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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区的单位和居民(含暂住户,下同)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城区范围内所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依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的标准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
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工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医院、学校、部队、车站、码头、大型生产经营单位、大型酒店(饭店)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直接组织征收。
其余小型经营场点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街道、社区代征收。
第七条**城区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每户每月6.5元的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市鸿业广电网络公司统一代征收。居民户在交纳有线收视维护费时应一并交纳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实施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如小区物业管理费中包含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则由收取者直接全额退还小区居民户。
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严禁截留和挪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税务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除依法追缴外,对单位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城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含物业小区)及经营户必须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垃圾准倒手续,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持证倾倒。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有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的。
一、*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征收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凡江阳区划、龙马潭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江阳区建成区指城区半岛、瓦窑坝、蓝田、茜草、城南开发区(重湾)等城区范围;龙马潭区建成区指小市、大驿坝、城北新区、高坝、鱼塘等城区范围。
纳溪区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征收标准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与*州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相适应,既要考虑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又要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垃圾处理厂运行初期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征收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州市森泰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由*州市森泰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委托代收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代收可按2-5%计付代收手续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也可以按季、半年或按年计收。
三、有关规定
(一)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二)收费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须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所属时间、收费金额等。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收费不开发票,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
(三)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全部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四)涉及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及享受"低保"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五)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再收取垃圾清运代运费,与此有关的文件同时作废。
建筑垃圾和弃土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政市容局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市政市容局所属市市政市容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及代收代缴工作,并对部分使用自备井用户进行单独核收。
第三条乌昌财政局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分配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协调市市政市容局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提出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各区及市本级垃圾处置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水费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捆绑收费、应缴尽缴的收费原则。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市、区两级财政对实际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净收入(扣除税款、代征手续费)按照4:6比例进行分配使用。
第二章征缴
第七条各受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于每月3日前,按时足额将本物业区上月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一并上缴**水务集团。
第八条**水务集团于每月7日前,对收取的上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汇总统计表,连同附件《**市垃圾处理费专用发票》第四联备用联(及电子版信息)和《垃圾处理费应收及欠费明细报表》,一并交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汇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
**水务集团在实行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必须遵照“两费两票、代收统收”不分离原则,确保垃圾处理费资金按时汇缴,并严格执行垃圾处理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市政市容、财政等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对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福利院、养老院及福利企业,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办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返还业务,即:先全额征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按比例返还。
第三章分配使用与核算
第十条市级提留部分,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垃圾处置费用、支付代收手续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相关项目支出。区级60%部分,主要用于各区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费用,包括支付社会车辆承运的所辖区域的垃圾清运费。
第十一条乌昌财政局按季度将各区应分配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预拨到各区财政预算外专户,于次年2月底完成对各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清算工作。各区财政局应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账核算,列“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并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各区建设局。各区建设局必须做到分账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各区财政局和建设局在次年1月底前将本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情况上报乌昌财政局和市市政市容局,预期不报的,将不予清算拨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各区当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配比例为各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入专户净收入的60%。
第十三条对新疆城建环保有限公司八道湾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承担的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由市市政市容局按季度对该厂实际处理量进行核实后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每吨4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资金从市级留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对**市大浦沟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场所需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由乌昌财政局纳入部门预算,资金从市级留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并按程序拨付。
