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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B834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一直以来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从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实际过程来看,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不但是提高垃圾处理效果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降低垃圾处理成本,实现有价值垃圾综合利用的重要方法。基于这一分析,我们应认识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重要性,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环境资源利用的关系,并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环境资源利用结合在一起,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效果,满足环境资源利用需要,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果。
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必要性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但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我国垃圾产生量逐年上升,2001年清运量1.18亿吨,仅有60%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处置,无害化处理的不到六分之一。废旧家用电器、建筑废弃材料、报废汽车和废旧轮胎等回收和安全处置的问题日益突出。露天堆放垃圾会产生硫化物、氨、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滋生病源微生物、蚊蝇和老鼠,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严重危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垃圾围城、垃圾爆炸也严重危害了居民生命健康、生活和工业生产。垃圾污染和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已成为我国城市急需解决的四大环境问题。
垃圾大致可分为三类,即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和填埋垃圾。我国对垃圾环境管理实行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垃圾分类收集既提高废品回收率又便于危险废物单独处置。垃圾混合收集,增大了垃圾资源化、无害化的难度。首先垃圾混合收集,容易混入危险废物如废电池、日光灯管和废油等,不利于我国对危险废物的特别环境管理,并增大了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难度。其次,我国人均资源和能源并不十分丰富,垃圾混合收集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和能源浪费。垃圾混合收集不利于垃圾中可利用物质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降低了可用于堆肥和焚烧的有机物资源化和能源化价值。
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制定具体的资源利用方案
通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析可知,城市生活垃圾中存在可利用的成分,这一部分垃圾如果不进行二次利用,不但会增加处理难度,同时也不利于资源利用工作的开展。为此,城市生活垃圾应进行分类处理,并制定具体的资源利用方案,提高垃圾分类处理效果。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根据资源利用要求对分类类别进行细化
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哪些垃圾需要分类,哪些垃圾需要重点回收处理,都应根据资源利用的要求来进行。为了保证资源利用取得积极效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利用要求相结合是提高垃圾分类处理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对资源利用要求有全面了解,并做到满足资源利用要求。
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按照资源利用需要制定分类回收方案
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要想提高方案的制定效果,就要以满足资源利用的实际需要为主,使分类回收方案能够最大程度的满足资源利用需要,为资源利用提供可靠保证,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实际效果能够得到全面提高,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发展,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提供方向指导。
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根据资源利用特点提高分类回收的针对性
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过程中,对于某些垃圾需要重点做好分类回收工作,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基于资源利用特点出发的。为此,我们要认真分析资源利用特点,并根据资源利用需要,提高分类回收的针对性,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够在整体实效性上有所提高。
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把握环境资源利用原则
