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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医疗垃圾
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险的废物。
医疗垃圾分为:
1.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质,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性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病原体培养皿、标本和器皿,以及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和医疗器械等);
2.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
3.损伤性废弃物:能够刺伤人体的废弃医用用品(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以及载玻片和玻璃试管等);
4.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一般性废弃药品如抗生素等,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如三苯氧氨、司莫司汀、顺铂、苯巴比妥等,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物(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及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医疗垃圾含有腐败变质成分及大量细菌、传染病毒、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药剂等,所含的病菌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在国外被视为“顶级危险”和“致命杀手”。如经非法收集后再次流入市场,则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成为流行病的源头。
医疗垃圾处理的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机构产生的垃圾数量越来越多,其危险性也非同一般。预计到2010年,全国医疗垃圾的产量达到68万吨,平均日产量达到1870吨。这些废弃物除一次性输液管外,还包括人体组织、器官等手术废物,治疗用的纱布、脱脂棉,实验用的动物尸体和化验用品制备的废渣废液,病人的血、痰以及排泄分泌物等。
1991年,我国加入了国际社会于1989年签定的《巴塞耳公约》,以推进我国危险废弃物特别是医疗垃圾处理的国际化进程。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技术基础和经济实力,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基本完成了医疗垃圾的安全处置,在对医疗垃圾的安全转运、无害化处理和规范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自己的体系,并且对医疗垃圾进行了严格分类并制定了针对性处理方案。但我国在医疗废物的处理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大部分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简单存储或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去。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的医疗垃圾危害常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
我国医疗垃圾处理现状如下:
一、医疗垃圾的处理不规范
2003年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办法。但有关医疗机构不能做到明确分类,且无专门回收单位。存在问题主要有:输液器、注射器用后不作消毒、毁形等无害化处理;偶尔可见输液器、注射器用作他用,甚至流向社会;清创包、缝合包包布不能做到一用一洗,反复灭菌造成黑、硬,达不到灭菌的效果;还有个别诊所仍使用玻璃注射器,用普通铝饭盒消毒,用后清水冲洗即行处理;职业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大部分没有流动水洗手设施、针头回套等。
二、医疗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处理技术参差不齐
以我国工业危险物总处置能力仅为18万吨/年,我国现有的生产医疗废弃物处理设备企业的生产规模小,产品的性能与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要求相一致的不多,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并且全国没有任何一座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完全可以投入使用。目前,除广州、沈阳、大连等少数城市对医疗垃圾集中处理外,大部分由医院自己分散处理,但医疗废弃物处理的能力却不尽人意。大多数医院沿用以往配备的小型焚烧炉对医疗垃圾进行处理,且传染性医疗垃圾和普通垃圾未经分类就混合处理。传统的焚烧设备不能适应医疗垃圾处理的热值与成分变化大的特点,造成医疗废弃物的毁形不充分,高温燃烧不彻底,具有毒害化的污染物重新进入环境,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二次污染。如1999年轰动全球的“二恶英”事件就是由于焚烧生活垃圾中的危险物引起的。此外,医疗垃圾处理设备隔绝性能及自动化等问题尚未能很好的解决,工人的身体健康也不能得到保障。
三、没有合理的收费制度,医疗垃圾的处理需要高昂的费用
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一家医院每年年至少需要为医疗垃圾处理支付48至50万元,许多机构为了节省成本,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无视医疗垃圾所带来的危害。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处理医疗垃圾采取收费制,使得医疗垃圾有利可图,调动了有关部门的积极性,改变了长此以往无人管理的局面。但在具体的操作中,收费方式存在着不合理因素。目前现行的收费方式有两种标准:一是按床位收费,二是按垃圾量来收取。由于各个医疗机构经济效益不同,床位的占有量差异很大,采取按床位收费会导致收费不公平。按垃圾量收费,一些医院为了节省处理医疗废物的开支就把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去。
四、农村医疗垃圾无人问津,农村医疗垃圾的处理问题令人担忧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医疗垃圾管理政策的法规,但在农村地区的执行情况却亟待解决。许多乡镇卫生院和小诊所的医疗垃圾未做任何处理,随意丢放在附近,不少农民因为缺少文化知识,不知医疗废弃物的危害而捡拾其中的玻璃器皿盛食用油和生活用水,不少孩子把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当“玩具”去玩。
