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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剩菜剩饭等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理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的食品安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与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用油市场监督管理,建立涵盖食用油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溯源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卫生部门负责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各种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理服务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对本市牲畜饲养场的监督,禁止使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
市发展改革、规划、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餐厨垃圾处理以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
倡导文明的餐饮方式,鼓励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对在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餐厨垃圾由市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备审批条件的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
第九条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义务缴纳餐厨垃圾运输、处理服务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服务费参照城市生活垃圾运费、处理服务费的方式收取和支付,其收费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
(二)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分别单独收集、储存;
(三)餐厨垃圾统一使用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服务单位提供的标有“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的专用标准容器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保证当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当天得到运输。
第十一条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业务的企业,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未经审批许可的,禁止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拥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处理能力不少于100吨/日;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与经审批许可的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报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在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年审时,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向环保、质监、卫生管理部门提供运输服务合同和回执。环保、质监、卫生管理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要对运输服务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工具应具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市餐厨垃圾准运证》;
(二)不得将餐厨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应当日运送至处理服务单位,转运期间不得存放;
(四)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五)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每月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报运输的餐厨垃圾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运行管理规定:
(一)除正常检修外,应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检修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
(二)设置并定期检测、维护垃圾计量系统;
(三)设立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制定有关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四)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五)生产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六)禁止接收、处理未经过审批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七)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第十六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每月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处理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处理服务实行联单制度。联单是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单位结算运输、处理服务费的主要依据。联单共五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运输服务单位、处理服务单位、市和区主管部门各一联。联单由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向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每次运输,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经交付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服务单位随餐厨垃圾转移运行。
