信息;

(五)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还可以从事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手续,代管劳动者档案,失业救济金,开展劳动工资,组织劳务承包、协作和输出等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情况;

(二)向用人单位介绍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劳动力中介活动。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停办或者撤销,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力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涉外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特殊困难的求职群体实行优惠。

第三章求职与招用

第十八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和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

第十九条求职择业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并经过必要的职业技能或者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城镇各类失业人员求职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失业证以及相应的学历、技术等级等证明;城镇其他人员和农村劳动者求职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应的学历、技术等级等证明。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依照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劳动者,应当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交单位有效证明和招用简章等有关材料。

招用简章必须如实注明本单位的性质和地址、招用数量和专业(工种)、录用条件、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从农业人口中招用劳动者,须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省外招用劳动者,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省外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劳动者,应当向本省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集资等作为录用条件。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广告或者招用信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并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不得、刊播。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填写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招用人员登记表》,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及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招用人员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

被招用人员需要迁移户粮关系的,《招用人员登记表》作为办理手续的证明之一。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在职人员转换职业,应当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行政关系,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擅自离职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流动手续。

对符合国家规定转换职业的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流动手续。对拒不办理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办理。

第三十条劳动者跨省或者跨县(市)流动就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三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调解或者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擅自变更职业介绍机构名称、地址,增设分支机构的;

(二)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三)拒绝接受年检的;

(四)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采用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劳动力中介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给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介绍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提供本单位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招用简章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未经批准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劳动者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将费用退还当事人,可并处收取金额总数二至三倍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擅自招用广告或者招用信息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

劳动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 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根据国家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本市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专业管理作用,并贯彻"**"的原则。

依据国家职业分类,结合产业结构和行业布局,本市将分批分期组建代表行业专业水平的行业专业委员会。

为加快本市各行业专业委员会的建设,使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稳步地开展,经研究:对本市工业系统各行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本系统的主体工种负责组建代表本市该工种(专业)行业专业委员会。主体工种范围由市劳动局会同市经委确定。

二、行业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规划行业发展目标与劳动力技术结构预测。

2、贯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接受委托制订行业内有关专业(工种)技能等级标准和鉴定规范及社会适用性的专业岗位规范。

3、配合行业对各类专业(工种)人员的培训目标(包括质量、数量等技术结构比例等),提出具体要求和组织制订行业内各专业(工种)的具体培训计划、大纲,确定培训教材,研究培训方法。

4、提出规划本行业职业技能所(站)设置的布局意见和具体设置条件,提出鉴定所(站)的评估意见和考评员的任职条件、数量配置等意见。

5、负责本主体工种(专业)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的专业评审工作(具体办法另订)。

三、行业专业委员会组建程序及有关原则

1、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会同市经委劳资、教育、科技、规划职能部门,规划工业系统各行业专业委员会的结构,使每一个行业专业委员会都具有能代表本市该行业主体专业(工种)的专业权威性。

2、各局(控股集团公司)向负责组建行业专业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提出组建方案后,经市经委劳资处、教育处审核核准后,由市劳动局审批。

3、各行业专业委员会由该行业主体专业(工种)的专家、名师11一15人组成。

4、本市通用工种行业专业委员会与行业特有工种专业委员会采取按行业并轨,实施一体化建设,不专设特有工种行业专业委员会。

5、工业系统成立行业专业委员会指导小组,负责全市工业系统职业技能的行业专业管理,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评审的专业技术业务指导。

四、证书管理

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业务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导,对鉴定合格者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发放劳动部统一印制、市劳动行政部门验印的职业资格证书、全市通用。

五、工作进度

上半年,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先行组建行业专业委员会,年内基本完成本市行业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及鉴定所(站)的设置,确保50个通用工种及行业主体工种稳步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动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劳动定额管理是煤炭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内部的劳动法规,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劳动定额作为企业组织、指挥、协调生产过程和劳动过程的重要手段,是编制生产、劳动、成本等计划的基础,是实行经济核算的基本依据,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必要条件,是贯彻“按劳分配”的主要依据。那么如何加强煤炭企业的劳动定额管理呢?