从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实际过程来看,要想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效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环境资源利用的结合,就要把握环境资源利用原则,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发展。目前来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把握以下原则:
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把握环境资源利用的实效性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要想最大程度的满足环境资源利用要求,就要对环境资源利用的作用和重要性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我们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只有把握环境资源利用的实效性原则,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分类处理,才能保证环境资源利用取得积极效果,提高环境资源利用的整体水平。
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把握环境资源利用的可靠性原则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首先应弄清楚环境资源利用对垃圾分类处理的重要影响。其次,应保证环境资源利用的可靠性,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够使环境资源利用更加可靠,保证环境资源利用的整体效果。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把握环境资源利用的可靠性是十分重要的。
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把握环境资源利用的全面性原则
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许多中垃圾都具有二次回收利用的价值,为了最大程度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果,保证环境资源利用取得积极效益,我们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应把握全面性原则,对凡是具有回收价值的垃圾都进行分类处理,保证环境资源利用能够满足全面性要求。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分类处理既是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果的重要措施。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应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应实现与资源环境利用相结合,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够满足资源环境利用需要,提高资源环境利用效果,推动资源环境利用工作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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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中小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
中图分类号X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7-0052-02
1 中小城市生活垃圾的特点
我国的中小城市比较多,由于中小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习惯等方面与大城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产生的生活垃圾也具有不同的特点,以下笔者就当前我国中小城市生活垃圾普遍存在的几个特点进行分析。
1)中小城市与大城市相比,人口密度相对较低,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源比较分散,这给垃圾的处理带来诸多不便;
2)中小城市生活垃圾种类比较繁多,成分也比较复杂,其中不仅包含有机垃圾、无机垃圾、可回收废品等成分,还有大量的非生活垃圾混入。加之我国的一些中小城市还包含有一定的村镇,人口复杂,使得城市生活垃圾成分受城市生活和农村生活双重影响,生活垃圾成分中的无机成分居多,可回收率比较低;
3)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的制约,我国的中小城市生活垃圾主要表现为未经分类堆放;
4)由于受经济因素的制约,中小城市的生活垃圾在进入垃圾处理厂前就已经被捡走,真正可直接回收的物质很少;
5)由于地域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差异,我国的中小城市生活垃圾中表现为南方中小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机物含量高于北方城市,生活垃圾的含水率也高于北方城市。
2 中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传统的中小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主要是采用填埋法、堆肥法、焚烧法,以下现就这三种处理方法的特点进行分析。
2.1垃圾填埋法
填埋法通常是指利用自然形成或人工挖掘而成的坑穴、河道等可能利用的场地把垃圾集中堆放起来,对运送到填埋地的生活垃圾采取摊铺- 压实- 再摊铺- 再压实, 依次循环操作,卫生填埋可处理各种垃圾,技术成熟,调节能力强,尤其适宜中小城市这样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的地区,但是需要对渗漓液和臭味进行严格控制。
2.2垃圾堆肥法
堆肥法主要是通过生物降解的方式,将城市生活垃圾减少或者转化为无害物质并获得肥料的过程。堆肥法主要是对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效成分进行回收再利用, 利用堆肥法产生的肥料不仅可以有效地改良土壤质量,还可以将其作为原料进一步加工合成高效的复合肥。因此,利用堆肥法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是目前许多城市普遍采用的一种处理方式。
2.3垃圾焚烧法
垃圾焚烧法主要是利用高温的方式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将其中所含的碳水化合物转化为二氧化碳和水,同时借助高温杀灭垃圾中的细菌、病毒, 使其不会造成二次污染,此外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可以用来发电或者作为城市供暖需求。焚烧法具有占地面积小、选址容易、处理较快、减量显著、无害彻底及可回收余热等特点,也是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法。
