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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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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治理方案

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矿山 环境保护 综合治理

Abstrac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open-air mining m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comprehensive treatment engineering analysis, puts forward the working plan and engineering measures are introduced.

Keywords: mine environmental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on

中图分类号:TD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矿产资源为不可再生性资源,盲目的开采既浪费了矿产资源又破坏了当地的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环境条件逐渐恶化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和有效保护矿山环境,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及“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要进行合理规划和综合治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环境,把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限度,达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的。

本文以分布广泛的露天开采矿山为例,就其一般性的环境保护及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设计和分析。

一、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分区

(一)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分区

根据矿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矿山开发可能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分析,矿山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分区评估,针对矿区进行环境保护规划分区。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一般可划分为重点保护区、次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Ⅲ区)。

重点保护区:该区主要包括矿区内的露天采场和工业广场区域,为环境影响较严重区。该区因采矿人类活动频繁,在矿山采空(闭坑)后,必须对区内被破坏土地进行绿化、对露天采矿边坡进行治理、对矿山生产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以及对区内的水质进行恢复。根据“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把该区划分为重点保护区。

次重点保护区:该区为矿区内除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农业占地区域。矿山的建设和开采对区内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同样也要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治理措施。根据国家对农业的保护政策,把该区划分为次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该区为矿区除重点保护区以外的林地、旱地或果园等分布区域。矿山的建设和开采对区内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同样也要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治理措施。因此,把该区划分为一般保护区。

(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分区

根据矿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矿山开发可能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分析,矿山环境影响预测评估、矿山环境影响分区评估以及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分区结果,主要针对重点保护区进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分区,分为近期综合治理区、中期综合治理区和远期综合治理区。

1、近期综合治理区

该区包括露天采矿场和工业广场后缘斜坡地带、近期开采形成的梯形斜坡以及工业广场周围空地。

露天采矿场和工业广场后缘斜坡多为斜坡,结构松散,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为保证矿山生产的安全,必须在近期进行治理。

2、中期综合治理区:该区一般为中期开采形成的梯形斜坡。

3、远期综合治理区:该区一般包括工业广场建设用地和堆堆砖场、排土场以及最终开采平台。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布署

露天采矿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既要统筹兼顾全面部署,又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集中有限资金,采取科学、经济、合理的方法,分轻、重、缓、急地逐步完成。

在时间布署上,矿山开采和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应尽可能同步进行;在空间布局上,把露天采场和工业广场作为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重点。

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方法

(一)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方法

矿山环境的保护,要依法开采建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矿山环境监测,选择合理的开采工艺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山环境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治理工程工作量。

(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法

矿山环境综合治理,以工程法为主,非工程法为为辅。

1、对被破坏或废弃的土地,特别是露天采坑,进行回填复垠、整治,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或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2、露天采矿的边坡最终台阶面上实施绿化植树,必要时台阶边坡采取适当的支挡措施。

3、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统一堆放并修建挡土墙。

4、修建沉淀池,污、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和冲沟,保征影响区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质不受污染。

四、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

(一)保护方案

1、保护目标

在矿山生产的同时,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环境的扰动和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山环境问题的发生,改善和提高矿山及附近的生产生存环境质量。

2、保护措施

首先,要强化企业主、员工对环境保护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定期进行学习和培训。其次,矿山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部门设计的开采方案开采和建设,并选择合理的开采工艺和方法。争对可能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矿山企业必须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山开发引发的环境问题。

(二)治理工程方案

1、重点治理对象

根据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可能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及矿山环境影响预测评估结果,确定矿山环境需综合治理的重点对象主要包括:

露天采矿场和工业广场开拓形成的斜坡;露天采矿场的边坡;固体废弃物堆放区域;其他被破坏或废弃的土地;受影响的水资源和水环境治理。

2、治理工程措施

根据上述矿山环境需综合治理的重点对象,采取以下治理工程对相应的对象进行治理。

(1)露天采矿场和工业广场开拓形成的斜坡

该项治理工程多属近期任务,一般需要在斜坡上修筑一定量的导排水渠。

(2)露天采矿场梯级边坡治理工程

露天采矿场形成的梯级边坡,治理工程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分台阶坡面的适当加固或放坡;

