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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市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成立了以王和平所长为组长的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多次召开班子会认真梳理、分析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整改方案。于9月16日召开全体职工会,通报政风行风评议情况及自查整改措施,力求通过此次整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解决行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深入自查自纠
一是根据整改方案要求,把“任务分解到位、职责明确到位、措施跟进到位、督导检查到位”贯穿于整改工作的始终,以科室为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每人写出自查报告;二是由法制与稽查科牵头,深入到经营户中进行调查,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基本情况,拿出整改措施。通过自查,发现我单位少数执法人员中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差,工作方法简单,执法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2、学习氛围不浓。
3、个别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较差。
4、执法力度不大。
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全员业务素质。坚持执行每周一次业务学习制度,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并不定期进行业务考核,使执法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执法技能。
(二)加强廉政建设。完善勤政廉政制度,制定“公务活动十条禁令”、“禁酒令”、“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追究制”等,制作“卫生监督员上岗证”,全体执法人员佩证上岗,亮证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多方听取群众意见,提高服务质量,着眼于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正确处理监督与指导,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
(四)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印发了《济源市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汇编》,制定目标考核责任书,将执法行为纳入日常工作考核,由法制与稽查科组织不定期开展组织纪律、廉洁自律、行政执法行为稽查,凡发现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查处。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使监督执法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
(五)认真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坚持开门整治,由法制与稽查科牵头,深入到经营户中,发放调查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对卫生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查起,从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整治,我市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卫生监督所已逐步得到社会的认知。
(六)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应急机制,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几个月来,共受理各类社会举报投诉110余起,均及时派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处理,极大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宜。同时,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为切入点,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截止目前,共开展放射卫生专项检查、化妆品专项整治、月饼市场专项检查、保健食品专项检查等专项检查活动20余次,并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五小”专项治理,以彻底改善行业“五小”的卫生管理状况,为群众提供良好的餐饮、娱乐消费环境。几个月来,共检查经营户4000余户次,查获没收各类物品150余箱,货值20余万元,当场进行行政处罚313起,罚款15000余元,立案86起,结案76起,罚款620__余元。
(七)重拳出击,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市场
(一)放宽行政审批条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明确实施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审批条件。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中要坚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条件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增加审批条件;对行政审批条件未作明确规定的,要本着合理、便民的原则,尽可能从宽处理。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列入行政审批条件的咨询、评估,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条件。
(二)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机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实行并联审批制。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切实改变在政务服务中心挂号、在部门办事的“体外循环”模式,做到人员进中心。实行行政审批提速,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政审批时限要进一步压缩。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严格规范行政处罚
(一)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主体、内容、程序、形式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积极推行教示制度。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省行政程序规定》确定的教示制度,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望政办发[]126号)确定的制度,对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积极探索建立处理行政处罚争议和其他行政争议的和解、调解机制。
(三)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一律要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除少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外,一般适用中限以下处罚。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
三、大力推进制度创新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政策体系。全县的政策体系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县,坚持为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坚决破除妨碍科学跨越的制度障碍,切实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是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必须取消、该调整必须调整的要求,对我区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取消;作出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到位。凡是上级已经明令取消的,要停止审批并取消。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审查并编制保留的目录。目录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关等,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依据其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今后,凡不在保留目录内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审批项目。在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要与区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衔接。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审批服务力度,编制基建项目审批流程示意图、外商投资审批流程示意图,为企业提供便利。
二、提高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程度
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基础上,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单位的事项进行再理顺,确定新进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要结合机构改革,积极推进我区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切实加大职能整合力度,推动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许可职能向行政许可科室集中,部门和单位行政许可科室整建制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进驻项目落实到位,行政许可科室授权到位,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当前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项目进驻不到位、前后方配合不到位、科室之间相互掣肘以及窗口有职无权、“前店后厂”等问题。对确实不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年检项目要统一使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三、大力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以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人民群众、降低社会成本、强化效能监督为目标,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开发、运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网上办理、实时监督,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以服务手段的突破带动整体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的“五统一”工作,为启用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做好准备。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要在年底前启用。
