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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各部门、各经办承保公司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县电视台、报社要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开绿灯,积极主动配合县促展委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增强工作透明度与宣传效果,让更多的老百姓切实体会政策性农业保险好处与实惠。
2.关于“部分乡镇保费由村集体代交或村组干部垫交”问题。
审计发现部分乡镇农业保险保费由村集体代交或由村组干部垫交,通过保险理赔方式收回垫交款,有的乡镇通过截留垫缴保费获得的理赔款垫缴下年保费。如:大东镇镇南村农业保险保费大部分由村组干部垫支,理赔款打到农户的“一折通”存折上,村干部将理赔款取出后先给予“一折通”农户每户50元的报酬,并将村组干部垫支的保费归还,剩余资金归村集体所有,并入村账。该村收到三麦理赔款3.18万元,支出2.71万元,剩余0.47万元入村账。根据《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通知》“规范开展承保工作,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区内农户代垫或代交保费”的规定,县政府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迅速纠正上述类似问题,将违规资金收缴财政,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大依实筹收保费力度,杜绝村干部垫支和代交保费现象的发生。
3.关于“个别乡镇违规使用小麦保险理赔款”问题。
市审计发现12个村两季小麦共获得保险理赔款135.19万元,其中:用于受灾农户51.17万元,占理赔款的37.85%;冲抵垫交保费26.62万元,占理赔款的19.69%;通过财政所账务调整,冲销欠付农户土地租金24.87万元;用于村水利设施建设14.89万元;用于还欠款及部分干部工资5.95万元。理赔款结余11.7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实务规程(试行)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规定,对保险理赔款用于农民土地租金等欠款30.82万元及理赔结余资金11.7万元,共计42.52万元,县政府责成财政所于2015年2月底前进行调账,继续用于农业保险理赔,原来欠农民土地租金和村干部工资继续挂账。同时责成党委、政府及对此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的人员向县政府作书面深刻检查,并予以通报。
4.关于“存在种植业保险理赔款用于交纳高效农业保费的现象及部分农户赔付频次较高、数额大,存在不合理现象”问题。
县政府要求各乡镇、园区(办事处)、各相关部门从2015年度开始无论是小麦、水稻,还是高效设施农业,从投保到理赔必须实事求是,规范运营,阳光操作,严禁上述情况再次发生。凡赔付频次较高、数额大,存在不合理现象的,由各乡镇和经办保险公司查明原因,存在违规的,要迅速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关于“存在村干部私分保险理赔款的嫌疑”问题。
审计抽查发现,将现金收到的该村19个农户水稻理赔款29690元,全部作为村集体收入,以现金支付农户水稻理赔款8190元。对此,县纪委第一工作室已调查核实,区管委会已对该村原会计和支部书记作免职处理。希望全县各乡镇村必须引以为戒,从此案例中吸取教训,严禁村组干部截留或私分农业保险理赔款。否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6.关于“巨灾风险金未及时计提”问题。
市审计发现,财政应筹集巨灾风险准备金351.63万元全部未到位,不符合《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县政府责成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足额配套巨灾风险金,并补交市县相关专户,专项用于因巨灾发生的农业保险超赔支出。
7.关于“管理费账务处理和使用不够规范”问题。
(1)审计发现县财政未按《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管理费计提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县政府责成县财政局迅速按文件规定对管理费计提作相应的账务处理。(2)审计发现县促展委未按《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农业保险管理费单独建账,也未设专项科目,与农工部的单位经费在一起核算。部分管理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在管理费中列支招待费、保证金、学习考察等费用现象。县政府责成县促展委办公室从2015年度开始将管理费单独建账,专项使用,请县财政部门迅速予以支持和安排。今后有关部门不得将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支出事项列入农业保险管理费开支,已经占用的资金要退回管理费科目。
关键词:审计整改;常见误区;改进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1
审计整改是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效率,发挥审计部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近年来,行业先后推动了全面审计整改、行业审计问题整改等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整改的主体、方法和依据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误解,导致整改工作缺乏持续性,不能进一步的发挥作用。
一、审计整改的重要意义
审计整改,是指责任部门依据审计机构或部门提出的审计问题及建议,对自身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针对问题迅速采取措施,有效整改或或补救;二是加强管理,防止问题重复发生。审计问题整改是发挥审计治理功能的基础,加强审计整改,是完治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的有效手段,更是促进行业规范运行的重要举措。
二、关于审计整改的常见误区
1.审计整改就是审计部门的事情
这是关于整改主体的常见误解。认为“审计”整改就是审计部门的事情,整改率不达标首先就要追究审计部门的责任。存在这种思想主要是误解了审计整改的定义:审计整改是指责任部门依据审计机构或部门提出的审计问题及建议,对自身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在整改流程中,审计部门扮演着查找问题、提出建议的角色,不规范业务的经办部门依据审计建议及相关法规进行整改,是整改工作的责任部门。不能因为审计整改中有“审计”两字,就把担子全部压在审计部门身上,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严重弱化了整改部门的责任意识,真正需要整改的部门漠不关心,整改效果肯定不佳。
2.整改必须要补资料、改资料
常见于工程投资和物资采购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由于未按规定履行程序或是已履行程序但未留存资料时,被审单位补齐或是修改存在问题的资料,认为达到了整改的效果。笔者认为,这种“为了整改而整改”的做法有待考量。整改的真正目的是加强管理、提高规范水平,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针对问题迅速采取措施,有效补救;二是提高管理水平,防止问题重复发生。由于经济行为都有时效性,很多违规操作都已成为既定事实,项目结束后再通过改资料、补资料的方式,掩盖其中的一些不规范问题,并不符合整改工作的真正目的。因此整改工作应该实事求是,避免一些“掩耳盗铃”的短视行为。
3.算不算问题、该怎么整改全由审计人员主观确定
有部门员工认为,审计人员全凭主观判断事项是否存在问题、是否需要整改。在实际工作中也经常听到类似“审计部门说不行”的言语,其中明显带有一定的情绪。事实上,法规制度是审计判断的准绳。虽然审计人员在客观上存在着知识结构与专业水平不同,但在问题定性方面都是十分谨慎的,提出问题的同时必须指出问题违反的法律法规,这是审计工作的硬性要求。因此,审计人员提出问题要求整改,是因为经济事项的某一环节违反了现有的法规制度,而非个人的主观臆断。