分台面的填土整平和绿化还林。

该项治理工程一般在开采完成一个平台后即可对上一台阶进行治理,亦属近期和中期规划。

(3)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

该项治理工程一般为远期规划,主要针对固体废弃物无序堆放形成的各类松散物质构成的不稳定边坡采取治理措施:

降低坡高、坡角(坡角要小于30度),一般在闭矿后半年内完成;

边坡加固、衬砌护坡,一般在闭矿后半年内完成;

在有效部位建设阻挡工程,即矿山正式生产前完成的挡土墙;

设计相应的排水、防水工程,多与挡土墙同期完成。

(4)工业广场建筑用地以外空地的绿化工程

为提高场区环境质量,在建设生产车间、烧砖窑、综合管理房等建筑设施的同时,对其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还林。该项治理工程属近期规划。

(5)被破坏或废弃土地复垦工程

主要包括:

最终开采平台填土及绿化还林工程,属远期规划;

工业广场用地填土整平及绿化还林工程,属远期规划。

(6)防水土污染工程

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排土场)和矿体中有害夹层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农田污染的治理,主要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农田的污染。该项治理工程属远期规划。

参考文献:

1.尹国勋,《矿山环境保护》,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0.5;

2.编委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标准实施手册》,中国地质出版社,2009;

3.王凯军,《实用水处理技术丛书--发酵工业废水处理》,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10;

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西医结合护理模式;临床路径;TP方案;非小细胞肺癌

非小细胞肺癌是全球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的恶性肿瘤,70%~80%的患者确诊时已属局部晚期或有远处转移,失去手术机会,预后差。中位生存期一般为5~6个月,5年生存期约14%[1],目前主张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以非手术的综合治疗为主。近年来以紫杉醇为代表的新一代抗肿瘤药物的临床试验被证实对非小细胞肺癌有较好的疗效[2]。但化疗过程中常常出现恶心、呕吐等毒性反应,对患者的生活质量及舒适度影响很大,严重时甚至中断化疗。2014年5月~2015年5月,我科采用临床路径联合中西医结合护理模式应用于晚期非小细胞肺癌化疗患者的护理工作中,取得满意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60例患者均为病理学检查确诊为晚期非小细胞肺癌,TNM分期Ⅲb-Ⅳ期,且无手术适应症者。年龄20~65岁,病理分类:腺癌34例,鳞癌26例,均为初治病例。患者的ECOG评分0~2分,化疗前血常规、肝肾功能和心电图检查均在正常范围。排除年龄65岁;肝肾功能不全、呼吸衰竭、心率衰竭等严重全身疾病者;发生严重消化道出血者;化疗前有严重消化道症状或有颅脑转移等有可能引发恶心、呕吐者;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精神状态异常、不能合作者。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传统的医疗护理组(对照组)各30例,均采用紫杉醇联合顺铂方案化疗。两组患者病例特征比较差异无显著性(P>0.05)。

1.2方法 两组均以整体护理为基础,对照组沿用传统的护理模式,观察组实行中西医结合护理模式联合临床路径,组建小组,小组成员包括 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多学科人员,系统地收集、整理患者资料和信息,由责任护士根据疾病的发病机制、内科治疗措施、化疗方案和护理方法等问题,查阅文献资料,结合中西医治疗,制定出科学的护理方案和临床路径表。内容包括:①介绍住院环境、主治医师、责任护士及相关规章制度。②化疗前检查目的、注意事项和配合要点。③讲解疾病相关知识、化疗方案、药物指导、护理对策及心理疏导。④饮食宣教、化疗后不良反应的观察和处理。⑤出院宣教等。着重落实中医护理:足三里针刺预防和减轻胃肠道反应和辨证饮食指导。具体措施如下:观察组除常规滴注维泽外,化疗前1 d及化疗期间配合针刺足三里穴。患者仰卧膝下垫一枕。选穴:足三里穴(犊鼻穴下3寸,距胫骨外侧前一根指)。常规消毒后选用长针准确刺入1.2寸,提插行针 ,待有针感(酸、麻、胀、重)后,留针20 min,2次/d。留针过程中巡视患者,注意保暖,防止折针等现象。观察组还注重根据肺癌的辨证分型给予饮食指导。如阴虚热盛型患者不易服辛辣煎炒食品及酒、鸡、羊、狗肉等热性食物,以清淡素食为主,主食为粗粮,如玉米面、小米、荞麦辅以山药、白菜、苦瓜等食物。药膳举例:麦冬无味子瘦肉汤,参竹老鸭汤等。气阴两虚型患者宜多食猪瘦肉、乌鱼、鸡蛋、黑木耳、白萝卜等。药膳举例:芪精黑豆粥,山药南瓜粥等。肺气不足者多食马铃薯、红薯、山药等。气滞血瘀者多食海带G豆行气活血,化瘀坚。痰湿瘀阻者多食扁豆、包菜、洋葱、紫菜等,少食过甜、过油、过咸的食品。化疗期间鼓励患者进食清淡易消化富营养食物,少量多餐,避免过酸、过甜、油腻辛辣、刺激性食物等。