五、医疗废物处理过程存在不法行为,有些医院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医疗垃圾
在利益的驱使下将医疗废弃物回收利用或者卖给私人再转运到废品收购站或直接进入了塑料制品厂,被制成一次性水杯、水桶等,这些带有病毒、细菌的容器从而流入市场(主要是偏远的农村地区),给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
我国医疗垃圾处理问题产生原因
我国1998年1月4日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列出了47类、数百种危险废物,其中医疗垃圾名列“首害”。据清华大学固体废物和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所研究员刘建国博士介绍,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毒性、
化学反应性、传染性,对人的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1999年,轰动全球的“比利时鸡”事件就是焚烧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引起的。但是,我国医疗废物的处置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为了节省成本,人们往往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处置,这些废物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等有害物质,具有很强的生物感染性,需要进行专业隔离和特殊的焚烧处理,绝不能与普通的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处理。
其次,从体制上,管理多头造成了垃圾处置的无序。上世纪90年代,处理医疗垃圾实行收费。“无利可图的谁都不管,一收钱大家都抢着管。”刘建国说,医疗垃圾属于危险废物,应该由环保局负责。但很多单位将它纳入生活垃圾范畴,医院的主管部门卫生局也在做。
另外,在具体操作上,收费方式存在不合理性。我国现行垃圾收费主要有两种标准:一是按床位来收取,二是按垃圾量来收取。各个医院经营方向和效益不同,床位占有率差异很大,采取按床位收费就会导致收费不公平。如果按垃圾量收费,一些医院会为了节省医疗垃圾处理的费用,把部分医疗垃圾混进生活垃圾。单纯从技术上看,第二种方式更科学,但目前国内这两种方法都在使用。同时,还存在着许多不法行为。有些医院并没按规定将医疗垃圾作为废物处理,而是将纱布、一次性针管等器具回收利用,或低价卖给私人,从中牟利。不法商人又使这些具有生物感染性的器具重新流入市场,主要是边远的农村市场,给社会带来极大威胁。
“其实,除了医疗垃圾,整个危险废物处理都存在着很大隐患。”刘建国说。2001年,北京市环保局就成立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集中力量专门处理垃圾,并设立北京市环境质量报告,对市内所有工厂每天产生、处理、排放、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量进行统计。但由于某些原因,很多企业的危险废物去向不明,无法被登记。此外,我国对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水平比较低。一些企业所谓的“综合利用”实际上是转嫁危险废物,通过小商贩将化学物品低价或无偿送到北京附近的小企业,“出了北京城就不关北京的事了,”刘建国说,“这些小企业根本无力处理工业废物,留下自己需要的东西就撒手不管了,由此引发的二次污染无法估量”。
最后,有关部门对医疗垃圾的危害认识不足,监管力度不够。医疗垃圾属于危险废弃物,含有有害病原体和有害化学物质以及放射性医用物质等。这些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的危害性是普通垃圾的几倍、几百倍甚至几千倍,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成为疫病的源头。有关部门为了本地经济利益的发展,对医疗垃圾处理的投资不足,而且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监管体系,对医疗处理的监管状况上处于初级阶段,许多地方政府机构部门存在职责不明、执法不严的现象,导致医疗废弃物的去向不明,在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密封设备等方面存在缺陷,很可能导致医疗废弃物的沿途丢失。医疗废弃物的监管体系的问题直接影响我国医疗废弃物处理的前进步伐。
如何解决医疗垃圾处理问题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力度
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政府应本着执政为民的态度积极建设公共卫生体系,严格医疗废弃物的监管管理,落实危险废弃物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依法对危险废弃物的安全转运、处理实行监管,坚决从重查处医疗垃圾回收利用等不法行为。明确医院以及运输、储存、处理企业的相关责任,对运输、储存、处理实施许可证制度,禁止不具备从业经验以及基础设施的单位从事医疗垃圾的处理。对收集、运输、储存及处置执行联单管理制度,防止医疗垃圾的遗失,杜绝不法交易如卖给塑料厂的行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及小诊所的垃圾处理,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照顾他们的经济能力,保证国家抓大方面的同时,能兼顾局部方面的利益,使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得到安全的处置。
二、建立合理的收费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
医疗垃圾的范围和处理费用的多少等问题制定出具体的收费细则,对不法分子回收利用医疗垃圾、乱排乱放等行为给予高额罚款甚至刑罚,保证处理中心的正常运营和防止因费用而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
三、增加投资力度,建立医疗废物处理中心
高标准建立一批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解决医疗废品聚集重点地区和特殊废品如放射性物质等的处理问题,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的运输、处理体系,对医疗垃圾实行统一收集和完全密封性的运输以及无害化的处理,兼顾农村地区的医疗垃圾乱堆乱放的问题。地方政府也应当将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当作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国家投资外,也可以吸引其他资金参加建设。国内外的企业界对投资我国的医疗垃圾处理有很高的积极性,政府应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多种形式的资金进入该项领域,积极实施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企业化经营、社会化管理。
四、积极宣传,加强社会监督