四、加强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管理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联,由中介机构实行检测、检验、评估、论证的经营项目进行排查梳理,对收费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垄断性中介服务项目,要研究出台办法,实行严格管理。区行政服务中心要配合市行政审批中心完善制度,加强对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政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作为审批前置条件;要广泛收集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机构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杜绝暗箱操作。
五、明确区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的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今年10月15日前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完成本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统一格式要求列出拟保留项目目录和企业登记前置的项目及收费项目,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其中收费项目由区物价部门审核。第二阶段,按照区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有关部门要编制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发证、变更、延续以及特别规定程序等流程,报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核。整个流程时间要在各自现有承诺时限的基础上至少缩减30%。11月底前区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六、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涵盖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集中办理、网络建设等诸多方面,涉及部门多,实施难度大,必须配合联动,整体推进。区里成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监察局、人事局(编办)、法制办、财政局、物价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负责落实国务院、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督促区政府各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集中办理工作;研究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的其他事宜。
一、切实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审计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成为行政执法的难点。国务院、市委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工作,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各级政府认真抓好审计整改工作。因此,各街镇(工业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狠抓审计整改的落实,在全区营造一种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执行审计整改工作“五项制度”
搞好审计整改工作,必须要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证。因此,全区各街镇(工业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计整改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五项制度”,确保审计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一)整改情况报告制度。一是被审计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审计局报告审计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二是区审计局要不定期地向区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三是每年年底前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综合情况。通过以上报告制度的落实,使区人大、区政府及时准确了解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并以此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纪监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并落实1名联络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列席。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联席会议每季召开1次,由区审计局通报审计整改情况,提出协调解决审计整改的相关问题的建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审计整改工作相关问题,区纪监委、区委组织部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用的日常信息。
(三)整改进度督查制度。区政府办公室及区纪监委督查审计整改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结果,促使审计查出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对涉及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协调沟通,促使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并将督查、查处结果反馈区审计局。
(四)整改责任问责制度。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也是问责的重点对象。问责的主要内容包括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由区纪监委、审计局在这三个方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具体操作上,还可采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意问责、媒体新闻问责等形式。
(五)整改结果公开制度。区审计局要在继续做好审前公示的基础上,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审计整改情况,促使被审计对象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督促审计整改工作。公开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在被审计单位公布审计整改情况;二是在区政府网站上审计整改信息;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并对那些拒不整改和屡查屡犯的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批评。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审计整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大局。各街镇(工业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审计整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及时了解审计整改情况,认真纠正审计查出的问题,确保审计整改取得预期效果。
(一)抓好审计法制建设,把审计整改工作作为依法治区的一项重要内容。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将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纳入全区“五五”普法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全民审计法制意识,促进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建议有效落实。
(二)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把审计成果提升到更高层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听取区审计局意见,对审计查出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地分析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制定或者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防止、遏制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发生。
一、千方百计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一)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惠,促进稳定就业。对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身有残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完全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中按现行政策实际已失业,但未进行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认定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实行优惠,具体标准依照市政府办公室[]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暂按廊政[]号文件执行。
(三)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在协议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暂按廊政[]号文件执行。
(四)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政策,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劳动合同(就业援助协议)续存期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视情况延长到退休。
二、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五)全面掌握项目用工信息。继续把项目建设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在新建项目立项的同时把创造就业岗位纳入项目建议书,确定岗位用工信息,建立项目用工数据库,按照项目立项进度,及时项目用工信息,并召开专门的人力资源招聘洽谈会,为企业招收合格劳动者。
(六)积极与项目单位合作,有针对性的制订项目用工培训计划。拟定项目可研报告的同时确定用工培训计划,根据项目企业的需要,对招收的劳动者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岗位技能等内容的岗前培训,提升劳动者的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