大浦沟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水务集团代办手续费的返还,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对水务集团汇缴垃圾处理费金额与水务集团公报用水量对应垃圾处理费(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商业服务业用水量、特殊用水量、物业企业缴费汇总表)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根据实际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汇缴入库额,按3%的比例返还代收手续费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原则上每年分两次支付,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负责向水务集团具体支付结算。
第十六条各受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办手续费的返还,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对其实收垃圾处理费缴费票据(与**水务集团上报的物业缴费汇总表核对)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6%的比例返还代收手续费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原则上每年分两次支付,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负责向各物业管理单位具体支付。
第四章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对低保户人员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由市民政局对各区民政局上报的低保户人员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后,报乌昌财政局。
每月在对低保户发放5元水价补贴的同时发放2元垃圾处理费补贴,资金从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以“退付”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市民政局认可的持有《社会设置批准证书》的福利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持相关资料于当年7月和次年2月报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办理减免申报手续。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上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80%比例予以“退付”,并将资金“退付”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具体负责向福利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办理“退付”业务。
第十九条市民政局认可的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持相关资料于当年7月和次年2月报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办理减免申报手续。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上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30%比例予以“退付”,并将资金“退付”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具体负责向福利企业办理“退付”业务。
第五章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人口和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意义
生活垃圾管理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工作。生活垃圾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是一项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不断提升生活垃圾管理水平,是推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本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本市人口的快速增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能力已不能满足处理需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布局不合理、部分处置设施长期超负荷运行、资源化利用总体水平不高、无害化处置技术应用不广等问题日益凸显,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增强服务能力,提升管理能级,进一步提高本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二、明确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科学规划。按照“一主、多点”的要求,优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完善科学合理的区域处置布局,着力形成市中心城区和郊区生活垃圾物流既相对独立又资源共享的格局。
2.坚持环境优先、资源利用。着眼于环境友好、节能减排,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垃圾源头减量,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切实提高各类垃圾再生利用水平。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构建政府引导下的社会参与机制,按照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形成职责清晰、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体系,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效率。
4.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完善市、区县、街(镇)三级垃圾管理体制,形成市级统筹全市生活垃圾管理技术、标准、政策及物流。区县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承担相应费用;街(镇)组织发动市民群众、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工作格局。
5.坚持技术创新、安全运行。以适用、先进、安全为方向,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创新与产业化应用。加强处置设施运营监管,规范处置运营行为,严格控制收集、运输、处置过程对环境的污染。
(二)工作目标
1.切实控制生活垃圾年增长幅度。大力推广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力争将全市生活垃圾年增长率控制在3%左右。
2.积极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12年,基本实现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与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到2015年,基本实现建筑装修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等资源利用。
3.着力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到2012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约2万吨/日。到2015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约2.7万吨/日,基本满足全市生活垃圾处理需求。
三、落实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
1.促进社会源头减量。加大政府引导推进力度,努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鼓励社会、市民积极参与源头减量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不断促进清洁生产。限制产品过度包装,鼓励包装物回收利用,发展绿色包装,强化生产者责任。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提倡适度装修,减少房屋装修垃圾。倡导节俭型餐饮文化,积极引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继续推进净菜上市,减少餐厨垃圾。
2.推进生活垃圾全过程分类。继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推行低碳生活方式。推进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强化垃圾分类在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以及市容环境责任区等各类创建活动中的作用,促进生活垃圾的循环利用。加大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专用设备的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日常生活垃圾、建筑装修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分流处理系统,逐步形成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过程分类。
(二)推进资源利用,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水平
1.完善废品回收利用体系。鼓励社会参与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工作,健全社区废品回收利用系统,进一步完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网络。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推进废品回收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系统,积极推进现有回收体系与相关末端处理企业的对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回收渠道建设。
2.拓展建筑装修垃圾利用途径。建立健全建筑装修垃圾集中收集、规范运输、定点处置机制,促进建筑装修垃圾有序消纳。推进建筑装修垃圾水运中转码头和浦东、闵行、宝山等装修垃圾、拆建废料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设立区域分拣处置场,逐步实现建筑装修垃圾就地消纳和再生利用。依托生活垃圾集装化运输中转码头,在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装修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加快研究装修垃圾资源利用技术,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扶持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支持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健康发展。
3.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利用。规范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行为,实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全覆盖管理。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探索餐厨垃圾处理新技术和新方式,开发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餐厨垃圾源头脱水技术。鼓励郊区采取资源规范利用等方式处理餐厨垃圾。
