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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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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

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责任主体 EPR。

中图分类号:D41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1-0142-02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含义

1.国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起源及定义

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欧洲,是由瑞典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林赫斯特在1988年提交的《基于浪费意识的产品开发》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托马斯认为EPR是一种环境保护策略,通过使生产者对其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承担责任,特别是承担产品废弃阶段的回收、再循环利用以及废弃物处理的责任,从而尽量减少产品的环境影响[1]。托马斯教授的观点倾向于生产者对环境影响的责任,也导致对生产者责任的具体定义有些困难。

欧盟定义生产者责任延伸为:生产者必须承担产品在使用完毕之后的回收、再生或废弃处置的责任[2]。美国则实行的是产品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同样简称为EPR),具体定义为:“产品延伸责任是一个使用产品生命周期分析法来寻求机会实现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原则。在产品延伸责任原则下,原材料和零部件生产者、产品制造者、使用者和处理者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分担责任[3]。”

2.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定义

我国对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建立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09年,我国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对产品生命周期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方进行了责任划分,使我国EPR制度走向了立法的道路。在2012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标志着我国EPR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狭义上是对生产者产品生命周期的责任负担,包括对产品生产、使用、废弃及处置的负责;广义上是对产品生命周期内各责任方的责任链接,是实现最终环境保护、物质再利用的制度。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各利益相关方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的前提是确定实施的对象。有学者认为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责任主体即生产者有侠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产者为产品的生产者,即直接生产者;广义的生产者是指除了直接生产产品的生产者外,还包括间接生产者,例如原材料的生产者、零部件的生产者等[4]。随着现代生产与循环经济的不断发展,笔者认为广义的生产者将逐渐被人们认可,且各个生产者在产品生产、回收、处理等阶段承担的责任也必然将进一步细化。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广义的生产者具有最主要的责任约束,但同时产品生命周期中的每个受益者都应对废旧产品负有相应的责任,例如分销产品的分销商、使用产品的消费者等。从产品的生命周期来看,产品经历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及拆解利用等阶段,各个阶段的利益相关方均应该对产品的生命周期负责。例如德国规定废弃产品由出售产品的商家负责;日本则明确规定由消费者负责产品的回收;韩国也规定销售商负责废弃产品的回收并运输到收集站[5]。

目前国外很多国家对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个责任主体的范畴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仅少数国家对于各个责任主体在产品生命周期中所承担的责任分配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细分。如何对各责任主体划分明确的责任分配比例将会是该制度进一步发展的一个研究方向之一。

生产者 虽然国内外对EPR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但是目前对“谁是生产者”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有的产品从原材料生产至零部件生产再到产品和成品都是由一个制造商完成,那么就只存在一个生产者。但是有些产品的生产者范围比较复杂,产品由多个生产者共同生产,如何确定生产者以及责任如何分配都值得商榷。因此正确地界定生产者的含义是保证EPR制度实施的关键。

托马斯在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时指出生产者必须承担的五个责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即生产者对已经证实的由产品导致的环境损害负责;二是经济责任,即生产者为其生产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全部或部分地付费;三是物质责任,即生产者必须实际地参与处理其产品或其产品引起的影响;四是所有权责任,即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者保留产品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牵连到产品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五是信息披露责任,即生产者有责任提供有关产品以及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环境的影响的相关信息[6]。

销售商 零售商在EPR制度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零售商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回收废旧产品、收取费用、退还押金、选择并储存回收来的产品。此外,零售商也是信息告知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他可以和消费者正面接触,告知有关的事项,如产品信息、消费者的返还责任等。根据各国目前一般性的规定,零售商在卖出产品时必须回收同样的产品,不管其品牌是否一致。消费者即使是在大型超市购得的物品,而就近要求零售商回收的,零售商不得拒绝。这就存在着潜在的不公平。为解决这一问题,瑞典回收铝罐及PET瓶的押金机制要求系统在接受属于他们处理的产品时给予零售者一定的补偿。