第十九条餐厨垃圾每次运输,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运输服务单位栏目,将餐厨垃圾运抵集中处理地点。联单由处理服务单位验收签字后,运输服务单位将联单第二联自留,第三、四、五联随转移的餐厨垃圾交付处理服务单位。
第二十条处理服务单位每次接收运输服务单位运送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运输服务单位交付的餐厨垃圾核实验收,并如实填写联单中处理服务单位栏目,加盖公章。
处理服务单位应将联单第三联自留存档,第四联每月报送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第五联每季度报送市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理服务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二)禁止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运输、处理服务单位进行运输、处理;
(三)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四)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
第二十二条运输餐厨垃圾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市、区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等方式,受理群众对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理服务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二十四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获得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轻重,对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市餐厨垃圾准运证》从事餐厨垃圾运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未实现环保处理和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要求整改并按照有关环保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生产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当地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单位每月未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处理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卫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运输餐厨垃圾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环保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市、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讼,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要求,在全市开展以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城市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为主要内容,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实施“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处理”的处理模式,改善城乡生活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到2012年底,全市初步建立覆盖城区的垃圾收集、运输网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征收率达到80%以上;到2015年,形成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的全覆盖体系,城乡生活垃圾基本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城市餐厨垃圾实现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全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和清运机制。各县、区要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设施,逐步建立“全面覆盖、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保障有力”的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体系。到2015年,全市(市区除外)共需配备县(区)、镇(办)、村三级清运、保洁人员约11000人。全市34个镇(办)或经济条件较好的中心村,至少建设一个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配备垃圾密闭运输车辆,以满足区域垃圾转运的需要。全市村庄(组)要按照各自的实际,建设两个以上的标准垃圾收集点(池)。
(二)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一是加快推进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升工作。宇能热电公司要立足目前的处理能力,加大技术升级改造力度,适时进行产能的调整,以满足全市城镇(宿永路以北)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需要;同时,要积极协调解决卫生防护等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二是因地制宜,做好边远地区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濉溪县南部的双堆、南坪、孙疃、五沟、韩村、临涣和烈山区临海童办事处、任楼办事处等镇(办),可依托临涣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对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杜集区段园镇、朔里镇和石台镇等镇(办),适时调整生活垃圾转运线路,选择适宜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快无害化处理建设步伐,力争2013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三是学习借鉴省内外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经验,结合实际,建立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和排放登记管理制度,2015年底建成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实现城区餐厨垃圾的单独收集和循环利用体系。同时设立城区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筹建工作,协调管理城区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工作,餐厨垃圾处理项目运行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规范管理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各县、区要根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可行的征收方式,在城区范围内积极拓展征收面,提高征收率,切实做到“应征尽征”。要建立垃圾处理费“收支两条线”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垃圾处理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等环节,严禁挪作他用。
