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食堂垃圾处理制度

食堂垃圾处理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食堂垃圾处理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食堂垃圾处理制度

食堂垃圾处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加强本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场所。

二、成立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本单位卫生管理和督促检查,建立卫生考评制度,每周进行检查,记录完全。

三、外环境做到随时清扫、保洁,周围环境良好,地面、门窗干净,门头、招牌整洁卫生。

四、内环境各区域落实专人清扫,做到门厅、过道、墙壁干净,地面无杂物、无痰迹,痰盂内外干净无污垢。

五、客房床铺桌椅整齐,床上物品干净卫生,空调排风无尘土、无油污,窗明几净。

六、严格消毒制度,口杯、茶杯、拖鞋要坚持做到人次清洗消毒,床上物品(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客七天一更换。

保证给顾客提供干净卫生的卫生用品和床上物品。

七、加强自然和机械通风,保持客房空气新鲜,保证客房温度,注意夏季降温,冬季保暖。

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八、卫生间、厕所、盥洗室,随时进行刷洗清扫,地面无积水、便池无积便、无尿垢,定期进行消毒。

九、清洁客房、卫生间的工具应分开,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等清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应分设。

十、卫生间内面盆、浴缸、坐便器应每客一消毒,长住客人每日一消毒。

环卫自查自检制度

(二):

食堂环境卫生自检自查计划

食堂环境卫生自检自查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规和制度,防止病从口入,促进食堂做好食品卫生工作,确保用餐人员的身体健康,做好食品卫生工作,特制定本计划。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对食堂的环境卫生进行每天的监管管理工作,每周进行检查,并按检查情况,认真填写《食堂安全卫生检查记录表》。

二、收集用餐者关于食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处理办法。

三、厂分管领导每天不定时检查一次食堂的卫生情况,并作好记录。

四、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物品摆放、食品储藏、进货台账、原材料存放、留样、卫生设施、操作卫生、餐具消毒、设施设备、除“四害”装置和饭菜出售及服务质量等内容,具体如下:食堂安全卫生检查记录表》。

二、收集用餐者关于食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处理办法。

三、厂分管领导每天不定时检查一次食堂的卫生情况,并作好记录。

食堂垃圾处理制度范文第2篇

餐厨垃圾概述

餐厨垃圾包括家庭处理食品产生的易腐垃圾,餐饮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消费者在餐桌上吃剩的废弃食品。餐厨垃圾主要由原料初加工时产生的蔬菜果皮及根叶、蛋壳、鳞毛内脏等废料,精细加工时产生的污水废油、边角料和因不合理烹调浪费的食物,以及消费者吃剩的主食、菜汤、鱼刺肉骨以及包装、牙签和纸巾等组成。餐厨垃圾富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植物纤维和微量元素等营养成分,具有极佳的回收利用价值,经生物技术处理可实现清洁化、资源化、能源化、饲料化。但其中大量的水分和有机物,又使得其易腐败发酵,滋生病原微生物、霉菌毒素等有害物质,处理不当就会造成环境污染,甚至被不法人员利用成为“泔水猪”、地沟油等有害产品的原料,而地沟油会破坏人体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胃肠道疾病、食物中毒甚至致癌。

餐厨垃圾产生的原因

原料过度烹调。中式菜肴在原料的初加工过程中会有果皮根叶、鳞毛内脏等产生,再加工过程中食材多需过油,产生大量老油废油,菜品出盘后还需装饰点缀,这部分食材多数不被食用。另外,错误的烹饪或食材搭配使食物失去食用价值,形成厨余垃圾。

餐饮浪费严重。受我国传统饮食习俗和文化影响,逢年过节丰盛的节庆食物堆满了餐桌;宴请时,菜肴的数量和档次乃至是否有剩余成为了衡量好客与否的标志,更不会打包剩菜饭;风味一般的食物被对食物的感官要求较高的人大量丢弃。

道德责任缺乏,垃圾私卖、地沟油等屡禁不止。垃圾私卖既方便餐饮业处理餐厨垃圾,又能带来额外收益,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不惜违背国家的政策规定。另外地沟油等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出的有害产品,也是不法商户缺乏道德责任的表现。

