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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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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三条凡在本县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浪费、厉行节约,保护、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促进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五条县供销商务局负责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设在县供销商务局,具体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县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住建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县发改、税务、市容园林管理、物价、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供销商务局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监督企业执行六部委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利益。

第七条开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市场、网点,必须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从业标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回收再生资源的类别。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向县供销商务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供销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向县供销商务局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县公安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事项包括登记注册名称、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性质、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

第八条县供销商务局、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环保局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点面结合加工利用为目标的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第九条从事再生资源分拣、集散、储存、加工、交易的经营者,应当进入依法设置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经营。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局合理,符合城市功能和环保要求;

(二)具备储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第十条设置回收站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得影

响市容环境;

(三)占地面积与回收业务相适应;

(四)对回收物品及时清运,回收站至中转站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十一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得妨碍周边居民的生活,且符合环保部门有关要求。回收的废旧金属必须场内堆放,严禁场外堆放;

(二)封闭式经营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营业房及仓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注册资本;

(四)制度健全,从业人员熟悉废旧金属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如实记录回收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同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收购、出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五条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各种危险品;

(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四)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城市环保要求,不得形成二次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未向县供销商务局备案的,由县供销商务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未向县公安局备案的,

由县公安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县公安局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公安局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公安局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废旧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加工企业基本上实行“1+1”配套的运行模式,即铜加工企业大多成立了关联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这些铜加工企业均为独立核算的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产品结构比较单一,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冶炼生产粗铜锭;另一类是生产加工铜棒、铜线或铜带。这几类产品都属于初级加工产品,在整个产业链条上属于中间产品,主要销售给外地大型冶炼企业生产电解铜或加工铜制品。铜加工企业的原料绝大部分都来自广东、浙江等地的废铜,只有一小部分电解铜,且废铜的品种多、品位高低不一、又没有期货价,税务部门难以确定购进价格,这就存在企业购销业务“两头”在外,造成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大。同时,由于这些企业进销货时间不固定,税收管理人员无法实时监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难以掌握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情况,税源管理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税务部门承担的管理责任大、风险高,而且铜加工企业的进项发票多取自其关联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可抵扣税额是其关联企业直接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所反映的税额,由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销售废旧物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为少数企业利用自开发票虚构数量、虚构价格、虚构货物以及把成品当废品收购等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达到偷骗税的目的。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保证国税收入,杜绝偷骗税,我局针对铜加工企业的特点,在进一步加强集中验货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立税源管理新办法,做到用信息管税,使税源管理上档次,达到一个新水平,对铜加工企业实行有效管理,偷骗税情况减少,国税收入明显增长,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局信息管税的做法、成效与经验如下:

一、信息管税的主要做法

1、研发运行“一个系统”

面对铜加工企业的经营特点,我局在全省国税系统率先自行研发铜加工企业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测算企业投入产出率,进行各项数据比对,对企业税负进行预警和监控。一是源头控制。该系统通过QQ服务平台直接抽取集中验货管理站过磅系统中的过磅数据,包括过磅时间、废旧物资实际重量,按企业名称自动生成废旧物资过磅数量,并与企业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废旧物资的数量(从CTAIS取数)进行比对,对企业收购废旧物资的实际数量以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数量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废旧物资收购数量的真实性,防范企业利用数量的进行虚开。二是收购价格的分析比对。集中验货管理站工作人员在验货过程中,通过中国再生资源网查询企业当天采购废旧物资平均价格,并在验货审核单上注明,以此确保企业收购价格的相对准确,防范企业利用价格的波动人为调节税负甚至进行虚开。三是测算企业投入产出率。该系统按月采集企业耗用主要原材料数量及产品产量、耗电数量等相关重点数据,根据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看企业原料投入量、产品产出量与实际生产能力是否匹配,以此综合评价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化解税收风险。四是税负预警分析监控。从CTAIS中取本月应交增值税税款、本月应税销售收入,分产品测算税负率。税源管理部门通过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行业税负率、主材物耗比、动力物耗比、财务数据等出现的异常现象,参照行业基准预警指标,予以税源监控的预警管理方法。对预警指标偏离率在±20%以上的企业,税负率小于4.5%,大于5.8%的属于异常,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进行纳税评估。目前我局将铜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控制在最低控制线4.5%以上,即:增值税税负达到4.5%以上视为正常;而增值税税低于4.5%,则将其列为重点纳税评估重点对象。五是实行报表统一生成。根据数据来源及口径,对各类税收业务报表、台帐进行梳理、整合,利用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技术,将网上申报、重点税源信息采集等系统采集的数据统一定制报表,统一生成,并通过QQ群集中