填埋法、堆肥法、焚烧法在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方面发挥了各自的独特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但是由于我国中小城市分布比较广阔以及居民生活方式的不同,加之中小城市生活垃圾与一般大城市相比具有更为复杂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垃圾处理方法暴露出种种缺陷,具体表现在:一是填埋法占地面积大,选场投资以及运行费用增大。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小城市主要采取的是简易的直接填埋的方法,这种方垃圾填埋所产生的渗沥水、沼气以及恶臭味会对水体、土壤、大气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在某些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禁止原始垃圾直接在填埋场处理。二是堆肥技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城市生活垃圾中所含的不可腐烂的有机物和无机物,堆肥技术无法进行处理,因此堆肥法的减容、减量及无害化程度还比较低;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垃圾分类处理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堆肥中重金属含量易超标,因此,仅仅依靠堆肥处理仍不能彻底解决垃圾问题。三是垃圾焚烧最大的缺点就是空气污染,其中以二恶英最为严重,处理较难;同时焚烧飞灰含有大量重金属;由于我国目前垃圾分类还不够完善,焚烧效率并不是很好,焚烧炉需要经常维护,寿命较短
3 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综合化的探讨
面对传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存在的局限性和缺点,加大科学技术研究力度,推广使用综合的处理技术方式是最佳选择。综合性的处理技术就是首先利用分选技术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具体分类,然后再根据具体分类中成分的不同选择合理的不同的处理方式,借助当今比较先进的生物技术和其他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深化原有的垃圾处理技术,譬如将垃圾填埋技术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使得处理技术体现环保化的理念,真正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目标;在利用堆肥法进行垃圾处理时要提高堆肥产品的附加值,利用机械化操作,不断提高生活垃圾的处理效率;而作为垃圾焚烧技术要在最大限度地降低焚烧过程中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的同时,产生更多的资源和能量,使焚烧垃圾处理技术向着国产化、环保化、资源化发展。
4结论
中小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与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 要达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需要各地因地制宜,合理的选择垃圾处理方式,但最好的方案是综合处理,不断提高城市人们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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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方案;工艺分析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5-0069-01
在当今时代,人们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垃圾焚烧、垃圾填埋、垃圾堆肥等,对于经济相对不是很发达,垃圾低位热值偏低的中小城市,比较常用处理方式就是卫生填埋。因为这种方式所需经费偏低,操作比较简单,管理也比较方便,而且卫生填埋具有处理和处置(最终消纳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双重功能,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城市,卫生填埋都不能或缺。目前全国县级填埋场建设数量和投入运行的数量都处于较高的状态。然而,表面上看似我们不留痕迹的将所有生活垃圾都处理了,可是在填埋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渗滤液,这些渗滤液造成的环境污染更加严重,而且所含的成分及其复杂,污染物的浓度非常高,所以,对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处理迫在眉睫,更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妥善处理,降低它产生的危害。
一、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具体特征
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对环境的污染被世界公认为对人类身体健康的威胁程度最大,所以,我们需要对其相关成分严格分析,方便对其科学合理的处理。
(一)浓度非常高的污染水
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也可以被称为是浓度非常高的污染水,它具有相当复杂的污染成分,且污染水中的各种成分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都是不稳定的,有些成分的性质会随着季节、温度的变化而变化,在渗滤液中也富含各种盐类以及氨氮等成分,对环境的污染相当严重。
(二)渗滤液的组成成分复杂
由于城市的生活垃圾形形,生活垃圾的产生形式也是千奇百怪的,所以,在我们对其进行填埋处理时,各种成分都渗入到填埋场中,然后,再经过降水的过程,渗滤液随之产生,又或者经过微生物的降解加上降水的过程,也会成为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的重要组成成分。久而久之,填埋场中渗滤液的酸性随着时间逐渐增强,最后对环境的威胁程度也在升高,而且人类的身体健康也会受到严重威胁。