(四)创新环卫作业管理体制。城区范围内的环卫管理体制,要按照事企分开、管干分离的环卫管理体制,在坚持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质量服务标准、统一价格的前提下,放开环卫作业市场,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转运工作。市、县(区)市容环卫部门要依据环卫作业质量标准,加大日常督查考核力度,确保环卫作业质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力。农村的环卫作业体制要采用镇(办)、村与农村保洁人员以承包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承包协议。农村保洁人员可以采用以工代赈的形式,优先从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军烈属、伤残军人、特困户、低保户中选择。
(五)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各县、区要加强和规范合同用工管理,对聘用的环卫工人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要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环卫工人工资收入增幅不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增幅。要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改善环卫作业条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发改委、财政、国土、卫生、审计、商务、环保、物价、规划、市容、招标、地税、供水公司和县区政府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定期研究和解决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相关的问题,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
(二)纳入目标考核,兑现奖惩措施。按照省政府目标考核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考核评分办法》规定,制定和出台《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考核评分办法》,并将考核工作纳入市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考核工作从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城乡垃圾管理运行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考核。市财政将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超额完成垃圾转运量的县、区给予补贴,超额部分每吨补贴25—30元。对财政、地税、市容、卫生、招标、商务、供水等7家市直征收主体和各县区政府的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额和征收率进行明确,合理制定奖惩措施,严格兑现。
(三)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处理达标。宇能热电公司要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要求,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处理工艺流程,确保进场垃圾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要制定各种应急预案,防止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事故。市容环卫部门要依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加大对处理企业日常运行的监管力度,切实做好综合评价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处理企业进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适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补贴数额进行认真核准,及时拨付处理补贴费用,保障垃圾处理企业运转正常。
1国外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现状
1.1日本餐厨垃圾处理现状
日本每年生活垃圾(包括商业垃圾)的总量为5000万t,其中餐厨垃圾为2000万t,占生活垃圾总量的40%。在餐厨垃圾中,18%来自食品加工业,30%来自食品销售渠道和酒店,52%来自家庭[3],产生于食品加工行业的垃圾由于收集比较集中,其回收率达48%,而来源于家庭的餐厨垃圾回收率还很低,如1996年只有5万t的家庭餐厨垃圾回收利用,经焚烧和填埋处置的餐厨垃圾占总量的99.7%[4]。2001年日本出台了餐厨废物再生法,旨在降低食品浪费,提高餐厨垃圾的回收率。餐厨废物再生法使得餐厨垃圾的回收率从2002年不到10%提高到2005年的20%,特别是食品加工厂的食品回收率提高到70%。家庭产生的餐厨垃圾回收率并未提高,主要是因为大多家庭产生的餐厨垃圾被混合在其他垃圾中,很少有当地政府对这部分餐厨垃圾进行分类收集。以前日本大部分回收的餐厨垃圾被用来堆肥,现在更多的餐厨垃圾被用来制饲料。一些食品企业回收食物残渣如大豆、面包和熟米饭等作为原料,制成饲料,喂养牲畜。为了防止疯牛病的传播,回收的食物只能被用来喂猪和鸡,不能用来喂牛和羊。日本利用餐厨垃圾制动物饲料的主要方法:①脱水处理生产干饲料。脱水的方法分为常规的高温脱水、发酵脱水和油炸脱水[5]。日本的札幌市餐厨垃圾回收处理中心利用油炸法生产动物饲料。该中心每天从188个机构,包括学校、医院等地收集50t餐厨垃圾,用废植物油,在减压条件下进行低温油炸(约110℃),生产出脱水饲料。②餐厨垃圾经发酵后,以流体形式饲养禽畜。这种方法免去了脱水过程,处理成本低,而且未脱水的餐厨垃圾其蛋白质含量、利用率都比脱水饲料高。脱水饲料的营养物质含量见表1。在发酵过程中,餐厨垃圾中的乳酸和醋酸浓度升高,pH降低。大量的乳酸为动物提高了丰富的有机酸,同时pH达到3.5左右,有效抑制了饲料中大肠杆菌的繁殖。在日本利用餐厨垃圾制沼气的典型代表是京都。2004年京都率先建成1座2.2万t/a的厌消化处理厂,利用餐厨垃圾制沼气,并用沼气制氢气。随后东京、Ikoma、Shimoina和上越市先后建了厌氧消化处理厂。2006年,日本修订了“日本生物质能策略”,要在全国范围内提高有机生物质资源利用(包括餐厨垃圾),强调生物燃料在运输行业的推广。