三、改进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
1.要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视程度
各级领导层应该认识到:审计整改是一项公司整体战略,而不是个别部门的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增加整改部门的主动性,形成合力。加强对整改制度的建设力度,明确整改工作中各部门的责任,形成“审计部门发现问题编制审计底稿征求责任部门意见责任部门签字确认落实整改措施上报整改情况审计部门复核确认核实整改情况”完整具体的工作流程,把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
2.要提高审计建议的可操作性
审计人员不应满足于检查出问题,更要抓住重点,提出操作性强的管理建议,量化整改工作,提高整改效果。被审计部门应该加强对问题的分析,是共性问题还是个性问题、是主动违规还是被动违规、是管理问题还是个人问题。从问题发生的原因入手,对症下药,提高整改措施的合理有效性,真正达到审计整改工作提高管理、促进规范的根本目的。
3.要加强沟通,加强整改意识
一是所有城镇用人单位(无论企业、事业和机关)都应按职工工资总额和全国统一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彻底取消按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60%或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的做法。允许自谋职业以及有经济能力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 “允许按单位标准自愿缴费人员”)自愿按城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全国统一比例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应当限高,实际缴费年数最少不低于15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到退休时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单位缴费部分,在办理新参保时,用人单位要按职工本人纳入参保当年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并补缴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用从用人单位原经费渠道支付。
二是改革国家基础养老金办法。国家基础养老金,建议按城镇用人单位和“允许按单位标准自愿缴费人员”单位缴费年数的年平均缴费基数一定比例计发。应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年数达到15年的,国家基础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年平均缴费基数20%计发,计发金额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按20%计发;用人单位为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年数在15年以上的,国家基础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年平均缴费基数20%+增加年数%(建议缴费在15年以上的每满1年加1%的计发比例)计发,但要规定计发的金额最高只能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内,例如,可限定在之前设计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国家基础养老金计发采取这种方法,可使工资高的人多缴费,工资低的人少缴费;到职工退休时,工资高多缴费的人因国家基础养老金有封顶,不见得会多拿退休待遇,低缴费的人因国家基础养老金有托底,也不见得会少拿退休待遇,可以真正体现国家对贫富的调节功能。本人提到的以上有关一定比例,肯定要经过具体测算才能确定。比较之前有关专家提出的国家基础养老金计发,所有参保人员都应当一样、这种看似公平实为不公的办法,上述的国家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本人认为更具可行。主要是上述缴费和计发办法简单便捷,能够更好地体现社保制度的共济性,也便于在国家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后供参保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退休时间,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城乡居民)个人账户的月缴费额应有限高规定,如规定个人账户的月缴费基数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避免在二次分配中出现群体间养老待遇差距进一步拉大的问题。参保人员在跨具体经办或就业与非就业之间的流动时,只需要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接续,统筹基金部分不需办理转移手续。
四是城乡居民和无经济能力按城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统一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所有人员,其由国家单方支付的基础养老保障金(不宜叫基础养老金,因这部分费用完全由国家承担)由国家按规定的统一标准支付,总体上不应当超过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的40%比例或不超过相当于城镇职工缴费15年计发基础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且要高于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之前,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城乡老年人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取消,以避免其重复领取养老保障待遇。
城乡居民参加工作转变为单位职工且由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含政策允许有实际工龄的补缴或延退缴费),转实行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
五是建立与物价指数挂钩的国家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保障金调增机制。国家基础养老金调增要实行普惠制,不能再与城镇在职职工工资变动关联,不再实行之前的各类特定人群(如企业干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调待倾斜政策。之前已经实行养老待遇调待倾斜政策的人员和国家应当在政策上给予退休待遇照顾的人员,建议国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保障金调增,由国家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确定调增金额,可与国家基础养老金调增同步进行。
所有城镇职工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国家应当完全依其逐年缴费的基数高低和缴费年数长短来决定,以切实体现缴费与待遇挂钩原则。