2、拓展“一个平台”

面向广大纳税人,在全市国税系统率先开通网络“QQ群”服务平台,为开发区所有企业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纳税服务。该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QQ平台开发,主要面向该分局工业园区企业用户,具有信息浏览、纳税服务、涉税办公、企业财务知识交流等服务功能,是一个集航天金税、方兴公司等税收系统提供商和园区政府相关部门集体参与的综合性、一站式电子政务平台,同时也是一个具综合服务特色、全天候、零距离的网上办税大厅。开通以来,有企业89户参与,已受理纳税人咨询事项1860余条,实时在线辅导620余次,及时回复率100%,深受纳税人好评。20**年该项目被评为“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优秀项目”。

3、创建管理摸式,实行人机结合

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信息技术再先进,也只是一种手段,需要人去操作。我们在运用信息技术过程中,始终注意做到人机结合。一是制定了《**国税园区分局铜行业税收管理办法》,从集中验货、日常巡查、预警通报、纳税评估到上岗人员的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比较具体的明确与规定。在对铜加工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着重抓好日常巡查、预警管理、纳税评估三个环节。即税收管理员定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定期对企业存货进行盘查,及时掌握情况和处理问题。二是加强对企业整体税负的预警控制管理。新的税收政策实施后,主要税收可能集中在收购环节实现,但利废企业的税负仍然是衡量该类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的重要标尺,在强化货物收购的数量、价格、品位的源头控制的同时,我们以企业收购、生产加工两个环节总体税负与行业税负率监控为主线,实行分类监控,锁定对低税负、申报异常企业的分类管理。一方面,把税负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按企业的季度应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和税负变动情况划分A、B、C三类,并连续三个月跟踪其税负变动情况,同时,在日常发票审验、限额限量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审批上从严控管;另一方面,对A类纳税人重点监控税负的变化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服务性调研防范重大税收风险的发生;对B类纳税人重点进行动态监控,解决申报虚假不实问题,实行预警式评估,解剖式核查;对C类纳税人重点监控产、供、销情况,开展日常管理性核查,实行高密度、贴近式、全方位监控。三是在购进废旧物资时实行“集中验货、定点过磅”制度。对收购货物重量的真实性进行实时监控,对收购货物价格的真实性进行网络比对分析。同时,对收购货物金属品位的实行有效鉴别,尽量确保金属品位不失真。在现有管理条件下,我们对企业收购的货物金属品位缺乏有效的技术检测和精确把握,为此我们通过对验货人员进行一定的专业培训,邀请江铜原料采购部的专业人员对验货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辅导,掌握对1#、2#废铜品位的简单、直观的识别判断技能,从而减少企业购进货物金属含量的严重失真。

二、信息管税的主要成效

1、实现了管理方式的转变

通过规范铜产业税收管理,初步建立了基于铜产业收购--加工--销售流程的税源管理模式,实行了有人工被动监控到信息技术管理的转变,提高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程度。一是管理行为得到规范。通过制定统一的《**国税园区分局铜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对每一项税收业务进行预先定义,使税收作业实现了标准化,各项业务管理行为更加规范,形成了铜加工企业税源管理模式。二是管理流程得到控制。通过铜加工企业管理系统将岗位定义成流程中的角色,并将角色与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应,在工作流引擎支持下进行串连和衔接,同时将本环节的处理信息自动发送到下一环节,实现了各业务岗位之间的无缝连接,保证了各项业务流转过程的正确性、合理性和时效性,实现了有人工被动服务到信息技术管理的转变。