现有政策不完善。目前国家层面涉及到餐厨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等。2009年我国首次向国务院报批《餐厨垃圾资源利用技术要求》,这一标准规范是针对餐厨垃圾的首次尝试。另外还有《餐厨废油资源回收和深加工技术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区)初选名单及编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地方层面来说,上海市最先对餐厨垃圾立法,制定了《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随后北京、西宁、乌鲁木齐、石家庄等城市也根据各地情况制定了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但地方法律存在对餐厨垃圾概念范围和立法目的的界定不合理、惩罚力度上缺乏威慑力、法规位阶较低、严肃性和强制性较差、相关配套设施及实施细则未建立起来等问题。另外已有先进技术得不到国家认可,如有企业能将经过回收处理的餐厨垃圾生产出蛋白质含量高达30%的饲料添加剂,却因得不到国家支持而难于发展。

餐厨垃圾处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餐厨垃圾处理的现状。目前,在欠发达地区,餐厨垃圾主要是传统的焚烧、填埋或经机械粉碎后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等非生物处理,由于土地资源紧张且对环境存在不利影响被逐步淘汰,但在不发达地区仍然V泛存在,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就地乱扔或直接喂食牲畜的现象更是常态。

在一些大城市,已经利用生物处理技术实现餐厨垃圾的清洁化、资源化、能源化、饲料化的生物处理。如无机物和塑料制品可以制成再生砖及再生塑料原料,油脂成为工业柴油原料;有机废水可经厌氧工艺产出沼气,产沼后的废液再经过深度处理达标后排放;固体有机渣可进行好氧动态堆肥产出有机肥料。

变质腐败的餐厨垃圾喂养牲畜。多数单位食堂及餐饮机构的餐厨垃圾一天一清,尤其是在夏季高温高湿的条件下,放置一天早已变质腐败,将其喂食牲畜,其中的微生物在牲畜体内繁殖,有毒有害物质不断积累,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餐厨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1)餐厨垃圾集中回收成本较高。现在企业大多将垃圾私自出售,减少了垃圾对本企业的污染,又能获取一定的收益,若将垃圾交由政府集中处理不仅没有收益还需缴纳较高费用,增加了企业成本。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餐厨垃圾处理处置领域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及长远性规划,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推广,但在利益的驱动下,各食堂和餐饮企业配合不到位,垃圾集中处理效果并不突出。(2)分类收集存在困难。餐饮企业和个人,普遍缺乏垃圾分类意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堆放,餐厨垃圾固液混合、水油混合十分常见,多数厨房没有配备分类垃圾桶,即使有也不按要求投放。另外,包装快餐和外卖在提供方便的同时,包装滥用或与食物混合丢弃也增加了分类难度。

餐厨垃圾处理的对策

在我国已有多个城市出台了餐厨垃圾的管理法规,但是效果不尽如人意。餐厨垃圾的处理需要耗费大量的人财物,从源头把控,减少了食物浪费和餐厨垃圾的产生,降低了处理成本而且保护环境,是一举多得的解决措施。

食材净料入厨,推广净菜超市。餐饮企业可提前制定食材清单,要求供货商将肉类食材按所需形状及大小加工,如将鸡肉提前切成鸡块、鸡丁、鸡丝、鸡片等,以便制作不同的菜肴;将不便精细加工的蔬果,如菠菜、油菜等叶类蔬菜,摘净老根黄叶,最大限度地实现净料入厨,从源头减少食材废料产生。

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1)餐厅在菜单中增加少油的蒸煮类菜肴,合理利用和烹调食材,改进烹饪工艺,如以煎烤代替油炸,减少因食材过油产生的废油,也符合健康饮食的原则;充分利用边角料,如将不规整的蔬菜肉类剁碎做馅。(2)推广自助式餐厅,采用小号餐具和小份例食物,高档食材随点随做,设置勤拿少取的标语,严格规范地执行押金扣减标准,督促顾客减少浪费;以低价减量的方式,在满足顾客 “面子”的同时减少食物浪费;与公益组织合作,将每天多备的洁净食物免费或以极低的价格送给救助机构。(3)理性消费,养成低碳饮食的习惯,按需分次理性点餐,通常以一人一菜为标准,荤素1:2搭配,如有剩余打包带走;在传统 “大桌吃饭”的基础上鼓励西式分餐制,每人点自己的份例餐,既能控制点餐数量,又安全卫生方便打包。