二、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方案分析
2008年以前,我国垃圾填埋以简单填埋为主,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无垃圾渗滤液处理装置,已运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后可直接并入或通过预处理后并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出台,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限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2008年7月1日新标准出台后,不仅要求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需自行处理并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而且凡在新标准出台前建设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均需要改造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自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标准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通常,我们根据渗沥液的进水水质、水量、排放标准、技术可靠性及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具体的处理方案。其中深度处理是渗滤液处理工艺中必须的,也是保证达标及运行管理的关键步骤,一般以物化处理作为深度处理,主要处理方案有以下几种:
①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
②预处理+深度处理
③生物处理+深度处理
三、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处理工艺分析
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属于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国内外利用了一些处理工艺,如:生物处理、物化处理、地面处理等,我们在使用的过程中,将这些工艺组合起来,增强处理效果,才能实现达标排放。
(一)生物处理
生物处理一般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两种工艺。在对污水浓度较高的渗滤液进行处理时,我们就可以利用厌氧处理工艺,来达到处理的效果。在对污水浓度不是太高的渗滤液进行处理时,我们可以利用好氧处理。例如:活性污泥法、氧化塘法、生物膜法、生物转盘法等都是属于有氧处理工艺的,其中活性污泥具有维持高有机负荷的作用,而且它还能够有效减少水力在渗滤液处理过程中的停留时间,节省了处理工艺需要的空间,使得处理的效果更好。另外还有厌氧生物滤池、厌氧污泥床等属于生物处理中厌氧处理工艺。但是,在日常的处理过程中,我们一般将厌氧、好氧处理工艺结合起来,即厌氧-好氧处理工艺,对这种处理工艺,工作人员具有熟练的技术以及纯熟的理论知识,能够很好的将其处理效果发挥出来。而且这种处理工艺的运行成本相对比较低, 但是,使用该种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渗滤液往往难以达到标准,而且随着填埋时间的增加,氨氮的增加和营养的降低,可生化性的变差,处理难度越来越大。所以,我们一般在预处理后,采用生物处理和物化处理相结合的工艺,实现最佳的处理效果。
(二)物化处理
物化处理一般包括膜处理、吸附过滤、高级化学氧化等。主要以膜处理工艺为主,包括纳滤和反渗透工艺。这两种工艺都可用于工业领域的处理以及污水的处理,而且反渗透处理有时也做军事应用。例如:光催化氧化技术、电解氧化处理技术、等离子技术等都是物化处理工艺的重要表现形式,其中电解氧化处理技术能够有效降解渗滤液中典型的难处理的有机化合物,如苯酚等,为后续的进一步生化处理提供便捷;光催化处理是利用半导体二氧化钛、氧化锌、三氧化铁等对渗滤液做氧化处理,而且投入实际应用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提高了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深入处理的效果;等离子技术也是一种有效的处理工艺,这种技术是将渗滤液中难降解的物质通过高脉冲放电处理,使其成为可溶解的物质,让渗滤液的可生化性提高,也能够有效降低渗滤液中氨氮物质对微生物的抑制作用。总的来说,该种处理工艺不受BOD5/COD比值变化的影响,出水率能够稳定达标,在选择处理工艺的过程中,我们也会选择采用预处理后直接用膜处理工艺,如预处理+两级DTRO,但处理成本比较高,对管理的要求比较严格。
(三)其他处理工艺
土地处理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使用到的,该种处理工艺是通过土壤中颗粒的过滤作用,以及离子吸附和沉淀等,能够有效地将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中的悬浮的固体物质去除,但是,不被使用的原因就是在使用该工艺的过程中,会产生重金属的二次污染,而且也会有刺鼻的恶臭随之产生,也会造成对环境的污染。除此之外,还有回灌法等处理工艺可供选择,而且,目前,国内外也正在积极研究更加科学有效的处理工艺,如:微波处理、磁化处理等工艺都处于研究阶段,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可以研究出更加合理的处理工艺,并与处理方案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将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的污染降到最低。
四、结束语
总之,我们不能忽视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对人类生体健康的污染,而且“保护环境”、“保护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等话题也是目前国际上激烈呼吁的热点话题,让我们不得不重视这部分的污染源。所以,相关人员还需要更深层次地对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方案及工艺进行分析,最大限度地降低渗滤液对环境的危害以及对我们人类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共同为创设绿色环境做贡献。
参考文献
[1]郭曼,基于厌氧序批式反应器的垃圾渗滤液预处理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14年05月.