2、提高了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信息化建设的开展,为税务管理的精细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大大提高了税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是管理效率更高。铜加工企业管理系统的查询功能,使税源管理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便于税收管理员及时按月或按季对其生产经营、税收增减等情况进行传送,为税源管理部门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有效开展税源管理提供方便。二是管理质量更优。铜加工管理系统对各项数据关系的自动审核校验,有效地扩大了纳税人相关信息的采集面,提高了信息采集的准确性,为税源管理实行精细化、科学化提供了一个平台,实现对税源管理的实时跟踪和监控。

3、降低了管理风险

对企业废旧物资收购实行“集中验货”制度,加强了对回收企业收购行为的真实性鉴定,从源头上减少和降低了铜加工企业利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虚开专用发票的风险。近年来,我们及时查处了数起废铜夹带电解铜重复抵扣的案件,共多抵扣增值税80多万元。

4、提高了铜产业整体税负率

铜产业税收管理系统通过设置监控点,把税源管理的监控渗透到各个流程和环节,使税收管理员通过系统查询、税负预警功能,及时发现、查处涉税非法犯罪案件。对预警指标偏离率在±20%以上的企业,税负率小于4.5%,大于5.8%的属于异常,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进行纳税评估。两年来,共对户税负异常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户,入库金额万元,铜行业税负从20**年的提高到20**的。

5、提升了纳税服务的水平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优势,通过拓展和完善网络QQ群服务平台,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网络在线咨询、申请涉税事项、了解税收政策、打印表证单书、报送有关信息,节约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网上涉税咨询坚持在第一时间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地解决了纳税人在涉税事项上遇到的困难,提高了纳税人的办税水平。短信群发提示节约了人力、财力,开通短信群发提示两年来,累计发送短信近4000条,与电话通知纳税事项相比,大大节约了办公经费,节约有效工作时间200多个小时。另外,我们还通过拓展和完善有关软件功能,为铜加工企业提供各项数据参考,如与铜加工企业管理系统接口对接,网络定时公开铜加工企业的税负预警情况,使纳税人及时了解行业税负情况,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加强企业管理。

三、信息管税的经验

1、健全税源管理体系是信息技术控税的基础

税源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充分认识到信息化绝不是简单地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它不单纯是技术问题,更涉及到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的变革。信息化条件下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涉税信息工作流为核心建立健全信息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实现信息采集、利用和税源监控的互动,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税源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服务措施,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2、坚持业务与技术结合是信息技术控税的保障

信息技术控税的过程,实际上是征管业务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过程。在系统研发过程中,我们坚持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合作开发,使系统既具备较为先进的技术和稳定的性能,也符合政策业务规定,满足实际工作管理需要把握原则。同时,在利用系统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持保障作用,更加注重管理业务的创新,通过业务与技术的结合,避免出现“两张皮”现象,切实提高信息管税的效能。

3、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是信息技术控税的关键

切实抓好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与存储、信息加工与分析、信息传递与处理等工作,是涉税信息在征收管理中的关键作用。一是加强信息采集,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操作规范,完整地采集涵盖税收所有业务的涉税信息数据,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可利用性。二是提高信息质量,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制度,规范电子数据的录入,把好数据入口关,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三是深化数据利用,建立部门协同配合的数据分析机制,充分发挥涉税信息数据分析在征收管理中的作用,开展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具体纳税人的分析。

4、降低税收管理风险是信息技术控税的目的

废旧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记者:为什么说再生资源产业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