消费者 消费者在EPR中的责任首先是把废旧产品交给逆向回收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如果消费者不主动将废旧产品予以回收交付回收点,那么将使废旧产品回收在源头上就出现问题,进而导致EPR就无法实现。其次是分担废旧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这种方式下消费者付费方法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例如在欧洲国家消费者实行预先支付方式,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回收成本已经预先附加到产品价格中。这种方式最大的优点是易于管理,但对于寿命期较长的产品,未来的回收成本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时废弃产品回收数量也可能随时间推移大幅下降。此外还有消费者丢弃产品时进行付费,消费者在决定丢弃时缴纳一定费用用以支付产品后续处理费用,在日本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中就采用的是这种模式。

政府 EPR将原本由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转由生产者主要承担,但这并不代表政府就没有责任了。在EPR制度中,政府的主要责任有:设立EPR法律制度以及制定相关参数;加强宣传与教育;对EPR进行政策支持,包括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等;对EPR进行监督等[7]。EPR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只有在宏观政策环境下,EPR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相关利益方产生制度甚至法律上的约束。

三、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的各方责任

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略有不同,笔者对各制度下不同主体进行了对比,见表1。

我国关于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相继出台的法律包括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及2012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均对生产者责任进行了细致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忽视了对与其他相关方责任的规定。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几乎没有规定进口者、销售者、消费者、处理者及政府等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而从表1看到国外很多EPR相关法律对各利益相关方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启示我们国家应从法律角度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各利益相关法责任制定。

四、对中国的启示

1.完善相关法制建设

EPR制度的实施从宏观上来讲需要产品完整生命周期的所有参与者共同承担责任,而不是在侠义上理解的只有生产者负责。健全EPR的法律责任应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责任,需要相关法律的修改与完善。基于国外很多国家对除生产者之外的各责任主体已经有部分法律规定,同时也有部分义务性规定,那么我国关于各方责任制定需要结合自身具体国情制定,不但要从立法角度对各责任方进行规定,同时强调各方义务性规定。

2.监督机构的设置

监督机制的设置与完善可以对责任者产生很好的激励效应,例如日本、中国台湾等成立相关行业协会监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中国目前有家用电器研究院在进行相关监督工作,但很清楚国内迫切需要根据中国国情成立一个适合中国特色的监督机构,既要政府参与,同时也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消费者团体共同监督,使废弃电器产品从产生到回收利用的完整过程都在公众监督下高效有序进行。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产品不断消耗,导致产品废弃物越来越多,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已经逐步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为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发展国情,完善我国EPR制度的建设,制定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废弃物污染问题,走上循环经济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Lindhqvis. T.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B/OL]. http: // lu.se/IIIEE/research/products/epr/epr-seminar-1992/epr-1992-lindhqvis. htm.l october16. 2002,2005-01-021.

[2] 李军,魏洁.基于EPR制度的逆向物流研究与应用综述[J].软科学,2010(4).

[3] Lindhquist Thomas,What’s in a name:Producer or Product Responsi-bility.Joural of Industrial Ecology,1997.

[4] 李芋蓁等.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生产者范围的扩张[J].特区经济,2012(1).

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and the continuous increase of living waste. Based o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waste recycling,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waste recovery and the measures that can be adopted, and provides appropriate reference for city's waste recycl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关键词】废品回收;可持续性;建议

【Keywords】waste recycling; sustainability; 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TQ340.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046-03

1 引言

目前我国针对废品回收方面的政策比较少,但是为了能够提高城市的环境以及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废品回收逐渐引起了城市政府的重视。在废品回收的模式上也逐渐形成规模化和制度化,其不仅整顿了废品回收的市场,还能够细致地将废品进行分类处理,让废品发挥更多的利用价值。

2 废品回收的概述

我国在近几年发展的过程中,对废品的回收进行改革,在废品处理方面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让废品回收的工作得到了可持续性发展。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现在每年的废品中废纸达到3600万吨、钢铁金属达到7900万吨、塑料制品达到1100万吨,这个数据还在逐年增加,这个数据也表明了现在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在提升。在未来的几年中,我国的废品数量还会持续上升,而且种类也将以家电、汽车等机械设备为主,相应的纸张的废品数量会有所减少。这是因为现代人们的生活品质在上升,人们的生活中很多纸张的用品都被电子产品所替代,而现在电子产品的更换周期非常短,导致在废品回收的过程中,电子产品的数量在逐年增加。