【关键词】经济发展 生活垃圾分类 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及垃圾分类概述
循环经济的概念于20世纪90年代被引入国内,并得到不断深化和实践。目前,国内普遍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是指按照清洁生产要求及3R(Reducing减量化、Resuing再利用、Recycling资源化)原则,对物质资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经济过程。与传统经济发展的线性模式不同,循环经济是一种以物质闭环流动(closing materials cycle)为特征的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力求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以期充分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在生产、消费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减少废弃物排放量,并通过分类、清运、回收,提高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水平。从循环经济关注的主题来看,垃圾分类无疑是其重点关注的内容。事实上,垃圾分类正是随着循环经济的兴起而出现的,也是循环经济中的一个标志性组成部分。其中,如自然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再生化都是其要考虑的技术层面的问题。实践中,往往也将循环经济的理念更多地融入到了垃圾的回收、清运、处理中,研究者指出只有将垃圾的处理与循环经济结合起来,把循环经济纳入到废物处理的每一个过程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垃圾污染问题,同时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当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面临的主要问题
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与减量是系统性的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整体水准仍然较低,政策框架、技术标准、社会观念、产业化程度等各个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相关政策与责任体系有待完善。一是缺乏合理而高效的顶层设计。城市垃圾管理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末端环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社会性,涉及面广泛。目前各部门、环节仍然衔接不顺、缺乏整合,亟需在更高层面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二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标体系尚不够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列出了8项与垃圾分类有关的评分指标,但仍然较为粗线条,需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且该标准与相应的责任体系、收费机制尚未有效衔接,在实践中存在脱节现象。三是从源头到末端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体系尚未形成。垃圾分类责任可分为产生源责任、运输责任、处理责任等。其中,运输责任、处理责任相对明确,但产生源类型则极其多样、量大面广,在目前的收集运输方式和技术系统水平下,具体责任人和相应责任难以确定,如果不能形成从源头到末端的分类责任体系,就无法使各类垃圾分别进入合理的处理渠道。
市民观念、生活和行为习惯的转变难。每个家庭、每个市民按照分类标准和垃圾收集站标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是垃圾得以有效分类回收、处理的重要源头和保障。事实上,中国大部分地区城市居民垃圾分类意识仍然欠缺,即使是在上海这样相对发达的地区,居民的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也不容乐观。根据调查,市民大部分都会支持垃圾的分类回收,但由于个人生活习惯、意识等问题的存在及影响,混合投放垃圾的习惯的改变还需很长时间。
物流系统与技术环节瓶颈。在提高分类回收效率的同时,清运过程中的物流系统和垃圾处理技术能力同样重要。当前,由于城市整体规划水平、公共事务管理能力、迅速增长的生活垃圾总量、有限的资金投入和产业化程度等诸多原因,我国城市的垃圾分类清运水平仍有待提高。就处理环节而言,目前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方式大体有回收利用、填埋、堆肥、焚烧几种方式,在日本,高温焚烧处理的垃圾比例接近80%,其余则多数用于堆肥,填埋的垃圾比重极少。相较之下,我国城市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仍较为单一,以填埋为主。如北京市2009年垃圾处理中,填埋、堆肥、焚烧三种处理方式所占比例分别为90%、8%、2%,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显而易见。
循环经济学视角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策略
明确垃圾分类处理的思路和步骤。第一,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用2~5年时间推动“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明确规定垃圾分为“资源垃圾”、“厨余”、“有害”和“其他垃圾”四类,并对每一类垃圾进行细化,制定出指导操作性强的分类说明。在此过程中,必须下决心改变居民投放垃圾习惯。目前大部分楼宇住宅小区大多在每个楼层设置垃圾桶,如在原先的垃圾桶边增设一个厨余垃圾投放桶,经测算一个1000户的住宅小区,至少需增加设施设备投入10万元,以及每年由此增加其它费用约需10万元,而且分类投放参与率和准确率难以提高。