1.3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恶心呕吐的改善状况和护理前后Zung焦虑自评量表(SAS)和抑郁自评量表(SDS)评分变化,记录护理后患者的医学应对问卷(MCMQ)评分情况。并在患者出院前进行满意度调查,化疗后患者自理能力恢复情况评估,比较两组患者在上述评价指标上的差异。

1.4疗效标准 根据化疗不良反应的WHO分级标准,将恶心呕吐分为0~Ⅳ级,0级:无恶心呕吐;Ⅰ级:轻微恶心,无呕吐,不影响进食;Ⅱ级:明显恶心,呕吐可控制,影响进食及正常生活;Ⅲ级:频繁恶心呕吐,不能耐受需治疗;Ⅳ级:难控制的呕吐。根据以上分级标准,疗效评判标准是0级和Ⅰ级为显效,Ⅱ级为有效,Ⅲ级和Ⅳ级为无效。

1.5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5.0软件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应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1恶心呕吐防治效果比较 对照组显效12例,占40%,有效9例,占30%,无效9例,占30%,总有效率70%。观察组显效18例,占60%,有效10例,占33.3%,无效2例,占6.7%,总有效93.3%。两组总有效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治疗前后SAS、SDS评分比较 治疗护理后两组SAS和SDS评分均降低,但观察组比对照组降低更显著,见表2。

2.3 MCMQ评分比较 护理后,观察组的患者的MCMQ评分中面对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回避和屈服评分两组比较无显著性差异,见表3。

2.4两组患者化疗后自理能力恢复情况、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比较。见表4。

3 讨论

化疗是治疗恶性肿瘤的主要方法之一,但化疗过程中出现的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等消化道不适症状严重困扰患者,对化疗产生恐惧心理,缺乏完成全部化疗的信心,阻碍肿瘤的远期效果。经络学认为:化疗引起的恶心、呕吐与其直接导致胃肠功能紊乱,肝气上逆,胃失和降有关。通经络调气血、循经取穴是针刺治疗的原则,符合“经络所通,主治所及”[3] , 而足三里为足阳明胃经合穴,胃的下合穴,四总穴之一[4]。对胃肠道功能具有双向调节作用,刺激该穴能疏通经络,调理脾胃,使气血生化有源[5],可使胃肠蠕动有力而规律,并能提高多种消化酶的活力,增进食欲,帮助消化。临床护理路径是医务人员共同针对某一病种的治疗护理所制定的一个最适当的照护计划[6],是一种现代的整体护理模式,是以住院时间为横轴,以入院指导、入院诊断、检查、用药、治疗和护理等为纵轴制定的一个日程计划表[7]。本研究表明在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实施TP方案化疗过程中以临床路径作为指导,运用足三里针刺疗法和辨证饮食指导,有效地预防了化疗中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的发生。表1显示观察组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4 结论

临床路径联合中西医结合护理模式应用于紫杉醇联合顺铂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可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能有效预防化疗后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的发生,促进患者自理能力的恢复,提高化疗依从性,进而提高患者满意度。

参考文献:

[1]张力.非小细胞肺癌辅助化疗的热点问题[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07,30(2):86-87.

[2]Lilenbaum R,Herndon J,List M. Single agent versus combination chermotherapy in advanced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a CALGB randomized trial of efficacy ,quality of life ,and cost effectiveness[J].Pro Am Soc Clin Onco,2002,21(1):1a.

[3] 陆伟慧.针刺治疗在颅脑损伤早期康复中的应用[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1,20(4):459-460.