垃圾分类回收,集中合理利用。(1)加强宣传教育,居委会定期开展相关讲座,内容以餐厨垃圾的危害和如何分类为主,让居民意识到餐厨垃圾随意丢弃的危害,丰富垃圾分类的知识,提高垃圾分类意识。(2)增设分类垃圾桶,或效仿日本强制居民将垃圾分类,禁止随意丢弃餐厨垃圾,在居民区的便利店等设立废油回收站,由居民自行上交废油,统一回收。(3)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做到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相分离,固体与液体垃圾相分离,废油单独存放,可食垃圾与其他废料分别存放。(4)开展试点工作,依据店面大小为餐饮店核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桶、装沥油设施等,并出动餐厨垃圾车在每日的6点至10点、14点至17点两个时间段进行餐厨垃圾免费回收清运。环卫、工商、交通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整治,环卫交通负责回收清运、工商负责资格审查和产品流通,严查餐厨垃圾私运贩卖,加大对地沟油等有害副产品流通的打击惩处力度,逐步推进餐厨垃圾统一收运处理工作。(5)规定养殖户在上午10点、下午3点、晚上10点对当天的可食垃圾进行回收,其他垃圾集中交由指定单位及时处理,做到垃圾不过夜,减少厨房污染,降低处理成本,提高餐厨垃圾利用率。(6)充分利用垃圾处理技术。如餐厨垃圾干燥热处理技术可将餐厨垃圾脱水、加热干燥并灭菌,制成肥料原料,水油分离后,污水经处理后可再利用,废油则加工提纯成为工业油酸、硬脂酸和工业油脂、无磷洗衣粉或醇解制取生物柴油(脂肪酸甲酯);好氧生物理技术可将有机物含量高、营养元素全面的餐厨垃圾作为堆肥原料,生成优质有机肥;厌氧发酵技术可发酵产生沼气;湿热水解处理技术可利用垃圾中的水分将大分子有机物水解,并在湿热环境下杀灭病原菌,制造饲料和肥料,同时还因固体内部脂质液化浸出而提高废油回收率,实现废水、废油和固体垃圾的综合利用。

食堂垃圾处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生活垃圾;减量化;江阴

近几年来,江阴市环境卫生工作致力于建立健全“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致力于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生活垃圾连续6年实现100%无害化处理,收运体系建设和无害化处理水平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但随着江阴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江阴市生活垃圾产量急剧增加,生活垃圾处理压力日益增大。特别是2011年起,江阴花山生活垃圾填埋场由于设计使用年限和库容已满,实施封场整治,城乡生活垃圾全部集运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理(发电厂设计日处理能力为1200吨,满负荷运行日处理能力不得超过1500吨,2012年生活垃圾日处理量达1391吨),致使发电厂垃圾仓持续高位运行,给发电厂带来了运行和安全方面的压力。由此,为缓解有限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与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之间的矛盾,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减量化”无疑是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出路问题的主要途径。

2增长原因分析

2.1人口和经济的增长

近年来,江阴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都在保持低速增长。据统计,2008年江阴市户籍总人口120万,2011年达到120.9万,增长率0.75%。而江阴市作为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连续9年排名第一的县级市,地区生产总值也在逐年快速增长。2009年地区生产总值为1713亿元,2010、2011年分别为2000亿元、2335亿元,每年保持16%左右的增长。根据库涅茨曲线理论【1】,在经济发展初期某一地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与当地GDP显示出较明显的正相关,即随着GDP的增长,生活垃圾产量也增长。因此,近几年来江阴市的人口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无疑是生活垃圾产量逐年增长的原因之一。

2.2其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导致的增长

近年来,江阴市致力于国家生态市、国家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城市创建项目,开展了大规模的村庄集中整治,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生活垃圾产量的增长。一方面是许多农村、城郊结合部原本自行消纳的的生活垃圾收的更齐、更足,另一方面也存在整治产生的非生活垃圾混入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理的情况。此外,江阴市的其他垃圾,如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大件垃圾的处置系统不完善,收集、运输等价格体制尚未理顺,因此,还存在把这些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现象,造成了生活垃圾产量的增加。