3 废品回收的模式

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众多的生活垃圾,这些垃圾和废品在城市中有很多的回收方式,其中以个体方式进行回收是城市中非常常见的模式。在城市的各个位置都存在很多的废品收回站,一般情况这种个体的回收站都由几个人经营,对收回资金也是平等分配。这样的回收模式,投资少、工具简单、范围有限、对收回的物品处理也比较简单。

城市的废品随着人口的增多,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回收的方式也从单独的个体回收变成了企业模式,很多城市都有可再生资源回收站,其有完整的管理体系,能够对回收的物品进行妥善的保管,在运转方面也非常简单,而且可再生资源回收站能够避免出现对周边存放环境污染。而且大型的可再生资源回收站也会对城市中的小型个体回收站进行废品的回收,这样就能够减少小型回收站因为废品过多导致的堆积情况,也能够避免个体回收站因为不了解废品的处理导致的环境污染。

4 废品回收的现状

4.1 政府监督现状

在针对废品回收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一直是各大城市都在不断努力的方向。但是还是收到城市经济的现状的影响,让废品回收管理一直都是在原地徘徊,不难看出政府再次做出了管理监督力度还不到位,导致很多地区都存在重发展、轻监督,而且在针对废品回收方面也没有加大力度,让可能再生的废品资源出现了浪费的情况。所以建议在日后的发展中,政府应该积极的发挥自身的作用,并加强对制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以此达到对废旧物品的回收监督。

4.2 市场结构现状

在国内市场中,针对废旧回收的行业还存在很多的不足,由于在社会中回收的旧物都存在很多的资源性制约,若是在回收的过程中出现了管理的混乱,就会导致资源的浪费。所以为了能够让市场利益最大化,在废品回收的过程中应该进行科学的处理,以此强化市场的结构。对于废品回收的企业来讲,若是出现了积极性不高的情况,就会影响因企业的运转,从而降低了对废品回收的工作效率。而且若是在市场中废品回收行业的空位出现缺失,也会直接影响市场的整体运行,更加会直接影响资源的整合。

4.3 处理工艺现状

在废品回收的过程中,主要的处理技术都是针对机械废品、纸张废品、电子废品等再生资源。但是目前我国针对废品处理工艺还存在不足的情况,技术的落后让废品再生资源出现了严重的浪费。我的废旧物品处理技术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整体运行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地方无法满足现有的废品处理。因为在技术处理的过程中,缺乏了实践经验,很多技术都是建立在理论基础上,所以在未来的处理工艺发展的过程中,可以更加深层次地进行研究和探索[1]。

4.4 公民环保意识现状

我国公民现在对环保的意识在逐渐加深,但是总体来说还是缺少相应的资源节约的意识,也缺少一定的环保意识。很多公民在生活中,都能够对周边的环境进行保护,但是还是缺少对废旧物品的价值意识,只能够看到废品物品的表面价值,却不能够体会到更深层次的价值。这也是因为公民环保再生意识的薄弱造成的,所以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建议对公民进行细致和广泛的再生资源的宣传,让公民能够从根本上了解废品在回收之后能够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和价值,从而也能够让城市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

5 废品回收的可持续发展可采用的对策

5.1 改变观念提高认识

想要改变针对废品回收可持续发展的观念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首先,针对应该加强对废品回收资源的认识开始,并重新启动启用废品资源。人们在利用地球上的资源的时候,很多都是不可再生的,而在生活中的废品资源很多都是钢铁或塑料,还有就是电子产品。所以在回收方面有很大的空间,废品回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针对废品的处理也直接影响到了千家万户的生活。再者,我国在各个城市中也摆放了垃圾分类处理的回收箱,虽然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但是也有了很大的成效。而各大城市也对废品回收的方式和形式进行了宣传教育,我国在废品回收处理方面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这样的现状也给人们带来了健康的生活环境,让人们更加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