(七)全面规范项目企业劳动关系。项目建成投产的同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规范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督促企业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重点项目建成后的用工培训和在岗培训的长效机制。根据企业需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一方面扩大各类职业院校办学规模,为在校生搭建培养平台。另一方面立足企业,扩大校企合作,面向企业开设特定专业,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向企业输送技术人才。同时,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培训资源优势,为企业培训在岗工人,提升在岗职工技能水平和素质,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三、努力提高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率
(九)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活动,输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通过政府的资金扶持,让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为基层发展贡献力量。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优先录(聘)用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要按规定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招录(聘)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稳步推进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工作。
(十)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编制空缺时,应及时补充高校毕业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已满编的情况下,因工作需要确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及时予以审批。认真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坚决清退中小学不合格教师和混岗占编人员,严格按编制足额配齐教师。按有关标准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实乡镇、社区医疗卫生队伍。
(十一)加强和规范见习基地的管理。进一步增加见习基地的数量,规范见习基地的管理,努力推荐未就业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进行就业见习,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和适应能力。通过政府资金支持提高企业接收见习毕业生和接纳毕业生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企业提供一个选聘人才的平台,实现毕业生就业与企业择才的“双赢”。
(十二)加强就业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就业网络平台建设,将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驻地大中专院校、各用人单位纳入就业服务网络,整合充实就业资源,实现网上就业政策宣传、求职招聘、就业指导、就业手续办理、就业数据统计等功能,为联入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平台做好基础工作。
(十三)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招收的毕业生,要凭就业报到证在择业期内到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工资、保险、户籍等相关手续。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检查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市就业主管部门。
(十四)实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的免费管理。凡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以及本省生源择业期内毕业生,其档案由所在地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积极开展拆迁失业人员的转岗就业
(十五)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主动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基础平台作用,主动为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六)积极提供就业岗位援助。将拆迁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帮扶范围,开展上门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技能等就业援助活动。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置拆迁涉及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在拆迁量大、涉及人员多的社区组织专场招聘会。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的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保证在个工作周内安排上岗。
(十七)鼓励各类企业吸纳拆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于商贸、服务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因拆迁影响就业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并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相应安置补助。补助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八)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人员提供项目征集、项目评估、项目推广、创业辅导、创业培训、项目跟踪、政策咨询和政策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拆迁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经费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十九)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拆迁失业人员中,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享受最长期限为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年省相关文件执行。
五、全力推动返乡农民工的转岗创业
(二十)为返乡农民工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对于有培训意愿的返乡农民工,纳入劳动保障部门“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范围,根据当地企业用工需求,免费为返乡农民工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及转岗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返乡农民工的实际需求,设置培训课程,适当延长培训期限。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十一)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提供政策咨询、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等服务,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各类企业。
(二十二)鼓励企业接纳返乡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力度,鼓励各类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停产或半停产企业,在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组织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
六、多方推进与京津对接的双向转移就业
(二十三)积极与京津劳动保障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京津地区劳务用工单位的联系,积极与京津人力资源市场对接,获取更多的劳务信息,不断拓展新的劳务协作单位,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异地就业。
(二十四)大力发展劳务派遣。坚持输出与培训相结合,走技术输出、定单输出、定向输出之路,以实施“阳光工程”为重要手段,为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咨询等就业服务。
(二十五)加强人才引进工作。面向京津地区,积极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全力做好引进人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以优质的服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七、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高度重视,靠前指挥,坚决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增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主体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联动,狠抓落实,尽一切努力把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形势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二十七)深入调查,超前稳控,杜绝恶性发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一些行业、企业受到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对就业的不利影响将会进一步显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随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用工和失业情况,加强失业预防和调控,把握企业关闭破产、改组改制和经营性裁员的工作节奏,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和安置工作,防止失业人员过于集中和失业率急剧攀升,对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提早介入,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应对措施。
(二十八)明确责任,确保就业政策的全面落实。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各项有关政策。要认真兑现对各类符合享受政策对象的资金补贴,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真正享受到各项扶持政策。要严格管理和使用好各级再就业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严格程序、规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