杜欢政:由于全球资源日益枯竭,资源供应日趋紧张,现在,70%的矿产资源已经从地下搬到了地上,地下的资源日趋枯竭,资源以垃圾的形式堆积在城市之中,以后要想获得资源,就要从城市垃圾中进行挖掘。

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对于节约资源、缓解资源短缺的矛盾、减轻环境承载压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发达国家资源再生产业规模已增至6000亿美元,预计到2010年可达1.8万亿美元,仅美国的再生产业规模目前已达2400亿美元,超过汽车行业,成为美国最大、就业人数最多的支柱产业。从资源再生观点看,“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一切物质资源均具有循环利用的价值。从世界范围来看,资源再生领域将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成为21世纪的主导产业。

记者:中国再生资源产业的市场潜力如何?

杜欢政:人们过去对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存在认识误区,将回收利用再生资源与假冒伪劣、污染环境画等号。一些人不加区分地把进口废旧物资视为“洋垃圾”,把再生资源产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破烂王”、“拾荒人”等,还有一些地方曾认为回收废旧物资影响城市形象而取消“再生行业”。

随着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这个产业是“绿色文明”背景下的一种新经济形态,是追求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多赢的经济发展模式。广大人民群众开始加入支持再生资源产业的队伍,越来越多的从业者看到了这个产业存在的巨大商机。

近年来,中国再生资源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十五”期间,中国回收的再生资源总量约为4亿吨,年平均回收量在8000万吨左右,年均增长率在12%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总值超过了6500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了20%。2005年,中国废旧物资回收总值已达1300亿元,约占2005年GDP的0.7%。2005年,年产废钢总量近6000万吨,年产废旧有色金属370万吨,废纸回收1809万吨⋯⋯有近6000家回收企业和15万个回收网点遍布全国。

但多年来,中国没有投资一个有规模的资源再生项目。100多家国有骨干企业、1000多家上市公司,没有一家专搞资源再生的。再生企业现代化、产业化程度在600个行业中都排在末位。

再生资源产业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在全球金融危机下,通过技术革命,促进再生资源产业技术升级,提高产业整体水平,推动再生资源产业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培育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记者:目前制约中国再生资源产业的瓶颈有哪些?

杜欢政:近年来,为了充分利用再生资源,中国政府日益重视资源再生产业,加强对废物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的战略性考虑,加大了对相关技术的研发,取得了一些成果,并已陆续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政策,规范资源再生产业的发展。例如,针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指导意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但目前,中国还没有废旧物资分类标准及技术规范,没有各类再生资源企业生产技术标准,更缺乏一整套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使得再生资源产业的技术操作性低,无法适应国际化的要求。如废纸加工,由于没有统一的分类和再生质量标准,再生纸的质量无法保证。现有的废钢铁分类标准和有色金属分类标准也因管理问题和技术工艺问题无法实施,并且不能与国际接轨,亟待修订和制定。

废旧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我国逆向物流起步较晚,尤其医药行业回收物流的应用更为落后,缺乏完善的信息系统及较完备的运输管理系统,既造成了消费者及厂商退货困难,也对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药品的回收主要是指对家庭过期药的回收,由于消费者对废旧药品对健康及对环境的危害认识不深,以及企业对回收废旧药品积极性不高,导致出现废弃药品回收不规范的现象。

二、国外的废弃药品回收模式

国外常用的回收方法“谁出售,谁回收”,且早已成为惯例,商品生产者须在生产销售前考虑到回收处理的方式和成本,药品也不例外。在英国,随便乱扔药品会被记大过,过期药品一定要放进一个标有“过期药品”的垃圾袋中。德国药店是处理过期药的主要部门,并统一焚烧过期药。法国则在1992年4月就颁布法令要求制药企业负责回收处理其所生产药品的废旧包装。不难看出,药品的回收处理是生产厂家不容推卸的职责。