5.2 加强法制建设

我国在针对废品回收处理方面有很多的相关文件,针对废品回收再利用,也制定了更加详细的文件和工作规范。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废品回收利用是能够加快城市发展的重要途径,也关系到城市的整体利益。所以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废品回收的相关法制建设,也建议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例如,德国在针对废品收回可持续发展中建立了《包装材料处理法》,以此约束国家的废品回收处理问题。在发达国家的影响下,我国也在发展的过程中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在实行的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规模化,也让我国各个城市的废品回收再利用得到了健康的发展[2]。

5.3 加强行业监督

各个城市针对废品回收的管理一直都很严谨,但是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为城市中废品回收站的数量过多,而且很多回收站都是个体经营,所以管理起来有很大的难度。建议针对废品回收建立相应的网络信息关系,鼓励废品回收企业加强自身的认知,并在工作的过程中提供自身环保意识,以资源再利用为持续发展的路线,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同时,在完善废品回收行业监督管理体系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个体回收的整体情况,因为在城市中回收废品还是以个体为主,而很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经常因为利益的关系,在废品回收的时候没有记录来历,导致废品回收的时候出现了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城市部门针对废品回收企业和个人应该加强相应的引导,使废品回收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状态。

5.4 注重技术人员创新技术

我国现在的科技已经是在飞快地发展中,所以针对废品回收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对城市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也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经济市场中,很多产品的生命周期比较短,导致淘汰物品的数量急速上升,这样就增加了废品回收企业运行的难度,很多没有及时回收的废品既影响了周边环境,还严重地污染了人们的生活。例如,以计算机为例,目前在10个家庭中,有8个家庭都配备了计算机,为了能够快速地接收信息,计算机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了电视机的工作时间,让计算机的生命周期缩短了很多。针对计算机机械的回收处理,需要专业人员从中配合,其可以将报废的计算机进行拆卸,并对机箱中的主板或显卡进行分类处理,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源的浪费,而且利用创新的技术手段,还能够进行无害化的处理。

5.5 重视再造技术提高废品价值

在针对废品物品进行分类之后,根据其价值的存在可以分为四中情况。第一种,没有价值,进行无害处理;第二种,可以直接利用;第三种,部分零件已经不能够继续使用,但是其中的配件材料还能够进行二次使用;第四种,零件经过维修处理能够正常使用。这种形式就是再造技术,这是在废品回收可持续发展路线中的重要发展领域,其通过高科技技术将再生的零件进行重新设计和组装,或将废旧的零件恢复到原来的尺寸和性能,使其再次进行到生活中。由此可见,再造技术能够让废品提高其存在的价值,还能够减少能源的损失,让废品可以循环使用,从而加大废品的整体使用价值和存在的价值。

在我国再造技术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技术还没有成熟,主要的困难就是针对再生零件的尺寸还原和俗贾贫ǎ还有就是国家针对再生资源的使用还存在制度上的不完善,很多市场没有再生资源使用发展的空间。

废品的回收与处理是我国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废品回收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环境的保护,还关系到社会的经济价值。在废品回收管理的过程中,建议加强对回收的监督管理,并完善相应的法制建设。重视技术人员的作用,并加大再造技术的使用和效率,以此提高废品的使用价值,也能够提高废品回收的效率。

【参考文献】

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助于解决资源短缺问题,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而且使用再生资源比使用原生资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少,对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模小、回收率低、技术落后,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亟待加以整治和规范。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转方式、调结构”和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目标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建设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点面结合,三位一体”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措施,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覆盖城乡、多品种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将城市9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车,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分拣中心进行规范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85%以上,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化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建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由回收点、回收亭和中转站组成,负责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交售方便、绿色环保的原则,结合街道管理、社区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实际,城区每1500户、农村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对“散兵游勇”式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引导、整合和规范。实行“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管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回收站点与分拣中心紧密衔接,回收物日收日清,不留库存。对企事业单位的再生资源,实行回收企业定时、定点上门回收,由统一标识、封闭回收车辆运输至分拣中心或集散市场。