二、精心组织编制、修订劳动定额标准

1.煤炭企业在编制劳动定额标准时,应以国家、行业劳动定额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及劳动定额标准为依据,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编制,以技术测定法为主,经验统计法为辅。

2.编制过程中应以各项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设备、工具和工艺要求,质量验收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等为依据,对各项定额的生产条件、工作范围、适用季节、操作方法、机具设备、原材料规格、产品规格、质量要求、验收方法,以及劳动组织等,均必须明确规定。

3.编制过程中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原则上先制定单项定额,然后在单项定额的基础上编制综合定额。

4.编制过程中应明确工作(物)等级,根据工作(物)的技术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以及与工作(物)相适应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确定。

5.编制过程中应测定劳动定额水平,必须保证先进合理,即在生产条件正常的情况下,多数工人经过积极努力能够达到,少数工人能够超过的水平。

6.根据企业生产实际,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原则上一年修订一次;对某些产品不稳定的项目,可半年修订一次;对个别不合理的项目,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应临时进行修改:(1)生产设备、工具及工艺操作规程有重大变化;(2)生产组织,劳动组织有重大变化;(3)工作场地、地质和自然条件有显著变化;(4)因采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而改进了技术,提高了劳动效率,对定额水平发生重大影响时(但对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的工组或个人,为鼓励继续钻研技术,可保留原定额半年不变)。

三、建立健全劳动定额管理制度

1.煤炭企业及内部生产矿井要建立劳动定额机构,健全劳动定额管理制度。

2.劳动定额管理机构及劳动定额从业人员应当隶属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3.劳动定额从业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分别为: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经济师(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工程师)、定额员(经济员、技术员)。4.劳动定额工作人员的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原则上每4-6个采掘工作面(头)配备1名定额员。

四、加强劳动定额管理

1.认真贯彻劳动定额标准。

1.1贯彻劳动定额标准是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工作全部过程中,是一项细致的思想、经济和技术相结合的工作。

1.2加强组织领导,把执行定额思想工作贯穿于煤炭企业生产的全过程。尤其要让操作员工明确劳动定额的意义,提高对定额管理的认识,增强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定额的自觉性,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1.3煤炭企业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为职工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创造条件。为保证劳动定额顺利贯彻执行,采取组织和技术措施,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的振作方法,强化岗位、技术培训工作,改善劳动组织,解决生产或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问题,为职工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1.4改善优化劳动组织,合理配置劳动力。为保证劳动定额贯彻执行,煤炭企业应改善和优化劳动组织,按照合理的技术等级和先进合理的定员水平配置劳动力,做到人尽其才,一人多技、一专多能,从劳动力配置上保证劳动定额的完成。

1.5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生产。煤炭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定额,应当同时贯彻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在注重加强安全教育和工程质量教育的同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为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提供保证。

2.抓好劳动定额的日常管理。

2.1劳动定额日常管理工作是劳动定额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贯彻劳动定额的延续,又是新定额制定和修改的准备工作。因此,加强劳动定额日常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2.2要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和台帐,各种资料要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产品数量、质量验收办法和标准,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

2.3要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完成情况统计制度,并做到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劳动定额完成情况报表制度,月终编制劳动定额完成月报和文字分析说明。

2.4劳动定额人员应当经常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工作地点的工作条件变化情况,及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技术装备更新、生产工艺改变等动态因素,并及时调整劳动定额标准。

五、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与管理水平

1.定额从业人员的素质决定定额管理工作的好坏,所以配备劳动定额员时,应当选择熟悉生产过程,敢于坚持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政策、业务和文化水平、热爱本职工作的人担任,还应具备以下专业知识:

1.1熟知劳动定额标准的概念,了解劳动定额标准体系。

1.2熟知工时消耗分类及其定义、特点和相互关系;劳动定额时间的构成及计算方法。

1.3掌握工作日写实、测时等技术测定原理、要领、方法。

1.4掌握制定、修改劳动定额的基本方法、程序和各种方法适用的范围。

1.5掌握劳动定额完成情况等有关台帐、报表的统计方法和有关指标的计算方法。

1.6掌握煤炭生产过程中影响劳动生产率的主要因素,工资分配形式和适用范围。

劳动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为维持良好的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考勤管理

第一条公司各部门、班组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企管部的管理,并设置兼职的考勤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考勤员应予每月1日前递交上月的考勤记录,汇总到劳资员。劳资员有权对其中的记录进行抽查。

第三条公司的标准考勤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第四条生产岗位可以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设置考勤时间,其方案在报企管部备案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考勤。

第五条考勤文档包括考勤记录和考勤报表。

考勤记录为考勤员逐日登记的员工考勤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考勤报表为考勤员月末编写的统计表,其中应包括:部门名称、员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等。