开展医疗废物防治以及其危害的宣传,加大媒体的监督力度,对违规事件进行暴光,鼓励群众成立医疗垃圾管理、处理的研究学会或民间团体,动员群众对医疗废物处理中的问题给予意见和建议,对不法行为积极举报。增强公众的健康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我们人类的生存健康问题。
五、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医疗垃圾的产生、运输到处置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渗及健康、环保等诸多方面,为了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建议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培养相关专业的应用性人才;成立医疗废弃物学会,对医疗垃圾的处理标准,处理企业的资格认证以及培训教程等方面作出规定。定期开办培训班以提高工作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的健康、安全、环保问题的认识,突出员工在总体管理中起到的作用与责任,建立一支素质高的专业化队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和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国家规定的属于城市垃圾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县城规划区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等街巷两边道沿石以上至沿街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设施规划红线以外的所有区域;绿化带是指上述区域内的所有绿地及绿化设施,即原各单位和个人的“三包区”。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是指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三包区”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三包区”进行有偿清扫保洁服务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和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原三包区的卫生保洁及绿化)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和对象为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城中村村民、个体经营者、县城居民和县城暂住人口。
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以下统称清扫保洁费)的收费范围和对象为县城区内原“三包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按人、按门店、按摊位和运量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补偿运输处理成本,保证垃圾运输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城区街道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按“三包区”责任单位和个人出资、专业队伍负责清扫保洁的原则,由单位及个人按各自负责的“门前三包”区人行道、绿化带面积缴纳清扫保洁费,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清扫保洁。街道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按市政府办公室宝政办发[]24号文件关于印发“市环卫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年。
第七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和清扫保洁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县财政局代扣、委托相关部门代收和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直接征收相结合的办法收缴,收费票据由县财政局负责提供。
县城区所有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县环卫管理机构直接收缴,对不按时缴纳的单位,由县环卫机构按季度提供缴纳数额(包括滞纳金),县财政局每季度末直接扣缴;
县城区省、市直管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县环卫管理机构直接收缴;
县城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县环卫管理机构直接收取,县地税局配合收缴;
县城区所有个体工商户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委托由县工商局代收;
城中村村民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九成宫镇人民政府代收;
城区客、货汽车及出租车的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机构直接收缴,县交通局、县公安交警大队配合或抽调专人负责收缴;
道路开挖、房屋及设施拆迁改造和新建工程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街道无照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县城建监察大队代收。
城区未纳入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及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按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缴纳;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及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缴纳;
城区出租房屋的垃圾处理费和门前三包区清扫保洁费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缴纳;
委托代收和县环卫管理机构直接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各收缴单位除提取2%的手续费外,其余全部上缴县财政;
负责收缴垃圾处理费及清扫保洁费的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县财政(除去手续费),对未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扫保洁费的单位和个人,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区域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工作。