3江阴市生活垃圾减量化对策

3.1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管理

可以2012年生活垃圾处理总量为基准,实施生活垃圾总量控制管理,以确保垃圾处置终端――焚烧发电厂正常、稳定运行。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产量情况,由市政府对镇(街道)下达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指标,签订目标责任状。各镇(街道)生活垃圾产量在控制总量指标内的,终端处理费用仍由市财政承担(78元/吨)。如超出总量指标,超出部分取消生活垃圾以奖代补奖励(江阴市于2007年制定以奖代补实施意见,每吨奖励2000元),并由各镇(街道)财政自行承担相应的垃圾处置费用。同时,可将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列入生活垃圾以奖代返(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置费按考核结果按比例返还)考核,通过超量经费自负等奖惩措施,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的目标,以此倒逼各镇(街道)实行有效分类收运。

3.2全面推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食堂垃圾处理制度范文第4篇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

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十九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 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

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应结合垃圾堆放、填埋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

第三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城镇地区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开展源头分类减量和低价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运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监测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惰性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环境无害的无机组分,包括混凝土、土渣、煤渣、灰渣、砖瓦、碎石块、废砂浆、泥浆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0月8日广东省人大会颁布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的危害1、塑料:如塑料袋、塑料包装、快餐饭盒、塑料杯瓶、电器包装、冷饮皮等等 。

危害:难以分解, 破坏土质, 使植物生长减少30%;填埋后可能污染地下水;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

2、电池:如纽扣电池、充电电池、干电池

危害:纽扣电池含有有毒重金属汞;充电电池含有有害重金属镉;干电池含汞、铅和酸碱类物质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

3、剩餐:如与垃圾或快餐盒倒在一起的剩饭

危害:大量滋生蚊蝇;促使垃圾中的细菌大量繁殖, 产生有毒气体和沼气, 引起垃圾爆炸。

4、油漆和颜料:如建筑、家庭装修后的废弃物

危害:含有有机溶剂的油漆可引起头痛、过敏、昏迷或致癌;是危险的易燃品;颜料中多含重金属,对健康不利。

食堂垃圾处理制度范文第5篇

餐厨垃圾是指日常家庭、学校、单位、公共食堂以及饭店餐饮行业的食物废料、餐饮剩余物、食品加工废料及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是城市生活垃圾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在快速增加。有许多大城市每天产生生活垃圾量在4000t以上,其中餐厨垃圾约占50%。

餐厨垃圾较之其他垃圾, 具有水分、有机物、油脂及盐分含量高,易腐烂、营养元素丰富等特点。由于含水率高,餐厨垃圾不能满足垃圾焚烧的发热量要求(不低于5000kJ/kg),也不宜直接填埋,而焚烧和填埋又会造成有机物的大量浪费。同时由于餐厨垃圾所派生的“垃圾猪”、“潲水油”等除小部分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外,大量餐厨垃圾进入二级市场,对人体健康构成极大的潜在威胁,因此,餐厨垃圾的处理处置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发达国家对餐厨垃圾处置技术的研究多开展于20世纪90年代左右,而国内近几年对餐厨垃圾处理问题也逐渐重视, 但对其研究及分类处理技术的应用正在探索试用之中。

一、 国内餐厨垃圾产生情况及处理现状

餐厨垃圾的处理是全世界各个国家都普遍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国情特点,对餐厨垃圾的处理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我国跟其他国家不同之处在于:据统计显示,2009年全国城镇餐饮业销售额约为1.8万亿元, 如果按照一次餐饮活动的剩菜比例为1/4到1/3之间推算,我国餐饮业每年有上千亿元的销售额变成了“垃圾”。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餐饮业零售额以每年21%的速度增长,餐厨垃圾也将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以北京、上海为例,北京城市垃圾中有机废物占65%,其中餐厨垃圾占39%,上海市日均餐厨垃圾产生量约为1000~1200t。