二)建设分拣中心。分拣中心是对除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严控废物以外的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分拣、简单加工、资源分流的固定场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全市整合、建设6至8处大型分拣中心。分拣中心要具有分拣、仓储、交易、配送、信息等功能,符合环保、安全和消防规定,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便于运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三)建设区域性集散市场和加工利用基地。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需要,规划在阜城周边选址建设1处再生资源回收区域性集散市场,颍上县和界首市各规划建设1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基地。加强集散市场和加工利用基地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完善其仓储、集散、加工、交易和信息等功能,促进再生资源的有序、规范、高效流通和利用。

四)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监管信息系统。同时,依托骨干企业已建成的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建设、完善信息交换中心、物流中心、财务结算中心、应急中心等系统功能,初步形成电子网络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政府管理系统与企业信息系统的联网,利用网络信息中心与呼叫中心功能为一体的电子信息平台,加强行业管理,构筑废旧物资回收网络,积极推进“线收废”联网建设。

五)培育龙头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承办企业纳入市骨干流通企业的范围,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或技术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通过连锁经营等形式,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组织化水平,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和辐射效应。

六)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行为,查处非法收购、倒卖电力、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回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对再生资源回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加强对回收企业管理人员和回收拆解工人的业务培训,提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水平。

七)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围绕落实再生资源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回收体系建设专业规划,把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纳入我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评价指标体系、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在组织相关部门广泛调研和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以社区、街道为基础,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照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范》及《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标准,制定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市商务局汇总形成全市再生资源网点设置规划。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市、县(市、区和市开发区)两级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阜阳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政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抓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措施的落实。各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宣传、组织、实施等职责,协调解决回收站点建设用地、网络资源整合等问题,保障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健全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年第8号要求,分工负责,狠抓落实。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承办企业实施项目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公安部门负责再生资源的消防、治安、流动人员登记管理,依法打击盗窃、销赃等不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工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工商登记及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容部门负责对不按规划设置、乱堆乱放、影响市容环境的回收站(点)流动收购车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定和管理。各部门设立公开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促进政策

一)对中标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和加工利用基地的企业,经市商务局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市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落实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在利用、整合和规范现有再生资源渠道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建设,形成以社区标准化回收亭和规范的回收企业、站、点为基础、分拣中心为载体、综合利用为目标的“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工作目标:通过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用2-3年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覆盖全区、多品种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将全区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设立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以上,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化发展。

二、建设标准化基础设施

(一)建设标准化回收亭

1.规模。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交售方便、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每1500户投放一个的标准,由投资有限公司在我区具体承建、安装标准化回收亭140个(其中街道办事处60个、街道办事处24个、街道办事处18个、辛安街道办事处25个、街道办事处7个、街道办事处6个)。具体投放地点由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初步意见,经各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行政执法等部门同意后实施。回收亭经国家验收合格后,每个补贴5000元。根据我区情况,先行在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试点,根据试点效果逐步推进。标准化回收亭建好投入使用后,以文件的形式公布回收亭所处的位置及回收人员名单。回收亭所覆盖区域内取缔一切无照经营和走街串巷回收的经营行为。

完成时间:2012年10月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市政公用局、供电部、投资有限公司

2.标准。回收亭按照七统一标准(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回收车辆,固定回收电话等回收设备。

完成时间:2012年10月

责任单位:投资有限公司

3.从业人员。标准化回收亭从业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犯罪记录,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的语言能力,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一标准化回收亭应配备2-3人,从业人员选择上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本次规范中未保留的有证照的回收站(点)人员和部分走街串乡的回收人员。投资有限公司将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名单报区发改、公安、行政执法和工商部门备案。

完成时间:2012年12月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公用局、区工商分局、投资有限公司

4.运营。标准化回收亭设立原则上不得影响交通,考虑到回收物品日清的方便,有关部门应给运输车辆提供必要的方便。对正规回收人员、车辆进入小区回收不得收取费用。回收亭必须安装治安监控探头。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公用局

5.后期规划。对以后的旧村改造小区和新建商品楼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公共租赁房小区等,应在规划时考虑到标准化回收亭的配套建设。

责任单位:区规划分局

6.宣传。采用张贴宣传资料和发给市民一封信等做法,加大对建设标准化回收亭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了解建设标准化回收亭的意义和作用,以取得市民的支持。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投资有限公司