六是在依法强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参保单位缴费比例,降低的这部分费用可转给单位作为年金,并通过出台政策强制单位建立相关年金。相关年金的最低限,要规定按目前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工资总额5%以下的一个比例(如2%)作为建立年金的起步线。这样既可减轻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又有利普遍建立相关年金制度。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为了确保相关人员在改革时按国家规定待遇不降低而实行的养老待遇补充办法,理应强制实施。对逃避或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和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建议授权养老保险费征收或经办机构直接对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直至依法,以避免出现因处罚程序繁琐而影响征收机构或经办机构执法积极性的问题。
七是取消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严禁提前退休。国家要取消特殊工种,允许企业或单位自行设立的特殊工种人员待遇可由企业和单位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确实因改革所需提前退休的,单位和个人均要按提前退休的年数一次性提前缴足养老保险费,从单位经费渠道开支,而不应将这类改革成本转嫁给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关键词】 妊娠期糖尿病;并发症;妊娠结局;分析
作者单位:332000 江西九江市妇幼保健医院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自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所收治的180例妊娠期糖尿病孕妇为研究对象,按照临床治疗效果血糖控制情况满意程度划分为血糖控制满意组(A组)与血糖控制不满意组(B组),每组患者各计90例。选取同时期90例正常孕妇为对照组。A组孕妇平均年龄为(28.5±3.6)岁,初产产妇78例,经产产妇12例;B组孕妇平均年龄为(29.3±2.7)岁,初产产妇69例,经产产妇21例;对照组孕妇平均年龄为(27.6±3.8)岁,初产产妇68例,经产产妇22例。以上患者自年龄、孕程等多个方面来看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数据有可比性。
1.2 方法 按照妊娠期糖尿病的诊断标准[1]进行糖尿病确认。患者确诊后即进行饮食治疗,限制该组孕妇饮食摄入能量指标[2]。7 d后分别复查空腹状态下血糖指标以及3餐餐后2 h时间内血糖指标。以上指标未达到满意程度的孕妇继续进行胰岛素治疗,此过程中结合患者血糖指标具体波动情况进行胰岛素用量调整。
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使其真正发挥效益,直接关系到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扶贫成效,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通过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开展专项治理,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和严查贪污、挪用、截留、克扣扶贫资金行为,促进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章更加完善、管理使用程序更加规范、管理使用机制更加健全,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开展专项治理的范围和方式
(一)范围。根据省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计划,今年开展对20__年、20__年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检查,突出抓好“造福工程”,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持残疾人资金等重点资金、重点项目、重要环节的检查监督。
(二)方式。以县为单位,采取“四个结合”开展专项治理。一是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二是项目检查与资金检查相结合;三是监督检查与加强整改相结合;四是总结经验教训与完善管理相结合。
三、开展专项治理的时间安排
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从20__年7月开始,到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时间为7月。认真组织学习省、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县(市、区)及部门的专项治理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明确专项治理任务和要求,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把扶贫资金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检查阶段。时间为8月至10月。检查方式:一是自查自纠。由县(市、区)老区与扶贫办牵头,组织纠风、审计、财政、发改、民宗、残联等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点,开展自查,并以部门为单位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有整改措施,并对今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出建议意见。要求在10月上旬将自查报告分别报市对应部门及县(市、区)老区与扶贫办。县(市、区)老区与扶贫办负责专项治理情况汇总工作,并于10月中旬将汇总报告报市老区与扶贫办。二是联合抽查,由市老区与扶贫办、纠风办、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委、民宗局、残联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三是迎接省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的检查。市财政局、发改委、民宗局、残联等单位对20__、20__年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10月下旬将总结材料报市老区与扶贫办,市老区与扶贫办将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汇报材料,并牵头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11月至12月。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同时提出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监管的措施办法,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四、开展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和部署,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治理工作班子。具体检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充分利用各部门自身监督检查力量,更要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老区与扶贫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协调其他部门统一行动,组织开展重点抽查。总结分析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经验,研究提出加强和完善监管措施的建议意见。
纠风部门负责对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查促纠,针对危害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查处贪污、挪用、截留、克扣扶贫资金的行为。
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扶贫资金是否符合投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治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