近年来, 国内一些大中型城市纷纷探索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模式并初步形成了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宁波模式、西宁模式等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还有杭州、苏州、重庆、厦门等许多城市也都推出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并已开始着手制定“地沟油”等餐厨垃圾技术标准,而国家层面的《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也将适时启动。2009年11月26日,《餐厨废油资源回收和深加工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在北京工商大学化工与环境工程学院启动,这是中国第二个专门针对餐厨垃圾的国家标准。此前,第一个餐厨垃圾国家标准—《餐厨垃圾资源利用技术要求》已经上报国务院,它的实施将结束“地沟油”回收利用无章可循的局面,并与计划制定中的《国家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一起,构建起一套对餐厨垃圾无害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政策体系。

二、目前餐厨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

1、粉碎直排处理

粉碎直排处理是在餐厨垃圾发生点对其直接进行破碎、粉碎处理,然后采用水力冲刷,将其排入城市市政下水管网,与城市污水合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破碎法对于处理少量分散产生的餐厨垃圾如家庭厨余垃圾,具有价格便宜、技术简便等优点,能降低城市垃圾的含水率,减少收集量,利于提高城市垃圾的发热量。

2、填埋处理

我国很多地区的厨余垃圾都是与普通垃圾一起送入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的。填埋是大多数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主要处理方式。由于厨余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降解组分,稳定时间短,有利于垃圾填埋场地的恢复使用,且操作简便,因此应用得比较普遍。随着对厨余垃圾可利用性的认识越来越广泛,餐厨垃圾的填埋率正在呈现下降的趋势, 甚至有国家将禁止餐厨垃圾进入填埋场处理。

3、肥料化处理

餐厨垃圾的肥料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好氧堆肥和厌氧消化两种。好氧堆肥过程是在有氧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分泌的胞外酶将有机物固体分解为可溶性有机物质,再渗入到细胞中,通过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实现整个堆肥过程。

同时,由好氧堆肥引申出一些类似的方法,如蚯蚓堆肥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项新技术,利用蚯蚓吞食大量厨余垃圾,并将其与土壤混合,通过砂囊的机械研磨作用和肠道内的生物化学作用,将有机物转化为自身或其他生物可以利用的营养物质。

餐厨垃圾的厌氧消化处理是指在特定的厌氧条件下,微生物将有机垃圾进行分解,其中的碳、氢、氧转化为甲烷和二氧化碳,而氮、磷、钾等元素则存留于残留物中,并转化为易被动植物吸收利用的形式。餐厨垃圾的肥料化处理的缺点是肥料质量不高,同时较高质量的堆肥方式成本比较高,推广困难。

4、餐厨垃圾处理机

餐厨垃圾处理机主要分三种类型: 一种就是将餐厨垃圾破碎后,直接排入下水道,并没有深层次的处理;一种以减量化为主,也称消化型,采用加热器使水分蒸发,减小垃圾体积;另一类以资源化为主,也可称作生化式,是先利用细菌将有机物分解之后,再将剩下的残渣作为肥料使用。餐厨垃圾处理机的优势在于没有二次污染,占地小,运行成本低,操作方便,既可用于居民厨房,也可用于餐厨垃圾产生量比较大的单位部门。

5、饲料化处理

目前的饲料市场潜力巨大。由于餐厨垃圾作为原料,价格低廉,供应量巨大,产品营养丰富、利润区间幅度较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饲料化有两种方式:

(1)生物处理制饲料。

原理是将培养出的菌种加入餐厨垃圾密封贮藏, 菌种进行繁殖并杀除病原菌制成饲料。

(2)高温消毒制饲料。

原理是采用高温消毒原理,杀除病毒、经粉碎后加工成饲料,可供禽畜食用。比较成熟的餐厨垃圾加工饲料方法是将制粒技术、挤压膨化和干燥技术等手段综合利用。挤压后饲料中的细菌浓度要远远低于其他样品中的细菌浓度。由于挤压时不断升高的温度,一个单螺杆干燥挤压工艺可以大大减少潜在的病原菌浓度。目前已经有些厂家研制了配套技术设备并投入运行使用。

用餐厨垃圾作饲料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饲料安全,面对消毒要求的提高,必将在设备、技术等方面作相应调整,从而增加了处理成本,因此在该技术的选择方面要十分谨慎。