第二,推动“资源回收四合一”。借鉴台湾的经验,统筹小区居民、回收商、地方政府及回收基金等力量,实施资源回收、垃圾减量,并通过回馈方式鼓励全民参与。初始阶段可以直接补助居民,调动其积极性。同时设立资源回收管理基金,基金主要来源是对生产制造、进口或销售名目中应回收废弃物厂商征收的清除处理费,用于对从事资源回收的社区居民和回收商进行补贴,运用政府“有形的手”调节促进资源回收。
第三,推行“垃圾不落地。取消原设在小区或街道两侧的垃圾投放点,要求居民将垃圾拎到垃圾收运车停靠点,在固定时间段内直接投放到垃圾收运车内。如台北市投入各类垃圾收运车辆近1000辆,设置线路184条,垃圾收运车停靠点4122个,每天下午4点至晚上10点30分收运垃圾。全台湾不论城市乡村均实施“垃圾不落地”,在大街小巷和居民小区几乎见不到垃圾桶,但城市干净整洁,基本杜绝了乱扔垃圾现象。
第四,实行“垃圾费随袋征收”。垃圾费按量征收符合“污染者付费”和公平原则,是国际公认的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垃圾减量的有效措施,被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广泛采用。“垃圾费随袋征收”要求居民投放垃圾时必须使用专用垃圾袋,而专用垃圾袋售价中包含了垃圾处理费。推行此项制度,允许分类出来的资源垃圾和厨余可以不用专用垃圾袋,免收垃圾费,这形成了“既做环保,又能省钱”的局面。如台湾新北市一般废弃物清运量从1999年的3778吨/日降至2006年的2804吨/日。然而到了2006年之后,垃圾减量不再有明显的下降趋势。2010年新北市全面实施“垃圾费随袋征收”,至2011年新北市垃圾减量至1361吨/日,一般废弃物清运量人均仅为0.35公斤/日,取得了惊人的成效。
第五,实现垃圾源头减量。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倡导居民养成生活简朴、爱物惜物、物尽其用的生活习惯,通过引导、奖励及法规约束等方式,扶持资源再生产业。通过颁布有关垃圾源头减量方面的法规,限制使用塑料袋购物、限制产品过度包装,鼓励生产、流通、消费采用“易于分解、拆解或回收再利用的材质”、“含一定比例再生资源”或“标明分类回收标志”的产品。
完善垃圾分类相关的政策法律框架。第一,形成更具实践指导意义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体系。目前,我国垃圾分类相关政策体系不完善,已经制定出台的政策也未能得到有效实施。在“大循环战略”作为国家整体战略被提出、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越来越成为焦点问题的时代背景下,应当将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理水平相关的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并成为硬性指标、赋予一定权重。
第二,完善垃圾分类相关的法律法规框架。政策要有效指导实践,必须落实到法律法规层面。与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践起步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法律体系框架不够清晰,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垃圾的种类为顺进行编排,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既分散,也不明晰,不利于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同时,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修改修订滞后也较为突出,关于垃圾分类实施的具体法律法规,目前只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响应速度则明显滞后。
第三,营造保障和促进垃圾分类的良好道德环境。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属于现代社会的生态文明要求,因此,要积极推进环境文化建设,发挥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以多种工作形式和实现方法,在全社会形成较为严格的环境道德规范,宣扬“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光荣,不分类回收可耻”的道德观念,以社会工作管理部门为轴心,形成遍布街道、社区、楼宇的监督网络,兼以微博等新兴社会化媒体平台的曝光威力,形成近年来的“拒绝中国式过马路”、“光盘行动”等新型道德风尚。
形成更为科学精细的技术标准体系。第一,科学化的垃圾分类方法。所谓科学化,即不仅要对垃圾以其性质、成分特点为标准进行分类,而且要充分考虑并结合回收、清运等各个环节的实际工作情况。如深圳市确定居民小区、餐饮区、办公区、公共场所四种方法。居民小区一般可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四类。酒楼、宾馆、饭堂等餐饮区垃圾一般可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它垃圾三个大类。大型办公区可回收物细分为:纸类、饮料瓶罐类、塑料类;机场、车站、码头、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垃圾可分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二个大类。
第二,接地气的垃圾分类标准。所谓“接地气”,即垃圾分类标准要鲜活、具体。因为垃圾分类的主体并不是专业工作者,更不是学者,而是广大居民。应充分考虑市民的阅读和理解需要,根据分类原则,多列举一些各类垃圾包括的具体内容,并可采取图文并茂、多种介质的形式,使分类标准更加明晰,更易于市民了解和熟悉。如台湾公告的应回收废弃物明确为15大类、36项、60多种,十分清晰。深圳市目前也在应回收的器物上以文字和图画的形式注明内容。
第三,加强理论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做好理论研究,是形成技术标准体系、有效指导实践的前提。垃圾分类虽然是具体环节的工作,但其背后涉及领域复杂,既关系到政府职能划分和机构改革,又关系到社区建设和公民参与;既涉及产业经济、循环经济理论,又涉及环境工程、化学工程技术,需要各学科领域加强合作。可参考IBM等企业的前沿经验,建立相应的专门研究咨询机构,吸纳各学科背景的优秀人才和实践工作者,构建能够提出城市垃圾分类整体方案的本土智库。积极参加国际气候环保峰会论坛,主动举办循环经济发展的会议,参与国际合作机构的活动及技术人员培训,交流经验,学习技术。