第九条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腐蚀性垃圾、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不得同普通生活垃圾混合,由医疗废物处置机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十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审定,可酌情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扫保洁费。
(一)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特困户;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福利院的福利对象;
(四)城中村特困户。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实行自行存放、统一清运,各单位都要按规划标准建设封闭卫生的垃圾收集点。城市垃圾清运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县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收取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支分离的办法,由相关代收和缴纳部门或单位统一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全额拨付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于城市垃圾收集清运、垃圾处理和垃圾场的日常管理。收取的清扫保洁费由相关代收和收缴部门或单位统一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和清扫保洁费的监督管理,对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城区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标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三化、四有、五洁净”为目标,即:全镇垃圾处理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保洁机制达到有队伍、有设施、有制度、有经费;镇村环境达到村组洁净、道路洁净、河塘沟渠洁净、村庄周围洁净、房前屋后洁净的要求,建设生态、秀美、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
二、目标任务
2014年主要实施三大目标任务。
1、统一完善垃圾处理体系。全镇的生活垃圾统一按两种模式处理:一是中转处理模式,即按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要求,城区附近的社区和村结合县城各垃圾中转站,将垃圾统一清运至县垃圾填理场处理;二是离县城较远,暂不具备条件将垃圾装运至各垃圾中转站的村采取集中或分户焚烧处理模式,即分户或集中建垃圾池,分别进行垃圾无害化焚烧。各村(居)要根据各自人口数量、环卫现状,落实好商户、居民的“门前三包”,完善垃圾桶、垃圾池、垃圾清运车辆等垃圾处理设施,建立环卫保洁队伍,完善卫生保洁管理制度。
2、重点抓好美丽乡村建设点和扶贫重点村的垃圾处理。2014年度全镇的美丽乡村建设点和扶贫重点村,都要规范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做到“户有小垃圾桶或(池)、片有大垃圾桶或(池),自然村组集中清运”,将垃圾统一集中处理。
3、着力推进主干道沿线可视范围的卫生保洁。结合主干道沿线改造提升工程,今年着力推进105国道、遂井公路、大广高速公路、盆珠上坑公路等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村庄可视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工作,连线成片开展“四绿五治理”(庭院绿化、村庄绿化、河岸绿化、通道绿化,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库湖治理、河渠治理、沟塘治理),其他区域2015年推进,2016年全面完成。
三、工作措施
1、统一垃圾分类处理方式。各村(居)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推广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厨余垃圾放入沤肥窖或沼气池,转化为有机肥料或清洁燃料;废弃电池、农药、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统一封存处理;碎砖碎瓦、沙石、炉渣、石灰、水泥块等土建垃圾运到统一指定位置铺路填坑;金属、塑料、橡胶、纸类、玻璃陶罐、毛发等可利用垃圾统一回收;其它可焚烧垃圾实行就地焚烧。村(居)医疗垃圾按卫生部门要求处理。
2、着力抓好三个主体建设。搞好垃圾无害化处理,必须充分发挥农(居)户、保洁员(回收员)、村(居)民理事会这三个主体的作用,突出垃圾源头分类这一重中之重的工作环节。一是教育农(居)户主体自觉做好门前“三包”和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力争垃圾在村(居)民家庭层面一次性分类到位;二是建设好保洁员主体,原则上按每50户的基数配足一个保洁员,每个村点最少要有一个保洁员,要将有责任心、肯吃苦的人充实到保洁队伍,并做好公共场所垃圾的清扫、对可利用垃圾和不可利用垃圾进行合理处置;三是理事会主体,各村(居)要选择有奉献精神、威信较高的村民作为理事会成员,着力抓好理事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理事会在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切实解决好有人管事、有人办事这一关键问题。
3、大力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各村(居)要因地制宜、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完善村点集中收集设施和保洁员用具。每个村要按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棚屋和土建垃圾堆填点,棚屋要尽量利用村内现有的空闲旧房,用于暂时存放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的两类垃圾,对于人流量比较大的公共场所,也要放置垃圾分类桶,便于过往行人分类投放垃圾;保洁员每人要配齐“一车一铲一钳一扫斗一扫把”等保洁用具,每天定时清运各户垃圾,定期回收有毒有害垃圾,并对棚屋及其设施进行清扫消毒,确保卫生和安全。完善户有垃圾处理设施。每家农户要配齐“两桶一池”,“两桶”一个用于装可回收的废旧塑料、纸类、金属、玻璃、橡胶等无机垃圾,另一个用于装不可回收的食物残渣、果皮、菜皮等有机垃圾,“一池”是指建户用垃圾池或沼气池。
4、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镇级奖补、各村为主、农户自筹、社会支持”的原则积极筹措工作经费。镇财政对各村的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奖补投入,各村(居)建立专业保洁队伍,并可通过村规民约建章立制,对垃圾处理受益的相关农、居、商户收取适当卫生费以弥补经费不足,对今年新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镇清洁办验收后,将根据实际投入的规模和效果分类实施奖补。