[4]张丽华,王艳君.针刺配合天灸治疗顽固性呃逆40例[J].陕西中医,2012,33(3):344-345.

[5]王红,王刚,刘书仪,等.足三里穴位注射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化疗后白细胞减少症40例[J].陕西中医,2011,32(9):1223-1224.

[6]王小玲,武爱萍,陶莉,等.在脑出血患者治疗中应用临床护理路径的价值研究[J].中国医药指南,2010,8(20):143-144.

[7]黄琴.临床路径护理模式在冠心病患者中的应用 [J].当代护士(学术版),2010,6:18-19.

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保;规定;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954(2011)02-0191-01

中国矿业的快速发展,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物质保障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地质环境问题。针对这类问题,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已于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概述

中国因采矿活动造成采空塌陷、地下水疏干、地质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已严重危害矿区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全国113108座矿山中,采空区面积约为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47%;采矿引发的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面临的地质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三方面。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缺乏专门的立法

只是散见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之中,缺乏独立、统一和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其加以规范。分散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无法可依。

2、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责任制度和专门的立法规范,矿业权人只重视开采资源,普遍缺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意识;矿产资源开发的设计方案中也没有把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作为重要内容;管理机关也没有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作为对矿业权人的重要要求,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压力很大。

3、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不足

目前企业基本没有专门用于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资金,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的环境成本也未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导致矿山地质环境被破坏后,企业没有专项资金进行治理。

二、适用范围与补偿制度

1、使用范围:关于范围的界定,是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特殊性以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特定性,经过反复研究,确定其适用范围是: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同时考虑到实践操作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可能会涉及“三废”治理与土地复垦,为避免职能交叉问题,《规定》将“三废”治理与土地复垦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从而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2、补偿制度:《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了“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因此,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制定专门规定,解决现实中日益严峻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三、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责、权、利的规定

可以概括为26个字,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具体来说,做好预防,其主要手段就是编制规划。

1、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并据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为推动矿业权人增强保护地质环境的意识,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发生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变更的,采矿权人须按照变更后标准缴存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2、开采矿产资源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并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发生转让的,该义务同时转让。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址,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定期上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责、权、利更加明确和统一,更加有利于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全面推进矿山环境保护

(1)加强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和合作,共同推进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要把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矿业开发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各级政府资源环境管理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做好综合协调;国土资源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具体工作,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同时,积极推进和组织矿山环境调查、规划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土地复垦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2)严格执行新规,依法治矿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使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要明确矿山环保的目标,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对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规定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资源破坏浪费的经济政策和措施。

(3)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与宣传,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应当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培育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之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与保护其自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性;同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矿业权人、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共同参与,把这项工作做好。

2、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矿山环境遭受破坏

矿山环保和恢复治理的好坏,需要有严格的监测、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支持,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手段作为保障。 矿山建设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3、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山环境保护水平

(1)加强培养矿业开发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科技人才

加强科学技术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特别是要加强对矿山的综合利用和尾矿、煤矸石、矿渣等开发利用的科研投入和生产开发研究工作。这样既可减少环境地质问题,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又可以避免资源浪费。

(2)加强新技术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力度

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着重研究矿业开发过程中引起的环境变化及防治技术,矿业“三废”的处理和废弃物回收与综合利用技术,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加工利用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增加科技投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产业化。引进和开发适用于矿区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新技术,进行矿区生态重建科技示范工程研究,加大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力度。

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范文第5篇

研制整体解决方案与推动项目实施相结合。市政府与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正式签约,合作编制《包头市环境保护整体解决方案》。方案编制将整合国内国际一流的环保科研团队和环保企业力量,引进和运用最新研究成果和技术手段,为全市大气、水、土壤和固废、节能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及根源进行把脉,提出治理方案,力争利用五年时间,在“十三五”末系统解决全市的环境问题。

预防保护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积极参与推进环境保护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的协调统一。继续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对“两高”项目实行更严格的地方和行业准入门槛,主城区不再新上炼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项目和原材料工业前端产业。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下大力实施大气、水、土壤、固废等领域84个项目,持续减少污染物存量。

政府主导与企业施治相结合。深入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技术和政策方面的引导,制定和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燃煤锅炉整治等配套政策。今年市本级拟投入资金4.8亿元,通过以奖促治、政策补贴等方式,扎实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落实。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