(二)建设分拣中心

1.功能。分拣中心是对除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严控废物以外的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分拣、简单加工、资源分流的固定场所。我区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土地(具体土地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分拣中心所需的运输方便性、规划长远性和环保的有关要求),土地使用手续按照区土地和规划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完成时间:2012年11月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发改局、区城建局、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公用局、供电部、投资有限公司

2.规模。分拣中心初期形成废金属年回收分拣能力10万吨以上,废纸年回收分拣能力8万吨以上,废塑料年回收分拣能力2万吨以上的规模,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最终形成废金属年回收分拣能力25万吨以上,废纸年回收分拣能力18万吨以上,废塑料年回收分拣能力7万吨以上的规模,年销售收入15-20亿元。分拣中心逐步建立企业信息系统与拟建立的政府信息系统联网,积极推进“在线收废”联网建设。

完成时间:2013年12月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投资有限公司

3.用地要求。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考虑到我区的土地供应情况,投资有限公司在我区建立分拣中心规划用地为50亩左右的土地3块。由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我区提供的土地建废钢和有色金属分拣中心一个,安排现有回收废钢和有色金属的企业、站、点30个左右进入经营;建废塑料、废纸和废旧容器分拣中心一个,安排现有回收废塑料、废纸和废旧容器的企业、站、点35个左右进入经营;建小型回收企业、站、点集中经营分拣中心一个(解决未进入前两个分拣中心的65个左右小型回收企业、站、点的经营问题)。分拣中心经国家验收合格后,补贴370万元。

完成时间:2012年12月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

4.进入标准。分拣中心由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由我区现有规模较大的企业进入进行自主经营或与投资有限公司以合作合资等方式经营。进入废钢和有色金属分拣中心以及废塑料、废纸和废旧容器分拣中心企业的标准为:废金属年回收分拣能力1000吨以上,废纸年回收分拣能力1200吨以上,废塑料年回收分拣能力1000吨以上。具体经营管理方面的事宜由投资有限公司和自愿入驻分拣中心的企业协商,区发改局协助投资有限公司做好企业的选择和相关政策的解答。完成时间与建立分拣中心的时间同步。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投资有限公司

5.建设和管理。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由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我区所提供的土地,提出分拣中心设立的可行性报告,报区发改部门审批,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建立分拣中心,并负责具体管理。分拣中心建设分为分拣、加工、管理培训、生活等四个区域,总投资约为2亿元。分拣中心建成后应符合工商、环保、治安、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投资有限公司

三、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一)对原有回收企业、站、点的整合

1.按照市和我区有关要求,对目前我区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的185个各类回收企业、站、点进行整合。整合过程中,将目前持有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而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有相关证照而没有实际经营场地,经营场地无土地使用手续、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站、点,证照到期后予以注销。

完成时间:2012年10月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商分局

2.整合后保留的企业、站、点实行总量控制,由发改部门按照我区再生资源实际情况公布全区总量数额和各街道办事处的总量数额,超出总数的工商部门不再进行新的注册审批。

完成时间:2012年10月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商分局

3.整合后保留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站、点,在分拣中心未建立前,其经营场地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的相关要求。回收废纸、废塑料的如有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应符合其规定的要求。

完成时间:2012年10月

责任单位:区市政公用局、区环保分局、区公安分局

(二)对整合后回收企业、站、点的长效管理

1.为确保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顿后不出现新的非法收购站点的反弹,管委(区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区综合治理体系,由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状,各街道办事处与各村居两委签订责任状,将此项工作列入各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区相关部门在清理整顿的同时,将违法占地上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土地部门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管理,解决农村延包地违法出租的问题。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市政公用局

3.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以及回收站点、分拣中心的环保、消防审批工作,规范再生资源的回收种类和范围。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行为,查处非法收购、倒卖电力、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回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对再生资源回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加强对回收企业管理人员和回收拆解工人的业务培训,提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公安分局、投资有限公司

四、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1.对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省、市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我区财政、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

2.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

3.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并在用地上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发改局

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