5、强化宣传培训和督导工作。农村垃圾处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为让广大群众积极投身保洁工作,要通过民歌、童谣、漫画、宣传栏、标语等多种方式,将“3+5”操作规程形象地表现出来,把日常生活中可能涉及的生活垃圾物品种类列出来,让群众一看就懂;对村(居)民开展面对面的教育,进一步提高村(居)民对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操作水平。增强村(居)民环卫意识,激发净化洁化美化家园的热情,以身边的典型、身边的变化激发基层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热情支持参与卫生清洁工程的积极性。
6、强化考核和竞赛评比。全镇各村(居)今年要全面启动垃圾处理长效保洁工作,尤其是干道沿线村庄和美丽乡村建设村点要尽快开展,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和机制;村“两委”要加强对村点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监管,不定期检查保洁员工作及农户的垃圾分类、室内外卫生保洁情况;村点理事会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订立切实可行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评比办法,并对农(居)户垃圾分拣分类和保洁工作进行评比和公布,积极探索适合实际的垃圾处理长效机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送和进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费用。
第四条中心城区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人。
第五条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按月收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按季或按年收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财政供给单位按年收取。
第七条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财政、工商、人事、教育、民政、卫生、交通、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和屯溪区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配合征收的责任单位。
配合征收责任单位应与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配合责任书。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财政供给单位未在当年第二季度末交清全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在职人数代扣代收。
第九条使用自来水的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实行两费一票。
第十条交通运输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车主自行缴纳,市交通、屯溪区运管和农机监理部门在车辆运行证件检验时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业主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由市规划部门代收。
第十二条以下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收取:
部队、民航、铁路、金融、保险、电力、电信、移动(联通)通信等中央驻黄单位、医疗机构;
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浴室、洗车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私立学校、医院等非企业单位;
企业、专业市场;
未使用自来水的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个体经营者;
自行将垃圾运到垃圾处理场的。
第十三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专用票据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
第十四条未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持相关证明,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减免政策减免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大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福利院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六条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按5%提取手续费,实行先扣后缴,按月进入财政指定帐户。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不按期足额缴纳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日按拖欠额的0.05%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缴费单位和个人对征收单位作出的缴款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票据和收费工作证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关键词:城市垃圾 无害化 措施
1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垃圾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国城市人均每年的垃圾产生量达到440kg,1996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就已达到1亿吨,1999年垃圾清运量1.1亿吨,200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达到1.5亿吨,而且每年还在以8%~10%的速度递增,垃圾的历年堆存量已达66亿吨。在我国目前的城市中,有近三分之一处于垃圾的包围之中,大量的垃圾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对城市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垃圾处理的过程中,很多没有经过处理的垃圾堆放在露天环境中,长此以往,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并且对空气、水源以及土壤等都造成了污染,成为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障碍。