6、能源化处理

餐厨垃圾的能源化处理是在近几年迅速兴起的,主要包括焚烧法、热分解法、发酵制氢等。焚烧法处理厨余垃圾效率较高,最终产生约5%的利于处置的残余物,焚烧是在特制的焚烧炉中进行的,产生的热能可转换为蒸汽或者电能,从而实现能源的回收利用,但餐厨垃圾的含水率高,热值较低,燃烧时需要添加辅助燃料,从而造成投资大的问题,同时尾气处理也是一个难题。

热分解法是将垃圾在高温下进行热解,使垃圾中所含的能量转换成燃气、油和碳的形式,然后再进行利用,热解法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技术尚未达到实用阶段,目前应用较少;氢作为一种高质量的清洁能源,是普遍认为的最有潜力的替代能源,很多学者对此做了研究。厨余垃圾的能源化处理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餐厨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1、餐厨垃圾的危害

餐厨垃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污染水体与大气。在餐厨垃圾中,废弃食用油脂的污染最为严重,它在水体中经过复杂的生物化学反应,产生一系列组成复杂的醛、酸等恶臭性物质, 这些物质是污染地下水和大气的罪魁之一。

其次是废弃食用油脂被不法分子加工成劣质食用油即“地沟油”、“泔水油”,人们若长期食用这些问题油脂,不但会导致慢性中毒,而且还容易患上肝癌、胃癌、肠癌等疾病。

第三是非法加工餐厨垃圾,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餐厨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1)直接排放处理虽然简单易行,但还存在不足的方面:第一是用水量较大,增大城市污水的产生量和处理量;第二是泔脚废物在污水管网中,易沉积、发臭、增加病菌、蚊蝇的滋生和疾病的传播;第三是废物中有机组分不能得到资源利用, 同时增加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负荷;第四是不利于大规模的泔脚废物处理处置。

(2)由于餐厨垃圾过高的含水率导致渗滤液的增多,符合填埋条件的土地面积减少,造成处理成本升高。而且厌氧分解的餐厨垃圾是填埋场中沼气和渗滤液的主要来源,会造成二次污染。这种处理方式将损失餐厨垃圾中几乎所有的营养价值,最终餐厨垃圾中的绝大部分碳将转化为沼气。在一个精心设计的填埋场里, 约有66%的沼气可以作为燃料重新利用,但剩余的34%将进入大气层。而沼气对全球变暖的影响约为二氧化碳的25倍,填埋对环境特别是地下水资源也构成严重威胁。

(3)堆肥的缺点是需用场地大、处理周期长,有些病菌不易杀死。并且堆肥场地产生的污水和废气将会导致新的污染,增加环境负荷。如对所产生的污水和废气进行再治理,将增加额外的处理费用。而且餐厨垃圾中的高油脂含量和高含盐量非常不利于微生物的生长,也制约了高温好氧堆肥处理工艺的效果。

(4)焚烧处理可将垃圾减少约90%,但一次性投入大,运行成本高,可回收资源浪费,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焚烧法处理生活垃圾还存在“两高一低”(含水量高、有机物含量高、热值低)的问题,这主要是由餐厨垃圾引起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是塑料焚烧引起的。

四、餐厨垃圾处理的对策和建议

餐厨垃圾具有明显的资源特性和污染物特性,通过建立完善的回收运输、集中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沼气、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产品,可从源头上治理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的非法行为,避免将餐厨废弃物直接作为饲料进入食物链,也可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通过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进行填埋或焚烧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不仅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性措施。

1、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处置系统

包括配套的政策法规、奖罚制度、经济高效的处理处置技术等。具体采取政府牵头、环卫系统管理企业运作,社区参与的运行模式,建立起完整的餐厨垃圾管理与处理处置体系。

2、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厂,对餐厨垃圾统一收运和处理

可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不断发展壮大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市场主体,完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最终形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3、餐厨垃圾处理处置可采用生物转化技术

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有机肥和生物肥料;采用源头减量化的微生物处理技术,把餐厨垃圾分解成二氧化碳、水和极少量的有机残余物;采用生化技术,利用废油脂生产工业原料油脂及深加工产品;采用高温杀菌干燥深加工,制成饲料和有机肥料等,采取不同的先进有效的处理处置技术, 实现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