第六条员工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更不得旷工。

第七条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第八条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5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

第九条员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在安排其他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当日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2)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4)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第十一条上述条款中的迟到、旷工行为,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事后查证,确认员工有见义勇为、替工厂挽回损失之有利行为者,其记录的迟到、早退不予撤销,其旷工记录可更改为公假。其相应的处罚不变,但可根据公司有关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有关考勤管理的奖惩规定:

(1)迟到早退一次,扣除薪点数5点;当月超过三次后,每次扣除10点;

(2)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6次,或累计时间超过1小时的,记做旷工一日。

(3)擅自离岗在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薪点5点;15-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薪点10点;30-60分钟的,每次扣除20点。

(4)旷工半日,扣除薪点数40点;旷工一日,扣除薪点数80点;

(5)当月旷工累计3日,全年旷工累计10日的,记警告处分一次。

(6)当月旷工累计5日,全年旷工累计15日的,予以辞退。

(7)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者,经本人申请,企管部批准,可记嘉奖一次

(8)考勤员虚报、漏报的,每次扣除薪点10点;当月超过4次,记警告处分一次。

(9)员工刁难考勤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0)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的,给予记过处分。

请假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规定休假包括两大类:福利假和非福利假。

福利假包括: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非福利假包括病假、事假、公假等。

第十四条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病假系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所申请的时间。除急诊外,病假须事先(不晚于当日工作时间开始后的15分钟)申请,且需持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长期病假根据员工在职及在公司工作的期限长短,给付的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在公司工作年限病假最长不超过

<10年<5年

>5年3个月

6个月

>10年<5年

5-10年

19-15年

15-20年

>20年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病假期超过上述规定的,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停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工伤导致的病假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病假的批准权限为:

(1)病假1日以内,由直接主管批准,报部门经理、车间主任备案;

(2)病假3日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报企管部备案;

(3)病假少于30日,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病假累计超过30日,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事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临时性工作交接,而后方可享假。

第十九条事假的批准权限为:

(1)事假1日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报企管部备案;

(2)事假3日以内,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事假少于5日,由总经理批准;

(4)原则上,当年事假不超过7日。否则,应予以停职。

第二十条有下列缘由之一的,可申请公假:

(1)行使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级以上的代表会议;

(3)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的工会活动,每月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时;

(6)接受区级以上奖励,参加奖励大会的;

(7)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公假每次不超过3日,全年不超过5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福利假的享有标准见《员工福利制度》。

第二十三条除上述规定外的请假批准权限,一律由隔级上级批准;总经理、副总经理请假超过3日的,需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除公休假、法定节假日、急诊请假外,员工休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五条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请假单由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人员存查,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注明销假。

第二十七条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两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必须归岗。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员工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并给予记过处分。

假期待遇

第二十九条本条款所涉及的有关标准如下:

日工作时间:8小时;

月实际工作日:22日

第三十条病假待遇:

(1)当月病假少于3日:按正常考核进行,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2)病假期累计超过30日后:当月超过15日的月份,不参加考核,其考评分按部门平均分计算,但浮动岗位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且不计算绩效薪点数;未超过15日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3)病假超过30日的,不核算绩效薪点数,全部按照标准岗位薪点数的一定比例核算当月岗位薪点数,比例数如下:

工龄不超过 5年的:50%

工龄不超过15年的:60%

工龄超过15年的:70%

第三十一条当月有事假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二条生产岗位上,经车间主任批准,3日以下的病假及事假可以通过当月调休进行调剂,不影响考评。

第三十三条当月有公假的,考核正常进行,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四条探亲假待遇:

(1)当月不超过5日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2)当月不超过10日的,不计入考核,其考核成绩按部门平均分计算,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3)当月超过10日,不计入考核,不享有绩效薪点,浮动岗位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五条当月发生婚假少于5日的,考核正常进行,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当月婚假超过5日,不计入考核,其考核成绩按部门平均分计算,但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六条当月发生丧假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七条产假期间,不进行考评,不计算绩效薪点。岗位薪点统一按标准岗位薪点数核算。

第三十八条哺乳假期间,不进行考评,不计算绩效薪点。岗位薪点统一按标准岗位薪点数的70%核算。

第三十九条休假期间,不影响计算年功薪点数。

劳动纪律管理

第四十条各车间、各部门、生产作业点可根据管理需要,结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各自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各车间、各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必须报企管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

第四十二条员工违反上述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由企管部征求制定部门、财务部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与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一并下发。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