2城市垃圾传统处理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垃圾的处理方法主要有露天堆放、围隔离堆放、焚化和生物降解等,这些处理方法各有利弊。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是填埋法,其次是焚烧法(开始主要用来处理医疗垃圾,现在一些大城市用此法来大量处理城市垃圾)和堆肥法。
3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工业发展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产生了大量的垃圾,对于这些垃圾进行有效的处理方式成了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我国在城市垃圾处理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在对垃圾的处理方面进行研究,并且付诸了一定的实践。但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起步较晚,所以在相关方面的技术还不够成熟,加之以前的基础比较薄弱,所以在垃圾处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3.1有些地方政府没有意识到城市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在城市的发展规划中,没有将其纳入重点,导致城市垃圾污染严重。
3.2由于对城市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比较晚,所以在有些方面还不够完善,管理方式也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
3.3在对垃圾处理方面的相关设备不够先进,配套设施严重不足,技术水平较低,影响到垃圾的处理效率。所以急需与国外建立技术合作,研究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技术。
3.4对于城市垃圾处理方面的资金不足,直接影响到管理水平以及相关设备的投入,所以需要开发多渠道的资金融入方式,加大资金的投入。
3.5对垃圾进行有效的分类可以提高垃圾的处理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但是在实际发展中,缺乏对垃圾分类以及回收利用的有效鼓励措施。在对城市垃圾的管理方面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综合素质不高。在城市垃圾的清洁工作中,由于清洁人员的工作量大,劳动强度高,工作环境差,薪资水平低等原因,致使环卫工作缺乏专业人员。
4解决我国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4.1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
对于城市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要从根源上进行改进,首先需要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在垃圾的根源进行有效的处理。在发达国家的公民,对于垃圾处理的环保意识非常强,对垃圾进行分类存放,降低了资源的浪费与对环境的污染。我国在这方面的起步较晚,公民意识不强,所以需要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从思想意识领域认识到对垃圾进行无害处理的重要性,在根源上有效的解决垃圾的污染问题。
4.2大力推行循环经济,推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在我国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政策号召下,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该加大对垃圾进行的无害化处理。对于垃圾中可以循环利用的部分要重新回收,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利用效率,实现循环经济的发展战略。
4.3倡导绿色GDP制度
当前GDP的计算方法忽视了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致使垃圾排放没有计入GDP成本。推进绿色GDP制度,就是要通过成本来制约垃圾的排放,从而达到减量化的目的。
4.4推进绿色包装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很多的商品为了实现销售量,在商品的包装方面过分的使用材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同时包装所用的材料还难以降解。所以为了减少垃圾的产生,应该减少商品包装,尽量的使用可以回收再利用的材质。此外,还应该尽量的减少一次性物品的使用,比如一次性筷子和手套等,既减少了垃圾的数量,同时也实现了绿色环保。
4.5建议尽快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制度
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基础,是处理生活垃圾的关键环节,但一直没有很好地推行起来。应依靠社区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尽快推行垃圾分类制度。
4.6尽快建立垃圾收费制度
按照“谁排放)谁收费”的国际通行原则)对倾倒到垃圾场的垃圾和建筑垃圾征收税费。在我国一些大城市虽然已颁布并实施了垃圾收费制度)但对解决城市垃圾问题作用有限)原因有二:一是垃圾收费数额太少;二是垃圾收费难度较大,收缴不利。
4.7深化环卫体制改革,促进垃圾产业化发展。
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卫体制改革的指导,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城市环境效益。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环卫工人提前退休、再就业等扶持政策,确保改革的稳步推进。完成环卫体制改革的城市,要全面开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投资、建设、运营和作业市场,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完善垃圾处理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运营机制。
4.8完善法规、标准,加大监管力度。
尽快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使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市场化运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收集、运输、处理等标准和技术规范。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环卫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力度,要制定建设项目监管、验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和垃圾处理无害化要求,确保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