4.加大绿化垃圾回收利用力度。完善各区县绿化枯枝、落叶收集系统,鼓励有条件的郊区接纳中心城区已粉碎的预处理绿化垃圾。推广应用绿化垃圾回收利用技术成果,采取粉碎发酵、腐熟堆肥等多种方式,实现绿化垃圾综合利用。
5.提高日常生活垃圾资源利用程度。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推进生活垃圾分拣,促进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垃圾资源的再利用。大力支持生活垃圾填埋场沼气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建设。深化相关鼓励扶持政策,着力提高生物气发电和焚烧发电产业利用水平。
(三)加速推进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1.加快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推进老港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配套环保设施建设,不断适应中心城区生活垃圾量持续增长的需要。按照“就近消纳”的原则,着力推进郊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置”的处理系统,以适应郊区城市化进程加快所带来的生活垃圾处置需求。2012年,完成老港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基地一期建设;2015年,完成老港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基地二期和金山、奉贤、嘉定、浦东、闵行和长兴岛等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2.提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能级。以改进餐厨垃圾处理工艺为重点,通过改建、扩建现有处理设施,提升餐厨垃圾处理综合能力。新建宾馆、饭店、餐饮街、度假村、高校校区、职工食堂等应按照标准,配套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不断规范餐厨垃圾处置行为。
3.改善垃圾处置设施周边环境。加快原老港一、二、三期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工程。关闭金山、青浦、松江等区域内镇级生活垃圾简易堆场,实施环境改善工程。对已投入运营和在建、规划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实施规划控制,严格控制人流聚集性项目开发,并结合实际情况实施防污染隔离林带建设。
4.规范渗沥液减排。加强生活垃圾清运过程管理,继续推进生活垃圾收运车辆技术更新,规范渗沥液收集、排放行为,消除收运过程滴漏现象。改造、更新生活垃圾小型压缩式收集设施,推广生活垃圾中转站、转运码头渗沥液的就近规范排放,减少生活垃圾末端处置量。加快推进生活垃圾中转、集装化运输系统建设,努力减少二次污染,不断提高环境质量。
四、确保生活垃圾管理有序进行
(一)落实设施建设责任
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国有控股企业参与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新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为主;郊区政府负责本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包括装修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等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对郊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二)强化价格调控机制
根据“按量收费、按类收费”的原则,规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深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及实施机制研究。完善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处理价格机制,健全各区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计量收费制度,继续实施“超量加价、减量奖励”政策,鼓励源头减量。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环境补偿办法。对社会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按照“保本微利,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
(三)健全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研究,加快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开展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管理等政府规章、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研究并落实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和配套单位的有关工作。研究制订各类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政策和资金补贴机制。研究制订适度包装和绿色包装标准,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技术规范和监管办法。
(四)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及垃圾综合管理的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特别是突破制约生活垃圾处置行业发展瓶颈的新技术研究。大力推动生活垃圾处理中渗沥(滤)液处理、臭气控制、资源化利用、生态修复等方面新技术的研究与产业化应用。加快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五)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垃圾收运、处置多元化监管体系,防止垃圾混装、混运,防止收集、运输、处置中对环境的再污染。建立并完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质量标准、监管标准和综合考评办法,强化监管手段,加强运营质量监督和环境监测,切实提高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效率和监管水平。
(六)增强公众责任意识
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活垃圾减量、资源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的环境责任意识、行为规范意识。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渠道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科普宣传,创造客观、公正、友善的舆论环境。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改善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集中公众智慧,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处置中的难题。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创新公众参与途径,加强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
一、收费标准:
(一)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对、驻金单位按上年末在职人员总社(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8元。
(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按户(每一个水表算一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三)特殊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1.餐饮也: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15元;2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8元。
2.文化娱乐业(含影剧院、歌舞厅、咖啡厅、网吧):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10元;2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5元。
3.沐浴、足浴、桑拿、美容美发业:每月每平方米0.5元。
4.宾馆、旅社按实有床位的60%,医院按实有床位的80%,每张床位每月6元。
5.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商场(超市),每月每平方米0.15元;500-10000平方米的商场,每月每平方米0.20元;50-499平方米的商场,每月每平方米0.40元;50平方米一下(不含50平方米)的校门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6.沿街的建材商店每月每平方米0.80元;修理门市,每月每平方米1.20元。
7.车站、码头、停车场、修理厂: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8.各类专业市场:农贸、瓜果、水产批发等每摊每月10元,建材、农机、小商品市场等每月每平方米0.3元。
9.瓜果、熟食临时摊点:每天每摊点1元。
10.道路两侧经营性设施:每月每平方米1元。
11.烟花、爆竹经销业:每月每户15元。
12.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按施工面积每平方米0.8元。
二、征收形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统一征收和部门代收,确保足额征收。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非征收的主管部门,以委托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只能及机构代收代征,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1.机关、事业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非,委托县财政局代收。
2.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收。实行“二次供水”尚未进行改水的用户,由征收主管部门和自来水公司上门确认征收虎头;一户多表用户,按水表个数征收。
3.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征。
4.个体经营户的生活垃圾处理非,由工商局代征。
5.瓜果、熟食临时摊点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6.在建工地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规划局负责代收。
7.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不对、垂直企事业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派员收取。
三、存在问题:
1.征费文件的贯彻执行力度不足。如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征,一直未能执行到位。
2.收费范围确定有疏漏,测算成本偏低,影响收费总额增加。应尽快结合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环卫部门实际运营成本,对原有收费文件进行修改,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3.对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没有强制手段。
四、下一步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