1.2韩国餐厨垃圾处理现状近年来,韩国餐厨垃圾产生量约占城市垃圾30%左右,随着垃圾回收利用率的增加,特别是实施分类收集之后,餐厨垃圾的产生量和所占城市垃圾的比重都有所下降。2000年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1700万t,其中餐厨垃圾占25%[7]。1995年韩国成立了餐厨废弃物管理委员会,实施垃圾专用袋制度,对餐厨垃圾进行分类收集,餐厨垃圾回收率由1998年的21.7%提高到2004年的81.3%。由于餐厨垃圾填埋会产生渗沥液和臭气等环境问题,韩国政府强令各酒店、餐饮业主自行购置设施回收处理其消费渠道产生的厨余及食品垃圾[8],并于2005年起禁止餐厨垃圾进行填埋。据首尔大学2005年的研究报告,韩国餐厨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是作动物饲料和堆肥,占回收量的80%以上,见表2。韩国通常采用微生物菌种集中处理餐厨垃圾制造饲料。餐厨垃圾经粉碎、高温消毒后,与微生物、碎玉米、糖等添加剂充分混合后装桶送往禽畜牧场。因韩国近年来对饲料源头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督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餐厨垃圾饲料化处理设施的运行和发展。韩国现有52家堆肥公司[9],从运行情况来看,堆肥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餐厨垃圾中的杂质太多,影响堆肥的品质;其次韩国的餐厨垃圾含盐达到1%~3%,过高的盐分也影响堆肥效果;另外气味问题难解决。
2国内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现状和未来发展
2.1我国餐厨垃圾处理现状据统计我国餐饮企业每年产生的餐厨垃圾已超过3000万t,但现有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如此京餐厨垃圾产生量1750t/d,处理能力只有五六百吨;深圳1800t/d,规范收运处理的餐厨垃圾只有35~55t;广州700~1000t/d,处理能力仅2.4t[10]。目前仍普遍存在餐厨垃圾喂养家畜或提炼潲水油现象,“垃圾猪”和地沟油问题带来的一系列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近几年,随着餐厨垃圾的处理问题日渐得到重视,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各项政策和管理办法杜绝餐厨垃圾违法处理现象,引导企业和餐饮单位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餐厨垃圾。从2000—2011年我国有关餐厨垃圾处理与利用文献的统计分析(中文核心期刊)来看,以好氧发酵和厌氧消化技术处理餐厨垃圾逐渐成为研究重点并呈上升趋势[11]。餐厨垃圾喂养家畜大致分为直接喂养和制蛋白饲料2种,其中直接喂养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具有安全卫生隐患;制蛋白饲料分干热处理技术、湿热水解技术和高温好氧发酵技术,是一种经济效益较好的利用途径,但由于目前国内尚无相应标准和出于对同源性的担忧,该途径并未得到有效推广。因我国餐厨垃圾未做到有效分类,导致收运处置的餐厨垃圾数量少、品质差,并且餐厨垃圾具有高油(1%~5%)、高盐(1%~3%)和高含水率(70%~90%)等特点,我国现有处理技术和设施的处理效果并不理想,存在处理成本高、堆肥肥效低和厌氧产沼率低等问题。
2.2我国餐厨垃圾处理未来发展1)政府强化监管,打击非法收运,堵塞餐厨垃圾的不良渠道,引导餐饮单位做好源头分类,鼓励和支持处置企业成立收运队伍,构建智能化收运系统。2)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成的生物腐植酸,不仅能提高化肥利用率,改良和修复污染土壤,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而且能有效弥补国家“十二五”期间要减少化肥生产量所带来的缺口,是一条值得推广的发展路线。3)鉴于我国餐厨垃圾特点和目前沼气产生率低的问题,采用联合厌氧发酵的方式,将餐厨垃圾与多种物料混合,如粪便、秸秆和果蔬等,可以使原料获得更优的C/N和养分组成,从而获得更高的产气量,避免原料季节性波动大的问题。4)采取沼气提纯技术,制备高品质的生物天然气、车用燃料等高附加值产品。5)注重生态循环利用,使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与农业生产有机结合,利用果蔬种植业消纳餐厨垃圾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液、沼渣,实现餐厨垃圾的完全利用和生态循环。
3结论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运企业约定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就地处置方案备案信息。
第十条 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第十二条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采用微生物菌剂处置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三条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承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处置企业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沼气、电能、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饲料等产品的行为,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针对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征求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该机关、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xx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的;
(二)不依法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
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餐厨垃圾的危害(1)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因餐厨垃圾含有较高的有机质和水分,容易受到微生物的作用,而发生腐烂变质现象;且废弃放置时间越久,腐败变质现象就越发严重。特别是到了夏季,温度较高,腐烂变质也越快,这时候容易产生大量的渗滤水以及恶臭气体,滋生蚊虫,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何晟,20xx) 。
(2)危害人体健康。餐厨垃圾中的肉类蛋白以及动物性的脂肪类物质,主要来自于提供肉类食品的那些牲畜家禽,牲畜在直接吃食未经有效处理的餐厨垃圾后,容易发生同类相食的同源性污染,并造成人畜之间疫病的交叉传染,危害人体健康,并可能促进某些致命疾病的传播。如历史上大规模爆发的传染病:1986年英国出现的疯牛病、口蹄疫等 (刘卓宝,20xx)。再比如说,在许多地方传播的禽流感等的起因,可能是由于病牛、病羊或病猪的尸体被制成了成了动物饲料,从而引起疾病的大规模传染(Haug,1993) 。
(3)传播疾病。餐厨垃圾的露天存放会招致蚊蝇鼠虫的大量繁殖,其是疾病流传的主要媒介(李小卉,20xx) 。
1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概况