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第一,强化民众自觉参与意识。垃圾分类涉及千家万户,民众是分类工作的主体,应当将居民垃圾分类作为其责任和义务,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明确。如台湾于2005年开始推动“垃圾强制分类”,对未按标准分类的,要求重新分类或拒绝接收其垃圾。我国也应当考虑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公民责任及处罚依据,理顺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率,在法治的框架下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同时,要加强文化观念的培养,在环境文化建设上下更大力气。比如,在整体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中,构建一套相对整齐划一、较为醒目的垃圾分类回收指引视觉符号系统,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习惯。
第二,发挥社区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中的作用。无论是“美丽中国”的建设,还是“大循环战略”的实施,落实到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上,都需要社区发挥基础性作用。因此,要从观念上更加重视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完善社区治理结构,构造新型公民参与网络,变被动的配合、接受、教育为主动的互惠、行动和彼此帮助,实现公共信息的有效普及、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公民的自我组织能力,让社区成为具有高度能动性和较高行动效率的垃圾分类行动主体。此外,近年来我国物业管理得到飞速发展,对垃圾分类要赋予其具体明确的责任,并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比如制定或修改“物业管理”法规,加入垃圾分类处理条款。
第三,构建开放、合理的NGO准入和参与机制。环保型非政府组织可以最大范围和较集中地整合民间力量,参与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中,通过举行讲座、展览、组织公益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活动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既可以向社会宣传环保意识,向政府表达意见,又可以向企业施压,以保障环境的有效改善,还可以有效地弥补市场、政府失灵所带来的问题。当前,我国环保型非政府组织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处理过程中的作用还相对有限,应制定相关政策,构建开放、合理的NGO准入和参与机制,从制度、资金、人员等多方面扶持鼓励相关NGO的发展壮大,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做出更多贡献。
促进垃圾分类相关产业的发展升级。第一,转变公共服务的供应模式。当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的绝大部分工作由政府部门及相关附属机构承担,需投入大量经费、占用相当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要进一步转变思维方式,将垃圾分类回收、清运、处理全过程的供应模式由政府自办转变为市场化,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垃圾分类收处链条的运转效率,而且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较低成本、较小财政压力,迅速聚集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和先进理念,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推动有序整合和产业升级,实现整体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以本地化为基础,培育跨地区、全链条的产业集团。“垃圾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随着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技术水平的提高,只要运作得当,垃圾完全可以从负担变成财富。不仅如此,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依托大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制度,以现代商业目光审视,这个链条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更有着巨大的商业开发空间。城市垃圾分类收处的市场化、产业化,完全可以立足本地化,吸收国际资本、聚集先进技术,合理配置资源、扶持优质企业,培育跨地区、全链条的城市垃圾分类处理产业集团,这不仅有利于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质量的提高,而且能实现企业规模化效应,为可持续发展构筑体制机制保障。
第三,积极引进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型企业,以政策、财政优惠等措施吸引相关高技术企业入驻。如垃圾焚烧技术,日本是目前生活垃圾焚烧技术最先进的国家,焚烧厂的数量位居世界第一,垃圾焚烧产生的热量可用于发电,实现了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而且处理量大,减量效果明显。台湾的垃圾焚烧技术也相当成熟,焚烧发电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完全达到空气排放标准。厨余垃圾厌氧发酵制沼气技术在国外也十分成熟,在特定的厌氧条件下,微生物将有机质分解,其中碳素物质转换为甲烷和二氧化碳,甲烷可以直接燃烧发电或进入家庭燃气系统,沼渣和沼液可以作为有机肥料利用,目前较成熟的技术有法国的ALORGA工艺,丹麦的Carl Bro工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