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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和适用范围
镇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镇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村、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各级交通安全组织,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督促全体村民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控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
三、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一)行政村、相关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根据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实施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对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1.强化日常管理。各单位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辖区所有单位车辆要登记备案,备案率达到%。定期上报本辖区交通安全情况,包括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超标、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本地区交通安全形势等内容。
2、围绕镇交通安全工作重点,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乱点、堵点、事故黑点治理,维护交通秩序及重大活动勤务路线周边秩序;适时动员各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3.将辖区内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违法超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等单位,作为工作重点进行走访,要建立走访工作档案,每季度走访率达到%。
4、强化私人大客车、校车、大货车等重点车型的监督管理,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档案,遇到重大活动时,按照要求充实监管档案内容,监管率达到%。
要确保车辆安全,对车辆的安全检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同时,加强对车主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驻镇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在镇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1.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并报镇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备案。
2.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建立所属人员私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3.接受当地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改正。
(三)中小学校交通安全责任
健全交通安全组织和各项制度措施,制定本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履行校车监管责任,接受镇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1.各中小学校要全面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建立对教职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确立责任部门,设立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并报镇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备案。
2.大力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要结合学生年龄特点,以主题班会、大队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并适时组织学生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应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
3.学校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管理,应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要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对接送学生的各类校车建立监管档案,并根据校车使用性质,逐车落实监管责任。遇重大活动时,要及时充实监管档案内容。要确保校车安全性能良好,每季度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检验。要确保驾驶人员资质符合国家标准,做到驾驶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把好交通安全第一关。
四、工作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各行政村、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为及时、顺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根据辽宁省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及XX市交通局、XX市运输管理处对于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及考评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于即日起在公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工作要求如下:
一、公司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相关各项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和检查。各部门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要全力配合,按照要求认真推进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梳理检查,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程、资料、图表、文件和工作措施等。
二、由考评小组对各部门的考核形成自评报告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考核不合格部门要按照安委会和自评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接受自检小组的复查直至合格。
班组隐患评估活动,就是以行政班组为单位,班组长或安全检查员牵头,定期组织职工对本岗位、本班组范围内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进行查找、评估、整改、使事故隐患能早期发现,及时消除,防止事故的发生。班组隐患评估活动的好处有四:
第一,可提高人员素质。在组织班组成员活动时,一要树立“事故可以避免”和“质量安全意识”的新观念,使其认识到只要了解和掌握了事故的规律,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事故是能够避免或推迟其发生的,纵使万一发生事故,也不致于束手无策。同时,通过分析事故可以使大家认识到,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但都可以归因于“质量缺陷”的存在,如操作失误,机械缺陷,组织指挥责任,思想疏忽等等。
第二,可查找隐患,做到早期发现。事故隐患通过异常事态表现出来,所以异常事态的早期发现是很重要的。异常事态主要是出现于作业设备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或者作业者的不安全行为的现象,如机器设备、安全装置带故障运行;防护装置缺损或卸除不用;机器声音不正常:指示仪表摆动大;边操作边加油,保护用具不齐等。如果我们在作业中没有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都属于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都是异常事态,都是事故隐患,都是班组隐患评估活动中需查找的问题。这些事故隐患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只要我们认真查找,就会发现它,在事故发生之前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就会收到明显效果。
按照2011年9月15日晋宁县创卫督导小组检查我院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提出的督导意见,针对我院存在的问题,特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1、档案材料要分类、分年度归档,各年度材料要有方案、计划工作开展情况、原始材料、总结。立即整改,责任人:医院创卫各责任人。
2、院内下发的通知、计划、总结及相关材料要加盖公章。立即整改,责任人:医院创卫各责任人。
3、归档材料按条目分开装盒。立即整改,医院创卫各责任人。
4、健教处方2009年没有装盒。立即整改,责任人:何艳萍
5、培训要有通知、签到表、讲座材料、信息、照片。立即整改,责任人:医院创卫各责任人。
6、食品安全2010、2011年无检查记录、无整改意见相关材料。立即整改,责任人:冯荣金、马春。
7、病媒生物防治材料不完整,要按年度补充完整,要有计划、工作检查记录、总结、照片。立即整改,责任人:冯荣金、马春。
8、传染病防治资料台帐要严格分类、分年完善资料。立即整改,责任人:杨建营、邱梦洁、王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