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于2002年开始建设,以生活垃圾处理为依托,立足低碳环保产业,发展再生循环经济,围绕建设城市固体废物综合处理、资源循环利用、环保科研教育、生态旅游为一体的综合性生态园区的目标,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包括卫生填埋场及配套设施、医疗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和餐厨垃圾处理厂等4个项目,成为北京市当前惟一初具规模的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并于2010年被确定为北京市第1批循环经济园区类试点单位。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高度重视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异味防控问题,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开展异味排查防控工作,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积极采纳专家意见,及时向社会通报异味防控情况,确保了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为城市垃圾处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2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异味源分析
高安屯卫生填埋场:一是填埋区的填埋气体外溢。由于填埋区全部采取膜覆盖,对于填埋气体进行收集和处理。在覆盖膜有漏洞、密封不严和负压过大的情况下,可能会有少量填埋气体外溢,臭味较轻。二是填埋场渗沥液处理车间及调节池。车间硝化罐罐体或管道如果存在密封不严或漏气的地方,以及渗沥液调节池入口漏气、池内负压未有效建立或除臭效果不理想等情况下可能产生臭味。高安屯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是引桥。由于卸料大厅在第2层,引桥的建设为陡坡,垃圾运输车辆经过引桥时会造成渗沥液遗洒,尽管每日多次用清水冲洗,但仍然是焚烧厂最大的异味源。二是卸料大厅及垃圾池。由于卸料大厅集中了垃圾料坑、渗沥液排放口等设施,尽管采取了安装负压风门、更换玻璃、定时清洗等措施,但在风门不开的情况下,也可能有臭味扩散到厂区。三是运送垃圾的车辆。目前,每天进入焚烧厂的垃圾量在2000t左右,垃圾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可能存在渗沥液遗洒和异味飘散的隐患。高安屯餐厨垃圾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目前处于调试阶段,每日处理垃圾约30t,设计日处理垃圾400t,如果正式运行后按照设计垃圾处理能力每日进料,异味治理更要加强。一是卸料厅。垃圾车往卸料坑卸料时,虽然目前要求垃圾卸料不落地,也在卸料厅门口开启了负压风幕,但仍可能存在异味外溢。二是污水处理站。厂内污水处理站目前不能满足达标处理出水需要,现阶段采取污水外运方式处理,由于运输车辆需从储液池内抽取污水,此过程中可能造成异味外溢。高安屯医疗垃圾处理厂:医疗垃圾处理厂的物料成分以含有塑料的一次性薄垫、手套、输液管,针头和镊子等为主,易腐性物质含量非常少,可通过喷洒药剂进行消毒灭菌,消毒液气味也可能成为微弱异味源。
3异味排查工作主要做法
3.1强化制度管理,形成异味防控长效机制园区成立了异味防控专项工作小组,制定了《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异味排查实施方案》、《园区异味防控工作预案》、《园区整体异味控制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保障了异味防控工作的长效性。
3.2加强园区内部管理,增强异味防控管理在精细化管理上下功夫。一是强化填埋场日常管理,规范作业流程,严格做好日覆盖工作。加强对作业现场、调节池、提升泵井、园区道路等区域和设施的除臭药剂喷洒,提高全方位立体除臭效果。二是加强对园区内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和医疗垃圾焚烧厂检查和监督力度,规范企业运行标准,监督企业对卸料平台、卸料仓等重点部位的除臭频率和力度,要限时整改排风系统和渗沥液处理系统,确保各项指标达标排放。三是强化园区各单位设备及建筑物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工作,加大巡查频次,保持建筑物外观整洁,设备功能齐全,运转有效。提升园区道路质量,防止渗沥液道路遗洒。协调区环卫服务中心,对存在问题的垃圾车进行拍照登记,对不合格的垃圾运输车辆及时整改。加强园区内道路遗洒的清扫、冲刷和喷洒除臭药剂工作,增加夜间道路除臭人员。提高在极端气候和突发事件条件下异味防控的能力。建立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不断完善极端气候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阴雨天气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应急区域积水和作业现场渗沥液导排及时,堆体无积存。
3.3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防控异味能力组织专家指导评审。组织成立异味防控专家组,对园区异味防控工作进行评审,针对不同时期特别是极端天气异味防控提出指导意见,督促园区各单位不断提升异味防控管理水平,提高科学防控异味能力。密切关注气候变化。不断总结经验,把握天气变化规律,发挥园区空气监测数据信息在日常管理中的作用,及时调整除臭设施,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防控能力。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标准意识和工作质量,使工作人员规范操作,增强异味防控意识,最大程度减少异味产生。
3.4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园区网站、《循环产业报》、电子显示屏作用,扩大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总结经验,规范园区对外开放工作,完善对外开放档案,提升园区影响力。关注舆情信息,增进与居民的联络和沟通;落实居民代表和人大代表联络制度,认真做好居民群众来电接访工作。4异味防控工作的主要经验1)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异味防控工作的开展。园区领导高度重视异味防控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和落实,制定排查方案,启动工作预案,成立专项小组,推动异味防控工作的实质性开展。2)督查严格,全面掌控异味可能产生的条件。由园区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建立异味防控长效机制,按照各单位自查为主的原则,对园区内各项目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运行的设备设施进行抽查,针对可能产生异味的环节组织监督整改,及时消除了隐患,推进了异味防控规范化管理工作。3)加强巡查,及时掌握居民反映的异味信息。加强对周边地区异味源的排查,重点落实有居民反映的区域,调整排查线路,及时汇总排查结果,对异味产生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发出通报,制定应对方案,提出控制要求或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