三、我国废弃药品回收模式

1.企业回收

企业回收模式主要是依靠大企业带头,如白云山药业和广药集团是国内最早设立免费更换机制的医药企业,自2005年3月白云山和广药集团最早在广州推出免费更换自有品牌过期药品的服务,之后相继在上海、湖北、山东、海南等地也都出现了类似的活动,但基本都在大城市,农村地区基本没有。虽然废弃药品回收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回收的主体却不同,有的是药厂、有的是零售药店,没有统一的规定。

2.不法商贩回收

现在许多医院、诊所及小区都贴满了很多高价回收过期药品的小广告,不少市民贪图小利,将家里的过期药品卖给这些不法商贩或非法医疗机构,这些药品经过重新包装之后,流入农村或基层的药店和医疗机构。有统计显示,目前农村市场三分之二的过期药都是从城市家庭小药箱流出来的。农村成了家庭过期药的集散地。这些废旧药品有些是违禁药品,质量很难保证,有些已经失效,对患者的身体造成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的不良影响。也有人借公费医疗之便卖药赚钱,从而就形成了我国废旧药品市场的恶性循环。

四、废弃药品回收物流存在的问题

1.废弃药品回收体制不健全

首先,我国对于废弃药品回收物的体系建立是由政府强行执行还是企业自主回收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到目前为止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正式的废弃药品回收机构。因为废弃药品回收药品企业需要投入较大的成本,尤其对于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由于不能对药品进行循环再利用,企业所投入的成本更大。因此很多药品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逆向物流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2.废弃药品回收物流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很多企业都致力于药品正向物流系统的建立,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对逆向物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大部分药品企业缺乏行之有效的回收物流系统。物流信息系统和运营管理系统尚不完善,造成退货和回收困难及混乱的局面。从源头到末端的物流没有衔接起来,企业整个药品逆向物流系统不能得以有效的运行,亦难达到挖掘新的利润源、增强客户满意度及提升企业形象等目的。

3.药品回收物流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关于药品的回收物流管理法规并不完善。2007年12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回收物流中的药品召回流程制定了比较详细的管理办法,但是只限于企业药品召回。对于家庭废弃药的处置,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从2001年12月1日起实行)中,提到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不得使用过期药品。近来浙江台州、绍兴、北京市西城区卫生部分别出台过一些相关规定,但未对相关单位责权利、居民责任、回收渠道等执行细节做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家庭废弃药品成了我国药品管理中的“真空地带”。

五、废弃药品回收物流发展建议

(一)借助先进科技建立物流信息网络

物流信息不论是正向物流还是逆向物流及时准确物流信息都是至关重要的,而逆向物流的不确定性、不及时性,无疑对这个信息系统要求是比较高的。在我国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立一个及时完善的物流信息系统还是完全可以做到的。虽然发展的比较晚但是有强有力的科技做后盾,完全可以从一个较高的起点起步,做好废弃药品回收管理。

(二)国家政策有力的支持和刺激

政府应承担起引导和监督的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体系并进行宣传。此外还可由政府牵头建设符合我国实际的信息网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也会越来越多的感受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压力。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势必会越来越注重物流特别是逆向物流所能为企业带来的收益。逆向物流势必成为企业的重要利润源,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带来收益。

(三)进一步加强药品研究及生产过程管理

进一步加强药品研究、生产过程管理,从药品的研究来看,为了能有效地降低逆向性物流,产品研究应该充分考虑逆向物流的需求,使其便于将来的回收、再利用、自然分解。

(四)加强企业和消费者对药品回收物流的认知

目前,有很多药品企业及其消费者对逆向物流的认识不足,因此,加强其回收物流意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以各种舆论工具为推动力量,如电视、报纸、广播、广告、小品等媒体形式,通过向社会宣传药品回收物流的必要性和作用等。使企业意识到建立废弃药品回收物流系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壮大,也让消费者提高安全用药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废旧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